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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微創介入;顱內出血;應用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6246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6-3011-02
顱內出血的產生是因為腦部血管因很多原因而產生破裂,致使血液將腦細胞破壞并對周轉神經造成壓迫,從而引起相對應的部位出現功能障礙的現象[1]。顱內出血的產生嚴重威脅了人類的生命健康,對于顱內出血的治療,醫學界也是不斷在探索有效的治療方法。但是無認是內科治療還是外科治療,其治療效果都不盡人意[2]。近些年來,醫學工作者嘗試利用微創介入法來將顱內出血進行清除,實踐表明,此方法有著一定的臨床療效,能將患者的治愈率提高[3]。本文選取了62例我院神經內科的顱內出血患者,實施微創介入術,并分析其療效及在神經內科中的應用。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案患者62例,均為我院神經內科患者,經CT檢查確診為顱內出血,且排除有出血凝血功能障礙患者,心、肝、腎、肺功能嚴重受損患者以及患有顱內動脈瘤患者。62例患者當中38例男性患者,24例女性患者;年齡處43歲到80歲之間,平均年齡為675歲;患有高血壓的患者有40例,患有糖尿病的患者有20例,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病的患者有15例;經CT檢查,有8例屬硬膜下腦出血,有4例屬硬膜外出血,有50例屬腦內出血;經意識障礙檢測,16例患者存在輕度意識障礙,35例患者存在中度意識障礙,11例患者存在重度意識障礙;52例其發病時間處6小時到24小時之內,6例其發病時間處10天之內,4例其發病時間處30天之內。
12 手術方法 手術前將出血量大或嚴重的患者排除,確保患者在36小時內病情不會產生意外變化,且患者具有良好的腦干功能,保證能行顱內穿刺吸血術。除此之外,手術前還要利用CT檢查來確定患者的出血位置。若采用硬通道微創術則要利用手槍式的充電鉆,依照穿刺點的具體情況來選擇相應的顱內血腫粉碎穿刺針。若采用軟通道微創術則要利用手動式骨鉆并選擇一次性的顱腦外引流器。依照三維立體定位方式順著穿刺點將穿刺點垂直插入直至出血靶點。利用容量為5ml的注射器依照所采取的手術方法從患者的硬通道或是軟件通道的側管中將血液抽吸出來。進行血液的抽吸時要遵循“緩慢抽吸,等量置換”的原則,每次的抽吸量大要占出血的1/3到1/2之間即可。血液抽吸進行之后要立即給患者注射2ml的血塞通與40ml的生理鹽水的混合配制液,并且要對血腫腔進行反復沖洗,以使血液能心快地被引出顱腔。手術完畢之后,給患者置引流管,給予患者01mg的血塞通與2ml注射用水的混合溶液和2萬U的尿激酶與2ml注射用水的混合溶液交替注射,每天進行2次到3次,以將殘余的血液引流導出。3天到5天之后可利用CT對患者進行復查,若效果較好則可將引流管拔出。
此外,在手術進行之后的5天之內,要對引流管中引流液的顏色、形狀及流量進行觀察,注意引流管要保持通暢。根據患者具體情況給予患者藥物治療以將其顱內壓降低,并使用抗生素防止患者感染,同時視情況而定給予患者止血藥物,防止患者血壓上升,保證患者水電解質能夠平衡。
2 結 果
本案患者62例,52例手術成功,10例死亡,患者存活率為870%。經進行CT復檢,有24例患者其顱內血腫完全清除,生活可自理且其意識也恢復正常;病情得到很大改善的患者有28例,其各臨床癥狀改善顯著;因出現腦疝而死亡的患者有2例;因再次出血而死亡的患者有4例;因肺部出現繼發感染而死亡的患者有4例;52例手術成功的患者當中,顱內血腫清除所需時間為6天到14天,平均所需時間為64天;以清除率表示其血腫首次清除狀況,則患者清除率處35%到84%之間,平均為523%;在手術后24小時之內就恢復神志的患者有2例;手術后48小時之內恢復神志的患者有10例;剩余40例患者在手術后2周以內也都逐漸恢復神志。
3 討 論
顱內出血具有治愈性難、死亡率高、致殘率高及低治愈率等特征,利用內外科手術對其進行治療都很難達到令人滿意的治療效果[4]。據統計,因顱內出血而死亡的患者占到70%左右。本案中采用的是近些年來正在嘗試的微創介入手術,經手術治療有52例患者治愈成功,10例死亡,由此可見,利用微創介入手術治療顱內出血能有效提高治愈率,降低患者死亡率。
通過分析發現,微創介入清除顱內出血有以下好處:首先其取得的臨床效果明顯,且療程短,手術所產生的創作小,清除血腫的概率大大提高,降低了患者的病死率;其次,本案中在術后利用中藥制劑進行殘留血液的引流,能夠將血腫徹底清除,防止了出血的復發;再次,微創介入術結合軟、硬通道,提高了手術定位出血靶點的正確性[5];最后,微創介入術選擇的穿刺靶點位于血腫位置的1/3處,能將血腫盡量清除。因此,微創介入清除顱內血腫對于治療顱內出有著顯著的臨床療效,但其所要求的技術及能力水平較高。
參考文獻
[1] 劉振川,孫成表,孫玲微創介入顱內出血(血腫)清除技術在神經內科的應用研究[J]腦與神經疾病雜志,2009(04)
[2] 林柏和微創顱內血腫清除術200例分析[J]中國誤診學雜志,2010(11)
[3] 許從甫,許琳微創清除技術在腦外科的應用[J]河南外科學雜志,2010(01)
【關鍵詞】微創介入顱內血腫清除技術;神經內科;臨床應用
就目前水平而言,臨床上針對顱內血腫患者的治療以內科保守治療為主,這種治療方法雖然風險較低,但治療效果欠理想[1]。隨著科學的進步與醫療水平的發展,臨床上逐漸采用手術方法來治療顱內血腫,其中以微創介入顱內血腫清除術的療效最為突出。為了進一步了解微創介入顱內血腫清除技術的臨床應用效果,文章選取了我院神經內科收治的80例顱內血腫患者并對其展開研究,詳細情況如下文所述。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從2011年11月~2012年10月這一時期內因顱內出血而被收入我院神經內科接受治療的患者中抽取80例作為本次研究的觀察對象,所選取的患者的年齡均在46~84歲的范圍之內,平均年齡66.7±3.4歲,其中,男性患者48例,女性患者32例。基礎疾病:高血壓42例,糖尿病22例,冠狀動脈性心臟病16例。CT檢查結果:硬膜下血腫14例,硬膜外血腫10例,腦出血56例。術前意識障礙分級結果:輕度24例,中度38例,重度18例。選取標準:(1)所選取的患者的一般資料無明顯差異,具有可比性;(2)所有患者均未患有影響本次研究的其他疾病;(3)所有觀察對象及其家屬均接受本研究的治療方案,并已經簽署知情協議書。
1.2 方法
(1)術前準備:對患者進行備皮處理,剃光手術部位頭發;按照CT結果對手術部位進行定位,運用立體定位向技術以患者顱內血腫中心為靶點,以此確定穿刺部位,穿刺部位應當選在血腫距離頭皮最近且無大血管以及重要功能區的位置。
(2)進行手術:以手術穿刺部位作為中心進行消毒,鋪手術巾并實施局部麻醉后選擇適合長度的YL-1型一次性的顱內血腫穿刺針,使用電鉆驅動將針鉆一體將頭皮、硬腦膜以及顱骨;退出鉆芯,使用鈍圓型塑料針芯慢慢的往血腫部位推進,當針芯的深度達到血腫邊緣時,使用側孔接引流管抽吸,每當推進0.5cm時就抽吸一次,直到到達血腫中心;當術中出現新鮮出血的情況,可使用稀釋的腎上腺素對血腫進行反復的沖洗,直到引流液恢復清亮為止;將穿刺針對頂在患者的顱骨上,并安置引流管。
(3)術后觀察:在對患者開展手術后要嚴密觀察患者的生命體征以及引流液情況,記錄患者引流液的顏色、性質和量,并維持引流管通暢。同時,給予患者降顱內壓、抗感染、止血、保持水電解質平衡等綜合治療[2]。
1.3 療效判定
選擇患者顱內CT檢查報告、精神意識好轉程度以及自覺癥狀恢復情況作為判定依據,依次分為顯效、一般有效、死亡三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所述:顯效 患者CT提示顱內血腫完全清除,且患者精神意識恢復正常,自覺癥狀消失;一般有效 患者CT提示顱內血腫部分清除,且患者精神意識明顯恢復,自覺癥狀有所好轉;死亡 患者血腫清除失敗或繼發感染而死亡。
2. 結果
80例患者的治療效果如表1中所示。
采用微創介入顱內血腫清除技術的患者總存活率高達90%,且手術成功患者的顱內血腫清除率的范圍在36%~85%之間,平均清除成功率53.4%±2.1%,該方法安全有效。
3. 討論
顱內血腫是由于患者顱內出血并堆積而呈現出的一種狀態,患者出現顱內血腫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種誘發因素導致的顱腔內血管破裂,使得顱腔內的神經受到血液的壓迫從而引起被壓迫的部位發生相應功能障礙,是一類對人類健康和生命影響重大的病癥。出血顱內血腫的患者大多都患有心血管類基礎疾病,且在50歲以上的人群中發病率較高,男性患者比女性患者略多[3]。
