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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
中圖分類號:TV523 文獻標識碼:A
所謂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采購與提供時,所采用的一種交易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通常是由項目采購(包括貨物的購買、工程的發包和服務的采購)的采購方作為招標方,通過招標公告或者向一定數量的特定供應商、承包商發出招標邀請等方式發出招標采購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購項目的性質及數量、質量、技術要求、交貨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對供應商、承包商的資格要求等招標采購條件,表明將選擇最能夠滿足采購要求的供應商、承包商與之簽訂采購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購所需貨物、工程或服務項目的供應商、承包商作為投標方,向招標方書面提出擬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報價及其他響應招標要求的條件,參加投標競爭。經招標方對各投標者的報價及其他條件進行審查比較后,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并與其簽訂采購合同。
1 招標投標的基本概念
招標與投標是一種商品交易行為,是交易過程的兩個方面。招標是招標人〔采購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的行為,投標則是投標人(供應商、承包商)在招投標過程中的行為,最終的行為結果是簽訂采購合同,產生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在招投標過程中,除“招標”、“投標”的概念外,“開標”、“評標”和“中標”也是較為重要的概念。
開標是指招標人在規定的地點和時間,在有投標人出席的情況下,當眾拆開標書,宣布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價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內容的過程。
評標是指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由招標小組或專門的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所報的投標資料進行全面審查、擇優選定中標人的過程。評標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作,要求有生產、質量、拉驗、供應、財務、計劃等各方面的專業人員參加,對投標人的投標方案從質量、價格、工期等方面講行綜合分析和評比。中標是指招標人以中標通知書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標人已被擇優錄取。這對于投標人來說就是中了標;就招標人來說,就是接受了投標人的標。經過評標擇優選中的投標人稱為中標人,在國際工程招標投標中,稱之為成功的投標人。
2 建設工程招標范圍
建設工程招投標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和建設工程物資采購招投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法定強制招標項目的范圍有兩類:一是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3 建設工程招標類型
按招標范圍不同,可將建設工程招標分為全過程招標、單項招標和專項招標三大類。
3.1 建設工程的全過程招標
全過程招標是指從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開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材料采購、工程施工、生產準備、投料試車,直至投產交付使用為止全部工作內容的招標。全過程招標一般由業主選定總承包單位,再由其去組織各階段的實施工作。無論是由項目管理公司、設計單位,還是施工企業作為總承包單位,鑒于其專業特長、實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實施。
全過程招標由于對總承包單位要求的條件較高,有能力承擔該項任務的單位較少,大多以議標方式選擇總承包單位,而且在實施過程中由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商收取協調管理費,因此,承包價格要比業主分別對不同工作內容單獨招標高。這種招標方式大多適用于業主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管理能力較差的中小型工程,業主基本上不再參與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觀地對建設過程進行監督和控制。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充分發揮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經驗,節約投資,縮短工期,避免由于業主對建設項目管理方面經驗不足而對項目造成損失。
3.2 建設工程的單項招標
單項招標是指工程規模或工作內容復雜的建設項目,業主對不同階段的工作、單項工程或不同專業工程分別單獨招標,將分解的工作內容直接發包給各種不同性質的單位實施。如勘察設計招標、物資供應招標、土建工程招標、安裝工程招標等。
3.3 建設工程專項招標
專項招標是指某一建設階段的某一專門項目,由于專業性較強,通過招標擇優選擇專業承包商來完成。例如,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礎或結構工程設計、工藝設計;施工階段的基礎施工、金屬結構制作和安裝等。
4 建設工程招投標程序
建設工程招投標程序一般分為個階段:①招標準備階段,從辦理招標申請開始,到發出招標廣告或邀請招標函為止的時間段;②招標階段,也是投標人的投標階段,從招標廣告之日起到投標截止之日的時間段;③決標成交階段,從開標之日起,到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為止的時間段。
5 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問題
5.1 行政干預、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
許多工程項目在招投標的實施操作過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制定的各項交易規則也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規定,但實際上有些建設單位不能獨立進行,其要受到來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約,把工程內定給某個施工單位,其他投標單位只是做個陪襯,使招投標徒具形式。
5.2 背離招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
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設單位為了逃避招投標程序,經常把建設工程進行分拆或肢解,從而達到指定施工單位的目的。而招投標管理部門在審核報建單位的工程造價時只根據報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備案,缺少嚴格的審核把關,給某些業主提供了鉆政策、法規的空子的機會。
6 建立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1 統一管理與行業管理的關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努力形成統一開放依法管理、平等競爭、有序運行的市場體系。堅持統一管理和行業管理有機結合的管理體制.在當地黨委、政府及其辦事機構的統一管理之下,妥善處理同行業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區之間關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橫管到邊、縱管到位。
2.2 完善招投標制度
凡政府投資以及國有企事業、集體企業和公有制產權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工程,都必須采取公開招標發包的方式,擇優選定承包單位。不進行申報、未經批準而擅自發包的,所簽承發包合同視為非法,一律無效,并對建設單位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
結束語
作為建筑市場主體,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都要維護各自的經濟利益。這是市揚競爭中的合理現象。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雙方往往為了各自的利益而紛爭不休。因此,要按照平等互利、等價交換、協商一致的原則,正確處理當事人雙方的利益關系,使他們在共同維護國家和集體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一種對立統一利益兼顧的伙伴關系。
參考文獻
[1]劉伊生.建筑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M].北方交通大學出版社.2002.
