計量法實施細則8篇

時間:2023-03-01 16: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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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量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商品房銷售面積的測量,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執行。

商品房銷售面積的組成和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交易雙方的合同約定執行。

第五條  銷售者銷售商品房,必須明示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并注明該商品房的套內建筑面積及應當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2

商品房銷售面積的標注應當以平方米(m  )為計量單位。

第六條  商品房的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之差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規定的商品房面積測量限差。

按套或者單元銷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單元銷售面積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實際總面積。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者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的計量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與商品房面積計量有關的圖紙、資料等。

第八條  從事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和仲裁測量的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配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要求,并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三)測量人員熟悉《計量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房屋面積測量的理論和基礎知識,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證計量數據公正、準確、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從事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和仲裁測量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第十條  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量監督、糾紛調解和仲裁測量,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測量機構出具的計量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從事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的機構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從事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的機構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檢查時,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和《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現場處罰規定》。

篇2

市政道路橋梁加固的設計原則以及相關原理,對市政道理橋梁的設計加固方法進行詳細地闡述,供于同行參考。

【關鍵詞】市政道路橋梁 結構加固 設計原則 方法 改造技術

一、市政道路橋梁結構設計加固的原則和基本原理

(一)市政道路橋梁結構設計加固的基本原則

1.在明確加固方案之前,要進行科學地鑒定分析,確保市政道路橋梁的構建處于一種彈性工作的狀態,并收集相關的原有設計資料信息,對一些必要的地基進行認真地勘探,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調查情況,查看原橋是否嚴格按照工程施工圖來進行施工。

2.在復核計算道路橋梁的基礎時,對于多年來破壞嚴重的舊橋基礎,要考慮其承載力,在進行加固的時候,必須要以提高其承載力作為其主要目標,通常其承載力要提高1.5 倍左右,根據道理橋梁的拓寬部分,控制好其地集重力,減少對原橋基礎產生的附加應力。

3.將路線改造和道路橋梁的加固方案相結合,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采用合理、經濟、科學的加固方法。

(二)市政道路橋梁結構設計加固的基本原理

市政道路橋梁結構的加固發工作通常是以不改變原建筑形式為其主要原則,通過修復或者加大道路橋梁的構件來增強道路橋梁整體的承載能力或者局部的承載力的一種舉措。因此在市政道路橋梁加固工作中,對原橋梁某些構件進行更換或者將原橋梁結構體系進行改變,對橋梁部分的結構進行拆除或者重建的時候,若橋梁某些構件損害較為嚴重不能進行修復加固,則必須要進行適當地加固改造。綜上所述,道路橋梁的加固改造原理為:第一,通過改變橋梁結構的性能來提高其承載力;第二,對橋梁結構的內力分布進行重新調整,以此來提高橋梁結構的承載力。

二、市政道路橋梁結構加固的方法和改造技術

(一)道路橋梁上部結構的加固和改造

相對于橋梁的新建而言,舊橋的加固要復雜的多,主要是因為舊橋在經過長時間的使用以后,其材料和構件的力學性能均大大下降,對其力學性能不能進行準確地判定,同時在加固設計過程中,缺乏現成的相關規范,而橋梁病害又比較錯綜復雜,其產生病害的原因也比較難以確定。因此,在市政道路橋梁結構加固工作中,施工單位所采用的加固方法和方案顯得尤其重要,一般最常用、技術也比較成熟的加固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增大道路橋梁截面。其主要是解決由于截面尺寸和受力鋼筋較小,其荷載等級又比較低所造成的橋梁承載力下降等問題,其加固的方法為加大道路橋梁的主梁界面、增加受力的主筋以及加厚橋面的鋪設層等。增加受力的主筋主要是在道路橋梁的主梁板底面將保護層鑿開,使主筋露出,再把新增的鋼筋和原主筋綁焊,并在道路橋梁的側面增加一些箍筋以此提高橋梁的抗剪能力,待植入鋼筋以后要恢復保護層。增大橋肋的加固方法主要是針對一種T 形梁橋,這種類型的橋