微創介入顱內血腫清除技術的優點主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該手術中使用的穿刺針較為細小,外徑僅為2mm,對顱腦損傷小;第二,該手術方法的麻醉方式為局部麻醉,在CT的引導下進行定位,操作簡便、定位準確;第三,該手術方法的穿刺針運用了自鎖固定通道技術,能夠長久固定在顱腦血腫中心立體空間的靶點,直到血腫清除,不會損害患者的神經,且密閉性好、不易出血、感染率低;第四,該手術方法對腦組織的損傷較小,且能夠將患者顱骨板障保存完整,減輕患者的痛苦,降低相應的并發癥。最后,該方法能明顯縮短患者康復期,降低死亡率。
綜上所述,微創顱內血腫清除技術應用于神經內科患者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且安全性較高,值得進一步在臨床上推廣。
【參考文獻】
[1] 劉振川,徐立明,趙仕欣,王文英,張健,程宗平,盧立志,張繼振,孫成表,孫玲. 微創介入顱內出血(血腫)清除技術在神經內科的應用研究[J]. 腦與神經疾病雜志. 2010(08):109
我叫xxx,現年xx歲,住xxx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系xxxxxxxx公務員。
我于xxxx年xx月xx日,因為違犯了計劃生育的規定,被單位給予xx處分,我作為公務員,犯了不應該犯的錯誤,在單位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被處分后,我痛定思痛,認真作了自我反省,并按期交納了相關的社會撫養費,通過近期的學習,使我的思想有了提高,因此,按單位規定,特此申請撤銷對我的處分。
禮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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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凼中學政教處:
本班于XX 年 月 日收到學生 的撤銷行政處分申請書,經核查,泥凼鎮中學200 年 月 日第 號文對該生的 處分,現已滿 個月,且該生在此期間無違反校規校紀行為,經組織有關人員對其品行量化綜合測評得 分。已具備《泥凼中學常規班學生行政處分撤銷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特提出撤銷對 同學的 處分意見書,請予審核。
班主任:
200 年 月 日
政教處審核意見
泥凼中學政教處
XX 年 月 日
撤銷行政處分決定書
本處于200 年 月 日收到 班班主任呈報的撤銷 學生行政處分意見書,經審核,該生已具備《泥凼中學常規班學生行政處分撤銷辦法》規定的撤銷條件,且符合相關程序,現決定撤銷泥凼中學200 年 月 日第 號文對 同學的 處分。
興義市泥凼鎮中學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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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生受行政處分滿一年者,可向系里提出書面申請。
2、 申請書內容包括:
(1)受處分的時間、原因及處分種類。
(2)解除處分的理由即應有顯著進步表現。
(3)顯著進步表現材料 。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復婚,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方為合法婚姻關系。依法履行登記的婚姻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縣級經上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工作的主管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
第四條、各部門、各單位有責任協助婚姻登記機關做好婚姻登記工作。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應教育和監督當事人遵守《婚姻法》,并如實為合法的婚姻登記申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不得借故限制和拖延。
第二章、婚姻登記機關
第五條、辦理國內公民之間婚姻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民政局,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距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較遠,交通不便的縣級以上廠礦、農林場等企事業單位,經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可指定專人辦理本單位人員的婚姻登記,縣、市民政部門負責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婚姻登記機關要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并在本轄區內公布。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可設立專職或兼職婚姻登記員。鄉(鎮)婚姻登記員一般由民政助理員擔任。
婚姻登記員須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才能承辦婚姻登記工作。
第八條、婚姻登記員必須做到:
(一)正確掌握《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政策,熟悉業務;
(二)積極宣傳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
(三)堅持原則,支持和保護合法婚姻,敢于同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作斗爭;
(四)熱情接待申請婚姻登記和咨詢的人員,認真辦理婚姻登記;
(五)遵守紀律,不徇私情,不以權謀私。
第九條、《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及婚姻登記員證書,由省民政廳統一印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加蓋印章,交所屬婚姻登記機關使用。《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應在證書與照片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后方為有效。
婚姻證書涂改無效。
第十條、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離婚、復婚登記,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可按規定收取婚姻登記費。婚姻登記費用于婚姻證書工本費、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費以及婚姻登記工作的其它開支。
第三章、結婚和復婚登記
第十一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填寫結婚申請書,不會寫字的,可委托他人代為填寫,由本人簽名或按指印。申請時須持下列證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尚未實行居民身份證的地方持戶口簿或戶籍證明(下同);
(二)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外地居民,應持本人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須持離婚證件;
