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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藥店執業藥師工作8篇

時間:2022-03-20 07: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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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藥店執業藥師工作

篇1

關鍵詞:零售藥店;藥學服務;藥店監管;執業藥師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新階段,城鄉居民健康需求不斷提升,廣大群眾對高質量藥品和藥學服務的需求日益迫切。新醫改和基本藥物制度加速了我國醫院藥房和零售藥店管理與服務模式的轉變,國家提出了一系列舉措,如《國務院“十二五”醫改規劃》和《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到“十二五”末,所有醫院藥房和零售藥店均需有藥師指導患者合理用藥。而目前我國零售藥店的發展面臨諸多困難,藥師數量嚴重不足,藥學服務還處于初級階段,改革與完善我國醫院藥房和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模式迫在眉睫。本文通過對我國與部分國家及地區零售藥店監管與藥學服務的模式進行對比研究,以期為我國零售藥店的良性發展提供參考。

1資料與方法

以“藥店”“零售藥店”“社會藥房”“藥學服務”“Drugstore”“Retailpharmacy”“Communitypharmacy”“Pharmaceuticalcare”等為關鍵詞,在中國知網、Medline、ISIWebofKnowledge和Scopus等數據庫中,對2005-2014年有關“藥店管理和藥學服務”這一主題的文獻資料進行查詢,主要包括美國和歐洲等部分國家相關內容的期刊文章、權威組織的研究報告或公開出版發行的專著等,排除網絡二手資料、轉載的新聞報道以及涉及商業利益的報告等。由2名熟悉中英文數據庫文獻檢索的研究人員采用以上關鍵詞各自獨立檢索后,合并分析,剔除重復文獻,納入統計分析。最終納入統計分析文獻256篇,包括國內文獻234篇、國外文獻22篇。

2結果

2.1我國與部分國家和地區零售藥店的整體情況對比

2.1.1歐美國家和地區零售藥店的整體情況

美國零售藥店的連鎖率很高,其連鎖藥店前三強(CVS、Walgreens和RiteAid)所占市場份額超過70%[1]。針對不同類型的零售藥店,其主要有5種經營模式,分別為:針對大型連鎖藥店的銷售自有品牌產品模式、針對小型連鎖藥店的服務專業化模式、針對獨立藥店的加入批發商合作聯盟模式、針對特許經營藥店的藥品專營化模式和傳統獨立藥店經營模式。英國的全科醫師和零售藥店是其初級保健體系的核心,其零售藥店中約55%為連鎖藥店,45%為單體藥店[2]。零售藥店要與政府簽訂統一格式的合同,明確藥店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配藥服務費(設定一定的藥品配發量,超出部分每張處方獲得額外的配藥費)、運營補貼和健康服務收費、藥品銷售利潤(超出社區藥店藥品利潤總額上限的部分,要通過降低償付價格回收給英國國民健康服務系統)等。

2.1.2我國零售藥店的整體情況

我國零售藥店的連鎖率較低,截至2013年,我國連鎖藥店占全部零售藥店的比例不足20%(僅為12.1%),與《全國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年)》中提出的連鎖藥店占全部零售藥店的比例提高到2/3以上的目標還有很大差距[3]。根據2013年我國零售藥店的數量和總人口數量,平均每家藥店服務的人數僅為3096人,低于國際平均水平[4]。相比歐美等國家的情況,我國的零售連鎖藥店依然十分弱小和分散,藥店的收入主要來自藥品銷售,沒有明確的藥事服務費,很多藥店只能通過降低藥品價格來提高競爭力。

2.2我國與部分國家和地區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的情況對比

2.2.1歐美國家和地區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的情況

歐美國家和地區的零售藥店藥師在開展藥學服務的過程中,大多是按1998年世界衛生組織的《藥師在自我保健和自我藥療中的作用》的規范要求承擔5項基本功能,即藥師作為交流者、合格藥品的提供者、培訓者和監督者、合作者以及健康促進者,向患者和其他醫藥專業人員提供質量合格的藥品和優良的藥學服務[5-7]。如美國在其《標準藥學服務規范》中,詳細規定了處方的處理要求、患者信息記錄、處方調配前的審核、藥學咨詢、管制藥品處理、不良反應監測、藥品出入庫的規范記錄等17個方面。美國零售藥店所提供的藥學服務不僅僅是將正確的藥品給予正確的患者,指導患者如何用藥以及管理藥物配發系統,而且會對患者進行藥物治療管理、改變患者的用藥習慣、影響醫師的處方習慣等[8]。在英國英格蘭地區,其零售藥店主要開展了4個不同層次的藥學服務[9],即基本服務、高級服務、增強服務和當地委托服務。其中,所有零售藥店必須提供基本的藥學服務(包括配發藥物、回收藥物、提供轉診指導、自我保健和臨床管理);只要達到了認證條件,所有簽約藥店都可提供高級服務(包括藥物使用審查、處方干預、醫療器械使用審查等);增強服務即由英格蘭國民健康保健局委托藥店進行的本地服務,用以滿足醫藥評估中所設立的需求(包括抗凝監測、不含麩質食品的供應、藥品評估及依從性支持等);當地委托服務是由地方政府或英格蘭公共健康機構來協議購買的服務項目(包括戒煙、緊急激素避孕、監督管理等)。由于歐美國家的藥師隊伍健全,藥學服務較完善,故大多數都設有藥事服務補償機制,以在藥事服務中體現藥師的作用和服務價值。其藥事服務補償機制主要有3種:藥品進銷差價、藥價外單獨設立收費項目、藥品差價與單獨設立收費項目相結合的方式[10-11]。

2.2.2我國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的情況

目前,我國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的整體水平較低[9],藥學服務的范圍狹窄、缺乏深度,主要還集中在處方的審核和調配上,大多沒有為患者建立用藥檔案和回訪制度,缺少長期跟蹤服務,甚至很多藥店沒有配備執業藥師等專業藥學技術人員。截至2014年11月,全國累計有27.8萬人通過了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相對于我國43萬多家零售藥店,平均每1萬人僅有1.23名執業藥師,執業藥師數量嚴重不足,導致零售藥店存在“租證”“掛靠執業”現象,無法保證藥學服務的正常開展;有關執業藥師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藥師開展藥學服務的內容、作用、職責不被關注,經濟補償機制尚不成熟,無法從根本上調動執業藥師的積極性,導致在崗的執業藥師并不能完全發揮其提供藥學服務的作用。

