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5 09:26:35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案件調查方法,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近年來,在漢濱區委、區政府的精心指導下,漢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商事制度改革為突破口,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打好簡政放權、依法嚴管、優化服務的組合拳,努力營造“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2019年安康市獲得中國營商環境質量十佳城市榮譽稱號。截至2020年10月,全區新增各類市場主體6635戶,其中新增各類企業1959戶。全區市場主體累計達到59926戶,企業提交材料齊全的開辦只需1. 5個工作日即可完成。這些成績的取得,離不開廣大監管服務對象的鼎力支持,也凝結著大家的辛勤汗水。在此,向長期關心支持市場監管事業的廣大監管服務對象表示衷心的感謝!
平安是福,平安是金,平安是群眾最基本的期望。近年,安康市公眾安全感連續四年位居全省第一,6年獲得省級“平安市”榮譽稱號。2019年,全市公眾安全感96. 08%、平安建設知曉率95. 94%、政法隊伍滿意度98. 26%, 掃黑除惡群眾知曉率98. 19%、成效認可度93. 29%, 均位居全省第一,成為平安安康建設的一張亮麗名片。公眾安全感是反映一個地方社會治安狀況的晴雨表,是衡量黨委政府執政能力的具體表現,是省對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指標。
2020年省級公眾安全感測評已經開始,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幸運的成為“平安安康的形象代言人”。近期,如果您的手機或您家里、企業的固定電話接到號碼為“029-12340”的電話時,這正是陜西省社情民意調查專線在對安康市平安建設“三率兩度”進行調查,請盡量使用普通話,用肯定語氣回答“滿意”“安全”“知道”“認識”, 不使用地方性口語及模糊性詞語,如實反映您身邊真實社會治安情況,客觀公正的回答問題。您的每一句回答,都將充分展示“平安安康”的良好形象,也必將不斷推動全市“三率兩度”再上新臺階。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體健康、闔家歡樂、生意興隆、平安幸福!(謝萍)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設行業“一法兩條例”等法律法規為準繩,緊緊圍繞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這個中心,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治理、規范建委系統行政執法和建設工程執行法定程序為重點,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工作力度為核心,以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為手段,分步實施,整體推進,全面提高,使全縣建委系統依法行政和文明執法水平再上一個新臺階。
二、整改內容
通過前段時間認真自查,綜合人大反饋的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經歸納梳理后,共有26條,涉及6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整改:
1、對有關建設法律、法規的學習及宣傳不夠。宣傳的深度和廣度不到位,個別工作人員對有關的法律、法規學習的不精,掌握的不夠,理解有偏頗,不能靈活運用,在執法中有偏差現象。
2、依法行政和文明執法的意識不夠強。在執法中存有執法不嚴格的現象,沒有完全按照法定程序對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罰。特別是城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工作方法過于簡單,缺少管理藝術,缺少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少數隊員的特權意識較為嚴重,不尊重管理對象的人格和尊嚴,且有以罰代管的現象。
3、服務意識不強,工作主動性差。沒有牢固樹立管理就是服務、執法就是服務的思想,缺少事前服務、超前服務、上門服務的意識。存有門難進、話難聽、事難辦和收人情費及亂收費等違規行為。
4、建筑市場管理力度小。對工程招投標管理力度跟不上,相當一部分工程不納入建筑市場管理,不按規定程序報建,不申請辦理建設開工手續,對建設部門的管理置之不理。
5、重點工程、招商工程和教育工程不接受或逃避監管,留下了質量和安全隱患。
6、農村建筑市場管理力度小且有重收費、輕管理的現象。
三、整改時間和步驟
1、動員部署
2004年11月10日-2004年11月18日
召開建委系統全體人員參加的動員大會,再次宣傳發動,統一思想,進一步提高對“一法兩條例”檢查評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學習、撐握“一法兩條例”,貫徹落實好“一法兩條例”的緊迫感和壓力感。
2、集中整改
2004年11月19日-2005年元月31日
把人大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及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剖析,對號入座,明確責任,分解到人。對個案線索認真調查,決不好姑息遷就,要結合實際,限定時間,徹底整改。
3、建章立制
2005年2月1日-2005年2月10日
結合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訂完善崗位職責和規章制度,進一步明確職責,量化任務。
4、總結檢查
2005年2月11日-2005年3月10日
總結整改情況,迎接上級檢查驗收。
四、整改措施
1、進一步加大對“一法兩條例”等建設法規的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首先對建委內部人員深入開展“一法兩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經短期培訓、專家講課后分類型進行考試,檢驗學習效果。其次,邀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企業經理有關人員參加“一法兩條例”學習講座,請領導同志、法律工作者講話、講課,以便爭取各方面對建設執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加大執法力度,治理建筑市場。以“一法兩條例”為武器,依法對包括招商工程在內的建設工程實施監管。