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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技術中心申報材料8篇

時間:2022-05-01 09: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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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技術中心申報材料

篇1

第一條為加強對新化學物質的環境管理,防止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實行生產前和進口前申報登記制度。

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申請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不需要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新化學物質,是指在申報時,尚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收錄并適時公布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制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六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設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新化學物質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交書面評估意見。

第七條從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新化學物質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章申報

第八條申報人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提交新化學物質申報表、測試數據報告和測試機構的資質證明等資料。

申報表的內容包括所申報化學物質的名稱、分子結構、測試方法、用途、年生產或進口量、物理-化學性質、毒理學和生態毒理學特性、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污染預防和消除方法、廢棄物處置措施等。

在中國境外完成測試數據的,完成測試數據的境外測試機構必須獲得所在國家主管機關的認可。

新化學物質的生態毒理學數據必須包括在中國境內用中國的供試生物完成的測試數據。

第九條申報人對其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涉及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要求保密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注明。

申報人對要求保密的內容予以公開時,應當書面告知登記中心。

第十條對分子結構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測試數據相近的新化學物質,申報人可以提出系列申報,按每種新化學物質分別辦理登記證。

第十一條兩個以上申報人聯合申報同一新化學物質的,按每個申報人分別辦理登記證。

第十二條已經列入四個以上其他國家或者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新化學物質,申報時僅需提供申報表和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生態毒理學測試報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免于申報手續:

(一)以科學研究為目的,每年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數量不超過100千克的;

(二)新化學物質單體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為了進行工藝研究、開發而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數量不超過1000千克的,可以申請為期一年的免于申報,不予延續;

(四)為了在中國境內用中國的供試生物進行新化學物質生態毒理學測試而進口新化學物質測試樣品的。

申請辦理免于申報手續的申報人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免于申報的申請表和有關符合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證明材料,并保存該物質的科學研究、工藝研究與開發、生產或者進口的數量、客戶名稱等記錄。

第三章登記

第十四條登記中心自收到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報人;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報人。

登記中心發現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登記中心對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60日內,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標準與技術規范的規定,對該化學物質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將書面評估意見提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十六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評審委員會的書面評估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予以登記的,簽發登記證;不予登記的,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決定通知登記中心,由登記中心將決定書面通知申報人。

第十七條對于辦理免于申報的,登記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處理建議,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核。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申請材料和處理建議之日起15日內對免于申報的申請做出是否予以免于申報的決定,并將決定通知登記中心,由登記中心將決定書面通知申報人。

第十八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于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作出予以登記或者免于申報決定的,應當將決定和新化學物質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通知該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將決定和新化學物質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通知該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環境保護部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證持有人應當自每次實際生產、進口或者將新化學物質轉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內,向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及流向情況備案表。

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二十條新化學物質轉移出生產或者進口地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新化學物質流向情況及該新化學物質的決定、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通知使用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

使用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新化學物質流向情況及該新化學物質的決定、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之日起5日內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第二十一條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將新化學物質申報、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影響等資料,保存至該化學物質公布之日。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生產新化學物質或者用進口的新化學物質從事生產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將該項目是否取得登記證作為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化學物質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化學物質嚴重危害環境的,應當責令生產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將有關情況徑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報告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查,并可以撤銷該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持有的登記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報人在申領登記證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申報。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報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申報。

(一)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填報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以及流向情況備案表的;

(三)未按規定保存新化學物質申報、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影響等資料的;

篇2

根據杭政辦〔20**〕15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部門關于**市農產品加工企業財政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經研究,決定開展20**年第二批農產品加工企業財政資助項目的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技術改造項目申報

(一)申報條件

1、符合產業政策和**市都市農業發展規劃,對本市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民增收具有帶動作用。

2、在**地區組織實施,符合國家、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按規定備案(或立項)的當年或上年完工的項目。

3、企業有一定的帶動力,吸納本地農村勞動力,或與本市農戶和農產品生產基地相關聯,促進本市農業出口創匯、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4、企業經營主體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

5、項目總投資在140萬元以上(其中土建部分不得超過總投資的30%)。如僅為設備投入,應在100萬元以上。對優勢特色農業產業帶內或淳安縣的中小型農產品加工企業總投資放寬到100萬元以上(如僅為設備投入,應在70萬元以上)。優勢特色農業產業帶內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界定按杭政函〔2006〕140號文件所列的鄉鎮區域和產業類型加以確定。