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取得了良好進展,但是有光就有暗,相對的招投標工作中的腐敗、“暗箱操作”等等現象也比
比皆是,這就要求我們要深入的探討招投標工作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從而有針對性的進行嚴格的管理、有效的控制。
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
所謂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采購與提供時,所采用的一種交易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通常是由項目采購(包括貨物的購買、工程的發包和服務的采購)的采購方作為招標方,通過招標公告或者向一定數量的特定供應商、承包商發出招標邀請等方式發出招標采購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購項目的性質及數量、質量、技術要求、交貨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對供應商、承包商的資格要求等招標采購條件,表明將選擇最能夠滿足采購要求的供應商、承包商與之簽訂采購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購所需貨物、工程或服務項目的供應商、承包商作為投標方,向招標方書面提出擬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報價及其他響應招標要求的條件,參加投標競爭。經招標方對各投標者的報價及其他條件進行審查比較后,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并與其簽訂采購合同。
1 招標投標的基本概念
招標與投標是一種商品交易行為,是交易過程的兩個方面。招標是招標人〔采購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的行為,投標則是投標人(供應商、承包商)在招投標過程中的行為,最終的行為結果是簽訂采購合同,產生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在招投標過程中,除“招標”、“投標”的概念外“,開標”、“評標”和“中標”也是較為重要的概念。開標是指招標人在規定的地點和時間,在有投標人出席的情況下,當眾拆開標書,宣布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價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內容的過程。評標是指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由招標小組或專門的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所報的投標資料進行全面審查、擇優選定中標人的過程。評標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作,要求有生產、質量、拉驗、供應、財務、計劃等各方面的專業人員參加,對投標人的投標方案從質量、價格、工期等方面講行綜合分析和評比。中標是指招標人以中標通知書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標人已被擇優錄取。這對于投標人來說就是中了標;就招標人來說,就是接受了投標人的標。經過評標擇優選中的投標人稱為中標人,在國際工程招標投標中,稱之為成功的投標人。
2 建設工程招標范圍
建設工程招投標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和建設工程物資采購招投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法定強制招標項目的范圍有兩類:一是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3 建設工程招標類型
按招標范圍不同,可將建設工程招標分為全過程招標、單項招標和專項招標三大類。
3.1 建設工程的全過程招標
全過程招標是指從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開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材料采購、工程施工、生產準備、投料試車,直至投產交付使用為止全部工作內容的招標。全過程招標一般由業主選定總承包單位,再由其去組織各階段的實施工作。無論是由項目管理公司、設計單位,還是施工企業作為總承包單位,鑒于其專業特長、實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實施。全過程招標由于對總承包單位要求的條件較高,有能力承擔該項任務的單位較少,大多以議標方式選擇總承包單位,而且在實施過程中由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商收取協調管理費,因此,承包價格要比業主分別對不同工作內容單獨招標高。這種招標方式大多適用于業主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管理能力較差的中小型工程,業主基本上不再參與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觀地對建設過程進行監督和控制。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充分發揮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經驗,節約投資,縮短工期,避免由于業主對建設項目管理方面經驗不足而對項目造成損失。
3.2 建設工程的單項招標
單項招標是指工程規模或工作內容復雜的建設項目,業主對不同階段的工作、單項工程或不同專業工程分別單獨招標,將分解的工作內容直接發包給各種不同性質的單位實施。如勘察設計招標、物資供應招標、土建工程招標、安裝工程招標等。
3.3 建設工程專項招標
專項招標是指某一建設階段的某一專門項目,由于專業性較強,通過招標擇優選擇專業承包商來完成。例如,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礎或結構工程設計、工藝設計;施工階段的基礎施工、金屬結構制作和安裝等。
4 建設工程招投標程序
建設工程招投標程序一般分為個階段:①招標準備階段,從辦理招標申請開始,到發出招標廣告或邀請招標函為止的時間段;②招標階段,也是投標人的投標階段,從招標廣告之日起到投標截止之日的時間段;③決標成交階段,從開標之日起,到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為止的時間段。
5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問題
5.1行政干預、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
許多工程項目在招投標的實施操作過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制定的各項交易規則也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規定,但實際上有些建設單位不能獨立進行,其要受到來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約,把工程內定給某個施工單位,其他投標單位只是做個陪襯,使招投標徒具形式。
5.2 背離招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
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設單位為了逃避招投標程序,經常把建設工程進行分拆或肢解,從而達到指定施工單位的目的。而招投標管理部門在審核報建單位的工程造價時只根據報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備案,缺少嚴格的審核把關,給某些業主提供了鉆政策、法規的空子的機會。
6 建立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1 統一管理與行業管理的關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努力形成統一開放依法管理、平等競爭、有序運行的市場體系。堅持統一管理和行業管理有機結合的管理體制.在當地黨委、政府及其辦事機構的統一管理之下,妥善處理同行業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區之間關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橫管到邊、縱管到位。
2.2 完善招投標制度
凡政府投資以及國有企事業、集體企業和公有制產權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工程,都必須采取公開招標發包的方式,擇優選定承包單位。不進行申報、未經批準而擅自發包的,所簽承發包合同視為非法,一律無效,并對建設單位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
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現狀;完善對策
1引言
建筑工程在我國現代化發展進程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城市的建設、發展和擴大都離不開建筑工程行業的發展。而建筑工程招投標這項建筑工程中最重要的流程環節直接關乎建筑工程的公平公開,并與建筑工程質量的好壞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當前社會上的一些腐敗現象已嚴重影響到部分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正常開展,致使工程競爭的招標投標制失去了原有的實際意義,成了一紙空文,給國家和企業都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社會對于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呼聲愈加高漲。可見,對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管理方面進行研究,進而規范其活動、程序顯得尤為重要。
