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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2
一、農村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問題和困境
事實上,盡管經過了十年的發展,我國農村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條規范、標準的道路。決策、執行、監督不能有效分開,“三會一層”徒有其形而無其實。普遍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股權分散催生內部人控制
首先,根據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5‰,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10%。其次,農商行脫胎于信用合作社,股東的來源主要是自己的員工和客戶。這兩點決定了農商行的股權必將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東很少會真正形成合力,參與到法人治理的過程中來。由于嚴重的股權分散和信息不對稱,股東們更愿意選擇“搭便車”,客觀上形成農商行的內部人控制現象。
(二)董事會決策職能難以得到有效發揮
其一,從銀行的特點來看,由于銀行與大部分企業的經營模式不同,專業性極強,一方面,非專業的董事往往很難具備足夠的水準,要完全看懂銀行的報告和報表尚且費力,進行科學的決策和判斷則更加困難。另一方面,經營層出于對“外行指揮內行”的天生反感和保護自身利益的考慮,對董事會報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則少,避重就輕,董事很難全面了解銀行的真實狀況。
其二,從董事會的構成來看,除去高管擔任的執行董事,農商行董事會的股權董事基本上都是銀行的貸款客戶,獨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領導,本身與銀行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很難在董事會的決策中發揮積極作用。
其三,從董事會的組成及其職權行使方式來看,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并非是銀行的常駐機構,其履職方式主要是通過召開董事會會議和開展調研檢查活動。非執行董事并不參與經營管理事務,僅靠一年開會的幾份材料和走馬觀花的幾次活動,無法及時了解和監督農商行的運營情況。
其四,從董事會的表決模式來看,盡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民主平等,實際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異,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的事實。根據《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參考上市銀行的設置,我國農商行董事會中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獨立董事的比例通常為1:1:1。由于《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即可,這樣就會產生兩個問題:一是董事的持股數量多少與董事會決議是否通過毫無關聯。極端情況是,即使股權董事持股達到100%,只要在人數上未超過半數,仍將失敗。二是董事極有可能合謀損害小股東利益。只要利益一致,執行董事和股權董事完全可以撇開獨立董事,強行通過決議。由于擔任執行董事的農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夠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占得先機。
(三)缺乏對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的激勵約束手段
首先,由于銀行業的特殊性,想要客觀地評價高管層的履職情況就十分困難:
其一,從經營的對象看,一般企業經營的通常都是某類商品或是服務,而銀行經營的對象卻十分抽象,是風險。銀行正是把儲戶無風險的存款,轉化為各種各樣的風險投資來獲得收益。然而,風險這個東西看不見摸不著,光靠股東、董事,根本無法客觀評估一家銀行的風險狀況;
其二,從經營目的看, 普通企業通常都是以利潤最大化或是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而銀行則更加注重利潤和風險的平衡-即實現所謂的穩健發展,而風險和收益本身就是對立的存在,如何評價高管層的經營是否“穩健”就顯得十分困難。
其三,由于銀行的高管和董事、監事、股東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很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比如說,如果股東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選擇投資風險較大、周期較長的貸款,在風險暴露前及時抽身;如果股東偏好低風險,那么高管往往會選擇投資低風險的票據、同業和中間業務,盡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產生風險的業務,而這種隱蔽的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更難發現。
在這樣的背景下,加上農商行本身股東水平不高,內部人控制嚴重,想要靠內部來推動實現對高管層有效的激勵和約束,幾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監督缺失
對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監督無非是來源于三個層面。一是來源于管理機構的監督。主要是來自于省聯社和銀監部門的監督。二是來源于銀行內部的監督。即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的監督。三是市場層面的監督。這主要是來源于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投資人等)的監督。然而在實際運行中,這三個層面的監督都很難到位。
首先,管理機構對農商行法人治理的監督難以深入。名義上,省聯社是農商行的上級管理部門。而實際中,農商行作為股份制的獨立法人,股東大會才是其最高權力機構,省聯社對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難以名正言順。銀監部門可以進行監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難用定量的指標去衡量,效果好壞往往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才能體現,很難監管到位。
其次,內部監督實際上很難落實。農商行股東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質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專業知識,對法人治理監督的積極性很低。獨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獨立”,很難談得上真正的獨立性。監事會的外部監事基本上由銀行內部協商并最終決定,薪酬實質上也是由管理層發放;職工監事基本都是銀行的管理人員;股東監事通常與銀行有著利益關系,就更不可能去較真了。
再說市場層面的監督。一方面,銀行作為一個極為特殊的行業,其倒閉和破產的可能性極低,利益相關人通常并不擔心投資的安全性問題,監督的積極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場監督的前提是及時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嚴格,農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僅僅靠著一份年報,是無法監督銀行的復雜的經營的。
二、加強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的幾點建議
(一)優化股權結構,提升股東地位和積極性
一是通過出臺和修訂有關政策和辦法,放寬農商行的入股條件,適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對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提高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求農商行提高增資擴股門檻,更加注重股東的法人背景,引進富有經驗的戰略投資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經營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會中適度增加獨立董事、股權董事的比例,提高監事會中股東監事持股比例,在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監事之間形成制衡。
(二)加強機制建設,發揮三會一層的不同作用
通過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分別作為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執行機構的權限和職責,構建“三會一層”之間相互協調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每年須制定工作計劃,年終須對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說明,并向股東大會報告。銀行要為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履職提供足夠支持,成立董、監事會辦公室并配置專業人員,確保其能獨立深入開展各類調研、監督、檢查活動。
(三)加強監督管理,強化信息披露
目前,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仍然是促進銀行加強法人治理最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銀監會一是可以通過規定監管員列席農商行股東大會、董監事會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并將相關會議的議案、決議、出席及發表意見情況和會議記錄納入到監管體系,對農商行的法人治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二是可以通過加強監管立法的方式,明確農商行對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監察審計、財務狀況、合規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為董事會、監事會履職和銀監監管提供充分依據;三是對農商行董、監事會的運作情況進行常規監管,對其其下設委員會履職情況進行重點關注,以確保其深入履職,不走過場。
(四)構建職業董、監事市場,提升獨立度
造成當前農商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監事的水平不高,獨立性不夠。解決這一問題最為有效的辦法就是構建起職業的董、監事市場。通過設置水平較高的專業門檻(參考注冊會計師、律師等行業),確保董、監事的專業水準;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組成聯合招聘組,在公開市場上選拔優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時間和能力限制,無法充分履職職責的問題;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證董事、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獨立性;其三,對職業董、監事的任職期限進行強制規定(如六年),出于維護自身職業聲譽的考慮,其也必將努力勤勉履職。
(五)對高管層實施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是要董事會薪酬管理委員會要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和實施科學、合理和可操作性強的績效考評制度;二是監事會要發揮監督作用,建立履職檔案,對高管的履職情況進行長期跟蹤監督,按年度進行評價,并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三是要落實高管層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風險和報酬在時空上匹配;四是根據農商行自身特點,摸索推行股權激勵制度,給高管層套上“金手銬”。
參考文獻:
[1]武青.提升股份制商業銀行監事會的監督水平[J].中國金融,2007(22).
[2]肖沙莉.我國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問題淺析[J].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培訓學院學報,2004(6).
