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08 15:12:05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借調工作鑒定,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2、丘小君,從事陶瓷文物鑒定工作30余年,曾在西安市文物商店工作,其間借調至北京故宮博物院、師從著名古陶瓷鑒定專家耿寶昌先生,花費7年時間協助其完成了《明清瓷器鑒定》一書。
3、張浦生,男,上海人,當代著名瓷器鑒定專家。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南京博物院研究員,北京大學、復旦大學、西北大學、南京藝術學院兼職教授。
4、李健,生于黑龍江伊春,收藏世家、瓷器鑒定專家。上海復旦大學文博學院畢業浙江考古隊隊員,上海古陶瓷標本展覽館館長,中國文物類陶瓷玉器金屬鑒定評估師,上海朵云軒拍賣公司鑒定師。
一、思想政治
素質注重政治理論學習,關心國家大事,努力提高政治理論修養,積極參加我局組織的政治活動,處處嚴格要求自己,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保持一致。
二、工作作風
具有大局意識和組織觀念,凡事以工作為重,不計個人得失,全心全意為我局服務,嚴格遵守各項工作制度。具有敬業精神和奉獻精神,工作中吃苦耐勞,積極主動,講求效率。認真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品行端正,廉潔奉公。
三、工作實績
(一)克服一切困難,保障我局班車按時接送職工上下班。我局乘坐班車的人員多、路程長、路線復雜,為了保證班車的正常運載,李華同志每天披星戴月,從不因個人原因延誤班車的準點接送,甚至多次帶病上班。
(二)協助完成了大量事務性工作。一是保障了我局與有關單位的公文運轉及信息聯絡工作。二是配合辦公室做好辦公用品購置、會務籌備安排等工作。三是做好我局其它車輛的定期維修保養、年檢及日常維修工作,保證了車輛的正常使用,同時幫助我局工作人員辦理駕駛證年檢等手續。
1.凡城區機關、事業單位(含差補、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之間的調動(教育下屬單位和公安系統除外)和申請調入城區(含永樂鎮)機關、事業單位(含差補、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必須持編制部門的《空編通知單》領取《縣機關事業單位增人審批表》,經調出、調入單位及其主管局簽章,人社、編制部門審核,分管縣長、常務縣長和縣長核準簽字后,由常務副縣長召集人社、編制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縣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根據縣長辦公會審定結果,予以發文,并辦理相關調動手續。擬調動人員的身份必須與調入單位的編制性質相符,不得混編調動人員。
2.政府序列鄉鎮之間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動(教育、衛生、公安系統除外),由主管部門依據編辦出據的《空編通知單》,提出調配建議報縣人社局,由人社局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發文。
教育、公安系統在城區之間調動工作人員和教育、衛生、公安系統在鄉鎮之間調動工作人員,由主管局發文,但必須先向編制部門申辦《空編通知單》,并在發文的當月將調動文件和《空編通知單》復印件一式三份報縣人社局人力資源配置股(公務員管理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職改辦)、工資福利股備案,對未辦理《空編通知單》或發文后30日內未向人社局備案的,人社部門不予辦理職稱評聘、工資轉移、年度考核、調資、晉級(晉職)等手續。
二、堅持規范管理的原則,嚴禁擅自借調(借用)工作人員
3.必須嚴格執行人事編制紀律,任何單位(部門)未經縣政府批準和人事部門發文,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借調(借用)工作人員,嚴禁將鄉鎮機關和本系統下屬單位的干部借調(借用)或抽調到縣直單位工作。如確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員,而單位又無編制空缺、不能正常調入的,應書面報告縣政府(抄送縣人社局),經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定后,填寫《縣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借用工作人員申請表》,經借出、借入雙方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后,由縣人社局發文借調(借用)。對部門擅自借調(借用)人員的,將通知財政部門停發工資,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各種費用,且年終不予考核。
4.各單位(部門)已自行借調(借用)的工作人員,必須自行清理,原則上應返回原單位。對確因工作需要繼續借調(借用)的,由主管局將正式文件報告縣政府,對單位有編制空缺且人員身份符合調入條件的,經政府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批準后,由縣人社局辦理正式調動手續;對沒有空編或人員身份不符合條件,但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原單位工作的,經縣政府批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借調(借用)手續。
對6月底前既未辦理調動、借調(借用)手續,又未回原單位工作的,經縣人社局核實后,書面通知縣財政局從核實之日起停發借調(借用)人員工資,直至被借人員返回原單位。在工資停發期間,停辦被借人員的年度考核、職稱評聘、調資、晉升(晉職)等一切手續,并對違規借人的單位實行人事凍結。
5.人事部門發文借調(借用)的人員,由借入單位負責管理,根據借入單位鑒定意見,在原單位參加個人年度考核。借調(借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借調(借用)期間,被借調(借用)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其人事、工資關系保留在原單位不變,差旅、福利由借入單位負擔。原單位要負責做好被借人員的編制管理、工資和職務(職稱)正常晉升等服務工作。
6.借調(借用)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借入單位的主管局應以正式文件報縣人社局予以退回。借調(借用)期滿,對工作能力強、用人單位要求調入的,在有編制空缺的情況下,按程序辦理正式調動手續;無編制空缺的,經政府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同意后,可以延期借調(借用)一年。
三、切實貫徹勞動保障法規,進一步加強自聘人員管理
7.政府序列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含差補、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聘用非財政供養的編外人員,必須在落實好自聘人員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報經縣政府批準后,通過公開招考的方式,面向社會擇優聘用。所招聘的人員屬于“臨時聘用人員”,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費征交暫行條例》的規定,與用人單位及其主管局簽訂由人社部門統一印制的規范性勞動合同,并按期交納社會保險費。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聘用工作人員(含工勤人員)。
8.各單位已自聘的人員,按照“誰聘用,誰辭退”的原則,由聘用單位予以辭退,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由聘用單位發給辭退費。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辭退的,由用人單位主管局向縣政府書面請示,經縣政府批準并補辦社會保險后方可辦理聘用手續。
據了解,不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所有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雇的工人在發生工傷時將參照本辦法執行。同時,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在實習單位由于工傷發生人身傷害,也將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參照新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相關費用。
企業、工商戶均應繳納工傷保險
