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27 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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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交流:提升巡警素質打造一流隊伍
經驗交流:提升巡警素質打造一流隊伍**區分局巡警大隊以開展“平安廣安”、“文明城市”活動創建工作為契機,不斷探索,銳意創新,全面推動隊伍正規化建設,積極打造小平故里一流巡警隊伍。一、嚴肅紀律強化管理能力。該大隊始終把隊伍正規化建設作為推進隊伍建設的根本來抓,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紀律,以落實《內務條令》、“五條禁令”和“四句話”要求入手,進一步完善大隊各項規章制度,狠抓隊伍紀律作風建設,強化各項監督措施的落實,樹立良好警風,確保政令警令暢通,爭創“無違紀科所隊”。二、勤練技能提高實戰能力。為確保隊伍做到“招之既來,來之能戰”,大隊把苦練基本功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制定了全年訓練計劃,規定了每月訓練內容,明確了每周具體課程。以“三懂四會”為主要內容,組織民警有重點地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知識;以例會形式安排大隊小教員講解處突事件的方法技巧,有針對性組織開展演練,提高處突能力;通過開展“日學一法”活動,不斷提高民警的思想素質,組織開展體能練兵,提高民警的身體素質。通過開展計算機培訓、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基本體能訓練,將巡警煉就成小平故里一支能打硬仗的巡警隊伍。三、無隙巡邏提升防控能力。該大隊始終以“降低發案、群眾滿意”為工作目標,不斷探索巡防新路子,結合城區發案特點,按照“有警處警、無警巡邏”的原則,屯警街面,提高街面見警率,并采取步巡與車巡,武裝巡邏與便衣巡邏、蹲點守侯相結合,形成點、線、面“網格化”24小時的巡邏防控體系,切實提高巡邏盤查及打擊犯罪能力,增強群眾的安全感。如1月1日,龍某等人剛騎上盜得的摩托車來到岔馬路武裝檢查點時就被民警鄧光成等人查獲。四、快速反應提高維穩能力。該大隊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嚴格值班備勤制度,做到聞警即動,快速反應,以快維穩,隨時完成好各項急、難、險、重任務。6月上旬,石筍鎮發生一起醫療糾紛,大隊接到指令,緊急調集60名警力趕赴現場,成功妥善處置了該事件。五、真情為民提高互動能力。該大隊把“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維護穩定、建設廣安”作為提升巡警新形象的口號,要求每位民警做到巡警“四有四必”服務承諾,積極為市民排憂解難。今年以來,該大隊共救助群眾118名,尋回失散人員45名,辦好事實事70余件,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同時在群眾的幫助支持下,發現并檔獲各類違法犯罪嫌疑人152人,群眾對巡警的滿意率不斷提高。
一、嚴肅紀律強化管理能力。該大隊始終把隊伍正規化建設作為推進隊伍建設的根本來抓,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紀律,以落實《內務條令》、
“五條禁令”和“四句話”要求入手,進一步完善大隊各項規章制度,狠抓隊伍紀律作風建設,強化各項監督措施的落實,樹立良好警風,確保政令警令暢通,爭創“無違紀科所隊”。
二、勤練技能提高實戰能力。為確保隊伍做到“招之既來,來之能戰”,大隊把苦練基本功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制定了全年訓練計劃,規定了每月訓練內容,明確了每周具體課程。以“三懂四會”為主要內容,組織民警有重點地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知識;以例會形式安排大隊小教員講解處突事件的方法技巧,有針對性組織開展演練,提高處突能力;通過開展“日學一法”活動,不斷提高民警的思想素質,組織開展體能練兵,提高民警的身體素質。通過開展計算機培訓、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基本體能訓練,將巡警煉就成小平故里一支能打硬仗的巡警隊伍。
三、無隙巡邏提升防控能力。該大隊始終以“降低發案、群眾滿意”為工作目標,不斷探索巡防新路子,結合城區發案特點,按照“有警處警、無警巡邏”的原則,屯警街面,提高街面見警率,并采取步巡與車巡,武裝巡邏與便衣巡邏、蹲點守侯相結合,形成點、線、面“網格化”24小時的巡邏防控體系,切實提高巡邏盤查及打擊犯罪能力,增強群眾的安全感。如1月1日,龍某等人剛騎上盜得的摩托車來到岔馬路武裝檢查點時就被民警鄧光成等人查獲。
一、嚴肅紀律強化管理能力。該大隊始終把隊伍正規化建設作為推進隊伍建設的根本來抓,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紀律,以落實《內務條令》、“五條禁令”和“四句話”要求入手,進一步完善大隊各項規章制度,狠抓隊伍紀律作風建設,強化各項監督措施的落實,樹立良好警風,確保政令警令暢通,爭創“無違紀科所隊”。
二、勤練技能提高實戰能力。為確保隊伍做到“招之既來,來之能戰”,大隊把苦練基本功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制定了全年訓練計劃,規定了每月訓練內容,明確了每周具體課程。以“三懂四會”為主要內容,組織民警有重點地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知識;以例會形式安排大隊小教員講解處突事件的方法技巧,有針對性組織開展演練,提高處突能力;通過開展“日學一法”活動,不斷提高民警的思想素質,組織開展體能練兵,提高民警的身體素質。通過開展計算機培訓、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基本體能訓練,將巡警煉就成小平故里一支能打硬仗的巡警隊伍。
三、無隙巡邏提升防控能力。該大隊始終以“降低發案、群眾滿意”為工作目標,不斷探索巡防新路子,結合城區發案特點,按照“有警處警、無警巡邏”的原則,屯警街面,提高街面見警率,并采取步巡與車巡,武裝巡邏與便衣巡邏、蹲點守侯相結合,形成點、線、面“網格化”24小時的巡邏防控體系,切實提高巡邏盤查及打擊犯罪能力,增強群眾的安全感。如1月1日,龍某等人剛騎上盜得的摩托車來到岔馬路武裝檢查點時就被民警鄧光成等人查獲。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資格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焊接質量,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資格管理。
第三條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據本規定參加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核準頒發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簡稱“考核中心”);
(二)組織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大綱、基本理論知識考試題庫,并組織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論知識考試;
(三)監督檢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審查考核中心的考試計劃和考試結果,并向考試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頒發資格證書;
(五)歸檔和保存持證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關資料。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鑒定委員會,具體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選定為考核中心:
(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質量保證體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試細則、滿足考試要求的焊接工藝規程和專項理論知識考試題庫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業績,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動相適應的場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試場地(至少20個工位)、理論考試教室、鋼材庫或者試件庫、焊材庫、檢驗場地、檔案庫或者資料庫等;
(四)具有與擬從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設備,包括焊接設備、焊條和焊劑烘干設備、試件和試樣制作設備、理化檢驗和無損檢驗設備、熱處理設備及測量工具等;
(五)人員組成至少包括:工程師職稱以上的專職焊接專業技術人員3名,專職核Ⅱ級以上表面和體積無損檢驗人員各1名;
(六)具備組織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檔案的能力。
第六條考核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焊工、焊接操作工專項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考試,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考試計劃;
(二)審查報考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資格;
(三)確定專項理論知識考試內容和操作技能考試項目;
(四)制備和檢驗考試試件,并評定考試成績;
(五)發放焊工、焊接操作工鋼印;
(六)編制或者確認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用焊接工藝規程;
(七)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檔案。
第七條擬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應當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試申請。申請考試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學歷;
(二)身體健康;
(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藝規程進行操作;
(四)有能力獨立擔任焊接工作。
第三章考試內容和方法
第八條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包括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試。
