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18 14:05:37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監督管理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關鍵詞】精細化管理;公路質量;監督管理
1影響公路質量原因分析
1.1人為因素
在質量監督管理中,人為因素往往是最重要的因素,它會對質量產生巨大的影響。如果監督人員在工作中,沒有一個很嚴肅認真的態度,沒有質量意識,那么就不會嚴抓管理,就會對工程質量有一定的影響。如果技術人員沒有質量意識,就不能在工作中嚴格要求自己,無法確保做到規范化標準。如果施工人員沒有質量意識,就無法保證工程質量,就容易出現偷工減料的現象。因此,要想保證質量,做到精細化,就要在各個環節注意,確保每個環節都萬無一失。
1.2材料因素
材料在施工過程中占據重要地位,它是物質基礎,是影響工程質量的關鍵因素。因此,在質量管理中,要注意對材料的把關。如果材料出現問題,那么在施工過程中就會出現很多問題,即使最后建成,在質量方面也依然存在很多漏洞,隱患。現在有一些單位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注重質量,使用低價的不合格材料,這樣一來,后果不堪設想。
1.3方法因素
方法因素指的是在施工過程中采取的施工方案,組織,工藝,檢測等。方案是否科學合理,將直接影響工程的進展,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工程周期的長短。方案的制定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首先,要考慮現場實際,從管理,技術,組織,經濟等角度進行考慮分析。其次,組織方面也要圍繞質量,科學組織,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做出調整。再次,工藝方面,是施工過程中的具體指導安排,它直接影響工程的質量。因此,要做到具備可操作性。最后,檢測方面,雖然檢測看起來是施工過程中的最后一步,但仍然十分重要。
2精細化在公路質量管理中的應用
2.1高標準嚴要求,全面推行精細化
項目管理就是為了實現質量目標,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要向管理工作要效率,所以就要做到精細化管理。通過精細化管理將任務目標細化,分解,然后落實。在各個環節都要做到精細化,這樣才能保證質量。
2.2精細化加強公路施工前的監督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前的監督管理經常會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1)監督合同文本。重點是監督設備的采購合同,重要材料的采購合同,在合同中就要落實精細化管理,對各個建設主體用法律效力來進行管理和約束,實現法制化和規范化。(2)監督管理招標活動。重點對材料采購,施工單位等的招標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將質量監督與市場監督結合起來,運用質量監督審查來有效促進各競爭者之間的良性競爭。(3)監督管理有關設計文件。勘察設計文件也是整個工程中一個重要部分,如果勘察設計文件不過關,那么施工過程中就會出現各種問題,因此要對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嚴格把關與審查。
2.3大力開展優質工程創建活動
(1)加強工程的建設管理。要將精細化的理念滲透到各個環節,促進規章制度的不斷完善。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工程工期,防止單方面追求進度,輕視管理,盲目趕工期的現象發生。(2)提高安全責任意識。要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分管領導部門安全監督責任制,完善安全防控措施,健全各應急保障體系。(3)對施工及技術人員進行管理。首先,要從思想上糾正工作人員中存在的不正確的觀念,提高他們對質量的重要性的認識,樹立質量與安全同等重要的觀念。其次,要對重點環節進行監管,確保工程質量。(4)開展質量檢測工作。要深入了解工程質量,不能只從表面進行監督管理,要做到對每個項目都有一定的檢測意見。在2013年實施的公路工程中,就充分運用了精細化管理的理念,嚴格按照“建一流工程,創一流質量”的要求,精心組織,科學施工。首先在材料的控制上就嚴格要求,材料必須各種證件齊全,如果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現材料不合格,及時清出現場。然后在施工過程中各個方面都注意精細化管理,最終完成任務,并達到了很好的效果。
3加強公路質量精細化管理的措施
3.1加大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
要加大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構建學習型隊伍。首先要讓管理人員樹立起質量意識,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其次要技術人員學習先進的施工技術,保證技術過關,而且要做到理論聯系實際,不能紙上談兵;最后施工人員要加強施工技術規范,提高其工作水平。
3.2加強對施工材料的質量監督
做好對原材料的質量監督,一是要求各單位對材料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深入了解,將各方面綜合考慮之后,選擇合適的廠家。二是對原材料進場做好檢測,防止不合格的材料進入。三是在施工過程中做好對材料的監督,對施工中重要材料進行動態跟蹤,為保證工程質量打好基礎。
3.3在質量監督中重點抓現場
在整個工程中,現場的監督管理也起到了關鍵作用。一是要對進場的材料進行嚴格監管,保證機械設備過關。二是對重點項目等進行全方位的現場監督。三是要加大對工程的巡查力度,消除安全隱患,使質量自始至終都能受到嚴格控制。
3.4精細化加強竣工后的監督管理
工程在初步建成之后,并不是就可以算結束。竣工后的監督管理也極為重要,它能夠確保公路工程實現可持續發展。首先,要監督施工單位及時整理竣工后的資料,確保資料的可靠性。其次,要時常檢查已竣工的工程,確保其可以安全投入使用,防止日后出現工程事故。最后,要嚴格路基驗收,檢驗各項指標是否合格,若有一項不合格都不能投入使用。
4小結
精細化管理是一種理念,更是一個需要長期堅持的過程。通過精細化管理,能夠提高工作人員的質量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公路質量,值得在公路質量監管中推廣應用。
作者:裴麗蓉 單位:山西省長治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在現代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內,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由于公訴權的性質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檢察權帶有一種與生俱來的“監督性”。一方面,檢察機關應當監督警方的偵查。另一方面,檢察權的產生,也是為了維系現代司法制度彈劾主義的結構,防止審判糾問化。應當說,在上述公訴權意義上的制約監督作用,已普遍得到認可。而爭議的焦點是檢察機關對于法院是否應當具有訴權以外的監督權。這是檢察機關審判監督問題的實質,也是中國檢察監督制度中最實質性、最有爭議的問題。為了保持準確的問題聚焦從而保證清晰的思路與合理的結論,應當區分檢察機關的訴權與訴訟監督權,在此基礎上,將訴權問題納入訴訟法專業問題研究,將訴訟監督權問題納入檢察監督問題來討論。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抗訴,以及刑事審判中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提出監督意見,屬于本文所論的檢察監督問題范圍。
在偵查、公訴權之外設立法律監督權,這在中國傳統法制模式中無法找到淵源,也不能從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法律制度中獲得借鑒,中國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模式來源于前蘇聯。蘇聯模式的檢察監督制度,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以檢察機關監督為“最高監督”,從而突出了檢察監督的地位;二是實施一般監督。中國的檢察制度建設在一定程度上搬用了蘇聯模式,但不定位為最高監督,也不采用對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進行普遍監督的所謂“一般監督”制度,卻保留了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保留了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實施監督這一有異于其他國家檢察制度的特殊做法。中國檢察監督制度的建構和運作呈現出以下幾個突出特點:一是憲法地位與實際的法律地位脫節;二是法定功能的支撐手段嚴重不足;三是在運作中受到強有力的司法抵抗而步履艱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存在的上述問題,嚴重影響了這一制度設立的意義,背離了法律制度設置的效率性與效益性原則,其內耗性與無效率性,嚴重浪費了法律資源,損害了法律制度的和諧統一性與其在民眾中的公信力。
對一項既存制度現實價值的評價應主要采用社會學的標準與方法。一是考察其社會功用;二是分析其社會基礎。就社會功用而言,不能否認,檢察監督制度目前尚有其積極的意義,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支持檢察監督乃至其他外部監督的社會原因,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目前確實有必要加強對法院的監督。這種監督在法理的合理性上不僅是一種理論的分析,它直接關系到一個制度的運作效應,還包括它的制度平衡與價值平衡性。在抗訴制度法理合理性上最突出的負面評價,一是對司法權威與既判力的影響;二是可能對民事訴訟本身性質的扭曲。就刑事案件的法律監督,即檢察機關依法律監督機關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糾正違法的意見,存在另一個矛盾,即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是偵查與公訴機關,是代表國家的原告人,即實質上的訴訟當事人,而既是訴訟當事人又是法院的監督者,這是明顯的角色沖突。這種沖突是刑事審判中的檢察監督制度難以治愈的“硬傷”。
