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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一種生活方式,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為主體的法院工作人員在較長時期的審判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為準則、作風及其特有的行為方式和物質表現的高度概括。通過建設法院文化,有利于法官的職業化進程,有利于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有利于使民眾信法、守法,有利于促進我國的法制化進程。而近年來,在司法領域中興起了法院文化建設之風,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頗為重視,各地法院也逐漸展開了法院文化建設,但是在具體的運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諸如有的領導和法官不夠重視,在建設的過程中過于重視修建審判大樓等物質層面的建設,忽略了如法官的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等等精神層面的建設,也有一些法院認識有誤差,認為通過書畫展等的方式來展現法官的風采就足夠了。筆者認為,法院文化與其他文化相比最大的特點是審判文化,因此法院文化應以審判文化為中心展開,在進行法院文化建設的過程中,不僅要注重物質層面的建設,同時也要注意精神層面的建設,在法院的管理上,要去行政化,實現法官的真正的獨立,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設的主體,因此要注重培養法官的獨立人格,通過建立學習型法院,調動法官的積極性,加強對法官的培訓,結合考核制度,激發法官努力工作的熱情,鼓勵法官積極的開展調研活動用以指導實踐活動,同時在審判中,充分利用司法禮儀,通過對案件的公正公平的審理,向民眾彰顯法律的價值。全文共6073個字。
法院文化建設發端于上個世紀的90年代,被當作是法院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頗為重視,幾乎每年都要召開相關的工作會議,并表彰一批先進的法院。應該說,法院文化建設對于培養良好的司法精神、凝聚法官工作人員的力量、建設高素質的法官隊伍以及推進我國的法制進程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各個法院在進行法院文化建設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本文力圖從厘清法院文化的概念和內涵以及功能開始,對如何進行法院文化建設提出自己的見解。
一、 法院文化的概念的功能
(一)什么是文化
“文化”一詞最早見于我國《易經》:“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這里的“文”是指行為舉止、行為模式以及行為的禮儀,“化”則是將其變成具體的行動,由此可以看出,文化在我國的最初含義是一種生活方式或者是模式,近代的在《我們對于西洋近代文化的態度》中指出“文化是文明社會形成的生活方式”。在國外學者眼中對文化又是如何定義的呢?1871年,享有“人類學之父”之稱的英國學者泰勒對文化作了如下定義: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來講,是一個復合體,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作為一個社會成員的人所習得的一切能力和習慣。(1)其后來的學者對文化的定義亦沒有超出泰勒的觀念,故此可以看出,中西方學者對于文化是一種生活方式的看法大體是一致的。
(二)什么是法院文化
什么是法院文化?對此,國外的法院同中國的法院一樣,也熱衷于法院文化這樣的提法,但是同我國不同,他們對于法院文化的關注點并非在于審判環節,反而更多的是關注法院組織文化環節,即法院的行政管理對于促進法院審判環節的作用。而我國的學者認為,“法院文化也包羅廣泛,既有物質形態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態的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體而言,是后者。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內在的,其展示需要載體,包括人員、組織、建筑、設施、裝飾、制度、規范、慣例、文字、標識等各種有形和無形的事物,從而構成一個完整的表意系統。因此,‘法院文化建設’必然是一項構建外部表意系統的工作。沒有基本的表意條件和手段,法院的文化精神無法彰顯,就不可能被認為‘有文化’。”(2)張教授把法院文化的重點放在了闡釋精神文化上,但是卻將有文化的法院等同了法院文化。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各級法院也對法院文化進行了討論,并歸納出“作為一種特有的文化形態,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為主體的法院工作人員在較長時期的審判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行為準則、作風及其特有的行為方式和物質表現的高度概括。”(3)筆者對此概念持贊同態度。
(三)法院文化的功能作用
1、引導功能。法院文化作為一種文化,其也具有一定的價值導向功能。通過法院文化的建設,能夠增加法官的職業道德修養,引導法官樹立我們倡導的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能夠引導法官運用先進的司法理念去指導審判活動,選擇適當的方式去解決訟爭,以此使得審判結果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同時也能夠增加法官對這個行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增強這個行業的工作人員的凝聚力,更加有利于法官的職業化進程。
2、實現公正公平的功能。公平公正,是自人類社會形成以來,人們所追求的崇高理想、價值和目標,也是法治的靈魂與核心。法院的主要工作則是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來化解社會糾紛,以達到定紛止爭的目的,任何一個來到法院解決糾紛的當事人,都有得到法院公平公正審理的權利,他們也都有權得到公正的審理結果,司法公正作為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最后一道防線,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可以體現出法院文化公平正義的理念,也可彰顯法律的公正公平的價值,這也是社會公眾希望通過法院得以實現的,更是法院文化建設的應有之意。
3、示范崇法的功能。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設的主體,法院通過每一個法官對案件的公正公平的審理,一方面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理念,展現了法律的價值導向,樹立了法官這一群體在公眾心中的良好個人形象,獲得社會公眾對法官這一群體的尊重和信任,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官不斷的完善自己,提醒他們做到廉潔自律、忠于法律、自覺捍衛法律的尊嚴并努力提高自己的職業技能。同時,社會公眾也從這一個個案件的審理中,產生敬畏法律的心理,努力的調整和規范自己的行為,來符合主流的社會價值形態,在一定程度上可遏制犯罪,也可以促進糾紛的解決。
二、現行法院文化建設的現狀以及問題
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法院,自上而下都在進行法院文化建設,許多地區諸如像河南鞏義、山東東營、上海等地的法院文化建設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績。但是,由于缺少統一的規劃和領導,導致在法院文化的建設過程
中存在著不同的問題,筆者認為法院文化建設主要有以下幾點問題:(一)對法院文化的認知比較片面。有一些法院對于法院文化的認知比較片面,對法院文化不甚了解,以致于不同的法院對法院文化建設的做法也不盡一致,如有的法院比較重視法院的圖書館建設,而有的法院則強調通過文化強化對法官的領導等,而有一些領導對此也不夠重視,不主動,也沒有緊迫感,甚至認為耗時耗力耗錢意義不大,導致法院的文化建設無法同審判活動配合以形成合力,影響了法院的長足發展。
(二)在法院文化建設當中,簡單化傾向明顯。法院文化作為一種文化,不同于其他文化的特點是它強烈的審判色彩,這是法院文化建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法院文化建設的最終目的也是應該為審判工作而服務的。但是在實際中,許多法院往往簡單認為法院文化建設就是多辦幾次文體活動,多組織幾次書畫展覽,或者在審判大樓以及辦公室里裝飾一些名言警句即可的事情,將文化建設做成了“形象工程”、“花瓶工程”。然而法院文化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不是短期即可實現的,也不是多舉辦幾次法官文化體育活動,多舉辦幾次學習活動就可以做到的。
(三)重物質文化建設,輕精神文化建設。法院文化建設包括物質層面和精神層面。但是許多法院往往有意無意的把法院文化建設的精力放在物質層面這個最易見成果的地方,諸如修建新的審判大樓、購置新的辦公設備、改善辦公環境、更新公務用車等等上,這固然不錯,但是許多法院卻因此而忽略了諸如法官精神的塑造、法官心態的建設等等法院文化建設中更重要的精神層面的建設,導致法院文化建設的精神層面的缺失。
(四)忽略法院文化物質層面的個性。各地法院在進行物質層面建設的同時,忽略了將法院文化物質層面的建設同本地的實際結合起來,各地法院雷同性也較強,往往出現照搬照抄其他法院的一些做法,導致物質文化建設的無特色。
(五)法院文化建設的泛政治化。目前一些法院在進行法院文化建設的時候,還只是停留在政治宣傳的層面,甚至有些還認為思想政治建設就等同于法院文化建設,加上一些法院的法官思想認識存在局限性,認為法官只是辦好案子,抓好案件質量就好了的觀點不占少數,這樣就直接導致無法調動起法院文化建設的主體即法官進行法院文化建設的積極性,無法由法院的各個部門攜手合力共建法院文化的良好局面。
以上只是在法院文化建設中比較突出的表現,實際上遠非如此,但是僅從上也可以看出,目前的一些法院進行法院文化建設,僅僅是建設法院文化的物質文化以及精神文化的一小部分,而并非是最重要的部分。法院文化是以審判活動為中心的文化,法官才是法院文化的主體,法官的聽訟方式、對待當事人的態度、如何做出判斷以及是否能夠獨立的做出判斷等等一系列的活動,這才是法院文化的內核。誠然,各個法院以建設法院文化為契機提高法院的硬件質量,以及開展各種文體娛樂藝術活動,展現法官在書畫、體育方面的特長,確實也能體現出法官個人修養的一部分,但是法院文化顯然不止這些。
三、 對法院文化建設的幾點建議
綜上,我們探討了法院文化的概念、內涵、功能以及我國目前法院文化建設存在的問題之后,可以這樣說,法院文化是將法官們聯系在一起的紐帶,是樹立司法權威的一個重要的手段,是提高法院法官的素質的重要途徑,那么現在應該如何進行法院文化建設呢?
