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23:32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協議存款,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該保證金屬于旅行社依法繳存、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資金,除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證金。
二、銀行對旅行社存入的保證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動結息轉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結息,全部利息收入歸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將保證金存單用于質押,銀行應在出具的存單上注明“專用存款不得質押”字樣。
四、保證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執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產清算、業務變更或撤減分社減交、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而降低保證金數額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證金時,銀行根據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等有關文件,將保證金直接退還給旅行社。
(二)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應根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經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從旅行社保證金賬戶中扣取。
(四)非以上規定的情形而出現保證金減少,銀行應承擔補足責任。
按照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方式執行時,對超出旅行社繳存保證金數額的,銀行不承擔任何支付義務。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依據《旅行社條例》規定,劃撥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銀行應將劃撥數額、劃撥單位、劃撥依據文書等情況通知旅行社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六、銀行應每季度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分別發送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旅行社和開戶銀行各存一份,復印件送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選擇其一):
1、新設立( );2、業務變更增存( );3、設立分社增存();4、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劃撥補交( )。
存款金額:佰 拾 萬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寫:
附注二: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行社及開戶銀行基本信息:
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名稱:
通訊地址及郵編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旅行社名稱:
經營許可證號碼:
通訊地址及郵編: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名稱:
通訊地址及郵編:
聯系電話:
旅行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簽字時間:
乙方:_________
為加強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有關糧棉油收儲企業賬戶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特簽訂本協議。
一、乙方應按規定在甲方開立以下四個專用存款賬戶:基本存款戶、收購資金存款戶、財務資金存款戶、應付利息存款戶,并根據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的要求使用。
二、為及時分配資金,減少乙方結算手續和費用,經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基本存款戶存款由甲方主動分配。
三、甲方應及時按規定將各賬戶余額對賬單提交乙方;乙方應及時進行逐筆核對,并按規定向甲方報送對賬回單。
四、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五、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編號:
甲方: (存款方)
乙方: (項目方)