從以上分析,可形成以下意見:其一,檢察機關基于訴訟監督權對法院實施的審判監督,存在法理合理性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現代訴訟的基本構架與性質,有悖于訴訟運作的一般規律。從發展前景看,它的生命力可能有限;從現實狀況看,它難免在司法實踐中產生相當的負面效應。其二,鑒于目前我國的法院,在其社會位置與功用、內部構架、運作方式、法官素質等各個方面還不符合現代訴訟對法院資質包括審判能力與公正性條件的要求,可以說,它目前還處于向現代型法院發展的“培育期”。在這一時期內,法院的權威性有限,公正性有限,其獨立性也允許受到更多的限制。這一時期,檢察監督制度對于保證法院審判的公正性可能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在當前司法不公較為嚴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條件尚需培育的情況下,承認檢察監督的相對合理性,在為其設置一定支撐條件的同時,應當對其進行必要限制與改造。筆者對于我國目前的檢察機關審判監督問題提出以下兩點看法:(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事行政案件中抗訴制度在一定時間內對于保證審判公正的意義,但必須作制度上的完善以使其能夠有效運作并防止其負面效應。為此,需要著重解決三個問題:首先,檢察監督須建立和貫徹“既要實現司法公正,又要維護審判權威”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為此,應當限制監督范圍,將監督案件主要限制在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司法嚴重不公、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上,一味從部門的角度強調擴大監督是不妥當的。其次,為了協調好檢審關系,并保證這一制度設置的有效性與合理性,對一些具體的制度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解決目前制度規范過于薄弱導致監督無序化以及法院缺乏適當配合的問題。再次,需要改進檢察機關抗訴權的行使方式。目前抗訴決定權的行使帶有行政化和非程序化的色彩。今后應當建立嚴格的透明的法定程序,并建立類似于合議庭決定的制度,特別重要的案件抗訴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使抗訴權的行使更加審慎和合理。(二)對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在目前憲法與刑訴法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不再延展與充實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功能,使其實際被虛置。在檢察機關的一般法律定位未改變前,維持其虛置性狀態,以防止對訴訟合理性的損害。同時,應當通過法律規范確認和貫徹控辯平等的基本原則,禁止控辯任何一方在訴訟程序中超越其當事人地位扭變訴訟的結構,以實現審判中的程序。
論文關健詞:次債危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完善
論文摘要:以2007年美國次債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帶給我們的啟示為視角,通過對我國現行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受此次危機的沖擊所顯現出來的問題的分析,提出了應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擴大銀行業監管的區域合作范圍,建立和健全銀行監管協調機構及信息共享制度等對策。以此促進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葷始于2007年的美國次債危機,它已經演化為一場全球性金融危機。2008年以來,受次債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已經陸續關閉了19家銀行。與此同時,我國主要柏刊銀國次級按揭債券的投資出現虧損,根據我國相關銀行的公開信息表明:中國銀行為89.65億美元、中國工商銀行為12.29億美元尸l比外,近年來我國的房價呈猛漲勢頭,特別是在沖拐吐大城市銀行業的不良貸款已經超過萬嘴乙元人民幣。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體系、現狀和缺陷進行梳理和整合,以此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完善,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1我國現行的銀刊監管法律制度
銀行監管,其本質是尸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是調整銀行業監督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深人了解我國現行的翁折了監管法律制度,這里從立法層次上闡述了現行規范銀行業的主要法律法規現狀。
1.1銀行業監管法律。銀行業監管法律在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最高。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法律最重要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另外,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法律還有《票據法》以及《物權法》等;其他的,如與金融犯罪相關的有《刑法》。
1.2銀行業監管玫法規。銀行業監管行政法規主要是規范不同性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開展的某些業務,例如:儲蓄、票據、現金和外匯。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行政法規主要有:妙卜匯管理條例》、《儲蓄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
1.3銀行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銀行業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二者主要是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業務的方方面面,例如:電子銀行二、金融市場工具、信息披露等等。此外,各個地方的地方法規、行業自律性規范以及相關國際規則中有關銀行業監管的內容也是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共同構建起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
2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2.1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不合理。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法律法規中,行政規章所占比例過大,法律層次和效率低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中相互之間都存在著諸多不協調和不合理的地方;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制定的很多銀行監管規章過于局限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上,而沒有從提高監管質量的角度出發,實現效率監管,的衛給。
2.2立法上存在空白。債監管法律制度由于受立法滯后性的影響,加之當前金融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客觀上就出現了立法的空白,即金融立法的真空帶。我國銀行立創監管法律制度中,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外資銀行市場退出的管理力、法不夠完善以及金融機構市場的準人制度存在缺陷等。
2.3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市場退出機制的價值理念在于當銀行發生完’時,為了防止銀行倒閉,保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利益。從總體上看,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幻街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管法沖卜,我國沒有專門關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并且上述兩法的規定均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從細節上看,存在著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依據右荀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管法》,規定問題銀行的市場退出力式有接管、機構重組、被撤銷以及破產,而對予孟行良好的金融機構的主動退市行為則無任何法律規定。
2.4銀行業監管的區域合作機制不健全。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關于區域合作的相關機制是我國與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通過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形式實施的(到2008年底,銀監會與39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43個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或監管合作協議)。口可一旦出現危機,這些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的“合作”卻不盡人意。
2.5銀行業監管協調效率低、信息不暢,法律約束力不強。各金融監管部門往往會從各自立場出發制定有關監管規則并推動其執行,而對其他產業以及整個國民經濟全局的利益考慮則不全面。信息共享機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交換、溝通協調渠道不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決策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3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劉策
3.1完善銀行業監管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提高鍘于業抵御金翩雙險能力。首先,要在系統審核的基礎上清理現行的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整合一部權威性的銀行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匯編;其次,在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立、改、廢上要注重相關法律制度內部之間的協調性,使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最后,要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監管政策進行法律化,要確保監管的適時性和穩定性。
3.2引人銀行監管法律的判例法制度,彌補銀行監管立法的滯后性。由于制定法在銀行業監管領域存在著局限勝,此時引入判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有助于彌補銀行監管立法的空白和不明確之處;也有助于在銀行監管中執行統一標準,維護銀行監管之公正,從而加強銀行監管的即時性。,
3.3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坦出的法律機制,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我國目前主要采用的手段依然是行政性關閉撤銷。按照《巴塞爾楊L原則》的要求,應盡快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管。因為《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法》中都有了關于“接管”的規定,因此應該在現有的基礎以規定加以完善和細化使其月拜獷可操作性。