2.3我國與部分國家和地區開辦零售藥店的條件和要求對比

2.3.1歐美國家和地區開辦零售藥店的條件

歐美大多數國家對開辦藥店的審查項目主要包括:藥店所有者身份、開辦位置、開辦數量、員工組成等。大多數國家的零售藥店員工由藥師、助理藥師、藥店技術人員組成,并且每家藥店必須配備1名藥師從事監督管理工作[12-13]。為了滿足公眾的健康需要,歐洲許多國家以地理位置和人口分布作為藥店開辦選址的標準,如西班牙和奧地利以地理和人口分布為基準決定是否準予開辦藥店;芬蘭采取執照制度對藥店的開辦進行調節,每個地區的空缺執照決定了該地區藥店的數量[3]。奧地利規定,新藥店的開辦不應該使該地區的原有藥店的服務人數降低到5500人以下,新開辦藥店距離所在區域最近的藥店至少為500米,并且不影響所在區域政府對城市的總體規劃。美國法律對于藥店分布的問題并沒有硬性規定,大多數藥店都設在商業區和居民區,方便顧客購藥;但其各州將會根據當地的情況作出一些限制,比如德州州立藥店董事會要求,在各個社區內藥店分布至少要達到讓顧客在7分鐘內就能到達的密度。

2.3.2我國開辦零售藥店的條件

我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藥品監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常住人口的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開辦零售藥店的決定。藥店的設置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其具體規定由省(市、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訂,這導致開辦零售藥店在各省(市、區)貫徹執行起來存在很大的差異。有的地區將零售藥店審批權下放到區、縣,由區、縣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藥店的審批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年檢及變更登記,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只負責對區、縣零售藥店實行總量控制。我國零售藥店審批條件寬松、準入制度缺陷和部門監管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我國零售藥店“多、小、散、亂、弱”的現象。此外,我國農村偏遠地區的零售藥店分布較少,難以滿足廣大農民的用藥需求。

2.4我國與部分國家和地區對零售藥店的監管情況對比

2.4.1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對零售藥店的監管情況

歐美國家大多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全國統一的藥品監督管理信息化系統,通過網絡將藥品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藥店和患者整合到一個完整的藥品流通信息管理鏈條上,從而在藥品流通的源頭(藥品生產企業)就可確認市場上流通藥品的合法身份和質量狀況。在美國,其國家藥房理事會聯合會制定的《標準州藥房法》作為各州制訂本州藥房法的依據。各州根據《標準州藥房法》,結合本州的實際情況作出更為詳盡、可操作的零售藥店管理規定。美國的零售藥店由各州的藥房理事會監管,公眾和藥師也參與藥房理事會,美國州政府授權藥房理事會建立藥學服務標準,制訂相關的管理規章,以便更好地實施藥房法[14-15]。

2.4.2我國對零售藥店的監管情況

目前,我國對零售藥店的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主要從零售藥店的準入條件、人員配備、經營質量認證以及相應的監督檢查來實驗對藥店的監管。其中,GSP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由于監管力量薄弱,相關條款操作性不強,導致目前零售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行為較普遍,特別是抗菌藥物非處方銷售行為更為常見。在我國,因執業藥師與零售藥店存在雇傭關系,所以不能充分發揮其對藥店的監督管理作用;而且我國許多地方的零售藥店中執業藥師人員“空掛”現象非常普遍,藥品監管部門對此的監督難度較大。另外,我國雖已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但藥品監管部門對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仍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特別是不憑處方銷售抗菌藥物的行為)。藥品分類管理和信息核對是一個動態過程,藥品監管部門很難對每家藥店進行詳細的監督檢查,所以在保證執業藥師在崗的情況下應充分發揮執業藥師對藥店監管的作用。

3改革我國零售藥店管理與藥學服務模式的建議

3.1提高我國零售藥店的連鎖經營水平

我國應借鑒歐美等國家和地區藥店管理與藥品服務模式,采取多種形式提高我國零售藥店的連鎖經營水平,明確藥店的開辦條件和區域分布。首先,連鎖藥店要做好戰略定位,根據藥店的目標顧客群體來決定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種類;同時根據藥店的自身條件以及服務對象來選擇競爭戰略,明確藥店的核心業務,根據多元化項目與核心業務之間的相關性和企業自身的能力作出選擇,隨著競爭對手如便利店和連鎖超市的競爭不斷地對策略進行調整。其次,大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利用自身的規模優勢和已有的聲譽,賦予藥品自己特有的品牌,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知名度,還能夠有效地增強消費者對企業的信任度和忠誠度。最后,有條件的企業可適當采取直營連鎖、特許加盟等連鎖管理形式,打破行業和部門界限,實行并購和重組,不斷擴大企業連鎖經營的規模化水平,提高競爭力;同時在企業集中兼并形成規模化之后,可將受益的部分拿來建立自有品牌產品,培育核心競爭力。

3.2推動我國零售藥店的分布合理化

我國應借鑒歐美等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引導零售藥店合理布局。首先,在國家層面制訂行之有效的宏觀調控政策與藥品零售行業發展規劃,引導藥品零售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其次,地方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能,在合理規劃的基礎上,對過度飽和的區域采取限制性手段,如政府部門可以區域單位為邊界、以常住人口總量為基準來調控該區域藥店的具體數量,從而確保零售藥店的分布趨向合理化。

3.3加大對零售藥店的監管力度

我國應多措并舉,從不同方面加大對零售藥店的監管。首先,應全面建立藥品電子監管系統,在藥品的生產、流通、銷售各個環節進行掃碼,這樣不僅可有效預防假劣藥品的流通,還可幫助監管部門對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情況進行有效監管,同時消費者也可通過查詢鑒別藥品的真假、獲取藥品的信息,保障自身的用藥權益;其次,政府還應建立完善的處方藥違規銷售追責機制,加大對零售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處罰力度,促使其嚴格執行憑處方銷售抗菌藥物這一規定;最后,可借鑒國外經驗,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藥店監管及藥學服務發展的實踐,制訂適合各地具體情況的相關藥店管理規定,并邀請專業人員(如藥師)和公眾參與到零售藥店的監管中來。