(三)申請結婚當事人近期二寸兩人合影相片或大一寸單人半身正面免冠相片三張。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或軍人駐軍所在地,或一方父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如來不及到所在部隊開證明,可憑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對審查確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日期為結婚日期。對準予再婚登記的,應收回離婚證件,或在離婚證件的明顯處注明何時何處與何人結婚,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后交還當事人。
第十四條、申請結婚當事人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證件時,登記機關查實后可將情況注明于結婚申請書的“提供證件情況”欄內,按照規定程序,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五條、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麻風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十六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結婚登記程序予以辦理,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并在結婚申請書上注明“恢復結婚”四字,以備查考。
第十七條、具備合法婚姻條件的男女雙方,過去未領取《結婚證》而同居,現在要求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結婚規定辦理,發證填寫補辦登記的日期。
第四章、離婚登記
第十八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填寫離婚申請書。申請時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須持《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以及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確認符合《婚姻法》關于離婚的規定,應即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不能久拖不辦。
對領取《結婚證》后尚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關系的,按離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申請離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一方提出離婚的;
(二)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不成協議的;
(三)未取得《結婚證》而非法同居的。
第五章、婚姻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婚姻登記機關要建立健全婚姻檔案制度,妥善保管婚姻登記申請書和有關證件,做好婚姻登記記錄。如婚姻登記機關的檔案管理條件不具備的,可由其所在地的縣、市民政局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遺失《結婚證》、《離婚證》的婚姻當事人,有正當理由需要證明夫妻關系或已解除夫妻關系的,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核婚姻登記檔案,確認當事人在此辦理過婚姻登記的,可發給《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婚姻檔案,向需要了解當事人婚姻情況的公安、司法等機關出具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離婚、復婚)的證明。
第六章、違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婚姻當事人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要如實提供。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已登記的婚姻是違反《婚姻法》的,應宣布該婚姻登記無效,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并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抄送當事人的有關單位和上一級發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對偽造、變造婚姻證件的,冒名頂替他人申請結婚、離婚登記的,為婚姻當事人出具假證明的,包辦、買賣婚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婚姻登記機關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應進行批評教育,動員其補辦結婚登記。如當事人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動員雙方暫時分居。經教育仍不分居或補辦結婚登記的,應根據不同情況由婚姻登記機關處以罰款,并按《廣東省罰款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同時責成其分居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婚姻登記員違反《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徇私枉法、瀆職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民族自治州、縣的婚姻登記,可根據《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的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分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三條、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條、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十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第十一條、為收養關系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并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第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證、解除收養關系證明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正文】
一、實例與問題
某有限責任公司有23 名自然人股東。該公司因引資需要,與公司外的第三人丙簽訂股權收購意向書,約定由丙接受部分股東的股權。公司召開股東會對該意向書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為 20 票贊成、2 票棄權、1 票反對。甲投反對票并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但乙等多名股東仍依照意向書內容與丙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但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甲為此提起訴訟,公司遂再次召開股東會表決撤銷股權轉讓協議,表決結果為 19 名股東同意,包括甲在內的 3名股東拒絕投票表決。乙等人隨后與丙簽訂了解除原股權轉讓協議的協議,并同時將甲匯來的股權轉讓款退還,表示撤回轉讓股權的意向。甲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確認乙等人與丙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2.乙等人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的同等條件向甲轉讓股權,并協助甲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
