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經濟形勢8篇

時間:2023-10-18 1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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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形勢

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經費,是指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武警部隊、各黨派、社會團體及其在境外的派出機構的行政經費、罰沒收入和行政性收費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經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行政經費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行政經費審計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證行政經費預算執行及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提高行政經費的管理水平,節減開支;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國家職能的行使和機關、團體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行政經費收入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預算撥款是否及時記入有關經費帳戶,并如數存入規定的銀行專戶;

(二)行政性收費的項目、標準和范圍是否合法,并報經省級以上財政、物價部門審批、備案,收據是否合法、合規,有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問題;

(三)罰沒收入和行政性收費中應上繳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是否及時、足額上交,有無拖欠、隱瞞、坐支、截留問題,有無設置帳外帳和私設“小金庫”問題;

(四)抵支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帳,并按規定抵減經費支出;

(五)行政經費的其他資金來源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隱瞞收入來源和擠占事業費、專項資金彌補機關行政性開支問題。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行政經費支出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經批準的預算是否嚴格執行,預算調整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支出有無超預算、超計劃問題;

(二)應下撥的行政經費款項是否及時、足額撥付,有無截留、拖欠、隱瞞、違規和越級撥款問題;

(三)人員經費支出是否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有無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范圍和違反規定發放獎金、補貼、津貼等問題;

(四)公用經費是否統籌安排、計劃開支、合理使用,專項經費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數額安排使用;

(五)有無虛報冒領、虛列支出、擠占挪用和將預算內資金轉到預算外問題;

(六)有無違反規定擅自購買專控商品,超標準裝修房屋和配備小汽車,以及用公款請客送禮、游山玩水等問題;

(七)各項經費開支是否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無損失浪費問題。

第七條審計機關對行政經費內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項開支是否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經審批,財務機構和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是否真實、合法,并按規定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三)銀行帳戶是否按規定嚴格管理,有無違反規定將財政性資金作儲蓄存款或公款私存問題,有無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帳戶問題;

(四)現金、支票和有價證券是否按規定嚴格管理,有無超限額庫存現金、白條抵庫、坐支現金和違反規定購買有價證券等問題;

(五)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并及時清理,有無長期掛帳和資金被其他單位或個人占用問題,有無利用往來帳戶隱瞞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濫發錢物、套取現金和違反規定對外投資、私自借貸資金等問題。

第八條審計機關對用行政經費購置的財產、物資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產、物資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嚴密、有效,有無固定資產不入帳、帳目核算不合規、帳實不符等問題;

(二)財產、物資的采購、收發、使用、報廢和調撥、轉讓、變賣等各個環節是否手續完備,有無擅自購置、報廢和調撥、轉讓、變賣公有財產、物資問題,有無保管不嚴、丟失短缺、損壞浪費問題;

(三)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商辦企業中,有無無償占用機關的房屋和設備、材料、物資問題;

(四)占用國有資產的收益是否按規定分配、使用,應上交的是否及時、足額上交,留用的是否納入了單位預算或財務計劃管理。

第九條審計機關對行政經費的審計監督,可以實行報送審計或就地審計,也可以實行報送審計與就地審計相結合等審計方式。根據需要,亦可以組織行業審計、專項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行政經費收支審計中涉及的保密事項,應當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進行審計。對審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篇2

【關鍵詞】刑事證人作證制度;效率;利益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115-01

一、刑事證人作證制度經濟分析的具體體現

(一)刑事證人作證制度的經濟分析的價值

在現代社會,國家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個體公民享有一種更有序、更充分的幸福生活豍。在保障刑事訴訟證人的基本權利得以實現,提高證人出庭率方面,國家應充當一套最佳刑事證人作證制度的設計者的角色,刑事證人在按照這一制度安排履行作證義務后,必須公正的得到保障刑事訴訟中證人公民個體權利的實現,否則,刑事訴訟證人作證的過程中,人身自由權利容易受到強大的暴力威脅和侵害,這樣就無從談起保重刑事訴訟證人履行作證義務,實現公平正義的審判。在當代法治國家,控制犯罪和人權保障是刑事訴訟法的兩大基本目標豎。因此,為了更好的實施刑事訴訟法,實現當代刑事訴訟的基本目標,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要使刑事訴訟證人的權利義務得到公正地對待,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保障刑事訴訟證人的基本權利

(二)保障刑事訴訟證人的利益最大化

眾所周知,經濟學的理論是建立在以一定的假設條件作為前提的。在經濟分析中,針對所研究的問題和所要建立的模型的不同需求,假設條件存在差異,但在眾多的假設條件中,至少有兩個基本的假設條件,“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設條件是其中之一豏。因此,在刑事訴訟證人只行為選擇,也符合理性人的選擇模式,他選擇拒絕作證和出庭作證的行為都是合乎理性的,即都以利己為動機,隨時隨地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力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去追逐和獲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正如貝利斯教授所言:“沒有正當理由,人們不能使程序在運作過程中的經濟耗費增大……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任何一位關心公共福利的人都有理由選擇其經濟耗費較低的程序”豐。公平正義作為制度設計的首要價值維度是確實無疑的。在經濟學的視野下,將刑事訴訟中出庭證人的理性人屬性看成制度設計中必須考量的價值維度,也具有獨立的價值意義。因為,一方面,人們的法律行為都隱含了利益訴求,另一方面,一切法律制度都要通過對有限資源的合理配置達到保證司法正義,提高訴訟效率,將效率和公平正義等價值均衡統一的社會福利的最大化的狀態。法律作為一種政治意識形態和社會政策工具,體現了較強的主觀性。用經濟學的視覺和工具,來考量法律制度的設計,從而確定法律的結構、目的和一致性,使其符合理性的經濟規律的原理,避免用法律來論證法律的自我循環,對得到科學有效的法律制度,提高市場經濟中,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具有積極的意義。經濟學的考察,能使法學研究將法律作為一種社會工具來理解,使法律制度在推行過程中,將各種司法資源配置得更有效率。

二、刑事證人作證制度經濟分析對于我國的現實意義

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刑事證人作證制度的經濟性使得法律經濟分析能夠促進其更好的應用和發展。首先,應當遵循經濟分析方法由理念滲透到模型介紹的過程。當前經濟分析方法在證據法研究中還沒有形成強勢勁頭,要使經濟分析的理念被廣泛接受,我們還有很多功課要做,因此我們絕對不能在毫無理論準備的前提下直接就將特定的經濟模型或公式蓋在具體法律制度的頭上,這不僅顯得唐突,而且過于形式化。這樣做的結果,會使得經濟分析方法不能進入主流學術研究陣地。但是如果我們堅持從理念滲透到模型介紹、步步為營的“戰術思想”,那么在理論前提得到充分論證的背景下,經濟分析方法將會象其他傳統的研究方法一樣能夠適用于法律所有領域;其次,應當遵循從理論研究到立法嘗試的過程。韋伯認為,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服務于經濟利益。即使在情況似乎并非如此——或確實并非如此時,經濟利益也是影響立法最強烈的因素之一。這是因為,任何為法律秩序提供保障的權威都以某種方式依賴于構成該秩序的社會群體的共識性行動,而社會群體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物質利益的配合。

三、結論

從刑事證人作證制度的經濟性可以看出,訴訟效率是證據法的目的之一。在我國現有國情下,經濟分析不能僅僅強調效率,而是要在兼顧效率的基礎上以公平正義為首要目標。在學習西方先進理論時更應該將其和我國實際情況相結合,這樣才能很好的促進刑事證人作證制度的經濟性研究的發展。

注釋:

①馬貴翔.刑事司法程序正義論[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39.

②劉金林.刑訴法修改尚需進一步的理論支撐[N].檢察日報,2007-11-17.

③高鴻業.西方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17.

篇3

關鍵詞: 農產品市場化;農業合作組織;市場風險;政府政策

中圖分類號: F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0-176X(2009)09-0110-08

一、引 言

農產品的市場化是中國市場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農民深化分工協作關系、提高生產率的前提條件。 農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與農產品市場化進程存在直接相關性。市場化進程不但促使制造業和服務業的結構轉型,而且,也會對農業的結構轉型發生重大影響,也就是說,結構轉型不但包括了產業結構而且也包括了產業內部的產品結構的轉換,這種轉換會提高各種產品的附加值和產品的純收益。

農產品的市場化可以通過兩條途徑實現:一是單個農戶或農民進入市場;二是農戶以組織的形式進入市場,單個農戶進入市場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資金規模、信息的收集處理、談判能力等。改革開放初期,農產品進入市場的形式主要以單個農戶的身份,農產品的流通體制和體系都很不健全,這與農產品的市場化程度有關,同時也與進入市場的經濟主體有關。無論農戶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還是中間商,農戶都是以個體身份進入市場。當農戶以這種身份加入市場時,無論對于農戶本身還是對于農產品的流通體系而言都存在不利的影響。對農戶而言,總體表現為農戶在市場競爭中的弱勢,農戶的談判與簽約能力低下,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對于流通體系而言,農戶的農產品種植和銷售種類分散、批量不足,提高了中間商的采購成本。農戶只能到農村集市或走街串巷銷售農產品,這種流通體制只為城市郊區的農戶提供了更多進入市場的機會。而對農戶的區域分工和專業化生產難以產生推動作用,相反,組織化的農戶則能夠部分排除在資金、技術、信息和談判能力上的缺陷,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和農戶的收益水平,同時可以通過區域分工和規模經營實現更高的生產效率。

古典經濟學中所設定的交易場景是完全競爭,而且是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面對面交易,這種交易方式只有在簡單的商品交易中才會出現。 大規模和更廣泛市場交易的出現會打破古典的完全競爭交易方式,它伴隨著正式交易合約的出現,中間商在交易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無論中間商面對著為數眾多的小農戶還是大農場主,這種商品的交易就應經脫離了純粹競爭的交易方式,簽約成為交易中的中心環節。而簽約雙方所掌握的信息、市場地位、談判能力成為定價的重要砝碼。如果雙方有一方的簽約能力十分低下,機會主義行為就可能出現,也就是說另一方可能通過機會主義行為謀利,這意味著簽約都要付出成本。影響這一成本的因素還有小農戶在市場份額中所占微不足道的比例。當中間商面對著眾多的小農戶時,他就可能成為價格的控制者。而且,由于中間商的競爭優勢和農產品的特性,中間商存在著敲竹杠的可能性。尤其是農產品易腐爛、保鮮期短的特性給敲竹杠留下了余地。但當農戶以組織的方式進入市場時,他們面對的可能是中間商也可能是商,后者在農業組織規模不斷擴大和專業化特征較為明顯時就可能存在。在簽約過程中,談判的內容雖然增加了,一次易的總量交易成本也可能因此上升,不過,對于農戶而言,單個農戶所承擔的交易成本會有所降低,因為組織談判代替了單個農戶的簽約行為,或者說,組織的一次易代替了農戶與中間商的多次交易,這無論是從總量交易成本而言還是從平均成本而言,交易成本都可以得以節約。農村所形成的這種經濟組織具有部分的功能,當然各種組織在這方面的功能并不一致,甚至會出現較大差別。依照作用的強弱,農業經濟組織可以分為自組織與他組織。[注:自組織是農民而非外在力量為主體組織起來的合作體;他組織則是農民以外的力量為主體成立的農業經濟合作體。與有的學者所謂的內生組織與外生組織的提法有近似之處。]自組織中的委托方同處于一個組織中,而他組織中的委托方是相互分離的,他們之間的距離更遠。而在他組織中,委托與之間存在著敲竹杠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因而,農戶與者要簽訂更為復雜的合約,這種組織在節約交易成本方面的優勢并不明顯。在自組織中,農戶之間或農戶與人之間簽訂的是關系性契約,也就是以一個合約代替了多個合約,從外部而言,它更多地節約了交易成本。實際上,這種組織已經具備了企業最基本特征。無論是自組織還是他組織,都構成了企業組織的基本要素,而自組織則更接近于一個明確的企業組織形式。他組織則介于市場與企業之間類似人們在分析企業與市場邊界時的多層分包制。