3.4提高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質量

我國應通過完善藥學服務和執業藥師相關法律法規,提高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質量。而要提高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質量,首先需解決執業藥師數量不足的問題。建議在執業藥師管理體系中增加“執業助理藥師”,引導藥師和從業藥師成為執業助理藥師,經過一定時間執業經驗的積累和繼續教育的加強,“執業助理藥師”可以轉為“執業藥師”,解決從業藥師的遺留問題,發揮其作用,提高藥學服務水平。還可借鑒國外經驗,根據藥店的經營規模、經營范圍、是否醫保定點藥店等因素,對于經營規模較小的單體藥店,可考慮免除執業藥師配備這一硬性規定,但是要限制其藥品經營范圍,如禁止銷售處方藥。其次,提高執業藥師的專業素質,可適當提高執業藥師報考條件,同時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內容應加大對臨床用藥知識的考查,提高科學性和實用性,使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能夠真正體現執業藥師用藥的實際能力。后續的繼續教育培訓應重在提高執業藥師的實際執業水平。最后,建議加快執業藥師立法,制訂并細化執業藥師工作規范,進一步明確執業藥師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并設立相應的藥事服務費,進一步激勵其為社會及患者提供全面優質的專業服務;同時應制訂統一的藥學服務指南,使零售藥店藥學服務有章可循,保證藥學服務的規范開展[16-17]。

作者:呂冰 姚鳳 王璐 高哲巍 楊泉 楊才君 常捷 張濤 靳真 楊世民 方宇 單位:西安交通大學藥學院藥事管理與臨床藥學系 西安交通大學藥品安全與政策研究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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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1資料與方法

1.1資料來源2014年12月-2015年3月,隨機對天津市內六區200家藥店的215名店員進行了問卷調查。問卷采用現場自填法,共發放問卷215份,其中有效問卷209份,回收率為97.2%。1.2研究方法運用描述性分析方法,分析店員指導消費者合理用藥的情況。應用SPSS17.0對調查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2結果與分析

2.1調查對象基本情況此次受調查對象中,女性比例高于男性,其中女性占86.1%,男性占13.9%;從學歷和專業上看,非醫藥類中專及以上學歷所占比例較高,占總數的59.3%,而醫藥大專及以上學歷占比較低,僅占總數9.09%,另有16.7%受調查者僅有高中學歷;從工作年限看,店員工作年限1年以下占總數的2.4%,工作1~3年的占27.3%,工作4~5年占26.8%,工作5年以上占31.6%,詳見表1。由此顯示,受訪的零售藥店店員總體上專業文化程度較低,工作經驗不足,其指導消費者合理用藥的能力與水平受到局限和影響。2.2知識與培訓調查顯示,所有受訪者均表示其所在零售藥店均按照國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對員工進行了有關“合理用藥相關制度、指南與法規”、“藥學知識”、“醫學知識”、“行業標準”等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其中,51人同時接受了三種內容以上的培訓,占總人數的24.3%。受訪藥店店員所在的179家零售藥店中備有《中國藥典-用藥須知》、《新編藥物學》、《現代臨床藥學》或《馬丁代爾大藥典》等指導合理用藥的專業書籍,便于店員隨時查閱。

2.3專業素質與工作質量

2.3.1店員專業素質藥店員工是消費者在用藥前的最后一道關卡,表2顯示。整體上,對于持有處方購藥的患者,大部分受訪的藥店店員會檢查處方是否完整,是否為說明書適用癥,是否有配伍禁忌或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是否有超劑量、重復用藥等情況。對消費者提出的關于用藥的問題,受訪的198人(94.7%)店員可以順利回答;對于常見問題,受訪的178人(85.2%)的店員表示會提前做準備;對于不能準確作出回答的問題,25.8%的店員表示會查閱書籍、文獻等相關資料,71.3%的店員表示會詢問其他工作人員。2.3.2店員工作質量為了清楚地掌握所有藥品在不同季節的臨床應用情況和藥品的準確效期,藥品倉庫應按照藥品的功效和劑型分類存放,并附有詳細的出入庫和有效期登記表,每月進行清盤[2]。209人受訪的藥店店員中,有204人表示會按照規定檢查藥品外觀質量和有效期,檢查間隔為1個月。此外,92.8%的店員表示會每日對配藥臺、發藥臺進行清理并用酒精消毒,以保證工作環境的清潔衛生。

2.4指導患者用藥

通過對受訪者的詢問,發現消費者在購藥過程中,最關心的問題依次是生產廠家、適用證、價格和藥物成分,見圖1。受訪的藥店店員表示,絕大多數受訪者在銷售過程中,對于兒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妊娠期和哺乳期等特殊人群用藥都會提示使用合適劑量或減少劑量,但對妊娠期和哺乳期用藥安全性,9.5%的受訪店員表示并不清楚。在調查問卷中,以感冒藥為例調查了店員對常用藥物使用禁忌的了解情況。126人(60.0%)店員表示會同時銷售兩種或以上不同品牌感冒藥給消費者;對含有撲熱息痛的藥物用于解熱的使用天數,答案正確的僅為98人,占總人數的46.7%;對感冒藥不能與退燒藥、鎮痛藥及肝藥酶誘導藥物同時使用,答對的只有26人,占總人數的12.4%。