3.由乙等人、丙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在訴訟中,乙等人經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又將股權以高出原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價格的數倍轉讓給丙,并辦理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該案是股權優先購買權與股權自由處分權發生對抗的典型案例,至少可引申出以下待討論的問題:
1.股權優先權人與轉讓股東之間合同成立的條件與成立的時點為何。
2.轉讓股東在股權優先權人主張權利后,能否撤回轉讓意向。
3.股權優先權人能否以受讓股東的身份對抗第三人并向法院申請股權強制執行。
4.股東會能否以重新表決的方式對抗股權優先權。
二、權利對抗的癥結:股權優先權性質的認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由于法律未明確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導致類似案件的審判方向出現分歧。
形成權還是請求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1]請求權則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為該權利內容的利益,而必須通過他人的特定行為實現自己的利益。[2]
1.形成權說認為股權優先權為特別法上的形成權,其形成效力表現在:轉讓方與第三方成立股權轉讓關系時,一旦優先權人主張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就能使優先權人與轉讓方之間按同等條件產生買賣合同關系。[3]法律賦予優先權人附條件的選擇權,即享有選擇是否依照轉讓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主張購買的權利。一旦條件成就且主張購買,優先權人與轉讓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就立即成立且生效,并不給轉讓股東抗辯和反悔的機會。當股權優先權的法律性質為形成權時,優先權即為承諾權。
2.請求權說將優先購買權的客體定位為締約優先權,認為當出賣人將標的出賣時,其實質上是向不特定主體發出了一個附條件的要約邀請。此時,如果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實際上就是向出賣人發出一個要約。出賣人負有在同等條件下與優先購買權人訂約的義務。[4]2009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2 條、第 24 條進一步將優先購買權的性質定性為附強制締約義務的請求權。當該權利受到侵害時,承租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享有強制締約請求權,兩種請求權競合,承租人可以選擇一種請求權予以主張。[5]
3.雖然附強制締約義務的請求權與形成權均以締結強制性合同為目的,但實踐中將優先購買權定性為形成權顯然更有利于對優先權人的保護。
其一,如將優先權人主張購買的行為視為要約,則轉讓股東通知購買的行為構成要約邀請。但轉讓股東向其他股東發出的購買通知,通常以喚起其他股東與之訂約為目的,而非僅為意思通知。通知中一般都較為具體明確地列明其與第三人締結的合同的主要內容,尤其是價格條件。因此,從表現形式上看,更宜定性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
其二,賦予強制締約義務時,請求權人仍需等待對方的承諾才能成立合同,在轉讓股東拒絕承諾時,會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及締約過失責任的競合,但二者均以過錯為構成要件。而形成權的行使可使合同直接成立生效,轉讓股東的拒絕承諾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賠償責任的競合,優先權人可依據生效合同主張債權(或物權)請求權。[6]在法律未賦予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撤銷合同及變更判決[7]的救濟方式時,定位形成權顯然對優先權人更有利。
其三,附強制締約義務的請求權多以能夠實際履行為條件,并以強制履行為主要救濟手段,如郵政、電信和醫療行業等,但優先購買權為債權性質,且債權轉讓行為通常只是物權處分行為的原因行為,在股權轉讓合同不能強制履行的情形下,將優先權定性為附強制締約義務的請求權,意義不大。
債權性質的形成權還是物權性質的形成權
如將股權優先購買權定性為形成權,則需進一步區分該形成權是債權性質的形成權還是物權性質的形成權,不同的定性同樣會導致判定結果的南轅北轍。
1.債權性質的形成權僅產生強制性合同成立的效力。[8]股權轉讓協議的債權效力與股權處分行為的物權效力彼此獨立,優先權人僅享有合同履行請求權。如轉讓股東拒絕履行或執意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優先權人可享有的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該債權請求權不能對抗在先發生的股權變動行為,如股權處分行為已經完成,則優先購買權消滅,優先權人再要求確認其為公司股東并申請強制執行回轉股權,就難獲支持。
2.物權性質的形成權產生強制性股權變動的效力。優先權人主張權利后成為受讓股東,股權歸其所有,辦理公司內部股東名冊變更以及向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均系后續性的程序要求。轉讓股東如拒絕受領股權轉讓款,或拒絕履行股權移轉協助義務時,優先權人可訴請法院要求確認股權歸屬并申請股權強制執行。[9]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1 條已明確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還原為債權,理由是依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并未將優先購買權規定為物權的一種,該權利因此不具有“對世性”。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規定對股權優先權應同樣適用。
三、不當權利對抗的后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即使時間在前,該合同的性質亦應為附停止履行條件的合同。一旦其他股東主張優先權,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合同應停止履行,轉讓股東應按其與第三人約定的內容向優先權人履行股權轉讓義務,非有法定或約定事由不得解除合同。如轉讓股東撤回轉讓意向,或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且不具有合理權利抗辯事由時,就應向優先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股權變動的時點