(一) 在審判活動中,要合理運用結案方式
審判活動當是法院文化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不管是在西方國家,還是中國,盡管法院還有其他的工作要做,但是分清事實,依據法律規則做出裁決,都是法院的最重要的工作。
1、重視調解工作,將調節工作貫穿審判活動的始終。我國同西方國家不同,西方國家的審判意義更多的是在于判出是非曲直,而我國一直追求社會和諧、穩定,導致司法的功能在更多的意義上的功能是“定紛止爭”,追求的是“案結事了”,而我們所提出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這一司法政策,并不是憑空提出來的,這是深深的根植于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的,由于我國自古以來一直都認為應該在審判案件當中顧及道德和情理,因此,直至現而今,在具體的案件當中,仍然要求法官在嚴格適用法律的同時,也要考慮道德、情理、“禮俗”社會的傳統影響,同時也不能為了追求法律價值而忽略其他的社會價值,也必須要考慮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等問題,而通過貫穿審判過程中的調解工作,避免了當事人之間的激烈沖突,有利于糾紛以更和平的方式解決。
2、當調解不能的時候,也應該當判則判。雖然說,調解這一東方經驗,可以在更大的限度內維護社會穩定,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但是目前仍然有一些法院將調解率作為對法官的考核目標之一,這固然體現了對調解的重視,但是調解的成功往往是以當事人相互之間達成妥協所致,而并非所有的案件當事人都能達成和解,因為有的案件,當事人進法院來進行訴訟往往只是求得一個說法,對于這樣的案件,當事人往往并不愿意通過讓步來解決,所以必須要通過判決來分清是非。由于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因此如果在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者是調解需要付出較高的司法成本的時候,還是應當當判則判。
(二)在法院的管理上,去行政化
法院的管理和相關工作的執行等問題,是法院的制度管理文化問題,然而我們的法院卻是行政管理權與審判權不分,相比較而言,西方國家是一直強調法官的獨立以及法院之間的相互獨立,他們認為,法院是專事審判的機關,行政化的管理是為了更好的服務于法院的審判工作,行政化管理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率的利用司法資源和提高司法效率。而我國的傳統法院文化強調司法與行政的合二為一,法院實際上是行政機關,并無單獨的序列,法院和行政機關一樣分級別,不同級別的法院,其法官的級別也不同,低級別法院的法官不僅行政級別低,承辦的案件數量也遠高過高級別的法院,導致許多法官精神壓力都非常之大,其次,我國的司法管理體制也是行政化管理體制,地方政府掌握了法院的經費,導致法院從經濟上依附于地方政府,再者,我國法院審判活動并非個人的裁判行為,而是整個法院系統的裁判行為,在這樣的管理機制之下,要求法官以獨立、超脫的姿態來參與法院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顯然是不大可能的,在這樣的管理機制之下,也不可能培養出遵循獨立自由的精神的保持中立的法官,只可能培養出依賴性強的法官。
司法與行政合一顯然是我國的一大特色,但是現實表明,正是由于長期的司法行政化,才導致司法權沒有獨立的地位,司法權設立的目的是為行政權提供保障,其只是行政權的附庸,這種特色直接加劇了司法的官僚化,并直接影響了司法的效率。這樣并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展開,也不利于我國的法制化進程,因此,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勢在必行。
(三)創建學習型法院
法院是維護法治、做出公平正義判決的機構,對于法院來說,最重要的資源是法官,法官的素質關乎到審判的質量,關乎到法院乃至法律制度的整體形象,因此法院文化也必然是圍繞法官而進行,法官的素質包括法官的正義感、社會責任感、判斷技巧和邏輯思維能力等等,通過學習型法院的建設,可以培養和提高法官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可以更好的為審判服務,為司法服務。
1、樹立學習的理念,不管是新進的預備法官,還是老法官,都要樹立
終身學習、時時學習、處處學習的理念,現在的社會發展日新月異,新的矛盾糾紛層出不窮,法官只有不斷的加強學習,擴充自己的知識結構,實現知識更新,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學能力和審判業務水平,也方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的需要,適應法院發展的需要。2、完善考核制度。法院可以結合各種考核制度,將法官的學習成果、學習態度、學習過程等量化并計入年度考核,并且將這些考核指標同法官的考評任用掛鉤,激發法官努力學習、不斷上進的熱情。
3、為法官提供培訓的機會。目前我國法官培訓分為任職、晉級、續職資格培訓及其他培訓,當前的培訓當中,更多的是注重對新的法律的普及以及對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總結上,對于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的培訓卻沒有系統的涉及,而授課方式也是傳統的老師坐堂施教的形式,學生只是被動的接受知識,即便有新的方式如案例討論等,由于培訓人員眾多,也并非個個都能參與進去,這樣直接導致培訓的形式化,許多法官通過培訓,并未在技能上得以提升。由此,法官的培訓應該從培訓的目標、方式方法等進行總體把握,拋棄把法官培養成為法學家的觀點,僅僅圍繞法官職業化的特征進行培訓,使法官能夠更好的掌握審判技巧,提高庭審的能力。
4、圍繞法院的審判活動,積極開展調研。調研工作是法院的一項極具重要性的工作,對提高人員的整體素質、促進和指導審判工作有著積極的意義。由于調研工作是為審判工作服務的,因此,要緊緊圍繞著審判工作來進行調研,各業務庭室在日常案件的審理中,應該就審判活動中出現的熱點、難點、疑點展開充分的研討,同時積極運用已經取得的調研成果來指導審判工作,對于一些法律尚無規定的前沿問題,也可組織各庭室進行研討,并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
(四)重視司法禮儀
司法禮儀包括法庭布置、法官的穿著、開庭退庭的儀式等等,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觀和感覺形象,在庭審中通過莊嚴的司法活動儀式,可以對庭審活動的參加者造成一種心理沖擊,使他們對法律產生敬畏、尊崇之情。通過強化司法儀式,譬如法官必須著法袍上庭,法槌的使用等等,可以增強法官對自己的角色的認同感以及自豪感,這些儀式都提醒著法官在庭審中,他不是普通人,而是一個超脫的人,他必須善用自己手中的權利,慎重的履行職責。雖然這些儀式看似比較形式化,但是正是這樣才產生和體現了司法權威,才讓民眾信服法官的裁決。在現實中,一些法院的法官不注重司法儀式,在開庭時不穿制服、隨意走動、接聽手機、不按規范使用法槌等現象,不僅損害了自身和法院的形象,更損害了司法權威。
四、結語
作為審判機構的法院,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糾紛,而我國的法院,目前而言,仍然是行政官僚機構的一部分,法院文化作為一種意識對推進法院的發展對推動我國法制化的進程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于一個法院來說,通過修建新的審判大樓、蓋圖書館收藏上萬冊圖書以供法官查詢亦是在一種法院文化建設,但是這只是法院文化中物質建設的很小的一部分,法院文化更重要的部分,卻是在于培養法官們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鍛造法官們的職業品格,以做出公正的裁決,體現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XX,大學本科學歷,現為XX人民法院一名司法警察。20XX年XX月考入法院工作以來,xx同志工作兢兢業業,時刻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信念,敢于擔當,認真履行司法警察職責,誠懇待人,廉潔自律。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上默默奉獻,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贏得了領導和同事們的一致好評。
一、牢記使命,出色完成日常警務保障工作。
XX同志政治堅定,工作認真,協助領導開展日常警務勤務工作,各種警務工作都身先士卒,帶領隊員不辭辛苦,順利完成了法警大隊押解、看管、值庭、司法拘留以及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等任務,不管是庭審保障工作,還是迎接上級法院考核工作,XX同志都敢于擔當,整理制作迎檢材料資料XX余份,順利完成各種年度考核工作,為XX法警大隊榮獲了“優秀法警大隊”稱號。
二、敢于擔當,積極參加法院重大警務工作
XX同志立足崗位,認真履職。近年來多次參加省高院組織的司法警察業務骨干教練員培訓工作,并于XX年XX月克服傷病,擔任省高院司法警察處突培訓精品課示范演示教員,順利協助省院拍攝完成警務處突精品課程,受到領導與學員的一致好評。此外,他還參與XX等重大刑事案件審理的警務保障工作,一次次的歷練使其在視野拓展和能力鍛煉方面均得到大幅提高。更好的服務法院審判工作。
三、踏實肯干,助推執行攻堅工作。
20XX年是全國法院解決執行難的攻堅之年,XX同志不但肩負法警隊日常工作職責,還加班加點協助執行局開展執行攻堅工作,協助我院執行局整理近X年來的執行案件,進行案件分類及數據錄入工作,為我院解決執行難工作奠定了前期統計分析和數據支持。在開展執行強制措施及強制執行工作中身先士卒,沖在執行一線,不畏困難,勇挑重擔,經常早出晚歸協助執行法官拘傳、拘留不履行判決的老賴,有時為督促被執行履行判決,常常錯過和家人團聚的時光,用實際行動,默默的詮釋一名司法警察的責任與擔當。
四、司法為民,果斷處置突發事件。
一、我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現狀
我區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額事業編制人員2人。法律援助辦案義務主要由區司法局行政編制調節的法律援助律師、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
目前,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尚沒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標準和案件質量評估辦法。沒有設立專門的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機構。但是,區司法局成立了法規股,安排了法規專干,法規股將法律援助的案件質量納入了指導、檢查、監督范圍,并且受理和處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投訴。在履行管理職能時,區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審查受理指派流程、檢查案卷材料、回訪辦案單位、要求當事人填寫質量監督卡、公布投訴電話等方式來保證辦案質量。依據益陽市司法局6月制定的《關于律師辦理重大復雜敏感案件的若干意見》,我們將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界定為人數多、事關群體利益、涉及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以及因歷史、政策等因素形成的積案需要以訴訟或非訴訟途徑解決的案件。為保證此類案件的質量,我們制定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制度》,明確了辦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各項原則性要求,如向上級政法部門報告備案,事先調查了解案情,召集資深集體研討,通過調解前置努力做好工作,如何協調配合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等。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承擔《律師法》規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錯案賠償責任。律師協會對于如何保證法律援助質量沒有明確的獎懲規定。由于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屬于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辦案補貼、獎懲金額對他們沒有深層次的觸動,績效評估和綜合工作考核對他沒有實質影響,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數量的完成,對質量的好壞沒有要求,因此歷年來采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與辦案補貼、評優獎勵掛鉤等措施,收效都不明顯。因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日益增長,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如杯水車薪,我區法律援助經費預算中沒有安排質量評估專家補貼或監督員補貼等專項經費。
我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及監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一是上級對口部門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視“質”的提升;二是辦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機構人員,管理職能對非專職法律援助律師沒有根本的約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甚至無法保證辦案成本,影響了辦案人員的積極性;四是沒有建立完整、統一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沒有制定科學的、操作性強的評估辦法。
二、案件質量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缺少統一的評估操作體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沒有制定全國統一的案件質量評估指導性意見。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沒有制定省、市案件質量評估的統一的標準。區、縣法律援助中心沒有制定具體的評查辦法。
二、沒有專門的質量監督評估機構或者專業評估員。起湖南省政法系統推出的執法檔案考評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沒有針對性,市、區進行執法質量檢查沒有將法律援助案件納入考評范圍。從開始,我區司法局成立的法規股將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統案件質量考評,但市司法局法規管理沒有作相應要求。區法律援助中心負有管理和服務雙重職能,履行案件質量把關職能時,既充當“運動員”,又充當“裁判員”。
三、缺乏對質量監評結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考評對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沒有實質影響。獎懲機制直接關系法官、檢察官的評先評優、晉升晉級,而中介機構人員以追求經濟價值為從業主要目的,從本來就不多的辦案補貼中扣發部分作為獎懲對他們沒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僅僅作為一項業務工作來進行管理。要實行有效的控制,必須理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與事務所自律管理、行業協會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關系,必須與法律服務有關的管理機制有效地結合起來,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務行業協會強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對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的幾點建議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系統的建立要保證整個體系的設計、指標取舍具有科學性,要保證評估系統所用數據的科學性,要保證評估工作逐步開展、穩步發展,不斷總結,不斷完善。評估體系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由上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導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評估工作。同時整合各級司法行政、律師、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的管理資源。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按照統一的目標任務和評估標準,制定上下統一、科學具體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務。