甲方為支持乙方項目的建設開發,同意在乙方指定銀行辦理定期存款,開具人民幣大額存單,并將該存單用作乙方質押貸款。現就存單質押貸款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在自愿、誠信的原則下,達成如下操作協議條款,共同遵守:
一、存單金額: 人民幣: 億元,分單操作,首單人民幣 萬元。
二、存單期限: 定期: 年。
三、存單受益人:甲方(存款方)。
四、存款利息及支取:存款利息按央行規定的同期同檔利率標準執行。存款到期由甲方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
五、辦理方式:甲方提供在乙方貸款銀行開戶存款的定期存單,為乙方在貸款銀行按正常的質押貸款工作程序、方式進行貸款,用于乙方項目的建設。為確保甲方存單資金的安全,乙方貸款銀行須向甲方出具書面“承諾書”(見附件)。
六、貸款銀行:乙方安排的存、貸款銀行為:中國銀行
支行。
七、返還回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存單金額的%的固定回報。綜合服務費、中介費另行承諾支付。
八、操作程序
(一)、甲、乙雙方確認本操作協議條款:乙方貸款銀行應由銀行簽發的書面“承諾書”版本及內容。
(三)、甲方受理后,即向乙方明確具體的操作日程并安排人員收取操作差旅費。
(四)、甲方按約定時間帶齊相關手續及有效依據,赴乙方操作地。
(六)、本協議簽署后,甲方即刻作好劃款準備工作,劃款時,乙方提供本次到款金額1%的保證金,供甲方查驗,甲方即刻開設自己的存款帳戶并同時“電子匯款”,所匯資金顯帳后乙方即刻將1%保證金交付甲方。
(八)個銀行工作日內乙方必須完成貸款,甲方憑乙方所簽發付款支票或銀行“代付回報款承諾函”收取本次應收回報款和綜合服務費、中介費后,本單業務操作完畢。按此程序進入下一單操作。
九、業務操作期間,甲方及相關人員差、旅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十、違約責任
(一)、甲方人員到達乙方地后,乙方所提供資料有誤或貸款銀行不能按本協議約定條款方式辦理存、貸業務,甲方可自行離開,乙方所交費用不退。
(二)、甲方人員到達乙方地后,乙方條件均已具備,而甲方提出與本協議約定條款以外的任何條件或無款到帳,致使本項業務不能進行,對此甲方雙倍賠償乙方所交費用。
(三)、甲方資金到帳收取了乙方保證金后,乙方不能按本協議第八條(七)項約定方式辦理,甲方有權自行劃走存款資金,保證金不予退還。
(四)、甲方收取了乙方保證金后,而不按本協議第八條(七)項約定方式辦理,甲方按所收保證金的雙倍賠償給乙方。
十一、其它
(一)、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形成書面補充條款,與本協議一并執行,并產生同等法效。
(二)、本項業務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任何糾紛均與中介無關。
(三)、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四)、本協議一經雙方簽字、蓋章即刻生效。業務執行完畢后,自動失效。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美國接連降息,香港銀行也跟隨調低港元存款利率。對貸款買樓的人來說,這絕對是好消息,但對將錢存在銀行里的人來說,就只能看著到手的存款利息越來越少了。如果繼續減息,活期存款恐怕就要變成零利率了(表1)。定存利率雖然高一些,但也肯定要跟隨走低(表2)。
與港元利率相比,外幣存款利率明顯要高一些(表3),尤其在美元不斷走弱的情況下,將港元換作高息貨幣,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很多看重利息收入的香港存款人,為增加利息收入,紛紛轉入外幣存款隊伍。如果以為外幣存款利息已經很高了,那就錯了,因為很多銀行會向客戶提供可以收獲更高息的外幣掛鉤存款計劃(表4)。
外幣掛鉤存款計劃雖名為存款,但實際是一種投資計劃,在獲得高息的同時,也將承受高于存款的風險。
高息背后的風險
與普通外幣存款相比,利率水平超過10%的外幣掛鉤存款明顯具有吸引力。伴隨高息的風險是什么呢?
進行外幣掛鉤存款,需要選擇兩種貨幣,一種作為存款貨幣,另一種作為掛鉤貨幣。在存入一定數額的存款貨幣后(一般是港元或美元),選定一種有升值潛力的貨幣作掛鉤貨幣,并設定兩種貨幣之間的協議掛鉤匯率、存款期、存款利率。在到期日時,如果當時的現貨匯率高于協議掛鉤匯率,或者與協議掛鉤匯率持平,即掛鉤貨幣升值或持平,那么就可以用存款貨幣收回本金和利息;但如果現貨匯率低于協議掛鉤匯率,即掛鉤貨幣貶值,雖然同樣是以存款貨幣收回本金和利息,但必須再按協議掛鉤匯率,將本金和利息轉換成掛鉤貨幣。這就是所謂的“接貨”。
假設在某銀行存入5萬港元,掛鉤貨幣為澳大利亞元,存款期為1個月,協議匯率為1澳大利亞元兌6.77港元,存款年利率為12%。當一個月到期時,如果澳大利亞元現貨匯率為7,高于協議掛鉤匯率,可收取5萬港元和500港元利息,未能賺取更多的升值收益;如果澳大利亞元現貨計匯率為6.75,低于協議掛鉤匯率,5萬港元本金和500港元利息須按協議掛鉤匯率6.77換取7459澳大利亞元,相當于50348港元(7459×6.75),僅獲利348港元;如果澳大利亞元現貨匯率為6.70,低于協議掛鉤匯率,5萬港元本金和500港元利息按協議掛鉤匯率6.77換取7459澳大利亞元,相當于49975港元(7459×6.70),虧了25港元。
如果認為某一貨幣未來將升值,當然可以直接買入該貨幣,不過,這樣須承受走勢與預期相反的風險。而外幣掛鉤存款通過高息回報,則可以抵消部分貨幣貶值的損失,但卻不能享受升值的最好回報,即掛鉤貨幣升值時,“賺息不賺價”,掛鉤貨幣貶值時,“賺息蝕價”。
外匯掛鉤結構性產品