優先購買權的債權性質決定要約與承諾的一致并不能當然導致股權轉讓的法律效果,股權轉讓被分成了原因行為及處分行為兩部分,而行使優先權達成強制性合同僅構成股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對于股權處分行為的生效時點應如何確定,目前大致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應以股權交付為準,可以以交付出資證明書等證明文件為股權交付方式。[10]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變動生效應當以內部變更登記為準。[11]鑒于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行股票,因此無法以交付股票或背書轉讓股票的方式界定股權變動時點,前一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出資證明書非流通證券,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僅是原股東實際出資的證明,該證書并不具有設權性質,因此將交付出資證明書作為認定生效的時點,缺乏法理依據。后一種觀點以公司變更登記的時點為生效時點,但公司內部變更登記是股東向公司行使的債權請求權,將公司的審查與變更手續作為界定股權處分的生效時點,具有不確定性,不利于對受讓股東權益的及時保護。
基于前述原因,建議考慮以轉讓股東填寫并交付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申請書的時點作為認定股權處分行為生效的時點。一般情形下,如轉讓股東接受股權價款,就應視為其已經放棄原股東身份,交由受讓股東接替。但為了防止出現本案中轉讓股東將優先權人支付價款又全額退回情形,以交付變更登記申請書的時點作為認定基準就更為妥當,其效用在于確認轉讓股東已同意接受股權價款。該申請書應載明轉讓股東自愿且申請公司將股權變更登記至受讓人名下的內容。交付該申請書的行為視同于股權交付行為,在完成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后可產生對抗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效力,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還可產生對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公司對該申請書僅負有形式審查義務,如公司未及時辦理內部變更登記,受讓人可訴請要求變更股東名冊的記載。
單一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形式
將股權優先權定性為債權性質的形成權,給予了轉讓股東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代價換取自由決定股權流向與歸屬的一定空間,從而緩解了優先購買權強制締約的絕對性。
優先權人主張權利后,轉讓股東拒絕向其履行股權轉讓義務的,既構成違約,也構成對法定權利的侵害。此時,優先權人既可主張違約損害賠償救濟,亦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救濟,二者擇一行使。雖然實際履行也是違約救濟的方式之一,但在轉讓股東拒絕履行的情形下難以適用。這是因為,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由優先權人支付轉讓價款,由轉讓股東將股權轉移至優先權人名下。訴請要求轉讓股東承擔實際履行責任,就是訴至法院請求以確認判決強制執行股權,而賦予優先權人得以訴請實現實際履行的權利,即等同于視股權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性質。此時亦可援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認定已構成合同強制履行不能的法定情形。
損害賠償責任的數額范圍
股權優先權與承租人優先權相比,其損害賠償數額較難確定。承租人優先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至少可以包括購買同等條件的房屋所多支付的價款和購買其他房屋的締約成本。[12]而股權優先權是由股東權派生出來的,它與純粹的物權及物權化的租賃權有別。它不是基于對標的物的所有、占有和使用,而是由于股東對公司法人出資,取得股東資格后而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13]如何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確實是一個難題。
山東省實施《婚姻登記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準、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的《婚姻登記辦法》,結合我省婚姻登記工作的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復婚,必須依法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第三條 各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均應如實為本單位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協助婚姻登記機關做好婚姻登記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公民婚姻自由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登記員
第四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業務主管部門是縣級以上民政部門。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必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辦理婚姻登記。積極開展《婚姻法》等有關法律和計劃生育、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及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要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每月登記的時間在農村不得少于三天,在城市不得少于六天,并在本轄區內公布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時間。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員(以下簡稱婚姻登記員)須由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民政干部擔任。婚姻登記員在履行公務時,要出示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婚姻登記員證章。
第八條 婚姻登記員必須做到依法辦事,廉潔奉公,業務熟練,服務熱情。
第三章 結婚和復婚登記
第九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或復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或復婚登記。
第十條 申請結婚登記時,男女雙方應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以及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并附男女雙方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合影或一寸單人照片三張。離婚后申請再婚或復婚登記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男女雙方應持指定醫療單位出具的《婚前體檢證明》。
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使用時,應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印章。
