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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籌考慮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堅持低水平起步和群眾自愿原則,重點解決城鎮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執行周口市統一政策,實行屬地管理;實行定點就醫,權利與義務相對應;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堅持統籌協調,促進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相互銜接、共同發展,進一步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工作目標
按照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穩步推進的工作方針,在充分宣傳發動和堅持參保自愿的基礎上,把人員相對集中、有學校依托的城鎮中小學生和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作為工作重點,其他城鎮居民由各鄉鎮、辦事處進行入戶調查、信息采集,逐步全面推開。*年9月底以前,城鎮中小學生和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全部參保繳費。*年12月底,全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參保率達到90%以上。2009年元月1日,參保居民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工作安排
(一)*年8月,啟動實施階段。召開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啟動實施動員大會。
(二)*年8—9月,宣傳發動、政策培訓階段。各鄉、鎮辦事處和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基本原則、政策措施,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同時,通過舉辦培訓班、以會代訓等方式,對工作人員特別是鄉鎮、辦事處具體經辦人員和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進行居民醫保政策和經辦業務知識培訓。
*年9—10月,入戶調查、集中參保繳費階段。各鄉鎮、辦事處和市直各有關部門要科學安排,統籌協調。具體經辦人員要分片包干、登門入戶,做好身份認定、參保信息采集和審核繳費工作。
(三)*年9—11月,參保居民繳費階段。參保居民于*年9月1日至11月31日,一次性繳納*年7—12月和2009年全年共計18個月的醫療保險費(個人部分),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
(四)*年11月下旬,督導檢查、工作交流階段。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各鄉鎮、辦事處和市直各有關部門城鎮居民醫保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召開專題會議,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提出工作建議,制定改進措施。
(五)*年12月,對照目標鞏固成果階段。各鄉鎮、辦事處和市直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城鎮居民醫保*年工作目標,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參保覆蓋率,確保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
四、目標任務
*年底,全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參保率達到90%以上。各鄉鎮、辦事處和市直各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本轄區職責范圍內城鎮非從業居民參保(其中,六個辦事處要全部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辦事處和市直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這項“民生工程”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強化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確保把這件惠及全市城鎮居民的事情辦實辦好。市政府已建立了由市長鄒洪任總召集人,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段傳文,市委常委、副市長張文成任召集人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市勞動保障、財政、*、教育、民政、衛生、殘聯、食品藥品監管、物價9個部門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鄉鎮、辦事處和市直各有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加強對本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統一啟動實施。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行與周口市統一政策、統一宣傳口徑、統一啟動實施。各鄉鎮、辦事處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全面推進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實施工作。
(三)明確責任,通力協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需要各鄉鎮、辦事處和市直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分工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協調配合,共同努力做好這項工作。
1.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各鄉鎮、辦事處、市直各有關部門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會同衛生部門做好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調查摸底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確定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身份認定、參保繳費、待遇支付、醫保管理、各種信息數據統計上報工作。
2.市財政局:負責城鎮居民醫保政府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和監管工作;認真落實補助資金,積極申請中央、省財政配套資金;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所需要的必要工作經費。
3.市衛生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準體系,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
4.市教育局:做好宣傳動員,負責組織全市城鎮各類中小學校、幼兒園、技校、中專在校生的參保繳費工作。
5.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鎮低保人員身份認定,協調組織參保繳費工作。
6.市殘聯:負責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身份認定及協助組織參保繳費工作。
7.市*局:協助配合開展城鎮居民調查,負責參保人員的戶籍認定工作,及時提供相關的基礎數據。
8.市物價局:負責藥品、醫療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工作。
9.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的流通、質量和醫療器械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鄉鎮、辦事處或鄉鎮、辦事處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城鎮居民的入戶調查、申報登記、材料初審、信息錄入等管理服務工作。