有關區、縣(市)在申報本批農產品加工技改項目時,必須落實當地今年第一批農產品加工技改資助資金。

(二)申報材料

1、**市農產品加工企業技術改造財政資助項目申報表和各區、縣(市)經貿局(計經局、經發局)審核的技改項目備案表(或技改項目批復文件復印件);

2、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完成投資財務清單,購置設備、土建工程的記帳憑證和正式發票復印件(設備、土建分列),龍頭企業級別、研發中心和產業帶的證書(明)復印件;

3、企業資產負債表(20**年12月31日)和損益表(20**年度)。

二、自主創新項目申報

(一)申報條件

凡本市農產品加工企業申報省級以上(含省級)新產品經確認、或通過省級以上新產品鑒定以及獲得專利授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都可以申報。

(二)申報材料

省級以上新產品確認、鑒定證書,專利授權書等相關證明。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對新化學物質的環境管理,防止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實行生產前和進口前申報登記制度。

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申請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不需要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新化學物質,是指在申報時,尚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收錄并適時公布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制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六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設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新化學物質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交書面評估意見。

第七條從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新化學物質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章申報

第八條申報人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提交新化學物質申報表、測試數據報告和測試機構的資質證明等資料。

申報表的內容包括所申報化學物質的名稱、分子結構、測試方法、用途、年生產或進口量、物理-化學性質、毒理學和生態毒理學特性、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污染預防和消除方法、廢棄物處置措施等。

在中國境外完成測試數據的,完成測試數據的境外測試機構必須獲得所在國家主管機關的認可。

新化學物質的生態毒理學數據必須包括在中國境內用中國的供試生物完成的測試數據。

第九條申報人對其提交的申報材料中涉及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要求保密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注明。

申報人對要求保密的內容予以公開時,應當書面告知登記中心。

第十條對分子結構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測試數據相近的新化學物質,申報人可以提出系列申報,按每種新化學物質分別辦理登記證。

第十一條兩個以上申報人聯合申報同一新化學物質的,按每個申報人分別辦理登記證。

第十二條已經列入四個以上其他國家或者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新化學物質,申報時僅需提供申報表和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生態毒理學測試報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免于申報手續:

(一)以科學研究為目的,每年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數量不超過100千克的;

(二)新化學物質單體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為了進行工藝研究、開發而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數量不超過1000千克的,可以申請為期一年的免于申報,不予延續;

(四)為了在中國境內用中國的供試生物進行新化學物質生態毒理學測試而進口新化學物質測試樣品的。

申請辦理免于申報手續的申報人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免于申報的申請表和有關符合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證明材料,并保存該物質的科學研究、工藝研究與開發、生產或者進口的數量、客戶名稱等記錄。

第三章登記

第十四條登記中心自收到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報人;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報人。

登記中心發現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登記中心對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60日內,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標準與技術規范的規定,對該化學物質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將書面評估意見提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十六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評審委員會的書面評估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予以登記的,簽發登記證;不予登記的,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決定通知登記中心,由登記中心將決定書面通知申報人。

第十七條對于辦理免于申報的,登記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處理建議,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核。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申請材料和處理建議之日起15日內對免于申報的申請做出是否予以免于申報的決定,并將決定通知登記中心,由登記中心將決定書面通知申報人。

第十八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于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作出予以登記或者免于申報決定的,應當將決定和新化學物質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通知該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將決定和新化學物質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通知該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環境保護部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證持有人應當自每次實際生產、進口或者將新化學物質轉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內,向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及流向情況備案表。

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二十條新化學物質轉移出生產或者進口地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新化學物質流向情況及該新化學物質的決定、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通知使用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

使用者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新化學物質流向情況及該新化學物質的決定、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之日起5日內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第二十一條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將新化學物質申報、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影響等資料,保存至該化學物質公布之日。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生產新化學物質或者用進口的新化學物質從事生產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將該項目是否取得登記證作為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化學物質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化學物質嚴重危害環境的,應當責令生產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將有關情況徑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報告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查,并可以撤銷該新化學物質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持有的登記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報人在申領登記證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申報。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報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其違規行為,記載其不良記錄,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申報。