治理結構不夠完善。一般來說,股東是農信社資產的所有者,由其組成的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基礎環節。但現階段農信社所有者缺位,形成了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最大缺陷。據調查,大部分股東入股是為了獲得利潤分紅及融資上的便利,基本不關注年終利潤分配以外的其他事項。從監管部門列席農信社股東大會的情況來看,部分股東缺乏起碼的金融常識,參與管理意識不強,關心農信社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的能力不夠,導致股東大會難以發揮最高權力機構的作用。此外,理事會無獨立理事,理事會與高管層之間關系過于緊密,履職邊界不夠明確,責任不清,理事會獨立決策與監督作用不明顯。
治理機制有待加強。一是股東權利行使不夠充分。理事長、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等重大事項依然由行業管理部門決定,再由股東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選舉表決,履行形式上的法律程序。二是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缺乏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履職評價體系,每屆或年度未對理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進行履職評價,根據評價結果予以獎懲更無從談起,激勵約束機制難以發揮有效作用。三是監事會監督機制未有效建立。農信社監事會監督職能與內部稽核相混淆,日常工作停留在組織專項檢查和處理違規行為上,缺乏對理事會、理事長和高管層的監督和評價。四是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下設的各專門委員會人員結構不合理,缺乏專業性和獨立性,導致理事會決策科學性和有效性不高,監事會監督能力不強。
缺乏外部制約機制。一是外部競爭不夠充分,經營者來自市場的約束較小。受農業弱質性影響,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一般不愿意介入“三農”領域,農村金融競爭始終處于不夠充分的狀態。近幾年隨著村鎮銀行設立和郵儲銀行機構下沉,情況略有改觀,但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低的鄉鎮,農信社“一行獨大”的局面未根本改變。二是股權流動性差,無法利用外部股權的變動或控制對經營者進行有效制約。三是高級管理人員由行業管理部門任命,產生機制的開放性不夠,外部優秀經營管理人才不能對現有高管人員構成壓力。
完善公司治理的內生動力不足。農信社習慣于按照省聯社、人民銀行、銀監部門的任務要求、政策或風險偏好作為其經營管理目標,“三會一層”公司治理主體的職能被弱化,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的內生動力。
無論從有利于農信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分析,還是從保護存款人利益、提高監管有效性的立場考量,農信社完善公司治理均勢在必行——“華麗外衣”固然美麗,內外兼修方是良策。
第一,要進一步提高股東素質。引進真正懂金融,愿參與,認同服務“三農”戰略,追求長期投資價值,關心農信社長遠發展的企業或個人入股。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股東培訓學習,加強與股東的溝通,不斷提高股東參與管理的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切實提高經營管理透明度,自覺接受股東監督,著力培養股東的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逐步將農信社發展及高管人員任命等重大事項真正交由股東大會討論決定,保證股東大會最高權力機構作用的發揮。
曾經發生過這樣一件讓人哭笑不得的事情,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一個議案,規定董事的津貼每月為300元,監事每月為200元。會后,有監事就此詢問一位董事為何他們的津貼要少一些。那位董事答道:“現在董事的責任可大了!出了問題,董事承擔的風險也要高得多,津貼自然要高些。”此監事聞之默然。
筆者也曾列席過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在會上看到的監事會,往往只是監事會主席宣讀一下監事會報告,有的連這一關也干脆免了,只是于會議結束時履行簽字手續而已。盡管我國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即明確了監事會的職責,但很多企業的監事會作用難以發揮到位是不爭的事實,以至于被戲稱為尷尬的“稻草人”。
2002年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文件中,明確規定了監事會在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督體系中的核心地位。銀行的實際運作情況到底如何?為此,記者走進了興業銀行監事會,希冀從興業監事會的案例中透視我國監事會建設的現狀,探究其中的問題和相應的對策。
建章立制轉新軌
2006年,時任興業銀行副行長的畢仲華被選為監事會主席,興業銀行監事會也迎來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1980年即進入銀行業的畢仲華,經歷過多種崗位的歷練,培養了其嚴謹務實、明察干練的作風。
兩年前,監事會選舉畢仲華為監事會主席的時候,她坦言自己長期一直從事經營管理工作,對于轉型干好監事會的工作心里不是很有底。但等接手后她卻發現,原來監事會的工作還是蠻有挑戰的,完全不是此前想象的那樣。曾經在經營管理崗位歷練多年的她,對體制方面、內控方面的很多問題深有體會,但是苦于一直沒有時間處理,剛好通過監事會的工作來改善。
面對角色的轉換,職責的重新定位,千頭萬緒的方方面面,畢仲華采取了抓主線的做法,其中首要的一條是建章立制。
在畢仲華實際接手興業銀行監事會的2006年下半年,即成立了監事會辦公室,配備了專職的工作人員。此后監事會陸續制定了《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制度》、《監事行為規范》、《監事盡職評價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提及監事會履職最容易碰到的信息不對稱的難題,興業銀行監事會毫不避諱。興業銀行的做法是建立監事會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制度、監事會工作簡報制度以及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和高管層會議制度等,明確和保障了監事會獲取銀行經營管理信息的渠道。
監事會發現了問題,當然只有改正才有意義,“如果限期之內沒有整改,我們還有問責制度,這一系列的制度跟上去,監事會監督的有效性和嚴肅性就體現出來了。”畢仲華介紹說。
正是這一系列的制度建設,推動了監事會開始完全獨立地按照自己的使命開展工作。
推動監事素質建設
興業銀行監事會目前有9名成員,其中股權監事4名、職工監事3名、外部監事2名。從人員結構上看這是比較合理的分配方式,但畢仲華認為監事會如何發揮好每個成員的作用才是關鍵。對此,她的做法是加強監事培訓工作。
對于監事培訓,畢仲華自己有著切身的感受。當初接手監事會時,對于如何做好監事會的工作她心里并沒有底。巧的是在她剛接手監事會后,銀監會組織了一次關于股份制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的研討會,就在這次研討會上,畢仲華虛心學習了眾多專家和同仁的經驗,對監事會履行哪些職責,如何履行職責有了較為清晰的認識。畢仲華對興業銀行監事會加強培訓的做法也正是由此而來。
在新《企業會計準則》出臺后,興業銀行監事會緊接著于2007年3月份邀請了財政部負責新《企業會計準則》條例制定的一位處長為興業銀行監事會成員上了一次培訓課,以便監事們盡可能深入地把握新準則對上市銀行的影響,為監事會更好地進行財務監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隨后又組織了一次新公司法和證券法以及相關法規的培訓課,又專門請了國內資深律師和銀監會、上交所的相關專家來講課。
監事培訓工作可以說對興業銀行監事會更好地履行職責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畢仲華發現,此后的監事會成員不僅更積極地提出意見,而且更能抓到點子上,監督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探索工作的新模式
按照興業銀行章程的規定,銀行的審計部門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監事會的工作指導。在興業銀行高層領導的分工中,畢仲華同時也負責協助分管審計部工作。另外,審計部總經理由一名職工監事兼任。正是這樣的制度和人事安排,讓監事會可以直接掌控規模達一百多人的審計部,這是一支很有戰斗力的生力軍。
正是有了這樣一支強大戰斗力的隊伍,興業監事會得以如魚得水地展開工作,大大增強了監督和調研的深度和廣度,同時也使得審計部門的潛力得到更好的挖掘。
“我們的這套運作模式銀監會也是非常認可的。”畢仲華介紹說。這套模式,可以說是興業監事會在實際履職中所進行的重要探索之一。
服務,也是一種監督
服務就是最好的監督,這是畢仲華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
近三十年的銀行從業經驗和多種角色轉換的畢仲華,明白什么地方容易出問題,從什么地方入手更容易發現問題。因此,只要有時間,畢仲華就帶著職工監事和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到各個分行,和那里的一線員工“親密接觸”。這樣一看一查,就比較容易發現問題。
最能體現“服務就是最好的監督”的地方莫過于監事會組織的調研工作。
2007年初,畢仲華剛上任不久,就緊鑼密鼓地開展了一次調研活動,促成這次調研的正是她悶在心里很久的一個大大的問號:當時興業銀行正在部分分行開展零售業務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力圖“以體制機制改革為突破,推動零售業務實現跨越式發展。”總、分行上下都認為這項改革非常重要、非常必要,應該作為全行發展的一個方向,但談及如何推進落實時,又紛紛強調現實困難而不愿意積極實施。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這種怪現象呢?