參保與繳費
第一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一)我市轄區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具有城鎮戶籍、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二)具有我市城鎮戶籍,在我市轄區內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下同)、定居的少年兒童。
(三)不屬我市城鎮戶籍,父母在我市轄區內就業,且有一方參加了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隨父母在我市轄區內生活、上學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的農民工子女。
(四)轉為我市城鎮戶籍的被征地農民和戶籍新轉入我市的城鎮居民,按自然年度轉換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或重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穩定就業后,應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原則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全市執行統一政策和標準。2007年**區、渭城區和市高新區先隨市本級實行市級統籌。待條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市級統籌。
第三條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2007年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手續時間,此段時間參保的城鎮居民一次繳納2007年1/4年度及2008年全年度應由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
2008年后新辦理參保手續的城鎮居民一次全額繳納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至參保時應由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2008年3月、9月每月1日至15日為2008年度城鎮居民的參保登記及繳費時間,2009年及以后每年參保時間根據城鎮居民參保情況另行確定。
已參保城鎮居民每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為下年度繳費期,由城鎮居民到所屬社區復核并確定繳費標準后到指定銀行繳納新年度應由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未按時繳納新年度醫療保險費的可于次年2月1日至2月底補繳,但須按中斷繳費的規定設置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從繳費的次月算起)。
第四條參保城鎮居民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當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屬持死亡戶口注銷證明,于60日內到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繳費全額退費手續。
第五條參保年度內被本市以外的大中專院校錄取、參軍或就業的參保學生,當年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參保年度內穩定就業并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居民當年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家庭為繳費單位(家庭成員中除參加我市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外的其他成員需整體參保)。屬參保范圍的參保對象首次參保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2007年9月30日前的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學生、兒童除外),家庭成員的醫療保險證或醫療保險卡。
(二)低保人員提供上月由民政部門發放的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三)重度殘疾人提供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本人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學生、兒童除外)、戶口簿。
(四)三無人員(即同時具備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三個條件)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低收入證明。
(六)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證明。
(七)屬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中專、技校學生,由學校統一組織,提供集體戶口簿(卡)、學籍證明等相關資料。
(八)新生兒由其父母提供戶口簿。
(九)參保人員近期二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三歲以下幼兒提供1張二寸母子或父子照片)。
上述(二)、(三)、(四)、(五)、(六)類人員參保前由所在社區公示一周,無異議后參保時由社區提供公示證明。
第七條續保繳費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戶口發生變動的居民辦理續保手續時須提供戶口發生變動的相關資料。
(二)低保人員續保繳費時須提供續保繳費上月領取低保金發放存折。
(三)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低收入證明。
第八條新參保城鎮居民首先在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填寫《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成員參保登記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審核參保人員資格。
第九條參保登記結束后,城鎮居民持社區打印的繳費單據在指定銀行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復核相關資料并確認繳費后,將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卡下發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參保居民領取醫療保險卡。
中專、技校、學生由學校統一到所在社區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
(一)城鎮非從業居民(18周歲以上)按每人每年200元標準籌集。個人繳納160元,財政補助40元(中央財政20元,省級財政12元,市級財政3.2元,縣市區財政4.8元)。
其中,對屬于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持有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人的困難城鎮居民個人繳納100元,財政補助100元(中央財政50元,省級財政30元,市級財政8元,縣市區財政12元);對屬于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三無”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全額給予補助,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市城市醫療救助承擔40元,縣市區城市醫療救助承擔60元)。
(二)城鎮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0-18周歲)按每人每年70元標準籌集。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40元(中央財政20元,省級財政12元,市級財政3.2元,縣市區財政4.8元)。