2建筑工程招投標的基本概念界定
(1)招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1]。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2)工程項目建設招標投標。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是國際上通用的、比較成熟的并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發包方式。
(3)投標人。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評標。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該根據招標文件確定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2]。
3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的現狀剖析
《招標投標法》頒發以來,建設工程逐步依據法規進行招標方式進行發包,招標投標市場日趨完善和正規,所取得的成績也是有目共睹,但我們也應看到我國招標投標市場仍面臨著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通過閱讀大量文獻資料,筆者發現我國目前招投標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3.1建筑工程招投標資格預審存在的問題
(1)資格預審文件編制不規范。通常是未按法規要求,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資格預審的標準和條件,或者是對申請人實行歧視待遇,以達到招標人在資格預審評審過程中暗箱操作、實現“先定后招”和限制投標人數量的目的。
(2)對合格條件標準的設置不合理。目前,很多招標人仍對資格預審的作用認識不足,認為選擇入圍隊伍是招標人的權利,同時在項目進入招標階段的前期,招標人與施工單位或個人可能已發生設租和尋租的行為,因此在確定合格條件標準時就常出現“對號入座”,設置與項目實際情況不符的過高門檻等現象。
(3)資格預審評審人員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導致針對資格預審申請書的評審流于形式。
(4)有的投標報名單位為了能夠通過資格審查,但實際企業本身不能滿足資格審查要求,這就使某些人鋌而走險,不惜犧牲企業的信譽弄虛作假,偽造假證明、假證書等,想蒙混過關,這種現象越來越嚴重。再發展下去招標單位勢必對交易中心、乃至公開招標失去信心。
3.2招投標中的主體不規范行為等問題
(1)招標人行為不規范
首先制定不平等合同。盲目壓價是目前招標中最嚴重的一種違背市場公平交易原則的行為。另有的業主資金不足,強壓建筑企業墊資。有的拒不執行建設主管部門的價格調差系數,不給建筑企業合理補償。
其次,泄漏標底、串標。招標投標泄漏標底、弄虛作假,主要是業主與投標人或招標機構泄漏標底、串標,甚至存在由投標人將一份工程報價調成一份標底和若干投標書的現象,搞“明招暗定”。另外還存在很多投標人相互串通,一家投標、幾家陪標的現象,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
(2)投標方的不規范行為
首先,不能履約。有的承包商拖延工期;有的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不合格;還有的則偷工減料。更有甚者,有些投標方由于在投標前過分壓低價格,最終結果導致中標人無法實現必要的利潤,分期收到的工程款遠遠不能抵消建設項目時所花費的成本。其次,為提高工程造價,在結算中偽造證據或與招標方有關人員互相串通。
4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的對策
4.1規范完善對專家的管理,避免減少出現假招標問題
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每次招標結束后,由交易中心組織招標人或招標機構、監督部門對專家的評標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和公正性給予綜合評議打分,并將評議情況記入本人業績,作為考核的依據,每年考核一次。評標專家一年內無故缺席或無理由拒不參加評標工作的,評標期間有明顯傾向或發表誘導性意見的,收回聘書,取消擔任評標專家的資格。
4.2完善招投標法,規范建筑市場的運行
建設部明確要求在健全功能、完善設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場服務水平的同時,要嚴格規范有形建筑市場的運行,重點抓好4個方面的工作:有形建筑市場必須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脫鉤,不能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搞“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有形建筑市場不得與任何招標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不得從事工程項目招標活動;有形建筑市場要切實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內部工作人員的管理;嚴格規范有形建筑市場的收費行為。
4.3明確避免盲目報價的指導策略
投標策略是投標人經營決策的組成部分,指導投標全過程。影響投標策略的因素十分復雜,加之投標策略與投標人的經濟效益緊密相關,所以必須做到及時、迅速、果斷。投標時,根據經營狀況和經營目標,既要考慮自身的優勢和劣勢,也要考慮競爭的激烈程度,還要分析投標項目的整體特點,按照工程的類別、施工條件等確定投標策略。
對于業主,首先要確定評標辦法、定標原則及標價下浮率。對于施工單位,一定要對自己的報價保密,不能向別的施工單位透露,以免他人通過計算得知自己的硬分比不過別人,就千方百計找關系拉軟分。此外,送交標書的時間要恰到好處,不能太早也不能太遲,最好是在評標、定標、標價下浮率、技術標打分及商務標報價依次完成后送交最好。
參考文獻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工程造價;控制
引言
我國加入WTO后建設領域的進一步開放,工程造價按照預算定額計算已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是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招標人按照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規則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根據工程量清單、擬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結合自身情況,進行自主報價的計價模式。《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下稱《規范》)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來確定工程造價。這是我國深化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我國工程造價管理已同國際慣例接軌。本文通過分析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特點,淺析該模式下的工程造價控制。
一、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
(一)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單是表現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由招標人按照《規范》附錄中統一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包括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和其他項目清單。它體現了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完成的工程項目及相應工程數量,全面反映了投標報價要求,是投標人進行報價的依據,是招標文件不可或缺的部分。
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或其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提供工程數量,由投標人自主報價,并按照經評審低價中標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稅金。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采用的單價是有別于現行定額工料計價單價的另一種形式,即綜合單價,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單中一個規定計量單位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和利潤,并綜合了風險因素。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特點