關鍵詞: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途徑
水利工程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程項目,在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其質量監督管理極其重要,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有利于避免水利工程項目的質量出現重大的問題,有利于促進國家資金的有效使用,有利于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因此,針對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缺陷,要積極進行分析和研究,找出相應的解決措施,促進水利工程項目質量水平的提高。
1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一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即針對工程建設中關系到公共利益的質量問題要求政府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實行建設工程監督既有政府進行一般產品質量監督的共性,又有針對建筑工程項目監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監督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和部門,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礙其執法行為,針對違反水利工程質量法規的行為,政府有權檢查并進行處理;三是政府要成為質量監督機構,政府作為依法監督行政和直接的技術責任主體,要始終處于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領導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要用科學的方法,將工程產品質量、建筑市場和現場均列入監督清單,實施全方位的監督,實現由單一實物質量監督向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監督的拓展,加強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控力度;五是進行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制度改革要保證其不斷完善,促使工程質量不斷優化,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改革要穩中求進,監督體系思想不亂,監督機制有條不紊的運行,監督力度不斷加強,穩步提高工程質量。
2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2.1監督管理機構不健全。質量監督管理過程復雜,涉及內容非常多,實際工作量較大,然而目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水利部總站和流域機構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區、市質量監督站三級管理,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專人負責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擔起監督質量管理的責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2.2監督管理的經費不足。目前我國很多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經費嚴重不足,這樣就減少了檢測開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費開支,不利于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阻礙了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2.3監督管理責任劃分不明確。雖然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中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依舊投資性質劃分了職責范圍,明確了各級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設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區域性、地域性的特點,在具體執行中引發了諸多問題,比如說,由于水利工程建設周期長,涉及的相關部門比較多,容易出現權責不明的現象,當水利工程項目出現質量問題時,各部門相互推諉,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方面沒有良好的長遠規劃,不利于水利工程項目總體質量的提高。2.4質量監督機構性質存在模糊性。目前質量監督機構由質量監督機構與其他機構合署辦公的“松散形式”組織,且職員基本是兼職,也有“專職形式”的質量監督機構。前者因職能規劃不清晰,職員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慮經費的問題,否則就難以持續和發展,難以體現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威性。2.5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夠。重視首先,由于缺乏對工程質量監督的認識,將質量監督機構和被監督單位之間的關系理解為雇傭關系或者是合同關系,不重視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質量監督的概念,將質量監督與質量檢測混淆。
3提高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的建議
3.1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應為純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一是從水利工程項目利國利民,以興利除害為主,是一項公益性事業;二是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水利工程項目投資主體是國家和地方政府,這一點在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中更為突出;三是水利工程一旦出現事故,不僅給人民群眾帶來財產和人身危害,還嚴重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質量監督機構在從政府行政職能部分分離出來時,要明確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為純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這樣做有利于質量監督機構對受監督工程的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監督管理,有利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3.2重新界定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職責。首先,水利工程建設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區域性和周期長的特點,因此,要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再單純的根據投資性質來劃分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要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恢復行政執法主體地位之后,著重把精力投放在管理上;其次,要從根本上規范質量監管機構的職責,從而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在職責界定上要維護部門規章的法定性和權威性,使流域分站、各省級中心站以及地區級監督站的職責界定分明,使行業管理工作更好地開展,有利于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水平的提高。3.3加強工程開工前的質量監督。在實際工作中部分水利工程開工前沒有按照相關合同規定。因此,在工程開工之前,主要管理人員要積極擔起責任,及時召開工程質量監督會議,要求管理人員熟悉相關的要求,并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質量控制細則,進行工程質量監督交底,科學的制定管理方法,積極探討有效開展質量監督工作的策略。3.4加大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資金投入。加大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資金投入是提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的重要支撐,保持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強制性,樹立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威,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科學合理的預算經費,改變由于收取相關企業資金然后統一運用到質量監督管理上的傳統資金管理模式,全額撥款,加強對水利工程項目監督管理的資金支撐。3.5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保證相關部門和職員將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一是要形成職責分明,權力明確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責任;二是科學合理的開展施工技術,加強對水利工程施工技術的控制;三是在落實施工技術之后發現意外的問題要及時對施工技術做出調整,確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3.6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一是要積極引進專業技術強的人才和具有豐富經驗的管理人員,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二是要定期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職員進行培訓和交流,促使職員之間互幫互助、取長補短、共同進步,從而提高職員的專業技能和素質,以更好的提高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質量。
4總結
