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0:39:50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1篇境外國有資產盤活處置與實踐,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境外國有資產處置涉及的相關法律為加強和規范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國務院國資委先后于2011年發布《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2017年發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2021年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0〕70號,簡稱《通知》)。從以上規章制度及《通知》看出,監管部門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制度不斷完善,監管范圍愈加廣泛,監管力度持續增強。
境外國有資產處置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合規原則
產權持有企業在境外國有資產處置中應遵循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范操作,充分履行初步審核、專業評估、決策審批等基本程序。需要注意的是,《通知》進一步強調,“境外國有產權(資產)對外轉讓、企業引入外部投資者增加資本要盡可能多方比選意向方。具備條件的,應當公開征集意向方并競價交易。”
二、主體責任貫通原則
境外國有投資資產處置堅持“誰投資,誰承擔主體責任”,由產權持有企業統籌考慮行業慣例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原則,在履行決策審批程序后依法盤活處置,開展產權轉讓及注銷工作,且盤活處置過程應當公開化、制度化。
三、利益最大化原則
除全資國有企業間協議轉讓外,境外國有投資資產盤活處置不能僅以賬面價值作為依據,而是要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交易價格應當以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參考依據,以效益為中心,實現利益最大化。
四、針對性原則
產權持有企業應系統梳理資產使用情況,全面摸清境外待處置資產的底數,形成待盤活資產清單,逐項研究并有針對性地制定盤活處置方案,可考慮統籌內部優勢資源以內部轉讓或托管形式制定盤活處置方案,亦可從減虧止虧角度采取外包、出租、置換、對外轉讓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方案。
境外國有資產處置存在的相關問題
一、標準模板欠缺
有別于境內國有資產處置已經形成了較為全面成熟的公開進場交易體系,境外國有資產所處的國別環境、法律文化及支撐體系與國內存在很大差異,且潛在買方類型多樣(如中資企業、資產所在國企業、資產所在國以外的其他企業),為境外國有資產的規范高效交易造成了困難。
二、過程不確定性強
境外特殊環境、國別環境變化等多重因素會影響意向企業的信心,意向企業可能會在競價、核心條款談判、交易審批或交易執行等任一階段退出,導致產權持有企業不能如期完成境外國有資產的盤活處置。
三、方案落地性差
盡管盤活處置可選方案多樣,但產權持有企業需要結合境外國有資產所處的國別環境、法律文化及支撐體系針對性地制定盤活處置方案。以待盤活處置的某一境外國有資產為工業園區免稅進口的機械設備為例,特許權協議要求該資產必須在工業園區內使用,如出售需要補繳稅款,如出租需要辦理相應手續。
四、交易資金安全性差
境外國有資產所在國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方匯率與民間匯率偏離,以及外匯儲備不足、外匯管制等問題。如在所在國交易,有可能面臨交易資金無法匯出且不斷貶值的風險。
五、盤活處置周期長
除盤活處置方案制定及審批時間較長外,受讓方因簽證、招聘等原因無法確保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的到場交割時間,且交易雙方需就政府關系維護、財務資料及技術臺賬交接交底等充分溝通交流,導致境外國有資產的盤活處置周期遠長于境內國有資產。此外,部分境外國有資產專用性強,屬于非通用設備,且搬遷難度大,使用用途受到限制。同類企業及潛在投資者少,尋找合適賣家時間長,變現周期長。
六、境外國有資產存在瑕疵
由于歷史原因,部分境外國有資產可能存在代持股、內部關聯債務等瑕疵,短期內無法解決。
七、無法保證設備性能
作為待處置的境外國有資產,大多為閑置、低效資產,停產停用較長時間,機器設備及其零部件發生腐蝕損壞。與此同時,也缺乏相關備品備件以及檢測設備,甚至沒有維修維護人員,缺乏性能驗證及測試條件。
八、需要重點關注勞務糾紛問題