第十一條 婚姻當事人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而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除持第十條規定應出具的證件外,還應持父或母所在單位或戶籍地村(居)民委員會員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男女雙方的結婚申請,應進行審查。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不得隱瞞。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麻瘋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十四條 凡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有關結婚登記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有關結婚登記規定的,不予登記,但應向當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記入《結婚登記申請書》“審查意見”欄內。
第十五條 對要求復婚的當事人,按結婚登記的規定辦理,并將情況書面通知原辦理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在辦理復婚登記發給《結婚證》的同時,應收回《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離婚證件。
第十六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當事人確實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主動同有關單位聯系。經疏導無效,當事人仍不能取得申請結婚登記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可將調查情況在《結婚登記申請書》“提供證件情況”欄內注明,并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七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其指定醫療單位在實施檢查過程中必須按規定進行,并出具《婚前體檢證明》。如不按規定執行,婚姻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有權制止。
第四章 離 婚 登 記
第十八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可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件。
第十九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及時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可進行調解。經審查和調解,證明當事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應準予離婚,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并書面通知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
第二十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凡一九五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公布后,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提出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現役軍人和有特殊規定人員的婚姻登記
第二十二條 軍隊干部、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時,需持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民政部統一制發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家探親期間申請結婚,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具證明,可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需持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男不足26周歲、女不足24周歲的民航空勤人員;年齡不足30周歲的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組織未批準結婚的國家隊運動員,婚姻登記機關應教育當事人遵守有關規定,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十五條 出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要求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公費留學生可持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婚姻狀況證明;自費留學生可持本人護照和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本人在國外期間婚姻狀況證明,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十六條 沒有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契約華工,要求與國內公民結婚的,可由居留地公證機關出具在居留期間無配偶的公證書。對于出國(出境)前的婚姻狀況,仍由原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
第二十七條 犯人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犯人在緩刑或假釋期間,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可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第六章 外國人、華僑、澳港臺同胞的婚姻登記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持《英國本土公民護照》或其他國家護照常駐香港的中國血統外籍人)同中國公民的婚姻登記,由濟南、青島兩市民政局按民政部頒布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負責辦理。
第二十九條 與我國無外交關系國家的公民要求與我國公民結婚的,其婚姻狀況證明須經與當事人所屬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外交部或駐我國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條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的婚姻登記,均按民政部頒布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幾項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持《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中國同胞申請同內地公民結婚時,按香港同胞同內地公民婚姻登記的規定辦理。澳門同胞申請同內地公民結婚時,應持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作為婚姻狀況的有效證書。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和外籍華人所持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華僑所持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到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限期從公證之日起三個月有效;經我使、領館認證后,從認證之日起有效期半年。香港、澳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在內地使用時,自該證明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第三十二條 各國駐香港領事館為其在香港居住公民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在內地使用時必須經該國駐華使館加簽確認,并從加簽確認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第三十三條 已在大陸定居的臺灣同胞與大陸公民結婚,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來大陸探親、旅游、經商的臺灣同胞與大陸公民結婚,由濟南、青島兩市民政局辦理。