制定《關于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的指導性意見》。可以根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將評估指標體系劃分為流程公正、辦案效率、辦案效果三個二級指標。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請率、復審批準率、不予受審復議率、維持不予受理決定率、違法收費率、拒絕指派率等內容構成;辦案效率指標由法定期限內受理率、特殊情況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結案數等內容構成;辦案效果指標由受援人上訴率、受援人申訴率、受援人率、訴前調解率、訴中調解率等內容構成。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可根據實際增加或者減少三級指標內容,也可以根據案件的類別,將評估指標體系劃分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訴訟援助案件四個二級指標。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率、申請率、申請受理率、會見次數、受援人拒絕辯護率、新證據調查、法院采用新證據、辯護意見采納、受援人滿意度、受援人上訴率、抗訴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動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助教育效果、法律文書質量等內容構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審與援助中心復審程序公正、審請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況先予受理、不予受理決定復議率、復議維持率、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免予審查經濟困難程度、調查證據采信率、意見采納、案件勝訴率、訴前調解率、訴中調解率、案件(履行)執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訴率、受援人申請再審率、受援人滿意度、案件卷宗質量(包括法律文書質量)、接受異地協作等內容構成。
行政訴訟由案情研究、決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預因素拒絕受理率、拒絕受理復議率、復議維持率、附帶行政賠償調解率、維持行政行為率、判決撤銷、部分撤銷行政行為率、受援人上訴率、申請再審率、獲得國家賠償率等內容構成。非訴訟案件由咨詢接待臺帳、接待筆錄、一次性告知書、首問負責制、代書審查、訴前調解、人民調解、非訴案件卷宗統一標準、受援人滿意度、調解案件履行率、重新率等內容構成。咨詢和代書均應納入評估范疇,提供咨詢意見、代書訴狀設定訴訟請求等非訴業務決定受援人對合法權益的取舍。咨詢和代書的評估質量應當通過咨詢臺帳、首問負責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師值班制度、接待筆錄、非訴案件檔案評比、非訴風險告知制度等內容來評估服務質量。
評估實行信息化管理,評估指標的數據采集、整理、傳輸和指數編制由計算機自動完成和實時更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對評估的干擾。評估計算機管理軟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一開發。應評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塊化的指標設計方法,除對辦案質量進行綜合評估外,通過評估指標、評估指數的轉換和組合,實現對案件辦理各環節、各類別的評估,以及對援助工作者個人辦案質量的評估。建立和完善與法律援助工作發展和管理需要相適應的統計制度.統一統計指標的名稱、統計口徑、統計時間、計算方法和計量單位。
(二)、省市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任務。
建立案件質量考評機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辦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目標考核標準》。
成立專門的案件質量評估機構、安排專業人員。因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既承擔管理職能又承擔服務職能,案件質量評估機構應該獨立于法律援助機構,也可以與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統進行整合,依托省市兩級行業協會和司法行政單位現有的監督管理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擴大監管職能,如法規處、法規科等機構,完全可以將法律援助案件納入統一管理、考核、評估。
有效控制辦案質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業協會的資源進行管理。法律援助機構與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聯合制定各省、市《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細則》、《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細則》,將法律援助辦案質量明確為年度考核內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決定執業人員年度考核、人員異動、職稱評定、評先評優;將案件質量納入司法行政、法律行業對從業人員的獎勵處罰范圍;建立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師年度考核執業終身檔案,將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考評納入檔案管理內容。
(三)、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的任務
成立案件質量自評專門小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主任三類人員組成,負責對所有案件全程跟蹤,全程監測。
第一條為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執業資格
第五條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具備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經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統一組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由司法部確定;考試合格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確認。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的;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業務,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滿五年的。
第九條對申請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二條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試成績或者考核結果無效,已經作出的授予執業資格決定應予撤銷,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內不允許參加考試或者考核: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
(二)考試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考核紀律的。
第三章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被該所鑒定合格;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三)申請執業登記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
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其他法律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四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
(一)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層法律服務所給予開除處分的;
(三)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四)具有律師或者公證員資格、并已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的。
第十五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經其授權的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十六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應當填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請人的證明;
(四)健康狀況證明;
(五)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執業登記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執業登記機關。
縣級、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的時間均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八條執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執業登記或者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準予執業登記的申請人,由執業登記機關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申請人對不準予執業登記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九條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鄉鎮企業工作或者務農的人員,經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申請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不得超過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
兼職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原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終止聘用關系的證明和擬應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聘用的證明,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更換《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執業登記機關予以執業注銷:
(一)因調離、辭職而停止執業的;
(二)因被辭退、開除而停止執業的;
(三)因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而停止執業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執業的。
第二十二條《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不得偽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無法使用的,持證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補發或更換手續。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與被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訂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聘方名稱和應聘方姓名;
(二)聘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聘用期取以及屆滿續聘的辦法;
(四)聘用期間解除雙方聘應關系的條件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聘用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各項管理制度。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維護其在執業和所務管理工作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保障其在應聘期間應享有的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獎勵、處分、辭退以及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依據。
年度考核結果,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平時執業中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給予獎勵。獎勵應當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以同時報請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表彰或者記功嘉獎。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按照責罰相當的原則,給予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撤職、留所察看、開除。
實施處分,由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建議,或者本所半數以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議,由本所所務會議審議決定,并報住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給予撤職處分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出辭職,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準予。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辭職申請人須在有關因素消除后,方可離職:
(一)本人承辦的業務或者工作交接手續尚未辦結的;
(二)本人與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債權債務關系尚未清結的;
(三)本人被發現有違反執業紀律的行為,正在查處的。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中被評為不稱職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止執業滿三個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