首先反復宣傳“一法兩條例”,幫助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提高自律意識,把執法監察的重心由事后查處轉移到事前預防上來,努力把建筑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其次,從源頭上把好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加強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的管理,對外省、外地來我縣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第三,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制度,妥善解決施工許可滯后的問題,工程項目在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筑法》要求,持相關手續到建委申請辦理各項建設手續,凡手續不齊全的工程項目絕不允許開工建設;第四,專項整治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強化分包工程管理,沒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嚴禁非法建設;第五,加強監管力度,深入開展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達標工作,加強安全事故月報制度,繼續開展工程項目大檢查,狠抓幾個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嚴歷打擊。
關鍵詞:電氣器件;工業自動化;DIN導軌;改進方法
引言
當今,工業自動化在我國乃至全世界正在呈現飛速發展。而對于企業,工業自動化程度更是體現企業智能化制造高度的重要表現。工業自動化現場電氣器件更是工業自動化生產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而它的安裝方式關系到日常對于它的維護、維修、保養速度、質量,從而關系到企業能否正常進行生產。所以工業現場電氣器件的安裝方式就顯得異常重要了。
1 相關定義介紹
1.1 工業自動化現場
工業自動化現場宏觀上是指生產企業中工業自動化系統的硬件,具體包括工控機、工控網絡設施(交換機、路由器等)、控制柜及相應電氣控制柜的安裝運行環境。微觀上指具體某一工業控制設備安裝運行所處的工業環境,如PLC控制柜、低壓電氣控制柜等。工業自動化現場通常環境比較復雜、惡劣,具體指環境溫度較高(如鋼鐵、化工等行業)、電磁環境復雜(如電力、通信行業)、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氣體(如礦產、石油及煉化行業)等。
1.2 電氣器件
電氣器件在工業自動化應用領域是指在工業自動化現場承擔著為工業設備電源供應、現場各種信號采集、傳輸、控制等具有電氣特性的器件。通常它承擔著感應、數據轉換、保護、控制等作用,對其穩定性、測量性、電磁兼容性(EMC)、快速反應性、準確性、抗電性(具體指高電壓、大電流)等有足夠的要求。具體器件種類繁多,如浪涌保護器、傳感器、控制器、接線端子、保險等。
1.3 DIN導軌
DIN導軌是德國工業標準中用于現場電氣元器件的現場安裝方式,目前已廣泛用于電力、工業自動化等現場安裝環境中。DIN導軌的尺寸通常用“寬度×深度×厚度”來標注,目前最常用的寬度尺寸為35mm(毫米),厚度尺寸為1mm(毫米),深度則根據現場安裝要求來制定。現在,對于工業自動化領域,現場的安裝設備采用DIN導軌普遍常見的有PLC(可編程邏輯控制器)、接觸器、接線端子、浪涌保護器、斷路器等。
2 DIN導軌發展及現狀
2.1 DIN導軌發展
DIN導軌是根據德國工業標準DIN EN 60715標準[1](對應GB/T 19334-2003 )要求規定,主要針對低壓開關和控制設備元器件的安裝而制定的,通過DIN導軌實現了低壓開關和控制設備元器件安裝的標準化,使各種設備元器件安裝實現了統一。從1981年DIN EN 60715-1981到2001年DIN EN 60175-2001以來,甚至到今天,經過了30多年的發展,目前DIN導軌已經成為工業自動化現場低壓開關和控制設備元器件安裝的最廣發的標準,各種工業自動化生產設備廠商包括西門子、菲尼克斯、研華等紛紛也根據該標準生產了自己的導軌。
2.2 現狀
DIN導軌在現在工業自動化領域應用已經非常廣泛,從控制室的控制柜內的PLC安裝(如西門子S7系列、羅克韋爾AB系列等)到各種控制電氣器件如浪涌保護器(如英國MTL)、安全柵、接線端子模塊等都是安裝在DIN導軌上來使其固定,它已儼然成為各種工控電氣器件機械支承的標準安裝軌。常見的DIN導軌一般用寬度×深度×厚度來標注,一般標準是厚度為1mm,寬度為35mm,而常用的尺寸有:35×7.5×1、35×15×1、35×15×1.5、32×15×1.5、35×16×1.8等。由于只需要DIN導軌用少量螺釘打孔固定在控制柜或現場接線箱內的背板上,然后將各種電氣器件通過器件上的導軌卡扣卡在導軌上,所以安裝比較方便,且器件可以密度安裝,所以DIN導軌得到了工業自動化領域電氣器件廠商和運用商的青睞。
3 電氣器件DIN導軌安裝缺點
雖然工業自動化現場電氣器件DIN導軌安裝有著充分利用空間,安裝方便等諸多優點,但是其也有不足之處。由于工業自動化現場控制系統復雜,涉及到的控制系統設備較多,且控制柜或現在控制接線箱空間有限,必然會帶來設備密度大,維護、維修空間有限,如果其中涉及到部分電氣器件損壞,需要更換。通常這類電氣器件是通過卡扣來和DIN導軌機械固定,拆卸需要一定力度,且空間受限,經常會導致維護、維修人員無法直接拆卸需要更換的電氣器件。再者,在用有些工具如旋具拆卸時容易碰觸到其他電氣器件,造成其他控制回路出現短路、斷路的風險。如果無法拆除,在DIN導軌一段或兩端有足夠空間的情況下,方可沿著導軌方向依次移除電氣器件,這會給維護、維修人員帶來額外極大地工作量,甚至工作效率下降,無法在有效時間內完成既定工作,造成影響工業安全生產的后果。
4 電氣器件DIN導軌安裝改進
4.1 改進方法
為了解決上述DIN導軌安裝產生的問題,文章提出了改進方法,避免新問題的出現。解決方法是采用中間加設電氣器件卡座,該電氣器件卡座的作用是通過卡座自身具有的DIN導軌卡扣與DIN導軌機械連接,電氣器件安裝在卡座上,而非安裝在DIN軌道上,而電氣器件以卡鍵的固定形式固定在電氣器件卡座上(形如臺式電腦主機內的內存安裝在內存卡槽一樣),由于三者連接部分具有金屬導體連接,故從電氣保護接地的角度而言,電氣器件卡座連同電氣器件是一個整體,故只需在導軌上做統一電氣接地保護接于接地匯流排上,且滿足接地連接電阻小于1Ω、接地電阻小于4Ω[2]。當需要更換電氣器件時,只需扳開兩側扳座卡即可輕松取出,既安全又操作方便。
4.2 實現現狀
目前,該方法已經開始進行研究試驗驗證,國內部分廠商已經實現。但目前還需要進一步開拓市場應用。其實現難度是由于DIN導軌與電氣器件直接機械卡扣連接,各大電氣器件廠商已生產的產品都采用該種形式,需要對電氣安裝底座進行統一標準化。
參考文獻
[1]DIN EN 60715-2001.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尺寸在成套開
關鍵詞:物資采購;回扣案件;調查方法
Abstract: As the commercial bribery manage emphasis, kickbacks in material purchasing field has also become the focal cases in a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rgans at all levels. However, it’s characteristics of common, concealed trick, diverse form make the investigation difficult.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kickbacks and the difficulty in investigation, puts forward the case investigation general thoughts of methods. This article is only for the reference.