第九條焊工、焊接操作工理論知識考試包括基本理論知識考試和專項理論知識考試。
擬從事基本理論知識未包括的特殊焊接方法和母材種類的焊接活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在參加操作技能考試前,還應當通過專項理論知識考試。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論知識考試合格有效期限為3年。
第十條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論知識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核電系統基本知識(包括輻射防護方面的知識)和核電質量保證基本知識;
(二)民用核安全設備知識,包括設備類別和核安全級別,有關制造標準和焊接規程,焊接接頭分類原則和要求,常用母材和焊材、焊接方法的特點和主要制造技術要求(包括熱處理和無損檢驗基本知識);
(三)焊接設備、裝置和測量儀表的使用和維護要求;
(四)焊接接頭的形式、性能及其影響因素,焊縫代號和圖樣識別;
(五)焊接缺陷的產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六)焊接應力和變形的產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七)焊接安全技術。
第十一條焊工、焊接操作工專項理論知識的考試內容應當根據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特點確定。
第十二條考核中心應當根據焊接方法、試件形式、母材類別、焊接材料、焊縫形式、焊接位置、試件規格尺寸、焊接要素(襯墊、單面焊、雙面焊)等,確定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試項目。
第十三條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試試件的數量應當符合要求,不允許多焊試件從中挑選。
試件的制備和焊接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考試用試件的坡口表面和坡口兩側各25mm范圍內應當清理干凈,去除鐵屑、氧化皮、油、銹和污垢等雜物。
(二)焊條和焊劑應當按規定要求烘干,隨用隨取,焊絲應當除油、除銹。
(三)焊工、焊接操作工應當按照評定合格的焊接工藝規程焊接考試試件。
(四)操作技能考試前,應當在考核中心成員、監考人員與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共同在場確認的情況下,在試件上標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試編號。
(五)水平固定試件和45°固定試件上應當標注焊接位置的鐘點標記,定位焊縫不得在“6點”標記處;管材向下焊試件應當按照鐘點標記固定試件位置,且只能從“12點”標記處起弧,“6點”標記處收弧;向上焊時應當從“6點”位置起弧。
(六)焊工的所有考試試件,第一層焊縫中至少應當有一個停弧再焊接頭;焊接操作工考試時,每一焊道中間不得停弧。
(七)機械化焊接考試時,允許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八)試件開始焊接后,焊接位置不得改變;對于管材對接和管板焊縫的45°固定試件,管軸線與水平面間的夾角應當在45°±5°范圍內。
(九)試件表面最后一層不允許修磨和返修。
(十)試件坡口形式和尺寸應當按照焊接工藝規程制備,或者由考核中心按照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備。
第四章考試結果評定、證書頒發與管理
第十四條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論知識和專項理論知識考試均采用百分制計分,60分為合格。
第十五條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試通過試件檢驗進行評定。考試試件經檢驗合格后,該考試項目為合格。
第十六條兩名以上焊工、焊接操作工參加組合考試時,如果其中某考試項目不合格,且能夠確定導致該考試項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則應當認定該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考試項目不合格;不能確定導致該考試項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則應當認定參與該組合考試的焊工和焊接操作工均不合格。
第十七條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試不合格的,允許在一個月內補考一次。補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與前次考試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三個月。
第十八條考核中心應當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的結果記入考試評定報告,將操作技能考試試件的檢驗結果記入考試檢驗記錄表。
考核中心應當在考試結果評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試評定報告,經中心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只能從事考試合格項目對應范圍內的焊接活動。
第二十條考核中心應當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檔案,檔案應當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連續操作記錄等。
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單位應當填寫焊工、焊接操作工連續操作記錄,并每六個月報相關考核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考試評定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結果的審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資格的決定。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試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單位;
(二)考試合格項目;
(三)有效期限;
(四)證書編號。
第二十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中執業。
持證焊工、焊接操作工變更聘用單位的,應當由聘用單位向考核中心提出資格證書變更申請,同時應當提供原聘用單位的意見,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更換新的資格證書。更新后的證書有效期適用原證書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條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為3年。
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在有效期內從事考試合格項目的焊接工作質量優良,需要繼續從事焊接活動的持證焊工、焊接操作工,應當于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續申請。
考核中心應當自收到延續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延續申請的初步審查,提出是否準予延續的建議,并將延續申請和焊工、焊接操作工連續操作記錄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延長期自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合格項目有效截止日期算起。
不符合延期條件或者延長期滿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需要繼續從事焊接工作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連續中斷焊接工作超過三個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連續中斷考試合格項目對應的焊接工作超過六個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資格證書中的相應考試項目的合格記錄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考試評定報告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中操作技能考試的合格項目應當用代號表示。代號的組合順序為焊接方法分類號、試件形式代號、焊縫形式代號、母材類別號、焊接材料、試件規格尺寸、焊接位置代號、焊接要素分類號。
第二十七條取得國外相關資質的境外單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
第二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停考1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考核中心應當在進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10個工作日前,將考試計劃、內容和地點書面通知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
第三十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
(一)綜合性檢查內容包括考核中心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人員師資力量、考核管理制度和細則、考核活動的相關文件和記錄、考核計劃及實施等。
(二)專項檢查內容是對考核中心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動的抽查。
第三十一條考核中心應當配合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考核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中心條件變化,不滿足規定要求的;
(二)不依據本規定進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的;
(三)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工作管理混亂,考試工作質量低劣的;
(五)嚴重違規,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三條從事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考核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考核中心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泄露考試內容的;