在各銀行的外幣掛鉤存款中,主要有8種貨幣供選擇一一港元、美元、歐元、日元、英鎊、澳大利亞元、新西蘭元及加拿大元,有些銀行還有瑞士法郎。通常提供的貨幣組合是港元或美元與其他貨幣的組合,也有銀行可提供其他貨幣的組合,如澳大利亞元/新紐西蘭元、澳大利亞元/日元、歐元/日元等。
外幣掛鉤存款有很強的彈性,存款期通常較短,短的可以是一星期、兩星期,長的則可達6個月,甚至1年,投資者也可根據自己的投資策略要求特定的存款期。不過,銀行通常不允許在到期日前提取部分或全部存款。如果銀行同意在到期前提取存款,投資者需要承擔一定的費用。
每筆外幣掛鉤存款投資都設有最低限額,很多為5萬港元或等值其他貨幣,有的則高達10萬港元或等值其他貨幣。如果存款數額較大,銀行便會提供度身定做服務,即協定匯率、利率及存款期等都可與銀行商議。如匯豐銀行存款額達到25萬港元或以上,即可度身設計。
有些銀行,如匯豐會為外幣掛鉤存款提供透支服務,在存款期內提供高達存款額85%的透支款。
投資外幣掛鉤存款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因為銀行在計算外幣聯系存款息率時已包括運作或行政管理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針對不同偏好的投資者,外幣掛鉤存款也有不同的品種,主要是保本與不保本之分。其中不保本產品居多。
外幣掛鉤保本投資存款的風險較低,可以到期取回全部本金。如建銀亞洲的本金保證存款,存款利率根據匯率波動而定。如果指定貨幣組合的匯率窄幅波動,投資者可獲高利息回報;如果指定貨幣組合的匯率波幅較大,投資者也可穩獲保證本金。恒生銀行推出的外匯掛鉤保本投資存款,不但保本,個別投資存款還有最低投資回報保證,就是到期不但可取回100%保證本金,而且可以獲得最低收益。
中銀香港把外幣掛鉤存款打造成期權寶存款系列。其中包括保本存款、疊寶存款、兩得存款。保本存款,即保證取回全部本金,投資者可以按照自己對外匯走勢的預測,選擇將所得的全部或一半利息用作買入掛鉤貨幣的認購或認沽期權,如果外匯走勢與預期相符,可賺取具杠桿效應的投資回報,如果預測失誤,也可取回全部本金。
銀行存款占比高是我國保險業資產配置的一大特點
在國外主要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管理的資產最多有10%被配置在銀行存款上,其目的在于確保一定的流動性。與發達國家相比,在我國保險公司資產配置結構中最顯著的特征是持有很高比例的銀行存款。換句話說,銀行存款是中國保險公司一類重要的資產類別,其重要性與債券、股票等相差不多。在全部保險資產中,過去13年銀行存款的比重在2003年達到最高點,接近50%;2007年為最低點,占22.5%。2011年、2012年則基本維持在保險資產的三成左右。在全部保險資金運用總額中,2003年之前銀行存款占比基本保持在五成左右,其后總的趨勢雖有所降低,但2008年以后重新反彈,2012年達到34.21%。
盡管銀行存款對中國保險公司而言是一種重要的資產類別,但對其認識存在很多模糊之處。一個表現是,配置于銀行存款之中的保險資金,往往不像配置在股票、債券之中的保險資金一樣,被明確歸類于保險投資(甚至有時不被視為保險投資),而只是用一個很模糊的概念——“保險資金運用”來涵蓋。在保監會網站按月披露保險業經營狀況時,有關保險資產的數據披露主要包括銀行存款、投資資產以及總資產三部分內容。銀行存款顯然并不屬于投資資產范疇。2010年瑞士再保險公司雜志發表報告對全球保險投資狀況進行總體評估,認為中國持有3940億美元保險投資,排名世界第8位,是世界保險投資規模領先的十大市場中唯一的新興市場。然而查看保監會披露的數據,2009年年底,我國保險業配置于銀行存款的資金為1.05萬億元人民幣,配置于債券、股票等投資資產的資金為2.69萬億元人民幣(相當于瑞士報告中的3940億美元),合計3.74萬億元人民幣。瑞士報告研究的內涵實際上著眼于全部保險資金運用的評估,但卻并沒有將銀行存款納入相關的資產統計范圍,從而產生了數據低估。這些例子從不同側面反映出對銀行存款這一重要保險資產的理解尚不清晰。
我國保險資金高配置于銀行存款的性質分析
保險資金在銀行存款上的配置是否應與債券、股票配置一樣,視作是一種投資呢?答案是確定無疑的。當然,這種投資具有一定特殊性和階段性。具體來說,應從兩方面來理解現階段我國保險資金高配置于銀行存款這一現象的性質。
——是一種政策傾斜基礎上的半市場化投資選擇
1996年5月到1999年6月央行連續7次下調基準利率,使得我國保險公司此前銷售的高利率保單形成巨額利差損,如何化解利差損成為一項需要解決的難題。然而,當時我國資本市場剛剛起步,投資渠道極其有限,指望通過資本市場投資收益幫助化解利差損、推動保險業健康發展尚不現實。在這一背景下,1999年10月保監會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同意商業銀行試辦保險公司協議存款的復函》,指出:“為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增加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渠道,便于商業銀行獲得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意保險公司試辦協議存款。”自此,協議存款成為保險公司享受的一項特殊存款業務。其特殊性主要表現為:
(1)只限于部分機構的資金。只有部分資金,包括保險資金、社保資金、養老保險基金等才能享受央行規定的這項協議存款業務。保險公司協議存款僅限于商業銀行法人對中資保險公司法人辦理,并不包括外資保險公司。
(2)期限和起存金額受限。保險公司協議存款期限僅限于5年以上(不含5年),最低起存金額為3000萬元。