梁經常因原橋梁的原界面高度不足且面積小而導致橋梁的承載力不足,其加固方法一般是把橋梁下緣加大和加寬,同時還要增設受力的主筋,在靠近支座位置的上彎和主梁(主筋)相連接。加厚橋面板法為通過加厚道路橋梁面板以此達到主梁的高度,從而提高其承載力,這種加固方法一般適用于跨徑比較小的道路橋梁。

2.預應力加固法。即在預應力原理的基礎上,在道路橋梁的構件中通過另外添加高強構件來施加初始應力,以此抵消部分的自重應力,對構件起卸載作用,從而提高橋梁構件的承載力。

3.粘貼加固法。若交通量增加,使橋梁主梁發生承載力不足的情況,可以采用粘貼加固法。其主要方法為利用高分子的粘合材料把鋼筋或者碳纖維布等一些高強度材料粘貼在需要加固的構件表面,通過這些新增加的高強材料來提高橋梁的通行荷載。

4.改變橋梁的結構體系加固法。通過對道路橋梁的結構形式進行改變,以此降低橋梁的拉應力,這種方法能夠減少跨度,若把已經不通航的橋下填實,將其改變成為符合泄水需求的涵洞,在單跨的結構下增設一些新支點使其成為多跨結構,把多跨簡支梁進行連接,使其成為多跨連續的結構,以此提高橋梁的承載力。

5.增設縱梁的加固法。在橋梁墩臺地基具有較好安全性能以及有足夠承載力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這種方法,將舊梁和新增梁進行有效地連接,使其共同受力,減少原有梁的荷載,從而提高加固后的橋梁結構剛度和承載能力。

(二)道路橋梁的下部結構加固方法

1.增補樁基的加固法。若橋梁墩臺出現沉陷、傾斜或者樁深度不足的時候,可以采用這種方法,其加固方法為在樁基附近周圍進行補加鉆孔樁,或者進行鋼筋混凝土預制樁的打入,擴大橋梁的原承臺,從而提高橋梁基礎的承載力,加強橋梁基礎的穩定性。

2.橋臺新建擋墻的加固法。因橋臺的臺背水平土壓力較大,造成橋臺傾斜,因此應設法進行平衡橋臺臺壁土壓力的處理,在橋臺的臺背后加設擋墻,以此抵御較大的土壓力。

3.擴大基礎的加固法。這種方法一般適用于基礎承載力不足或者埋深較淺,同時墩臺是混凝土或者磚石剛性實體式基礎的時候,其基礎底面積的擴大必須要通過地基強度的驗算來進行明確。

4.鋼筋混凝土護套或者套箍的加固法。若橋梁墩臺因基礎埋深不夠或者由于施工質量控制不嚴格等因素造成橋梁墩臺開裂時,可以采用鋼筋混凝土圍帶或者鋼箍來進行加固。

5.墩臺拓寬加固法。在舊橋的原基礎上,通過墩臺蓋梁挑出橋梁懸臂的加寬部分,從而便于上部結構加寬的安裝,這種情況只需要加墩臺蓋梁即可,橋梁基礎和墩臺身不需要加固。同時,在采用這種方法的時候,舊橋墩臺基礎必須要穩定和完好,且通過承載力驗算以后方能采用。在道路橋梁改造設計過程中,橋梁的加寬和加固在很多情況下是同時進行的,若在加寬寬度不是很大的情況下,應盡量把原橋梁和加寬部分連為一體,促使新舊橋能夠共同工作,便于原橋內力的

調整,從而降低原橋梁的負擔,間接起到加固的作用。此外,在道路橋梁結構加固設計中還可以綜合利用各種加固方法,把加固補強的工作量盡量壓縮到最少,減少原橋梁的負擔,促使舊橋能夠繼續發揮其使用功能,從而確保道路橋梁交通的正常運行。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市政道路橋梁在長時間的運行過程中,避免不了會出現不同程度的損害,嚴重影響了其使用功能,這就要求工程建設單位必須要做好道路橋梁的加固和維修工作,確保道路橋梁的正常、高效使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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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趙欣, 梅永建, 李偉等. 舊橋改造與景觀兼配的設計探討[J]. 城市,2009,(1):69-70.