采用統一的建設項目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可以更好地實現規范計價的目標。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一是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應按國家規定執行計價;二是明確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規定招標人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必須做到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的統一,且以規定的標準格式呈現。
《規范》中的措施項目,在工程量清單中只呈現“措施項目”一欄,對于模板、腳手架、臨時設施、施工排水等詳細內容,由投標人視具體情況進行報價;《規范》中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沒有具體的消耗量,投標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也可以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社會平均消耗量定額進行報價,企業掌握著報價權。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造價管理
(一)工程量清單的管理
要保證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必須要有統一的編制工程量清單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工程施工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設計修改和變更通知等技術資料;施工現場地質、水文、地下情況的有關資料;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消耗量標準、工程項目劃分及計量單位;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編制工程量清單應以實體消耗費用為主,在進行工程計價時,消耗量標準及其計算內容、方法和說明必須嚴格按定額標準執行。屬于施工技術措施和施工組織措施方面的垂直運輸工程費、超高補貼、臨時設施費、材料二次運輸費、優質優價增加費等非實體消耗費用,在工程招標文件中以“宗”或“項”的形式呈現,由投標單位自報費用,除合同約定以外,一般不允許調整。工程量清單的每一個子項,應準確列明定額編號、工程項目名稱及內容、工程量和工程計量單位。需換算、參照的子項,應在定額編號后注明“換”、“參”,并在工程項目內容中予以說明。對于不能確定和計算,而采取暫定金額和暫定工程量的項目,應在工程量清單編制說明中予以說明。
工程量清單發出后,若發現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與施工設計圖紙、招標文件不一致,應通過招標補充通知或答疑紀要予以更正。招標補充通知和答疑紀要對施工設計圖紙、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具有最后的修正效力。
(二)合同價格的管理
一直以來,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門對其合法性和真實性的鑒定,對合同造價和工期的合理性督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糾紛日益增多,嚴重干擾了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建設工程合同價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負責工程合同價的認定,參與施工合同的簽證工作。所以,加強合同的審核管理工作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造價管理部門對工程量清單招標進行事后跟蹤的重要內容。要使造價及施工條件落實,合同簽證至關重要。
另外,建設主管部門和造價管理部門應在合同簽訂前對有關文件進行審核,對合同價是否與中標價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等予以確認。審查是否附加不合理條款,撥款形式與時間是否合理等,保證合同主體、合同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條款的合理性,維護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約率。
(三)結算價格的管理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涉及設計變更、地基處理、經濟簽證、材料價差等調整合同價格的內容,中標人應通過辦理工程補充結算方式調整合同價格,且不得更改中標價格或合同價格。招標人若采納了清單中的“暫定金額”、“暫定工程量”等選項,工程承包單位應依據項目監理的指令,計算并提出書面意見,經造價工程師或項目監理工程師核實簽證后,方可調整該項工程價格。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單位與工程分包單位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辦理工程結算,工程發包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意見及有關結算資料一并報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審定。經審定通過后,上述結算材料才能成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三、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意義
1.規范建設市場秩序。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是規范建設市場秩序,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市場形成工程造價的主要形式,有利于企業發揮自主報價的能力,實現由政府定價向市場定價的轉變;有利于規范業主招標行為,有效避免招標單位在招標中盲目壓價,從而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適應市場經濟規律。
2.促進建設市場發展。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是促進建設市場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的需要。對招標人來說,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必須編制準確的工程量清單,并承擔相應風險。由于工程量清單是公開的,因此可以有效避免工程招標中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規范行為。對投標人來說,要正確進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必須對單位工程成本、利潤進行分析,精心選擇施工方案,合理組織施工,合理控制現場費用和施工技術費用。此外,工程量清單對工程款的支付、結算都能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3.利于有關部門職能轉變。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有利于我國工程造價主管部門的職能轉變。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將過去由政府控制的指令性定額計價轉變為適應市場經濟規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單計價,從過去政府直接干預轉變為對工程造價依法監督,有教加強了政府對工程造價的宏觀控制。
4.增強建設主體國際競爭力。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是我國融入世界大市場的需要。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加快,國外企業和國際項目越來越多地進入了國內市場,我國企業走出國門的海外投資和經營項目也在增加。為了適應這種對外開放建設市場的需求,我國必須推行國際通行的計價方法,為建設市場主體創造一個與國際管理接軌的市場競爭環境。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國際通行的計價辦法,在我國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有利于增強國內建設各方主體參與國際化競爭的能力。
鏈接:
定額計價和工程量清單計價
定額計價是一種已被使用了幾十年的計價模式,不論是工程招標編制標底,還是投標報價,均以此為唯一依據。定額計價是建立在以政府定價為主導的計劃經濟管理基礎上的價格管理模式,它所體現的是政府對工程價格的直接管理和調控。
工程量清單計價屬于全面成本管理范疇,其思路是統一計算規則,徹底放開價格,正確引導企業自主報價和市場有序競爭,最后形成價格。工程量清單計價旨在跳出傳統的定額計價模式,建立一種全新的計價模式,依靠市場和企業的實力,競爭形成價格,業主可以通過企業報價直接了解項目造價。
工程量清單計價提供的是計價規則、計價辦法以及定額消耗量,擺脫了定額標準價格的束縛,真正實現了量價分離、企業自主報價和市場有序競爭。工程量清單報價按相同的工程量和統一的計量規則,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報出綜合單價,價格高低完全由企業確定,充分展現了企業實力,同時也真正體現出公開、公平、公正。
參考文獻:
[1]許桂榮.工程項目全面造價管理[J].工程造價管理,2005(2).