組織的形式會節約總量或平均交易成本,但是,組織內部的治理也會帶來治理成本,單個農戶不存在治理成本。如果組織治理所形成的收益增量大于成本的增量,組織形式的出現不但是市場的要求,也是組織外部的力量應該推進的事情。制度經濟學對組織的作用所強調的是節省交易費用的功能。具體到中國農村的組織功能而言,可以體現為以下幾點:第一,抵御風險。一是規模的擴大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二是適應市場的能力,主要體現為信息的收集與處理能力。第二,談判能力。這與信息的對稱程度具有相關性,信息的收集能力越強,談判能力就越強。同時,組織增強了市場的非競爭因素,對資源集中的掌控也增強了討價還價的能力, 這一能力的高低與產品價格的高低具有很大關聯度。第三,人力資本與知識的擴展性。單個農戶所具有的知識與技術在他們之間的擴展性較差,而在組織中的擴展性則會提高。知識的擴展與生產的專業化程度的提高會大大節約交易成本,提高產出效率。第四,規模經營。更大規模的要素經營和生產組織更接近于規模經濟的狀態。第五,治理結構。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治理結構,不同的治理結構所能帶來的生產成本也不相同,如果選擇了一種最佳治理結構,組織效率就會得以體現。所以,制度安排對于組織來講十分重要。這并不是說組織一定能夠實現最小的成本與最大的產出,但是,沒有組織的市場化卻不會形成組織內部制度安排所帶來的節約。也可以說,缺乏組織的市場化并不是長久之計。本文所要闡述的觀點之一是農民需要市場,而且要以組織的形式進入市場,不但如此,還需要選擇一種有效的組織結構,才可能形成有效的市場化。

二、單個農戶進入市場的風險

我國的土地制度決定了單個農戶相互分離的經營方式,小農經濟在我國延續了幾千年的歷史,當前的農地經營方式依然沒有完全脫離傳統的小農經營方式。家庭承載著兩種職能:它既是一個倫理單元,同時也是一個經濟單位。所以,家庭內部治理同時要實現兩個目標:內部和諧與經濟利益最大化。這一點與傳統的小農耕作制度與經營方式并無區別。所不同的是現在的家庭經營目標與小農經濟開始出現差別。小農經濟主要滿足于自給自足,而經歷了30年承包制的農戶已經漸漸地貼近市場,相當一部分農戶開始擺脫自給自足的目標,進行盈利化經營。正是這種轉變才可能形成市場化與小農經營之間的沖突。

傳統的小農經營方式首先是以家庭為中心的一種生產組織方式,主要是以滿足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為目標,除了小部分產品以外,家庭幾乎提供了所有必需的消費品。因此在生產的方式上表現為男耕女織,其中包括了制作簡單的生產工具,即使需要交換的東西,如鐵制品,也多為以物易物的方式獲取。這種生產方式造就了“內斂型”的經營方式,家庭面對的不是市場而是家庭內部需求。即使現在已經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小農經濟,但是目前仍然是以家庭為中心的耕作經營方式。而且,農戶的經營目標并非完全市場意義上的利益最大化,也不是全部面對市場,收集和處理信息的能力也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他們的身影雖然在市場上游蕩,但是心靈卻鎖閉在家庭里。當他們面對市場生產產品時,他們卻維持著傳統的耕作和生產方式。這是目前大多數農戶的生產特征。這種生產特征和市場角色決定了他們的市場視野狹窄,獲得的市場知識有限。因而,在獲取市場信息和利用市場信息時缺乏正確的判斷,自然難以抵御市場所帶來的風險,即使有當地政府的政策引導也難以避免農戶的慘重損失。近幾年來,在全國各地經常發生的農作物因為過于廉價而爛在田里的現象,說明了農戶在市場中的信息弱勢和對市場適應能力的缺陷。

不僅如此,小農意識決定了農戶不善于交易與合作經營。交易是市場化的最重要性質,交易的方式也存在著較大差別,農戶最適應的是面對面交易,比如集市交易,這是市場化中最為簡單的交易方式,更高級的也是將市場化引向深入的是遠程交易以及非人格化交易,以至于遠期的合約交易。這是布羅代爾的一個重要結論[1]。面對面的交易一般存在著人格化的傾向,同時交易半徑比較狹窄。這些農戶需要一個商或中間商才能擴展其交易范圍,也使產品的附加值上升。格瑞夫在研究了馬格里布和熱那亞地區的商業發展時就特別強調了商的作用[2]。如果要使農戶在交易中獲取更大利益,就必須學會如何與商和中間商打交道,這就需要組織充當這樣的角色。而組織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相互合作,顯然這也是小農經營的一個弱項。小農經營使小農與市場和組織相互分離,農戶是相對獨立的經濟單位,因而他們之間的合作性并不緊密,也就是小農生產并不存在制度經濟學所說的隊生產狀態,家庭成員之間的生產合作是一種分工性的合作,而不是同一工種之間的協作,而且家庭成員的目標并非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整體利益最大化。家庭內部存在著契約約束,任何組織內部都存在要素再定價競爭和要素定價的談判,這一行為對組織的經營效率有顯著影響。由于農戶對市場信息和市場競爭性缺乏了解,要素定價對農戶而言構成一種困難,它不僅僅存在于農戶與控制者之間,也存在于農戶之間的定價競爭。本文所研究的農業生產組織主要是指農戶們的組織,這在組織內部可能會經常遭受定價競爭的困擾,農戶們會不斷地為要素定價花費過多成本?,F存的農業經濟組織內部已經開始遇到類似的問題,從這一點看,單個農戶在組織內部缺少合作性。

從另一方面看,單個農戶是自給性較強的組織,當其進入市場時,存在著來自兩個方面的激勵:一是內部激勵;二是來自于外部的激勵。其內部激勵主要來自于家庭成員相互信任,目標一致,內部協作成本低;外部的市場激勵則不顯著,因為單個農戶進入市場時,生產的定價、產品的成本、質量等并不存在明顯優勢,每個農戶之間的可比性不強。但是當農戶形成組織或通過組織進入市場時,組織內部的近距離的競爭所形成的激勵比單個農戶的內部激勵作用要明顯得多,也就是說來自于組織的激勵與來自于分散的農戶之間的激勵要更為強大。

再者,小農傳統使小農傾向于保守,這部分人多數屬于風險厭惡者。而市場又是一個不確定性極強的領域。想從市場交易中謀到利益的人必須要具有一定抵御風險的能力,風險大的市場利潤也會很高,只有為風險付出相應的代價才能謀取到風險收益。越是高級市場風險程度也就越高,例如期貨市場,證券市場,等等。風險大的市場需要更多的關于市場的知識以及處理信息的能力。單個農戶顯然在這方面處于劣勢。其次,抵御風險需要付出代價,只有資本金比較雄厚的投入者才可能在風險大的市場生存。單個農戶本來就是勢單力薄的經濟體,這使他們懼怕在縱深程度上參與市場,因為他們沒有能力付出更大代價。所以,小農經濟體對風險的厭惡也不利于他們與市場之間的融合。

三、組織形式的選擇

從農村土地承包發展至今,農業經濟組織已經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每個階段的發展特征并不相同,區域之間的特征存在著諸多的區別。這樣的發展特征實際上正符合中國的農村社會、經濟狀況、正式制度等多樣化的特征。由于農村的差別性,農業生產組織的多樣化趨向也會長久地存在。但是,多樣化并非雜亂無章,其中可能會出現一種主流趨向。

經過30年的發展,目前,中國存在的農業經濟組織種類繁多,但是具備較大影響力而且占主流地位的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類型:公司+農戶模式;專業化合作模式;專業技術協會或農協+農戶模式等。有些學者還認為其中包括土地股份經濟模式。本文所討論的是農業經濟組織模式而不是農村所有的經濟組織模式,也不是農民經濟組織。后兩種組織屬于更為廣大的范疇,如各種類型的鄉鎮企業以及集體所有經濟的聯合體等。本文只涉及涉農業經濟組織,而不包含農村的非農業生產組織和貿易組織。所以,單純農業組織形式的種類一般少于所有農村中經濟組織的類型。如果考慮到農村中存在的各種不同的情形和條件,目前這些組織形式應該各自都有自身存在與發展的理由。但是,當這種背景與條件慢慢消失或趨同以后,農業經濟組織的效率選擇可能也會存在趨同的要求。

以上所提到的三大類型的經濟組織模式在許多方面存在差別,例如內部治理模式、分配模式、農戶在組織中的地位及作用。但是,這幾類經濟組織模式之間按合約地位可以分為兩大類,而且這種分法可以集中體現出組織的根本特征。農業經濟組織可能會涉及到幾方的合約關系,農戶是其中最基本的元素,以上三種無論那種組織方式,農戶在其中都是一個必要的契約人。不過,不同的組織方式中,農戶在其中的合約地位有所不同。我們根據組織中農戶的合約地位,可以將農業經濟組織分為兩大類:一種是農戶自發的以農戶為合約主體或全部簽約人的組織,本文將其定義為自組織模式[3];另一種為其它謀利企業為合約主體,吸納農戶作為一方簽約人的組織模式,這也是一種合作組織,但不是純粹的農戶或農戶發起的組織。本文將這種組織模式稱為“他組織模式”。由以上定義可知,上述第一種和第三種組織模式應該是他組織模式,第二種應屬于自組織模式。當然,也可能存在著混合型的組織模式,而第三種則比較符合自組織的特征。所謂“土地股份經濟模式”也應歸屬于自組織模式。