其中,對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持有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50元(中央財政25元,省級財政15元,市級財政4元,縣市區財政6元)。
第十一條財政補助資金按上述標準由各級財政按年度直接劃撥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財政部門按補助標準按年度撥入各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區、渭城區和高新區應承擔的財政補助資金由區財政按年度直接匯入市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核算,封閉運行。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后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07年按1/4年度享受)。
第十五條參保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實行起付標準金和最高支付限額控制。
(一)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準金為:社區定點衛生服務中心15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一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5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含轉院)600元(參保城鎮居民每住一次院需繳一次住院起付標準金)
(二)一個參保年度內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萬元,對患白血病及其他惡性腫瘤的,最高支付限額再提高1萬元;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4萬元。
第十六條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定點醫療機構首診制及轉院登記審批制度,患專科疾病、惡性腫瘤、傳染病、急診、搶救等確需在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由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確需在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城鎮居民由接診醫院醫保科審批。患普通疾病需在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含二級)住院治療的患者,原則上須持有下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轉院證明。
經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病情緩解或需康復、維持治療的城鎮居民,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轉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一級定點醫療機構。
確需住院治療的參保城鎮居民應遵守雙向轉診原則并持本人咸陽市醫療保險卡在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辦理住院手續。住院病種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住院病種目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頒布)的,出院時,除個人自付部分(起付標準金、自付比例金、自費藥品費、自費項目等費用)外,其余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用醫療保險卡直接結算。
第十七條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每一次住院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總額在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分擔。參保城鎮居民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65%;參保城鎮居民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55%;參保城鎮居民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45%;參保城鎮居民在社區定點衛生服務機構住院,個人負擔35%。其余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統一執行《陜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5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18周歲以下參保城鎮居民住院用藥目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頒布)。《藥品目錄》中的甲類藥品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乙類藥品費用的自付比例為:乙類藥品總費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個人先自付10%;乙類藥品總費用在5000-7500(含7500)元,個人先自付12%;乙類藥品總費用在7500-10000(含10000)元,個人先自付15%;乙類藥品總費用在10000元以上,個人先自付20%。剩余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中藥飲片及藥材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外,剩余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第十九條搶救、手術使用全血或成份血,個人自付費用的20%,剩余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第二十條材料費用(冠脈支架、髖關節、永久起搏器除外)按下表規定比例自付(非分段計算),按自付比例自付后余下的費用與其他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材料費用自付比例表
總費用參保患者自付比例
1000(含1000)元以下25%
1000-3000(含3000)元35%
3000-8000(含8000)元40%
8000-15000(含15000)元45%
15000元以上50%
第二十一條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醫療檢查項目的費用,參保城鎮居民先自付總費用的20%,剩余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第二十二條惡性腫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腦出血、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癥、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按下表規定實行三方分擔:
醫療機構
級別患者自付(%)醫療機構承擔(%)統籌基金
支付(%)
三級452035
二級371845
一級291655
參保患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髖關節置換按下表規定三方分擔:
治療方案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元)患者自付(%)醫療機構承擔(%)統籌基金支付(%)
三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二級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個支架)2700026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個支架)3900038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個支架)51000500006059873234