一、對當事人的交易締約行為實施監管的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時間、空間的運行規律,構成時間、空間的程序和內容,都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施工承包人通過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選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設定的經濟法律關系。施工合同由締約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過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標、合同簽訂和履行。由此可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締約交易(招標投標)階段管理和履約階段管理。
按市場經濟原則和我國合同法規定精神,當事人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自我決策、管理、實施,以實現合同目的經濟活動。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管理體制,投資體制改革現狀及建筑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的特點,政府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及合同履行活動依法實行監督。
這是因為: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首先,政府管理體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強調政企分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單位及機構都已基本脫鉤,然而,不能否認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舊習慣、舊觀念的影響還依然存在,以權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觀念遠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項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實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在主導地位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對這些項目投入資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國有資金流失、充分的發揮投資效益等問題依法實施監管顯得十分必要。
再從建設項目本身特點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產品,一般具有投資規模巨大,建設周期長,參與方多,涉及面廣的特點,而且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所以,政府對這些項目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依法實施監管,以利強化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使其在合同活動中能全面認真地貫徹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為此,國家對這類建設項目在承發包交易階段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工程承發包招標投標制度,就意味著對合同締約階段的監督又進入法制軌道。國家《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從項目性質和投資主體兩個方面做出規定: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都必須用招標的方式,遵照招投標法定程序完成締約過程,達成合同關系。顯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監管的工作重點放在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上。《招標法》第七條又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除了要自覺執行招標投標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外,還要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招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有關當事人應當服從與配合,包括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如實提供資料,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對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正確理解施工招標項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及其相互關系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或者說實質性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訂立過程即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來完成的。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就意味著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工程承發包交易全過程,完成這一過程主要包括:當事人(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投標人響應招標文件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按評標標準選擇中標人應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按當事人訂立合同方式來描述這一過程即為: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也就是說,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通過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來完成的。
要約邀請: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邀請,招標人希望投標人能響應招標文件并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復雜的法律性文件,它不僅依法規定了完整的招標程序,而且還提出了各項具體的技術標準、交易條件、評標標準,規定了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基礎性文件。因此,招標法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及內容都提出了統一的規范性要求,對可能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內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規定。
投標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送投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為:
(1)投標文件是對招標人招標文件的響應,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約招標人承諾,要約人即受意思表示約束。
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時限之內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的行為是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履約人做出;
(2)承諾須向履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履約的有效期內做出。
從以上論述可以不難了解,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當事人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其本身就是締約階段的一種合同行為。
2、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從合同法的一般理論來講,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但是,依據我國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使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同時,《招標法》第46條又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所以,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盡管有了投標書和中標函,但是產生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還必須有一個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的協議書。
按國際慣例,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合同文件的組成內容;
(2)承包人向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承包內容進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向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國家工商局、建設部的GF-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項內容以外,還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內容。
3、招投標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附件;
(4)合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標價的工程量表;
(8)雙方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由此可見,工程施工招標合同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都是形成招標投標過程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書面文件。所以,不論從合同活動或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理論上和實踐上分析,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或是合同締約過程的監管,本質上屬同一個主題的兩種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精神,在此應當引起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再行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則明顯違背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初衷,整個招標投標過程也就失去了意義,對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來講也是不公正的,憂亂了招投標(工程承發包市場)經濟活動秩序,對于這類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只有這樣,才能使建設工程競爭易活動依法健康運行。