(3)利率水平由雙方協商。協議存款的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結息和付息方式、違約處罰標準等由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雙方協商確定。在我國長期對存款利率進行管制的背景下,許多人將由雙方議定利率的保險公司協議存款視為我國存款利率市場化改革的試驗和先驅。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保險公司協議存款是特殊政策支持的產物。在政策支持下,保險公司協議存款不同于普通的定期存款,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場化特征,例如協議存款的規模和利率水平與信貸市場資金松緊、銀保雙方議價能力高低等因素直接相關。保險公司在進行協議存款時,往往通過談判達成,也有部分業務采取了招標的方式。這與保險資金投資債券、股票的行為并無本質不同,都屬于主動性的資產組合選擇行為,具有“投資”的特征并受到市場因素的影響。不過,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協議存款的市場化特征是不徹底的,例如根據政策規定,保險公司協議存款憑證除了“可用作融資質押物”之外,一般情況下都要持有到期,無法在市場上流通。這意味著保險公司無法對協議存款這種投資進行完全自主決策。
——是一種資本市場不發達背景下的替代性投資選擇
投資收益與承保收益是構成保險公司盈利能力的兩大支柱。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絕大多數來自資本市場,并以穩定的長期機構投資者身份反過來為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深化做出獨特貢獻。我國資本市場近年來發展很快,目前債券市場規模已排名世界第四位,股票市場市值排名全球第二位。然而不可否認,無論我國債券市場還是股票市場仍帶有鮮明的初級發展階段特征,例如以企業作為發行人的債券還未充分發展,股票市場波動過大等。資本市場的不發達同時強化了監管機構對保險投資渠道放開的謹慎態度。
本文介紹協議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的約定,包括各類財產,房屋的約定、銀行存款的約定、股票的約定和處理、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等內容。
1、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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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協議離婚具體程序
我國協議離婚的法律規定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
2、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我們認為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簡單寫省事兒又省力,節約墨水;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因此,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們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到法院,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4、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并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據筆者了解,跟張先生有著同樣經歷的人并不在少數,一些到銀行存定期儲蓄存款或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不是買銀保產品(保險)的市民,最終讓自己掉進了“陷阱”。其實,按道義上講忽悠“存款人”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當然這也是有關規定中所不允許的,同時更有損銀行形象。基于此,為避免更多的不需要購買銀保產品(保險)的“存款人”不小心被忽悠。筆者特把銀行產品與銀保產品的不同介紹如下,以供存款人甄別:
甄別之一:銷售人員不同。
如果是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一般為銀行的理財經理,他們都佩戴有銀行工作人員的上崗證或工作牌,而如果是銀保產品(保險)則銷售人員一般都不會佩戴有銀行工作人員的上崗證或工作牌,且銀監會已經下發了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的通知,他們即使在銀行從事銷售工作,也是偷偷進行。所以,銀保產品的銷售人員多為穿著貌似與銀行工作人員工作服相同的“山寨版”工作服,不掛任何工作牌。
甄別之二:業務起點不同。
如果是銀行儲蓄業務,活期儲蓄存款起點是1元,零存整取起點是5元,定期儲蓄存款起點是50元。1天、7天儲蓄通知存款則起點是5萬元;假如是銀行理財產品起點比較高,一般為5萬元。而如果是銀保產品(保險)則起點相對偏低,但又高于多數銀行儲蓄存款的起點,多為整數1000元或1000元以上。
甄別之三:業務期限不同。
如果是銀行儲蓄業務,除活期儲蓄以外,定期儲蓄存款的期限比較固定,有3個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另教育儲蓄會有6年;假如是銀行理財產品,則期限一般都比較短,少則幾天多則一兩年。而如果是銀保產品(保險)期限一般都較長,少則3年、5年,多則6年、10年,甚至幾十年。