(一)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填報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以及流向情況備案表的;

(三)未按規定保存新化學物質申報、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影響等資料的;

(四)未申報或者未取得登記證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

第二十六條從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泄露申報人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規定:

(一)新化學物質申報表;

(二)新化學物質免于申報申請表;

(三)新化學物質登記證;

(四)新化學物質環境影響監管通知單;

(五)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及流向情況備案表。

篇4

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高端智力集聚工作,服務實施“三高四新”戰略, 按照《長沙市企業院士專家工作站專項資助實施辦法》和《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管理辦法》要求,決定組織開展2021年度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在長沙市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擁有專門研發機構及研發團隊,科研人員不少于10人,年度研發投入不低于300萬元或不低于銷售收入總額的2%。

2.與相關領域1名以上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簽訂建站協議,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合作任務,合作方向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導向,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全國范圍內,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專家工作站不超過1個、退休院士不超過3個,院士在每個工作站全職工作時間每年不少于3個月。

3.工作站運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經費每年不少于10萬元,能為院士及其創新團隊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條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已與院士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建有省級及以上研發平臺(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承擔過國家或省重大科技項目的企業,可優先設立工作站。

二、認定程序

(一)企業申報。申報單位登陸長沙人才智慧導航平臺(changsha.gov.cn/csrc_portal/)下載《長沙市企業院士專家工作站申報表》,向各自稅務登記地的區縣(市)科協、園區報送申報表及相關附件材料,申報截止日期為8月25日。

(二)初審推薦。稅務登記地在國家級園區內的企業由園區歸口申報,稅務登記地在省級園區及園區外的企業由區縣(市)科協歸口申報。申報單位按要求準備好電子版申報材料后發送至郵箱csdstm@126.com,由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形式審核通過后生成書面材料打印稿一式兩份,經合作院士簽署說明,歸口申報單位(部門)和國稅登記所在地財政局簽署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于8月25日前報送至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長沙市院士專家服務中心A402)。

(三)評審認定。依據《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評審辦法》,由市科協牽頭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報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審定。

(四)批準認定。審定后的擬認定名單在市級媒體或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內,擬建站單位的合作建站院士須在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完成院士專家工作站備案工作。公示期滿無異議且完成備案的,由領導小組發文認定,并以市政府名義授牌。

三、申報材料及其他要求

(一)申報材料主要由三部分組成:1.申報單位建站申請報告(見附件2);2.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申請表(見附件3);3.相關附件材料(見附件4)。申報材料須按照以上順序編好目錄、頁碼,加蓋公章并添加封面(見附件1),以A4紙裝訂成冊,雙面打印。

(二)各歸口申報單位要高度重視市級工作站的推薦工作,廣泛進行發動,堅持以企業為主體,以我市22條工業新興及優勢產業鏈為重點,嚴格按照公平、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組織好申報推薦工作。

四、聯系方式

聯 系 人:盧慧蕓   0731-85450237            

聯系地址:長沙市雨花區人民中路308號市院士專家服務中心A402

 

附件:1、申報材料封面樣式

2、申請報告模板

      3、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申報表

      4、相關附件材料清單

 

 

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6月23 日       

附件1

(封面樣式)

 

×××××××××

院士專家工作站

 

 

 

 

 

 

 

 

 

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6月 

附件2

 

關于成立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的

申 請 報 告

 

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企業簡介

……………………………………………………………………………………………………………………………………………………

    二:建站目的及意義

……………………………………………………………………………………………………………………………………………………

    三:合作內容、合作形式、資金籌措、建站預期目標及項目市場前景等

……………………………………………………………………………………………………………………………………………………

 

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日期: 附件3

 

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申報表

 

 

 

申報單位:(蓋章)

加盟院士姓名:

院士管理機構: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

院士任職單位:(如:XX大學、XX研究院)

合作期限:xx年x月- xx年x月

 

 

 

 

 

 

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6月制

 

 

 

填表說明

 

一、申報單位填寫此表前請先認真閱讀《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管理辦法》、《長沙市企業院士專家工作站專項資助實施辦法》及《申報通知》,嚴格按照申報條件與要求認真填寫。