1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一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即針對工程建設中關系到公共利益的質量問題要求政府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實行建設工程監督既有政府進行一般產品質量監督的共性,又有針對建筑工程項目監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監督具有強制性,任何單位和部門,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礙其執法行為,針對違反水利工程質量法規的行為,政府有權檢查并進行處理;三是政府要成為質量監督機構,政府作為依法監督行政和直接的技術責任主體,要始終處于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領導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要用科學的方法,將工程產品質量、建筑市場和現場均列入監督清單,實施全方位的監督,實現由單一實物質量監督向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監督的拓展,加強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控力度;五是進行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制度改革要保證其不斷完善,促使工程質量不斷優化,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改革要穩中求進,監督體系思想不亂,監督機制有條不紊的運行,監督力度不斷加強,穩步提高工程質量。
2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2.1監督管理機構不健全。質量監督管理過程復雜,涉及內容非常多,實際工作量較大,然而目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水利部總站和流域機構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區、市質量監督站三級管理,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專人負責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擔起監督質量管理的責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2.2監督管理的經費不足。目前我國很多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經費嚴重不足,這樣就減少了檢測開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費開支,不利于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阻礙了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2.3監督管理責任劃分不明確。雖然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中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依舊投資性質劃分了職責范圍,明確了各級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設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區域性、地域性的特點,在具體執行中引發了諸多問題,比如說,由于水利工程建設周期長,涉及的相關部門比較多,容易出現權責不明的現象,當水利工程項目出現質量問題時,各部門相互推諉,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方面沒有良好的長遠規劃,不利于水利工程項目總體質量的提高。2.4質量監督機構性質存在模糊性。目前質量監督機構由質量監督機構與其他機構合署辦公的“松散形式”組織,且職員基本是兼職,也有“專職形式”的質量監督機構。前者因職能規劃不清晰,職員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慮經費的問題,否則就難以持續和發展,難以體現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威性。2.5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夠。重視首先,由于缺乏對工程質量監督的認識,將質量監督機構和被監督單位之間的關系理解為雇傭關系或者是合同關系,不重視水利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質量監督的概念,將質量監督與質量檢測混淆。
3提高我國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的建議
3.1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應為純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一是從水利工程項目利國利民,以興利除害為主,是一項公益性事業;二是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水利工程項目投資主體是國家和地方政府,這一點在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中更為突出;三是水利工程一旦出現事故,不僅給人民群眾帶來財產和人身危害,還嚴重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質量監督機構在從政府行政職能部分分離出來時,要明確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為純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這樣做有利于質量監督機構對受監督工程的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監督管理,有利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3.2重新界定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職責。首先,水利工程建設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區域性和周期長的特點,因此,要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再單純的根據投資性質來劃分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要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恢復行政執法主體地位之后,著重把精力投放在管理上;其次,要從根本上規范質量監管機構的職責,從而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在職責界定上要維護部門規章的法定性和權威性,使流域分站、各省級中心站以及地區級監督站的職責界定分明,使行業管理工作更好地開展,有利于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水平的提高。3.3加強工程開工前的質量監督。在實際工作中部分水利工程開工前沒有按照相關合同規定。因此,在工程開工之前,主要管理人員要積極擔起責任,及時召開工程質量監督會議,要求管理人員熟悉相關的要求,并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質量控制細則,進行工程質量監督交底,科學的制定管理方法,積極探討有效開展質量監督工作的策略。3.4加大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資金投入。加大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資金投入是提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的重要支撐,保持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強制性,樹立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威,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科學合理的預算經費,改變由于收取相關企業資金然后統一運用到質量監督管理上的傳統資金管理模式,全額撥款,加強對水利工程項目監督管理的資金支撐。3.5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保證相關部門和職員將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一是要形成職責分明,權力明確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的責任;二是科學合理的開展施工技術,加強對水利工程施工技術的控制;三是在落實施工技術之后發現意外的問題要及時對施工技術做出調整,確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3.6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一是要積極引進專業技術強的人才和具有豐富經驗的管理人員,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二是要定期對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職員進行培訓和交流,促使職員之間互幫互助、取長補短、共同進步,從而提高職員的專業技能和素質,以更好的提高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質量。
關鍵詞:道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市政
1市政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管理的前期準備
1.1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完成后,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應攜帶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填寫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并按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用。
1.2制定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根據受監工程的規模和特點、投資形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質量信譽及質量保證能力、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勘察成果報告、合同,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據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情況及時做出調整。監督計劃的編制,以事前控制為主,以監督各質量責任主體的行為為重點,來保證工程實體質量。以樣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動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市政工程施工準備階段的質量監督管理