[3] 黃培鋒.市政路橋加固改造設計要點分析[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11).

[4] 程曉芳.淺談市政道路橋梁結構加固方法[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10).

篇3

立法不嚴是造成計量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該計量法第五章及《實施細則》第十章中的《法律責任》部分,均指出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停止該種違法行為,“可并處罰款”也就是說可以不罰款,那么在什么情況下罰、什么情況下不罰,沒有明顯規定,執法人員無從操作,行政相對人更是認為不應進行處罰。法律的嚴肅性無法體現,另外,“可并處罰款”給了執法人太大的權力,容易引發職務犯罪,因為無論處罰還是不處罰,從法律上講都正確,行政相對人有可能給執法人員一些好處,從而不用繳納罰款。其次,“可并處罰款”到底應該罰多少,以什么為標準,加之“疑罪從無”法律無明令禁止的不處罰,更加使得計量執法工作舉步維艱。《計量法》因立法不嚴,難以操作,已跟不上時代的腳步,因此,各省結合自己的實際,根據《計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符合自己的《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地方保護是造成計量執法難的必然原因

在執法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執法人員還在檢查,行政相對人已通過各種關系將檢查情況匯報某個部門的領導,執法人員還沒有進行處理,這個領導的電話、那個領導的指示就相繼而來,弄得執法人員無所適從,真不知道那些說情的領導是否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執法人員聽了領導的,按領導的指示辦,明顯涉嫌行政不作為或違法,不按領導的意圖辦又勢必得罪領導,執法人員還擔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受到刁難。所以,采取盡量少執法或不執法的消極態度,這樣必然導致執法難。那么,怎樣才能真正使計量工作深入人心,計量執法毫無阻力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努力:(1)加強宣傳,增強廣大群眾維權意識。利用“計量日”“質量月”等進入社區、學校向廣大群眾宣傳計量法律、法規,也可以利用報刊、雜志、電視等媒體向群眾宣傳計量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的計量維權意識,對部分嚴重或故意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單位予以曝光,同時,公布質監部門計量投訴電話,設立舉報箱等,真正使計量工作為民所想,為民所用。(2)強化立法,使計量執法真正有法可依。雖然《計量法》及《計量法實施細則》因年代久遠,已無法與現在市場經濟相適應,各省也都相繼出現了各自的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操作起來卻很麻煩,以戶縣為例,談談我們在計量執法中遇到的尷尬事。不久前,按照安排,我們對轄區內各衛生院的醫療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部分衛生院使用的醫療設備沒用進行強制檢定,該行為已違反了《陜西省計量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理應受到處罰,該條例第39條規定這樣處罰:①責令停止違法行為;②沒收違法所得;③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條例一目了然,但違法所得怎樣計算,從什么時間開始算均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執法人員用九牛二虎之力收回的罰款無法出具處罰決定書。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因此,強化計量立法,勢在必行。(3)消除地方保護,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們質監人的天職,也是質監人的工作目標,通過聯合執法、崗位對換等手段,可以有效遏制地方保護主義的滋生,國家對“行政不作為”、“瀆職”等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也為消除地方保護主義開辟了道路,相信不久的將來,地方保護主義一定能夠消除,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更好的保護。計量執法是提高計量器具受檢率、促進社會進步、科技發展的基礎,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只要我們計量執法人員堅定信心、迎難而上,加上政府各部門的支持,我們的執法工作一定會毫無阻礙,一馬平川!

本文作者:溫阿妮工作單位:戶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篇4

第二條強制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并列入本辦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實行定點定期檢定。

進行強制檢定工作及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檢定工作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并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指定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任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計量檢定機構,為實施國家強制檢定所需要的計量標準和檢定設施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配備。

第五條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第六條強制檢定的周期,由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計量檢定規程確定。

第七條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檢定或者經檢定下合格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

第八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對各種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作出檢定期限的規定。執行強制檢定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時完成檢定。

第九條執行強制檢定的機構對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發給國家統一規定的檢定證書、檢定合格證或者在計量器具上加蓋檢定合格印;對檢定不合格的,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或者注銷原檢定合格印、證。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產和使用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授權有關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強制檢定工作。