農村組織化進程由來已久了,自從20世紀20年代梁漱溟進行鄉村建設的試驗工作以來,[注:1924年,他辭去北大教職,到山東菏澤辦高中,又創辦了山東鄉村建設研究院,發表《中國民族自救運動之最后覺悟》、《鄉村建設大意》、《鄉村建設理論》等著作,推行鄉村建設運動。他認為中國的根本問題在于傳統組織的崩潰,中國發展的關鍵在于重建基本社會組織,建設鄉村共同體。這里梁漱溟主要關注的是社會組織。]這一進程一直在探索中。眾所周知,只有到了20世紀后期的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的經濟組織才真正找到了發展的契機。在農業經濟組織發展的初期,他組織方式占居了極為重要的地位,這也是一種合乎理性的選擇。因為,農戶與市場的距離太遠,市場知識與交易能力欠缺,因此,當時公司+農戶以及農協+農戶的組織方式將農戶帶到了更為廣大的市場,增強了農戶的抗風險能力、提高了農戶的商品化收入,這一階段的他組織中,政府角色占據重要的地位。可以說,這些經濟組織是雙重的他組織,其中之一是組織者,其次便是政府,政府在資金、市場、政策方面給予了諸多支持,基層政府對于他組織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不過,政府干預或參與的弊病也是人所共知的[3]。更何況其中的參與者還有企業和專業技術協會等,它們都想通過農業經濟組織獲取自身的利益,因而,這些參與者包括農戶在內之間的目標存在較大差異,因而,這些組織中的最大問題便是激勵不兼容,難以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農戶在其中僅屬于弱勢群體。雖然是重要的利益相關者,但是缺少應有的決策權力,企業和政府往往利用在組織機構中的不對等權利侵害農戶的利益。例如,在農村時常發生的龍頭企業的毀約行為,或在政府組織下種植的農作物銷路不暢,大量積壓削價現象。毀約給單個農戶帶來的是災難性的后果。以至于有人將這種他組織內部關系稱為“狼羊傳說”。最近所發生的種種事實越來越令人懷疑這類組織發展前景的可持續性。而且學術界對組織選擇問題的討論也越來越多,本文也試圖討論同樣的問題。

在討論之前,先給定幾個假設條件:第一,無論是自組織還是他組織在銷售農產品時所獲得的市場價格都是相同的。第二,產品具有同質性。第三,隨著需求結構的不斷變化,農產品需求結構不斷變化,附加值逐步提高,人們所消費的肉蛋禽不斷增加,而消費的糧食則逐步減少。第四,組織形式不同主要會影響組織的生產和交易成本。在這些條件的基礎上,我們討論以他組織與自組織為大類的各種組織之間的比較。

1.治理結構的效率

所謂的自組織主要是指當前出現的農戶在農業經濟方面的合作組織,是農戶間的各種要素之間的平等結合體,以股份的多少獲得分配收益,由農戶參與治理,進入自主、退出自由、利潤返還。合作社本身是一種非贏利組織。組織本身的治理主體就是農戶,是農戶之間的關系性合約組織[4],真正代表農戶的利益,農戶成為剩余的索取者,同時也是剩余控制人。因而這種組織內的激勵問題比較容易解決,同時組織內部簽訂的合約屬于關系性的合約,這種契約關系具有自我實施機制。一般不需要第三方裁決,在重復博弈的基礎上會建立起更緊密的信任關系。因而有助于節約內部的管理費用。而他組織則是相對松散的組織形式,農戶既非剩余索取人亦非剩余控制者,更沒有決策權力,這種治理結構往往使各方利益相互割裂,并且利用簽約能力制造機會主義,侵害對方利益。簽約的不可預期性削弱了內部激勵的效果。此外,這種組織介于市場與企業之間,在某種程度上合約是自上而下的,它并不完全是關系合約,農戶與企業之間或協會之間的信任程度較低,因而這種合約并非具備自我實施的性質,因而監督合約實施的成本較高,造成內部管理費用的上升。政府的作用既有可能減少內部管理費用,也有可能提高此類費用。

2.交易成本的差異

自組織是平等協商利益共享基礎上形成的自發組織,參與決策的權力雖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每個農戶或股份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農戶是組織的治理者和決策者。地緣關系使農戶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減弱,農戶有可能與組織一起參與市場,使交易環節減少,降低了多級所要的費用。而他組織則不然,農戶不會直接參與市場,在農戶與最終消費者之間存在著企業、農業專業技術協會等中間交易環節,交易中的中間環節越多,費用就會越大。因為其中不僅包括了每一層次的利潤,而且也包括了多次簽約的成本。在這一點上,農業合作和組織的優勢在于節約交易成本。

3.監督成本不同

由于合約多是不完全的,每個組織內部需要監督,不然就會產生搭便車現象。產權本身還不能完全解決這個問題,因為產權的劃分不可能無限細化。如果劃分產權所產生的成本過高,產權就不再成為解決激勵和監督的手段。自組織是農戶之間各種生產要素產權結合體。雖然如此,這種產權性質是單一的,要素的性質差別不大,而且農戶之間的信息對稱程度較高,尤其是存在親緣或地緣關系的農戶之間更是如此。所以他們之間的敗德行為就可能受到信任因素的約束。另一方面,由于他們之間是利益共同體,大家都可能受惠于利益增量的提高,在這種利益動機的驅動下,組織中的博弈行為會受到很大抑制。因為他們之間的博弈行為是長期的,即使退出合作組織,他們之間也存在相關的利益。

而縱向的他組織中,存在著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一方是零散的農戶,另一方則是單個的企業或者出資者。還有政府這一角色。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十分復雜,而且信息不對稱程度更大,簽約的能力和權力也不對稱,一方面是弱小的農戶,對方則是實力強大的企業,政府為了自己的財政收益,更傾向于維護龍頭企業的利益。因此,他們之間的合約肯定更多體現了龍頭企業的利益,也必然是一份權責不詳的合約。為了使合約得到更好履行,彌補合約模糊的缺陷,農戶們不得不付出額外的成本監督合約的執行情況,盡管如此,企業違約的行為還是頻頻出現。

4.知識、技術與信息的外溢性

知識、技術、信息等的外溢是組織化的一種優勢,邊際收益的變化走向與組織成員之間的知識、信息及其共享是分不開的,知識、技術、信息的外溢性能使得人力資本存量得以提升,而在現代經濟學中,這些因素是推動邊際收益遞增的動力。無論從何種角度說,知識、信息、技術的內部傳遞都有利于組織內部收益的提升,具有正的外部效應。

兩種類型的農業經濟組織都存在知識、信息的外溢效應。公司+農戶或專業協會+農戶組織看起來具有更為豐富的資源和知識、技術存量。但是這種知識可能并不健全,此外,組織也不愿意真正將技術在農戶中進行廣泛傳播,農戶之間沒有正式的賴以交流的媒介。而農業知識與技術的完善化,需要結合當地的氣候、土地、自然狀況實現。這些都需要農戶之間不斷地進行信息、知識、技術經驗等的交流。只有長期的經驗積累,才能掌握農作物的種植和養殖技術要件,形成創新基礎。

自發的合作社組織雖然不一定有龍頭企業的支持,但是這是一個以農戶為主體的組織,因而農戶之間的相互交流的條件要比他組織形式要好。這些組織一般更多地向市場直接提供未經加工或深加工的農產品,因而更加注重農產品的質量和數量。而種、養殖技術的相互外溢是對所有農戶和組織本身都有利的事情,農戶之間有意愿在組織的輔助下進行知識、技術、信息交換。同時,組織本身的強大也會提高組織的談判能力,提高其產品的競爭力和附加值,提高了產品品質和產量組織力量提升談判力提升產品競爭力提升、附加值提高有利參與市場分工、提升市場地位獲得更多市場分工的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的商品化水平……

如果在他組織中,這種過程可能也存在。但是,由于農戶與企業之間是利益分享的兩個主體,它們更像是市場中的兩個交易者,而不是合作者。因而,知識技術的外溢并非僅僅輻射在一個緊湊型的組織內部,也就是說這種外溢會形成明顯外部性,而外部性條件下的收益分配往往取決于這個松散組織內部的力量對比,這當然會更有利于企業而非農戶。因而農戶沒有交換知識、技術的內在動力。也就是說在這樣的組織內部不會形成知識技術外溢的良性環流。

5.風險是否分攤

按照弗蘭克•奈特的說法,企業的功能之一便是風險的分散。企業是多種要素的組合,也是產權的結合體。這種結合會產生更強的生產率,形成更大的生產規模,節約成本。這些特點實際上是賦予了企業抗風險的能力。從另外一種意義而言,企業具有多個利益相關者,許多出資者、員工、管理者等。

這些利益相關者平均所分攤的風險要遠遠小于單個人出資所擔負的風險。股份有限公司創立的目的之一便是聚集資金、分散風險。由農戶組成的合作組織類似于企業的職能,合作組織同樣具有分攤風險的作用。但是農戶自發組成的農業合作組織與他組織形成的農業經濟組織對于農戶而言分攤風險的作用并不相同。

公司+農戶或者專業技術協會+農戶作為一種組合形式,其經營管理的主體是企業,其目標是企業利潤的最大化,要實現這一目標就不得不冒風險。企業的主要職能之一就是規避和轉嫁風險,當遇到風險時,通過這種手段減輕風險帶來的損失。在這個共同體中,當企業遭遇風險不能向外轉嫁時,就會想方設法轉嫁到農戶的身上,“水泉村蔬菜合作社的高女士就向記者表達了這樣的苦衷,她說,現在主動權是掌握在收購公司手中的。市場行情好的時候,收購公司不太會注意合約標準的,但是行情不好時,標準把控不嚴的菜農們容易被收購公司制約。3月20日前后,生菜市場價格高的時候,公司什么樣的菜都收,連綠葉都拉走了??墒侨缃?市場價格走低,綠洲公司拒絕繼續收購水泉村的高價“訂單菜”。如果合作社強行要求綠洲公司完成合約,綠洲公司反而會拿協議上的合格生菜標準說事。要凈球、單球8兩以上,哪兒有那么多合格生菜呀?”[5]時常出現的公司對農戶的毀約行為就是轉嫁風險的表現之一。相對于企業而言,單個農戶更加厭惡風險。因為農戶的利益鏈條在共同體中更加脆弱,也就是說風險會對農戶帶來更大的傷害。

而農戶+農戶模式的農業合作組織的經營風險是由農戶平等分攤的。但這不會造成由于一方機會主義而導致的另一方面的巨大損失。在這里收益權和受損權是平等的,雖然農戶們承受風險的能力有限。但是可以通過設立風險基金的方式來抵御風險。在這種合作方式下,農戶們所面臨的風險并不比在他組織中可能遭受的風險大。而且創造了一個平等的履約環境。為組織的擴展奠定了基礎。只有這樣的農業經濟組織才能做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這是一個合作組織具有擴展性的重要條件。