第三十四條 男女雙方都是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或上述幾種人之間相互通婚,在我省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分別按外國人、華僑或港澳臺同胞結婚登記的有關規定,由濟南、青島兩市民政局辦理。
第七章 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五條 婚姻當事人因丟失婚姻證件,需要證明夫妻關系或已解除夫妻關系時,可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時,當事人應持本人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以及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申請理由在《婚姻狀況證明》的“備注”欄內注明),并附當事人近期半身免冠一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此辦理過婚姻登記,應將當事人的申請及核查婚姻登記檔案情況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對過去婚姻登記機關未有建立檔案,而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當事人可持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向公安、司法等機關提供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離婚、復婚的證明。
第八章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機關是縣、市、區民政部門。
縣、市、區民政部門設立檔案室,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婚姻登記檔案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應將婚姻登記檔案整理立卷,定期向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機關移交。
第四十條 婚姻登記檔案存檔的主要內容是:婚姻狀況證明;結(離)婚登記申請書、出具夫妻關系(解除夫妻關系)證明申請書;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或復婚后對原辦理結(離)婚登記手續的婚姻登記機關發的書面通知;收回的結(離)婚證件;《婚前體檢證明》以及涉外婚姻登記中的其他各種保證書、協議書或證明材料等。
第四十一條 婚姻登記檔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證明材料齊全、整潔,各項內容填寫無遺漏。
(二)立卷規范,有目錄,并按時間順序編號。
(三)檔案管理機關接收檔案后,要登記造冊,并按行政區劃、時間順序分別存放保管。
第九章 處 罰
第四十二條 婚姻登記員利用職權違法亂紀的,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由業務主管部門撤銷婚姻登記員資格,收回婚姻登記員證書和證章;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不依法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及制造假證明或利用職權干擾婚姻登記機關執行的有關責任者,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應酌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在登記時弄虛作假申請登記的,應予以批評教育。已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宣布該項婚姻登記無效,并收回《結婚證》。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的,為非法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可責成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有關結婚規定的,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應責令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當事人不符合有關結婚規定的,應令其分居。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由省民政廳按民政部規定的式樣統一印制。由縣級人民政府加蓋印章(辦理外國人同中國公民的婚姻登記須加蓋濟南或青島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專用章)及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第四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或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時,按省民政廳、財政廳、物價局統一規定的標準收費。任何單位不得利用婚姻登記亂收費或自行提高收費標準。婚姻登記的收入,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建立專帳,專項用于婚姻登記業務建設,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八條 建立婚姻登記統計制度。婚姻登記機關每季度末將婚姻登記情況統計后報縣、市、區民政局,縣、市、區民政局每半年一次將婚姻登記情況報市、地民政局,并由市、地民政局匯總后報省民政廳。
第一條 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勵干部、職工購房,改善居住條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條例》以及《關于廣州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的實施方案(試行)》,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借款人是指具備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請的自然人。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指按規定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或住房貨幣分配制度的職工,以在本市購買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實行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的政策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具體辦理;并委托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年度貸款計劃由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是指按規定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或住房貨幣分配制度的職工。