永久單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6059873234
永久雙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6059873234
人工半髖
關節置換19000180006059873234
人工全髖
關節置換26000250006059873234
支架總數≤3、每個≤11500元;永久單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雙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髖關節≤9000元;人工全髖關節≤16000元時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限額控制,材料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患者完全自費。
第二十三條參保患者轉市外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其費用個人先全額墊付,治療結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騎縫公章)、住院費用明細單、診斷證明、醫療保險卡到所在參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扣除三級定點醫院起付標準金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0%(冠心病支架植入、永久起搏器植入、人工髖關節置換除外)。
參保患者轉市外指定醫療機構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髖關節置換按下表規定由統籌基金、患者分擔:
治療方案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元)患者自付(%)統籌基金支付(%)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一個支架)27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二個支架)39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三個支架)510007030
永久單腔起搏器植入210007030
永久雙腔起搏器植入380007030
人工半髖關節置換190007030
人工全髖關節置換260007030
支架總數≤3、每個≤11500元;永久單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雙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髖關節≤9000元;人工全髖關節≤16000元時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限額控制,材料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患者完全自費。
第二十四條參保城鎮居民患精神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五條結核病在專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總額在4000(含4000)元以下的,參保職工自付55%,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45%;費用總額在4000-8000(含8000)元的,參保職工自付60%,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40%;費用總額在8000元以上的,參保職工自付65%,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5%(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六條應用立體定向放射裝置(γ—刀、X—刀)、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進行器官、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心臟激光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和中子治療項目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參保患者先自付總費用的70%,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30%(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七條部分普遍開展的高新技術治療項目:介入(心臟介入除外)、射頻消融治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按下列規定支付: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費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0%;5000-10000(含10000)元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20%;10000元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15%(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不含異地就醫人員)患下列疾病需要門診治療,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
大額慢性病門診的治療范圍: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
(二)、惡性腫瘤直線加速器放療;
(三)、慢性腎功能衰竭腹膜透析;
(四)、惡性腫瘤化療;
(五)、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反應用藥;
(六)、白血病治療用藥;
上述(一)、(二)項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費用僅指治療及材料費用,其余各項不含檢查及化驗費用。
第二十九條參保城鎮居民外出期間發生急診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費用,凡符合我市病種目錄規定的病種,憑社區出具的證明、門診病歷、正式有效票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騎縫公章)、住院費用明細單、診斷證明、咸陽市醫療保險卡等到所在參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起付標準金按我市同級定點醫療機構標準執行,每次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含起付標準金及參保職工個人負擔比例)的最高限額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306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236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1410元。除去起付標準金后三級、二級、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自付比例分別為70%、60%、50%。惡性腫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腦出血、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癥、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治療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扣除我市同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金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0%。