按照規定,凡是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簡稱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包括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同時,外埠企業來鄭州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人單位尚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參加鄭州市的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有依照《條例》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交不交工傷保險,每年7月您查查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每年7月在本單位公示一次,公示時間為7天,接受監督。同時,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工傷保險費率為工資的0.5%—2%
工傷保險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基礎費率和浮動費率。一類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行業工保險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三類行業工保險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
每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不是一成不變,按照新規定,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頻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用人單位的繳費率1—3年可以浮動一次,但一類行業用人單位除外。
工傷保險基金用在哪兒
按照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于: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1—4級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業康復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鑒定費;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它費用。
同時,用人單位瞞報、虛報職工工資,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除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處罰外,其差額部分將由用人單位補足。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出現工傷事故的,在用人單位補齊欠費之前,已經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發生工傷咋認定
今后職工工傷認定工作在實行市級統籌前,暫時按照這樣進行分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按照工傷保險統籌范圍,分別由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由用人單位所在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參加省級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對工傷認定有爭議,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發生工傷提早申請認定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職工發生工傷省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為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外出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條件限制不能按規定時限進行申報的,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發生工傷該咋辦
職工因工傷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積極救治,并在3日內用書面、電話、傳真等形式向經辦機構報告。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院機構槍救。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急救的,脫離危險后應及時轉到協議醫院機構治療。異地發生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經急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入鄭州市的協議醫療機構。
工傷職工回戶籍所在地就醫的,經過經辦機構同意,可在戶籍所在地選擇一家醫療機構作為醫療醫院。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經辦機構確認。
工傷職工經急救脫離危險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轉到協議醫療機構治療,或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工傷醫療費用將不予支付。
工傷醫療費用咋支付
受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醫療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繼續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結算。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在治療工傷期間發生的治療與工傷無直接關聯的其他疾病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職工工傷休假,工資照發
新辦法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有關費用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具體優惠政策
傷殘一—四級,享受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75%.傷殘津貼在扣除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繼續繳納基本醫療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傷殘五級、六級,享受14—16個月傷殘補助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及個人按照規定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傷殘七—十級,
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次支付補助金
按規定,凡是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6—1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為16個月,六級為14個月,七級為12個月,八級為10個月,九級為8個月,十級為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6-5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為56個月,六級為46個月,七級為36個月,八級為26個月,九級為16個月,十級為6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工傷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因公死亡如何領取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按照下列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直系親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視同工傷死亡的支付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的支付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死亡的支付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前款規定的待遇。