(二)考試過程中有行為的;
(三),導致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結果失實的;
(四)有其他嚴重影響資格考試公正的。
第三十四條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或者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超出考試合格項目范圍從事焊接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并依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聘用單位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偽造、變造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嚴重焊接質量問題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七章附則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依法治國最根本的是要堅持依憲治國。而憲法是否能被遵守和維護,與公民的憲法意識有直接關系。大學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接班人,是建設法治中國的主要力量,他們的憲法認知程度不僅影響到憲法的貫徹和實施,也標志著民主政治建設的程度。
從我國目前法律教育的實際操作來看,高校一直比較重視憲法教育和大學生憲法意識的培養,但就法律教育的成效來看,憲法的普及程度并不高,憲法的基本價值和理念并未深入人心。因此,充分認識大學生憲法意識培養的重要性,增強大學生法治觀念,積極培養大學生的憲法意識,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大學生憲法意識培育的重要性
憲法意識是主體在有關憲法的活動中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是人們關于憲法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和。它包括人們對于憲法知識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對憲法功能的認識,對憲法實施的評價,對于基本權利保護和行使狀況的感受等 。大學生良好的憲法意識對法治國家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培育都非常重要。
(一)大學生憲法意識的培育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公民是法治國家的主體,培育有較強法律意識、憲法意識的公民是建設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任務。憲法意識的培養能使公民樹立正確的法治理念,從而真正信奉憲法和國家,有效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大學生是未來社會的骨干,肩負著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任,因此要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加強大學生憲法意識培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形成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習慣,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大學生憲法意識的培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支撐
憲法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貫徹落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保障。首先,憲法確立了指導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的最高地位,憲法教育可以使大學生在法律上確信指導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最高地位;其次,憲法這一范疇本身就意味著平等、自由和法治,而平等、自由、法治、可持續發展、生態平衡等是社會主義榮辱觀所包含的基本精神,憲法對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基本精神都予以體現、保護并促使其實現;再次,公民意識首先要求公民具有愛國精神,憲法教育通過讓學生明確國家的根本制度,明確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等內容培養大學生具有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最后,我國憲法關于民族政策、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以及根據憲法所調整的基本社會關系的變化進行的幾次修正本身就是創新精神的直接體現,因此憲法教育能夠激勵人們發揚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
二、大學生憲法意識現狀
(一)憲法認知水平較低
憲法知識是大學生憲法意識形成的前提和基礎。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推進,高校逐步加強了學生的法治教育,大部分大學生對憲法基本內容以及基本原則有一定的了解,但從了解的廣度和深度來看,大學生整體上還是缺乏對憲法的全面以及深入了解。為了解學生對憲法的了解情況,從2007年開始,筆者每年都會對大一新生進行隨機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學生對于我國的國體、政體、基本經濟制度等問題都非常清楚,但是對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什么,憲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等問題,大部分同學了解的不太清楚,100%的被調查學生從來沒有完整地閱讀過憲法文本,也很少關注現實生活的典型憲法案例和憲法現象,不能對憲法實施進行評價。說明學生憲法認知水平較低,不能深切認識到憲法的價值與作用。
(二)憲法情感比較淡漠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學生往往重視的是憲法的政治性,而忽視了憲法的法律性,對憲法與自身的關聯性缺少足夠的認識,對憲法缺乏認同感和親和感等基本感情。在授課過程中,大部分同學認為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自己的日常生活聯系最密切,認為憲法在保障自身權利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很多學生認為學習憲法就是學習政治。“對于公民而言, 運用憲法能夠實現對權利的最后救濟;對于國家權力行使者而言,運用憲法關鍵是明確權力界限,服從憲法的規制,這樣,全體公民都能夠在對憲法的運用中享受憲法帶來的甜蜜和諧。”
因此,只有當憲法能夠在社會生活中被運用的時候,人們才能尊重憲法、熱愛憲法,重視憲法的法律功能,憲法的應用功能才能更好地發揮。如果學生能理解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規定是公民其他權利的來源依據,憲法自然就與學生的生活聯系的更加緊密了,大學生對憲法的信任度也將會大幅提高。沒有對憲法的情感,就不能激發大學生對憲法的信仰之情,就可能會產生敬畏憲法的距離感,當然就談不上對憲法的自覺遵守和維護。
(三)憲法知識獲取渠道單一
受學習習慣和學習環境的限制,大部分學生獲取憲法知識的最主要途徑是學校教育和社會宣傳。進入大學后,學生獲取憲法理論知識的主要渠道是思想政治理論課,對于大學本科生來說,講授憲法相關知識主要是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上,但是由于課時限制,大部分教師在講解憲法這一部分時,很難展開,最普遍采用的是講授法,在授課內容上,只能簡單介紹憲法的特征、基本原則等憲法基本理論以及國家制度、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憲法基本制度,很難有機會結合現實事例予以講解;另外,憲法課外教學形式比較單一,因為思想政治理論課都是大班授課,加上時間、經費等條件限制,教師很難經常組織學生開展形式多樣的課外教學,大多數學生因此感到憲法課枯燥無味,學生的學習憲法的興趣得不到激發。憲法知識獲取渠道的單一不僅降低了學生學習憲法相關知識的興趣,而且嚴重影響了學生對憲法的認知深度,使他們的憲法知識混亂、模糊、不完整。
三、大學生憲法意識的培育路徑
(一)加強憲法知識的宣傳,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憲法教育首先就是憲法基本知識的教育,有個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要讓學生通過了解憲法的特征、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領會憲法的基本精神,使學生形成遵守憲法和尊重憲法的觀念。
高校要針對學生的偏好,不斷豐富宣傳形式、切實提高宣傳實效,不僅要利用好傳統宣傳手段如編印憲法知識資料,開辟憲法知識專欄或利用廣播等形式宣傳憲法及憲法相關法的主要內容,而且要注意加強通過網絡進行憲法教育,比如,充分利用QQ、微信等學生常用的平臺,進行憲法知識的普及。為了提高宣傳的有效性,要鼓勵教師用學生喜聞樂見的方式,如典型事例講解等最大程度地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二)立足思想政治理論課,加強憲法教育
學校要突出憲法的重要性和憲法教育的核心地位,采用必修課和選修課結合的方式,開設憲法課程,讓憲法進課堂、進頭腦。比如在《思想道德修法律基礎》課教育中,13版的教材在憲法這一部分除了簡單介紹憲法的本質、特征、基本原則等憲法基本理論外,還介紹了憲法的基本制度,除了對這些基本理論的講解外,教師還要從大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宏觀環境,通過對典型憲法案例的分析,引導大學生正確認識民主、自由、平等、權利、義務,并能使大學生認識到憲法與自己成長成才關系,激發他們學習憲法的熱情。在其他三門思想政治理論課中也適當加入憲法內容的講解,讓學生將所學的理論運用于對社會現實問題的分析與思考,可以幫助其領會憲法精神,激發學生探討社會問題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提高對國家政治生活的關注度。
(三)明確教學內容,改變教育方法