正是這個大大的問號,促使畢仲華決心做一次專項的調研活動,這個活動得到了董事長和行長的大力支持。通過監事會的努力,最后找到了原因,促成了問題的解決。
2007年,監事會進行了4項大型調研、檢查活動。僅2008年的上半年,監事會又完成了多達4項的調研、檢查工作。正是在這一次次的深入調研、檢查活動中體現出的發現問題和落實整改的決心,為監事會贏得了全行上下的尊重。
作為,更需一個團隊的力量
誠如畢仲華常告誡下屬的那樣,有為才有位,監事會就是要扮演“壞人”的角色,不要怕得罪人,一團和氣,什么都發現不了的話,就沒有人把你放在眼里。
興業銀行監事會最近三年的歷程,我們可以清晰地發現這樣一條脈絡:強化監事會獨立性――推動自身素質建設――探索監事會履職模式――深入一線發現問題。正是沿著這樣的路徑,監事會不僅在自身建設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更在一步一個腳印的發展中逐步樹立了威信。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發展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全面深化改革總攬全局,切實貫徹執行“促改革、防風險、強服務、提效能”方針,深入推進改革開放和創新發展,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底線,扎實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改進監管手段,探索風險預警、識別、防控、化解的新方法、新機制,有效提升監管效能。
(二)新組建1家村鎮銀行,在縣域及鄉鎮增設至少6家銀行網點。
(三)推動鋼貿、造船、不銹鋼等重點行業授信風險逐步化解,力爭不良貸款率不高于年初水平。
(四)加快推進銀行案防長效機制建設,促進銀行從業人員合規履職,力爭不發生案件和重大違規事件。
(五)推動綠色信貸,加大對新興產業的金融支持,確保新興產業貸款在全部貸款中的占比逐步提升。
(六)持續改善薄弱環節金融服務,小微企業貸款、涉農貸款實現“兩個不低于”。
(七)鞏固文明創建成果,繼續保持“全國文明單位”榮譽。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深化改革,推動銀行業轉型發展
1.強化法人銀行公司治理。一是落實《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組織開展公司治理培訓,完善法人銀行“三會一層”治理結構,督促指導董事會、監事會有效履職,提高各專門委員會履職能力。二是強化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履職評價和問責。出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董監事履職評價示范文本》,督促法人機構制定董監事履職評價辦法實施細則,并報分局備案。三是穩步推進新資本協議實施工作。做好實施培訓和監測分析,夯實資本管理基礎;強化法人銀行股權監測,規范股權變更、質押、交易等行為;按照銀監會法規逐步擴大民營資本進入銀行體系,構建更加具有活力的銀行體系。
2.推進銀行內控管理機制建設。一是加強績效考核導向監管。督促銀行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發展觀,進一步完善內部績效考核體系,科學設定經營指標,避免單純追求規模增長和同業排名的激勵導向,推動落實高管人員及重要崗位人員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二是強化內控體系建設。指導銀行構建有效風險治理架構,強化部門、崗位之間的有效制衡,落實強制輪崗交流制度。三是完善監審聯動。加強對銀行內審等部門的業務指導,進一步增強風險的識別、預測和計量能力,出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監管評價辦法》,開展重要風險監管審計合作。
3.加快銀行產品服務創新。一是督促銀行以特色化為方向,立足本地市場需求實際開展業務創新,探索差異化的金融服務。二是推動實施品牌化戰略,指導銀行根據自身實際開展產品服務營銷,打造在全省乃至全國有影響的特色服務品牌。推動符合條件的農商行實施走出去戰略,選擇合適地區設立異地支行。
(二)嚴守風險底線,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
1.逐步緩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一是堅持穩步控降目標。堅持“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總原則,繼續認真落實《銀監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授信風險管理的意見》,擇優支持保障房等重點項目建設,新增貸款必須符合監管政策要求,力爭平臺貸款余額不超過年初水平。二是完善全口徑監測統計。通過加強統計監測,真正做到動態統計、有進有出,進一步提高平臺名單的全面性。進一步加強融資全口徑管理,與地方財政、審計部門建立完善日常聯系和季度信息交流制度,督促銀行加強監測,全面了解平臺企業的其他融資情況,嚴控平臺借道融資,提高平臺融資全口徑統計監測的準確性,深入分析平臺銀行體外融資對銀行信貸安全性的影響。三是落實到期還款來源。目前納入監測的73戶融資平臺今明兩年到期貸款都將在46億元左右,督促銀行及早與平臺企業及地方政府部門溝通落實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嚴防違約風險。四是強化風險緩釋措施。對于還款資金來源得不到落實的平臺,要求銀行及早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密切關注地方政府直接融資政策變化情況,逐步推動用直接融資置換相應的平臺貸款。
2.從嚴控制房地產領域信貸風險。一是完善名單制管理。督促銀行針對二三線城市房地產市場風險集聚的特點,審慎開展房地產信貸業務,強化房地產開發企業準入管理,完善準入企業名單,加強開發企業資金實力、開發業績、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準入條件審核;結合季度非現場監管走訪,收集審查轄內銀行開展合作的開發企業名單及項目情況。二是加強開發企業資金來源監測。督促銀行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風險排查,嚴控銀信合作業務,嚴防開發企業通過假按揭、民間借貸等方式進行融資,嚴防房地產企業利用貸款囤地炒地。三是組織開展房地產貸款壓力測試。組織開展一次大型銀行房地產貸款壓力測試,準確評估房地產價格下跌情況下的貸款損失及流動性情況。四是落實住房按揭貸款差別化政策。督促銀行嚴格執行住房按揭貸款政策,優先保障首套自住房貸款,審慎開展商用房抵押貸款。上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房地產貸款檢查,全面了解政策執行情況及風險狀況。
3.密切關注大額授信風險。一是妥善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風險。以戴南不銹鋼行業為重點,加強與興化市、戴南鎮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深入實施授信總額聯合管理,充分發揮牽頭行作用,逐戶落實一戶一策分類處置方案,確保支持類企業有勁、維持類企業有底、退出類企業有序。首期授信總額聯合管理期限到期后,及時召開有關戴南地區銀政企三方座談會,研究部署后續工作。二是密切關注重點客戶風險。充分利用客戶風險信息系統,在全轄排查涉及5家銀行以上、銀行授信總額2億元以上的大額多頭融資及5000萬元以上存在擔保圈的客戶,建立臺賬持續監測,繪制大額客戶融資擔保鏈接圖,準確掌握主要擔保圈狀況,推廣運用授信總額聯合管理機制,逐步推動擔保解鏈工作,有效防控風險蔓延。三是嚴防政策“一刀切”加大行業風險。加強與政府部門的信息溝通,督促銀行積極上爭資源,用好用活政策,避免信貸“急剎車”、“急轉彎”加劇風險集聚。關注光伏產業發展狀況,根據銀監局有關文件要求,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出臺有關光伏產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推動“有保有壓”政策有效落實,指導銀行繼續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有選擇、有差別地開展光伏產業授信業務。四是加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大額授信和授信集中度監管。督促機構嚴格控制大額貸款,落實新增3000萬元以上大額貸款報備制度;禁止發放異地貸款;加強銀團貸款風險管控,嚴格控制銀團貸款投向。
4.大力加強不良貸款管理。一是做實貸款分類。加強貸款質量監測,組織開展重點機構貸款風險分類檢查,摸清摸準風險底數,夯實資產質量,提足風險撥備。二是加大新增不良貸款問責力度。出臺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追究監督辦法,督促銀行按照履職責任要求,對2013年以來新發生的不良貸款查清原因,落實責任,凡屬違章違規形成的不良貸款,必須要追究經辦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于新增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按照提高不良容忍度有關要求,適度減免相關人員責任,保護銀行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積極性。認真分析新發生問題貸款的成因,從經營理念、管控架構、管控方式、管控流程等方面全面改進授信管理體系,嚴格新發放貸款的準入管理。三是加快不良貸款清收處置。推動銀行積極運用訴訟、批量轉讓、核銷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充分利用財政部最新下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所帶來的便利,加大存量不良貸款核銷力度,損失類貸款不得長期掛賬。
5.有效促進影子銀行業務規范發展。一是建立風險“防火墻”,阻斷影子銀行風險向銀行體系傳導渠道。督促銀行規范發放小貸公司貸款,密切關注該類機構將銀行貸款資金流向國家調控領域及限制性行業。規范開展銀擔合作,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嚴格執行擔保倍數限制,防止違規放大杠桿倍數。二是建立完善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備案登記制度,及時掌握理財業務情況。指導法人銀行規范開展理財業務,建立單獨的機構組織體系和業務管理體系,與銀行資金嚴格分開,不購買本行貸款,不開展資金池業務,強化資金運用監管。規范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行為,嚴防不當宣傳及誤導銷售。