因公外出發生事故支付撫恤金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失蹤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由其所在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失蹤人員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全額退回。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繼承單位應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繼承單位應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第一條 為使企業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和職業?。ㄒ韵潞喎Q工傷)傷害時,獲得醫療保障、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享受職業康復的權利,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企業和職工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安全衛生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程,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四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規定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發生工傷,企業應當及時救治,并按有關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向工傷職工提供保險待遇。
第五條 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現工傷保險社會化。
第六條 工傷保險現階段實行社會管理與企業管理相結合。實行社會統籌的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未實行社會統籌的保險待遇,由企業支付。
第七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工傷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
政府指定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承辦職工工傷社會保險的運營業務,并接受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的監督的指導。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八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第九條 工傷社會保險統籌項目暫包括:
(一)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費;
(二)職工因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定期撫恤金;
(三)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定期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補助費;
(四)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需易地安家的安家補助費以及搬家途中的車船費、宿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
(五)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應當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職工因工致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職工因工致殘安裝假肢、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功能器具的費用。
第十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儲備的原則征收,專項存儲,??顚S?,當年結余轉下年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根據支出費用和各行業工傷發生頻率實行差別費率。征收標準為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乘以行業差別費率。
對企業實行浮動費率,可以根據企業工傷發生頻率的變化,第年對費率作一次調整。
各行業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的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由企業繳納。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繳納上月工傷社會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不實行減免。企業確有困難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可以緩繳。
第十四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由企業開戶銀行代扣代繳,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也可以由企業直接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五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包括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十六條 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之初,工作社會保險機構可以向企業預收一個月的保險金作為準備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各市征收的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85.5%作為支付職工工傷社會保險費用;10%作為工傷社會保險儲備金,用于支付特殊情況下的工傷保險待遇和發展康復事業。
第十八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可以從征收的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2%至4%作為管理費。
管理費的開支項目為:
(一)管理工傷保險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生產補貼;
(二)業務費、宣傳費;
(三)必要的設備購置費;
(四)對工傷保險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費用;
(五)其他與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有關的開支。
第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工會等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當于每年初向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上年度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決算和本年度預算,同時向社會公布工傷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制度,定期對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第三章 工傷保險范圍及職工傷殘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造成傷殘、職業病和死亡的,享受工傷(亡)保險待遇:
(一)在本單位生產、工作區域內從事正常的生產、工作和企業管理人員臨時指定的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
(二)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管理人員指定而從事對企業有益的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
(三)為維護社會和人民利益從事搶險救災造成 傷亡;
(四)在生產、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造成 傷亡;
(五)職工上下班時間按正常路線行進途中遭受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 死亡,或者乘本單位通勤車造成 傷亡;