二、申報表封面“院士管理機構”指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

三、申報單位需如實填寫申報表,若無特殊說明,本表中的數據填寫上年度統計數據。申報單位必須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在考察評審過程中發現有與事實不符的情況都將會酌情扣分,嚴重失實的直接取消評審資格。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

 

注冊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冊資金

            (萬元)

成立時間

 

所屬行業

 

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

是o            否o

通信地址

 

聯 系 人

 

手機號

 

QQ號

 

郵箱

 

 

二、省級以上研發平臺情況

 

序號

平臺名稱

建立年份

 

 

 

 

 

 

 

 

 

 

 

三、申報單位生產經營及科研投入狀況

項   目

金 額

上年度銷售額(萬元)

 

納稅總額(萬元)

 

稅后利潤(萬元)

 

上年度研發投入經費(萬元)

   萬,占銷售額的  %

累計投入工作站經費(萬元)

 

四、申報單位人員狀況

現有職工總數(人)

(截至2021年6月底數據)

研發人員(人)

 

占職工總數比例(%)

 

高級職稱(人)

 

占職工總數比例(%)

 

副高級職稱(人)

 

占職工總數比例(%)

 

中級職稱(人)

 

占職工總數比例(%)

 

 

五、院士主要科研團隊情況(包含院士)

姓 名

年齡

工作

單位

職務/職稱

專業及研究方向

站內主要工作

 

 

 

 

 

 

 

 

 

 

 

 

 

 

 

 

 

 

 

 

 

 

 

 

 

 

 

 

 

六、企業配套團隊情況

姓 名

年齡

工作

單位

職務/職稱

專業及研究方向

站內主要工作

 

 

 

 

 

 

 

 

 

 

 

 

 

 

 

 

 

 

 

 

 

 

 

 

 

 

 

 

 

 

 

 

 

 

 

 

七、申報單位與院士合作項目情況

項目名稱

起止時間

項目總經費

(萬元)

解決的關鍵技術難點或實現的技術突破點

 

 

 

 

 

 

 

 

 

 

 

 

 

 

 

 

 

 

 

 

 

八、申報單位近三年知識產權情況

發明專利授權

   項

實用新型授權

   項

外觀專利授權

   項

國際標準

共   項 其中參與    項,牽頭制定    項

國家標準

共   項 其中參與    項,牽頭制定    項

行業標準

共   項 其中參與    項,牽頭制定    項

 

九、申報單位近三年承擔的省級以上科技項目情況

項目名稱

項目級別(省級/國家級)

項目經費

 

 

 

 

 

 

 

 

 

 

 

 

 

 

 

 

 

 

 

 

 

十、申報單位近三年獲得市級以上科技獎勵情況

獲獎項目名稱

獎勵名稱

授予單位

獲獎時間

XXXX系統

長沙市科學技術進步

一等獎

長沙市科技局

XXXX年

 

 

 

 

 

 

 

 

 

 

 

 

 

 

 

 

 

 

 

 

 

十一、建站優勢

 

 

十二、工作計劃

分別列出三年工作計劃和2022年工作計劃。

要求:三年工作計劃為總體規劃,2022年工作計劃須依據《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績效綜合考核指標》各分項指標列出有具體量化數據的條例式計劃。(2022年工作計劃將作為首次考核的指標依據)

十三、院士說明

合作建站院士意見及承諾:

1.本人承諾此次建站合作符合《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全國范圍內,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專家工作站不超過1個、退休院士不超過3個,院士在每個工作站全職工作時間每年不少于3個月。

2.本人已了解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申報事宜,并仔細審閱了申報材料,支持XXX(單位名稱)申請認定長沙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如獲認定,將按要求及時在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院完成登記備案。

   

                             院士簽名:

                                          年   月   日

 

 

十四、歸口部門及國稅登記所在地財政局意見

歸口部門推薦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國稅登記所在地財政局審核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相關附件材料清單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榮譽證書、資質證書

3、審計報告(標出上年度稅收、銷售額、凈利潤、研發投入等數據)

4、院士基本情況表(見樣表)

5、與院士的共建工作站協議(包括合作年限、合作形式、雙方權利和義務、成果應用和保護等內容)

6、與院士或院士團隊的項目合作協議(技術開發合同)或立項證明材料。

7、與院士合作項目情況介紹(與申報表中內容一致,主要包含項目內容、項目計劃、項目目標及考核、技術難點、團隊分工等)