2.5藥店執業藥師在崗情況

零售藥店的藥師是指導消費者合理用藥的關鍵人員,調查顯示,34.0%的藥店執業藥師每天在崗,大部分藥店執業藥師1~6d/周在崗,占總體的52.2%,見表3。

3討論與建議

3.1討論

通過此次調查,發現天津市零售藥店店員在指導消費者合理用藥方面存在以下問題。3.1.1藥店店員學歷偏低,從業年限較短通過調查發現,受訪的藥店店員主要以中專學歷為主,而且非醫藥專業的人員比例超過一半,沒有經過系統的專業知識學習,工作年限普遍較短,對患者進行合理用藥指導能力和經驗均顯不足。3.1.2藥店店員合理用藥專業知識薄弱此次調查顯示,受訪的藥店店員對常見疾病用藥的禁忌配伍不熟悉,以感冒為例調查店員對常見疾病用藥禁忌配伍的了解情況,僅12.4%的店員了解感冒藥不能與退燒藥、鎮痛藥或肝藥酶誘導藥物同時使用,60.0%的店員會在患者要求時同時銷售兩種或以上不同品牌感冒藥,而這種做法有悖于合理用藥的原則。3.1.3藥店店員專業知識培訓缺乏系統規范此次調查中雖然所有受訪店員均表示其所在零售藥店均對其進行過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但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一方面,大多培訓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特別是對非醫藥專業背景的店員培訓內容更是缺乏針對性;另一方面,店員接受的培訓規范性不強,大多零售藥店對店員的培訓形式化嚴重,甚至存在應付監督檢查的情況。因此難以起到提高藥店店員指導消費者合理用藥能力的作用。3.1.4藥店執業藥師每天在崗比例低本次調查發現,零售藥店執業藥師每天在崗比例僅為34.0%,許多零售藥店沒有真正的駐店執業藥師,這些零售藥店只是將執業藥師的執業證書懸掛在藥店內,以示其存在,但執業藥師的職責沒有落實。

3.2建議

篇3

關鍵詞:農村零售藥店 GSP 問題 建議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2.554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8801(2014)02-0373-01

新修訂藥品GSP全面提升了企業經營的軟硬件標準和要求,在保障藥品質量的同時,也提高了市場準入門檻,有助于抑制企業低水平重復,促進行業結構調整,提高市場集中度,在2013版GSP出臺后,農村零售藥店也積極的開展了GSP認證準備工作,通過對農村零售藥店的現場檢查,跟蹤檢查及日常監督的情況來看,大部分農村零售藥店都重經濟利益,輕內部管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問題,主要表現為各種記錄不規范,藥師不在崗,存、銷不規范等。針對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1 農村零售藥店存在的問題

1.1 企業制度難以執行。不少企業的制度是照搬其他企業的制度,沒有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制度。然而,各企業有不同的經營模式,實際經營過程也不同,因此導致制度難以執行,制度的考核也走過場。

1.2 執業藥師在職不在崗,出現執業藥師掛名現象。執業藥師在農村零售藥店沒有發展空間,多數執業藥師將資格證掛在藥店,即在職不在崗,導致藥店缺乏審方及指導合理用藥的專業人員。

1.3 不同性質的藥品未按儲存要求存放。農村零售藥店倉儲面積不足,儲存條件簡陋,缺乏必要的驗收養護設備和六防措施,導致該冷藏的未冷藏,該除濕的未除濕,該分區的未分區存放,無法按條件儲存藥品,藥品質量難以保證。

1.4 銷售憑處方銷售藥品不規范。一是無處方銷售處方藥,一些農村零售藥店為了追求利益,只要顧客購買藥品,他們就毫無顧忌的銷售,無論顧客有沒有處方。二是沒有嚴格執行“收方―審方―調配”的程序,多數農村零售藥店缺乏審方的藥學專業人員,在崗人員缺乏藥學專業知識,不能準確審方和指導患者合理正確使用藥品。三是審方調配人員不按要求簽字。四是銷售處方藥后,不留處方。

1.5 店堂陳列不規范。有的農村零售藥店不按品種、規格、用途、劑型分類陳列,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的藥品與一般藥品,外用藥與內用藥混合擺放,例如:健字號食品放入非處方藥中。

1.6 各種記錄不規范。農村零售藥店在思想上沒有認識到記錄的重要性,對記錄的書寫沒有明確的要求。因此,出現記錄內容不完整,不規范等,例如:藥品名稱寫商品名不寫通用名,生產廠商簡寫,不寫批準文號。

1.7 廣告宣傳違規現象嚴重。農村零售藥店店堂內廣告宣傳沒有以國家藥監部門批準的質量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為依據,而是杜撰或夸大藥品療效,誤導消費者。

2 對策與建議

基于上述問題,結合農村零售藥店的實際情況,特提出如下建議:

2.1 完善企業制度,狠抓落實。藥店的經營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制度也需要不斷的完善,藥店應該結合自身實際建設規范化的制度,企業的工作人員要密切關注國家政策變化,并列入管理制度,指導藥店的經營活動。

2.2 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強化跟蹤檢查工作。對已經通過認證的農村零售藥店進行跟蹤檢查,對違反GSP有關規定的給予處罰,并限期整改。同時,充分發揮農村藥品監督網絡的優勢,監督農村零售藥店的經營活動,確保其經營活動符合GSP的要求。

2.3 組織農村零售藥店從業人員培訓。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積極組織藥店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GSP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藥學專業知識水平、法律意識和他們規范化管理藥品的意識,讓他們及時了解國家關于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

2.4 開展幫扶指導,規范藥店的硬件設施。藥品監督稽查人員指導農村零售藥店正確合理的儲存,陳列藥品,按照GSP的要求邊指導邊規范,結合日常監管對農村各藥店進行現場指導,確保設施設備以及設施設備的使用符合規范要求。

2.5 清除農村零售藥店的違法廣告,加強廣大群眾的防范意識。藥監部門通過培訓增強農村零售藥店從業人員的藥品廣告法律意識,使他們認識違法廣告的相關法律責任及危害性。在農村進行廣告法的宣傳,開展違法廣告暴光,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

2.6 規范執業藥師行為,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議藥監部門盡快出臺對執業藥師監管的法規,制定執業藥師監督管理制度,強化執業藥師在崗管理,對執業藥師不在崗的藥店和不在崗的執業藥師給予相應處罰。強化藥師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執業藥師的責任意識,為群眾提供合理用藥的指導,塑造藥師的良好形象。