Keywords: material purchasing; kickbacks case; investigation method
中圖分類號:F251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一、物資采購回扣案件調查面臨的問題及難點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任何事物的形成和發展都離不開對社會條件的依賴。用歷史唯物主義觀點看,采購回扣的形成和發展正是以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存在為條件,而商品經濟的市場競爭和利益驅動是采購回扣現象賴以存在的根本的社會原因,其社會普遍性,是回扣案件調查所面臨的最基本問題,也是該類案件調查的難點。就當前對采購回扣案件的調查來看,其難點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
1、回扣案件發現難
回扣案件的發生具有其他經濟案件一樣的特征,實質是一種權錢交易,其交易形式基本上都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而且回扣支付形式多樣,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一般情況下,經銷商給采購人員的回扣,都是通過抬高物資價格,由經銷商將部分價差作為回扣按約定的比例從購貨款中返回,不需要領款人簽名,一般調查難以取得真憑實據。采購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如果不是對材料價格有所了解,也很難發現問題,既使了解有關價格,發現了問題,但因物資材料種類繁多或因同一類型物資還存在品牌、質量以及地區、季節等價格差異,都增加了對物資價格高低認定的難度,就是認定價格偏高,也很難認定采購人員吃回扣,并對其作出處理。
2、回扣案件調查取證難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在調查回扣案件時,往往遇到調查難、取證難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1)涉案對象復雜,難以接觸。采購回扣本身是受利益驅動繁衍出來的一種社會腐敗現象,是企業采購人員與經銷商之間發生的一種權錢交易,涉案的社會對象面廣,背景復雜。現實中,凡主動支付回扣的經銷商一般都把回扣作為一種商業行為,雖然,他們大多數都知道回扣行為的違法性(明扣不在此例),但在他們看來,支付回扣已是他們的一種正常經營手段,為對方保密也是他們講信譽的一種表現。因此,調查中經銷商或為自己的利益或為所謂的信譽等多種原因,對調查都具有較強烈的規避心理,特別是一些個體經銷商,大多都不會輕易配合調查,因此,搜集證據比較困難。
(2)企業紀檢監察部門調查還受權限和手段的限制,難以深入。企業紀檢監察是企業內部的監督部門,其權限僅限于內部人員,當遇到外部人員抵制調查的情況時,企業紀檢監察部門的調查行為就受到制約,因調查受阻而被迫放棄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也是企業回扣案件成案率低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回扣案件調查的一般方法及思路
刑事偵察的原理說明,任何犯罪都是一種物質相互作用的結果,物質的相互作用必然留下痕跡。采購回扣也不例外,雖然其手法隱蔽,但物資的采購過程及物資材料的實物形態,必然留下某種痕跡,只要認真研究,深入調查,必然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關鍵還是在調查方法上,尤其是在案件的初核階段,方法運用得當成案率就高。
1、內部調查的基本方法
回扣案件的線索,一般來于兩個方面:一是職工反映或知情人舉報;二是財務、審計等相關部門發現移交。對于舉報和業務部門提供的線索一般都有一定的證據來源,調查起來有個目標,容易成案。但對職工反映的情況,大多是某個信息,情況一般都較為籠統,調查時,要通過搜集大量信息,認真甑別,才能確定調查方向。對于內部調查,特別是在初核階段,紀檢監察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應當是有配合也有分工,凡是調查內容涉及業務部門的,第一手資料必須請有關業務部門為主來做,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應當更多的放在組織協調和案情分析上。
由于物資采購回扣案件的發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涉及企業生產和管理的各個要素,調查必須圍繞這些要素進行,在初核階段,一般方法有以下幾種:
(1)合同審查法,即對大宗設備、物資采購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審查。審點:一是看單宗采購有無合同,有無依據失效合同繼續延期采購,質量、價格有無變化;二是看是否依據合同履約,如實際采購價格、數量發生變化時,查有無依據,有無補充協議;三是看合同約定的交貨及付款方式,特別是看實際付款方式與合同約定有無異常情況。合同審查中要特別注意調查合同簽定的過程,從中發現問題。
(2)帳證檢查法,即對采購審批手續、財務記帳憑證及倉庫出入庫憑證的檢查。檢查方法:一是倉庫盤存,檢查入庫、出庫手續是否完備,驗收是否及時、嚴格,有無少入庫多出庫情況。并要特別注意對積壓物資材料的審核檢查,一般來說,物資材料的積壓都隱含著某種原因,對超常規多出的積壓物資和材料,要抓住不放,追查原因,從中發現案件線索。二是財務帳證核對,通過財務記帳憑證按采購物資材料的批次,檢查財務報銷憑證和采購審批手續、入庫驗收記錄是否一致,帳證是否相符。三是使用情況核對,檢查生產使用數量是否與出庫數量相一致,物資材料的規格、質量是否與要求相符,有無質次價高等情況。
(3)比較檢查法,即通過信息收集,對某一物資材料的各個采購環節進行檢查。重點三方面:一是比較同一物資材料同一地區的價格,檢查價格是否偏高或者奇高;二是檢查采購有無舍近求遠情況;三是檢查采購貨款支付情況,比較對不同的供應商在付款方面有無親疏區別對待等情況。
2、外部調查的幾點體會
外部調查是案件調查的基本方法之一,在內部調查獲得某些信息和證據的情況下,必須通過外部調查加以印證,而且許多案件只有通過外部調查才能突破。由于企業紀檢監察部門的外部調查受到權限限制,許多情況下調查的力度和手段并不能足以約束外部人員,難以取得滿意結果,因此,必須調整調查思路。
(1)可以從查稅入手。根據我們的體會,一般情況下,大多數經銷商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偷漏稅行為,手法最為普遍的是開具“大小頭”發票(抽底發票),這在私人承包或個體經營的經銷商中情況比較普遍。企業紀檢監察部門雖然無權查稅,但通過地方稅務部門是可以辦到的。查稅一般通過查銷售發票入手,企業手中掌握著的大量購貨發票為稅務部門查稅提供有力依據,通常情況下,這些發票如果企業不主動提供,稅務部門是無法取得的。因此,當企業主動提供發票要求稅務部門協查時,稅務部門都會積極支持和配合。通過稅務部門的發票核對,大多都能發現偷漏稅問題。如發現經銷商有偷漏稅問題,可以通過與稅務部門協調,拿到我們所需要的東西。
一、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以是否利用法定的證據方法并且是否經過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為標準,將訴訟證明分為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所謂嚴格證明,是指利用法定的證據方法并且經過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所進行的證明。嚴格證明強調以慎重的程序來保障案件事實的真實性。“法定的證據方法”,比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嚴格證明要求嚴格遵循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即法定的證明過程),大致包括提供與交換證據、當事人質證、法官審核認定證據,其別強調并保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