辭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依據聘用合同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方面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調處。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作出涉及本人的處分、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損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拆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對經查證確屬基層法律服務所處理錯誤、不當的或者侵權事實成立的,應當責令該所予以糾正。
第五章執業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托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人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所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堅持非法要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嚴重違反委托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拒絕為其或者解除委托關系。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本地區政府機關、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議。
第三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應聘執業期間,有權獲得執業所需的工作條件,有權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有權參與所務民主管理,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織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
第三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盡職盡責,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由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四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愛崗敬業、堅持原則、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勤奮學習,加強職業修養,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技能。
第六章檢查監督
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每年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
未經年度注冊的,不得繼續執業。
第四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證年度注冊工作,由負責執業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組織進行。
第四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執業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個人總結;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表現年度考核意見;
(三)《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四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規定的時間上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注冊機關。
第五十條注冊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審核,對于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準予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
對準予年度注冊的,由注冊機關在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上加蓋年度注冊印章。
第五十一條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年度注冊:
(一)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
(三)采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對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應當通知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并暫不發還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五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被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因素消除后,對于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報請注冊機關補辦執業證年度注冊。
第五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檢查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基礎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得拒絕。
第五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二)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四)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七)在活動中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侵犯被人合法權益的;
(八)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在調解、、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二)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四)在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五)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的,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六)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八)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五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一)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一)至第(十五)項規定行為,情節或者后果嚴重的;
(二)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六)、(十七)、(十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湖南師范大學,湖南 長沙 410081)
摘 要:歷經20年多年的建設,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國公務員制度已漸趨成熟和完善。先期而行的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試點、近期確立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之制,彰顯出了分類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認為,優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應采取以下措施:設置獨立的職務序列,進一步細化職位;實行有針對性的信息化管理,確立科學合理的薪級工資制度;加強相關的制度構建與銜接,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關 鍵 詞:分類管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薪級工資
中圖分類號:D63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8207(2015)01-0070-05
收稿日期:2014-10-31
作者簡介:鄒麗君(1968—),女,湖南祁陽人,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憲法與行政法學、公務員法學、法律史。
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是國家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學化、現代化的標志。發展至今已有百余年歷史的西方公務員制度,經過多次改革更加規范和成熟。歷經20多年的建設,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國公務員制度亦日臻完善,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正式實施以來,我國公務員法律法規體系已基本形成,公務員管理機制逐步健全,公務員的素質、能力和作風建設得到了加強。分類管理改革是公務員制度建設的重點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加快建立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和聘任人員管理制度”的任務。近期的司法體制改革亦確立了司法領域的分類管理制度,即對法官、檢察官不再沿用普通公務員管理模式。近幾年,作為分類管理改革的一部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改革在有關部門和地方進行的試點工作均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文基于現行法律關于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制度設計,在總結該類型公務員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隊伍建設、實行精細化管理的構想。
一、現行法律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的設計
分類管理是現代公共職位分類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實現科學管理的前提和基礎。通過分類管理制度可以為各類公務員設計不同的職業發展路徑,拓寬其職業發展空間,呈現各類公務員職業發展的規律。分析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的發展歷程后發現,大部分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構建了成熟的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體系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以美國為代表的職位分類管理制度和以英國為代表的品位分類管理制度在經歷了各自漫長的制度設計、變遷、創新過程后,呈現出兩者的分類界限不清晰、利弊互避、類型互補的傾向。順應社會分工逐步細化之發展態勢,立足于傳統人事管理制度,我國漸次構建起了具有“本土性”特征的職位分類制度。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第2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從法律層面確立了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肇始,然而,其職位類別的劃分體現得并不明顯,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職務序列也呈單一化的特征。有關公務員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之“是否承擔領導職務”的簡單分類標準無法體現職位性質與工作特性,不平衡的非領導職務設置更是難以適應隊伍基數較大的行政機關管理之需,而且這種分類只體現了公務員職務級別高低的縱向性,沒有橫向的分類,行政管理工作的復雜性、行政層級與工作崗位的多重性和多樣性無法凸顯,[1]制度設計仍然沒有脫離“官本位”的思路。2005年頒布的《公務員法》在承襲《條例》既有內容的基礎上,針對原來制度設計的不合理之處進行了創新,明確規定分類管理是我國公務員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公務員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首次從法律層面將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單列成類,外顯了各類型公務員之殊異,有助于提高公務員管理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公務員法》對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序列進行了列舉性規定,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務序列卻未能得以明確列舉,僅被以“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簡單述之。制度設立的初衷旨在改變公務員“大一統”的單一管理模式,然而分類設計仍存在過于簡單、原則性強之缺憾,職位分類僅僅是一個非常粗線條的框架,相關的細節性規范明顯缺失,必然導致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各自對法律的理解進行職位設置與選拔人員以及地區規范、選拔標準不一致等等。因此,制度在實踐運行當中難以達到理想的預期,況且,現實中的公務員隊伍主要由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構成,公務員隊伍中90%是科級以下干部,60%在縣以下機關工作,職業發展空間、職務晉升通道受限,分類管理制度之優勢尚未真正得以彰顯。
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試點改革經驗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制度發展存在自我強化的傾向,從而形成的“路徑依賴”制約著制度變遷過程。我國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的發展亦無法避免制度自身的自我強化,導致制度運行的成本增加,難以發揮制度的優越性。受制于政治、社會發展、歷史文化傳統等諸多因素以及制度具體操作與運行的復雜性、技術性、規范性等,分類管理制度在實施初期曾暴露出投入大、程序繁瑣、結構復雜、難以接受等缺點。制度設計的優勢無法被多數利益相關者認同,制度預期收益不甚理想,制度創新也在一定程度上受阻。近年來,中央有關部門選取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開展了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試點工作,選取質檢、工商、稅務等系統開展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試點工作,選取深圳市開展公務員分類管理綜合試點工作。2010年2月,深圳市全面啟動改革,對職位類別進行了全新劃分,具體為:將原來單一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位類別分而列之,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職位被劃分為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專業技術三類,凸顯了各職位類型的工作職責、職務序列、升降機制以及工資制度等方面的差異性,構建起了不同職類分途發展的基本模式。依據“四五”改革綱要,①司法體制改革亦明確了“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2]以改變長期以來沿用的普通公務員管理模式,凸顯司法職業特點。改革選取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青海省、廣東省、海南省進行試點,并由上海市率先“破冰”。