(六)國公到外地出差和工作調動報到途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病未能及時救治造成 傷亡;
(七)因公因戰致殘康復后舊傷復發的;
(八)由市以上勞動行政部門鑒定確認 的其他因工傷亡。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如實反映工傷情況。
第二十三條 職工工傷治愈、治療期達12個月或者傷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當作出醫療終結結論。由于醫療單位或者本人原因不能及時作出醫療終結的,職工所在企業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作出醫療終結。
第二十四條 對已作出醫療終結結論的工傷職工,由省、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并發給《傷殘等級證》。
第二十五條 職工工傷致殘程度的鑒定,應當由職工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因工負傷的必須提供工傷事故批復結案報告、工傷證及原始醫療記錄、醫療終結證明和近期有關診察結果等有效證明;患職業病的必須提供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及原始記錄、醫療終結證明和近期的各種 有關診察結果等有效證明。
第二十六條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職工因工致殘的,應當將鑒定結論通知書發至企業、職工及其親屬和社會保險機構。
第二十七條 職工及其親屬或者企業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等級鑒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鑒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下列規劃辦理:
(一)按月發給定期傷殘撫恤金,一至四級的標準分別為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以省統計部門公布為準,簡稱社會月平均工資,下同)的90%、85%、80%、75%;每年7月1日隨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調整一次;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按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分別為: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繼續享受政府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和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等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安家補助費按社會月平均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搬家途中的車船費、宿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該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按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分別為: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后需要護理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護理費,其標準按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分別為:完全護理依賴發50%,大部分護理依賴發40%,部分護理依賴發30%.完全護理別嚴重的,護理費可按社會平均工資的70%發給。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工亡待遇:
(一)喪葬費,發5個月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撫恤金,因工死亡的,發給48個月的社會月平均工資;因搶險救災和維護社會治安死亡的,發給60個月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三)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撫恤金,每供養1人每月按社會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每年7月1日隨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調整一次。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或者患職業病,除按本章前四條規定,由社會保險機構支持的保險待遇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職工應當享受的治療期的工資、醫療費等待遇,以及下列兩項工傷保險待遇仍由企業支付:
(一)職工因工致殘被確定為五級、六級,本人自愿離崗休養的,按月發給企業平均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離崗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定為七至十級,本人自愿另謀職業的,發給一次性離職補助費,標準按企業的月平均工資計發,七級發給20個月,八級發給16個月,九級發給12個月,十級發給8個月。
第三十三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者勞動教養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停止享受;刑滿、教養期滿后繼續發給。
第三十四條 職工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待遇與企業發生爭議,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農民合同制 人因工傷亡的,參照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辦理。
第五章 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對職工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企業實行租賃、承包或者被兼并、拍賣時,新的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被借調或者臨時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必須在財產處理中留足工傷職工平均壽命內應享受的工傷保險費用,由清算小組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轉移到新接收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
第三十七條 企業必須在本規定實施2個月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申報本企業工資總額、職工人數;新開辦的企業,必須于領取營業執照后1個月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后10日內,企業和職工家屬應當辦完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處理的,停尸費由工亡職工家屬負責。
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于每月20日前按本規定如數向傷殘職工和工亡職工直系親屬支付當月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工傷待遇發放情況實施監督。對企業不發或者減發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機構逾期發放或者少發、漏發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責令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補發。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拒不改正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逾期不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的;