嚴格證明之外的證明,為自由證明。自由證明無需運用法定的證據方法或者無需依據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與嚴格證明相比,自由證明側重于證明的快捷性,旨在盡可能避免訴訟遲延,所以自由證明所使用的證據方法多是能夠立即進行調查的證據方法,例如申請正在庭上的人作為證人、提出現在所持有的文書等。當自由證明缺乏證據時,許多外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根據情況允許當事人以寄存保證金或宣誓替代自由證明,如以后發現所主張的事實是虛偽的,就沒收保證金或處以罰款。自由證明時,有關證據是否在法庭上出示,出示以后用什么方式調查,多由法院裁量,無需嚴格遵循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
二、“證明”與疏明
以是否需要使法官心證達到確信為標準,將訴訟證明分為“證明”與疏明(或釋明)。“證明”與疏明都是證實行為,但是兩者影響法官心證形成的程度有所不同,各自的證明要求或證明程度有所差異。
與疏明相對稱的“證明”,是從狹義上來理解的,是指讓法官確信案件事實為真的訴訟證明。讓法官對案件事實達到確信狀態時,即符合“證明”標準的證明狀態。其“證明”標準,在民事訴訟中通常表述為優勢蓋然性,而刑事訴訟則是排除合理懷疑。
所謂疏明,是指法官根據有限的證據可以大致推斷案件事實為真的訴訟證明。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疏明事實無需達到使法官確信的程度,僅需提出使法官推測大體真實程度的證據。可見,“證明”標準高于疏明標準。必須交待的是,我們所說的證明標準雖然包括“證明”標準和疏明標準,但是多數情況下是指“證明”的標準。
民事訴訟證明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依法運用證據來確認案件事實真偽的過程或結果。即是說,訴訟證明既可指證明的過程,又可指證明的結果。相比較而言,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這一分類指向證明的過程,而“證明”與疏明則指向證明的結果。
三、嚴格證明和“證明”的適用
雖然嚴格證明與“證明”的分類標準和內涵不同,但是兩者在證明對象和證明責任的適用對象上基本一致,由此兩者對于證據方法、證明程序和證明標準的要求也基本一致。具體說,在證明對象和證明責任的適用對象方面,嚴格證明與“證明”均為民事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證明這類事實原則上均須運用法定的證據方法、均須遵行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在證明標準方面均為法官內心的確信。
民事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包括主要事實和間接事實。主要事實是符合實體法規范構成要件的案件事實,即能夠直接導致實體權利義務產生、變更、阻礙、消滅的事實,是主要的證明對象,亦是證明責任的適用對象。與主要事實相對的是間接事實,即用來推導主要事實真偽的案件事實。例如,可以由A多次催促B返還金錢的事實和B沒有拒絕的事實(間接事實),推導出B借過A金錢的事實(主要事實)。
嚴格證明的事項之所以是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首先是因為案件的實體事實真實與否直接決定當事人的勝訴或敗訴,同時,還因為嚴格證明與爭訟程序原理或程序保障原理是相通的。與民事非訟案件和民事非訟程序不同,在民事爭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就具體的民事權益義務或民事責任存在著爭議,所以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質證和言詞辯論則為爭訟程序的核心,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質證權和辯論權則是正當程序保障的當然要求。
四、自由證明與疏明的適用
由于自由證明程序不如嚴格證明程序慎重,疏明標準不如“證明”標準高,所以能夠作為自由證明和疏明的對象限于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事項,主要有訴訟程序事項、非訟案件事實以及訴訟中附帶性的事實(例如第三者請求閱覽法庭記錄則應具備與案件有利害關系這一條件、證人拒絕作證的理由等)。對這類事實的證明無需運用法定的證據方法、無需遵行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在證明標準方面均為法官內心大體上的相信。
自由證明或疏明的事項首先是指訴訟程序事項。用以證明證據能力或證明力的事實,例如證據收集的違法事實(關涉證據能力)、證人與當事人的親屬關系的事實(關涉證明力)等,多為訴訟法上的事項只需自由證明即可。但是,并非所有的訴訟程序事項均采用自由證明。例如,對于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適格和訴的利益等訴訟要件,若法官作出“否定”的裁決則應當采用嚴格證明,這是因為訴訟要件是法院做出本案判決的前提條件,法院認為不具備訴訟要件就應駁回訴訟,所以如果采用不怎么慎重的自由證明就可能導致當事人不能獲得訴訟救濟;若法官作出“肯定”的裁決,基于訴訟快捷的考慮,只需自由證明即可。必須明確,將訴訟程序事項作為自由證明或疏明的對象,旨在謀求迅速處理程序問題以保證訴訟迅速進行或避免訴訟延誤,并不意味“輕程序”。試想,一件訴訟案件需要處理許多的程序問題,若均要求采取嚴格證明和“證明”則將花費過多時間,從而導致訴訟延誤。
論文關鍵詞 鐵路案件 現場調查 處置工作
鐵路是國家重要的交通樞紐和工具,在人口密集的中國,鐵路的重要性不僅在于帶動全國的經濟發展,更有利于平衡資源、分配資源。據調查顯示,僅2012年1月,全國鐵路旅客發送量完成16000余萬人,同比增加1200余萬人,增長率達到8.4%,在龐大的客流量之下,鐵路好比盤根錯節的經脈,在帶動國家經濟的同時,也源源不斷的給全國各地輸送著血液、資源。
鐵路的客流量決定了鐵路安全的重要性,它關系到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更關系到成千上萬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此我國出臺了一些相應的政策法規,以求能夠防止一些鐵路案件的發生。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法規,對已發生的鐵路案件,需要及時準確的對案件進行調查了解取證,并追究相應的責任,可根據案件的大小、影響,以及所造成的損失等情況,確定案件性質,嚴格采用法律的手段執行下去。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能夠有效的保障鐵路安全,并減少鐵路交通事故的案件發生。
鐵路案件一般分為交通事故案件與鐵路刑事案件,二者性質不一樣,但所造成的破壞及影響都及其惡劣。警方在介入調查時,首先會對案件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并做出相應的性質劃分,再根據不同的性質做出不同的處置方案。
一、鐵路事故案件的調查
鐵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質往往存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與人為的蓄意破壞不同,它具有不可確定性,比如:火車在行駛的過程中,因質量、天氣等因素造成的脫軌、火災、爆炸等事故現象,可稱為鐵路交通事故案件。
(一)事件分類。鐵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根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來定