6.高度重視流動性風險防控。一是把流動性管理放在更為優先的位置,督促銀行特別是法人銀行及時調整流動性風險偏好,各法人銀行要成立以行長為組長的流動性監測與管理小組,制定切實可行的流動性應急預案,開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壓力測試,督促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長效機制。二是加強同業、理財和投資業務管理,合理控制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程度,防止業務增長過于冒進,推動中小銀行切實按計劃壓降“兩項占比”,提高業務穩健性。三是加強流動性風險監測,有效控制存款沖時點現象,提高資金來源穩定性,組織銀行進行壓力測試,適時開展流動性管理專項檢查。
7.突出操作風險和案件風險管控。繼續保持案防高壓態勢,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推動銀監會“案防新規”有效落實,嚴格實施信貸違規問責和案件問責。督促銀行加強基層網點和重點人員管控,繼續開展員工參與民間借貸等違規行為排查,加大問責力度。加強與郵政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郵儲銀行二級支行強化操作風險管控。加強案防技防建設,建立農商行信息科技系統開發、運用聯合機制,推動開發運用員工賬戶異常信號監測系統、重要崗位輪崗提醒系統和“飛行”檢查合規知識測試系統,進一步提升案防工作水平。出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飛行”檢查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成立“飛行”檢查大隊,對機構“飛行”檢查進行再監督。
8.密切關注新型風險。一是強化信息科技風險。開展信息科技風險巡查,摸清信息科技風險現狀;下發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意見,確保銀行嚴格按照“系統可以外包,責任不能外包”的原則,完善信息系統安全體系,保障業務連續性。二是強化市場風險監管。督促銀行加強資金業務管理,提高風險管控能力,關注交易對手風險,嚴防違約風險。三是注重聲譽風險管理。繼續與媒體合作開展對外宣傳,提高宣傳時效性和針對性,把握輿論引導主動權;督促銀行健全聲譽風險管理機制,加強網絡輿情監測。
(三)優化金融服務,推動經濟社會轉型升級
1.運用信貸杠桿推動產業轉型。一是強化引領,深入推進銀行業轉型升級。加強監管引領和考核督促,切實推動《市銀行業轉型升級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確保銀行業在全市轉型升級中發揮更加有力的推動作用。上半年組織開展“銀行業轉型升級行長沙龍”,組織銀行集中探討轉型升級經驗,深入挖掘銀行業轉型升級典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帶動銀行業全面服務轉型、發展升級。二是盤活存量,穩步退出過剩及落后產能。加強產能過剩重點行業的監測分析,建立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和信貸臺賬,推動銀行與政府部門加強產業轉型升級合作,通過產能整合重組、技術改造,促進生產資源有效利用,盤活沉淀在過剩產能上的信貸資產。三是用好增量,將信貸優先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結構調整升級的行業和項目,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信息技術產業和清潔能源等。完善新興產業和綠色信貸監測統計,推動銀行創新金融產品、優化業務流程、落實扶持政策,積極推廣專利權質押等適合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需求的信貸模式。加大對醫藥城的信貸支持力度,推動銀行進駐醫藥高新區,為醫藥產業發展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2.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一是持續深入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普及活動。組織青年員工開展送金融知識下鄉活動,走進工廠、學校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服務,督促銀行網點播放金融知識宣傳專題片,充分運用主流媒體宣傳普及金融知識。二是完善銀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建立銀行投訴處理機制評估督導機制,對銀行投訴處理情況實施監督考核,督促指導銀行建立健全快捷、規范、合理的投訴處理流程,充分發揮銀行維護消費者權益、處理消費者投訴第一責任主體的作用;加強對客戶投訴情況的分析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同類問題反復投訴。三是切實改善柜面服務。優化服務流程,減少客戶排隊,提升柜面服務滿意度,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體驗。規范開展符合消費者需求的投資理財等產品,督促銀行堅持“賣者有責”,為消費者把好產品準入關口,規范開展業務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
3.進一步改善“三農”金融服務。一是加快農村普惠金融體系建設,在優化建設傳統銀行網點的基礎上,開展社區銀行、小微支行試點,積極推廣“快付通”等依托現代信息技術的服務模式,提高偏遠鄉村的服務可得性。加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市場定位監管,充分發揮支農主力軍作用,嚴防“脫農進城”趨勢,引導郵儲銀行大力拓展農村金融業務。二是積極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新變化,開發推廣適用于私人農場、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新模式,探索發展農業產業鏈融資,開展金融支持農業規模化生產和集約化經營試點。強化對糧食生產發展的信貸投入,支持城鄉一體化、新型城鎮化和農田水利建設,支持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發展。三是提升陽光信貸覆蓋面,加大富民陽光信貸推廣力度,建立富民陽光信貸統計制度和通報制度,開展專項現場檢查。
4.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增量擴面。一是強化業務引領。堅持小微企業貸款“兩個不低于”目標不動搖,認真開展統計監測和考核督促;完善“市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網”,開發推廣“網上金融超市”,進一步拓寬銀企溝通的渠道。二是開展活動帶領。繼續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月活動,2014年計劃在市新能源產業園區和高港區舉辦兩場大型“進基層、入園區”銀企對接活動,在姜堰區和泰興市舉辦兩場銀企面對面懇談活動,擴大活動影響力,提升活動效果。三是實施創新驅動。通過監管創新,探索化解小微企業貸款難、貸款貴問題的措施和方法,進一步推廣小微企業免擔保貸款;督促法人銀行針對小微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創新信貸流程、創新還款方式、創新擔保方式;推動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分擔補償機制。四是強化制度保障。推動銀行小微企業專營機構有效發揮作用,開展專營機構督查評估,對“六項機制”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對減輕小微企業融資負擔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督查,不斷提升小微企業貸款的可得性和服務覆蓋面。
(四)強化內部管理,提升監管效能
1.扎實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認真組織開展第二批群眾路線教育活動,深入學習貫徹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對作風之弊、行為之垢來一次動真碰硬的大排查、觸及靈魂的大檢修、洗心革面的大掃除。系統理解、準確把握“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用精神開展活動,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嚴防搞形式、走過場。突出作風建設,堅決反對“”,緊密結合監管中心工作,努力實現作風的根本性改進。分局黨委班子成員和各職能科室分別掛鉤基層聯系點及重點關注行業和風險領域,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緊密聯系基層解決實際問題。
2.切實推進職工隊伍建設。一是強化知識型隊伍建設。結合工作實際開展業務學習培訓,全年集中培訓不少于6次,切實提升員工業務能力。采取論壇、交流、點評等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業務學習研討和交流,樹立主要業務的標桿性質量標準,供相關科室員工學習對照。二是強化實干型隊伍建設。圍繞“增強干部隊伍素質,提高盡責履職能力”強化基礎管理工作,開展“深化作風建設,塑我監管形象”活動,切實提升制度執行力。改進督查督辦,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有效貫徹落實,開展履職評價,提高工作效率和規范化程度。開展中層干部缺崗競聘和員工輪崗,激發員工活力,努力做到人力資源效用最大化。三是強化廉潔型隊伍建設。推進廉政文化建設,組織開展警示教育,上好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課,落實“一崗雙責”,強化監督約束,確保不發生工作人員違法及重大違規行為。
關鍵詞:商業銀行 內部控制 對策建議
一、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1.內部監督弱化。內部控制在監督、評價、反饋、修正的過程中不斷完善,內部監督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內部監督的功能一直處于弱化狀態,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地位弱化。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不完善,審計部門作為同級行的內部機構而存在,職能缺乏獨立性;內控部門工作人員缺乏權威地位,使內控制度在落實上缺乏硬性規定;內控部門權限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不能獨立實施處罰決定。二是監督手段落后。當前大部分商業銀行監督手段仍以手工操作為主,監督方法還停留在賬項基礎審計階段,效率低,質量差,計算機技術在各層次檢查監督中的應用程度不高,對技防手段的開發、應用不到位,監督手段落后于前臺業務。三是監督職能缺陷,一方面,內控部門以事后監督為主,主要是事后監督和補救,缺乏預見性;另一方面是重心偏離,監督部門只針對下級部門監督和檢查,而忽視了對于同級或上級領導的監督職能。四是內控部門工作人員專業素質不高,降低了審計效果,無法滿足當前快速發展的銀行業需要。同時,監督人員對每日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實施流于形式,檢查力度遠遠不夠。