2.1有關文件的核查
對施工前的監督管理,主要是有關文件審查的監督。根據建設單位辦理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時,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以下有關資料:1)規劃許可證;2)施工、監理中標通知書;3)施工、監理合同及其單位資質證書;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5)經批準的道路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于工程開工前對建設單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的資質核查
(1)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核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有明確規定:1)檢查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類別和等級及所規定的適用業務范圍與擬建工程的類型、規模、地點、行業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設計任務是否相符,資質證書所規定的有效期是否已過期,其資質年檢結論是否合格;2)檢查勘察、設計單位的營業執照,重點是有效期和年檢情況;3)對參與該工程的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其注冊證書有效性,簽字權的級別是否與該工程相符。
(2)施工單位的資質核查。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了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加強管理,保障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和保證工程質量,制訂了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承包單位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且不得超范圍經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承包單位的資質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相應的考核,資質升降及審查規定。
(3)監理單位的資質核查。①檢查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類別和等級及所規定的適用業務范圍與擬建工程的類型、規模、地點、行業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資質證書是否有效,其資質年檢結論是否合格。②對參與該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資格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其注冊證書有效性,專業是否與該工程相配套。
(4)檢測單位的資質核查。①核查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格認可證書》和《計量認可合格證書》。資質證書是否有效,其年檢結論是否合格;②核查檢測單位的營業執照,重點是有效期和年檢情況3)對檢測單位的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其注冊證書有效性。
3市政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監督管理
3.1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將工程發包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具備相應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發包工程時,應該根據工程特點,以有利于工程的質量、進度、成本控制為原則,合理劃分標段,不得將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各系統肢解發包給幾個施工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格競標,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收取質量保證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質量,不得要求承包單位以墊支或帶資為條件進行發包,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根據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特點,配備相應質量管理人員,依據國家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并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3)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相關的設計圖紙、文件、水源、電源等原始資料,并保證所提供材料真實、準確、齊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構件和產品、設備等的采購應進行招標。采購的材料、構件和產品、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文件、合同及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或購買不合格的材料、構件和產品、設備。
(5)工程竣工驗收。收到竣工報告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技術標準和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定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圖紙、相應技術資料,合同等相關文件組織竣工驗收。
(6)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2對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設計單位是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的主要實施者,其質量行為的優劣直接關系著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的設計質量。
(1)設計單位應貫徹執行國家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和其他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按照設計合同的要求進行設計。同時還應結合我國國情和工程實際,積極采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在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中,遇到重大設計問題或國家標準尚無規定的問題,設計單位應進行方案比選,采取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設計階段提請建設單位向政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組織技術專家論證;涉及采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應當先送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并出具安全技術性能檢測報告,再將設計文件報政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技術專家論證。論證結論應當作為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的依據。
(2)設計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相應的設計業務。從事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或超越業務范圍承接業務,不得將承接的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3)設計單位應對本單位編制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工程設計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建立設計技術負責人審查制度,并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復核后簽字,加蓋單位印章。設計單位應當指派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4)認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審核意見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如因無證設計、出賣圖簽、越級設計,設計文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設計不當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將視情節輕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分,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3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標準和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定的設計圖紙及文件,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實施工程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構件或者產品、設備的生產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2)監理單位應審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準備情況。
(3)監理單位不得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推薦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構件或者產品、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的津貼、禮金和可能導致判斷不公的報酬。