6.套牢的機會主義

所謂套牢是指簽約一方的資產或投入的專用性而導致的事后機會主義。套牢也是由于不完全合約形成。在公司+農戶的組織體系中,并非交易雙方的資產互為專用性。因為雙方的產品都存在著其它的銷售渠道。但是,在市場與信息并不發達的農村,如果許多農戶為企業種植或養殖某些產品,這種事前的投入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專用性。因為農村的市場化程度有限,某些農產品又難以長久保存,如果當地使用這種產品作為原料的企業僅此一家,那么當企業毀約時,套牢現象就會出現。例如,2001年,山西省運城市59萬畝棉花大獲豐收,可由于種植棉花前簽訂的合同價格高于市場價,棉花收購企業怕賠錢,紛紛毀約,訂單成了一紙空文,導致棉農損失近4 000萬元,棉農意見很大[5]。正因如此,企業利用其相對優勢,就可以利用協迫的手段迫使農戶們降低農產品的價格,即所謂的“壓級壓價”收購,降低了農產品的附加值。這種簽約方面的劣勢會使農戶對締約后的機會主義產生擔憂,“它會造成事前投資不足的低效率?!盵6]也就是說,公司+農戶組織和其它類型的權威組織都可能影響人們投入的信心和產量的擴大。

而農戶的自組織直接面向市場,毋需通過企業的中間環節,其經營宗旨與單個農戶在企業組織內部的宗旨不同,農業經濟合作化組織雖然存在許多缺陷,但是就合作組織的性質和運作條件以及將來的發展方向而言,這種類型的農戶間的合作組織應該是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的主流方向。只有這樣的組織才能將農戶帶向市場化、規模化、組織化、自主化的發展道路。

四、小農生產的缺陷以及組織結構的選擇

農戶+農戶的組織方式是將來農業合作組織的發展方向,這是本文的論點之一。目前的農業經濟組織的發展既給了農戶有組織發展的更大空間,同時也面臨本身的脆弱性。因為,在農戶自身作為獨立的經濟組織初涉市場時,小農經濟的傳統意識形態社會與市場規則之間會存在著激烈地摩擦,還需要有一個適應市場、自我調整的較長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農戶的自組織就會面臨許多風險。因此,組織本身會存在諸多的脆弱特質。它會阻礙農戶自組織的發展過程?;蛘呖梢哉f,農戶嘗試進入市場的初期,獨立的自組織形態并不是最佳選擇。只有農戶在其它強勢力量如農協、企業、政府的扶助下,獲得一定的市場知識后,才有能力獨立地以組織的形式參與市場競爭。在農戶加入他組織的20多年后,農戶已經具備組織起來從市場謀取利益的能力。但是,這種能力面臨許多的挑戰。目前應該是這樣的組織形式挑戰與機遇并存的時期,發展農戶的自組織恰逢其時。但是,純粹的農戶組織面對著一些暫時不能克服的弱點,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第一,脆弱性。農戶本身由于其經營規模、收益、知識和能力的局限,無疑是一個經不起沖擊的個體。而由農戶組織起來的群體雖然增強了抵御風險的能力,但是依然是一個脆弱的組織。因為這個組織不僅面對市場風險,而且還要面對自然風險,就現有的技術水平而言,天災依然是威脅農業產出的重要因素,農戶在災害面前是無能為力的。市場風險和自然災害的沖擊都有可能使力量薄弱的農戶自組織陷于破產。此類組織特別是發展之初抵御沖擊的后備資源太過于缺乏。農戶自組織的這種脆弱性是其成長中的絆腳石。

第二,松散性。農戶是小農經濟形式的延續,目前的農戶還依然具有傳統小農殘存的意識形態。如前所述,每個小農主要依賴土地和依附于土地上的家庭分工支撐生存的空間。幾乎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形態。除了宗族和本地村社的農戶以外,農戶間的地緣與業緣關系淡泊,小農經濟條件下,農戶是內斂性的。農戶之間的合作在一定地域和血緣之外是偶然的,而相互疏離則是平常狀態。所以輕微的外在沖擊都能影響農戶之間的合作組織的穩定性。

農業合作組織和企業組織的本身在于合作,尤其是各種要素之間的合作關系。合作性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合約關系,而且表現為在組織當中為了共同體利益自愿合作的愿望和傾向,合作對于降低組織內部的管理費用至關重要。而農業經濟合作組織與成熟的企業組織還存在著一定的區別。農業合作組織強調進退自愿自由原則。所以農戶可以比較自由地退出,而小農意識形態決定了農戶在組織發展受外來沖擊時,容易退出組織,也就是說,農戶+農戶組織內部的流動性可能較大,這會導致合作組織缺乏相應的穩定性,影響組織規模的擴展和組織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第三,特殊信任關系。中國傳統的農業社會是以宗族和家庭為社會單位的,宗族在社群中占有極其重要地位,其中存在著相對獨立的分工體系和管理體系。這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利益共同體。組織內部存在著普遍的信任關系,而組織之間則是特殊信任[7]。這種信任建立在人格化和地緣化的基礎上。所以組織外部解決問題的方式不是談判,而往往是劇烈的沖突。這樣的特殊信任目前依然以別的方式延續著。

農戶之間的自愿合作組織往往是具有地緣關系上許多農戶所組成。他們之間需要信任與合作,但是農戶們往往以宗族和地緣分成許多個小的群體,而在群體之間也存在非普遍的信任現象。特殊信任會通過組織內部的機會主義行為表現為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沖突,提高監督成本和重新議定合約的成本。由于可能產生的組織內部機會主義行為和簽約成本的提高限制了農戶們投入和追加要素投入的動力,同時還可能使處于弱勢的小群體退出合作組織。這些因素既不利于組織的健康擴展,同時也不利于組織規模的擴充。福山在論述特殊信任國家的企業規模時,認為這些國家的企業規模呈現小型化趨向,組織規模小于普遍信任的國家[7]。目前,農民自發組成的合作組織形成的障礙之一就是這種特殊信任因素。

第四,市場知識與經營能力。合作組織是類似于企業的經濟體,經營目標雖然不是利潤最大化,但是其目標是實現參與者的利益最大。因此,其經營方式與企業沒有明顯的差異。而市場知識和經營能力對于組織生存十分重要。農戶是市場中的弱勢群體,無論是從市場知識、信息化處理能力、生產技術、資本投入還是經營管理能力,都處于社會的末端。而這類弱勢并不是短期就可以改變的,因為這不僅與市場知識和技術水平有關,同時也與意識形態有關。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它們也影響著農業合作組織的發展,而且,這是目前我國農戶自組織普遍存在的問題。

五、組織形式選擇與政府政策

以上的分析表明,農戶+農戶的自組織形式雖然存在著諸多不足,仍然是將來農業經濟形式的必然選擇,這種組織形式雖然不可以說是惟一的選擇,但是從發展趨向而言,它是農業經濟組織形式的最佳選擇。由于殘留的小農意識和知識、技術方面的局限性,純粹的農戶+農戶組織還存在許多的脆弱性。這種脆弱性依靠什么來減弱呢?發展起來的其它經濟組織無非是企業+農戶或專業技術協會+農戶,后者中真正起主導作用的是政府,也就是說以前盛行的組織并非是農民權益主導的組織形式,企業或政府或者一同作為組織的利益主體。新型的農業合作組織肯定不能延續以前的組織治理方式。

企業或政府不再作為一種支配農戶的力量存在于組織當中,而是作為一種支持的力量存在于合作之中或組織之外。政府的力量存在于組織之中對于組織市場運作存在著許多消極影響。但是如果沒有一種外部支持力量,包括法律的保護,脆弱的農戶自組織就很容易陷于崩潰。削弱政府在組織中的直接參與性并不是說政府不重要,而是說政府在新組織發展中的作用方式應該有所改變,它應該變成一個外部的服務組織,或成立為農戶合作組織提供服務的企業組織,這樣才會增強農戶信心,使農戶合作組織增強競爭能力,確立合作經濟在市場中的位置。應該說,2007年開始新的《農業專業合作社法》為這一定位提供了法律基礎,但是法律只是組織地位的合法體現,它并不代表發展的思路和途徑,所以除了法律以外,還需要地方政府提供合適的政策。從總體而言,要促進農戶合作組織的健康發展,以及政府在組織發展中的定位,地方政府應做出以下的政策選擇:

第一,建立完備的公共服務體系和農村的基礎設施,前者包括公共信息服務,技術、政策咨詢服務;后者包括交通、通訊、水利、市場建設等方面內容。為組織創立和發展提供外部條件,降低農戶的風險預期。

第二,農戶的簽約過程給予監督和公平評估,以保證簽約過程的公正性。

第三,推動農業合作組織發展中的企業化服務,逐步以市場化替代政府的部分職能。

第四,提供生產技術、市場知識、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五,推動建立農業合作風險基金,建立風險保障制度。

第六,給予稅收、資金方面的政策扶助。

第七,允許當地政府分享合作組織繳納的稅收,以利于政府與合作組織之間的利益相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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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韓毅.文化傳統與制度變遷――熱那亞和馬格里布的歷史比較制度分析[D].遼寧大學學報,2003,(1).

[3] 徐家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問題及對策[J].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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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鄭彬.訂單農業待破“兩難”[N].中國縣域經濟報,2008-04-28.

篇4

Abstract: This paper will take the Pearl River Delta for example and combine with three plates of market competition element, cultural concepts in new era and management scenarios model to prove that there is a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he field trials.