憲法意識的培育,必須要建立在學生對憲法內容的充分了解上,要通過對憲法文本的講解,讓學生熱愛憲法,關注憲法。在教學內容上,教師在授課中要讓學生明確,無論憲法的文本如何表達,其內容實則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在教學方法上,充分運用經典案例分析、熱點問題討論、社會調研等方式,在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課堂教學與課外教學相結合中培育大學生的憲法意識。
首先在課堂理論教學上,教師要精心設計教學環節,除了給學生講授基本理論知識外,還要組織學生進行小組討論、分析典型案例,通過對憲法現象與憲法問題的分析與討論,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主體作用,不斷增強學生自主學習憲法的能力,引導學生在對現實世界的關切中增強他們的憲法意識。最好的教育就是從生活中學習、從經驗中學習,因此在課外,要組織學生積極參加社會活動,比如可以通過引導學生關注地方立法等憲法實踐活動,能讓學生在運用憲法解決社會問題的過程中切身體驗憲法的價值與作用,進而加深學生對憲法的理解,引導學生認識到良好的憲法意識對于自己成長成才、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使大學生真正形成遵守憲法、崇尚憲法、信仰憲法的意識。
高職院校法律專業以培養大專層次的學生為主,由于國家對報考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學歷要求為本科以上,畢業生的專業選擇多為輔的工作,如律師助理、司法警察、法院書記員等。在專業教學上,基本沿襲了法學本科專業的教學內容,按照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本科十六門核心課程,在法律事務專業以及司法警務專業開設國際法課程,使用本科院校的國際法教材,教學形式采取傳統的課堂講授法。國際法一般被認為是高大上的課程,與學生的就業沒有太多的聯系,因此安排的教學時間較短,為40 課時左右,教師通常無法講授完所有的課本內容,在期末以書面考試的方式考核學生的學習效果,由于沒有針對國際法的實訓課,學生死記硬背了一些國際法的書本知識,普遍缺乏運用于實踐的能力。
二、高職院校國際法實訓課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與本科教育培養理論型人才不同,高職高專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高等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學生應在具有必備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門知識的基礎上,重點掌握從事本專業領域實際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所謂實訓教學,是指按照人才培養規律與目標,以培養學生職業能力(尤其是實際操作能力)為目的,在學生學習了一定的專業理論課程之后,由教師引導或指導學生親自參加與有關專業課程相關的實踐訓練教學活動。高職院校對刑法學、民法學等法學課程,相繼開展了實訓教學的課程建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國際法課程在教學模式上,仍然局限于傳統的課堂講授法,只重視法律理論教學,而忽視了實訓教學。由于高職法律學校學生的知識結構較本科低一些,單純講授國際法理論知識,考試的內容主要是考查學生的記憶力,使得學生對國際法課程的興趣一再降低,更為重要的是,在傳統教學模式下培養出來的學生,普遍缺乏將所學理論運用于實踐的能力。在世界經濟一體化以及中國與世界各國交往不斷加深的背景下,高職政法院校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實訓課程體系,并積極開展法律實訓教學活動,對于培養合格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完善其知識結構,增強其就業的競爭力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目前開設法律實訓的課程主要集中于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等國內法,對于國際法學的實訓較少涉及;我國學界對法律專業實訓課程的研究與實踐,也主要集中于本科院校,高職政法院校的實訓課面臨著實訓教學方法的局限、師資力量不足、學生實訓態度存在偏頗等問題。筆者認為,針對高職高專學生的特點,探索出不同的實訓路徑,完全可以開設有效的實訓課程。
三、高職院校開設國際法實訓課的建議
(一)實訓課的主要內容
高職法律專業學生一般有以下特點:1 . 外語水平比較差,學校對學生的英語要求是大學英語B級,即便如此,大學英語B級的通過率還是很低,以目前高職學生的能力,要他們比較準確地理解英文國際法材料,是不現實的;2. 國際法的產生、發展變化與國際政治、國際經濟、國際關系等息息相關,學生缺乏國際法相關的背景知識,難以把握國際法的精髓;3. 學習的主觀能動性較低,很多學生入學的目的不是學習知識,只是為了取得一張畢業文憑,曠課、厭學的情況時有發生,國際法的思維方式與國內法很不一致,學生存在畏難心理,不愿下功夫,只愿聽老師講,不愿自己想問題。但是,另一方面,高職學生對國際法的內容是感興趣的,筆者曾經對開設國際法的班級進行問卷調查,了解學生對國際法課程的態度。該調查一共回收74 份,其中除了6 份認為國際法課程沒有用之外,68 份認為國際法課程有用,占92%。針對高職學生的上述特點,在開展國際法實訓教學時,對教學的內容進行必要的取舍。現行的國際法教材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導論、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際法上的國家、國際法上的個人、國際人權法、國家領土、海洋法、空間法?、外交和領事關系法、條約法、國際組織法、國家責任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法、武裝沖突法。筆者認為,實訓內容選擇的標準有二:一是與學生的就業方向相關;二是在學生的知識結構允許的范圍之內。如前所述,高職法律專業學生的就業一般是與法律相關的輔工作,如律師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務人員等,一些過于抽象的純理論內容,如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際法的歷史、國際責任法、國際條約法等,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納入實訓課的范疇;而一些與學生的未來工作相關的內容,如自然人的國籍、引渡、國家豁免、司法管轄權、海洋法、外交法等,完全可以開展實訓課教學。
(二)實訓課案例的選擇
在國際法的長期發展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重要案例和判決。這些判決有的是國際法庭作出的,有的是國內法庭作出的,有的是國際司法機關作出的,有的是國際仲裁法庭作出的。對這些案例的學習,有利于強化學生對國際法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的了解和掌握,并使他們把國際法原理、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規則與現實國際法問題,特別是影響較大的國際法問題結合起來進行學習,以達到提高理論聯系實際和運用國際法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從而為培養復合型和應用型的國際法人才奠定基礎。
由此可見,國際法案例在實訓課中是不可或缺的基礎材料,在一定程度上比教材還重要。國內已有一些國際法案例的匯編,以馬呈元、張力編著的《國際法案例研習》為例,其所選案例來自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院、國際仲裁法庭、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歐洲人權法院等國際法庭和國內法庭,在結構上,案例一般分為基本案情判決依據和理由涉及的國際法問題和法理分析四個部分,以便學生在認真學習的基礎上,對其做出自己的法理分析。
筆者認為,目前國內出版的國際法案例不能適應高職學生實訓課的需要。對高職法律專業學生而言,選擇的案例應采取國際法的國內化的原則,即選擇國內司法機構適用國際條約的案例為主。理由如下:高職法律專業學生的就業方向還是在國內的司法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直接接觸到國際法院或者國際仲裁機構的可能性幾乎沒有,如果在實訓課中大量采用國際法庭的案例,一是難度過大,理解有困難;二是學生普遍覺得不接地氣,離自己工作距離太遠,沒有應用價值而失去學習的興趣。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國際條約通過轉化或者納入的方式,在國內法院適用。但實際上,這只是國際條約在國內適用的立法程序,條約的司法執行就是法院或法官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使條約的有關規定在具體案件中得以貫徹施行。我國的學者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在我國國內法體系適用的國際條約主要是國際民商事條約。例如,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和執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第2 條規定:對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應予優先適用,同時可以參照國際慣例。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一些國際公法性質的條約在我國法律體系運用的場合越來越多,比如,201 6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序言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所指的有關國際條約必然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雖然我國人大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將海洋法公約轉化為國內法,但是我國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必然會考慮海洋法公約的條款,也就是發生公法條約在我國法院適用的問題。
另外,在國際司法協助條約方面,中國目前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與39 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與52 個國家簽署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通過引渡、非法移民遣返、異地追訴等方法追逃,通過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引渡條約進行追贓,我國在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方面積累了一批案例,包括賴昌星案、陳滿雄、陳秋園案等,完全可以成為國際法實訓課的案例。最后,在國家豁免方面,2005 年中國政府簽署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一些外國(地區)法院審理過若干與中國有關的案件,如1 979 年湖廣鐵路債券案、2003年仰融案、201 1 年香港剛果(金)案等,涉及眾多法律問題,特別是涉及國際私法、國際公法等方面的問題,如涉外案件的域外送達問題、涉外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國家主權豁免問題等,也是開展國際法實訓教學的良好案例。