8、近三年專利授權清單(見樣表)及發明證書復印件(與申報表中數據一致)

9、近三年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清單(見樣表)及證明材料(與申報表中數據一致)

10、近三年承擔的省級以上科技項目證明材料(與申報表中數據一致)

11、近三年獲得市級以上科技獎勵證明材料(與申報表中數據一致)

12、工作站相關制度清單(見樣表)及首尾頁復印件

13、與院士或院士團隊合作的相關報道、照片等

院士基本情況表

 

 

院士姓名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職稱

 

院士方聯系人姓名

 

聯系方式(手機/郵箱)

 

郵寄地址

(若接收人非院士本人,還需寫明接收人姓名及手機號)

院士類別

 中國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研究領域

 

 

 

 

 

 

 

 

 

 

獲得項目成果情況

 

 

 

 

 

 

 

 

 

 

備注:一表對應一位院士的基本情況。

專利授權清單(近三年)

專利類型

專利名稱

授權專利號

授權

時間

 

 

 

 

 

 

 

 

 

 

 

 

 

 

 

 

 

 

 

 

 

 

 

 

 

 

標準清單(近三年)

 

標準編號

標準名稱

標準

類型

牽頭

或參與

是否現行

有效

 

 

 

 

 

 

 

 

 

 

 

 

 

 

 

 

 

 

 

 

 

 

 

 

 

 

工作站相關制度清單

制度名稱

時間

 

 

 

 

 

 

 

 

篇5

第一條根據《**省廣播電視技術維護獎勵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是廣播電視技術維護獎的評定的依據。

第二章申報分配名額

第三條申報名額分配原則

1.申報名額分配,根據各地市向省局報送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報表的單位,以及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中心、廣播電視傳輸中心、廣播電視發射(轉播)臺的數量確定。

2.各市地廣播電視局報送的先進個人獎名額:省電臺2人、省電視臺3人、省中波管理中心2人、省微波總站、省廣聯傳輸中心、廣聯信息網絡公司、省廣電服務中心各1人。

3.各地市廣播電視局報送的先進臺(站、中心)名額:局屬臺(站、中心)經局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例會評比推薦2個。

**省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先進個人和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先進臺(站、中心)獎申報名額分配表(表一)

第三章省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先進臺(站、中心)獎的評定

第四條申報范圍

省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先進臺(站、中心)獎的申報范圍為:向省局報送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季報的單位,以及其他的縣級以上的廣播電視播控中心、廣播電視發射中心、有線廣播電視網絡中心、微波總站等。

第五條申報條件

1.本年度內無人為停播、錯播事故;無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無重大損壞設備,器材事故。

2.本年度內,本單位及單位內的職工未發生重大政治、經濟問題或其它違章違紀行為。

3.認真執行國家廣電總局及省局、市局對維護管理的各項要求,開展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工作成績突出,在地市廣播電視局廣播電視技術維護競賽評比為先進臺(站、中心)。

4.如實填寫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先進臺(站、中心)獎申報表。

第六條評分規定

6.1綜合印象得分(0~20分):認真貫徹執行廣播電視技術維護總方針,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在臺站規范化管理方面成績突出。

1、臺風、臺貌好,全臺領導和職工有較強的凝聚力,各方面工作取得較大成績;(0~5分)

2、積極貫徹廣電總局及省局對維護工作的要求,各項措施效果明顯,在保證和完成全年重點工作上有突出的業績;(0~5分)

3、根據總局關于《廣播電視技術維護管理基本規范》要求,建立了各項規章制度,在實現臺(站)規范化管理上取得成效;(0~5分)

4、各評委認為該單位在某一方面工作有特色,應給予加分。(0~5分)

6.2安全播出得分(0~20分):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措施得力,連續多年無責任事故及重大技術事故,臺內外停播率低。

1、在保證安全播出方面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對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長抓不懈,成績顯著;(0~5分)

2、連續三年無責任事故:+3分;其它情況酌情加1~2分;

3、連續三年無重大技術事故:+3分;其它情況可酌情加1~2分;

4、連續三年臺內停播率<15”/百小時,加5分,其它情況酌情加1~4分;

5、連續三年臺外停播率<2’/百小時,加4分,其它情況酌情加1~3分:

6.3運行質量得分(0~20分):設備維護水平高,重視儀器的配置,設備入級率高。

1、已配置必要的測試儀器,可以測試各項要求上報的技術指標;(0~5分)

2、認真執行設備檢修測試制度,設備穩定可靠,故障率低;(0~5分)

3、在設備及系統的運行中,有較完善的備份措施,有效降低停播率;(0~5分)

4、設備各項技術指標達到同類設備較高等級,視甲級率、乙級率或合格率等給與加分:

設備入乙級率或系統合格率:100%,+5分;≥95%,+4;≥90%,+3分;≥85%,+2分;≥80%,+1分;

6.4技術革新改造得分:(0~20分):積極開展技術革新和改造,在節能增效、提高播出質量及實現數字化、播出及管理自動化等方面成績顯著。

1、有計劃地對老設備、老系統進行技術改造,使系統在運行質量、可靠性、增效節能等方面有較大改善。(0~10分);

2、努力實現播出及管理的自動化,管理水平、服務質量不斷提高。(0~5分)

3、臺內進行的技術革新、技術改造項目獲國家級獎:5分;獲省部級獎:+4分;獲其它級別獎,可加1~2分:

6.5隊伍建設得分(0~l5分):注意技術隊伍的建設和培養,人員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在臺站建設、設備維護運行管理、技術改造、挽救事故、排除故障、減少停播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6.6艱苦臺站分(0~5分):為體現評比向一線傾斜的原則,對遠離城市的高山臺站在評分上給予加分(5分):對坐落在城市郊區的臺(站)也給予適當加分(2分)。

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先進臺(站)申報表

7.1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先進臺(站)申報表:見表二

7.2填報要求

各申報單位材料包括:

①:申報表;

②:臺站背景材料:300字以內;

③:主要事跡材料:4000字以內;

以上材料裝訂成一套完整的申報材料。

2、申報材料應于規定時間內報送,遲報扣分,寄出晚于一定時間,將不予評審;

3、申報材料填報說明:

①:申報表字跡要工整;

②:臺站背景材料和主要事跡材料按字數要求撰寫,用楷體4號字、B5紙打印。

③:單位曾獲各類獎可在事跡材料后附上證書復印件。

④:申報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評委可給予適當扣分。

第八條評分表(表三)

第四章省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先進個人獎的評定

第九條申報范圍

申報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先進個人獎的個人,應符合第四條規定范圍的臺(站、中心)單位的管理、技術人員。

第十條申報條件

1、從事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工作三年以上。

2、三年內無政治事故;無人為停播、錯播事故;無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無重大損壞設備,器材事故。

3、本年度內,未發現重大政治,經濟問題或其它違紀行為。

4、應在市級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并競賽評比中被評為先進個人。或在技術維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個人。

5、填寫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先進個人獎申報表。

第十一條評分規定

11.1綜合印象分(0~10分):工作在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和管理崗位,工作勤勤懇懇,敬崗愛業,在平凡的崗位上做出突出的成績。

11.2參與管理分(0~10分):在廣播電視技術維護管理上不斷提出新的思路,參與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對臺(站)規范化管理和安全播出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

11.3安全播出分(0~25分):工作責任心強,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認真遵守和貫徹各項規章制度,在安全播出方面取得較好成績。

1、在挽救事故和縮短停播時間方面有突出表現;

2、連續三年無責任事故:

3、連續三年無重大技術事故:

4、所負責檢修的設備,故障率低、停播率低、運行指標高;

5、在保證和完成全年重大播出工作上有突出的業績;

6、在保證安全播出方面組織得力、措施得力,成績顯著;

11.4業務能力分(0~20分):努力鉆研技術,虛心學習,善于學習,業務能力強,是臺(站)的技術骨干,在排除設備故障,提高設備運行指標,指導和培養年輕同志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0~15分)

如曾獲國家級、部級廣播電視技術能手稱號:+5分;獲省級技術能手稱號:+2分;獲市級技術能手稱號:+1分。

11.5技術革新分(0~20分):積極參與技術革新和改造,在節能增效、提高播出質量及實現數字化、播出及管理自動化等方面成績顯著。根據項目難易程度和本人參與的程度評分。

1、項目難易程度分:0~5分;

2、項目主要技術負責入、主設計:+10分;

3、項目主要成員:+5分;