參保患者急診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髖關節置換按下表規定由統籌基金、患者分擔:
治療方案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元)患者自付(%)統籌基金支付(%)
三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二級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個支架)2700026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個支架)3900038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個支架)510005000072702830
永久單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72702830
永久雙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72702830
人工半髖
關節置換190001800072702830
人工全髖
關節置換260002500072702830
支架總數≤3、每個≤11500元;永久單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雙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髖關節≤9000元;人工全髖關節≤16000元時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限額控制,材料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患者完全自費。
第三十條對參保居民連續參保,且五年內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首次發生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降低2個百分點。
第三十一條跨參保年度住院患者(含上一參保年度已發生未報銷醫療費的)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參保城鎮居民年檢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跨參保年度(以參保城鎮居民實際應年檢的時間為準)一個季度內未報銷的醫療費,視為自動放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城鎮居民在當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死亡的,所發生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在次年2月底前報銷,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報銷費用由上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參保年度內被本市以外的大中專院校錄取、參軍或就業的參保學生,自報到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參保城鎮居民中斷繳費期間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內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四條暫行辦法施行后,6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的,從參保次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6個月以后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的,設3個月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五條參保后中斷繳費在6個月以內的,辦理續接手續后設3個月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參保后中斷繳費在6個月以上的,辦理續接手續后設6個月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六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未持醫療保險卡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條打架、斗毆、酗酒、自殺、自殘、性病、交通肇事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條出國和赴港、澳、臺地區探親、進修、考察、講學期間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醫療管理
第三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實行“總量控制下的據實結算辦法”。具體結算辦法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在簽訂協議時予以明確。
第四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每月結算一次,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應付醫療費用總額的90%,其余10%留待年終綜合考核后按考核規定予以支付,綜合考核標準在簽訂協議時予以明確。
第四十一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住院因病情需要做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醫療檢查項目由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建議,出具病情摘要,經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核同意后進行。急診可先檢查,三日內補辦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二條因市內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參保城鎮居民患病需轉往本市外指定醫療機構診治的,由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專科定點醫療機構內部組織會診后開出轉院申請,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核登記,再經所在參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急診患者可先轉院,三日內補辦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三條市內參保城鎮居民發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細則中第二十六、二十七條所列的醫療行為時,必須由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否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四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因患大額慢性病需門診治療時,由參保職工向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病史資料,經定點醫療機構復查填寫相關申請表,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醫保經辦機構除追回不合理費用外,并按協議的有關條款扣除違約金。有關部門應視其違規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參保城鎮居民患病住院未臨床治愈而讓其出院或停藥、自費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未按藥品批零差價規定計價的;
(三)掛床住院、借證住院、分解住院人次、隨意減免起付標準金的;
(四)將醫療保險范圍外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五)以醫謀私增加參保患者的醫療保險費用,損害參保城鎮居民權益的;