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改革試點的情況看,按照《公務員法》總體框架,試點基于職位的特殊性設計具體內容,涉及的職位主要是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執法職責的職位,試點中適用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稱謂不一,包括工商系統的“企業注冊官”,質檢系統的“質量技術監督官、檢驗檢疫官”,深圳市的“執法員”等。試點改革提供的經驗主要有:一是設立了單獨的職務序列。按照試點制度設計,江蘇等五省(自治區)的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從事法規、標準化、計量、質量管理、質量監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合格評定、執法稽查等業務工作的公務員,被聘為七至一級質量技術監督官,檢驗檢疫系統內從事與執法相關工作的公務員被聘為七至一級檢驗檢疫官,各級公務員分別承擔重要程度和難易程度不等之工作職責,尤其是一級官被賦予了全面的本專業領域質監業務的技術管理權,承擔重要、疑難質監業務工作以及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官的業務指導工作。深圳市的行政執法類職務統稱為執法員,一般分七個職級,均為非領導職務,職務設置不受機構規格限制,一、二級執法員實行職數管理,三級執法員以下職務不設職數限制。公務員主要依據個人年功積累和工作業績晉升職務,給市、區、街道和基層所、站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提供了均等的職業發展機會和發展空間。[3]同時,晉升的路徑較為清晰、平穩,沒有明顯的最終發展高度差異。二是探索建立了薪級工資制度。深圳市按照“職務與職級并行”的思路建立了薪級工資制度,并與公務員的住房、保健等福利待遇掛鉤,與現行公務員工資水平進行比照,薪金制度簡化了工資構成,確定薪級工資為工資總額;按照綜合平衡的原則確定了薪級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各職級的對應關系,即每個職級對應若干個薪級,根據個人年功積累和現實表現情況,每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在其職級對應的薪級范圍內晉升一個薪級,實現了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的穩步增長,絕大部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退休前可以晉升到二級執法員,大致能夠享受到綜合管理類副處以上公務員的薪酬待遇。三是確立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招聘制度。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以采用公開招聘的方式選任使預設選拔人才的范圍更大。結合行政執法類職位的特性和需求,招聘考試的內容側重于考察報考者執法的基本素質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以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行政執法基礎知識等為考試科目,凸顯了職位的專業化要求。四是平衡了與公務員其他制度的對應、協調關系。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試點改革的制度設計有效對接了聘任、考核、培訓、交流等其他公務員制度,區分了委任制和聘任制兩種情況,即原屬試點單位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統一套轉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新進入行政執法隊伍的人員采用聘任合同管理方式。
三、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優化策略
“大一統”的公務員管理模式壓縮了公務員的職業發展與待遇提升的空間,阻礙了公務員專業化水平的提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改革以“為公務員開辟專業化發展道路,拓寬更為合理的職業發展空間”為著力點,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然而試點改革仍難逃制度之弊,實際運行的結果并不盡如人意。比如:對一、二級執法員嚴格的職數限制仍然為大多數公務員設置了職業發展的“天花板”,造成了執法類公務員現實發展的“瓶頸”;年輕公務員也因此會產生晉升無望之感,導致其工作積極性和工作熱情受挫。在薪酬制度設計上,現有的薪級設置級數偏少,總體上少于綜合管理類的級數,直接制約了執法類公務員職級工資提升的空間;并且經過套改后,不同薪級之間無較大差距,正處級公務員套轉執法員后,其原本工資水平就已達到或超過一級執法員的頂薪水平,會使其產生職業發展前景喪失之感;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跨職類流動設置嚴格的制度障礙和交流代價也有失公允。①因此,吸納先行試點部門和地區的分類管理經驗,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進行制度層面的優化設計十分必要。
⒈設置獨立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按照現行的法律制度安排,只有綜合管理類職位明確設置了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各自序列體系,各級職務實行職數管理,其他類公務員尚未設置法律層面的獨立職務序列。上海司法改革方案提出,“實行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核定法官、檢察官員額,計劃用3—5年時間,實現司法機關各類人員分類管理,促進隊伍專業化、職業化。”[4]
司法改革后的法官、檢察官助理或初級法官、檢察官應有單獨的職務序列和晉升通道。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統一設置含七個職級的職務序列,職務仍沿用試點中的“執法員”稱謂,除少數較高層次職務外,其他層次職務不受職數限制,并適度擴大一、二級執法人員職數,給大多數公務員創造職業晉升的機會;明確各層級職務的非領導職務屬性,且上下級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以保障執法員執行公務的獨立性。職級晉升以客觀公正為原則,依據年功積累和工作業績情況進行合理考量,提高晉升的透明度,以最大限度激發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切實達致職務與職級并行之預期目標。
⒉進一步細化行政執法類職位。為實現人崗相適,不斷增強選人用人的科學性和精準度,行政執法類職位可以進行職組、職系歸并,同時亦需進一步具體細化。可以在行政執法類職位中單列出“行政執法類專業執法職系”,把執法隊伍中諸如食品執法、特種設備執法、藥品執法、醫療執法等專業要求較高的職位納入其中,以更精細化的管理激發公務員的創造力,提高其執法效能和公共服務水平。同時,需繼續探索實施職位說明書制度,明確規定職位的入職資格和方式、主要職責、適用范圍、職務序列、薪酬待遇等,并且統一規范職位說明書,適時向社會公開,保持職位說明書的穩定性。
⒊實行有針對性的信息化管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優化配置與動態管理需要創新性的管理理念、手段和模式,先進、開放性的信息化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借助完善的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各類機關進行信息采集,并且逐步匯集形成公務員基礎信息庫,進而對公務員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全面利用,準確把握公務員隊伍狀況和發展趨勢,為公務員管理部門提供決策、管理的依據;同時,優化和重塑管理業務流程,減少和消除各管理環節之間的間斷,增強管理職能運行的協調性、準確性,促成公務員管理職能從事務管理向戰略管理的轉換,提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隊伍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水平。
⒋確立科學合理的薪級工資制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實行公務員科學、高效管理的動力機制和激勵機制。依據心理契約理論,提供公平的報酬是組織對公務員承擔的責任,否則會影響公務員的工作滿意度。[5]我國公務員管理體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工資待遇與職務掛鉤,大多數普通公務員晉升機遇較少,待遇偏低。
現行的公務員薪酬制度無法呈現專業分工與業務分類對薪酬待遇的不同需求,難以彰顯不同職位公務員的專業化特點,因此,改革現行的公務員工資體系,探索建立類別工資制是公務員薪酬制度建設之著力點。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公務員分配模型的基礎上,可以弱化職務在工資內的構成,強化類型級別在工資、福利等方面的作用,確立年功在分配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注重工資確立的合理性和平衡性以及工資立法決策過程的透明度。司法改革后的法官、檢察官將實行適應司法職業特點的薪酬制度;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繼續實行目前的工資制度;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可以確立結構相對簡單的薪級工資制度,同時適當增加薪酬的等級,擴大不同薪級間的級差和數額,并根據考核情況逐年對工資予以動態調整,使公務員的薪酬待遇得以穩步提升。這樣,既能體現公務員群體內部的公平,在公務員體系內部形成有效的競爭機制,也有利于公務員工資的外部競爭。
⒌加強相關制度的構建與銜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改革明顯提升了公務員的專業化水平、服務意識和執法效率,但是制度和機制還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需要將一些相關制度細化和有效對接,以構成符合職類特點的制度體系。在用人機制上,可以采用單獨招考方式選拔新入職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基于職位之間的差異性對入職者提出更為精準的職業素質要求,以申論、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行政執法素質測評》等為考察內容,同時進一步細化考試的具體內容、要求、組織、程序等等;對相關職位新入職的公務員實行聘任制,以靈活、便捷的聘任合同管理方式激發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堅持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有機結合的原則,克服現行考核制度缺乏明確、可行、有效的測評辦法以及考核走過場等積弊,針對不同層級和崗位的特殊性設計績效考核標準和辦法,細化評價指標體系,全面考量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素質能力、知識水平和行為能力。此外,仍需加強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位特性相匹配的晉升、培訓、交流等制度建設,使公務員制度體系更趨完善、合理。
⒍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改革關涉的范圍較廣、調整的利益關系復雜,相關試點系統和地區分別頒行了制度運行規則,為改革的順利實施提供了依據。比如:深圳市頒布實施了《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招聘、培訓、交流、晉升和薪酬待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進行了規定。2013年,國家公務員局起草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暫行辦法》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暫行辦法》。待條件成熟時還要適時修改《公務員法》中與之相關的條款,以進一步健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法律保障機制。
總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行政機關中直接執行法律和公共決策、提供公共服務的“特殊職業者”,《公務員法》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職位重新進行調整和設置,單列出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職位,建構起行政執法類與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平行管理、特色運行的發展模式;給不同類型的公務員設計了符合自身特點的職業發展路徑,拓寬了公務員的職業發展空間,提供了公務員均等、公平的職業發展機會,實現了管理的精細化和科學化。一些部門和地區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改革試點顯示出了預期制度績效,然而還有諸多體制、機制因素使既往的改革無法“盡善盡美”。基于職類特點和履職要求,改革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仍需著力于公務員的專業素質建設,在進、出、管、評等機制方面的改革應更加具有針對性,同時與之相關配套的社會綜合改革支持亦需及時跟進,這樣,才能更好地助力于分類管理制度建設,真正達致公務員分類管理的目標。
參考文獻
[1]吳高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輔導讀本[M].人民出版社,2005.46-47.
[2]王逸吟.法院改革再出發[N].光明日報,2014-07-10(05).
[3]王春業.行政公務員全員聘任制改革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3.168.
[4]郝洪.告別“盆景式” 摸索“可復制” 上海司法改革掀起蓋頭[N].人民日報,2014-07-13(01).
1、在班級管理方面,我們班的班訓是:我敬、我助、我快樂!我思、我學、我拼搏!樹立團結、守紀、求實、進取的班級風氣,以整體環境來影響每一個班級成員。我以身作則,帶頭遵守班級紀律,并以積極飽滿的熱情來感化每一個同學,用鼓勵和微笑來使同學自信、熱愛生活、熱愛班級,拉近心理距離,和學生成為交心的朋友。積極督促學生學習,履行學生在校的學習使命,利用班會課開展主題教育活動,讓他們認識到學習對今后人生的重要性;組織學生利用閑余時間讀、寫語文、英語等重點知識,加強薄弱學科的學習;進步的學生及時表揚獎勵,嚴肅批評不交作業,上課違反紀律的學生;成立“優秀成員團”,對他們進行精心輔導,成為班級的學習骨干,然后“一幫一”,輔導后進生。督促學生學習,特別是學習成績差的不要放棄學習,教會學生懂事,學會尊重他人,學會維護自己的面子,學會維護自己在別人心目中的形象,學會自尊。
2、教育工作是一項常做常新、永無止境的工作,需要不斷的總結與反思。我相信在反復的總結與反思中,我會不斷地完善自我和提高自我,越做越好的。
3、在教書育人的道路上我付出的是汗水和淚水,而我收獲的卻是那一份充實,那沉甸甸的情感。三年以來在各級組織的質量檢測當中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績。所代20xx屆畢業生重點高中上線人數創歷史新高,20xx年10月所制作的課件《感受共和國巨變》被山陽縣教育局評為一等獎,20xx至20xx學年度所帶的八年級思想品德在全縣統考中獲得全縣第一名,20xx年5月所撰寫的論文《傳統文學與網絡文學的比較》榮獲第十三屆全國教師教育教學論文大賽一等獎,在20xx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格次。經過三年的學習和實踐,無論是班級管理,還是教育教學,我自信我已經能夠擔當“教師”這一稱號,三年特崗期滿,我希望繼續把愛留給所有的學生。教育是崇高的事業,我為自己能從事這種綿延亙古,傳遞未來的職業而驕傲和自豪!我更為能在山陽這個教育大縣從事這一事業而加倍驕傲和自豪!