3.4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承擔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或超業務范圍承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得將承接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技術標準和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定的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圖紙文件、及施工合同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發現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設計有差錯時,應當及向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3)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施工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抓好職工培訓,確保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提高企業技術素質,廣泛積極的采用新技術,以利于保證工程質量,并對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質量負責。
(4)依照合同由施工單位負責采購的市政工程材料、構件和產品、設備,其性能應當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
(5)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對工程施工應當進行質量檢查和記錄;尤其對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等隱蔽工程的施工要進行過程檢驗和最終檢驗;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工程監理等單位檢查簽字確認。
(6)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施工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印章。
(7)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竣工報告、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試驗記錄、隱蔽工程記錄、設施操作維護管理手冊和施工質量保修書等竣工資料。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未經政府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驗收備案或者經驗收不許備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施工質量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修期限為設計使用年限,保修期從驗收備案之日起計算,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市政基礎設施道路工程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及時修復。
4市政工程實體的質量監督檢查
檢查的內容有:完成這個項目制定的技術措施、操作工藝、配備的技術文件及其執行情況;工程實體質量符合規范的程度;有關工程質量記錄文件的完整情況,包括數據有效、及時、真實、完整等。
參考文獻
[1]徐波.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監督[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
全的法律體系能對武警部隊經濟管理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完善法律體系可以保證會計監督工作有法可依,明確的法律法規在進行約束的同時還能夠提高會計工作者的危險意識,進而提高會計監督管理的工作效率,減少經濟犯罪行為。在會計從業人員選擇上,應該提高錄用標準,通過嚴格的篩選面試選擇優秀的會計工作者。不僅要注重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還有注意會計人員的從業素質,要求會計工作者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對于那些有違紀行為的會計人員,要進行嚴厲批評并做出相應處罰,用嚴格的標準規范經濟管理行為。此外,還有注意開展會計學習培訓工作,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財政知稅收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在培訓過程中提高會計工作者的思想覺悟以及職業道德意識,從而提高會計監管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2.完善會計信息審核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會計信息是會計人員進行財政監督的重要憑據,完善會計信息有利于嚴格監督相關人員的經濟行為,從而提高工作者的自覺性格。此外,武警部隊還應該將利用網絡技術對經濟往來交易進行監督管理,保證每一筆賬目都記載明確有效,提高會計信息的準確性進而提高會計監督的工作質量。提高會計工作的透明度能夠進一步提高會計監督質量,保證每一個會計工作環節都是按照法律法規嚴格開展的,從而減少財務工作中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增加會計工作的透明能夠在工作人員之間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有效的進行會計監督管理。
3.完善內部資金管理體系
武警部隊之間財務過于分散,雖然能夠提高財務工作的效率,但是也造成了會計工作漏洞從而引起違法違紀。因此武警部隊內部應該建立集中的資金往來系統,不僅能明確資金往來的過程,還能在不同部門之間起到相互監督制約的作用。是會計工作的各個環節能夠緊密聯系,為財務監管提供一個靈活有效的環境,從而提高會計監管的工作效率。
4.、結束語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時間、空間的運行規律,構成時間、空間的程序和內容,都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施工承包人通過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選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設定的經濟法律關系。施工合同由締約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過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標、合同簽訂和履行。由此可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締約交易(招標投標)階段管理和履約階段管理。
按市場經濟原則和我國合同法規定精神,當事人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自我決策、管理、實施,以實現合同目的經濟活動。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管理體制,投資體制改革現狀及建筑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的特點,政府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及合同履行活動依法實行監督。
這是因為: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首先,政府管理體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強調政企分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單位及機構都已基本脫鉤,然而,不能否認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舊習慣、舊觀念的影響還依然存在,以權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觀念遠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項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實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在主導地位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對這些項目投入資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國有資金流失、充分的發揮投資效益等問題依法實施監管顯得十分必要。
再從建設項目本身特點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產品,一般具有投資規模巨大,建設周期長,參與方多,涉及面廣的特點,而且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所以,政府對這些項目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依法實施監管,以利強化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使其在合同活動中能全面認真地貫徹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為此,國家對這類建設項目在承發包交易階段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工程承發包招標投標制度,就意味著對合同締約階段的監督又進入法制軌道。國家《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從項目性質和投資主體兩個方面做出規定: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都必須用招標的方式,遵照招投標法定程序完成締約過程,達成合同關系。顯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監管的工作重點放在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上。《招標法》第七條又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除了要自覺執行招標投標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外,還要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招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有關當事人應當服從與配合,包括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如實提供資料,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對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正確理解施工招標項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及其相互關系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或者說實質性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訂立過程即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來完成的。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就意味著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工程承發包交易全過程,完成這一過程主要包括:當事人(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投標人響應招標文件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按評標標準選擇中標人應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按當事人訂立合同方式來描述這一過程即為: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也就是說,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通過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來完成的。