(六)捏造病歷,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以物易藥、以藥易藥,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八)將非單病種疾病按單病種收治的;
(九)其它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參保城鎮居民將本人醫保卡借與他人住院者,退回所發生的應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并凍結借卡人醫療保險卡一年。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扣除定點醫療機構違約金總額的3%設為投訴獎勵基金(該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計帳、單獨核算),用于獎勵投訴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保政策的投訴人。
第四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及家屬、親友等,有權利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人和事進行投訴,投訴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核實的,將投訴事實中違規總費用的10%獎勵給投訴人,獎勵費用在獎勵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因醫務人員責任和技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基本醫療診療項目、診療規范、服務設施范圍、開支范圍、不予開支范圍等其它內容,按國家、陜西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行為的監督。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醫療保險工作實施檢查和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患、管三者發生糾紛的協調處理。
1.大學生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逐漸由自愿走向強制。
從2010、2011年開始,河北省石家莊市的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已經逐步由自愿走向強制,強制性的參保要求淡化了大學生的個人意愿和積極性。這種整體的不積極使得大石家莊學生中對醫保政策不了解的人數占據很高的比例。
2.各高校對大學生醫保政策的宣傳和重視程度不夠。對石家莊市的幾所高校的校醫院大學生城鎮醫保的專管責任人進行訪談時,共同反映出的問題就是對于大學生醫保政策的宣傳問題。以河北科技大學為例,面向廣大同學的醫
保政策宣傳手段仍是主要通過在校網懸掛通知、向各學院、各系發放通知,由各學院自主宣傳。這種本身具有很大局限性的宣傳使得河北科技大學學生對于醫保政策的了解停留在一個區校醫院買藥看病可以報銷的層面。
3.石家莊高校醫療機構力量薄弱,配套設施不完善
校醫院或者醫務室作為直接面向大學生的定點門診機構,肩負著宣傳醫保政策,為在校大學生提供良好醫療服務的責任。據調查,河北經貿大學、河北科技大學的校醫院或多或少都存在著配套醫療基礎設施的不完善,有些設備只是擺設,利用率極低等狀況。這種校醫院自身存在的設備的不完善、醫療人員的專業水平制約著石家莊市大學生的看病醫療問題。
二、對完善石家莊大學生城鎮醫保政策的改進意見和措施
1.加大財政資金投入,擴大報銷藥品的范圍,提高報銷比例。
合理安排中央地方的出資比例,完善對大學生醫保政策撥付基金的管理,擴大大學生的受益面范圍,是石家莊市大學生醫保政策的重中之重。加大大學生醫療保險資金的專項投入,提高報銷比例,擴大報銷范圍,需要中央、河北省政府、同級財政的共同努力。
2.在石家莊醫保中心和各高校成立大學生醫療保險的專管機構。
從對石家莊市各個高校的調查中,各個學校在具體負責大學生醫療保險政策時所指定的管理機構不同。河北經貿大學校醫院專門成立了大學生醫保辦公室主抓大學生醫保政策的政策解答、辦卡發卡等具體事宜。在石家莊市醫保管理中心將大學生醫保單獨進行管理,提高對大學生醫保政策的關注和宣傳。各高校也同時設立相應的專管機構,保證對大學生醫保政策的貫徹執行。
3.加大宣傳力度,創新宣傳形式,切實發揮高校醫療服務平臺的作用。
切實發揮高校的醫療服務平臺作用,提高大學生對醫保的了解,值得引起高校的重視。高校應加強宣傳體系的建設,除了通過傳統的報紙、新聞、文件通知等宣傳方式外,還應該大力運用新興的網絡宣傳手段,擴大醫保政策在大學生中的公信力和影響力。提高大學生對自身患病風險的認識。高校還應加強監督力度,準確宣傳每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目的方針政策和具體辦法。
三、結論
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從2008年9月實施以來,有效的減輕了參保居民的醫療負擔,對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建設幸福家園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會議安排,我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今年政策的調整和當前具體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主要政策調整
我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從2008年9月開始試點,按照市上的實施辦法運行兩年看,制度設計的保險待遇偏低、基金節余偏高,需要提高醫療保險待遇水平,從今年起我縣的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調整主要以提高參保人員待遇、擴大享受人員范圍為主,一是今年調整并已經執行的部分;二是下一步將要進行的政策調整。
(一)今年已經調整并執行的有四個方面。一是降低了一級醫院的起付標準,從原來的400元高低到300元,其他各級醫院仍按原標準執行;二是提高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級、二級定點醫院的報銷比例提高了10%,分別調高到75%、70%和65%,對三級醫院和轉市外醫院的報銷比例提高了5%至55%和50%。通過降低起付線和提高報銷比例,經測算,基本醫療保險的平均報銷比例可達到43%;三是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分娩醫療費用納入了基金報銷范圍;四是參保人員住院符合報銷規定的費用,在封頂線內個人負擔超過1000元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賠付30%。
(二)從明年1月1日起,計劃從四個方面繼續提高保險待遇(以實際發文為準)。一是建立居民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每人一年最高可報銷200元的門診醫療費;二是繼續提高住院費用報銷比例;三是將先要部分自付費用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項目的自費比例從20%下調至15%,同職工醫療保險的自費比例保持一致;四是最高報銷金額從5萬元提高到9萬元。
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運行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2009年,在縣委、縣府的高度重視下,經過各鎮和縣級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擴面工作順利,財政補助資金及時到位,醫療保險中心經辦管理能力得到增強。全縣共辦理居民參保26041人,2009年9月-12月個人繳費77.30萬元,中央省縣三級財政補助463萬元,其中在校學生參保15059人,一般正常居民8706人,低保家庭、重度殘疾等特殊人員2276人;2010年1至8月,全縣共有892人享受了醫保待遇,基金共計支付152萬元。
我縣從2008年辦理參保運行到現在將近二年的時間,也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一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擴面難度較大;由于統籌城鄉的醫療保險制度體系還未建立,職工醫療、居民醫療和新農合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擴面工作帶來一定難度;二是從去年辦理參保的人群結構和區域分布來看,參保的組織落實力度還不夠,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還未廣泛深入人心、得到廣大居民的認同,致使參保覆蓋率未達到預期的目標;三是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范圍還有待提高,進一步增強制度的吸引辦。