1.特別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是所有事故中性質特別惡劣,所造成的破壞和生命財產損失最為嚴重的一種事故,具體的來說,可從以下幾點進行判斷: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造成百人以上重傷的事故;經濟損失達到1億元以上;繁忙干線的客運列車脫軌十八輛以上并且中斷鐵路運行四十八個小時以上的事故;繁忙干線的貨運列車脫軌六十輛以上并且中斷鐵路行車達到四十八個小時以上的情況。以上五種情況,只需要符合其中之一,便可將事故判定為特別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鐵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幾點:事故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案件;造成五十人以上百人以下的重傷案件;造成伍仟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經濟損失的案件;客運列車脫軌十八輛以上或貨運列車脫軌六十輛以上的案件。如發生以上事故,都可以稱為鐵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
3.較大事故。在鐵路交通事故中,數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性質嚴重,影響廣泛,對案情的調查和處理時間也較長,而事故中的較大事故,一般只要符合以下幾點就可判定: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死亡案件;造成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重傷事故案件;直接造成壹仟萬元以上伍仟萬元以下的經濟損失;客運列車脫軌二輛以上十八輛以下或者貨運列車脫軌六輛以上六十輛以下的交通事故案件。
4.一般事故。一般的鐵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財產損失雖然比不了以上三點,但細分下來一般事故卻有很多的分類,根據每一類的案情不同,所對應的調查和處理方法也不一樣,再此不一陳述。在以往的鐵路交通事故中,大都案件都是一般事故,據調查了解,今年的鐵路交通事故次數與死亡人數同比增長了11%,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相比往年也有所增長。
(二)案件調查與處置
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法規,須針對不同的事故案件授予不同部分的人員進行相關的調查,對于特別重大事故,將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而對于重大事故一般是由鐵道部方面組織相應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下面詳細介紹案件調查的方法與處置方式。
鐵路案件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監察部門和公安部門組成,在鐵路案件發生之后,鐵道部門會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組成立案調查組,對事故的過程和結果進行調查取證,一般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的鐵路案件發生之后,會在在十二個小時內通知有關部門,接受調查。
在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之前,需要維持好現場次序,避免現場遭受破壞而為調查帶來難度,同時也可指定有關部門,比如當地公安、鐵路局等部門臨時組成調查組,對案發現場進行初步調查,保護有關線索,掌握人員的傷亡情況、機車設備的損壞情況等,并且需要及時做好調查的有關記錄,等調查組到達之后能夠第一時間反應情況。
當調查組的部門人員到了事故現場之后,對發生事故案情有一定了解的的臨時調查組必須主動匯報事故現場真實情況,并且還需為調查部門提供便利,集合與事故有關的部門。鐵路案件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必須在事故調查期間應該隨時接受調查的調遣,對事故情況進行詳細的分析,配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對有關疑點進行證明,并提供有關的資料及物證人證。
此外,鐵路案件的調查組也有權利了解事故的整體情況,必要時可以責令相關的部門提供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有關部門也不得拒絕,需全面配合。在調查鐵路案件現場的時候,主要由警方負責,依靠相關職責的經驗和能力,能夠盡快找出有用的證據及事故發生情況。
1.警方在接到事故案件之后,需在第一時間趕往現場,維持現場次序,驅散無關人員,并及時提供救援工作。之后,對于事故現場,警方需盡量收集到一些有價值的線索,比如:事故中的物證、人證或者事發的痕跡,并對現場進行測量,描繪現場的示意圖,仔細觀察,對現場的每一處痕跡和設備等進行標注、說明,比如對于需要第一時間搬動傷亡者、移動現場物體的,需要做出必要的標記,然后進行保存;對于暫時無法移動的物品及證據,也必須予以守護和及時鑒定,并設明顯的標志,嚴禁無關人等靠近或者挪動。
2.警方在達到現場指揮,除了控制現場之外,需要對知情者了解情況,可以通過口述、筆述和筆錄等情況,第一時間掌握事故的有關情況,并及時書寫記錄下來,之后再由有關負責人簽認,確定事故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而對于知情人員了解情況卻又不如實說明的,應當記錄在案。
3.警方必須對事故現場的全貌、方位和有關建筑物等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及時向當地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對相關的設備物品、物件、機車、遺落物品、有害物品、現場痕跡、尸體及尸體的傷害部位等現場布置就進行拍照、攝像,事后需要及時保存,以備調查組調查案件提供依據和物證。
4.事故發生之后,警方應與醫院、救助中心等部門配合,需要及時掌握傷亡人員數量、傷害程度診斷報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記錄、死亡證明、既往病歷和健康檔案的資料等。
5.鐵路事故案件發生之后,警方在全面調查取證的時候,必要對事故地點的前后一定長度范圍內的線路設備進行檢查測量,并調閱近期內該段線路質量檢測情況;對事故地點前方一定長度的線路范圍內,有無機車車輛配件脫落、刮碰行車設備的痕跡等進行檢查,對脫軌列車中有關的機車車輛進行檢查測量,并調閱脫軌機車車輛近期內運行情況監測記錄。
二、鐵路案件的處置工作
鐵路案件的事故責任主要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如鐵路運輸企業或有關單位的文電,違反了法律法規、鐵道部規章或鐵路相關技術標準和作業標準等情況,直接導致鐵路事故案件發生的,則主要責任在于文電的單位。
2.由于設備管理不嚴、檢修不過關而造成的事故,則責任由設備管理的單位負責。
3.由于自然災害的原因導致鐵路事故的案件,如雷電、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如果可以預測或防范卻由于疏忽導致,那么事故本身就為責任事故。可適當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如果確實屬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的,那么可以將事故定為非責任事故。
4.在現場調查中,如果有涉嫌人為破壞而造成的鐵路事故案件,可由公安機關成立專門調查組,在確認事故性質之前,先可以將事故定性為發生單位的責任事故,如果經公安機關確認,并提供有關證據的情況,事故屬于人為破壞原因造成的,則進行立案調查,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5.此外,對于一般鐵路案件事故中的情況,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定,依法來定,酌情判理。
在鐵路案件調查中,事后責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相應的處置工作必須做到依法合理。下面提出了鐵路案件的處置工作和判罰情況:
第一,對于鐵路運輸的企業或者內部職工對事故案件進行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等情況,則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于個人,責任較輕的,則處以四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屬于國家的公務人員,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則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對于鐵路監管的安全部門出現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案件的情況,則由上級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于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賠償。
關鍵詞: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刑事案件;保護事件;犯罪成因;保護主義;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6)06-0124-007
一、背景與方法:問題意識
我國臺灣地區《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從1957年草案完成,到1971年正式公布施行,近60年的時間中歷經八次修訂,其立法與修法過程可謂一波三折,少事法立法目的從最初“以罰代教”到今日“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處罰”,即“福利與保護優先”的理念。從學理層面而言,少事法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適用于一般少年的犯罪案件和虞犯事件的處理法,是強制成文法,同時也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性質。[1]近年來,我國臺灣地區少年刑事案件仍呈現上升趨勢,主要集中于少年違法使用、盜竊、校園害和性騷擾等案件,其中從2008年開始少年案件大幅增加。[2]本文采用歷史文獻回顧方法和實證研究方法,其中,量化研究以歷年司法統計數據和實地考察采集的信息為基礎,質性研究以立意抽樣方式搜集素材。兼從歷史文獻回顧維度,探究我國臺灣地區少事法起草、修法的演進脈絡,從實證維度解析少事法實施現狀與問題,及少事法的最新改革趨勢,以期對我國當前少年司法體制改革有所裨益。
二、少事法之立法沿革與修法脈絡
(一)1955年以前依附于刑事司法體系:以教代罰
我國臺灣地區在少事法正式實施之前,少年事件相關的法律規范,少年刑罰等實體方面的內容規定于刑法,而少年案件刑事程序方面的內容,則規定于刑事訴訟法中。比如,1935年我國臺灣地區頒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規定:“查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者不罰,或者減輕其刑。”[3]其后,“司法行政部”(1)頒布并修正了審理少年案件應注意事項,包括:一方面,規定法官和檢察官必須考量少年的特殊性。調查上應采取較溫和的方式,注重考量少年的綜合因素;審判時應盡量保護少年、避免其曝光,審判內容必須考慮少年的責任程度,而決定寬減其刑。另一方面,在刑罰執行上,規定對少年犯的行刑機構及措施。例如,特設少年監獄、增加對少年適當的思想教育等。可見,在少事法正式實施之前,雖然已經注意到少年事件本質上有別于普通刑事案件,秉持著“以教代罰”理念,但在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上仍然是依附于刑事司法體系,以糾問式審判為主,尚未形成獨立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之雛形。
(二)1955―1971年少事法草案的修訂:從保護主義到教罰并重
少事法草案最初名稱為“少年法”,由1955年“司法行政院”首次提出,體例上參考當時的日本少年法。少年法立法的基本原則是“少年宜教不宜罰”,其理念最集中體現在偵查、審判及幫教程序,具體為:首先,在詢問調查程序中秉持保護先行和全面調查的理念。其次,在審理程序上保護代替嚴懲,以保護處遇為原則而以科處刑罰為例外。再次,在幫教程序中,少年法院配置專門的觀護人或少年調查官,幫助少年犯改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4]可見,少事法草案制定初期采用“少年宜教不宜罰”的立法原則,充滿了少年保護主義的色彩,堪稱符合當時世界少年法立法的潮流。然而,草案一經提出,卻遭到立法及行政機關的質疑,認為有“鼓勵犯罪、破壞社會治安”嫌疑;其后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立法者基于社會綜合情況考量,大幅度修改了少年法最初“少年宜教不宜罰”的理念,并于1962年進行了第一次大修正,將“少年法”更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修訂的內容包括:刪除立法目的、提高少年年齡和取消少年法院等十幾項舉措。[5]21其后,“司法行政院”在未公布施行前,發現少事法若干條文之間存在法律適用上的爭議,因此,1967年少事法又修正了第42條和第64條,將尚未施行少事法過度偏重保護而輕懲罰的立法原則進行了修正,并以教罰并重取代宜教不宜罰的立法原則。[6]少事法從1956年制定草案,1962年完成立法程序,到1971年正式施行,共歷經16年之久,立法原則也從最初的“宜教不宜罰”演變為“教罰并重”。
(三)1971―1997年少事法的施行與修正:從教罰并重到保護優先
少事法于1971年開始正式施行,其間曾在1976年、1980年和1997年進行了三次修正。自少事法正式實施以來,原本希冀于少事法能給予觸法少年特殊保護的初衷幾乎落空,基本上完全陷入懲罰主義,而非成立少事法時所期許的矯治主義。但隨著司法實務部門、立法專家及學者在修法過程中慢慢轉變觀念,逐步接受國家親權、兒童福利、修復性司法等先進理念,這些理念也逐漸落實到這三次修法中。[7]1997年修正施行的新少事法,立法目的從教罰并重回歸為草案修訂時的保護主義,其堪稱為修法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正法條多達82條,維持原文的僅有8條,修正比例達90%以上。修正的主要包括:確立保護優先的立法原則、設置少年法院、增強少年法庭的專業性等。可見,1997年少事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又可稱為“新法”時期,不僅轉變了少事法立法意旨,而且從少年事件調查、審判到少年觀護機制的執行,都發生了質的變化。
(四)“新法”時期少事法的再修正:以保護主義為中心
從1997年少事法修正至今,已有近20年的歷程,雖然其間共歷經三次正式修正和兩次公布修正草案,修訂基本上參照現行少年司法實踐,修訂的只是一些偏離保護優先立法初衷的條文。比如,2000年少事法修正的內容為提升少年事件的少年年齡,由18歲升至20歲;2002年少事法修正增列了親職教育的但書規定,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又不愿意接受親職教育,少年法院可裁定公告其姓名等。2005年少事法修正增列證據保全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規定了被害人損害賠償機制,強化少年事件處理效能等。[8]可見,這一時期的三次修法,致力于將少年法院專業化角色發展。然而,隨著少年吸食或品等迷幻物品數量的逐年遞增,2007年和2009年少事法修正草案都緊緊圍繞防制條例展開。[5]23-25雖然第九及第十次修正草案尚未正式施行,但修正草案的內容卻體現了以保護主義為中心,維護少年人性尊嚴,區分保護案件與刑事案件成為少事法的特色,處理程序最初僅由法官、少年組成,到逐漸納入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輔佐人、被害人等,跳脫了傳統糾問式訴訟程序,其目的旨在踐行優先保護原則。
三、少年事件之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
以實證維度考察
(一)少年事件頻發率仍呈居高不下的態勢