(二)在勞動合同中不規定及非法免除工傷保險責任,或者在職工工傷、職業病醫療期間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瞞報、少報或者逾期不報工傷與職業病情況,以及少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經社會保險機構同意,逾期不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的,按日征收繳費額1%的滯納金,由銀行直接扣繳。滯納金并入工傷社會保險基金。
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檢查治療,夸大或者隱瞞重要情節,影響勞動鑒定和多領工傷保險待遇的,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可停發有關待遇。對虛報多領的,必須追回多領款項,并可停發1個季度工傷保險待遇。對于經勞動鑒定確認已恢復勞動能力而不上班的,按《職工獎懲條例》及國家和省有關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機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以截留、平調、挪用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工傷亡和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家屬或者其他人拒絕、阻礙企業管理人員和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前職工因工傷殘、患職業病和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可從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應用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修正案
5月17日上午9點半,隨著法官一聲令下,頭發花白、雙耳戴著助聽器的被告人郭興邦被法警押上了被告人席。四川省環保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郭興邦,因涉嫌,在任期間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兒子謀取私利,為其兒子參股且為不具備辦證資質的四川省綠色環保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綠色公司)辦理工程承包資質證書,造成國家損失1000多萬元。
郭興邦1994年至2000年6月擔任四川省環保局局長?!端拇ㄊ∪嗣駲z察院偵查終結報告》證實:2006年6月26日,四川省檢察院決定對郭興邦立案偵查;今年2月28日,省檢察院將該案交由成都市武侯區檢察院審查。
2萬元“封口費”
四川省某縣環保局女職工雷萍(化名)因工作關系認識了省環保局一干部。1998年底,這名干部交給雷萍一份他人舉報郭興邦的材料,說在成都打印不安全,讓她拿回某縣打印。雷萍將材料打印好后交給了這名干部,同時自己留了一份復印件。
1999年上半年,四川省紀委對郭興邦的問題進行初核。同年5月底,雷萍打電話給郭興邦,說她手上有那份材料。郭興邦很緊張,希望她來成都提供詳情。此后兩人在交易談判中,郭興邦答應調雷萍到省環保局工作(先借調,等有了指標后再解決),并給雷萍2萬元“封口費”。雷萍答應將材料給郭興邦。
同年6月3日,郭興邦與四川省環保局兩名干部到雷萍所在的縣。他給雷萍填寫了一張借調其到省環科院工作的函。雷萍則把一份打印的舉報材料、一份手寫的舉報材料復印件給了郭興邦。同時,郭興邦讓一名干部把帶的1萬元(其中5000元是公款,另5000元為該干部墊付)給了雷萍。郭興邦說,另1萬元等到成都后再給。
6月7日,郭興邦安排雷萍先到成都市新都縣環保局上班(借調),并將1萬元(公款)給了雷萍。7月19日,郭興邦又將雷萍借調到省環保產業中心上班。最終,雷萍想調到省環保局工作的愿望落空。10天后,雷萍向四川省紀委和省委組織部反映了這一情況。隨后,郭興邦讓雷萍退出2萬元,未果。后來,郭興邦自己拿出2萬元還了以上款項。8月2日,雷萍被退回到原單位工作,她在接受調查時,將2萬元交給了省紀委。
違規成立“綠色公司”笑納股份
1997年初,時任四川省環保局局長的郭興邦通過本單位職工陳某介紹,認識了西南電力設計院退休人員高進明(已另案)。未經組織考查和研究,郭興邦個人安排高進明到省環保局下屬的省環保建設開發總公司任副總經理,單獨負責垃圾處理工程。
據書指控,1997年5月21日,郭興邦帶著高進明到內江、什邡市考察后,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商議聯合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廠示范工程,示范工程由四川省環保建設開發總公司總承包。承攬到了什邡和內江兩市垃圾處理工程后,高進明向郭興邦提出成立私人公司即“四川省綠色環保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色公司”)。郭興邦于1998年1月14日簽發了川環辦發(1998)28號文件,批復同意成立“綠色公司”并作為省環保局直接監督管理的股份制企業。同年2月5日,高進明與郭興邦之子郭知以虛假出資、盜用其他單位技術人員職稱證的方式在省工商局登記注冊了注冊資金為500萬元的“綠色公司”,高進明父子占80%股份,高進明送給郭興邦之子郭知10%股份。
違規發放三個資質證書
“綠色公司”成立后,在具體辦理有關環保資質證書過程中,郭興邦安排并催促省環保局辦公室主任李合意和主管副局長唐倫,為根本不具備相應條件的“綠色公司”辦理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證書》、甲級《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藝設計證書》、乙級《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相關業務部門按照郭興邦的意圖提出審查意見后,經郭興邦和唐倫簽批,給“綠色公司”發放了以上三個證書,使“綠色公司”取得環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設計、建設施工和環境影響評價資質。
據書指控,1998年8月,國家計委審批同意四川省九寨溝環線國債垃圾處理項目后,省政府明確由省環保局組織實施。省環保局成立了以郭興邦為主任的“四川省環?;A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具體負責國債垃圾處理項目。
1998年8月,在省環保局組織阿壩州有關領導、業主單位參加研究落實國債資金修建垃圾處理廠的多個會議和場合上,郭興邦介紹“綠色公司”的垃圾處理工藝和資質等情況,表明省環保局已先期委托“綠色公司”進行初步設計,要求由“綠色公司”統一承建。此后,高進明分別以考察費、評審費、過年費向有關人員送紅包。
同年9月,在沒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未經審批、未實行設計、設備、施工招投標的情況下,九寨溝縣、松潘縣、茂縣、小金縣的有關部門人員被省環保局通知到成都與“綠色公司”簽訂了垃圾處理項目總承包合同。
同年10月,郭興邦安排省環保局工作人員起草,由一名副局長簽發了《關于四川省綠色環保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九寨溝旅游環線垃圾處理項目(阿壩州段)總承包任務的函》給相關單位。同年10月5日,郭興邦簽發文件通知阿壩州及項目業主單位參加省環保局統一組織的本應由業主組織的初步設計評審會。
央視曝光 總理批示
10月6日,郭興邦在省環保局主持召開了初步設計評審會,評審會以走過場的方式通過。綠色公司承建的九寨溝縣、松潘縣、茂縣、小金縣的4個垃圾處理項目,2001年完工,4個項目經專家鑒定均不能達到建設目的,已成為報廢項目。資產損失1382.91萬元。
2004年至2005年省財政重新用預算內專項資金向九寨溝縣、茂縣、松潘縣、小金縣投入3300萬元另建了4個垃圾處理場,現已竣工,即將投入使用。內江市垃圾處理廠投入1000萬余元,1998年開工,1999年完工,經專家鑒定不能達到建設目的,2000年4月關閉。
2002年內江市政府決定投資3000萬元另建垃圾處理場。什邡市垃圾處理項目建成后經專家鑒定不能達到建設目的,也已被政府轉讓。
由于“綠色公司”不具備總承包資質,業主反應強烈,省紀委介入調查,1999年2月“綠色公司”與以上四縣業主各簽了一份補充合同,確定除土建工程由業主發包外,其他工藝設計、工藝生產線及全套設備由綠色公司承包。
2003年7月19日,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欄目報道了四川省國債垃圾處理項目存在嚴重問題的情況,國家發改委對此項目進行了稽查,要求作出整改。2003年12月2日,國務院總
理、曾培炎副總理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嚴肅查處責任人,并報處理結果,以向社會公布”。2003年12月,四川省發改委、省建設廳、省環保局共同組織專家組評審,形成了“原垃圾處理廠拆遷另建”的《整改方案評審意見》。2004年3月4日四川省發改委批復整改方案的初步設計,決定總投資4367.81萬元另建4個垃圾處理場。
郭興邦:對四川的環保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
17日庭審的焦點始終圍繞著郭興邦是否安排和催辦3個資質證書,郭興邦是否親自指示高進明直接承攬垃圾處理工程。