三、當前的主要工作
(一)努力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按照省市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待遇的要求,為使我縣參保城鎮居民得到更好的醫療保障,在保證統籌基金收支平衡,不增加參保人員個人繳費負擔的情況下,通過降低起付線標準,進一步提高住院費報銷比例,建立居民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提高封頂線金額,增加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等途徑來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水平,努力實現居民醫保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達到50%以上的目標。新晨
關鍵詞:城居保;醫療消費;DID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8.061
1引言
基本醫療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從2007年啟動城居保試點工作以來,截至2011年底,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率已超過95%,在制度上已形成了覆蓋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然而,不同地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保障水平、政府補貼、資金籌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是否減輕居民醫療費用支出負擔,哪些因素影響著居民醫療消費行為?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探討,只有準確地估計醫療保險對居民醫療消費的影響,才能不斷優化醫療保險制度體系,促進醫療保險公平與效率的統一,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因此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否會對居民醫療消費產生影響,以及產生何種影響的問題。
國內外關于醫療保險對居民醫療消費的影響研究成果較多,但不同學者的觀點不同。一種觀點認為,醫療保險可以降低醫療消費。美國聯邦政府在1974年委托蘭德公司所進行的醫療保險試驗(HIE)中指出,設置一定的成本分擔措施對于降低醫療費用有顯著作用,提高部分負擔率可以減少消費者的醫療需求,進而降低平均醫療費用支出。另一種觀點認為,醫療保險并不能降低醫療消費。2012年Liu采用CHNS數據發現,醫療保險雖然提高了醫療服務的利用,但是在大病醫療支出上并未有所減少。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醫療保險可以增加居民醫療消費。劉國恩等(2011)采用CLHLS22省調查數據,建立了老人醫療服務需求模型,實證分析得出醫療保險顯著增加老年人的醫療總支出,且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公費醫療所發揮的作用明顯髙于其他保險形式。
關于醫療保險對醫療消費影響的相關研究中,國外研究大多數以國外居民為研究樣本,然而醫療技術水平、社會保障制度等在各個國家之間,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較大差異,由此得出的結論也不能直接引用到我國。由此可見,研究醫療保險對醫療消費的影響,其結論受到不同國家、地區、基本醫療保險類型、研究人群等多種因素影響。因此,本文利用中國健康與營養調查(CHNS)數據,通過建立DID模型消除那些不會隨時間變化的選擇性偏差。
2數據來源于模型構建
2.1數據來源
本文所用數據來源于中國健康與營養調查數據庫(CHNS),考慮到中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時間,本文選取CHNS2006年和2009年的調查數據,通過變量選取、數據合并、剔除等操作,總共得到479個樣本。
2.2變量選取與模型構建
本文采用DID模型評價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醫療消費的影響,DID的基本模型如下:
Yit==a1+b1*T+b2*D+b3*DT+Xi+Zi+Ui
被解釋變量Yit為個體i在t時期的醫療支出的對數值,醫療支出為居民實際自付的醫療支出。解釋變量T為時間固定效應,D為分組變量,DT是時間和分組虛擬變量的交叉項,只有個體i在2009年且參加新農合時取1,否則取0;Xi為個體特征變量,包括年齡、婚姻狀況、受教育程度、疾病嚴重程度;Zi為家庭特征變量,包括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數;Ui為隨機誤差項。各變量定義及賦值詳見表1。交叉項DT的系數b3就是本文關注的城居保對居民醫療消費的影響,如果系數顯著異于0則說明政策是顯著有效的。為了消除個體選擇性偏差,本文借鑒李曉嘉的方法,引入年份和初始自評健康狀況的交叉項,從而控制不同健康狀態在醫療消費上存在的不同時間趨勢。另外,本文引入年份和家庭人均收入的交叉項,從而消除醫療消費隨收入變化的影響。
3實證結果
3.1描述性統計
本文參照臧文斌等人的方法,將研究對象分為參保居民和非參保居民。各個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詳見表2,從表2的統計結果可以看出,試驗組和對照組在年齡、婚姻狀況和家庭人口數上差異不大,但試驗組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個人醫療消費及受教育程度均明顯高于對照組。
3.2回歸結果
實證結果詳見表3,由表可知各個模型的交叉項DT的回歸系數均為負,但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城居保并沒有降低居民醫療消費支出,這一結果在逐步增加其他控制變量后,仍然缺乏顯著性。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沒有顯著降低參保人的經濟負擔這一結果,與臧文斌、劉國恩等人的研究結論一致。根據相關研究,城居保促進了城鎮居民患病時的醫療服務利用,因此,城居保在沒有增加城鎮居民經濟負擔的情況下,改善了城鎮居民的醫療服務可及性,因此可能會提高城鎮居民的健康以及福利水平。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對醫療支出則有著不顯著的負向影響,這可能是因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2007年才開始正式試點,我們調查年份在2009年,其制度不夠完善,補償水平不高,政策效果還沒有顯現出來。
在其他控制變量中,疾病嚴重程度、家庭人均收入的回歸系數均顯著為正,說明疾病越嚴重、家庭人均收入越高,個體的醫療消費越高。但受教育程度、婚姻及年齡對個體醫療消費的影響并不明顯。家庭人口數顯著為負,提示個體所在家庭的人口數越多,個體醫療消費支出越低。初始健康狀態與年份的交叉項的系數為負,但并不顯著,說明個體初始健康狀況對于醫療消費的影響不明顯,即不存在逆向選擇問題。家庭人均收入與年份的交叉項回歸系數顯著為正,但控制不同家庭收入水平的增長率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這一政策對居民醫療消費的影響仍然不顯著。
4結論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時間為每年的9月-12月,其中:
1、中小學和大學的在校學生,一般繳費時間為每年的9月-10月;
2、普通城鎮居民的繳費時間為11月-12月。
如果錯過了集中繳費時間想要補繳的,一定要盡快辦理,可以去當地的社保局咨詢并辦理補繳,能否辦理補繳需要以當地的規定為準,可以事先撥打12333咨詢一下。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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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曹佩琪,谷晨.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改革與開放,2012(4):5-6.