第十一條被授權執行強制檢定任務的機構,其相應的計量標準,應當接受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檢定;執行強制檢定的人員,必須經授權單位考核合格;授權單位應當對其檢定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被授權執行強制檢定任務的機構成為計量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使用加強管理,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按照周期進行檢定。

第十四條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計量監督、管理人員和執行強制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執行強制檢定工作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拖延檢定期限的,應當按照送檢單位的要求,及時安排檢定,并免收檢定費。

篇5

第二條強制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并列入本辦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實行定點定期檢定。

進行強制檢定工作及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檢定工作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并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指定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任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計量檢定機構,為實施國家強制檢定所需要的計量標準和檢定設施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配備。

第五條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第六條強制檢定的周期,由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計量檢定規程確定。

第七條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檢定或者經檢定下合格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

第八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對各種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作出檢定期限的規定。執行強制檢定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時完成檢定。

第九條執行強制檢定的機構對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發給國家統一規定的檢定證書、檢定合格證或者在計量器具上加蓋檢定合格印;對檢定不合格的,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或者注銷原檢定合格印、證。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產和使用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授權有關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強制檢定工作。

第十一條被授權執行強制檢定任務的機構,其相應的計量標準,應當接受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檢定;執行強制檢定的人員,必須經授權單位考核合格;授權單位應當對其檢定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被授權執行強制檢定任務的機構成為計量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使用加強管理,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按照周期進行檢定。

第十四條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計量監督、管理人員和執行強制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執行強制檢定工作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拖延檢定期限的,應當按照送檢單位的要求,及時安排檢定,并免收檢定費。

第十六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制定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明細目錄。

篇6

第二條本省范圍內使用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體行醫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以上(含縣級,下同)技術監督(標準計量、下同)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使用的醫療衛生計量器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機構,對本部門內的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上的個體行醫者使用的醫療衛生計量器具按本辦法規定嚴格管理。

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部門內使用的醫療衛生計量器具按本辦法規定嚴格管理。

第四條醫療衛生單位應設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其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管理制度;

(二)宣傳、貫徹和執行計量法律法規;

(三)管理本單位的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建立臺帳)和保管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的技術資料;

(四)辦理本單位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的訂購、審查、驗收、入冊、報廢手續;

(五)督促檢查本部門按規定申請使用的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

第五條醫療衛生計量器具必須采用法定計量單位。確需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應報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

第六條醫療衛生單位應建立健全計量器具管理、保養和使用的規章制度和實行崗位責任制。

第七條電離輻射計量器具或價值超過10萬元以上的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的操作人員,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相應的計量測試操作證件,才能獨立從事操作。

計量測試操作證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發放并收取工本費。

凡涉及鍋爐壓力容器的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的操作人員,還需經勞動行政部門考核發證,方能從事操作。

第八條醫療衛生計量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使用:

(一)無檢定合格印、證的;

(二)經檢定不合格的;

(三)超過檢定周期的;

(四)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已失去規定的精度和技術條件的;

(五)未經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

(六)無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第九條醫療衛生計量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超過檢定有效周期的;

(二)經過維修的;

(三)解除封存的;

(四)量值有異常的。

第十條使用醫療衛生計量器具,必須符合衛生方面有關規定和要求,防止醫源性感染的發生。

第十一條各醫療衛生單位和個體行醫者,必須將其使用的、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檢定。

第十二條經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省衛生行政部門可在有條件的醫療衛生單位建立計量標準器,開展計量器具的定期檢定業務。

第十三條尚未建立計量標準的單位及個體行醫者,應將使用的計量器具送有權開展檢定業務的計量檢定機構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第十四條計量檢定機構應從收到醫療衛生單位或個人行醫者送檢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之日起20日內檢定完畢。

第十五條對醫療衛生計量器具必須按檢定規程(含國家、部門、地方規程)或計量標準進行檢定,無檢定規程或計量標準的,由使用單位根據生產廠的產品說明、技術要求,定期自行比對或測試,同時報當地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單位的計量工作經費從單位的業務費支出。計量檢定和維修費用在設備維修項目中安排。