2.風險管理不健全。
(1)風險識別與評估系統不健全。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發展,商業銀行開始逐漸開拓新的業務、新的領域。目前所采取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尚缺乏有效的約束,授權授信管理也存在執行不到位的問題,除信貸外的其他業務還沒有真正實施風險管理,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識別、計量、評估、監測、預警機制。迄今為止,我國商業銀行無論對信用風險還是操作風險都未建立起科學、完整的風險量化標準和指標體系,風險的定性、定級、定責處于探索階段,這使得商業銀行只能被動地承受市場變化和業務運作中暴露出來的風險。
(2)風險管理體系不健全。這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沒有建立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部門,風險管理分散在各職能部門,缺乏統一協調和集中管理。二是專業化的技術人員和充足的數據信息嚴重缺失,制約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風險評估大多是針對信貸業務設計的,對操作風險和新業務風險缺乏必要的分析評估。四是評估手段以手工操作為主,評估方法以定性分析為主,忽視定量分析,缺乏通過風險評估模型對風險進行實時監控,導致了風險管理的專業化程度和效率較低,無法反映商業銀行風險的真實狀況。
3.組織結構不合理。良好的組織結構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正常運行的基礎與保障。我國商業銀行在組織結構上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有些商業銀行的經理層擁有的權力過大,甚至凌駕于董事會之上;重視保障大股東的利益,小股東權益被忽視;經營機構的設置過多過濫;一些分支行被授予的經營權限不明確;內控激勵與約束機制不健全;崗位職責不清,崗位之間分工權責不明確;重要部門或崗位缺乏獨立性;不相容崗位未能實現完全分離;內部監督體系不夠細化,監督部門沒有處罰權。不合理的組織結構使內控制度難以有效執行,效果被弱化。
(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缺失的原因分析
1.內控文化缺失。我國商業銀行經營重心在提高市場占有率和利潤方面,業績考核、績效分配時主要以業務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評價、分配的標準,從而導致某些管理者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方面無心投入,意識不強。營造內控文化的措施欠缺,沒有正確認識內控與銀行業務發展的關系,沒有把內控納入銀行總體戰略中去,沒有使銀行基層工作人員充分認識到內控和風險管理的內涵,沒有形成習慣意識,沒有使文化建設與規章制度結合起來。
2.內控制度不健全。我國商業銀行的內控機制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具體表現為我國一些商業銀行現有的內控制度不能覆蓋業務操作的各個環節,制度之間銜接不夠充分,分級授權、對外授信等制度的深度和廣度不夠,控制不到位與控制重復現象并存,未能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客觀環境變化及時補充和完善,未能體現相互制約的原則。在實踐中,內控制度的制定、執行和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往往是同一部門或同一人,使內控檢查流于形式。
二、加強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監督體系
商業銀行要注重從檢查監督環節構筑防范風險的堅實防線,形成人員到位、職責到位、制度到位、執行到位的橫到邊、縱到底、縱橫交叉、上下配合、立體控制的內控檢查監督網絡體系。
1.增強內部審計獨立性,實行全行系統垂直管理。在總行建立一個總審計部門,直接對總行行長負責,下屬分行分別建立分部門,直接對總審計部門負責,從組織上保證內審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下級機構內部審計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由上一級內審部門負責,總行內審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由董事會負責。這樣從總行到分行,逐級設置獨立的內審監督部門,上下相連、縱橫貫通,形成一套獨立完整的內部審計體系。
2.加強審計隊伍的建設。從嚴選拔審計人員,特別注重其品德修養,將優秀的專業人才吸收到內部審計隊伍中來,引進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和方法,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培養一批具有專業知識水平和素質的內部審計人員。強化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引入競爭機制,實行競聘上崗,使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實行高管人員交流和重要崗位輪換制度,規定高管人員和重要崗位的任職期限,定期交流和崗位輪換。
3.強化內部審計。內部審計人員不僅要查業務的結果,還要查業務的過程,應盡快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事前審查、事中控制、事后監督的檢查監督體系,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完善各部門、各崗位的檢查監督責任機制,切實將各監督檢查職責分解到崗,細化到人。同時,要配合堅持開展各種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檢查核算的合法合規性,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和執行中的薄弱環節,提出建議,及時整改。
(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
商業銀行是一個高風險行業,為了追求資本安全,實現盈利目標,必須加強風險管理。
1.提高風險意識。作為商業銀行的領導,必須克服制度阻礙業務發展的偏見,充分認識到內部控制的重要性,確立風險首位的工作原則。商業銀行應倡導和強化所有工作人員的風險意識,通過不定期的培訓,使內控觀念得到貫徹落實。
2.建立風險管理部門。由該部門負責組織各業務部門建立風險控制的標準和管理措施,完善風險管理業務的各項規章制度,專門對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類事項的風險進行檢測、計量、控制和報告,權衡風險和收益,確定風險應對策略,實現風險管理和經營目標。
3.完善風險監控和評價預警系統。建立能覆蓋銀行所有業務的風險監控和評價預警系統,構建風險評估和預警模型,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估計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持續觀察銀行各經營部門、各經營環節數據的變化。建立風險識別與評價機制,對銀行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提高判斷與決策的準確性,實現對商業銀行所有風險進行全面可持續的監控和評估,并為風險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三)完善組織結構
1.建立審計管理委員會。為強化董事會決策功能,做到事前審計、專業審計,董事會應下設審計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和監督工作,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專業會計人士。內控部門直接向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匯報工作,對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通過提升內控部門的獨立地位,有效地強化其職能發揮。
2.加強董事會、監事會自身建設。董事會方面,我國商業銀行要優化董事會人員構成,健全董事履職考核與董事會履職評價機制,將董事的市場準入和促進銀行治理相結合,推動董事會科學決策能力的持續提升。監事會方面,重視提高監事會工作人員的素質,擴大監事會的信息知情權,與銀行其他監督主體密切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同時要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銀行經營管理中的重大風險點,深入開展專項檢查。
3.建立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首先,實行內部控制的問責機制,明確內部控制職責,讓員工和職能部門明確知道各自的業務范圍和權限,并且責任到人。其次,建立干部交流制度,定期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和全面考核,加強權力監督,審計與考核結果應與相關人員的升降、獎懲掛鉤,使其認真履行職責,避免出現的問題;最后,拓寬監督渠道,使其時刻處于組織和群眾的監督之下。
4.引進戰略投資者。商業銀行應積極與具有成熟金融業管理經驗和良好合作意愿的戰略投資者合作,接受其在公司治理、風險管理、信息技術、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眾多領域提供的戰略協助,從而在治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技術、產品服務、人才培訓等方面得到迅速有效的提升。
參考文獻:
1.張慶.“齊魯銀行事件”對城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建設的啟示[J].財會月刊,2011,(12).