4、學高為師,德高為范,是每一位教師的座右銘。教師的舉止言行是學生學習的榜樣,特別作為一名小學班主任,自己的品德非常重要。因此我堅持定期進行品德修養的學習,認真學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積極參加進修學校和學校內組織的各類教師培訓活動,我盡量在學生面前嚴格要求自己,不管在課堂上還是在課堂外我都非常注意自己的形象。在工作之余我還不斷看書、不斷學習,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
5、在教學中,根據教材內容及學生的實際,設計課的類型,擬定采用的教學方法,并對教學過程的程序及時間安排都作了詳細的記錄,認真寫好教案。每一課都做到“有備而來”,并認真搜集每課的知識要點,課后及時對該課作出總結。每節課都以最佳的精神狀態站在教壇,以和藹、輕松、認真的形象去面對學生。按照“初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進行施教,讓學生掌握好科學知識。還注意以德為本,結合現實生活中的現象層層善誘,多方面、多角度去培養學生良好的品德和高尚的人格。虛心請教其他老師。在教學上,有疑必問。在各個章節的學習上都積極征求其他老師的意見,學習他們的方法,同時,多聽老師的課,做到邊聽邊講,學習別人的優點,克服自己的不足。在教學中,我注重讓學生課前收集信息,課上展示、交流信息,課后實踐,通過學生之間的合作討論,并結合課堂的小故事、小品、情景研討,課后的社會調查、小報制作、寫感想、演講稿等形式多樣的活動,使學生更多地是通過實際參與活動,動手動腦,從而徹底改變了學生的學習方式。
6、三年來,我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工作中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從沒有因為個人的原因而落下工作,從沒有曠工、曠課現象,也沒有遲到早退現象。精神飽滿的面對每一天的工作。積極參加各種會議,認真聽課。作為一名普通的教師,我能認真參加每一次的業務學習、教研學習,并做詳盡的記錄;平時參考成功教案結合本班特點創造性的備課,認真開展教育活動。能夠盡自己最大的力量幫助別人,努力和大家處在一個和諧的生活氛圍之中。
7、經過一年的工作與學習,我自感收獲頗豐但還是有很多不足的地方等待我去提高。首先我覺得我的教學設計能力還待高,其次,可能是年輕氣盛吧,在處理教學中有些事情時還過于急噪,需要有更多的耐心。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和學習中,經過磨練,我會改善自己的不足,越做越好,全面而不失風格。
8、作為一名新老師,在如今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發展很快的年代,自身的學識相當重要,一天不學習,就會落后一截,所以工作以來,我仍然不斷學習,絲毫不敢松懈。因此,繼續學習成為我工作學習中重要的一部分。我不僅參加新教師培訓,農村教師提升工程,還考取了英語本科深造的機會。盡管剛剛走上崗位,工作中的活動與任務讓我頗感壓力,但只要一有空閑時間,原創文秘材料,盡在網絡網絡。com網。我便爭取出來小學英語相關的教學方法,學習先進的技術。在如今的時代環境里,一個人的知識猶如一粒浮塵,要想更好的立足于社會,必須不斷的增加知識的深度和廣度。這一年里,我努力擴展自身的知識面,自感收獲很多。當然,這一些是遠遠不夠的,學海無涯,在下一年里,還有更多的知識和經驗是需要學習和借鑒的。
9、在教學中,我每次都很認真備課、上課、聽課,做好課后反思,及時批改作業、講評作業,做好課后輔導工作。平時我還虛心向學校老師學習教學經驗并及時向他們請教。在課堂上我嚴格要求自己,也嚴格要求學生;在課外,我與學生一起玩、一起笑,成為他們生活中的大姐姐。在班級管理中,我組織好班干部的管理工作,讓他們做我的小助手,充分發揮他們的管理能力。我努力用一顆平等、博愛及寬容的心去看待、教育每一位學生。這一年我有幸能與一位教學經驗非常豐富的老師一起管理班級,她在教學方面和班級管理方面給了我很多寶貴的建議。
10、當了快一年的教師了,雖然教學方法還不是很成熟,但我已在教學中學到了很多。在這一年里,我擔任小學英語四年級和五年級的教學工作,同時擔任學校九年級的體育課任務,工作充實而不乏挑戰。盡管九年級的體育中考任務非常沉重,但小學英語的教學工作仍然是我的工作中心。我經常思考小學英語的教學方法,學習教學設計,以及組織與我們農村學校相符合的教學活動。我也明白自身的學識不代表教學的好壞,教學是一項細致的工作,也是注重技巧的工作,于是我常常想把教學當成一門藝術來研究。所以我積極參與每次的教研活動,吸取前輩的教訓和專家的指導,總結出自己的想法。非常讓我高興的是我的教育論文得到了縣論文評比二等獎,這既是對我的肯定也是對我的一種鼓勵。今后我將一直花比較多的時間在教學研究上,我相信那將使我受益良多。
11、我始終認為作為一名教師應把“師德”放在一個極其重要的位置上,因為這是教師的立身之本。“學高為師,身正為范”,這個道理古今皆然。從踏上講臺的第一天起,我就時刻嚴格要求自己,力爭做一個有著崇高師德的人。我始終堅持給學生一個好的師范,希望我的學生都是合格的學生。我的學生們終有一天會離開老師、離開校園,踏入社會,但是只要他們在學校里學會了怎么做人,做事,將來無論他們走到那里,從事何種職業,都是一個個大寫的“人”,這是我教育的目標之所在,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因為我覺得做人是學習的前提,先做好人再談學習。為了給自己的學生一個好的表率,同時也能使自己陶冶情操,加強修養,課余時間我閱讀了大量的書籍,并把很多的好書借給學生,讓他們讀,讓他們汲取知識的營養。所謂活到老,學到老。只有不斷的學習,才能不斷的提高自己的水平。今后我將繼續加強師德方面的修養,力爭在這一方面有更大的提高。
12、這一年雖然我付出的是汗水和淚水,然而收獲的是那一份份沉甸甸的情感。我所帶的班的學生在每次比賽中都能積極參加,并能取得很好的成績,他們的每一次的進步就是對我的鼓勵,同時我也被學校評上了“優秀的老師”。收獲最大的是這一年在校領導、老師的關懷下,我的教學技能方面得到了很大的進步。
13、在生活上,我嚴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謹遵“正人先正己”的古訓,時刻提醒自己,重視“為人師表”的職業形象,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盡量不給學校添麻煩,努力保持正派的工作作風,與校領導和同事們和睦相處,講團結、講正氣,日常注意關心學生的冷暖,用愛心構筑與學生們、同事們的橋梁和紐帶,努力和每一個學生、每一位老師都成為好朋友。
14、成績是可喜的,收獲是豐碩的。在總結收獲的同時,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首先我覺得我的教學設計能力還待提高;在處理已有的知識與傳授知識的時候,有時還不能很好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對部分教材的內容把握不全面。其次論文意識不強。最后,有時自己的脾氣太過孩子氣,在處理有些事情時過于急躁,還需要有更多的耐心與經驗。
15、在這一年里,我熱愛本職工作,遵紀守法,團結同事,服從安排,堅守工作崗位,圓滿地完成了自身的工作任務。以實際行動,以黨的教育理論方針為指導,為人師表,解放思想,開拓進取,創新改進工作方法。工作中堅持面向全體學生,以人為本,培優轉差,師生和-諧,共同進步。注重自身的業務培訓和提高,以及有關最新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教研動態,并有機地貫徹到教育教學活動中去,使學生在學習書本知識的同時,增加了自我安全和公共安全意識,心存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和胸懷祖國,面向世界的理念。
16、站在講臺上將自己所擅長的東西教給學生,感受與孩子們在一起的快樂是我的夢想,20xx年畢業后我很榮幸的成為法官中學特崗教師中的一員。時間過得真快,我來法官中學已經三年了,在法官中學的日子里,讓我感同身受的是來自每一位領導和老師給予我的信任、關心、支持和幫助,我也在法官中學這個優秀的大家庭中慢慢成長,回顧這三年,有過失敗的悲傷,也有過成功的喜悅,但不論怎樣,我都積極的反思和學習,不斷改進自己教學和工作的方式方法,從而使自己逐漸的成長為一個合格的人民教師。
17、我于2008年9月參加競崗到崖城中心學校,懷著對教師這一神圣職業的向往,我發奮圖強,終于踏上了這莊嚴而神圣的三尺講臺,做自己喜歡做的事。轉眼間,我在崖城中心學校參加工作已一年。這一年來,我滿懷信心,努力工作和不斷學習。我深刻體會到了做老師的艱辛和快樂,我的工作有校領導的支持和校老師的關懷,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為使今后的工作取得更大的進步,我對這一年的工作做一總結。
1.會計委派制的優勢
1.1委派人成為集團公司對下屬企業的最佳監督者
實行委派制后,委派會計受財產所有者委派,為企業提供會計服務,同時約束和監督經營管理反面的不良行為,克服了集團公司與各個單位經營者兩者獲知信息的不對稱狀況產生的“內部人控制”問題。
1.2委派制使集團公司對個單位的監督管理更為及時和有效
實行委派制后,會計人員直接隸屬于集團公司,這種監督顯示出巨大的威力。其一,委派人在理性審核經濟業務時,可以及時發現不合理、不合規定的事項,使經營管理者的舞弊行為難以繼續隱藏在企業的財務狀況之中;其二,會計人員可以隨時就重大問題向財產所有者匯報,便于財產所有者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1.3委派制保障了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反映真實的會計信息
實行委派制,解決了會計人員處于兩難境地的問題——會計人員既是經營管理者的下屬,又要通過披露真實信息對其行為進行約束。為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因堅持原則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以及防止單位使用不稱職或瀆職的會計人員的問題,財務總監辦公室對財務人員實行定期的業績考核,能督促會計人員依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客觀地進行會計核算,反映真實的會計信息。