2.7 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推進處方藥合理使用。目前我國藥物濫用情況嚴重,相關處罰條理和規定亟待出臺,不合理用藥還無法從根本上得遏制,藥監部門需要制定一些措施,尤其對執業藥師和執業醫師,要制定并完善約束機制,確保他們依法經營和使用處方藥。

參考文獻

[1] 黃金沐.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的點滴體會[J],海峽藥學,2008,20(9),18

[2] 王吉賢.認證后零售藥店存在問題與對策[J],齊魯藥事,2007,26(8),58

[3] 秦世波.基于GSP標準認證的藥品零售企業的監管及對策[J],中國臨床醫藥研究雜志,2007,173,78

篇4

工作總結

今年以來,藥品運輸、儲存、銷售和消費環節監管工作主要圍繞以下開展:

一、開展藥品大排查大檢查大督查專項行動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

出臺了全縣藥品安全大排查大檢查大督查專項行動方案,召開分局監管人員參加的工作會議,布置藥品安全大排查大檢查大督查專項工作。

二是明確工作重點。

重點加強疫苗使用單位和特殊管理的藥品經營企業監管。

三是開展大排查大檢查。

組織人員對縣疾控中心和全縣XX個疫苗接種點、X個僅接種新生兒疫苗接種點進行全面的檢查。對對轄區零售藥店經營特殊管理的藥品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檢查。

開展零售藥店執業藥師掛證專項整治工作

(一)加強領導,抓好工作落實。

我局及時轉發了國家局和省市局的文件精神,組織分局人員認真學習,領會專項檢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分局均明確了分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將整治重點和整治內容傳達到每一個監管人員,并指導分局開展此項工作。

(二)精心組織,確保取得實效。

一是開展注冊執業藥師情況排查。對全縣所有零售藥店執業藥師注冊情況進行全面排查。通過排查發現,全縣共有X家執業藥師注冊證到期、XX家未注冊。其中XX藥房有限公司法人X某(執業藥師)涉嫌一證兩用,后XX藥房有限公司主動注銷了《藥品經營許可證》。對于注冊證到期或未注冊的企業,我局均下發了整改通知書,限期要求企業進行注冊。目前,還有X家藥店沒有完成執業藥師,停業X家,被立案查處X家。

二是組織企業開展自查。

要求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對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自查,對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主動進行整改。目前,全縣XXX家藥店均開展了自查。

加強宣傳,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通過QQ群、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宣傳發動,讓企業知曉,并積極支持、參與專項整治工作。4月初,在縣政府網站及時公布了我縣執業藥師注冊情況,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全社會監督。

開展城鄉接合部和農村地區藥店診所藥品質量安全集中整治“回頭看”。組織人員對城鄉接合部和農村地區藥店診所進行再次整治。目前,已經檢查32家次,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

三、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

一是聯合縣衛生健康委,對去年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對下達今年任務。

二是定期進行通報。

篇5

關鍵詞:藥品 分類管理 安全用藥

安全用藥涉及到諸多方面,例如:消費者自我保健意識低,假劣藥物的流通使用,藥物缺乏療效,用藥錯誤,藥物的濫用和誤用,藥物配伍禁忌,藥物的急性、慢性中毒等等,均可導致藥物潛在的安全性問題。

一、我國藥品分類管理現狀

我國藥品分類管理制度起步較晚。在1999年我國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啟動之前,我國藥品市場除對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實行特殊限制外,其他藥品基本上處于自由銷售狀態;從2000年一月一日開始,我國藥品分類管理辦法開始實行;從2000年四月一日起,大容量注射液,粉針劑類藥品要求憑處方銷售;從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起,所有注射劑必須憑處方銷售;到去年七月一號開始,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物須憑處方銷售。與此同時,國家還在積極推進零售藥店的分類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2004—2005年工作規劃》的通知,通知要求積極推進零售藥店的分類管理,促進零售達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將零售藥店分為以下兩類:第一類:2005年底之前,符合藥品分類管理要求的零售藥店,可以繼續銷售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發給處方藥定點銷售標志。第二類:2006年1月1日后,達不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的零售藥店,只能銷售甲類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或只能銷售乙類非處方藥。

二、藥品管理存在問題與不足

1、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標簽管理略現不足

 我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標簽管理頗有些舉輕落重之嫌。我國對于處方藥的標簽、包裝并未要求印有顯著的處方藥標識,相反,對于非處方藥,要求生產廠商必須在其標簽、包裝上印有顯著的非處方藥標識,即“OTC”樣標識。藥店實行藥品實行分類管理,要求必須做到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擺放。以前,很多藥店進行藥品分類擺放時不知所然,現在則以“OTC”標識為分類標準,有“OTC”標識的放在非處方藥一類,沒有“OTC”標識的藥物則統統都放在處方藥一類。例如:曲美、賽尼可等減肥藥品經常擺于藥店門口直接面向消費者促銷,在老百姓或者店員看來肯定是OTC藥品的,也還擺放于處方藥一類中,因為它們沒有“OTC”標識。倒是非處方藥做到了標識清晰,分柜擺放,一目了然,給人的感覺好象是國家想把非處方藥從藥品中拈出來,以便加強管理。實際上并非如此,國家實行藥品分類管理的初衷是要把處方藥管起來,凡是處方藥必須嚴格憑處方銷售。

2、抗生素憑處方銷售執行不到位

 抗生素“日常化”濫用使得越來越多的病菌產生耐藥性,濫用抗生素所帶來的后果就是回到“后抗生素”,即抗生素發現之前的黑暗時代。因此,國家規定從2004年7月1日開始,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物必須憑處方銷售。然而,由于老百姓將抗生素視為“萬能藥”,去藥店習慣性地購買抗生素,使抗生素占藥店銷售額的比重非常可觀,大約為24%-30%之間。毫無疑問,如果抗生素憑處方銷售的禁令真正執行起來,對絕大多數藥店帶來的沖擊是非常巨大的。為此,筆者曾暗訪過幾家藥店,并通過一些途徑詢問一些藥店的店員,才了解抗生素憑處方銷售的禁令對一些藥店而言,只是一紙空文,幾乎沒有產生。大多數藥店都是在違規銷售處方藥。筆者曾經在南京的兩家藥店實習,一家在南京還算是較有規模的連鎖藥店,該店雇傭的店長是一家醫務室的退休醫生,據說具有開方權。