2.張鳳環.試析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J].商業會計,2012,(20).
關鍵詞:內部審計;商業銀行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3-0-01
一、通過規范組織架構、報告路線、內部審計章程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審計履職的核心要求。指引首次明確提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并作為一項重要原則寫入總則中。
1.規范了組織架構。內部審計基于受托責任,垂直管理體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審計組織上的獨立性,只有組織上獨立了,審計人員才可能做到職業精神和職業行為上的獨立。指引在第二章“組織架構”中用單獨的一條,強調了商業銀行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體系,并對組織架構提出更高要求。
2.調整了審計報告路線。目前各家銀行基本都成立了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但存在多種報告路線。除部分大型銀行內審部門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外,一些大型銀行和多數股份制銀行由行長或副行長分管內部審計部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充分發揮。指引調整了報告路線,明確規定總審計師定期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報告工作,并通報高級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向總審計師負責并報告工作,突顯指引對內部審計工作獨立性的重視。
3.明確要求制定內部審計章程。內部審計章程是公司治理文件,是明確內部審計關系的綱領性文件,是其他審計規范制定的依據和基礎。制定內部審計章程,主要是解決內部審計最基本的問題,如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的地位、職責、權限和報告路徑等內容。以前各商業銀行多是以管理辦法等形式規定內部審計工作,尚未將內部審計章程提升到公司治理文件的層面。新指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制定內部審計章程,且得到董事會的批準,并規定了內部審計章程應包括的內容。通過內部審計章程對內部審計事項進行明確授權,充分強調章程作為基礎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4.強調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獨立性不僅體現在組織架構和報告路線上,更要成為審計人員的基本意識,體現為審計人員的工作態度和職業精神,并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各個方面。審計人員要始終保持獨立的精神狀態,客觀公正,不受干擾,獨立地作出判斷、表達意見。審計部門要為審計人員保持獨立性,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和組織上的保障,鼓勵審計人員盡責盡能,履行好工作職責。
二、通過規范審計工作流程提升審計工作質量
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規范的審計工作流程和勝任的審計人員是審計工作質量的根本保證。指引規范了審計項目流程、審計工作流程、審計人員的勝任標準等內容,對提升銀行內部審計工作質量起到了重要的引導和約束作用。
1.明確了審計項目流程。審計工作主要以審計項目的形式開展,審計項目質量直接決定了審計工作的質量。指引明確商業銀行的審計項目流程包括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后續審計等環節,在每個環節,還提出了關鍵控制環節和一些質量控制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訂將原“復議制度”修改為“異議解決機制”。內部審計部門與審計對象之間的異議,是暫時的分歧,由于二者的最終目標都是實現銀行的戰略目標,因此異議通過充分溝通是可以解決的。另外,由于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意見沒有強制執行力,審計對象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成本效益原則決定是否采納審計建議,因此并不存在復議的問題。這一修改,更加體現出監管機構充分考慮了內部審計部門不同于國家審計的內部特性,內部審計具有的是一種建議權,而非處罰權。
2.明確了審計工作流程。審計工作流程除涉及審計項目流程外,還涉及到內部審計章程授權、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結果后評價、考核與問責及質量評估等環節。指引通過明確工作流程,清晰界定了內部審計各相關方的職責。
3.明確了審計人員的勝任標準。指引規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和實踐經驗,掌握銀行業務的最新發展,并通過后續教育和職業實踐等途徑,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術方法和審計實務的發展變化,保持和提升專業勝任能力。為審計人員及準備加入審計條線的人員,明確了努力方向和標準。
三、通過與國際接軌、差別化管理提升監管的科學性
指引通過充分借鑒國際前沿的內審理論、參考國際同業的實踐經驗,并充分考慮機構特點的差異性,對審計目標、審計職責、處罰建議權等進行了調整,并在計頻率、審計人員的準入等方面,不作剛性規定,以避免因監管政策“一刀切”而脫離實際,提高規范的可操作性和實際執行效果,切實提升了監管的科學性。
1.調整了審計職責,糾正了審計履職定位偏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銀行內審部門往往局限于財務、合規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離任審計,對于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業務流程有效性等重大事項的審計職能發揮不夠充分。這種現象在大中小各類銀行均較為普遍。因此,指引中,從內部審計的定義、審計目標,到內部審計章程的內容,再到審計事項,都強調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業務流程有效性的審計職責。
銀行并表管理辦法
各位董事:
為進一步加強對******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內附屬機構的并表管理,明確并表管理職責,本行根據《公司法》、《商業銀行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商業銀行并表管理與監管指引》、《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村鎮銀行公司治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制定了《******銀行并表管理辦法》。
請予以審議
******銀行并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內附屬機構的并表管理,明確各部門并表管理職責,維護本行穩健運行,根據《公司法》、《商業銀行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商業銀行并表管理與監管指引》、《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村鎮銀行公司治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按照《商業銀行并表管理與監管指引》、《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促進村鎮銀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4]46號)》確立的原則確定并表管理的機構范圍:
(一)會計并表范圍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確定;
(二)資本并表范圍按照資本監管等相關監管規定確定;
(三)風險并表范圍在會計并表的基礎上,將符合《商業銀行并表管理與監管指引》第八條規定的被投資機構納入并表管理范圍。
(四)作為主發起行切實承擔大股東職責,建立健全并表管理體系,加強對作為主發起行發起設立的村鎮銀行資本和風險的并表管理。
第三條本行董事會承擔集團并表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制定集團并表管理政策(或辦法),監督其在本行及各附屬機構的實施;負責制定集團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負責監督并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并表管理職責;負責審批和監督有關并表管理的重大事項,并監督其實施;負責審議集團并表管理狀況及主要附屬機構的公司治理和經營情況。
第四條本行監事會是并表管理的內部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并表管理機制建設情況和運行有效性進行監督;負責監督、評價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履行并表管理相關職責情況;負責督促董事會對集團及各附屬機構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并督促整改。
第五條本行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批準的各項并表管理政策,制定銀行集團并表管理相關的風險管理、授信、審計、資本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并表管理組織架構、全面風險管理架構和內部風險隔離體系,確保并表管理的各項職責得到有效落實,并對本行集團并表管理體系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進行監測評估。
第六條本行董事會授權董事會辦公室牽頭負責本行集團并表管理的總體統籌和協調;本行計劃財務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及本辦法確定會計并表管理的機構范圍,并履行具體財務并表管理職責,督促附屬機構建立獨立的財務管理體系,每年定期對并表機構進行財務效益評估;各職能部室根據并表管理總體要求和職責分工,履行資本、科技、內控和風險管理等具體并表管理職責,確保各項制度和措施納入附屬機構日常經營管理。
第七條本行董事會辦公室每年定期向董事會報告集團并表管理狀況及主要附屬機構的公司治理和經營情況。各職能部室根據并表管理總體要求和職責分工定期向董事會辦公室報告并表管理狀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并表管理職責情況,相關制度和措施納入附屬機構日常經營管理情況,集團財務、資本、內控、內部交易、各類風險管理情況和其他并表管理情況等。