4、獲國家級、部級、省級獎:+5分;獲其它級別獎,可加1~2分;

11.6艱苦臺(站)分(0~10分):為體現評比向第一線傾斜的原則,對工作在遠離城市的高山臺(站)的同志在評分上給予加分(10分);對工作在城市郊區臺(站)的同志也給予適當加分(5分)。

11.7評委加分(0~5分);各評委認為該申報人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應給予加分。(0~5分)

第十二條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先進個人申報表

12.1廣播電視技術維護先進個人申報表:見表四。

12.2填報要求

1、各候選人申報材料包括:

①:申報表:

②:所在臺(站)和個人背景材料;500字以內;

③:個人總結:2000字以內;

④:單位推薦材料:1000字以內;

以上4份材料裝訂成一套完整的申報材料。

2、評審材料遲報扣分,材料寄出晚于一定時間,將不予評審;

3、申報材料填報說明:

①:申報表字跡要工整。

②:個人總結、臺(站)背景材料和單位推薦材料按字數要求撰寫,用楷體4號字、B5紙打印,總頁數不超過5頁。

③:申報人曾獲各類獎可在事跡材料后附上獲獎證書復印件。

④:申報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評委可給予適當扣分。

篇6

根據《**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資助操作規程》(東經貿〔2007〕251號),為強化企業技術中心承擔產業結構調整任務和提升產業競爭力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培育一批行業技術進步“領頭羊”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集團),我局將會同市財政局組織認定**市第二批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范圍

**市行政區范圍內的工商企業中建立并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技術中心。

二、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市境內注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企業運作正常、經營管理狀況良好,能為技術中心的建設、運行提供保障,特別是經費和人才上的保障。

(二)具備完成企業或行業賦予有關技術項目開發的能力,技術中心組織架構基本建立,技術創新業績顯著。

(三)企業總資產規模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年度應繳納各項稅金(含減免稅和出口貨物免抵增值稅部分)占銷售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四)建立較完善的研究開發機構與體系,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主導產品。年末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當年研究開發投入不低于150萬元,研發投入(R&D)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五)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技術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企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職稱(博士學位)的人員不低于5%,中級職稱(碩士學位)人員不低于20%。

三、需要提交材料

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編寫《**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書》(附件1)、《**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年度評價評估材料》(附件2)、《申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財務概況表》(附件3)以及有關附件。

篇7

為進一步規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支持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科技、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認定工作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要嚴格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共同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初審工作。

二、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申報推薦工作程序。

企業網上申報后,及時將書面申報材料分別報所在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縣市區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轄區內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材料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等進行核實,形成統一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聯合行文分別報送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審核。縣市區科技、財政部門上報推薦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時,同時報送“推薦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匯總表”、“高新技術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申報材料審查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企業情況表”。

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提報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證明材料。

企業提交申報材料,應同時提交研發費用明細賬頁復印件并加蓋公章。企業提報的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研究開發費用證明材料中金額,應與企業研發費用明細賬及記賬憑證、原始單證等會計核算資料相一致。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亦應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賬及原始憑證等相關會計核算資料歸集口徑、金額一致。無研發費用明細賬或企業申報材料金額與會計核算有關資料不一致的,不予推薦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四、進一步加強中介機構管理。

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的條件,并能夠切實履行規定職責。申報企業原則上要從省財政、稅務部門推薦的名單中選用認定鑒證機構,選用推薦名單之外的中介機構,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的條件并能夠切實履行規定職責。

中介機構要嚴格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有關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作出客觀實際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對中介機構出具的材料進行核實。如中介機構出具材料與企業提交的研發費用明細賬出現差異,該中介機構應作出專項說明。

市高新技術企業推薦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聘請相關部門和專家對中介機構資質和運營情況進行檢查。如果中介機構在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中,存在幫助企業弄虛作假等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參與認定工作資格,在網上予以公告,并向其業務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提請主管機關進行處理。企業如因其選擇的中介機構違規造成企業認定無效或其他損失的,由企業自行承擔責任。

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對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以及已經獲得資格的企業,不定期進行抽查和復核。發現問題的,取消其申報和復審資格,同時建議上級部門取消為其服務的中介機構從事此業務的資格,并向其業務主管部門反映該事務所執業質量問題。