(三)實訓課的教學方式
在確定了實訓課的案例后,應采取何種實訓課的教學方式呢?一般來說,實訓課的教學方式有案例討論、辯論、審判觀摩、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教學等。也有人提出將學生按角色分為若干個實訓小組,根據各組在案件中的角色分配相應的具體工作并指導其進行實踐操作。還有人認為,實訓基地的建設在教學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筆者認為,教學形式的選擇要以實訓課程的特點和學生的實際水平為依據。國際司法機構的訴訟程序與國內法院有較大的區別,由學生扮演原被告和法官的角色,難度太大,成效也不明顯。可以考慮采取課堂案例討論和制作法律文書的方式,前者由教師提供經過選擇的國際法案例,組織學生分成若干小組進行討論,分析梳理其中涉及的國際法知識點,教師予以點評。后者不是制作起訴狀、判決書之類的法律文書,而是讓學生以書面的形式,分析國際法案例,上述兩種做法,容易激發學生的興趣和參與的積極性,操作性較強。
老師、同學們,大家好!
今天很高興能有這樣一個機會重新回到我自己的母校,與同學們做一個簡單的交流溝通和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講座,希望通過此次講解讓同學們知道一些生活中常發易發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知道法律是怎么樣規定的,法律邊界在哪?這里,在講法律知識的同時,我將結合一些我們審理的的具體案例來講,通過案例的講解給同學們更加直觀的印象和理解。
現在我們國家應該說是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規范和保護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比如說預防未成年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規。
這里,我們先說一下關于年齡的法律規定,同學們應該都知道在我國,一個成年人的標志,關于其年齡界限是年滿十八周歲;未年滿十八周歲的都是未成年人,年滿十八周歲的是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追究一個人刑事責任的年齡是十六周歲,一個人年滿十六周歲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已滿十六未滿十八周歲的,屬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針對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僅對上述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我今天在這里將給同學們講十個在青少年中間常見易見的十種不良行為,這些不良行為不僅違反校紀校規,同時也是違法行為,其違反的就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種不良行為是曠課,曠課的學生一是脫離了學校家長的監管,這樣其容易與社會不良人員接觸,由于青少年辨明是非能力較弱,好奇心理較重,經常曠課的學生很容易被拉下水,嚴重的會發展成為犯罪,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很多同學或許不理解,我曠課怎么就是違法行為呢?這里我們想說,曠課不僅違反校紀校規,它也是一種違法行為,違反的就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過我們的統計分析,在審理涉嫌犯罪的在校學生中有過曠課經歷的就占90%以上,可見曠課這一不良行為是我們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一個很大的誘因。
第二種不良行為是夜不歸宿,夜不歸宿指的是晚上脫離學校或者家庭的監管,從字面上理解就是晚上不回家或者宿舍睡覺。夜晚是違法犯罪的高發時間段,如果青少年夜不歸宿,其存在的危險性是比較大的;一是很可能遭受他人的侵害;二是易受他人蠱惑、利用,繼而去從事一些違法犯罪活動;有關夜不歸宿的問題,根據我們的統計,審理的違法犯罪的青少年接近30%有過夜不歸宿的經歷。
第三種不良行為是攜帶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管制刀具的佩帶范圍和生產、購銷均有法定手續。攜帶管制刀具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這里不以使用管制刀具為條件,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有明確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其他管制刀具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同時,攜帶管制刀具很可能成為一些犯罪活動發生的作案工具,比如兩人在發生口角繼而發生爭執抓扯過程中,如果一方攜帶管制刀具,事發時不能有效控制情緒,很可能就會拿出管制刀具傷及他人,發生傷害的后果。那這里,同學們可能會問,如果我平時攜帶一把水果刀應該不算是什么吧?這里,我們講攜帶水果刀,我國的法律確實沒有明令禁止,但水果刀在某種程度、某種條件下,它也可能成為傷害他人的兇器,所以我們說同學們最好不要帶任何刀具外出或者上學,以防發生一些傷害后果。
第四種不良行為是打架斗毆、辱罵他人;這類不良行為可以說是我們校園內最易發生的現象,也是同學之間最易發生的矛盾糾紛。一些同學本身脾氣較為急躁,遇事易沖動,與同學之間稍有矛盾或意見分歧時便大打出手或者惡語相向,我們說不管是打架斗毆還是辱罵他人,都對我們自身的成長存在很大的消極影響;如果一個人出口就是滿嘴臟話,動輒就罵人、打人,那大家會對你這個人形成一個不好的印象,認為你缺乏必要的家教和教養,這樣就不會愿意與你接觸交往,你就很容易被大家所孤立;同時,一個人如果稍有不順心就去毆打他人,其行為不受約束,如果這樣的行為不加以及時的矯治,久而久之就會養成用暴力解決問題的習慣和行為模式,嚴重的將會淪為犯罪,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第五種不良行為是強拿硬要,在校園里集中表現為高年級的學生對低年級的學生實施的一些強行索取財物的行為,一般表現為通過高年級的學生仗著自己身體比較強壯,恃強凌弱,欺負弱小,如果身上沒錢了,就會去找一些低年級或者身體比較弱小的同學索要,叫他們拿點錢給自己,一般表現為通過一些言語上的威脅或是使用輕微的暴力(比如打幾拳或是踢幾腳)來達到強拿硬要的目的。如果遇到低年級同學的反抗,便會拳腳相加,讓低年級同學形成一種懼怕心理,見著他就得乖乖把錢拿出來。在現實生活中,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本身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很有可能演變成為尋釁滋事、搶劫等犯罪活動。近年來在中學校園里這種案件呈上升趨勢,他們搶走的財物很少,多是幾元幾十元,但對校園的危害卻是很嚴重的,擾亂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導致部分學生因恐懼而不想上學,影響學習成績,甚至心靈上造成一定的陰影。據我們統計分析,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在我們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接近15%的比例。
這里,給大家講個案例,小王和小李是一個學校的學生,小王比小李高一年級。小王本人身體比較強壯、個頭比較高,在學校里一貫表現比較差,喜歡逞強耍威風,經常在學校內外對低年級同學索要錢財、物品等。小李本身身材較為弱小,此前曾多次迫于小王的這種威脅或者暴力,也將自己身上的財物拿出來給小王;這樣的情況發生幾次后,小李就想長此下去也不是辦法,于是他在市場上去買了一把彈簧刀帶在身上,心想“如果小王再搶我身上的財物,我就打他,打不過我就拿刀扎他”;幾天后,小王與小李相遇了,小王又向小李索要財物,小李說沒有,小王就要強行搜身,兩人繼而發生抓扯,扭打在一起;扭打過程中,小李自然吃虧,小李想著平時常受小王的欺負,心里很生氣,于是拿出自己身上的彈簧刀,一刀刺向了小王,將小王刺成重傷。案發后,小王雖然每次索要的錢財不多,幾元、幾十元,但因其系多次向同學強拿硬要,其行為是一種滋事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庭審時,小王自己說,他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對,但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行為還構成犯罪。這里,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后果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293條規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小李呢,本身他是一名受害者,但因為采取了不當的解決方式,首先購買并攜帶管制刀具上學,繼而使用該刀具將人捅成重傷,其行為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據此,小李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應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這個案件給我們一個思考,原本可以不發生的案件都是由小王和小李二人的不良行為發展引起的,就因為小王、小李二人平時的不良行為,沒有加以及時的糾正矯治,導致發生了最后兩人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后果,其結果不得不令人惋惜;由此可見,重視我們自身存在的不良行為并加以及時的矯治,這對我們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意義非常大。
第六種不良行為是偷竊財物;古語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我們說好看的、好用的、好玩的東西,我們每一個人都想擁有,但擁有這些東西需要我們用合法的途徑獲得,比如說家里父母或親朋好友的購買,朋友同學間的饋贈,或是自己通過勞動獲取報酬來購買;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總想著不勞而獲,總想著通過一些不法途徑來獲得或是擁有這些東西;我們說偷竊是一種不良行為,達到數額較大的,就是一種犯罪行為,其偷竊本身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一是讓受害人本身受損,其財物被盜,最直接的會帶來相應的經濟損失;二是對你所處的周圍環境帶來不良影響,一個地區如果偷竊行為頻發,那居住或生活在此的居民便會人人自危,擔心自身財物被盜,這也是對我們社會安全感的一種破壞。