自1997年新少事法施行以來,經過近20年的努力,在社會治安沒有受影響的情況下,犯罪少年從將近兩萬名降到了八九千名,少年羈押率也有所下降,但比起2005年,無論少年刑事案件或保護事件,都呈現抬頭趨勢。在實證方面,量化研究的素材,以“司法院”歷年司法統計數據的梳理與歸納為主,輔助于實地考察高雄少年法院和明陽中學時搜集和統計的數據信息。而定性材料的采集,以訪談和座談的內容為主,以少年事件的卷宗為輔,綜合分析少年事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從表1統計數據可知,從2005年至2015年,我國臺灣各地方法院無論是新收和終結少年刑事案件還是保護事件,各地方法院新收或終結案件數都呈現上升趨勢,2005年各地方法院終結的刑事案件為915件,保護事件為40486件,到2012年各地方法院年終結量達到了峰值,少年刑事案件為1194件,上升率約是2005年的30.5%,保護事件為58375件,上升率約是2005年的44.2%。2015年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兒童事件終結案件數合計為51064件,雖然比起2012年、2013年峰值有所回落,但增長率仍是2005年終結案件數的30.4%。從歷年統計數據可知,少年刑事案件和保護事件發案率仍呈頻發態勢,雖然新少事法確立了保護優先的立法原則,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施行的成效并不理想,每年的少年刑事案件和保護事件仍處于上升趨勢,如何盡可能減少少年事件的發生,仍是擺在司法實務部門的棘手問題。
(二)少年犯罪成因之特殊化與多樣化
近年來,我國臺灣地區無論是少年刑事案件或是保護事件,都呈現高發態勢,少年犯罪更是在少年構成和犯罪性質表現出低齡化、校園化、團伙化、暴力化及犯罪手段成人化等特征。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少年犯罪?傳統犯罪學認為,少年犯罪成因是主體內外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除自身因素外,還包括社會環境、家庭、學校教育等多因素共同作用。然而,何者因素對于少年犯罪成因起決定性作用?筆者將以各地方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犯罪成因統計樣本進行分析。
從表2統計數據可知,少年刑事案件犯罪成因是與少年自身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及其他因素息息相關。從統計數據橫向分析可知,以2005年發生的372件少年刑事案件為例,其中115件少年刑事案件犯罪成因為心理因素,占到了少年刑事案件總數的30.9%,有104件少年刑事案件犯罪成因為社會因素,占到全年案件總數的約28.0%。再以2015年的279件少年刑事案件為例,由心理因素引起的少年犯罪為99件,約占35.5%,有83件犯罪成因為社會因素,占到全年案件總數的約29.7%。從統計數據縱向分析可知,從2005至2014年,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少年刑事案件占比越來越高,雖然2008年有所回落,但上升率約是2005年的17.3%,2015年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少年刑事案件是2009年以來的最低點,比2014年下降約11.7%,這也說明實務部門開始著手于對少年的心理輔導教育,并取得了不錯的成效。從2005至2015年,社會因素作為少年犯罪成因比重則呈現上升趨勢,比2005年上升約1.8%,而因家庭因素引起的少年刑事案件則有所下降。從2015年少年刑事案件罪名統計分布情況可知,排在前三的罪名分別為:違反危害防制條例為129件,約占46.2%;妨害性自主罪為45件,約占16.1%;傷害罪為37件,約占13.3%。綜觀我國臺灣近十年的少年刑事案件犯罪成因,由心理因素引起的少年犯罪比重越來越高,而人們認為少年犯罪成因之最的家庭因素和社會因素,影響比重卻逐漸下降,學校因素則幾乎沒有。此外,因少年吸食或品等迷幻物品而引起的少年刑事案件,占到了全部少年刑事案件的50%以上。
(三)少年事件處理程序相關配套措施之局限性
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能否真正落實少事法保護優先的立法目的,配套措施的完善程度起著決定性作用。筆者采用半結構式深度訪談作為找尋和解決問題的重要方法,受訪對象包括“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以下簡稱“少家廳”)負責人、立法專家、少院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共近30人次,在訪談之前,預先擬定訪談大綱,以避免訪談過程中出現方向偏差,訪談大綱則主要圍繞少年事件處理程序配套措施的實施現狀擬定而成,如關于少年法院(法庭)人財物現狀,少年處遇和觀護的成效等。訪談由筆者親自實施,每位受訪對象的訪談時間約1.5小時,針對訪談所得的定性資料,經受訪者同意全程加以錄音,從訪談中提取出具有特殊意涵的內容予以歸納和分類,從質性資料可知,少事處理程序相關配套措施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
其一,司法資源與少年矯正設施的缺乏。現階段,我國臺灣地區的少年司法人員數量與經費存在明顯不足,地方法院僅能分配到百分之五的預算經費。據統計,一位少年每年在少年監獄服刑需花費人民幣1萬元,在輔育院需花費人民幣3萬元,而在矯正學校每年則需花費人民幣10萬元,如此高額的矯正費用卻不知從何預支。以訪談臺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以下簡稱“少家庭”)法官為例,法官談到:“除高雄少年法院擁有較充足的人力和資源外,一般的地方少年法庭都得不到重視或者是人數最少的庭,本院少家庭僅有3名少年法官、10名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每位法官手上案子都有積壓,幾乎每周周末都需要加班。在一些員額編制比較少的地方法院,則由刑事庭處理少年事件,不具備其專業性,這近乎于少年權利不受重視,存在邊緣化傾向。”對于緊缺的司法資源解決路徑,少事法立法專家李茂生教授談到:“2010年我國臺灣地區頒行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其目的是為了解決人員和資源緊缺的法案,試圖通過少年事件與家事事件的整合,以成立與地方法院同等級的少年及家事法院來解決人員和經費短缺的問題,但在傳統以刑民為重心的法院組織體系下,少年司法資源被擠壓的現象仍無法消解,同時,將來有可能對少年事件調查、審判形成外部與內部雙重擠壓的現象。”可見,由于緊缺的少年司法資源,使得少年事件調審程序、少年觀護及矯正學校的建構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其二,少年事件處遇類型單一,有些趨向于變向羈押。少事法規定的處遇類型按照判決前中后期進行分類,分為三個階段,即判決前的處遇、判決后處遇及中間處遇。從處遇類型而言,除責付和訓誡之外,都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少年人身自由,而且每階段的處遇種類呈現出單一化傾向。以訪談他們對“司法院”第六號解釋的內容為例,大法官認為,“對于經常逃學逃家的虞犯少年所執行的感化教育,不應該限制其人身自由,否則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少年人格權的意旨。”對此,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則認為,“解釋理由是正當的,如對經常逃學逃家的虞犯少年限制人身自由,則為變向羈押,不利于少年學習或社會化目的。”然而,學者卻持相反觀點,并指出,“少事法作為司法內部的福利體系,而大法官直接將少年事件中的感化教育與監禁刑劃上等號,其本質是以社會防衛的立場作出解釋,忽略了少事法特殊福利的本質。”可見,對于該問題,立法專家、大法官、檢察官與學者都各持己見,筆者贊成大法官的觀點,對于經常逃學逃家的虞犯少年限制其人身自由,屬于變向羈押。
其三,缺乏科學的少年處遇風險評估機制。少年法院對少年事件具有先議權,其程序稱為受理,通過對高雄少年法院司法運作的考察及法官的訪談可知,少年法官對犯罪少年或虞犯少年采取何種處遇措施,其主要依據是少年調查官的調查內容形成,而有的處遇措施是限制少年人身自由的處分,因此,法官需謹慎適用處遇措施。少年法官采取何種處遇措施及幫教效果如何,主要依據是調查報告,少年司法實務中很少或幾乎沒有處遇風險評估機制。因此,亟須建立合理和科學化的少年處遇風險評估機制,通過對少年行為危險性評估,家庭、學校、社會環境影響因素評估,以及采取相應處遇措施保障支撐條件等綜合因素的評估,形成對風險因素的量化與控制,規范少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減少對問題少年的不當處遇。