關鍵詞: 企業組織行為;經濟績效;實證研究

Key words: enterprise organizational behavior;economic performance;empirical research

中圖分類號:F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1-0167-02

0 引言

事實上,對于企業組織行為與經濟績效之間的關系早就在理論上有所定性,但迄今為止還沒有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不同領域的專家對這兩者之間的因果模式持有不同的觀點,經濟學家習慣從企業組織的外因入手,而行為學家則看重企業組織的內因,所以,需要進一步進行實證研究才能夠更加清晰的分析出企業組織行為與經濟績效之間存在的相互作用關系。

1 實證研究

首先,我國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速度較為超前,所以企業觀念較新,下面將從珠江三角洲地區抽取8家樣本企業,主要涉及文化用品、家電、印刷業、日用化工、制鹽、輕工機械以及食品等行業。本次樣本的采集對象是各個企業中的管理干部階層,約占企業管理層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三左右,嚴格按照統計學標準執行。本次總共抽取320份問卷,其中a1(57份),a2(49份),a3(52份),a4(35份),a5(25份),a6(20份),a7(33份),a8(49份)。

其次,在遵守咨詢企業信息保密的原則之下,其名稱將由序號代替。下面將按照經濟績效的優劣程度對以上各企業情況進行排序:①經濟績效優的企業編號為:A1(a6廠);A2(a2廠)。②經濟績效良的企業編號為:A3(a5廠);A4(a7廠);A5(a4廠)。③經濟績效一般的企業編號為:A6(a5廠);A7(a3廠)。④經濟績效優差的企業編號為:A8(a1廠)。

最后,通過問卷進行反饋式研究。將所有問卷通過spss(6.0)處理,再以0號放大繪圖的形式反饋給企業。企業需要在全廠范圍內進行討論與商談,其內容需要囊括員工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齡和部門等方面,為研究企業組織行為與經濟績效之間的關系打下堅實的數據基礎。

2 結果分析

2.1 輕工企業對市場的組織行為與其經濟績效的關系分析 從表1中的數據分析得出,我國企業組織行為參數與經濟績效參數之間呈現出一種線性關系。而當企業市場態度指數大于平均值時,兩者間的關系就會呈現一種負相關的狀態。比較表1中的A2和A8廠數據可以得出,在管理中保持高度警惕性的A2廠,通過“末日管理”的憂患意識使企業保持著良好的增長勢頭,市場態度指數較高。而A8廠則因管理不善,憂患意識薄弱導致企業積重難返,出現紅色預警信號,在參數上就會呈現出一種企業組織行為與經濟績效反相關的狀態。

2.2 輕工企業對文化理念的組織行為與經濟績效的關系 對8個樣本企業的文化理念進行定量表測定得出所需要的6個綜合變量態度指數,這些指數即可作為代表企業文化的組織行為的量化參數。將企業經濟績效與這6個參數進行關聯研究,便可得出如表2中所示的企業文化組織行為與經濟績效間的關系表。

2.3 問卷統計結果分析

①通過上述研究得出,樣本中的企業在管理情境因子上的得分越高它們所對應的經濟績效總趨勢也越高,以表3中“工作激勵”為例,其雖然得分較高,但不一定帶來的就是正面積極的效應。目前很多股份制或者民營企業采取責任到人、承包到崗的組織行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甚至勝過很多管理完善的國有企業,總體經濟績效也經常處于上風??偨Y而言,同行業內,企業組織行為與經濟績效之間存在著十分密切的聯系。

②對表3進行仔細對比可以得出,在8項管理情境中我國只有在“會議績效”這一項上低于日本企業的平均值,但反映到經濟績效上卻得到了幾乎相反的結果。單看“待遇滿意度”以及“福利條件”這兩項,日本企業雖然得分不高但在經濟績效上面卻超出了我國企業很多,這就說明:只有員工主動追求高層次的滿足才能更高地推動企業的發展,營造更高的經濟效益。

③對于不同行業而言,管理情境對經濟績效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從我國珠江三角洲的市場發展情況來看,輕工業是最高一批接受新企業管理運行理念的行業,他們所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并存,巨大的競爭導致輕工業工作狀態緊張,那么較“心理保健”參數較高的廠而言,經濟績效自然有所不及。綜上而言,在不同的前提下不同的管理情境對企業經濟績效產生的影響不同,那么企業組織行為與經濟績效之間的關系之間所呈現出來的聯系也就越復雜。

3 總結

通過對珠江三角洲的8家樣本企業進行實證研究得出如下結論:①一般情況下,企業的組織行為與經濟績效存在著一定的正相關,但個別情況除外;②基于文化理念的企業組織行為與經濟績效之前存在著兩極關系,不同的變量影響下可呈現出正負相關兩種狀態;③企業管理中的8種情境直接作用于企業組織行為與經濟績效之間的關系,并且表現的十分復雜。通過以上分析得出,如果想要得到更加準確并且具有權威性的論點,就必須擴大所選取樣本企業范圍,采取縱貫式追蹤考察的方法,進一步驗證企業組織行為與經濟績效之間的操作流程以及因果聯系。

參考文獻:

[1]唐震.企業家個人社會資本與企業組織社會資本關系分析[J].特區經濟,2006,12:36-37.

篇5

(一)信貸結構有所優化,但未達到預期效果

2004年以來,根據國務院、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先后出臺的多項結構調整政策,人民銀行常德市中支發揮窗口指導作用,引導金融機構落實系列政策措施,促進了信貸總量合理增長,信貸結構有所優化。但信貸結構調整過程中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是貸款壘大戶現象突出。2009年上半年,常德市金融機構前五十名企業、機構貸款戶(以下簡稱前五十戶)貸款新增額33.6億元,占全部貸款新增額的60.4%,其中,前十戶貸款新增額占全部貸款新增額的37.6%,最大單戶新增貸款占前十戶貸款新增額的19.1%。6月末,前五十戶貸款余額97.3億元,占全市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25.8%,其中,前十戶貸款余額占全市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13.9%,最大單戶貸款余額12.9億元,占前十戶貸款余額的24.5%。監管部門規定各銀行單一客戶貸款不能超出全部貸款余額的10%,前十戶貸款不能超出全部貸款余額的50%,常德市部分金融機構已經接近、甚至超出了監管要求的上限。

二是貸款過于向少數行業集中。2009年上半年貸款主要集中在政府機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電力等優勢行業。國土儲備中心、非稅收入管理局兩家政府機構分別新增貸款4億元和1.3億元,占前五十戶貸款新增額的15.8%;經建投、城建投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新增公共基礎設施貸款8.9億元,占26.5%;大唐和華電兩家電廠分別新增貸款2.2億元和2億元,占12.2%,僅此三個行業貸款新增額占前五十戶貸款新增額的54.5%。

三是貸款“井噴”背后孕育著新的風險。在投資拉動的政策導向下,一些偏離“有保有壓”方針,本應“控”和“壓”的“兩高一剩”行業的項目也可能搭車上馬,給銀行埋下信貸風險隱患。

(二)中小企業融資金難現狀有所緩解,但仍難滿足其有效需求

近幾年來,國家先后出臺了多項政策,要求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滿足其合理的信貸資金需求。但2009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小企業發展受阻,金融機構出于風險考慮,對中小企業懼貸現象普遍。據統計,2009年上半年,全市金融機構共發放中小企業貸款48.7億元,僅占全部貸款發放額的33.1%;6月末中小企業貸款余額150.3億元,僅占全部貸款余額的39.8%,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有效信貸需求仍有很大部分難以滿足。據近期對常德市40家中小企業的問卷顯示,有38家企業“很需要”或“需要”向金融機構借款,占總數的95%,然而只有45%的中小企業2008年獲得金融機構貸款比上年有所增加,35%的中小企業認為現在從金融機構借錢“越來越難”。

(三)信貸扶持弱勢群體有所成效,但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

近年來,扶持弱勢群體的信貸政策出臺較多,扶弱對象、范圍和政策效果均在擴大。然而,與農民、下崗失業人員、貧困學生的發展要求和信貸資金需求相比,政策效果遠未達到目標。即使在適度寬松貨幣政策下,貸款急劇擴張,流向“三農”等弱勢群體的資金卻仍不多,據對常德市7縣市(不含2個市轄區)農村金融發展情況的調查顯示,雖然獲得農村金融服務的農戶數在逐年增加,但覆蓋面仍低于50%,其中獲得貸款的不到40%。國家專項信貸政策落實困難重重,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各國有商業銀行市分行不愿意承擔,目前只有農村信用社開辦;國家助學貸款在常德高職院一直沒有開辦,生源地助學貸款政策傳導不暢,全市除農村信用社已經初步啟動外,其它行均未開展。

二、國際經驗借鑒

從國際經驗看,信貸政策的實施方式主要有政府直接參與型和政策引導型兩種。其中,政府直接參與型主要是政府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直接向弱勢產業、落后地區注入信貸資金;政策引導型則是政府通過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市場主體加大對這些領域的投入。歸納起來,信貸政策的有效實施離不開法律環境的完善、政府的實質參與和相關政策的配合。

(一)加強立法保障:提高信貸政策權威性

在農村金融方面,法國、美國等國家大都通過立法對農村政策性金融給予支持保障(見下表)。

在助學貸款推動上,美國、日本均制定了一整套完備的助學貸款法律法規體系(見下表)。

(二)政府實質參與:提高信貸政策執行力

從國際上助學貸款政策的實施看,政府實質參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見下表)。

在對弱勢群體的支持方面。英國政府專門拿出一筆啟動資金,支持社區金融協會為這些人員創業提供貸款支持,并降低貸款門檻,幫助他們獲得必要的資金。2002年,政府一次性投入了4 000萬英鎊給社區發展金融協會,作為對貧困人口、弱勢群體提供貸款支持的啟動資金。截至2006年,社區金融協會各會員單位已累計發放貸款4.4億英鎊,扶持發展的中小企業已累計創造8萬個就業機會。

(三)政策聯動配合:提高信貸政策有效性

在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配合方面, 日本與韓國在制定和貫徹信貸政策時,對于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目標都有明確的、可信的、靈活的辦法。1973年的石油危機發生后,日本產業支持的重點轉移到促進向尖端技術開發領域的投資和改善貿易摩擦等方面。從信貸對產業支持的重點看,為縮小國際收支順差,停止對出口產業的支持,保留了進口優惠政策;高、精、尖產業不僅可以通過城市銀行、信用銀行、長期信托銀行來取得資金,而且也可以從民間和發展較好的企業得到資金。韓國政府通過控制利率并監督銀行信貸分配(包括外匯分配)來影響企業治理結構和實施產業政策,60年代的出口運動和70年代的重化工業運動都是由各種類型的優惠信貸計劃和政府對信貸的決定分配支持的。

在農村金融方面,許多國家都對發展農業保險均十分重視。美國自1938年頒布《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以來,其農作物保險經歷了試辦、加速發展、政府出政策并與私營保險公司混合經營、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營公司經營和的四個階段。而法國是典型的私有化主導型農業保險國家,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日本設立了農村信用保險制度、臨時性資金調劑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組織共同出資的存款保險制度、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和農業信用保證保險制度(貸款擔保制度)等制度,建立起農村合作金融的外部保險機制,化解了農村金融風險,避免了合作金融為求化解風險趨向于商業化,或者大量破產引發金融危機。

三、幾點啟示

(一)硬性法律約束替代軟性窗口指導

一是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將第四條第二項“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修改為“依法制定、執行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廓清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經濟管理部門分工和配合的邊界,明確信貸政策工作職責和行政權威。二是遵循單獨逐一立法原則,加強對農村金融、中小企業融資、助學貸款等信貸政策集中領域的立法。如在農村金融方面,公平界定農村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和服務職責;把支持當地中小及民營企業、助學和消費貸款等作為農村金融機構應盡的法律義務。規定農村金融機構必須將所吸收資金投放在當地的比例,且對中小及民營企業、小額農戶貸款提出具體的比例和份額要求。在助學貸款政策的改進上,可借鑒美國政府在學生貸款中的作用,按照我國目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構架,由中央政府注資成立國家助學貸款擔保公司,發揮國家助學貸款“最后買單人”作用。三是賦予人民銀行有效手段。特別是要以法律形式賦予人民銀行各級行對轄區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具有審查權、否決權,改目前銀監部門一家獨審為兩家聯審。人民銀行通過開展信貸政策法律執行效果評估,對評估考核不合格的,人民銀行對其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可以行使否決權。在農村金融領域,對執行法律、政策不力者,由當地人民銀行采取特種存款、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等手段進行干預,或建議銀監部門勒令其限期退出農村金融市場,將原占有的金融資源轉讓給執行法律、政策優良的機構。