要約邀請: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邀請,招標人希望投標人能響應招標文件并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復雜的法律性文件,它不僅依法規定了完整的招標程序,而且還提出了各項具體的技術標準、交易條件、評標標準,規定了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基礎性文件。因此,招標法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及內容都提出了統一的規范性要求,對可能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內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規定。
投標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送投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為:
(1)投標文件是對招標人招標文件的響應,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約招標人承諾,要約人即受意思表示約束。
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時限之內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的行為是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履約人做出;
(2)承諾須向履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履約的有效期內做出。
從以上論述可以不難了解,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當事人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其本身就是締約階段的一種合同行為。
2、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從合同法的一般理論來講,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但是,依據我國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使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同時,《招標法》第46條又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所以,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盡管有了投標書和中標函,但是產生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還必須有一個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的協議書。
按國際慣例,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合同文件的組成內容;
(2)承包人向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承包內容進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向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國家工商局、建設部的GF-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項內容以外,還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內容。
3、招投標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附件;
(4)合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標價的工程量表;
(8)雙方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由此可見,工程施工招標合同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都是形成招標投標過程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書面文件。所以,不論從合同活動或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理論上和實踐上分析,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或是合同締約過程的監管,本質上屬同一個主題的兩種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精神,在此應當引起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再行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則明顯違背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初衷,整個招標投標過程也就失去了意義,對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來講也是不公正的,憂亂了招投標(工程承發包市場)經濟活動秩序,對于這類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只有這樣,才能使建設工程競爭易活動依法健康運行。
三、就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中,有必要引起重視的幾個問題
1、僅注重程序合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顯得力度不夠。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為依然存在
《招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有些項目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違背了這一競爭性締約基本原則,表現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場繞著中標條件等實質性內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數項目中標單位投標書(合同文件)或者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簽訂帶有墊資內容的補充協議中出現許多墊資行為,很顯然,經管理和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在通常情況下至少在當前其內容不可能要求投標人做出墊資行為的響應,這是一種進行暗箱串通而違背公開、公正原則的行為,因為這種要求未在招標文件中對所有投標人提出,并將行為的結果帶進了合同文件。作為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投標書出現墊資性條款,雖然,相關法律對這種行為未作強制性禁止,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又有明確規定,1996年4月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以96/347#了“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過程中帶資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對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商帶資承包,對承包商把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都作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和行政處罰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簽約后招標行為依然存在
某建設單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經選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簽訂了施工承發包合同(在此,稱作陰合同),當事人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標程序,通過監管進行了所謂的“招標”,結果中標單位仍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單位,雙方簽訂了“招標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稱作陽合同),據了解,這一違規過程有關監管部門并不知道,在工程實施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陰、陽合同的約定的實質性條款發生沖突,陰合同的計價方式為平方米包干,陽合同的計價方式為總價下浮率,兩者計價結果相差甚遠,直接影響著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為此,合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行政監管顯得十分必要,同時在監管工作中僅注意程序監管還不夠,還必須十分重視依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一旦發現制假行為,要認真調查,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處罰,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以利貫徹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為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全面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堅持建設工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首先,有必要依法規范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行為。因為,一項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運行,其中招標文件起著決定性的主導作用,如果招標文件中使用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當,提出顯失公平的交易條件,忽視程序中關鍵性的時間要素等,那么,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說競爭性合同締約活動依法健康運行將產生負面影響。