③ GSAA-34-B02000-20110819-003,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S].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目標和原則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目標。全面貫徹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于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精神,積極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年底50%居民參保,*年70%居民參保,2010年80%居民參保,2011年力爭全覆蓋,實現應保盡保。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則。堅持城鄉統籌兼顧,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同步發展;籌資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堅持自愿參保,充分尊重群眾意愿;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實行繳費年限與享受待遇水平適當掛鉤,鼓勵城鎮居民連續參保。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和統籌層次
(三)覆蓋范圍。凡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中、小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統籌層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縣區經辦,逐步推進”模式,全市執行統一的政策和標準。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金籌集與使用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根據商洛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家庭及市縣區財政承受能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資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籌標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籌標準為每人每年242元。其中居民個人每年繳納150元,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28元,市財政補助6元,縣區財政補助18元。
對于享受城市低保人員、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個人每年繳納80元,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49元,市財政補助11元,縣區財政補助32元。
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標準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學生兒童家庭每人每年繳納18元,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28元,市財政補助6元,縣區財政補助18元。
對于家庭中享受低保的學生兒童或重度殘疾兒童每人每年繳費6元,中央財政補助45元,省財政補助31.5元,市財政補助7元,縣區財政補助20.5元。
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和“三無”(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區政府全額給予補助,所需資金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
(七)基金使用范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設立個人帳戶,所有保險基金均納入統籌基金,統籌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住院、急診搶救治療及門診特殊病種符合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八)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需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四、繳費辦法
(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醫療保險費按年度征繳,*年度7月1日至10月1日為本年度醫療保險費繳費期,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為下年度醫療保險費繳費期,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以及同一戶口薄上其他家庭成員參加醫療保險情況的有效證明,在繳費期內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十)持有《商洛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居民,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上月領取低保金發放存折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手續。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持民政部門開具的相關證明、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手續。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的低保人員資格實行年審制。
(十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手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持殘聯出具的相關證明、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到戶籍所在社區辦理居民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手續。
(十二)商洛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從*年7月1日起實施,*年7月1日后參保或參保后中途斷保需續保的居民,按年度或半年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十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或重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穩定就業后,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
(十四)參保人員連續繳費5年以上,可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待遇。
五、醫療保險待遇
(十五)商洛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基金平均支付比例為50%。連續繳費5年以上,每年提高醫療保險待遇2個百分點,最高提高醫療保險待遇10個百分點。
(十六)商洛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設立等待期。*年10月1日前參保繳費的居民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設等待期;*年10月1日以后參保或參保后中途斷保需續保居民,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執行6個月等待期。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設等待期。
(十七)參保居民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審批程序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起付線。在本市境內住院起付線按以下標準執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50元;一級醫院4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600元。居民在本市境外醫院首次住院起付線按以下標準執行:一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三級醫院700元。
(十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探親及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診赴市外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急診費用,憑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定點醫院的醫療費用清單等有效單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參保居民探親或轉外治療的,經批準后,自付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
(二十)住院醫療費實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一個年度內居民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為20000元;學生兒童住院一般支付限額為30000元,特殊大病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0元。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
(二十一)醫療服務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鼓勵參保居民在社區醫療服務中心和一級醫療服務機構首診住院,因病情需要轉入上級醫院治療者實行轉院登記審批制度,起付線執行補差標準。急診、搶救病人可以直接在就近醫療機構搶救治療,病情穩定后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一周內告知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二十二)行政及經辦管理。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市社會保障事業管理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基金籌資、基金使用管理和證卡的發放等業務工作;縣區社會保障事業管理局作為市社會保障事業管理局的代辦機構,行使本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宣傳、基金征繳、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參保信息及預付基金管理等職能,負責組織指導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站)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業務;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及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在市、縣區社會保障事業管理局的組織指導下承辦具體業務工作,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及時掌握應參保人群動態,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及繳費手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卡發放等工作。
(二十三)基金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市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市級財政部門設立“財政專戶”,在市、縣區經辦機構設立“收入待解戶”和“支出戶”。各級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內控,確保基金安全。每年公布一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每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報送季度執行情況報表,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市、縣區審計、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后,實行分縣區核算,對于未完成當年城鎮居民擴面、征繳任務的縣區,如基金支出大于基金收入的,其基金缺口部分由該縣區人民政府自行解決。
(二十四)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作用。建立社區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通過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參保人員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加強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通過降低起付線、提高報銷比例等措施,積極引導其有效利用社區衛生服務,將常見病、多發病解決在基層。
七、保證制度可銜接性
(二十五)繼續完善各項醫療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要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經辦,要區分不同人群,實施不同的制度安排,采取不同的籌資途徑和比例,使其享受相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更具開放性、包容性、靈活性和可銜接性。
八、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六)市、縣區要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試點工作。市城鎮居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及配套文件起草,指導縣區開展工作,督促相關部門開展宣傳培訓、強化社區平臺建設、信息管理升級改造,落實財政補助資金,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政策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定期上報工作開展情況,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開展。
(二十七)明確各部門職責,制定配套政策。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編制、衛生、民政、教育和藥品監督等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