1.4委派制有利于個單位經營管理者集中精力搞好企業發展
實行委派制,會計人員由集團公司統一選派,業務由財務總監辦公室統一協調指導,使單位經營管理者從過去煩
瑣復雜的財務工作中解放出來,集中精力研究企業發展的問題。
2.推行會計委派制的弊端
2.1頻繁的財務負責人輪崗,相對制約了下屬公司財務管理的深度。委派辦法規定,被委派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被委派人員到達下屬公司后,要經歷一個了解、適應、熟悉的過程,工作才能走上正軌。一個好的做法,一個好的財務管理思路可能被中斷,不利于下屬公司財務管理的縱向發展。所以,被委派人員如何盡快進入角色,如何讓好的財務管理理念得到延續,是應該考慮的。
2.2被委派人員身兼雙重身份,在傳統管理歷年的前提下,處理與下屬公司領導層及財務人員的關系上帶來一定難度。委派后集團統一管理被委派人員的任免、調遣、考核、獎懲、工資和福利待遇。被委派人員是下屬公司財務部門的直接負責者,又是集團委派下來的監督者。這種模式表明被委派人員既代表所有者,同時又代表經營者。被委派人員就上要對集團負責,就下要對下屬公司的領導負責,通常會陷入兩難,取舍于監督與實際執行的矛盾中。會計人員最終服從于哪一方,如何配備會計人員,定位他們的隸屬關系,如何改變目前被委派人員與會計人員存有分歧的現狀,值得探討。下屬公司領導層、會計人員及職工對委派的認可度至關重要。
2.3現有被委派人員考核辦法存在一定弊端,需要不斷完善。財務負責人委派制賦予被委派人員相對的工作獨立性,降低了下屬公司對委派人員的約束控制,使其敢于行使會計監督權;同時委派辦法規定,集團對被委派人員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分多個檔次,由集團會同有關部門,重點聽取所屬公司領導層、會計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的意見,將考核情況和意見計入被委派人員個人檔案,作為提拔、續任、免職、獎勵的依據。忠于職守,盡職盡責的被委派人員可能得罪人,相反的則可能會獲得比較圓滿的考核結果。所以,現有的考核辦法可能會制約被委派人員的工作責任心。
3.關于集團企業推行委派制的建議
3.1集團財務管理需要一套完善的財務核算軟件,良好的硬件裝備,跟上時代日新月異、快速高效的發展節奏。新一輪委派后,被委派人員需要盡快進入角色,盡快熟悉下屬公司的財務核算流程。沒有相對統一的財務配套軟件,很難達到委派所起的目的和功效。讓原始、繁瑣的會計處理,用電腦在我們的眼皮底下輕松完成。我們需要懂得駕馭電腦,熟悉財務軟件的各個關節;需要不斷完善財務軟件、輔助軟件。財務管理要體現簡潔、明快、有深度,硬件、軟件必須具備,可通過資金、技術的投入來解決,并逐步嘗試新的開發軟件,進行財務智能分析。
3.2培養學習型、復合型的財務人員隊伍,全面提高財務人員綜合素質。企業規模不斷壯大,財務機構、人員卻在精簡,培養一支具有復合型知識的財務人員隊伍顯得尤為重要。人才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要提高財務人員的素質,需要花力氣,需要行之有效的方法。人員的素質體現在品德、素養方面,體現在處事能力方面,體現在對新興知識的熟知運用方面。一支復合型的財務人員隊伍應該有過硬的技術,超凡的品德,共把金錢出入關,體現出財務團隊的高效、精湛,為委派制的實踐打下良好的基礎。
3.3加快完善制度建設,建立集團制度網,為開展財務委派工作提供一個及時有效的制度保障。財務管理需要依法、依制度處理事務,就像法官引用法律條文。國家的財務法律、法規是第一依據,集團的財務制度是第二依據,下屬公司的規章制度是第三依據。會計法是前提。集團財務制度的出臺隨時間、環境而變化,需要及時完善。被委派人員對下屬公司的了解,一般從財務制度下手。集團有必要建立一個連續的、集合歷年財務制度總匯的制度網,利于委派工作的良好開端。閱讀書面的制度匯本,總不如網絡來得更全面、更直觀。制度的網絡化可以組成現代財務管理的一項內容。制度的全面編列也可為會計人員崗位調動提供便利,會計人員可以根據需要自主學習相關的財務規章制度。下屬公司的規章制度與集團制度網相接軌,利于被委派人員相互了解下屬公司之間的有關信息。通過制度網絡化,為被委派人員和財務人員的科學性操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3.4建立先進的財務管理模式,規范化的財務管理框架,便于被委派人員快速融于某個下屬公司。集團有多個下屬公司,存在諸多共同點。現實中,許多成功的規模化公司在許多城市都有自己的連鎖店、分店。內部的布局、管理模式基本一致,成果累累。下屬公司的日常財務業務基本流程差不多。集團上下有了比較先進、統一的財務管理模式框架,利于被委派人員在共性中尋找下屬公司的異性。集團布置一項任務,如各自設置一頁格式相同的報表,如果20家下屬公司,你作你的,我作我的,資源相當浪費。建立先進規模的財務操作框架、流程,對集團本部的財務力量是一個考驗。如果被委派人員任期的一半都處在摸索下屬公司的一般化操作中,比較依賴主辦會計,效果就適得其反了。完整的財務日志,可為未來的財務實務操作留下寶貴的參考,共用先進的財務管理模式,達到財務資源的共享。
司法人員個人工作總結范文一
在過去的上半年中,高家司法所在區司法局和街道的雙重領導下,充分發揮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安置幫教等各項工作職能,使我轄區的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新業績、新成效,為高家營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現將司法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 強素質,注重業務知識學習。
為了提高社區司法工作人員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促進對政策法規的理解,高家司法所堅持每月組織學習業務知識,學習先進的工作經驗,通過學習,使基層司法工作人員明確了法律知識、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近期工作任務,同時也促進了各社區工作人員之間的交流和溝通。
二、樹形象,做好普法宣傳工作。
我們根據高家的實際情況,按照我區“xx”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計劃開展開展普法教育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充分利用條幅、板報、宣傳欄宣傳《水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司法所于6月1日在大街舉辦了以“珍愛生命、遠離”為主題的禁毒宣傳活動。在救助貧困母親、關愛女孩等宣傳活動中我們都能發揮職能優勢,為9名弱勢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年初以來,高家司法所的普法博客充分發揮了普法宣傳作用,我們按時更新博客內容,上傳工作動態,并及時回復居民的咨詢,這種普及面廣,互動性強的普法方式得到了社區居民的認可,在大慶電臺百湖之聲欄目和區電視臺龍鳳新中做了專題報道。
三、 抓基礎,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我們始終把轄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司法所工作的重點,全面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我所經常性開展矛盾糾紛排查,每月召開矛盾糾紛分析例會,提高調解員對糾紛的調處能力。根據市司法局的統一要求,進一步規范了糾紛調解報表,并做到及時、準確上報調處情況。上半年,司法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6次深入到各社區進行排查、調處矛盾糾紛,共排查受理各類民事糾紛64件,調解成功62件,其中鄰里糾紛43件,婚姻家庭糾紛20件,勞務糾紛1件。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有力地維護了高家轄區的和諧穩定。
四、有重點,落實“六調聯動”工作機制。
按照區委政法委和區司法局的工作要求,不斷完善“六調聯動”體系,落實“三橫三縱”調解工作運行模式,推動聯動調解機制向社區延伸。
一是強化意識。3月23日,司法所組織轄區人民調解員、社區民警、調訪信息員和義務巡邏隊成員,成立了綜合調處室,制定了綜合調處工作例會制度,即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綜合調解工作會議,由司法所主持召開,及時對前一階段的工作進行總結。通過宣傳、講解,每個成員都充分認識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增強了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是形成網絡。通過居民推選出20名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社區居民擔當義務調解員,成立了“遠親不如近鄰”群眾調解隊,負責各社區的矛盾糾紛調解、上報工作。3月16日,臥里屯司法所邀請群眾調解隊的義務調解員、社區警務五隊隊長、街道婦聯主席及社區調委會主任召開“群眾調解之家”座談會。群眾調解隊建在社區,有利于緊密配合社區調委會、司法所工作,及時有效地化解居民糾紛,維護轄區穩定。
三是聯合調解。高家司法所與高家分局社區警務五隊、六隊、街道綜治辦、社區居委會、群眾義務調解隊聯合建立綜合調處室,實施“整合資源、構建平臺、完善機制、做實基礎”的工作模式。社區民警接到報案后告知司法所,在綜合調處室共同調解。3月26日,綜合調處室調解的張某與蔣某因爭奪房產引發的婚姻家庭糾紛,得到了新聞媒體的關注,并在大慶電視臺的大城小事欄目中跟蹤報道了聯合調解的全過程。