三、執業藥師要做到名副其實

我國目前執業藥師的狀況卻很令人擔憂。首先,執業藥師的人數遠遠達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據統計,截止到2003年底,我國的執業藥師人數不足12萬。上海全市約有1450家零售藥店,只有執業藥師約435名,平均3.5家藥店才擁有一個執業藥師;全貴州省注冊的執業藥師還不到200人。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按現有的人口,我國需要80萬名執業藥師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可見,執業藥師在我國是多么地奇缺。但是,就是這些有限的執業藥師還有相當一部分留在生產,而不是位于第一線直接面對消費者。部分原因是執業藥師在零售藥店的待遇低,地位不高,多數人情愿將執業藥師證掛在藥店少拿點費用,也不想在職在崗待在藥店上班;其次,執業藥師有待進一步改善。現在的執業藥師考試主要涉及四門課程,考試比較單一,通過考試的執業藥師在日常執業中面對消費者還是心有余悸,難以結合病人的實際情況綜合給予恰當的用藥指導和健康咨詢,難以勝任其職責。

四、結束語

總之,藥品分類管理是國際上通行的藥品流通管理模式,是人民用藥安全的基本保證,是大勢所趨。因此,我們期待藥品分類管理能早日落到實處,真正起到保證人民安全用藥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 曹陽,徐麗華.??中國藥品安全監管制度變遷的路徑選擇[J]. 南京社會科學. 2009(01)

篇6

Exploration of the economic relationship

between pharmaceutical care and retail pharmacy

ZHU Shouhui*

(Shanghai Pharmaceutical Trade Association, Shanghai 200020, China)

ABSTRACT The problems of pharmaceutical care performed in retail pharmacy in China are analyzed. Both core competitiveness power and economic benefits can be enhanced by performing pharmaceutical care in retail pharmacy. The work of pharmaceutical care in retail pharmacy can be promoted by enhancing the care ability of pharmaceutical technicians, providing necessary equipment and establishing health files for customers and so on.

KEY WORDS retail pharmacy; pharmaceutical care; competitiveness power

藥學服務的主體是藥師,在我國按藥學服務地點的不同可分為藥師(醫療機構,包括藥士)和執業藥師(藥品零售企業)兩類,最上級主管部門分別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運用好藥學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能開展藥學服務是零售藥店的核心競爭力,通過對“人”的關懷贏得忠誠客戶,以專業的服務獲取市場,是零售藥店的發展方向。

零售藥店藥學服務概述

1990年,美國學者Hepler等提出藥學服務后,獲得各國藥學組織的認可,并在實踐中得到運用。藥學服務是藥師應用藥學專業知識向公眾(包括醫護人員、患者及家屬)提供直接的、負責任的、與藥物使用有關的服務,以期提高藥物治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2]。

區別以往藥學人員以藥品為中心的調配、供應的基礎工作,藥學服務是強調與藥物有關的服務,涉及對各個病人的藥物使用決策,如藥物的選擇、劑型、給藥途徑和給藥方法,以及藥物治療監測、藥物相關信息的提供和個人咨詢。同時,藥學服務包含一個提供藥品方案的全過程,體現對患者健康的關愛和關懷,并分享各種健康服務的信息。

藥店是醫療保健體系中為大眾提供服務的最終環節,藥店從業人員的首要責任是確保顧客獲得高質量的藥學服務。21世紀是人類追求健康的世紀,倡導一種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僅是“治病”,更是“治未病”。零售藥店作為醫療衛生的重要補充載體,其服務涉及自我診療、輔助提高機體機能、養生保健、護膚美容等大健康內容,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涵蓋大健康相關藥品和服務人群。

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存在問題

早期零售藥店就有“小病當醫生,大病當參謀”、“問病賣藥、賣藥問病”等服務內容,但缺少對病人情況的跟蹤。現在一些零售藥店開展會員服務,建立起會員信息數據庫,但內容簡單,未能充分發揮藥學服務的作用。絕大多數藥店營業人員在向消費者售藥時明顯存在用藥服務信息提供的缺失。藥店的服務過程僅局限于產品推薦、告知用法用量上, 呈短暫性特點, 且對消費者最終用藥結果和用藥依從性不承擔責任[3]。由于制度設計、觀念影響、軟硬件條件等因素,目前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未能得到有效開展,實現零售藥店藥學服務目標還需克服一些障礙。

制度上未能保證藥學技術人員發揮藥學服務作用

目前,我國尚未設立保障藥師權力和義務的法律保證,零售藥店藥師的地位和權利沒有得到相應的法律支撐。雖然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并對執業藥師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作了相關規定,新版GSP也強調零售藥店必需配置執業藥師。但由于地區間發展不平衡,這些規定還未真正得到落實。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藥品供給方式主要通過醫療機構渠道,零售藥店只占不到20%,醫院控制處方外流使得零售藥店難以獲得處方,限制了零售藥店藥師提供藥學服務的機會,從而弱化了零售藥店藥師的作用。

傳統觀念影響藥學服務的開展

零售藥店經營管理思維停留在零售藥店提供藥品銷售。由于藥品銷售比重下降,而且藥店主要以銷售OTC為主,忙于維持藥店生存的管理者們希望通過多元化經營來提高藥店銷售,在藥品銷售中崇尚高毛利品種,對提供藥學服務的認識不足。

藥學人員往往從事藥品流通過程中的細節工作,如登記和記錄藥品進出過程,未能把工作重心轉到以“人”為中心的溝通、收集、分析和運用。因此,開展藥學服務需要藥店和藥學人員共同轉變。一般消費者用藥的主動咨詢意識相對薄弱,需要零售藥店的藥學人員更多的主動意識。