甄別之四:繳費業務期限不同。
如果是銀行理財業務,活期儲蓄存款沒有期限,隨時都可以往同一賬戶內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則一般為一次性存入,可以零存整取,而教育儲蓄則是按月固定存入;假如是銀行理財產品都是一次清;如果是銀保產品(保險)則有的需要躉交(一次清),有的則需分期繳費,分期繳費多為按年繳。
甄別之五:收益構成不同。
如果是銀行儲蓄業務,都是固定利率,且不會上浮;假如是銀行理財產品,收益一般分為保本收益和非保本收益(對于非保本銀行理財產品一般銀行會提示預期收益);如果是銀保產品(保險)則一般都會分為固定收益加上分紅收益,同時還會附贈“保險”,如果產品屬于這種情況非保險莫屬。
甄別之六:猶豫期不同。
如果是銀行儲蓄業務,沒有猶豫期一說,隨存隨取,不損失本金;假如是銀行理財產品,也同樣沒有猶豫期一說,只是如果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還未進入存續期,則可以贖回,不損失本金,一旦進入存續期銀行則不開放贖回,也就是說不能贖回,必須等到到期日,或自動贖回或人工贖回;而如果是銀保產品(保險)則一般都會有10天的猶豫期。
所謂的猶豫期就是從收到保單正式文本簽字算起10天內,如果在“猶豫期”內退保,則可以無條件申請解除合同,并取回已繳納的全額保費。一旦過了這個猶豫期,且沒有過了3年,同樣也還可以申請解除合同,但已繳納保費就會受到損失,一般10000元,最少會有幾百元會被扣除。
誤區一:“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上述條款對有錢隱匿不報者有利,因為一方要舉證證明另一方簽訂離婚協議時隱匿銀行存款相對困難。
在離婚協議中,應當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定之時、雙方明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帳號、存款余額、幣種等。一方離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誤區二:“財產已分割完畢”
離婚協議涉及的財產分割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和指向性。
現實中,雙方在對住房、存款等財產的歸屬約定后,往往結尾加上一句“財產已分割完畢”,該表述應理解為系針對前述財產而言,不能毫無依據的無限制地進行擴大解釋和理解。在雙方對具體的、重大財產的分割僅部分作了明確約定,另外部分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僅以離婚協議中有“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的表述及一方已實際掌控該重大財產的情形,而認定該未作明確約定的重大財產權益已進行分割的主張于法無據。
誤區三:“男女雙方名下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在協議離婚時,雙方是在已知曉對方財產情況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的。若依據上述條款,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隱匿財產的勝訴機會。
誤區四:僅僅約定“婚后按揭購房歸一方所有,該方還貸”
婚后按揭購房,夫妻作為共同還貸人,僅憑《離婚協議書》并不能當然解除一方對銀行的還貸義務,必須向銀行要求減少共同還貸人。否則,該方會因未清償貸款而不能貸款購房、投資等。
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時,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事先了解銀行是否同意變更主貸人;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2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擔保措施。
誤區五: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
上述共同房產系已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房屋,離婚后房產過戶給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銷共同房產個人份額的贈與。
在去民政局登記離婚前,可以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或者公證《離婚協議書》,如此上述贈與才具有不可撤銷的效力。
誤區六:分割房產的同時忽視戶口遷移的約定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屬一方,另一方在離婚后拒絕將戶口遷出的,一方要求強制另一方遷出戶口的(侵權),法院一般不會受理;公安機關往往答復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
在《離婚協議書》中可以約定,一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后的一定期限內,自行將戶口遷出,逾期應當支付不便補償(非違約金);因一方戶口不能遷出的原因給另一方轉售房屋房價產生不利影響的,該方應賠償差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