郭興邦辯稱:“當時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招投標要作為必須的程序,綠色公司承攬的工程都沒有進行招投標,都是業主單位的責任。我沒有簽過任何字據,也沒有打過任何招呼由高進明來承攬這些工程。”至于高進明贈送的商場購物卡、卡折通,郭興邦辯稱,是高進明送他老婆的,自己完全不知道。
業主單位的證人說:“因為工程投資的項目和資金來源都是省環保局說了算,如果不讓綠色公司來做,我們就得不到工程投資。”
郭興邦還找來2名工程師出庭作證,證明工程不是報廢工程。郭興邦自始至終認為自己是無罪的,稱自己對四川的環保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
公訴人出示了高進明、唐倫(原四川省環保局副局長)等5人的證言和多個證據鎖鏈,從各個角度證明了郭興邦在明知綠色公司不具備省、市級事業單位主體,沒有300萬元以上工程業績等辦證資質條件下,有意安排和催促省環保局相關處室為綠色公司辦理了3個關鍵的工程承包資質證書。
剛才,XX同志傳達了教體局《**縣二*年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這個《方案》是針對我縣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形勢,結合全縣教職工隊伍現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過縣委、縣政府同意制定出臺的。各單位一定要認真學習,吃透精神,按照方案要求和時間安排,扎實穩妥地開展改革工作。
全縣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關系到廣大教職工的切身利益,縣委、縣政府對這項工作非常重視。為搞好這次全縣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下面,我講三個問題。
一、切實提高對搞好全縣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
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全縣廣大教育干部和教職工的共同努力,我縣的教育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各項工作都取得了較大的成績,實現了“一年一大步、一步一個新臺階”的奮斗目標。具體講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初中進城工程基本完成。20*年初,縣委、縣政府高瞻遠矚,創造性地在全市、乃至全省率先實施了初中進城工程。經過近3年的努力,到目前,投資5500多萬元的外國語學校建設工程已全面完成,改建規范了**一中南校,*、*兩年共為兩所學校選招配齊了454名優秀教師。今年我們又通過公開選招錄用了41名本科畢業生和60名小學教師。新學年,全縣初中學生全部進城就讀,城區初中學生達到1.2萬人。
二是鄉鎮規范化小學建設全面完成。按照建設省級規范化小學的標準,全縣13個鄉鎮(街區)都建設了一所高標準的規范化小學,在校人數達到了1萬多人,實現了全縣農村最好的院落是學校、最好的房子是教室。鄉鎮規范化小學成為傳播現代文明的窗口。全縣基礎教育結構得到合理調整,教育資源配置不斷優化。
三是教師隊伍管理機制逐步完善,教師待遇不斷提高。幾年來,通過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全縣教育系統以教職工全員競聘上崗為核心的教育干部和教師隊伍規范化管理機制初步建立,教育內部活力明顯增強。通過20*年的工資調整,實現了縣直和鄉鎮教師工資“同一標準、統一發放”,農村教職工的工資待遇大幅度提高。同時,全縣中小學危房改造基本完成,學校安全措施進一步落實,為教育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
四是教育教學質量大幅提高。自20*年以來,我縣高中教學質量綜合評價連續三年位居全市前列,**一中連續三年列全市重點中學第二名;初中教學質量一年一個新臺階,實現了從低谷徘徊到名列前茅的歷史性突破;小學素質教育穩步推進。今年我縣高考、中考又取得了令人鼓舞的好成績,高考本科上線穩居全市第二名,增幅居全市第一。
同志們,隨著初中進城工程和鄉鎮規范化中心小學建設的全面完成,全縣基礎教育格局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同時也面臨著新的改革發展機遇。在變化和機遇面前,全縣教師隊伍管理工作中一些與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新形勢不相適應的矛盾和問題逐漸顯現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現有教師隊伍結構性矛盾突出:縣直學校和臨近縣城的鄉鎮教師偏多,邊遠鄉鎮教師相對較少;由于生源減少,小學教師局部過剩;學校內部非教學人員過多,這部分人員占用著教師的編制,但不從事教學工作,影響了教學一線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是教師隊伍中存在著無序流動和閑散現象,長期“在編不在崗”,有的教師只拿錢不干事,或拿著工資又去從事其它職業。這些人員雖少,但造成的消極影響很大。
三是教師隊伍內部競爭激勵機制還不健全,內部活力還沒有完全激發出來,“大鍋飯”、“鐵飯碗”、“保險箱”的惰性意識根深蒂固,使整個基礎教育領域缺乏應有的生機和活力,“人員能進不能出,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教師工作積極性不高。
這些矛盾和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必將會制約教育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矛盾和問題必須通過不斷改革才能解決。所以,各單位要切實提高對搞好這次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通過改革,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競爭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調動起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明確任務,突出重點,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工作
這次全縣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實行教職工全員競聘上崗,健全完善競爭激勵機制,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提高工作效率,實現教師資源的合理配置,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一支有活力、有朝氣、積極向上的教師隊伍。
(一)關于教職工全員競聘上崗。
這次改革的工作重點就是教職工全員競聘上崗。縣直學校校長、鄉鎮教管會總校長及其他通過競聘上崗、聘期未滿的教育干部,不在這次改革范圍。
在教職工全員競聘上崗工作中,各單位都要按照“科學考核、競聘上崗、末位落聘”的程序辦法,確定競聘上崗人員和落聘人員。各單位都要成立由教職工代表參加的競聘工作小組,按照量化到人的要求,對全體教職工上學年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成績予以排名,以此確定競聘上崗人員和落聘人員。落聘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比例產生,偏遠鄉鎮按不低于3%、其它鄉鎮按不低于5%的比例產生落聘人員,縣直學校按不低于5%的比例產生落聘人員。各單位產生落聘人員可以高于這個比例,但不能低于這個比例。這是這次改革的硬指標。去年各單位落聘人員憑在進修學校取得的《培訓合格證》回原單位參加競聘上崗,原則上這部分人員回到原單位后直接上崗,不得再定為落聘人員。
關于落聘人員,在這里我要著重強調兩點:
一是落聘人員必須從本單位的現在崗人員中產生,任何單位不準用流失人員、病退人員、借調人員、辭退人員等占用落聘人員指標。哪個單位如果違反規定,引發教職工上訪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將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是對落聘人員,今年將采取“跟班學習與集中提高培訓”相結合的形式進行培訓提高,時間為一年。“跟班學習”由所在單位負責,重點加強教育教學實踐能力和水平的培訓學習;“集中提高培訓”由縣教體局統一組織到縣教師進修學校參加培訓,每月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周,重點加強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法規知識、教育教學理論的提高培訓。落聘人員在培訓學習期間發70%的工資,一年培訓學習期滿后,由所在單位和縣教師進修學校對培訓學習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綜合量化考核,經考核合格者發給《培訓合格證》。落聘人員憑《培訓合格證》于下學年開學前回原單位參加教職工競聘上崗,上崗后工資恢復100%;經考核不合格的仍然按落聘人員對待,參加下一期培訓學習,工資按50%發放。
(二)區別不同人員,把握政策界限。
全縣教師隊伍現狀非常復雜,在管理機制上存在著不少問題。所以,在這次改革中必須準確把握政策,確保能者上、庸者下,讓真干事、干得好的保住崗位,讓不干事、瞎混事的丟崗位。
一是關于流失人員。