現有條件還不能滿足藥學服務的需要

一是執業藥師和藥師數量不足,截止2011年底,我國共有執業藥師僅20萬人,而同年藥品零售企業就有38萬多家[4];二是藥學人員專業知識與藥學服務的要求存在差異,繼續教育不足造成藥學人員不能完全勝任藥學服務工作。零售藥店現有的藥學人員所學課程主要以化學或中藥學為主,如藥品的穩定性和配伍穩定性、處方篩選、制劑工藝等,缺少與臨床用藥直接相關的知識,如對藥物體內外處置的影響、臨床藥物協同使用等實踐知識。藥師等專業人才上崗后缺少再學習,思想停留在賣出藥品就完成任務的舊思想上,不能發揮其在藥學服務上的作用。

另外零售藥店還存在為藥學服務提供的配套工具不足,諸如建立消費者健康資料檔案,設立提供藥學服務的專用場地、設備等。

開展藥學服務提升零售藥店核心競爭力

開展藥學服務提升零售藥店藥品經營能力

零售藥店除管理規范、信譽度好,還需具備專業人員的服務,如用藥咨詢、藥品鑒定等。提供藥學服務,以專業服務增強零售藥店的核心競爭力,通過提供良好的藥學服務改變病患者盲目用藥的狀態,使用藥更加合理,提高藥店在消費者心目中的聲望。

開展藥學服務是零售藥店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競爭的手段

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成為聯系醫生、患者和生產企業的橋梁。藥學服務僅靠藥師個人是很難成功的,通過醫生對癥狀的判斷,藥師進行用藥推介,指導患者準確、合理用藥,可以提高藥物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經濟性。藥學服務包含患者用藥跟蹤、收集藥物使用情況和藥物不良反應信息,這能幫助醫生積累診療數據。向生產企業反饋藥品信息,有助于生產企業改進劑型,為新藥研發提供有效數據。零售藥店通過藥學服務發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能提供的職能,其服務范圍更廣、更貼近顧客、服務效率更高。

開展藥學服務抵御網上藥品銷售帶來的市場沖擊

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是藥師與患者或患者家屬面對面的交流活動,現場咨詢、代量血壓、代測血糖等體驗過程是網絡無法取代的。因此,零售藥店開展藥學服務項目,突出差異化服務優勢,能更好地滿足顧客的合理用藥需求,而不被其他商業模式所取代。

開展藥學服務為零售藥店制造更多商機

藥學服務通過分析不斷積累的顧客資料,及時發現服務區域內顧客的健康情況,確定某些具體病種作為重點服務對象,如糖尿病、皮膚病等,除提供藥物銷售外,還可提供其他系列商品的配套銷售;針對老年人健康狀況,提供上門服務,增加與老年人健康相關的其他服務;針對孕婦、兒童的資料采取定期電話咨詢,傳遞商品信息。使零售藥店的多元化經營更貼近顧客所需。

開展藥學服務為迎接“醫藥分開”做好準備

零售藥店的藥學服務開展比醫療機構緩慢,其藥學服務無論內容還是質量與醫療機構還有較大差距。在“醫藥分開”的政策下,零售藥店需要重視藥學服務的開展,縮小與醫療機構藥學服務的差距,這是零售藥店刻不容緩的責任。

挖掘大數據為零售藥店帶來經濟效益

信息是商業競爭的重要內容,在大數據時代掌握有價值的數據信息的一方便處于主動地位。零售藥店應建立顧客健康檔案,記錄顧客的用藥情況,分析顧客的生活習慣,調整服務內容,提供受顧客歡迎的服務項目。同時,通過數據分析為醫生、生產企業反饋顧客的用藥情況,讓藥學服務成為零售藥店的增值服務。

開展零售藥店藥學服務需要推進的工作

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的藥學服務能力

加大對藥學技術人員的培養力量,加強現有醫學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特別是對臨床藥物運用、常見疾病知識以及合理用藥技能培的訓,提高藥學技術人員與零售藥店藥學服務相適應的品牌推廣、合理用藥、輔助治療和健康服務的能力。

配備必要的設施

如設立開展藥學服務的專屬區域,配置必要的硬件設施,根據藥店特點配備健康知識書刊、血壓儀、體溫表、糖尿檢驗儀等。

建立顧客健康檔案

建立顧客的健康檔案,并利用現代通訊技術,延伸藥學服務。借助短信、飛信、微信、微博等途徑,宣傳健康知識、提供專家咨詢服務。開發應用軟件,幫助顧客在網絡上進行疾病的簡單自我診療、藥品成分及作用的查詢。消費者可以直接利用手機進行會員申請、購物和參加活動,從而擴大零售藥店的服務覆蓋范圍。

延伸藥學服務

舉行各種主題的免費健康講座、合理用藥宣傳、整理家庭藥箱等活動,向社區居民普及健康知識,培養居民的健康觀念與習慣。在藥學服務上既區別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又提供其他商業不可替代的功能,發揮零售藥店獨到的專業服務和商品銷售的特點。

篇7

    1.1 社會藥房未能安全遵循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藥品管理

    按照《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零售藥店設置暫行規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社會零售藥房無論是 軟件 ,還是硬件上都有嚴格規定。但事實上,全國各地區的藥店并沒依法遵循國家的規定。

    1.2 處方管理欠規范

    首先,處方來源受到嚴重限制。受醫療衛生體制等因素的影響,目前醫院處方很難流入社會藥房。其次,社會藥房的處方的真實性、合法性難以保證。由于目前我國沒有一個可以對醫生處方合法性進行查驗的權威資料。這給零售藥店查驗顧客所持處方的合法性帶來難度。其三,不持處方購買處方藥的現象嚴重。在市場 經濟 條件下,藥店的主要營業上的是出于經濟效益,在監管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藥店容易出現無處方銷售處方藥的情況。

    1.3 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數量、素質難以達到要求

    在藥品分類管理中,執業藥師擔當為公眾提供優質藥學服務的責任,以保證社會公眾的合理用藥。但是由于執業藥師是集藥學、 醫學 、法律、交流與溝通等綜合素質于一身的藥學技術人員,目前我國無論從數量還是素質都無法達到藥品分類管理的要求。