(二)政府實質參與替代單純政策引導

一是政府設立特定金融機構或授權政策性金融機構承擔特定的信貸服務,比如設立能夠提供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貸款的政策性銀行或授權現有銀行開辦商業性金融無法提供的金融產品;二是要為特定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啟動資金,并為特定信貸投放提供擔保,以確保其運作的可持續性,比如建立政策性再擔保體系,對一定規模的小額信貸組織由政府注入無表決權的資本金,扶持行業中介類機構;三是政府要為金融機構辦理的小企業貸款、弱勢群體信貸等特定信貸業務建立補償機制,如貸款利差補貼、風險補償金或履約保險等。

(三)政策整合聯動替代政策分散實施

一是要加強信貸政策制度設計和政策系統性設計,把信貸政策的實施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及財稅政策、政策性金融的定位、以及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有機結合起來。對新農村建設、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就業、助學政策等,要總結實踐經驗,建立評估體系,加強深層次分析研究,改進、完善和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特點的信貸政策。二是注重信貸政策與財稅政策的配合,國家對傾斜性發展產業、戰略性行業和弱勢群體的扶持實

施選擇性信貸政策時,應同步實施傾斜的財政或稅收政策,可注入資本金或財政撥款,或采用相對優惠的營業或所得稅率。三是注重信貸政策與保險政策的配合,以農業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等形式加大對弱勢群體、弱勢產業和落后地區的轉移支付,建立政策性保險機構或指定政策性業務經辦機構辦理政策性保險業務,增強弱勢產業、弱勢群體的抗風險能力和償付能力,為金融的有效償付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四是借用資本市場,將間接融資通過信貸二級市場轉化為直接融資,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擴大到地方性中小銀行,拓寬到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讓更多的中小企業上市,改善其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出資人對經營者的監督,發揮直接融資對信貸風險的緩釋效能,促進信貸資產質量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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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中央銀行信貸政策扶弱功能有效性的思考》,金融參考2008年第1期,林建華。

《國際信貸經驗啟示和我國信貸政策的完善》,吉林金融研究2009年第1期,高歌、王朝陽、卜凡玫。

《當前貨幣信貸政策執行中存在的矛盾及對策》,銀行與經濟2000年第5期,李士海、周衛東、薛泰平。

《貨幣政策傳導與信貸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西安金融2003年第9期,徐光潤。

《信貸政策傳導梗阻:基層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執行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經濟理論研究,沈華明。

《基層貨幣信貸政策傳導梗阻的成因及對策》,吉林金融研究2004年第12期,程萬寶。

課題組組長:劉新華

篇6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不斷完善政策環境,引進外商投資,特別是引進制造業外資,變成全球制造基地,并由此帶來了經濟30多年的高速增長。目前,中國制造業規模超越美國,成為第一制造大國,全球第二經濟大國,初步完成了土業化,實現了由一個人口大國向經濟大國的轉變。然而,經濟發展中面臨服務業比重低、勞動生產率不高、資源能源過度消耗、環境污染嚴重等問題,而且在高端價值鏈和話語權方面的控制力較弱,產業安全受到挑戰。中國經濟逐步進入新常態,經濟從高速增長轉為中高速增長,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升級,發展動力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但是中國經濟除了經濟增速放緩外,離真正意義上的新常態還有很大的距離,主要表現在經濟發展質量尚待提高。經濟發展質量是一個與經濟發展速度相對應的概念[00。冷崇總((2008)從經濟發展的有效性、充分性、協調性、持續性、創新性、穩定性、分享性等方面構建經濟發展質量指標體系。李永友( 2008)則從增長(包括增長速度、增長效率)和結構(包括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兩個方面衡量經濟發展質量。制造業服務化是指企業以顧客為中心,提供更加完整的“包(bundles) ",包括物品、服務、支持、自我服務和知識等,是制造企業為了滿足顧客需求而提品、相關服務或整體解決方案的商業模式創新。皮拉特和沃爾夫( Pilat & Wolf1  2005)指出服務要素是制造業生產經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利十提高制造業產出和生產率;邦高和戈爾達(Banga & Goldar} 2004)運用柯布一道格拉斯生產函數的改進形式,以實物資本、勞動和商務服務作為自變量,分析了服務投入對制造業生產效率的影響,認為服務投入對制造業的全要素生產率具有正向促進作用。懷特等(White et al.  1999)指出制造業產出服務化可以改進企業產品的環境性能,降低資源消耗與環境污染。本文主要以產業結構(服務業占GDP比重)、發展效率(制造業勞動生產率)、發展可持續性(單位制造業產值排放)作為衡量經濟轉型的主要指標。

二、新常態下中國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

(一)產業經濟結構不合理,服務業發展不充分

長期以來,中國服務業占GDP的比重低十第二產業,直到2013年,中國才迎來產業結構拐點。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5》數據,2013年第三產業占比達到46. 1 %,超過第二產業2. 2個百分點。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根據世界銀行WDI數據,1980年高收入國家服務業占GDP的比重就超過50%到2010年,全球服務業占總產出的比重超過50%,低收入國家服務業占GDP的比重也接近50%,中國服務業占GDP的比重明顯偏低。同時,從貿易竟爭力指數來看,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數據計算,中國服務業竟爭力指數小于0,而美國、英國、西班牙等發達國家的服務業竟爭力較強,貿易竟爭力指數大于0. 1。

(二)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制造業勞動生產率偏低

中國勞動生產率(增加值/從業人員)不斷提升,但總體水平偏低。如表1所示,1995年中國制造業勞動生產率為2 316美元/人,到2000年增加到3 679美元/人,到2009年進一步增加到6 593美元/人,增幅較大。但是,從橫向比較來看,中國制造業勞動生產率較低,2009年美國制造業勞動生產率為122355美元/人,是中國的18. 5倍。

(三)資源消耗大、環境污染嚴重,可持續發展受到挑戰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中國能源、資源消耗不斷增長,2015年能源消費總量為43億噸標準煤,占全球能源消費的23 %,預計到2035年將達到25 %。另外,根據2014年的《國務院關十節能減排土作情況的報告》,2012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占全球的比重為11. 6%,但水泥消耗占全球的54%鋼材消耗占全球的45 %,能源、資源消耗巨大。同時,能源、資源消耗大,必然導致嚴重的環境問題《中國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時一空分布特征研究》中的數據顯示,在全國190個樣本城市中,僅僅7. 368%的城市PM2. 5年均值可達標,16. 316%的城市PM10年均值可達標。

(四)人均GDP偏低,國際竟爭力不強

人均GDP是綜合反映一國經濟實力和經濟發展效率的指標,如表2所示,中國人均GDP遠遠低十發達國家水平。2014年,中國人均GDP為3 863美元,而美國為46 405美元,是中國的10倍多。

三、制造業服務化推動經濟轉型機理

(一)制造業服務化推動服務業發展

一些制造企業在服務轉型過程中,逐步將制造環節剝離,而逐步發展成為服務供給商。從全球大型制造企業的發展趨勢來看,一些高技術跨國公司制造部門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或者一出售給發展中國家的公司,而微笑曲線兩段的高附加值環節,如研發、營銷、策劃等放在母國。如IBM從一個硬件制造商逐步轉型為服務供給商,這會提升服務產出比重。同時,服務化企業依靠單個企業很難取得效果,需要其他合作企業的支持,建立合作伙伴價值創造網絡[[9]。這會衍生出許多新興服務業態,如裝備制造業采取租賃的方式出售產品,那么就需要融資租賃服務作為支撐;而家具、衣飾等行業采取定制化服務,那么就需要3D虛擬仿真設計作為支撐;服務化對顧客信息、數據的需求巨大,那么信息技術整體解決方案、數據挖掘等業務的需求就會得到發展,新興業態的發展可以提升服務業竟爭力。同時,制造業服務化加大了對金融、法律、咨詢、研發等中間服務的需求,服務業占總產出的比重就會上升。此外,由十服務具有消費和生產的同步性,因此制造業再購入服務的過程中,通過技術外溢,豐富了服務種類、改善了服務手段,提升了服務業竟爭力。

(二)制造業服務化有利十節能減排

制造業服務業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它可以分離傳統的資源消耗與利潤創造和生活標準改善之間的關聯,在尋找新的利潤中心,獲取價值和社會質量的同時,減少(直接或間接)的總資源消費U o]。具體來講,如圖1所示,在傳統產品生產模式中,企業傾向十多賣實物產品以獲取利潤,而服務化模式中,企業以滿足客戶功能來獲取收入,為了多獲得利潤,就會少提供實物產品,從而減少資源、能源消耗,制造業排放自然下降。

(三)制造業服務化提升制造業生產率

產出服務化以服務主導邏輯為核心,與產品主導邏輯相比,服務主導邏輯下企業提供更加貼近客戶需求的訂制化產品服務包,為客戶創造更多價值,即制造業通過商業模式創新,提供“產品+服務”的整體解決方案或產品服務系統,能夠滿足客戶的特定功能,進而獲得相對穩定且邊際利潤高的收入。

同時,由十服務的無形性,難以被模仿,通過服務化獲得差異化可以竟爭優勢等。差異化竟爭優勢意味著局部壟斷,企業可以獲得壟斷收益,從而提高生產率。

四、制造業服務化推動經濟轉型的實證研究

(一)基本假設

1.制造業服務化與服務業發展

制造業服務化催生了新興服務業態,甚至直接增加服務供給;同時,企業作為服務的高端需求方,帶動服務業發展,提升服務業竟爭力。

假設I:制造業服務化強度與服務產出正相關,即制造業服務化系數越高,服務產出占比越高。

2.制造業服務化與制造業節能減排

制造業產出服務化商業模式不以多提品為唯一目標,減少了廠商多生產產品的沖動,進而減少了資源能源消耗。

假設2:制造業服務化強度與制造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強度負相關,即服務化系數越高,單位產出耗能和排放量越小。

3.制造業服務化與勞動生產率

制造業服務化以差異化竟爭優勢、顧客忠誠度提升等促進了制造業發展,并通過價值網絡、知識共享促進效率提升。

假設3:制造業服務化強度與制造業勞動生產率正相關,即服務化系數越高,制造業生產率越高。

(二)回歸方程構建

1.服務業發展與制造業服務化

(1)影響因素和數據選取

根據凈增長理論,決定經濟增長的因素包括資本、勞動力、制度等。同樣,影響服務發展因素也主要包括人力資本、技術創新、制度環境、需求等因素,具體來講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人力資本水平。衡量人力資本水平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投入法,如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等;另一種是結果法,如人均受教育年限、高等教育畢業生數等。本文用結果法來衡量人力資本水平,具體來講,采用高技能勞動力補償占比來衡量經濟活動中的人力資本水平,根據WIOD的各國產出就業表( output and employment)一算獲得。