《實施方案》中規定,凡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曠工或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原工作單位連續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教職工,視為流失人員,一律按自動辭職處理。各單位一定要按照“不瞞不漏、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排查,列出名單,張榜公示。這項工作要在教職工競聘上崗工作開始前全面完成。改革工作結束后,縣人事局、財政局、監察局、教體局將組成專門的審查組,通過查對身份證、工資卡的方式,對各單位的流失人員情況逐一進行審查。凡是被確定為流失的教師,其檔案移交縣人才交流中心,縣財政部門停發工資,人事編制部門銷除編制,同時核減其原工作單位的在崗人員數。如果哪個單位違反規定,隱瞞不報,弄虛作假,引發教職工上訪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將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是關于病退和借調人員。
對確實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堅持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病退手續。對無病,想借病退這條途徑來回避工作,回避競聘上崗的,要講清道理,曉以利害,動員返回教學工作第一線。對申請病退人員,一律由鄉鎮教管會或學校負責,到指定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由縣改革領導小組審批后通知單位。經鑒定凡不符合病退條件的,必須回原單位參加競聘上崗。
黨政機關從教育系統借調使用的人員,原則上都要退回原學校,參加競聘上崗。凡是借調單位已辭退但本人不回原單位的,一律按流失人員對待。
另外,對處于孕產期、哺乳期的女教職工和現役軍人家屬,對因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導致經濟拮據、生活困難的教職工,對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老教職工,應按照政策規定,給予適當照顧,不得確定為落聘人員。
三、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全縣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時間緊、任務重、政策性強,涉及到教師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全縣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必須切實加強領導。
一要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層層落實責任。縣里成立了由馬善軍縣長任組長,趙明國副縣長為副組長的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縣的改革工作。同時,縣教體局成立指導協調辦公室,我為組長。各鄉鎮教管會、縣直各學校都要成立由教職工代表參加的競聘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競聘上崗工作,確保按時完成改革任務。今天會議結束以后,教體局黨委將組成督查組,包鄉鎮、包縣直學校,實行責任制,對改革全過程和結果實施有效監督。
二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于改革全過程。改革從一定意義上講是對教職工既得利益的調整。因此,各單位要層層召開會議,組織廣大教職工認真學習教體局文件精神,在充分征求廣大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好本單位《實施細則》,使廣大教職工充分認識改革的目的、意義、政策、方法,把思想統一到改革精神上來,使廣大教職工正確對待改革,積極參與改革。在改革過程中,要及時發現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跟上做細致的工作,把問題解決在學校,解決在萌芽狀態。
三要確保穩定。確保改革無振蕩,核心問題是做好落聘人員的工作,讓落聘人員思想認可,情緒穩定。落聘人員經過程序確定后,各單位都要采取得力措施,及時跟上做工作,理順情緒,化解矛盾,努力把消極因素化為積極因素,決不允許因為工作不力出現上訪等影響穩定的事件發生。哪個單位出了問題,要追究哪個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要嚴肅工作紀律。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按程序操作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各級教育干部要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嚴禁寫條子、跑關系,確保改革健康穩妥進行。對違犯紀律的,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或者職業病傷害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五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努力發展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者得到康復和從事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
工傷保險基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不征收稅、費。
第二章 工傷認定
第九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二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三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
醫療終結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 件確定。五項條 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醫療終結期和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醫療衛生專家庫的設置辦法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疑似職業病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斷治療。
因醫療條 件所限需要轉院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應當事先征求同級總工會、有關企業協會意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住院治療的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經批準轉往外地治療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本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五至十級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級的,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貼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符合本條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工傷職工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如下標準支付護理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護理費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二十五條 職工工傷醫療終結被鑒定工傷殘疾等級后,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康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第二十六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工傷殘疾等級后,按以下規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一級傷殘為二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由工傷保險基金以下列標準按月計發至本人死亡。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