    2 完善我國處方藥安全管制體系的對策

    2.1 完善藥品安全管制的法律規范體系,增強法律規范的有效性

    目前我國在法律意義上的只有《藥品管理法》,其它的都是停留在法規或規章和條例的層面。因此,我國處方藥安全管制要全面的立法保障,在法律層面上,應該盡分布《藥房法》和《執業藥師法》,以規范處方藥流通渠道和保障人民用藥安全。在法規層面上,建立在《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中將違規情況與藥店的經營資格和執業藥師的從業資格掛鉤,盡快制訂《藥店藥事事件處理辦法》等。

    2.2 加強藥品安全管制機構的獨立性建設,提高執法效果

    目前,我國藥品安全管制的法律法規中,很多內容發生分隔,如廣告的審批權和處罰權就隸屬于兩個不同部門,這不利于執法效果。因此,建議設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垂直執法機構,以排除地方政府干擾、保證執法效果。

    2.3 加快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培養和造就高素 質的藥品監管隊伍

    隨著我國醫療體制改革政策的進一步深入推進,合理用藥將會越來越重要,而為患者答疑解難,保障患者用藥的安全有效則是執業藥師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議顯得尤為重要。有關部門就為報考執業藥師的從業人員做好各項基礎工作,抓好每個基本環節,充分調動藥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努力創造寬松環境,制定激勵機制,采取各項政策,多渠道、快速度擴大執業藥師隊伍,逐步縮小供需數量差距。同時,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鼓勵執業藥師向零售藥店流動。同時,應強化對零售企業法人代表的培訓,加強宣傳 教育。

    2.4 加強輿論導向、強化全民合理用藥意識

    受基本藥品知識缺乏、處方藥管理不嚴以及廣告誤導等綜合因素的影響,我國藥品消費者對科學、安全、合理用藥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錯誤用藥現象非常普遍,如:重復用藥、過量用藥、用藥量不足以及不經醫師而自行用處方藥等。這些錯誤用藥的方式,只會延誤治療、加重病情或為日后留下隱患。因此,強化對全民的合理用藥宣傳教育,使人們了解不合理用藥可能造成的種種危害,了解由醫生和藥師對處方藥雙重把關的必要性及益處,使消費者轉變購藥習慣。通過在社區內開展藥療、保健知識的宣傳活動,通過報紙、電視等宣傳媒介進行多種形式的輿論導向,強化全民合理用藥意識。

篇8

隨著遠程網絡教育應用越來越廣泛,執業藥師參加網絡學習已成主要趨勢,經數據統計,截止2012年底北京市具有執業藥師資格人數為9090人,其中參加北京市藥師協會開展的網絡遠程繼續教育人數達8051人,占北京市執業藥師資格總人數的89%。執業藥師在修完學分后,雖然學分自動計入《會員卡》或《聽課證》中,但由于辦理執業藥師注冊時需提供紙質學分證明,因此,《會員卡》或《聽課證》并未真正發揮其作用,執業藥師辦理注冊時仍然要先到繼續教育機構登記學分,再到執業藥師注冊機構辦理注冊,這相對于現在的網絡教育模式較滯后和繁瑣。根據《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在注冊程序中,注冊機構對其提供的繼續教育完成情況的紙質證明查驗后并返還,不留原件及復印件,因此使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完成情況無法保證其真實、完整、可追溯。同時也給虛假證明提供了可乘之機,給執業藥師管理帶來了風險。

2設計構想

在《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中指出:“完善執業藥師制度。配合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制定實施執業藥師業務規范,嚴格執業藥師準入,推進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程,提高執業藥師整體素質,推動執業藥師隊伍發展。加大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力度,自2012年開始,新開辦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藥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所有零售藥店和醫院藥房營業時有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逾期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藥資格。”由此可見,國家對于執業藥師隊伍的管理日益完善和規范。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和科學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針對執業藥師注冊與繼續教育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中心進行了分析和研究,設計了執業藥師注冊系統和繼續教育系統對接的方案與解決目前存在問題的辦法。通過實現這種信息化的管理模式,注冊部門可以依據查詢的學分完成情況辦理執業藥師注冊手續。因此這種管理模式的改變,給執業藥師帶來極大的方便。同時還減少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因北京藥師協會每年辦理執業藥師學分登記出具紙質證明約5000~6000份,為此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此外,彌補了注冊時查驗學分工作中的漏洞,確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完成情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將執業藥師注冊系統和繼續教育系統對接也是為將來建立系統的執業藥師注冊-繼續教育-監管三方聯動監管平臺,形成對執業藥師的閉合管理做好前期鋪墊。我中心在2011年完成的《北京市執業藥師執業情況調查報告》建議中提到了關于“建立三方監管平臺”的理念,并建立“執業藥師注冊與繼續教育管理系統”,是建立系統的執業藥師注冊-繼續教育-監管三方聯動監管平臺最為有效的第一步,同時也為形成閉合的執業藥師監管體系做好基礎工作。

3應用分析

通過網絡技術和軟件開發,將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系統與執業藥師注冊系統實現網絡對接,建立“執業藥師注冊與繼續教育管理系統”。通過該“系統”可用三種方法查驗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完成情況:①直接采用繼續教育《聽課證》、《會員卡》,刷卡查詢,②精確查詢,即通過執業藥師身份證號查詢。③模糊查詢,即輸入執業藥師“姓名”或“姓名簡拼”查詢;同時,通過該“系統”建立了準確的北京市注冊執業藥師數據庫;準確掌握執業藥師注冊狀態、歷史信息等全市執業藥師基本情況的動態數據,為領導決策和市場監管提供依據奠定了基礎。“執業藥師注冊與繼續教育管理系統”在2012年經過兩個多月的試運行,在執業藥師注冊中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經初步統計,2011年北京市藥師協會辦理執業藥師學分登記5465人次,在2012年辦理執業藥師學分登記3340人次,在試運行兩個多月的時間里減少了兩千多人次登記紙質學分,同比下降39%。經過對試運行滿意度調查,有近80%的執業藥師都是攜卡注冊,100%執業藥師認為滿意。實踐證明,將執業藥師注冊與繼續教育系統進行對接,不僅可以方便執業藥師注冊,還有利于市場監管,使北京市的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上升到一個新的層次,也為最終實現對執業藥師的注冊、繼續教育、監督的閉合管理模式奠定了基礎。

4結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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