很多人的偷竊,都是從一些小偷小摸行為發展到偷拿別人的手機或是金額較大的現金等,盜竊行為可以說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發案率最高的案件了,一般能占到我們受理案件總數的40%-50%。《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里我們對這個法條加以說明,現在盜竊罪中數額較大的標準較之以前有較大幅度的提高,以前我們四川省的標準是1000元,現在是1600元,也就是說盜竊金額達到1600元以上的,才涉嫌構成盜竊犯罪,將會被追究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同時,對盜竊罪這一法條本身,《刑法》修正案八也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即將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這樣的行為入刑,這里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也包括三次);入戶盜竊是指行為人以盜竊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而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攜帶兇器盜竊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實施盜竊或者為了實施其他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盜竊的行為;扒竊區別于其他盜竊類型的關鍵在于扒竊是行為人竊取他人身上的或者隨身攜帶的財物;對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追究刑事責任,旨在加強對公民住宅及人身安全的保護。對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如果情節較為惡劣,即便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也將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一個人他盜竊了5次,每次盜竊的財物不多,可能就是幾十元到一二百元,其總金額雖然沒有達到1600元(四川省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因其系多次實施盜竊,(我們剛才說了三次以上就叫多次),那這個人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仍可以盜竊罪來判處刑罰。
偷竊本身具有一定隱蔽性,在某種特定環境條件下,一個人或多或少都有貪念,所以這對同學自制力也是一個考驗。別人的財物不能拿更不能偷,這是我們從小就被告知的規矩,也是最基本最淺顯的道理,這里我就不再多說了。
第七種不良行為是故意毀壞財物,有的人為了尋求刺激、或者是一種好奇心理的驅使,或者為了撒氣,就去毀壞他人的東西,如果被毀壞財物價值過高(我們是以毀壞財物5000元以上作為立案標準),就可能構成犯罪。
一些學生沒有錢了就偷,對別人恨了就損壞其財物這些現象都是要不得的,偷竊,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大了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較小也會受到治安處罰。俗話說:“小時偷針長大偷金”。一次兩次的僥幸會助長我們犯罪的欲望,最終會毀了我們自己。
這里,也舉個例子加以說明,三個在校男生,這里用A、B、C來簡單代替;ABC三人經常不上學,平時稱兄道弟的,經常在一起玩,三人也特別喜歡上網;有一天深夜,三人上完網從網吧出來,三人都覺得肚子有點餓,想買點吃的東西,但三人囊中羞澀,搜遍了全身也沒搜出錢來;這時三人看見路邊有一個售貨亭,其中A就對BC說,“我們干脆把亭子砸開,到里面拿點東西出來吃”,BC聽后都表示同意,三人一拍即合;三人根本沒有多想,也沒有考慮這會導致什么樣的后果,于是三人在路邊找來石頭、磚塊等將售貨亭砸開從里面拿了接近100元的食物出來吃;雖然該三人拿的食物價值不高,但因這行為嚴重毀壞了售貨亭,經鑒定售貨亭被毀壞的金額接近20000元,該三人行為均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一方面ABC三人的所作所為是道德的缺失,另一方面也看出三人法律知識的貧乏,加之其平時身上不良行為的影響,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審過程中,三個人都表示不知道也不明白自己的行為為什么會構成犯罪;我們說,ABC三人就是典型的“無知者無畏”,法律可以懲罰犯罪,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法律不救濟無知;所以同學們平時如果或多或少學習了解掌握一些法律基本知識,這對我們是非常有好處的,通過學習會讓大家知道法律的底線是什么,你們的言行要受到法律的約束,行為的邊界在哪,哪些是我們不能去觸碰的。
第八種不良行為是賭博或者變相賭博,這種不良行為在校園里不算常見多發的行為,這里就不過多闡述了。
第九種不良行為是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歌舞廳等娛樂型場所一般都是嘈雜的環境、復雜的人群,加之場所監管不到位,是滋生違法犯罪的溫床;青少年一般模仿能力強,好奇心理重,如果長期出入歌舞廳等娛樂場所,極易受到一些不良社會風氣、習氣的影響;一些未成人人喜歡上網、網癮很大,經常逃學曠課進網吧,如果沒錢,就可能會去偷去搶,所以我們經常說網吧內的偷盜行為是非常常見的。
網吧也屬于經營性娛樂場所,經常上網打游戲對我們青少年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我們應該用理性的心態來對待網絡,而不要一味的沉湎于游戲、聊天、賭博,警惕網上的不良因素和不良影響給我們帶來的危害。
第十種不良行為是吸煙、酗酒,“吸煙有害健康”,這個標語在每個香煙外包裝上都能看見,香煙內含有尼古丁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質,這對我們青少年身體危害是非常大的;一旦染上煙癮,經常吸煙,那作為未成年人來講,其生活、學習易受到吸煙的影響;通過吸煙,一般也會認識到一幫煙友,一來二去,大家就成為朋友,就容易形成發展成一個小團伙,大家在一起吸煙、喝酒等;在座的同學一般都處于16-18歲之間,都正處于身體成長發育期,這本身就會給我們身體帶來極大危害。飲酒會讓人的認識能力、自控能力都有所降低,但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不論你是意識清醒,還是因為醉酒而意識不清醒,只要是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上不會因為你系醉酒意識模糊就減輕或者免除你的刑事責任;飲酒或是醉酒后容易產生比如說酒后滋事、搶劫等犯罪活動。
這里我給大家舉個例子,這也是我們審理的一個案件,在校兩個男生(這里用A和B來代替,都是未成年人),一天A喝了酒,在學校走路時,不小心撞了B一下,雙方因此發生口角,后抓扯在一起,雙方約定下晚自習后解決;A、B回到教室后都邀約了本班幾名同學下自習后幫忙。晚自習后,A、B相遇,當時被老師發現制止勒令回宿舍;在回宿舍途中,A、B兩伙人再次發生沖突,兩伙人開始互相打架斗毆,其中B這邊的幾個人圍著A對他實施毆打,A慌亂中拿出自己隨身攜帶的水果刀隨意亂揮舞,將在旁邊看熱鬧的同學甲捅傷,致甲重傷的后果。后A、B兩人分別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起訴至法院,要求追究刑事責任。這里,A、B都有聚眾的行為,但A用刀致人重傷,根據刑法的規定,在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的直接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這個案件中,如果當時在場的人都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緒,也許這樣的案件就不會發生。通過法庭的審理,在案的被告人A說當時自己喝了酒,意識狀態不清醒,遇事也不冷靜,沒考慮什么后果就拿刀出來揮舞,現在是后悔莫及。
這里涉及一個在校園多發的犯罪—聚眾斗毆罪,根據刑法第292條的規定,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私仇,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多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的行為。“聚眾”,是指糾集多人,拉幫結伙;“斗毆”,是指雙方互相撕打。
喝酒鬧事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同時在上面的案例中也反映出那些被A、B邀約參與打架的同學,盲目講求哥們義氣,這也是這類案件發生的重要原因。同學們也許會問,很多武俠片或者武俠小說中不也講究做人要講義氣嗎?比如武俠小說中,金庸小說最大特色與核心思想之一就是繼承并發揚光大了中國傳統文化精神中的“義”,文本中洋溢著俠義精神的光輝。他筆下的“英雄人物”個個義薄云天、 甚至平凡人物、反面人物,在特定時空條件下,也不乏俠義之舉。我們說,金庸小說中倡導的“義”,并不是那種不辨是非曲直就“為朋友兩肋插刀”的愚蠢行為,而是與正義、道義相聯系的,并且以正義、道義為基礎。所以這里我們應該對義氣有清醒的認識,什么才叫做“義”?只有正當的才能夠叫義,而不是不分曲直不辨明是非就作出的沖動之舉。
通過我們剛才舉出的案例(聚眾斗毆案和故意傷害案),又折射出一個問題,我們應該怎么對待同學之間的矛盾糾紛,通過對案例分析看出都是由小事引發矛盾;矛盾發生后,自認為自己可以解決;無原則的盲目講哥們義氣;以強欺弱,以眾欺寡;隨身攜帶有刀具;一個小矛盾就可以引發出一起血案,而血淋淋的事實告訴我們,做事一定不要沖動;同學們一定要明白人與人之間發生矛盾,產生分歧是在所難免的,要正確對待和解決矛盾;學會全面看問題,善于站在別人的立場看問題,不能自私片面;做一個心胸寬廣的人,寬容對待他人,生活中多一些互相理解;學會換位思考,多角度思考問題,培養律己寬人的健康人格。
第十一種不良行為是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因為上列十種不良行為不可能窮盡我們現實生活中的一切,故最后用這樣一個兜底性條款來加以說明,其他一切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同樣都是不良行為。