四、少事法之新理念、改革趨勢與啟發
(一)后現代少年福利與保護主義新思潮
少事法基礎理念的發展脈絡,經歷了傳統犯罪學到近代犯罪學再到后現代犯罪學的邏輯演進。這一演進脈絡奠定了以少年法院運動以來所建立的后現代少年福利與保護主義新思潮。傳統犯罪學的目的是尋求少年犯罪的根源,在發現犯罪原因與犯罪行為間的連接點后,就可以對少年犯罪科處刑罰,用威嚇或教育方式,將犯罪誘因從少年身上去除,通過多次重復相似的矯治之后,希望可以將犯罪從社會中完全消除。傳統犯罪學可以概略分為三大流派,即犯罪生物學理論、犯罪心理學理論以及犯罪社會學理論。[9]傳統犯罪學注重對實證統計結果的分析,從實證主義視角尋找少年犯罪成因,在這種方式下的產物便是醫療模式。跨入近代犯罪學之后,人們放棄了對于犯罪成因的探尋,而是將其犯罪學重心放置在如何預防犯罪上,其理論包括理性選擇理論、控制理論以及日常生活理論。近代犯罪學考量的核心為社會秩序的維護,而不在于社會價值的整合,因此以無害隔離方式處遇少年也是被允許的,但這種處遇模式是否符合少年法院運動的精神,不免令人深思。
20世紀80年代后,隨著刑罰在少年犯罪控制中功能越來越有限,完全打擊犯罪理念也逐漸被人們所摒棄,這個時期稱之為后現代犯罪學,其特征是:人們不再探討少年犯罪中原因與結果的線性結構,而傾向于討論少年犯罪本身,甚至法律在社會中的意義。1997年少事法修正深受后現代犯罪學的影響,以教育代替處罰,以輔導代替管訓的精神,形成后現代少年福利與保護主義新思潮,集中體現了國家親權、兒童福利及修復性司法的理念。首先,國家作為少年的最高監護人。少事法中的國親理念強調康復,賦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依少年最大利益進行處遇。其次,以少年發展權為中心的保障。少事法加強少年福利處遇功能,建立了觀護制度,強化親職功能,借由福利機構的積極介入與協助,提升父母或其他親權對少年的特殊保護。采用社會工作專業的技巧與方法,維護少年的相關權益。再次,修復被非行少年破壞的社會關系。[10]通過協商、和解、調解、討論、賠償、賠禮道歉等替代性方式,修復少年與被害人及社區間的關系。
(二)少年司法的專業化之路
從實證數據分析可見,少年犯罪仍呈現上升趨勢,少年犯罪成因也越來越傾向于心理問題為主的多樣化因素。如何治理問題少年?少年司法專業化路徑是解決問題少年的必由之路,這也為我國少年司法整體改革提供了可借鑒點。新少事法以保護優先為原則,以少年司法專業化為方向,開啟了建立少年法院司法人員的專業化幫教之路,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設置專業的少年事件處理機構,即少年法院。1997 年少事法規定直轄市設置少年法院,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以1999年9月成立的高雄少年法院為例,其主要業務是審判、調查保護和行政業務,從高雄少年法院的業務及改革動向而言,即是以教育、輔導、協助及保護等方式,來達到矯治非行少年、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的目的。與普通法院相比,高雄少年法院已跳脫單純司法審判的色彩,而兼具社會性、教育性、保護性及福利性的特質,以地方少年法院為先導建構福利與專業化的少年法院。
一、重新認真分析判斷案情
一是重新了解案件情況。可通過閱卷、聽案情匯報、找承辦人或者參與案件的人分別了解案件情況。實踐證明,重新了解案件情況,最好的辦法是仔細地重新閱卷,這是掌握第一手資料的最好辦法。承辦人或者原決策人員往往形成思維定勢,已經很難客觀地匯報或者把握案件。在找參與案件偵查的人了解情況時,要單獨進行,這樣有助于了解到真實情況,了解到辦案人員對案件的真實看法。二是分析案件本身的情況。著重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的嫌疑,是否有偵查的必要,目前的證據材料到了何種程度,定性上有無問題等等。三是分析案件中還存在什么問題,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案件本身的因素,還是偵查失誤造成的。四是下一步工作的重點是什么,關鍵點是什么。重新分析判斷案件要注意全面細致地研究案件材料,把分析的依據建立在客觀的材料基礎上,此外要充分發揚民主,注意聽取參與干警的意見,集思廣益。
二、做足做透調查工作
工作可以說是案件偵查的基石。案件能在多大程度上推進,最主要的是看信息材料的收集情況。偵查困境的出現往往是偵查信息缺乏造成的,因此,回到原點,全面細致地重新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和信息就至關重要。特別是瀆職犯罪類案件,有很多客觀證據的存在,要予以細心全面地收集完善,這對于案件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起著事半功倍的效果。當然,工作收集的不僅僅是證據,證據有助于認定案件事實,但在偵查中有的偵查信心不一定表現為證據。比如,對發現嫌疑人性格方面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婚姻家庭方面的情況、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的表現等這些都不一定表現為證據,但可能是案件得以突破的重要信息。在案件偵查遇到困境時,下功夫甚至下笨功夫進行的調查工作,往往是案件偵查走出困境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若干案件偵查實踐已經證實,在進行調查工作時,會有很多意想不到的收獲,在工作中尋找新的突破口無疑是偵查疑難案件的有效選擇。
三、準確選擇突破口,重新認真擬定偵查計劃
在充分分析案件情況和充分做足做透工作,盡可能收集偵查信息的基礎上,選擇案件的薄弱環節,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重新擬定偵查計劃。新的偵查計劃實際上是突破偵查僵局的計劃,是原偵查計劃的調整和補充。新的偵查計劃,不要求全面,要求分析準確,有明確的針對性。偵查計劃只是列在形式,關鍵在于突破口的選擇,在突破偵查僵局的過程中,必須在突破口的選擇上下足功夫,選好,選準。
四、全面采取偵查措施
用足用活現有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的偵查手段,是突破案件僵局的重要條件。檢察機關究竟有些什么偵查手段?能否全面靈活地運用這些偵查手段?偵查之所以為偵查,就在于偵查的特殊性,與調查工作有很大區別。由于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多數是未受過正規的偵查教育,而在偵查中有時靠師傅帶徒弟的方式學習成才的,相當一部分偵查人員不一定全面掌握檢察機關所擁有的偵查手段。因此在現實中常常出現靠調查破案的情況。偵查的智謀性、靈活性、秘密性、強制性體現不突出。經驗證明,案件偵查成功率高,案件偵查水平高的地方往往就是偵查手段運用靈活、到位的地方。很多地方的偵查人員還停留在靠調查破案的老路子上,或者單純利用偵查的強制性,用強制力來硬碰硬,企圖用強制力來征服對方,未必能起到好的效果。
五、細心查證,風險決策
風險決策,主要是指在查辦反貪犯罪案件中,決策者對于與案件有關的具有不確定性的犯罪事實在進行認真分析、判斷的基礎上,根據其概率大小,在多個案件偵破方案中作出的大膽選擇。這種決策主要體現在決定立案和采取強制措施上。通俗地講,就是大膽立案,大膽采取強制措施。這種做法便于及時采取偵查措施和手段,是犯罪分子措施不及,更容易突破案件。刑事偵查的不確定性的特殊規律,決定了風險決策的必要性。特別是在一些案件出現僵局的時候,是否敢于風險決策是案件成功的重要條件之一。俗話說:狹路相逢勇者勝。沒有一定的勇氣和膽量,缺乏魄力有時候就無法推進案件的偵查工作。由于風險決策需要承擔撤案、不等方面的風險,一旦失誤,決策者甚至要承擔紀律處分、國家賠償等風險。因此在決策時,不能魯莽行事,風險決策應該建立在前期的細心查證的基礎上,建立在對案件性質,對犯罪嫌疑人心理,對成案把握有充分分析判斷和充足信心的基礎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