五、對市級初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公示制度。

經市科技、財政部門初審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市生產力促進中心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認定。

六、做好到期高新技術企業復審工作。

篇8

一、評選意義

歷史文化名鎮(村)的評選工作是落實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高我市的知名度,推動我市申報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一項重大舉措。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克服一切困難,高速度高質量地完成任務。

二、評選條件

主要包括價值特色、原貌保存、整體規模和保護措施等方面。

(一)價值特色

歷史文化名鎮(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在一定歷史時期內對推動我省乃至社會經濟發展起過重要作用,具有全省或全國范圍的影響或系當地水陸交通中心,成為聞名遐邇的客流、貨流、物流集散地;在一定歷史時期內建設過重大工程,并對保障當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有過顯著效益且延續至今;在革命歷史上發生過重大事件,或曾為革命政權機關駐地而聞名;歷史上發生過抗擊外來侵略或經歷過改變戰局的重大戰役、以及曾為著名戰役軍事指揮機關駐地;能體現地方傳統的選址和規劃布局經典理論,或反映經典營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藝;或能集中反映地方特色和風情,民族特色傳統建造技術。

建筑遺產、文物古跡和傳統文化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現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近代革命歷史中有重大影響的成片歷史傳統建筑群、紀念物、遺址等,基本風貌保持完好。

(二)原貌保存

鎮(村)內歷史傳統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細部乃至周邊環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遠,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邊環境雖曾倒塌破壞,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復;或原建筑群及其周邊環境雖部分倒塌破壞,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細部亦保存完好,依據保存實物的結構、構造和樣式可以整體修復原貌。

(三)整體規模

凡符合上述(一)、(二)項條件,鎮的總現存歷史傳統建筑的建筑面積須在5000平方米以上,村的現存歷史傳統建筑的建筑面積須在2500平方米以上。

(四)保護措施

已編制了科學合理的村鎮總體規劃和保護規劃;設置了有效的管理機構,配備了專業人員,有專門的保護資金。

三、申報評選程序

(一)縣級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準備歷史文化名鎮(村)申報材料,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設區市建設(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二)先期開展第一批**市第一批歷史文化名鎮(村)申報評選工作,經市建設局、規劃局、文化局、名城辦審查后,由市政府公布第一批市級歷史文化名鎮(村)。

(三)市建設局、規劃局、文化局、名城辦將市政府公布的第一批市級歷史文化名鎮(村)報省建設廳和省文物局,參加**省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評選。

(四)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組成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從中評選出符合條件的鎮(村),通過實地考察后,對初步審定的鎮(村)提出評議意見,報請省政府審定公布。

(五)省建設廳、省文物局將省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省級歷史文化名鎮(村)報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參加第三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評選。

四、申報材料要求

(一)**省歷史文化名鎮(村)申報表(附后)。

(二)申請報告。報告除概述申報鎮(村)的地理位置、環境條件、村鎮規模、水陸交通以及社會經濟和建設等狀況外,應著重說明其歷史傳統建筑群及其環境的歷史年代、原貌保存情況、現狀規模、空間分布以及價值特色等情況。

(三)保護規劃。包括規劃文本及位置圖、現狀圖、規劃圖(比例尺1/500至1/2000,視保護區面積大小及保護規劃深度的具體需要確定),批準文件。

(四)《歷史文化村鎮評價指標體系》和《歷史文化村鎮基礎數據表》。按照建設部、國家文物局下發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評價指標體系》(試行)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基礎數據表》(建村[**]228號)以及《評價指標體系》、《基礎數據表》填表說明進行填報。

(五)保護措施。包括對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繕、環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具體辦法。

(六)能反映該鎮(村)傳統建筑群風貌的,并與《評價指標體系》有對應關系的照片集、視頻文件、電子幻燈片等。

電子幻燈片包括以下內容:

1.概況及歷史沿革。

2.歷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該鎮(村)傳統建筑群風貌的,并與《評價指標體系》有對應關系的照片(要注明照片的名稱)。

4.保護規劃簡介。

5.保護措施簡介。

(七)上述申報材料的電子光盤。文本文件使用word格式,圖紙和照片使用jpg格式,電子幻燈片使用Powerpoint格式,視頻文件采用jpeg格式。

(八)所有材料一式3套,并統一裝入A4檔案盒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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