五、明底數,做好釋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于今年6月份對轄區回歸的刑釋人員和解教人員進行了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對他們的安置情況及去向進行了了解掌握。在此期間,我轄區有刑滿釋放人員4人,解除勞教人員2人。在排查過程中,對每一個刑釋解教人員建立了檔案,建立了幫教對子。高家司法所對每一位幫教對象都做了幫教記錄,每兩個月對安置幫教對象進行跟蹤了解情況,暫時無法直接了解到的,通過社區干部和家屬了解,全面掌握幫教人員的工作、生活、思想動態。做到對每一位刑釋解教人員“有人問、有人管、有人關心”。
司法人員個人工作總結范文二
自20xx年來,在縣司法局、鎮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積極地做好我鎮司法工作,努力完成上級交辦各項工作任務。現將近三年來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努力工作,恪盡職守
1、完成本職工作
(一)是人民調解工作。按照工作分工,我負責三管區的人民調解工作,我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堅持配合行政村每周排查一次、鎮綜治辦每半月排查一次的工作制度,并形成制度化、經常化。使絕大部分矛盾糾紛都及時化解在基層,三年來總共調解各類糾紛29起,為平安云湖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二)是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按照縣司法局的工作要求,在信息規范化建設中,進一步對轄區內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人員進行了重新排摸和信息核對。管理全鎮社區矯正人員11人次,現有矯正人員10人,已解除矯正1人,無一重新犯罪。管理刑釋解教人員64人次,現幫教64人,并對所有人員逐一建檔立卡進行安置幫教,幫教率為100%。
(三)是其他司法行政工作。配合其他同志搞好法制宣傳工作。采取多種形勢開展法制宣傳工作,充分利用農村法制宣傳月、青少年法制宣傳周、“12。4”宣傳日以及自己是煙山中學法制副校長的身份,積極宣傳各類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知識,為各中小學學生上法制課至少10場次,受教育人員1200多人,解答法律咨詢50余人次,提高了他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20xx年榮獲 “五五普法”先進個人。
2、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工作
根據工作要求,政府每年都會有各種中心工作和緊急事件,我會按要求及時完成。完成常規中心工作,按要求做好每年防汛抗旱救護火工作和換屆選舉有關工作;積極參加突發事件,如20xx年億德煤礦事件,良湖殺人事件等等。
3、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
20xx年,努力完成縣局交辦的云湖橋鎮寒婆村王自桃同志就其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向縣級有關機關上訪事件等。配合所長和其他同志完成每年的法律援助任務,協辦公證事項等。
二、加強學習,提高素質
學習是做好各項工作的前提,要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就必須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習,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司法所從事的工作中,大多是有知識政策層次的工作,既有政策性很強的基層行政工作,也有原則性很強的基層司法服務工作,工作所系,均要堅持不斷學習。因此,自己除了認真完成安排的學習任務外,平時還擠出時間堅持自學,重點學習了黨的十七大報告,十七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決議,同時根據工作需要,我也認真學習了《憲法》、《人民調解法》、《土地法》等與基層工作關系密切的法律、法規等。在實際工作中,不斷把學習得到的認識與工作實踐相結合,從而也使自己提高了認識高度和檔次,清晰了工作思路和政治思維。三年中,通過自學和集中學習以及參加專題培訓班,不同形式的學習使我受益匪淺,讓我嘗到了學習的甜頭,也讓我實實在在感受到了堅持學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公正廉潔,忠誠為民
在司法行政執法和日常工作中,始終堅持公平公正對人對事,從不向服務對象索拉卡要,熱情服務。
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始終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加強自我教育,增強自律意識,努力改造主觀世界,堅持廉潔從政。認真學習《廉政準則》,時時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嚴守做人、處事道德底線,自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時時注意樹立良好地公務人員形象。
司法人員個人工作總結范文三
x年,**鎮司法所在區司法局和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上級的各階段工作部署,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強化措施,全面落實,不斷加強創新力度,不斷拓展業務范圍,各項業務工作均取得可喜成績。
一、完善資料,規范檔案管理
我所今年上半年狠抓了業務資料的規范化建設,專門調整了業務檔案柜,重新購置了高規格檔案盒,全部更新了統一的檔案標簽,將司法行政、人民調解、矛盾排查、安置幫教、普法宣傳、綜合治理、日常工作各類文件、資料、臺帳、記錄、卷宗分門別類,整理歸檔。做到了存放齊全,管理有序,格式統一,登記規范,檔案管理工作基本上達到了規范化、經常化的要求。
二、定期排查,促進調解工作
按照矛排工作“排查得早,發現得早,控制得住,解決得好”的工作要求,**鎮司法所堅持每月25日召開一次基層矛排信息員會議,對基層各類矛盾糾紛進行摸底排查,對排查出的問題,明確專人,限時調處。通過各階段排查,全面掌握和有效調處轄區內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著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真正將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在今年上半年,我所還積極開展了基層矛排工作站的組建和“九統一”調委會的檢查驗收工作,促進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規范化開展。
全年,我鎮共排查各類矛盾糾紛45起,調處率100%,成功率95%。
三、廣泛宣傳,深化法制教育
按照本鎮九九普法規劃的要求和區20xx年普法工作要點的安排,我鎮及時制訂了年度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計劃,并對照計劃逐步逐項落實。繼續堅持了黨政干部集中學法活動,利用每周一上午例會時間,每月安排1—2次學法內容;認真組織各中小學校開展法制教育活動,每校每學期至少上一次法制報告會,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內容;積極督促各村、社區采取壁字、專欄、會議、廣播等形式定期開展法制宣傳活動;通過以上措施的落實,使我鎮普法工作開展的既扎扎實實,又轟轟烈烈,取得了預期的效果。
九、深入摸排,落實幫教措施
按照區局的部署,我所于去年九至九三個月份,分別開展了三期對轄區內刑釋解教人員的摸底排查工作,司法所干警會同轄區派出所民警,村、社區干部深入基層,進村入戶,調查了解情況,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在三期排查中,共排查刑釋解教人員54名,已銜接人員36名,最大限度的防止了脫管漏管。通過排查,我所的幫教工作量成倍增加,任務繁重,為扎實做好幫教工作,我所對全體干警按區域進行了重新分工,明確了各人的職責,做到了逐人銜接,逐人立卷,定期幫教,合理安置,使幫教安置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
九、齊抓共管,參予綜合治理
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密不可分,今年上半年,我所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參予制訂計劃、召集會議、部署工作、檢查督促等各項活動。周密安排,多措并舉,狠抓城區治安防范體系建設,積極參與平安建設、群防群治、安全生產、殯葬改革等專項工作,較好的發揮了自身的職能,為我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全面推進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九、適時培訓,增強業務素質
為逐步提高廣大基層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我所堅持每月25日會同鎮綜治辦召開基層治調主任會議,安排各階段工作,穿插業務培訓。去年6月份,又專門召開基層兩委主任培訓會議,由司法所長對綜治工作、調解工作、矛排工作、幫教工作、社會矯正工作、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工作進行了全面講解和輔導,使廣大基層工作人員進一步明確了工作任務,業務素質也得到了相應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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