技術水平。技術水平衡量比較復雜,本文用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來衡量一個國家的技術水平,數據來自世界銀行提供的WDI數據。對十部分國家一些年度缺失數據,本文根據歷史增長規律利用線性增長法進行了估算。

制度。制度的量化比較困難,本文用經濟自由度指數來衡量制度水平,數據來自美國傳統基金會提供的1995-2013年經濟自由度指數(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o

制造業需求。制造業對服務業的需求主要是生產,本文用制造業對生產的依賴程度衡量制造業對服務業的需求,使用WIOD數據。

制造業服務化系數。制造業服務化系數采用制造業服務產出占總產出的比重來衡量,使用WIOD的各國產出表計算獲得。

服務業發展水平。衡量服務業發展水平的指標比較多,但服務業占GDP的比重是一個相對綜合的指標,本文用服務業占GDP的比重來衡量一國的服務業發展水平,數據來自世界銀行提供的WDI數據。

(2)回歸方程

根據以上分析,建立服務業占一GDP比重影響因素的回歸模型:

選擇1995-2009年作為時間跨度,并以2009年制造業規模排名前20位的國家為樣本,但是由十中國、韓國、印尼、俄羅斯、印度、巴西等國產出服務化數據不可得,所以用14個國家的數據進行分析,下同。

模型中,sr為服務業占GDP的比重,th:為經濟高技能勞動補償比例,rd、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i吠,,為經濟自由度指數,sii為制造業生產依賴程度,psi為制造業服務化系數,t  E  [19952009,i=1,2,w,14,分別表示14個樣本國家,a為系數,二為誤差項。

(3)回歸結果

本文選取了主要代表性國家,基本涵蓋了全球制造業的絕大部分規模,而時一間僅選取了1995-2009年的階段數據,為了推斷不同時間點的特征,在進行回歸估計時,選取截面固定效應和時間隨機效應,式(1)的估訓一結果見表3.

2一節能減排與制造業服務化

(1)影響因素和數據選取

資源是派生性需求,主要由產業結構和產品(服務)生產方式決定,而影響產業結構和產品(服務)生產方式的主要因素包括人力資本、技術創新、制度環境、需求等。

人力資本水平、技術水平、制度、制造業服務化的衡量指標和數據來源同上,制造業投入服務化水平用制造業生產依賴程度衡量;制造業排放水平用單位產出的二氧化碳、硫氮化合物以及其他有機物的總排放量來衡量,根據WIOD的AIR表和WDI數據計算可得。

(2)回歸方程與結果

根據以上分析,建立影響節能減排因素的回歸模型: 

其中,mo、為制造業單位產出污染物排放量,th:為經濟高技能勞動補償比例,rd、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ief為經濟自由度指數,sii為制造業生產依賴程度,psi為制造業服務化系數,t  E[19952009,i=1,2w ,14,分別表示14個樣本國家,a為系數,二為誤差項。選取主要代表性國家1995-2009年的階段性數據,在進行回歸估計時,選取截面固定效應和時間隨機效應,式(2)的估計結果見表40

3.制造業生產率與制造業服務化

(1)影響因素和數據選取

制造業生產率主要由人力資本水平、技術水平、制度、制造業產出和投入服務化等因素決定,這些因素的衡量指標和數據來源同上。而生產率利用增加值/從業人員計算,增加值以WDI數據的2000年不變價美兒計算,從業人員來自國際投入產出數據。

(2)回歸方程和結果

根據以上分析,建立制造業生產率影響因素的回歸模型:

  mlp,,=a}+a, thr,,+cYZ rds,,+a3 ief.,+cY4psi,,+二,,(3)

其中,th r為經濟高技能勞動補償比例,rd、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i吠,,為經濟自由度指數,psi為制造業服務化系數,t E  [1995 2009 ] } i = 1 , 2 , w ,14,分別表示14個樣本國家,a為系數,二為誤差項。選取了主要代表性國家1995-2009年的階段性數據,選取截面固定效應和時間隨機效應,式(3)的估計結果見表So

(三)結論分析

1.根據表3的回歸結果,服務產出占比與制造業服務化系數正相關,而且投入服務化也與服務業占比正相關,而且兩個變量均在10%的置信區間顯著,實證結果支持了假設to

2.根據表4的回歸結果,制造業單位產出二氧化碳排放量與制造業服務化系數都正相關,而且兩個變量均在5%的置信區間顯著,實證結果支持了假設2。這一結果呼應了饒暢((2013)關十制造業投入服務化可以提高制造業碳生產率的結論。也與曼齊尼和維佐里(Manzini & Vezzoli }  2002)的制造業產出服務化戰略可以減少企業的直接或間接資源消耗的結論一致[U of。目前,中國面臨嚴峻的資源環境問題,其主要原因是制造業發展模式和投入、產出結果失衡,緩解資源能源壓力,其關鍵還是在十推動制造業轉型升級,改變制造業盈利模式,加大投入產出服務化強度。

3.根據表5的回歸結果,制造業勞動生產率與制造業服務化系數正相關,而且在5%的置信區間顯著,實證結果支持了假設3。這一結論與阿諾德等(Arnold et al. } 2007)提出的,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生產業的發展對制造業升級、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都有促進作用的結論一致。提升勞動生產率是推動經濟持續發展的關鍵,中國目前經濟增速放緩,需要依靠提升制造業、服務業生產率來實現快速發展,推動制造業服務化有利十經濟平穩快速增長。

五、政策建議

制造業服務化是推動經濟轉變發展方式的關鍵,有利十節能減排,帶動服務業發展,提高勞動生產率等,推動制造業服務化主要應當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推動竟爭,提高制造業服務化動力

根據分析,制造業服務化水平與制造業附加值率負相關。企業之所以采取服務化戰略,是迫十竟爭壓力,并不是因為有雄厚的實力,即企業內生動力比其他因素更重要。然而,中國市場竟爭還不夠充分,在一些領域還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如汽車產業、煙草產業、白酒產業,幾乎每個省都有涉及,而且地方政府都通過政府采購、政策優惠等對本地產業進行保護,真正全國統一的市場竟爭格局并沒有形成。同時,部分制造業領域還存在國有企業壟斷,沒有動力改變發展戰略和生產方式。因此,推動制造業服務化,需要減少地方保護,建立全國統一的、完備的產權制度和規范的市場秩序,做到真正的優勝劣汰。同日寸,由十中國經濟價值實現機制不合理,導致當制造業面臨竟爭壓力時,一些資源直接撤離制造業,而不是通過制造業轉型升級挖掘利潤。如虛擬經濟虛火導致資產泡沫化,資產泡沫化使得大量的社會資金、社會精英投入到虛擬經濟領域,同時,資產泡沫化的“擠出效應”會擠占其他產品的需求。再如行政壟斷扭曲了資本獲利的取向,金融、通信、能源、資源等領域通過行政壟斷獲取超額收益,資本都追求通過行政壟斷獲取高額利潤,而不愿意通過技術創新、品牌培育獲取利潤。因此,要推動整個經濟系統的竟爭,使利潤獲取和價值創造相匹配,推動制造業服務化。

2.推動產業集群化發展,打造制造業和服務業融合發展載體

產業集群化擴大了經濟規模,為服務業的發展創造更大市場支撐。同時集群化企業之間相互分土協作,有助十建立長期的信用關系,降低交易成本。因此,集群化的發展有助十推動制造業服務化發展。美國硅谷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催生了集制造、研發、商務、設計、會計法律、咨詢顧問的集群式發展。硅谷電子信息產業中,3 000家服務企業服務十2 700家制造企業。浙江溫州形成了以皮鞋、服裝、低壓電器、打火機、剃須刀等為主導產品的中小產業集群,促進了相關生產業的發展,并降低了生產鏈的協作成本。制造產業集群的形成,將吸引相關制造服務企業入駐和聚集,構成其服務支撐體系,實現有效降低生產鏈協作成本的目的。政府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具有規模優勢的制造服務企業,實現跨區域和跨行業聯合,以形成規模化、集團化的大型服務企業。支持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集聚發展,鼓勵企業間的協作。同時,按照“產城融合”的思路打造科技型都市產業園區,積聚高端制造業、高端服務業發展要素,實現產業融合發展。

3.建設協同性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現代信息技術和互聯網已經成為連接制造企業和制造服務企業以及消費者一的橋梁。利用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面向制造業,基十互聯網、云計算和大數據的制造信息服務公共平臺,是促進制造業和制造服務業深度融合,降低交易成本,形成制造服務倍增作用的關鍵。中介服務平臺可以連接制造業和制造服務業,幫助各類企業完成技術、產品、服務、物流等交易活動。為此,政府應聯合制造企業,依托具有研究開發、技術輻射、市場推少’一能力的中介制造服務機構和服務龍頭企業,聯合制造企業、產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園區和生產力中心等相關機構和企業共同參與。

篇7

論文關鍵詞 知識產權 行使行為 壟斷競爭 市場支配地位

一、知識產權行使行為與反壟斷法的沖突

知識產權最重要的特征是具有排他性,有著天然的壟斷權,這種天然的壟斷權是否應受到壟斷法的約束,我國《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與反壟斷法沖突問題作出了原則上的規定,本文就這一問題,在有關現代知識產權的涵義、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對競爭的影響及其規制以及在司法和執法實踐上對知識產權涉及壟斷案件的特殊規定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知識產權的本質與競爭的沖突

從美國謝爾曼法的產生起,關于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關系的問題,學術界一直就存在爭議,而各國在立法、司法實踐中也有一個不斷變化且搖擺不定的過程。在美國自反壟斷法實施后,其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的問題,經歷了幾次反復:一是給予知識產權行使行為的豁免;二是制定專利權的濫用規制對特定的限制競爭條款一攬子適用本身違法原則;三是反壟斷法同樣適用知識產權。這種在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與競爭法沖突問題上不斷反復的立場,體現的是對于知識產權本質的不同認識,有學者把只是產權看作一種財產權,有學者則認為是一種壟斷權。

知識產權與壟斷似乎有很深的歷史淵源。1624年英國反壟斷法目的就是要廢除王室所頒發的各種特許令狀,這些特許令狀包括授予特定商業貿易特權的特許令狀和作為特許令狀出現的“知識產權”,版權和專利權即源于此。如英國王室授予倫敦出版商同業公會特權的《授權法案》和為了吸引外國的先進技術而頒發的特許令狀和不封口的特許證等。有學者認為將知識產權分為前知識產權時代和現代知識產權時代,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前知識產權時代,知識產權是一項封建特權。知識產權被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在19世紀中葉,這也是現代知識產權出現的標志,人們承認智力勞動成果是一種特殊的私有財產,使之可以作為商品進行交換。這種智力勞動成果商品化的目的就是要讓知識產權進入到生產領域,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因此,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中,知識產權本質上就是一種財產權?,F代知識產權的涵義已經不是一種封建特權,更不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權。