第*條醫療衛生計量器具檢定、計量標準考核以及領取計量測試操作證件應當繳納費用。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無規定的按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使用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體行醫者,違反第九條規定的,由當地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并可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無檢定合格印、證的,罰款300元;

(二)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罰款500元;

(三)超過檢定周期繼續使用的,罰款200元;

(四)在檢定合格有效期內已知其失去精度而繼續使用的,罰款200元。罰款收入按規定全額上交當地財政。

第十九條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應從延期之日起10日內予以免費檢定;因超過檢定期限而延誤診療工作并造成損失的,檢定單位應負相應賠償責任。

篇7

關鍵詞:規范 計量認證 管理

隨著質量管理體系的推進和運行,逐步增強了全員的質量意識與管理意識,明確了各項管理職責和工作程序。明確了不符合工作的控制要求,為客戶提供了“公正、準確、規范、滿意”的服務,促進了實驗室全方位的規范管理。筆者結合計量認證管理工作實踐,淺談計量認證工作規范化管理的重要作用。

1 加強規范管理是生存和發展的需要

本所主要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藥品質量抽驗計劃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方案核定的藥品抽驗任務,同時還承擔著為行政監督提供科學依據的職能。實驗室的檢測結果。檢驗數據是否準確,能否溯源到國家基準,出具的報告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得到社會的認可,直接涉及到實驗室的生存和發展。依據《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其質量管理體系中《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先后進行了四次改版,尤其是2007年最新版的推出和運行,各項管理不僅更結合工作實際,同時促進了業務管理水平又上了一個新的臺階[1]。通過取得計量認證(復審)資格到現在的16年間,在完成各種藥品檢驗幾萬次的情況下,無一例檢驗質量糾紛、無一例客戶投訴,保障了人民群眾用藥安全。通過規范化的管理,使我所的工作杜絕了隨意性和盲目性:通過規范化的管理,使各項工作達到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通過規范化的管理,為單位的生存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2 加強規范管理是促進各項工作有效運行的需要

《質量手冊》是計量認證實施管理體系的靈魂,質量體系的運行就是執行質量手冊文件、貫徹質量方針、實現質量目標、保持質量體系持續有效和不斷完善的過程,手冊規定了承擔質量管理工作的各個檢驗科室職能、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形成了互相配合、協調的局面,為運行過程受控奠定了基礎:手冊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人力資源、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做出了規定,為體系的有效運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手冊對于協調各個部門之間關系起到了相互制約,杜絕相互推諉扯皮的功效,對質量活動的順利運行起著積極的作用:手冊通過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現行質量體系的適宜性、有效性進行評價,從而形成不斷實施監測質量體系改進的自我完善機制。

3 加強規范管理是對實驗室法律要求的需要

建立質量體系就是按系統學的原理對實驗室的各檢測環節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實驗室組織機構的設置是否滿足工作需要:實驗室管理制度建立是否完善;認證(審查)認可(驗收)檢驗項目有無超范圍檢驗:檢驗人員是否具備檢驗資格:儀器設備采購、驗收、使用、維修、維護、報廢管理是否到位:抽樣、檢驗方法流程是否嚴謹;實驗室檢測環境是否滿足工作任務的需求:各項實驗記錄保存是否完整:實驗室檢驗活動中出現的不符合工作程序是否控制有效,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的流程是否得到了全面有效地控制。

4 加強規范管理,促進檢測能力和管理水平

《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是以目前國際通行做法為基礎的,結合執行國家藥監局頒布的《藥品檢驗所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試行)》,使實驗室管理逐步與國際接軌[2]。在計量認證規范管理中,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樹立為人民健康負責精神,始終把維護群眾健康放在首位:進一步樹立科學檢驗的技術模式,把科學證據作為監管決策的基礎:進一步樹立促進提高目的意識,克服“就檢驗而檢驗”的傳統觀念: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思想貫徹始終,以公正、公平、真實、可靠的信譽對待每一位客戶,以優質服務取得客戶信賴,真正建成具有公信力的技術監督檢驗機構。通過實驗室規范化管理,促進藥檢工作檢測能力和管理水平。