三、就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中,有必要引起重視的幾個問題
1、僅注重程序合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顯得力度不夠。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為依然存在
《招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有些項目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違背了這一競爭性締約基本原則,表現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場繞著中標條件等實質性內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數項目中標單位投標書(合同文件)或者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簽訂帶有墊資內容的補充協議中出現許多墊資行為,很顯然,經管理和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在通常情況下至少在當前其內容不可能要求投標人做出墊資行為的響應,這是一種進行暗箱串通而違背公開、公正原則的行為,因為這種要求未在招標文件中對所有投標人提出,并將行為的結果帶進了合同文件。作為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投標書出現墊資性條款,雖然,相關法律對這種行為未作強制性禁止,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又有明確規定,1996年4月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以96/347#了“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過程中帶資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對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商帶資承包,對承包商把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都作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和行政處罰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簽約后招標行為依然存在
某建設單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經選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簽訂了施工承發包合同(在此,稱作陰合同),當事人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標程序,通過監管進行了所謂的“招標”,結果中標單位仍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單位,雙方簽訂了“招標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稱作陽合同),據了解,這一違規過程有關監管部門并不知道,在工程實施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陰、陽合同的約定的實質性條款發生沖突,陰合同的計價方式為平方米包干,陽合同的計價方式為總價下浮率,兩者計價結果相差甚遠,直接影響著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為此,合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行政監管顯得十分必要,同時在監管工作中僅注意程序監管還不夠,還必須十分重視依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一旦發現制假行為,要認真調查,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處罰,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以利貫徹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為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全面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堅持建設工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首先,有必要依法規范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行為。因為,一項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運行,其中招標文件起著決定性的主導作用,如果招標文件中使用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當,提出顯失公平的交易條件,忽視程序中關鍵性的時間要素等,那么,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說競爭性合同締約活動依法健康運行將產生負面影響。
(1)招標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當現象時有發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經濟合同法》已同時廢止),但至今還在沿用《經濟合同法》;
B、《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還在沿用過去且與現行法律有抵觸的部門和地方規章。
C、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條例第六章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一些招標文件中還有沿用93年就已經廢止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分別于84年、87年的:建設工程保修辦法(試行)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有的沿用建設部93年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顯然上述三部規章中有關工程保修期限的規定與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均存在明顯的抵觸。
(2)招標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當現象時有發生,99年12月建設部、國家工商局以(99)313號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為止,一些招標單位還在沿用GF-91-0201文本。當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參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內容不符合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條爭議。對“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的提法及仲裁兩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同時采用都與國家仲裁法的規定有抵觸。
3、應當注意增強交易時效意識,嚴格交易時限規則
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是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判定行為是否有效,行為時效是一項很重要的因素。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及行為時效在國際工程交易規則中重要。但是,在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有些當事人僅注重從招標文件發出至中標這一過程的時間安排,而對投標書發出后時效要求,簽約時限要求等問題沒有引起重視。
a、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截止日至中標通知發出所延續的時間區域稱之為投標有效期。有些招標人因評、決標工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標有效期之內)發出中標通知,那么就應當在中標通知發出之前,以書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標人,以說明投標有效期的延長,因為,當業主提出有效期延長,投標人將可能做出兩種選擇:
(1)投標人同意延長期,投標書在延長期內繼續有效。
(2)投標人有權拒絕延長期,退出投標,為此招標人不得沒收其招標保證金。其實,投標有效期的規定,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加以明確。
b、簽約時限: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的書面合同,當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時限要求簽訂合同,從法律意義上說已屬違法,承發包雙方未能按法定時間規定簽約,應當將原因、責任等情況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些當事人對這一法律規定沒有引起重視,因而,有些招標項目在中標通知發出后,超過法律規定時限二-三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不在少數。
4、必須堅持法定的交易運作程序,以體現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
一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運作程序進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市場存在的一些違背程序原則的現象,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視。
中標通知未發出,就訂立合同。這是市場中存在的一種不規范行為。一些合同當事人認為已經決定了,就可以訂立合同。這種操作思路明顯不符合法律要求,因為,中標通知發出以前,誰為中標人,仍屬保密狀態,同時,中標人在未接到招標人書面中標通知以前,按《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及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標交易方式訂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條件是中標人收到招標人做出書面承諾的中標通知,再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招投標活動,中標人在接到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前,就簽訂合同,也違背了要約承諾的訂立合同的程序。
四、設想和幾點建議:
1、研究制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國際工程承發包市場通行的習慣做法。它的明顯優點是能既規范又合理的平衡有關各方之間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以利達到技術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標準化要求。如試行所頒布的各種合同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制訂的FIDIC合同文本等,這些文本的共性是將建設工程招標的程序、招標文件的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作為一個整體,一并納入示范文本的范圍。國家工商局、建設部根據相關法律,總結了近年來(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況及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編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臺推行,從推行的實踐分析,特別是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要求,考慮我國即將加入WT0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等因素,現行(GF-99-0201)示范文本顯然不夠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標投標程序,招標文件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從建設工程招標開始直至施工合同簽訂,在示范文本中都應當有一個全方位、科學性、系統性的規范運行要求。
2、完善和強化中介機制在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的作用。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是一項較復雜的系統性很強的工作。有完整的運行程序,環節多,經濟、技術、法律等專業性強,組織工作繁雜等特點。招標機構專門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在專業人員的綜合智力、市場信息、招標實踐經驗等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近年來,招標機構為當事人所提供的優良服務,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對工程承發包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標活動中,有些事項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招標人和招標機制之間在法律上是一種委托關系,有時存在過于遷就招標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編寫的招標文件中顯示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時有發生。為此,委托人應當向被人宣傳和堅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證工程施工招標活動依法、平衡運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標機構對工程競爭性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等,研究之明顯不夠。因此,招標機構在人員組成和知識面上應當精選一個技術、經濟、法律的三維知識結精空間的智力服務體系,以適應法制經濟前提下的高質量服務要求。
(3)進一步樹立規范到位規定。目前,有一些機構服務范圍只限于到中標通知發出為止,忽視了簽約生效階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中標單位、投標書不一致或相互抵觸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一部分機構,在招標活動中解決好程序性與實體之間的關系,按《招標法》規定精神,實體應當延伸落實到交易締約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嚴格的施工合同備案制度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工程造價造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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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本概念、原理
(一)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單模式是指是指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按照全國統一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由招標人(建設單位)提供工程量,投標人(承包商)自主報價,經評審(合理)低價中標的工程計價方法。工程量清單計價是指投標人完成由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本原理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本過程可以描述為:在統一的工程量清單計算規則的基礎上,制定工程量清單項目設置規則,根據具體過程的施工圖紙計算出各個清單項目的工程量,再根據各種渠道所獲得的工程造價信息和經驗數據計算得到工程造價。
二、工程招投標階段的造價控制措施
(一)重視招標文件編制工作
招投標活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招標文件,它不但規定了完整的招標程序,而且還提出了各項具體的規范標準和投標條件,是投標人制作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及評標委員會評標的依據。其內容一般包括:投標須知;評標辦法;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工程量清單及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投標文件的格式及附錄;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標準和交易條件將直接影響到投標價格,因此,招標人應根據招標工程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使招標達到最佳效果。
(二)重視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編制,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因此,要防止日后工程造價發生大的變化,編制人應做到全面了解工程的相關資料、實際的施工條件、技術規范,準確計算工程量,減少日后工程變更;應對項目作業內容表述清晰,準確確定項目設置,項目劃分要細,避免不平衡報價。
(三)重視擬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擬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內容,一般隨招標文件同時發出,是雙方訂立合同的基礎。對工期、質量、安全的要求要明確;對報價依據要明確;對材料及清單項目的價格調整條件、方法要明確;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獎罰條款要明確;對工程的保修條款要明確。做到以上幾條,可以避免工程結算時產生爭議、糾紛等現象,有效地控制報價。
(四)合理編制預算控制價
目前所有的公開招標項目均設立預算控制價,預算控制價是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所編制的完成招標項目所需的基本概算,也是招標人設定的最高限額價格。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高于預算控制價,否則招標人不予接受。預算控制價由招標人依據設計圖紙, 按照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省工程造價主管部門的清單計價辦法,結合市場材價信息進行編制的。
三、簽訂施工合同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
施工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中標范圍內的建安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招標文件內已經明確了合同主要條款,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嚴格按照擬定條款,并做進一步完善,避免合同條款產生歧義、漏洞等不利現象。
(一)明確施工合同的組成內容及規定
目前各地施工合同文本普遍采用統一范本,確保了合同簽訂過程中各條款的完善。合同內容一般包括四部分: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工程質量保修書,并視需要增加其他附件。
協議書是施工合同中的綱領性文件,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 雙方承諾履行合同而簽署的正式協議。主要規定了工程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工程價款、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當事人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諾,并且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 因此,具有比較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的,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基本涵蓋了施工活動的方方面面,是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基礎性合同條款。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專用條款是專用于具體工程的條款, 對應通用條款的內容,對不明確的條款作出的具體約定,對不適用的條款作出修改,對缺少的內容作出補充。因此,應量化、細化、深化合同的專用條款。
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不是各自獨立的,而是互為說明、互為補充,與協議書共同組成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附件和補充條款是對施工合同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的進一步明確,對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之外的事項界定雙方的權責,便于合同的執行和管理。
(二)明確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價款的內容
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價款的內容如下: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數額和時間;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支付數額和時間;工程變更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間;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費用;履約、支付擔保的費用;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工程保修金的數額(比例)、預扣方式及返還時間。
簽訂施工合同時只有對相關內容規定清楚,同時能夠正確預測在施工過程中可能引起的索賠事件,從而有效的避免索賠事件的發生,這樣才能提高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