知識產權在當代被賦予新的涵義,即民法上的財產權,這就要我們重新思考知識產權行使行為與壟斷的關系。

首先,我們要考察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是否具有壟斷法上的“市場支配地位”。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具有排他性,即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這很容易被誤認為是“擁有市場支配地位”,其實知識產權這一排他性的屬性與壟斷法上的“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涵義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我們要考察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是否是壟斷法上所禁止的行為。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本身不是壟斷行為,無論是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還是將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許可、轉讓或出資,都不必然引起壟斷。當市場主體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涉及到知識產權時,反壟斷法才將其納入其管轄范圍,而判斷其是否是壟斷行為,不在于權利人如何行使權利,關鍵是在于其行使權利的具體方式。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本身并不是壟斷法上的壟斷行為,而只是在具體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上,可能會進入壟斷行為的范圍。

通過知識產權與壟斷的歷史淵源,我們發現,在最初的立法中,把專利權和著作權當做是一種壟斷權,但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和現代反壟斷制度的框架中,無論是知識產權的涵義,還是壟斷的涵義,已經與當初的立法大為不同。從本質上講,現代知識產權不具有發壟斷法上的壟斷性,同樣,現代反壟斷制度并不限制知識產權作為財產權所具有的“壟斷性”,而是關注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是否會對市場競爭構成損害或威脅。

(二)我國《反壟斷法》關于知識產權原則上的規定

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知識產權的除外條款:“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適用本法。”這一立法的理論基礎,緣于這樣一種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與反壟斷法關系認識:知識產權具有天然的壟斷性,天生不受反壟斷法的制約。由此,我們在立法中,把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區別開來,僅僅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納入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這一規定,其實是由于對知識產權不同歷史時期的涵義以及壟斷實質的片面的理解而得出的結論。

筆者認為,雖然西方國家也有關于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在反壟斷法上的除外條款的立法,但隨著司法和執法實踐的發展,這一立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大都被各國修改和淘汰,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在這一問題上再繞彎路,必須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在反壟斷法中的地位從新界定,并主張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其權利的行使與其他財產權不應該有特別的區別,但知識產權的行使在具體方式方法上應該在反壟斷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這就是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問題上應關注的重點。

二、我國《反壟斷法》應對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在具體行使權利的方式上進行特殊規制

知識產權的本質是一種財產權,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是讓這種創造性的智力成果能夠和其他財產權一樣得到保護,并可以作為商品進行交換,及時轉化為生產力。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知道,知識產權并不是一種天然的壟斷權,其與壟斷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在壟斷法中不需要對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作原則上的除外條款的規定,而更應該要做的是,在司法和執法層面,對知識產權行使中的具體方式方法在壟斷法的適用上的規定。

(一)知識產權行使行為納入反壟斷法的法理依據

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與其他財產權一樣,受到民法的保護,但民法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的約束遵循的是“以權利約束權利”的原則,只對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依照民法來保護知識產權,須被侵權人提起訴訟,才會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如果被侵權人不提起告訴,侵權人就會逍遙法外,不能被追究民事責任。即使侵權人被追究民事責任,也只是賠償和恢復原狀等責任,而不追究行為人對社會產生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責任。同時,民法只考察行為人的權利行使的正當性,而不從社會競爭秩序是否受到破壞的角度去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所以,民法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的約束很明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反壟斷法克服了民法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約束力的局限性,其從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對社會競爭秩序影響的角度進行考察,以權力制約權力,用公權力維護社會公平競爭的環境,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過度行使行為進行有效約束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知識產權在反壟斷法中具有特殊地位

上述筆者論證了知識產權的本質是財產權,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權利時與其他財產權一樣,受壟斷法的約束。那么,這里就有兩個問題:第一,反壟斷法有沒有必要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在原則上作除外條款的規定?第二,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是否與其他財產權一樣,無須壟斷法的特別關注?對第一個問題,前文已作論述,這里不再贅述。對第二個問題,歐美國家在這一問題上,已經通過司法實踐和反壟斷審查制度,有了一些現存的觀點。通過考察歐美國家的相關案例,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其本身具有與其他有形財產權不同的特征,因此在反壟斷法的適用和調整上有其特殊性,應著重關注以下幾點:

1.知識產權行使行為需要反壟斷法的特殊考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樂作品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專利權聯盟等集體組織管理知識產權,可以提高知識產權行使的效率,降低成本,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它們雖然有諸如統一定價,打包許可等“共謀”行為,但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反壟斷法也應予以特別的“關照”。

2.關于知識產權許可的反壟斷相關市場的特殊規定。在知識產權行使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人是否濫用這種市場支配地位,需要結合考慮相關市場才能作出正確判斷。許多有關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關鍵就是界定與之相關的市場,這一點,尤其是涉及到知識產權許可的案件更顯突出。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關于與知識產權許可的反壟斷相關市場的特殊規定可以作為參考。

篇8

關鍵詞 知識產權 行使行為 壟斷競爭 市場支配地位

作者簡介:郭聲龍,武漢商學院副教授。

一、知識產權行使行為與反壟斷法的沖突

知識產權最重要的特征是具有排他性,有著天然的壟斷權,這種天然的壟斷權是否應受到壟斷法的約束,我國《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與反壟斷法沖突問題作出了原則上的規定,本文就這一問題,在有關現代知識產權的涵義、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對競爭的影響及其規制以及在司法和執法實踐上對知識產權涉及壟斷案件的特殊規定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知識產權的本質與競爭的沖突

從美國謝爾曼法的產生起,關于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關系的問題,學術界一直就存在爭議,而各國在立法、司法實踐中也有一個不斷變化且搖擺不定的過程。在美國自反壟斷法實施后,其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的問題,經歷了幾次反復:一是給予知識產權行使行為的豁免;二是制定專利權的濫用規制對特定的限制競爭條款一攬子適用本身違法原則;三是反壟斷法同樣適用知識產權。這種在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與競爭法沖突問題上不斷反復的立場,體現的是對于知識產權本質的不同認識,有學者把只是產權看作一種財產權,有學者則認為是一種壟斷權。

知識產權在當代被賦予新的涵義,即民法上的財產權,這就要我們重新思考知識產權行使行為與壟斷的關系。

首先,我們要考察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是否具有壟斷法上的“市場支配地位”。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具有排他性,即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這很容易被誤認為是“擁有市場支配地位”,其實知識產權這一排他性的屬性與壟斷法上的“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涵義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我們要考察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是否是壟斷法上所禁止的行為。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本身不是壟斷行為,無論是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還是將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許可、轉讓或出資,都不必然引起壟斷。當市場主體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涉及到知識產權時,反壟斷法才將其納入其管轄范圍,而判斷其是否是壟斷行為,不在于權利人如何行使權利,關鍵是在于其行使權利的具體方式。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本身并不是壟斷法上的壟斷行為,而只是在具體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上,可能會進入壟斷行為的范圍。

通過知識產權與壟斷的歷史淵源,我們發現,在最初的立法中,把專利權和著作權當做是一種壟斷權,但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和現代反壟斷制度的框架中,無論是知識產權的涵義,還是壟斷的涵義,已經與當初的立法大為不同。從本質上講,現代知識產權不具有發壟斷法上的壟斷性,同樣,現代反壟斷制度并不限制知識產權作為財產權所具有的“壟斷性”,而是關注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是否會對市場競爭構成損害或威脅。

(二)我國《反壟斷法》關于知識產權原則上的規定

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知識產權的除外條款:“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適用本法。”這一立法的理論基礎,緣于這樣一種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與反壟斷法關系認識:知識產權具有天然的壟斷性,天生不受反壟斷法的制約。由此,我們在立法中,把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區別開來,僅僅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納入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這一規定,其實是由于對知識產權不同歷史時期的涵義以及壟斷實質的片面的理解而得出的結論。

筆者認為,雖然西方國家也有關于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在反壟斷法上的除外條款的立法,但隨著司法和執法實踐的發展,這一立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大都被各國修改和淘汰,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在這一問題上再繞彎路,必須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在反壟斷法中的地位從新界定,并主張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其權利的行使與其他財產權不應該有特別的區別,但知識產權的行使在具體方式方法上應該在反壟斷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這就是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問題上應關注的重點。

二、我國《反壟斷法》應對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在具體行使權利的方式上進行特殊規制

知識產權的本質是一種財產權,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是讓這種創造性的智力成果能夠和其他財產權一樣得到保護,并可以作為商品進行交換,及時轉化為生產力。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知道,知識產權并不是一種天然的壟斷權,其與壟斷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在壟斷法中不需要對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作原則上的除外條款的規定,而更應該要做的是,在司法和執法層面,對知識產權行使中的具體方式方法在壟斷法的適用上的規定。 (一)知識產權行使行為納入反壟斷法的法理依據

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與其他財產權一樣,受到民法的保護,但民法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的約束遵循的是“以權利約束權利”的原則,只對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依照民法來保護知識產權,須被侵權人提起訴訟,才會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如果被侵權人不提起告訴,侵權人就會逍遙法外,不能被追究民事責任。即使侵權人被追究民事責任,也只是賠償和恢復原狀等責任,而不追究行為人對社會產生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責任。同時,民法只考察行為人的權利行使的正當性,而不從社會競爭秩序是否受到破壞的角度去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所以,民法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的約束很明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反壟斷法克服了民法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約束力的局限性,其從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對社會競爭秩序影響的角度進行考察,以權力制約權力,用公權力維護社會公平競爭的環境,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過度行使行為進行有效約束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知識產權在反壟斷法中具有特殊地位

上述筆者論證了知識產權的本質是財產權,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權利時與其他財產權一樣,受壟斷法的約束。那么,這里就有兩個問題:第一,反壟斷法有沒有必要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在原則上作除外條款的規定?第二,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是否與其他財產權一樣,無須壟斷法的特別關注?對第一個問題,前文已作論述,這里不再贅述。對第二個問題,歐美國家在這一問題上,已經通過司法實踐和反壟斷審查制度,有了一些現存的觀點。通過考察歐美國家的相關案例,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其本身具有與其他有形財產權不同的特征,因此在反壟斷法的適用和調整上有其特殊性,應著重關注以下幾點:

1.知識產權行使行為需要反壟斷法的特殊考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樂作品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專利權聯盟等集體組織管理知識產權,可以提高知識產權行使的效率,降低成本,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它們雖然有諸如統一定價,打包許可等“共謀”行為,但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反壟斷法也應予以特別的“關照”。

2.關于知識產權許可的反壟斷相關市場的特殊規定。在知識產權行使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人是否濫用這種市場支配地位,需要結合考慮相關市場才能作出正確判斷。許多有關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關鍵就是界定與之相關的市場,這一點,尤其是涉及到知識產權許可的案件更顯突出。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關于與知識產權許可的反壟斷相關市場的特殊規定可以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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