第二章公司治理及股權管理
第八條本行確保附屬機構公司治理的獨立性。附屬機構在集團統一的政策制度框架下,通過各自的公司治理體系獨立進行經營決策。本行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對附屬機構施加影響,迫使附屬機構偏離正常的公司治理和決策機制。
第九條本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附屬機構公司治理及股權管理事務,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及實施附屬機構公司治理及股權管理政策;
(二)督促附屬機構(村鎮銀行)按照監管規定建立健全股權管理制度;
(三)督促附屬機構(村鎮銀行)規范股權轉讓、質押行為,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定期/不定期報送股東名冊、股權質押信息以及股權轉讓變更流水等
第十條附屬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權利和責任應當以書面形式清晰界定。附屬機構應合理確定董事會、監事會的人數和結構。涉及附屬機構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變動的議案在經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前應與本行進行預溝通。附屬機構應向本行董事會辦公室報送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信息,并在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發生變動后一個月內向本行董事會辦公室報告。
第十一條附屬機構(村鎮銀行)董事長不得在村鎮銀行和主發起行以外的其它任何機構兼職。村鎮銀行行長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兼職。
第十二條附屬機構(村鎮銀行)董事會應根據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制定村鎮銀行發展戰略、風險管理策略和資本管理規劃,保證村鎮銀行建立并實施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對關聯交易的審查和管理,控制關聯交易風險,確保村鎮銀行依法合規審慎經營。應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制定覆蓋所有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有效防控村鎮銀行風險。
第十三條附屬機構(村鎮銀行)監事會應加強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盡責情況、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附屬機構(村鎮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組織開展村鎮銀行經營管理活動,建立完善的內部組織架構,創新支農服務產品和方式、提升風險防控水平、健全員工績效考核體系、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第三章全面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本行在集團內建立與集團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制定明確的管理架構、政策、工具、流程和報告路線,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風險,防范風險傳染,并確保集團的發展戰略、經營目標、業務管理、產品研發、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等各方面政策均能夠體現風險管理的導向和要求。
第十六條本行風險管理部作為全面風險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銀行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制定和實施。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責牽頭建立涵蓋所有附屬機構、各業務單元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操作風險管理體系、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體系、聲譽風險管理體系、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等。
(二)要求各附屬機構、業務單元在銀行集團整體風險偏好和風險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風險管理政策,促進銀行集團風險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建議:要求各附屬機構制定自身的風險管理政策,促進銀行集團風險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三)負責牽頭研究、擬訂和重檢集團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風險管理政策。
第十七條本行授信審批部作為集團同業機構授信牽頭管理部門,負責擬訂集團層面的同業機構授信管理政策并提交董事會審議,負責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
第四章資本管理
第十八條本行資產負債管理部負責集團并表資本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集團并表資本管理制度,并將符合條件的附屬機構納入并表資本管理范圍。
(二)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制定集團資本規劃。
(三)制定集團年度資本充足率管理計劃。
(四)建立集團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定期監測評估銀行集團及各附屬機構的戰略目標、面臨的主要風險和外部環境對資本水平的影響,評估實際持有的資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風險,研究如何確保資本能夠充分覆蓋主要風險。
(五)定期進行資本管理情況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集團及附屬機構資本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資本規劃的合理性、集團與附屬機構間交叉持股及互持資本工具情況、集團及附屬機構是否具有持續補充資本能力、附屬機構資本管理情況和資本占用效率、附屬機構對集團資本穩健性的影響等。
第十九條本行資本規劃應當堅持資本約束優先、合理性和審慎性等原則,包括資本充足率目標水平和階段性目標、資產擴張計劃、資產結構調整方案、盈利能力規劃、壓力測試結果和資本補充方案等內容。資本規劃應當至少設定內部資本充足率三年目標。
第二十條本行在計算集團資本充足率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處理集團內部互持資本及集團對外資本投資,避免資本的雙重或多重計算。應當特別關注附屬機構的資產負債結構、對外投資和對外擔保等情況,并及時評估其對集團資本充足性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本行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將附屬機構的少數股東資本計入集團監管資本時,應當重點關注少數股東資本持有者的穩健性和少數股東資本對集團的支持程度。
第二十二條本行應當將資本約束轉化為確保銀行集團穩健經營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對各類附屬機構和業務單元進行合理的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強化各類附屬機構和業務單元對資本占用的自我約束,優化銀行集團表內外風險資產結構,提升資本使用效率和回報水平。
第五章內部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行對集團的內部交易進行并表管理。內部交易是指本行與附屬機構之間表內授信及表外類授信(貸款、同業、貼現、擔保等)、交叉持股、金融市場交易和衍生交易、理財安排、資產轉讓、管理和服務安排(包括信息系統、后臺清算、銀行集團內部外包等)、再保險安排、服務收費以及交易等
第二十四條本行董事會是集團內部交易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和修訂集團內部交易管理制度,審批重大內部交易并定期審查集團內部交易狀況及相關報告。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監督集團內部交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在董事會授權下行使重大內部交易的部分審批職權,同時監測、控制集團內部交易狀況。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授本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牽頭集團內部交易日常管理的統籌和協調,總行各條線牽頭管理部門根據內部交易管理需要行使相應管理職責。本行各附屬機構應當參照監管規定建立健全本機構內部交易管理制度。
第六章重大事項報告
第二十五條本行附屬機構在發生業務經營重大事項、重大風險、金融案件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以及被監管機構采取的重大監管行動和監管措施時,應及時向本行董事會辦公室報告。重大事項清單參照本辦法附件《******銀行附屬機構重大事項報告清單》。
第七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本行審計部負責集團并表管理的審計監督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重檢集團內部控制政策,指導各附屬機構分別建立與其規模、性質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內部審計機制;
(二)定期對集團并表管理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重大審計結果應當同時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計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集團并表管理有關組織架構、規章制度等機制建設情況;
2.集團并表管理組織架構中各項職責落實情況;
3.集團內部協同、資源共享及對附屬機構的合理支持情況;
4.附屬機構公司治理及經營管理的獨立自主情況;