這里,我們想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三者的關系加以說明,三者既存在差異,也有關聯性;不良行為一般是指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這里面也包括一些違法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全部都是違法行為;犯罪行為是指違反刑法規定,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從嚴重程度、社會危害程度來看,三者是依次遞增的;同時三者之間也存在關聯性,即不良行為一旦發生,如果不及時加以矯治,就會發展成為嚴重不良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千里之堤毀于蟻穴”,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有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我們青少年如果放縱自己的不良行為,縱容其發展下去,最終將會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說了這么多,我們該如何加以預防或者說是矯治這些不良行為呢?不知同學們是否聽說過扁鵲三兄弟的故事,就如《黃帝內經》中記載:“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亂治未亂。”扁鵲認為,只有幫助病人在病發前就消除疾病的隱患,使身體免受疾病的侵害,才稱得上是醫術高明的醫生。這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謂的 “治未病”。 扁鵲三兄弟的故事雖離我們年代久遠,但是它的寓意非常深刻。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重溫一下這個經典的故事。
春秋戰國時代有位神醫叫扁鵲,他能用目光觀色,能知病邪在皮膚、肌肉之間,進到血脈和腸胃之間,病邪深入到骨髓。扁鵲三兄弟都是當時的名醫,尤以扁鵲最負盛譽。有一天,扁鵲為魏文王針灸,魏王問扁鵲:“你們扁鵲三兄弟到底哪一位醫術最高?”扁鵲不假思索道:“長兄最高,我最差。”魏王詫異。
扁鵲說:“我長兄治病能在病人還沒有顯出的病癥狀的時候,就為人鏟除病源,即所謂的防患于未然。二哥的醫術比長兄差些,但是也比我高明,因為他總在病人剛發病就能及時發現并對癥下藥,使病情得到有效控制。而我是在病情發作和嚴重之后進行治療。所以事實上,在扁鵲三兄弟我的醫術最低,我沒有防患于未然,讓病人受了很大的痛苦,雖名振天下卻對保護病人健康貢獻最小。”
扁鵲三兄弟的故事告訴我們,真正的“上醫”治病于未發之時。其實不管是治病還是做事,都要防患于未然,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如此,才是最佳的做事方式。
那我們又該如何做呢?這里,我想用十五個字來概況: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獨、敢維權、要坦白。
慎交友,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學們要與不良個體及不良群體之間保持距離;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
立大志,人的行為是受思想支配的,沒有良好的思想也就不會有正確的行為,我們要注重自身品德修養,通過學習悟出一些做人做事的道理;
善慎獨,在這里我提醒同學們一定要有獨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該怎么做,不該怎么做,做了會有什么樣的后果,自己要有主見,切不可盲從;
敢維權,我們每一個青少年不光要學法知法,更要懂法用法,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該學會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對此有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遠離娛樂場所。
要坦白,一旦做錯了事,甚至犯了法,要坦白的向老師、學校和有關機關把事情講清楚,爭取從寬處理,切莫錯上加錯。這里也再談下與父母老師的交流問題,在座的同學我想平時也許大多不愿向父母或者老師吐露心聲,遇到困惑和不解時也不愿與父母老師交流,覺得不喜歡父母的說教;應該說,父母和老師畢竟比你們年長,他們經歷的也比你們多,他們在某種程度上是能夠對你們進行一些必要的指導、幫助和教育,使你們分清自己所處的狀況,及時調整自己的心態,幫助同學們發現不良行為或者不良行為傾向并加以糾正,使自己的心理獲得安全感。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我縣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市人民防空建設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和重要經濟目標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梅江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人民防空重要經濟目標單位應有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本單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人民政府的發改、建設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稅務、價格、工商、公安、司法、通信、教育、衛生、廣電、交通、電力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條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人民防空建設依法納入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年度計劃。
第五條人民防空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城市戰時防空抗毀的要求,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有人民防空建設的內容和要求。
第二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六條人民防空公共工程由主體、出入口、通風口、豎井、口部地面偽裝房及配套工程(包括變配電室、設備房、倉庫、管理房)等部分組成。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用地實行規劃控制,由縣人民政府按國防用地予以劃撥。洞口管理房占地面積為:主要出入口200m2,一般出入口100m2,豎井30-50m2。主要出入口是指商業區、居民區、人口密集地段和重要目標附近的口部。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屬國有資產,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
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屬于國防工程,依法免征有關稅收,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動遷、占道、園林等各項規費,供水、供電部門要優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水、用電需要,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水、電費,比照民用價格予以優惠。
第七條凡在本縣城市規劃區內,規劃區外的開發區、工業園和重要經濟目標區內,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基礎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和重要經濟目標區等區域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稱民用建筑,是指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非生產性建筑。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權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
第八條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組織建設。其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重要建設項目時,應當明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
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須與地面建筑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竣工驗收。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應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設計文件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報建聯審或者設計文件審查不合格,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九條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驗收,并委托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設計文件,對防空地下室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并出具竣工驗收認可文件。驗收不合格的應予返修,無法返修的應按防空地下室當時的實際造價交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建設單位未取得認可文件的,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發證手續。
第十條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儲存爆炸、有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備設施。確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的,應當由拆除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凡被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單位應當按照“拆一建一”的原則,就近補建相同面積的人民防空工程。補建確有困難的,拆除單位必須按補建面積的實際造價,繳納損壞人民防空工程賠償費。
第十二條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納入國有資產進行維護管理,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資者納入其固定資產自行維護管理。
因單位重組、合并、撤銷需要轉讓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權的,必須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的報廢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逐級報批。