傷殘津貼每年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跨統籌地區戶籍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標準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按照以下標準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傷殘津貼。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的傷殘津貼的相應標準為基數一次性計發十年;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一級傷殘的計發十五個月,二級傷殘的計發十四個月,三級傷殘的計發十三個月,四級傷殘的計發十二個月。
需要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第二十八條 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職工戶口從單位所在地遷往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二十九條 對五級至十級殘疾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級殘疾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時,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至十級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五十個月,六級計發四十個月,七級計發二十五個月,八級計發十五個月,九級計發八個月,十級計發四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十個月,六級計發八個月,七級計發六個月,八級計發四個月,九級計發二個月,十級計發一個月。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 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所在單位照發本人工資,從第四個月起暫按因工死亡處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發給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當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時,再發給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二條 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單位,或者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方可繼續領取。
第三十三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 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企業破產、解散和其他原因終止而清產核資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在破產清算時按工資同等順序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和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向發包方追償。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滯納金、罰款;
(四)地方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核算。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建立儲備金,市級統籌按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儲備金,其中,市級儲備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級儲備金上解百分之五。
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傷殘人員異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時的調劑。
市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省儲備金調劑、市人民政府財政墊付。
第四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并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全部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項目:
(一)工傷保險待遇;
(二)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費用;
(三)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預防費。
前款第(二)項按不超過當年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項按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
在保證第三十九條 第一款規定的儲備金足額留存和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費用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傷預防費。提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并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支出預算,下年度發生支出時據實列支。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行政監督。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職工有權監督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如實通告因工傷亡、參加工傷保險和繳費情況。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向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監督本條例的實施。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咨詢、查詢服務。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六條 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持有異議的。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擅自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滯納金由用人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職工。直接負責的人員無法確定的,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不按規定將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全部存入工傷保險基金專戶的;
(三)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
(四)不按規定核定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或者領取期限的;
(五)拒絕按規定上繳工傷保險儲備金的。
第五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 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四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工傷保險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由所在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
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工傷保險事務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承辦;駐其他市、縣的由所在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工傷辦理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