5.附屬機構風險管理與集團政策的一致性情況;
6.附屬機構對銀行集團重大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7.集團與附屬機構之間內部交易的合規性情況;
8.集團內部防火墻體系建設及風險隔離的有效性情況;
9.附屬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條本行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并向公眾披露銀行集團并表資本充足率及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集團有關信息進行披露,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表管理情況。
內部審計
審計是內控的重要部分,也是保證公司治理有效的重要環節。完整、理想的銀行的內審組織架構是在監事會和董事會均設有審計委員會并下設辦事機構----審計部,經營層設有稽核部,各審計部工作職責和定位清晰而不重復。但對于規模不太大的銀行,為節約人力和資源,可將經營層的稽核部同時確定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這樣全行就只有一個審計部。為明晰定位和職責,該“三合一”的審計部的業務性的常規稽核對經營班子負責,屬董事會職責內的專項審計對董事會負責,屬監事會職責內的專項審計對監事會負責。
在定位和職責分工上,要確保專項審計必須獨立于經營管理。審計委員會是在董事會的授權下負責全行的審計工作,具體的辦事機構是審計部。審計部日常的重要工作是向董事會主席(董事長)報告,并接受監事會的業務指導,除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審計委員會也都是對口審計部的。審計部的負責人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和行長之間沒有業務報告關系(常規稽核除外),只有行政報告關系。審計和法律、風控是伙伴加監督的關系,一方面各自的工作是類似的,審計部是以內控為主,法律和風控是以直接的風險控制為主,可以互通有無,是伙伴關系;另一方面法律和風控的管理好壞,也要受到審計部的監督。審計部與一般的營運部門、支持部門是純監督的關系,與監管部門是溝通協調的關系,與外部審計是審計成果的互相利用的關系。
風險管理
在風險管理方面,董事會的職責是負責建立和維護本行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其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堅持專業、獨立的工作原則,并協助董事會工作。高級管理層是風險的經營管理者,對董事會負責,協助風險管理委員會工作。風險管理委員會設專職首席風險管理官,對行長負責,向行長、董事長雙向匯報,首席風險官指導風險管理部在風險管理體系及基本原則和風險偏好的框架下工作,其職責是制訂風險水平、風險偏好、風險管理體系及基本原則、風險管理戰略或策略、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框架(內控、經營風險及信貸審批)、重大風險的界定及審批權限和決策程序、審批風險的授權額度及高級管理層的最高授權額度,監督高級管理層在各類風險的控制情況,聽取風險及風險管理狀況匯報,確保各類風險控制在偏好之內。首席風險官有權就個案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在與行長意見分歧很大時,可以將兩種意見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經風險管理委員會協調,雙方意見達成一致以后執行,否則提交董事會。風險管理部則在首席風險官的指導下實時監控風險偏好的累積執行情況。
風控方面要特別注意風險控制和信貸審批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風險部不是審批部,首席風險官不是首席審批官。審批只是風險控制中的一小部分,信貸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各有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比如市場風險(如利率、匯率)一般是集中管理,而操作風險則適用于全行。另外,董事會要有一套完整的授權授信機制,貸審會也要有自己的完整的組織機構和問責機制,堅持行長不參加會議而只行使否決權,委員以專業化為原則,委員的審批行為要有激勵約束機制。
合規管理、關聯交易控制
合規管理的組織機構包括董事會合規管理委員會和下設的合規部,合規管理委員會對經營管理者執行相關規定的遵從性做出判斷,確保合規經營。合規部堅持獨立的工作原則,實行負責人垂直管理制度,實時監控合規情況。
關聯交易控制主要有股東、董事、監事關聯交易控制和高級管理層、關鍵崗位人員關聯交易控制兩部分,前者實質上是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后者是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平衡問題。對于關聯交易控制的機制應該是: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按照董事會的授權,協助董事會履行全行關聯交易管理方面的職責;股東和高管及相關人等關聯方信息,由董秘及具體經辦的部門收集;關聯交易的識別上,若屬交易性的則由提出交易申請的部門識別,若屬提供服務交易申請的則由法律合規部、財務部或相關部門識別;關聯交易的審批上,按照風險可控和簡潔高效的原則,根據不同額度和性質的關聯交易分別交由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高級管理層成員或信審部門審批;關聯交易的信息統計和交易監控由交易執行部門進行;關聯交易的監督由審計部門實施。
人事和薪酬管理
人事權是公司治理中相當重要和容易引發董事會(董事長)和高級管理層(行長)沖突的方面。人事權主要是三個方面:提名權,任命權和獎懲權。人事權不僅關系到業務的開展,關系到“領導”的權威性,還關系到董事會制定的決策的執行力,因此董事會對人事擁有一定的發言權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同時行長是經營團隊的負責人和日常經營的負責人,對團隊配備應該有發言權。一個有效的、高效的公司治理必須對人事權問題做出妥善安排,既要保證行長的發言權,又要保證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決定權和對中層干部適度的話語權,核心是董事會(董事長)和行長對人事權的職責分工的明晰和“度”的問題。良好的公司治理在人事權上應是分工清晰、相互協作、有效制衡的機制,具體架構設計上可借鑒西方內閣制政府設計原則,公司治理的人事權上,副職和中層由行長提名,人事配備的標準、程序和激勵約束基本制度、人力資源基本政策、薪酬體系以及副職以上和雙線管理的重要部門的任命權由董事會掌握。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包括對內披露和對外披露兩個方面。通常討論公司治理時只重視對外披露,因為它具有一定的強制披露的要求。事實上,對內披露的重要性要遠高于對外披露,對內披露可分為上行披露和下行披露,上行披露即經營層對股東、董事、監事的信息披露,其要求應該是充分、完整、重要,能讓董事會獲得決策的必要信息以支持其形成科學決策。下行披露是指將董事會等決策信息對經營層和各部門、分支機構及至每一位員工披露,其要求是充分、必要、完整、適度,確保執行者對決策層的決策理解準確、完整,為有效執行提供必要的信息。
對外披露必須堅持依法合規原則,持續披露原則,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主動披露原則。對外信息披露可采用《年度報告》等方式,披露的對象是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披露的渠道是主要營業場所,本行網站等,需注意召開新聞會不能代替對外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應包括主要財務信息、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情況、重大事項、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其附注說明等內容,但不包括日常監管信息資料等。董事會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長負責管理本行重大信息披露事項,對年度報告負全責。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和組織本行信息披露事務,是年度報告法律合規的第一責任人。信息披露的有權人是董事長、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的董事、行長、董事會秘書等。信息披露由董事會、監事會全體成員負責,年度報告公布前,董事會秘書要將年報送監管部門審核。
若干容易混淆的問題
為什么沒有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我國在引進西方公司治理理論和實踐時的翻譯錯誤。在西方,沒有董事會秘書的稱呼,而是公司秘書,它對公司負責,并不對董事會負責,與總經理平級,這也就是公司治理中沒有監事會秘書一職的原因。
董(監)事會專業委員會是不是必須是董(監)事?完全沒必要,除董(監)事外,根據需要完全可引入若干專(兼)職的專業人士,以提高委員會的專業性和工作效率。
公司治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監管部門需要任職資格核準的高級管理人員并非同一個概念,不應混淆。
股東大會、董(監)事會會議程序不盡合法合規形成的決議是否無效?實務中會議程序存在少許瑕疵的現象并不鮮見,如會議議案送達時間不合要求,會議現場參加股份數(人數)不足等。至于由此形成的決議是否有效根據情況可分為無效和可撤銷(瑕疵)兩種情況。如果形成的決議是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則決議是無效的。如果僅是會議程序是違反《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的,則決議是可撤銷的,股東、董(監)事有異議的可在決議形成后6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申請將決議予以撤銷,逾期未提訟的則視同決議有效。
日常運作機制
通俗地講,良性的公司治理應該是決策科學、傳導順暢、執行到位的。日常運轉中,決策科學的前提是董事會自身的素質適應并能夠得到充分的信息。執行到位的實質就是高管層的理解準確、貫徹盡職、執行到位。因此,執行到位前提是董事會必須建立對高級經營層的盡職約束制度、落實保障機制和監督糾編機制。
決策科學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要做到決策科學,除應保障充分的上行對內信息披露,健全專業委員會、常設機構、辦事機構并保證有效運作外,董事的專業素質、參與意識、時間保障是董事會決策科學的核心問題,為此有必要建立董事的擇優選聘、持續教育培訓機制,以解決董事們懂業務(能力和素質)和心態正(為了銀行能干好)的問題。有必要建立董事會民主決策機制和董事坐班、履職考核和優勝劣汰機制,以解決董事們愿意(積極性和主動性)和有空(有時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