第十四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生產生活服務。單位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單位安排使用,也可以與其他單位聯合使用,但需報經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辦理相關手續。長期不維護、使用的單位人民防空工程,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實施統一管理,組織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要搞好工程的維護管理,不得降低工程的防護能力,應確保人民防空工程能迅速轉入臨戰狀態。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必須進行有效地監督檢查。
第三章通信和警報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通信網是戰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進行人民防空指揮的重要保證。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人民防空需要,組織建設與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設備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支持配合,不得阻撓。
人民防空通信所需的無線電頻率,無線電管理部門必須保障。
用于人民防空和應急救援的車載機動電聲警報的安裝和使用手續,由公安機關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除為黨政機關、搶險救災服務外,還可以向社會提供服務,有關部門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通信、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方案,并報經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防空警報系統,每年9月18日(9.18紀念日)為防空警報試鳴日。試鳴的五日前由縣人民政府公告,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播報。
第四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二十一條群眾防空組織由有關單位遵照平戰結合、專業對口和便于指揮、訓練的原則組建。
各組建單位應對群眾防空組織進行年度組織整頓,并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群眾防空組織戰時擔負搶險搶修、醫療救護、防火滅火、防疫滅菌、保障通信聯絡、搶救人員和搶運物資、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平時應當協助防汛、防震等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
第二十三條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平時按照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下發的訓練大綱和年度訓練計劃進行。集中訓練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在職專業訓練由各組建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所需的訓練經費、器材由所在單位負責,參訓人員享受所在單位在崗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二十四條人民防空法制教育和基本知識技能教育納入普法和國防教育計劃。
第二十五條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知識教育,由教育部門和所在學校按照國家、大軍區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內容,列入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必要的人防師資培訓,提供專用教學設備。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衛生、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協助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
第六章人民防空經費
第二十八條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縣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按規定的比例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九條凡在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的民用建筑,已按規定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可不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規定修建地下室的,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和規定的易地建設費標準繳納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執行贛市價費[2007]47號文件規定,即省級人防重點城市按城市民用建筑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造價計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地下室面積造價為每平方米700元。省級人防重點城市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總面積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折合成按項目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8元計收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修建人民防空公共工程。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二)因建設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底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沙、基礎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合修建的。
第三十條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條件的,按照下列標準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二)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三)臨時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按規定應當減免的其它民用建筑。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擴大減免范圍或者降低繳費標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征收該項費用。
第三十一條防空下室易地建設費和損壞人防工程賠償費由縣人民防空主要部門負責收取,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人民防空事業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建設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安排專項經費解決,其建設用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無償劃撥;不能無償劃撥的,應當將其征地費用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而不修建的,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處以10萬元罰款;
(二)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總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總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繳,并從滯納易地建設費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內未整改或者無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應建面積和收費標準足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外,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面積超過400平方米的,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損失不足1萬元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補建或者未按規定繳納損壞人民防空工程賠償費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或者盜竊人民防空設備、設施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儲存爆炸、有毒、易燃、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
(三)干擾破壞防空演習的;
(四)擾亂防空疏散場所內公共秩序的;
(五)阻撓、妨礙人民防空辦公室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延誤傳遞防空警報信號或者誤傳防空警報信號的;
(二)未采取有效的空襲防護措施,致使重要經濟目標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八條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經費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予以追繳,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