(1)招標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當現象時有發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經濟合同法》已同時廢止),但至今還在沿用《經濟合同法》;
B、《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還在沿用過去且與現行法律有抵觸的部門和地方規章。
C、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條例第六章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一些招標文件中還有沿用93年就已經廢止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分別于84年、87年的:建設工程保修辦法(試行)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有的沿用建設部93年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顯然上述三部規章中有關工程保修期限的規定與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均存在明顯的抵觸。
(2)招標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當現象時有發生,99年12月建設部、國家工商局以(99)313號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為止,一些招標單位還在沿用GF-91-0201文本。當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參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內容不符合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條爭議。對“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的提法及仲裁兩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同時采用都與國家仲裁法的規定有抵觸。
3、應當注意增強交易時效意識,嚴格交易時限規則
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是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判定行為是否有效,行為時效是一項很重要的因素。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及行為時效在國際工程交易規則中重要。但是,在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有些當事人僅注重從招標文件發出至中標這一過程的時間安排,而對投標書發出后時效要求,簽約時限要求等問題沒有引起重視。
a、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截止日至中標通知發出所延續的時間區域稱之為投標有效期。有些招標人因評、決標工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標有效期之內)發出中標通知,那么就應當在中標通知發出之前,以書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標人,以說明投標有效期的延長,因為,當業主提出有效期延長,投標人將可能做出兩種選擇:
(1)投標人同意延長期,投標書在延長期內繼續有效。
(2)投標人有權拒絕延長期,退出投標,為此招標人不得沒收其招標保證金。其實,投標有效期的規定,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加以明確。
b、簽約時限: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的書面合同,當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時限要求簽訂合同,從法律意義上說已屬違法,承發包雙方未能按法定時間規定簽約,應當將原因、責任等情況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些當事人對這一法律規定沒有引起重視,因而,有些招標項目在中標通知發出后,超過法律規定時限二-三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不在少數。
4、必須堅持法定的交易運作程序,以體現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
一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運作程序進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市場存在的一些違背程序原則的現象,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視。
中標通知未發出,就訂立合同。這是市場中存在的一種不規范行為。一些合同當事人認為已經決定了,就可以訂立合同。這種操作思路明顯不符合法律要求,因為,中標通知發出以前,誰為中標人,仍屬保密狀態,同時,中標人在未接到招標人書面中標通知以前,按《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及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標交易方式訂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條件是中標人收到招標人做出書面承諾的中標通知,再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招投標活動,中標人在接到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前,就簽訂合同,也違背了要約承諾的訂立合同的程序。
四、設想和幾點建議:
1、研究制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國際工程承發包市場通行的習慣做法。它的明顯優點是能既規范又合理的平衡有關各方之間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以利達到技術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標準化要求。如試行所頒布的各種合同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制訂的FIDIC合同文本等,這些文本的共性是將建設工程招標的程序、招標文件的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作為一個整體,一并納入示范文本的范圍。國家工商局、建設部根據相關法律,總結了近年來(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況及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編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臺推行,從推行的實踐分析,特別是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要求,考慮我國即將加入WT0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等因素,現行(GF-99-0201)示范文本顯然不夠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標投標程序,招標文件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從建設工程招標開始直至施工合同簽訂,在示范文本中都應當有一個全方位、科學性、系統性的規范運行要求。
2、完善和強化中介機制在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的作用。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是一項較復雜的系統性很強的工作。有完整的運行程序,環節多,經濟、技術、法律等專業性強,組織工作繁雜等特點。招標機構專門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在專業人員的綜合智力、市場信息、招標實踐經驗等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近年來,招標機構為當事人所提供的優良服務,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對工程承發包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標活動中,有些事項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招標人和招標機制之間在法律上是一種委托關系,有時存在過于遷就招標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編寫的招標文件中顯示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時有發生。為此,委托人應當向被人宣傳和堅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證工程施工招標活動依法、平衡運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標機構對工程競爭性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等,研究之明顯不夠。因此,招標機構在人員組成和知識面上應當精選一個技術、經濟、法律的三維知識結精空間的智力服務體系,以適應法制經濟前提下的高質量服務要求。
(3)進一步樹立規范到位規定。目前,有一些機構服務范圍只限于到中標通知發出為止,忽視了簽約生效階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中標單位、投標書不一致或相互抵觸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一部分機構,在招標活動中解決好程序性與實體之間的關系,按《招標法》規定精神,實體應當延伸落實到交易締約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嚴格的施工合同備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