產權持有企業在境外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需要避免大規模勞務糾紛產生的不良影響,進而引來所在國政府關切,影響關聯企業在所在國的繼續經營。
境外國有資產處置的實踐
近年來,筆者參與了多項境外國有資產盤活處置工作,從內部轉讓、托管、外包、對外轉讓等多角度進行了探索與實踐,并結合實際需要協調財務資金部門開展了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工作。現就境外國有資產盤活處置的通用性過程總結梳理如下。
一、合規開展競價比選工作
為保證處置過程的合法合規性,產權持有企業應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盡可能多方邀約比選意向方,分階段開展邀約確認、數據開放、意向方案摸底、方案比選、競價、核心條款談判等工作,充分論證盤活處置方案,并依規聘請第三方出具資產審計及評估、稅務籌劃、法律意見等報告,在處置過程中及時與財務資金部門、法律風控部門等密切溝通。此外,如需要,也可就相關問題咨詢國資委相關司局意見。
二、先全款后交割,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若出現受讓方在交割后拒不付款或少付的情況,將給境外國有資產處置帶來重大損失,產權持有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盡量爭取受讓方先付履約保證金再報送審批、先付全款再開展資產交割的優勢地位。如可以,爭取在協議中約定受讓方全體股東均承擔連帶責任,增加受讓方違約成本。
三、合理選擇交易幣種及收款地,增加處置收益
境外資產處置過程中應在開展稅務籌劃合理避稅的同時,盡可能避免選擇官方匯率與民間匯率嚴重偏離的交易幣種,以及選擇存在外匯管制、匯路不暢的國家作為收款地。筆者在某一項境外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考慮到國際匯率趨勢及美元加息周期,與受讓方約定采用美元為結算幣種,以人民幣為支付幣種。由于匯率變化,上述資產處置的收益增加了約500萬元人民幣。
四、明確歷史責任期限,降低稅費追索風險
產權持有企業應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以及在過渡期內所在國政府對交割日前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稅款和罰款的追繳,或在此期間有明確的追繳意向(受讓方應以函件形式告知產權持有企業),該部分稅費及罰款由產權持有企業承擔,除此之外均由受讓方承擔。
五、明確經營責任的轉移時間,規避經營風險
產權持有企業應在協議中明確,自資產交割日起,受讓方全權負責其經營活動涉及的所有資產、債權、債務、罰款、合同權利和義務,任何債務及罰款均與產權持有企業無關。
六、規避對轉讓資產的性能保證責任
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產權持有企業可以協議形式明確:受讓方已對資產進行了而充分調查、檢查和核實,并依賴其自身調查結果,對資產狀況表示滿意;受讓方不得就資產交割日前存在的相關風險、問題主張違約責任或要求撤銷、解除或終止協議;產權持有企業將不再對陶瓷廠做任何新的投入,按交割日的現狀交付;待處置資產的生產調試運維、設備改造等后續新增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七、規避勞務糾紛問題
除中方管理人員、中方勞務員工由產權持有企業根據合同屬性安排其他工作或進行合理補償后自行擇業外,筆者參與的某一境外資產處置中,針對所在國政府在疫情及戰爭期間為保就業提出的不得大量解雇當地員工的要求,協調受讓方無償承接約400名當地員工的勞務關系,有效避免了勞務糾紛。
八、避免受讓方冒用國有企業名義
產權持有企業應以協議形式明確,受讓方及其關聯方任何時候均不得以產權持有企業名義與資產所在國政府洽談對接,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避免受讓方冒用國企名義。此外,可在處置后及時向中國駐當地使館匯報,明確上述境外國有資產的產權關系已發生轉移。
九、規避不可抗力對資產處置的影響
產權持有企業應在協議中盡可能明確不可抗力的種類,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等內容,例如可約定受讓方知悉資產所在地存在新冠疫情、國內戰爭等不可抗力的情況,確認此等情況不影響協議正常履行,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受讓方無權基于該等情況解除協議。
十、其他
在境外國有資產過程中,產權持有企業應就盤活處置伴隨的存有資金匯兌方案、外部債務及糾紛、交割存疑問題等與受讓方密切溝通,形成一攬子解決方案。
作者:張領東 單位:中交產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