第七條 貸款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件;
(二)具有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參加住房貨幣分配的證明;
(三)銀行存款達到所購住房總價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簽訂了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六)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每個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辦理貸款,每筆貸款額度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借款人在離、退休年齡內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所獲得的住房貸幣分配補貼總額計算;其配偶、同戶成員或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經本人同意,也可以計算其份內額度;
(二)經不高于所購住房評估價值的80%計算;
(三)最高貸款額暫定為16萬元,今后,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整。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不足時,借款人可向受托人申請商業性購房抵押貸款,并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應到受托處填寫借款申請書,并連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交受托人審查。
第十三條 受托人審查同意后,將借款申請書連同有關資料送委托人審批。
第十四條 委托人審查批準后,借款人按規定辦理房屋抵押及保險等有關手續,并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章 貸款抵押、償還
第十五條 借款人必須將所購住房用于貸款抵押,以預售房產(期貨)作抵押,應將預售房屋合同和市國土房管局出具的抵押登記備案證明交受托人保管,預售房單位在辦好《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并交受托人保管之前,如借款人違約,預售房單位承擔連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責任。
第十六條 抵押房產的價值以具有資格的廣州市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價格為準;未經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產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贈予。
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辦理房公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同時,又申請了商業性購房抵押貸款的,對所購房產進行處分時,所得款項須按比例償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到期的貸款本息,超過銀行寬限期仍不償還的,受托人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十九條 貸款采取按月償還方式。如借款人連續6個月沒有按借貸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受托人有權通知預售房單位內代為償還。
第二十條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受托人應在三十日內將抵押房地產權證及其他權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分:
(一)借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條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嘗還本息;
(三)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其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其繼續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措款合同之條款。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經協商采取作價轉讓或拍賣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除與處分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及違約金、賠償金;
(四)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委托人、受托人有權向貸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抵押物及貸款保險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簽訂前,必須到受托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指定險種的抵押物及貸款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少于借款額;并將受托人列為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抵押物及貸款保險期限應與抵押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險合同,否則,受托人有權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保險期間,抵押物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因借款過錯而造成的損毀,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應保證貸款專款專用,否則受托人有權提收回貸款。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事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原合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七條 借貸方之間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獲得貸款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貸款資格,由受托人追回已發放的貸款,并由委托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追究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出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其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縣級市可參照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