5 計量認證在實驗室質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藥品檢驗是由國家設立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質的質量檢驗機構,也是國家對藥品質量實施技術監督的法定機構。按《計量法》及《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目的是要監督考核質檢機構計量檢測工作質量,促進質檢機構提供可靠的檢驗數據,保證計量檢測數據一致、準確,保護國家、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提高質檢機構工作質量[3]。樹立藥品檢測工作的信譽。因此,只有取得計量認證資格,檢測機構才能邁進開展法定檢驗業務的門檻,為社會從事藥品檢測服務:只有取得計量認證資格,對社會提供檢測數據才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只有取得計量認證資格,才能保證各項檢驗數據的計量標準的量值準確可靠,達到量值全國統一,使量值可溯源到國家和國際基準。

實踐證明,通過計量認證規范化的管理,不斷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全面提高了藥檢工作水平,保證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實現管理和技術上的統一,使質量管理活動進入良性循環有效地規范管理。

參考文獻

[1] 盧波.切實改進和完善計量檢定工作 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12(8).

篇8

強制檢定是指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實行定點、定期的檢定。

一、強制檢定的概念、范圍及特點

1.強制檢定的概念。強制檢定。是指根據《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所實行的強制性定點定期檢定。

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是政府實施法制管理的重要內容。《計量法》統一立法、區別管理的立法原則也體現在對計量器具的檢定方面,即對一些重要的計量器具實施強制檢定。根據《計量法》的規定,國務院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強制周期檢定。

2.強制檢定的范圍。強制檢定的范圍是根據《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包括兩部分,即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是依照國務院的工作計量器具強檢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尺、秤、水表等61項118種工作計量器具屬于實行強制檢定的對象。這和國際法制計量組織推薦的法制計量重點領域是一致的。多數經濟發達國家的規定也都大同小異。有的國家較多側重于貿易方面的計量器具,也有的國家超出上述范圍,還涉及官方執法、政府統計等方面的計量器具。

判斷一種工作計量器具是否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必須按上述原則進行分析,它既應是強制檢定目錄中列出的,同時又必須是直接用于4個方面或是涉及4個方面執行監督中使用的工作計量器具,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強制檢定工作的管理現狀與不足

在強制檢定工作規范化管理中,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1.計量行政管理部門人力物力不足,監督力度不夠。對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力度不到位,這是導致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周檢率不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計量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建立完善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管理檔案或管理系統,在執法過程中難免出現漏檢現象。其次是執法人員技術素質不高,執法觀念薄弱。執法人員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范圍掌握不夠,如:對耐電壓測試儀,有部分執法人員認為是用作安全防護方面,就把它視為強檢計量器具,要進行強制檢定管理等等。還有對出具的證書性質理解不夠,如:企業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只要有證書就視為有檢定,不管是取得檢定證書還是校準證書,

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存在問題如下:

(1)政府投入不足,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數量少,且設備不齊全。例如衡器的檢定,多數市縣的法定計量檢定技術機構在標準砝碼數量不夠的情況下,開展檢定工作。

(2)對一些只有社會效益而沒有經濟效益的項目,在開展檢定工作時缺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例如市場上的衡器、水表、燃氣表的檢定等。

(3)在一些地級市及大部分的縣級市,計量技術機構的力量還相當薄弱,甚至處于低水平的重復建設狀態。目前,大部分計量技術的收入來自檢修費,對于力量較薄弱的計量技術機構來說,為了生存而不惜違規,有的計量標準未建立或未批準就開具檢定證書,有的隨意提高收費標準,有的甚至變相賣證書、合格證等。

3.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使用者由于計量法制觀念淡薄、對強制檢定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認為計量工作只有投入,沒有產出,是賠本的買賣。送檢的主動性不強,往往到期了要經催促才送檢,或只送檢部分計量器具。計量器具的使用單位或個人不清楚哪種計量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在使用前需先辦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登記備案及申請檢定。這樣主管部門就無法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進行備案。這是造成強制檢定工作管理不規范的原因之一。

三、對強制檢定工作管理的幾點建議

1.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加快對《計量法》的修改,縮小《強檢目錄》的范圍,減少種類、突出重點,使強檢工作真正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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