四、工程施工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一)加強施工組織,加強合同管理。施工組織設計是進行過程招標、簽定承包合同、進行施工準備和指導施工的基本的、全局性的技術經濟文件。它是對施工活動實施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工程順利進行、保證工程質量、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重要工具。
運用目標責任管理,落實合同中造價的控制目標,將確定的造價控制目標,落實到工程項目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原則和內容,嚴格執行合同原則和內容,減少設計變更。
(二)重視工程變更簽證的管理。由于建設工程的周期長,干擾因素多,往往因為設計方面的原因發生工程變更,這就要求施工管理人員與造價人員經常溝通,對工程施工變更簽證內容進行復審,判斷其與清單、合同的關系;分析其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區分哪些該簽,哪些不該簽;杜絕承包商低價中標后,利用工程變更要求建設單位追加工程款。不該簽的簽了,結算時就會引起爭議,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某工程項目按清單計價,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在施工到外墻涂料時,承包商發現清單外墻涂料比圖紙少算,提出按圖紙計算量,施工管理人員未分析清單、合同計價原則和內容,簽證外墻涂料按圖紙計算工程量,造價人員不得不依據清單、合同原則和此項簽證,與承包商協商外墻涂料計算量,增加了工程造價。
(三)加強工程變更與索賠管理。施工進度中的工程變更必然會使造價提高,因此,必須嚴格控制,做好施工處理、驗收、核對和現場簽證工作,提高管理效率,減少管理成本。
索賠的健康發展有助于合同雙方提高管理素質,加強合同管理,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 有助于雙方熟悉國際慣例,有助于開展對外工程承包時工程報價的合理確定,可以將原來工程報價中的一些不可預見費改為實際發生的損失支付,便于降低造價。
五、竣工結算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竣工結算階段是工程造價控制的最后階段,發包人可自行組織或委托誠信好具有實力的社會中介咨詢機構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發包人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項:1)收集整理項目原始工程造價資料;2)認真核對合同履行情況;3)落實工程變更的相關手續及變更的真實性和合理性;4)依據竣工圖、變更及現場簽證核實結算工程量;5)嚴格執行各項目的中標單價;6)對合同之外的內容,在雙方認可的條件下進行嚴格合理的確認。依據以上工作,對結算報告進行嚴格的實事求是的審核,使審核后的工程造價體現真實、合理。同時也能在送外審計前減少決算偏差,節約工程決算審計費用。
結束語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公平競爭的機制,對維護工程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了良好的環境,有利于提高國內建設各方主體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有利于全面提高工程造價管理的水平。在合同條款的約定上,雙方的風險和責任意識加強,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承擔工程量變更或計算錯誤的責任,投標單位對自己所報的成本、單價負責。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設計、施工、驗收規范和造價業務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做好對工程造價的控制。
參考文獻
摘要:在闡述了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本概念的基礎上,著重敘述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工程實施各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
中圖分類號: TU723.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們的建設行業飛速發展,工程項目的管理體制也一直經受著重大的改革。隨著與國際市場的接軌,我國的工程造價管理模式也在不斷演進,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方式也從原先的定額計價方式轉變為2003清單計價,又轉換為2008清單計價,現又轉換為2013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招標人按照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規則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根據工程量清單、擬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結合自身情況,并考慮風險后,自主報價的計價模式。建設工程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造價管理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實行工程量清單進行招投標,不僅是快速實現與國際通行慣例接軌的重要手段,更是政府加強宏觀管理轉變職能的有效途徑,同時可以更好地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一、 工程量清單計價
1.1 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是指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及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它是按照招標要求和施工設計圖紙要求規定將擬建招標工作的全部項目和內容,依照統一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計算擬招標工程的工程數量的表格。它包括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項目清單和稅金項目清單。它體現了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完成的工程項目及相應工程數量,全面反映了投標報價要求,是投標人進行報價的依據,是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工程量清單計價 工程量清單計價是指投標人完成由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1.3 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 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是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中,由招標人按照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提供工程量清單,由投標人根據工程量清單、擬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結合自身情況,并考慮風險后,自主報價,經評審合理低價中標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
1.4 工程量清單計價采用綜合單價計價 綜合單價是指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及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二、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造價管理 工程建設離不開工程造價的管理,它是規范建設市場的重要內容。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后工程價格的管理問題,是整個工程實施的重點,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共同利益所在,工程價格管理到位是否正確,將直接影響投資收益和工程的盈利能力。下面將從工程量清單的管理、投標價格的管理、合同價格的管理、結算價格的管理等幾方面進行淺析,以利于提高建設和施工單位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2.1工程量清單的管理 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在2003年改為工程量清單招投標后,為求得合理的工程價格,工程量清單和標底價格正確以否尤為重要。
要保證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必須要有統一的編制工程量清單的依據,其組成包括下列幾個方面:工程施工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設計修改、變更通知等技術資料;施工現場地質、水文、地下情況的有關資料;省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消耗量標準、說明、工程項目劃分及計量單位;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應以實體消耗費用為主,工程計價時,消耗量標準及其計算內容、方法和說明必須嚴格按定額執行。屬于施工技術措施和施工組織措施方面的腳手架、垂直運輸工程、超高費、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二次搬運費、檢驗檢測費、室內環境檢測費等非實體消耗費用,在工程招標文件中,以“項”形式出現,由投標單位自報費用,除合同約定以外,一般不允許調整。不能準確確定和計算的項目,而采取“暫定金額”和“暫定工程量”者,應當在工程量清單編制說明中予以說明。 工程量清單發出后。若發現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與施工設計圖紙、招標文件不一致時,應通過招標補充通知或答疑紀要予以更正。招標補充通知、答疑紀要具有對施工設計圖紙、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最后修正的效力。
2.2投標價格的管理
投標報價的依據: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答疑紀要、工程施工圖紙及其說明、變更通知單等技術資料;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費用標準;建設工程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和安裝設備市場參考價格、信息價格;施工組織設計等。投標人依據本企業的經營狀況、技術力量、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場價格信息,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風險程度,自主確定成本、利潤,按規定計取規費、稅金,確定投標報價。
投標人在計算投標價格時,應對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進行核對,如發現工程量清單漏項、工程量計算錯誤等,應向招標人提出,要求給予答疑,招標人對投標人提出問題所做的解釋、答疑,均應以書面形式抄送給所有投標人,以示公平。
2.3合同價格的管理 長期以來,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門對其合法、真實性的鑒證,而對合同造價和工期的合理性、實際履行中的監督檢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糾紛日益增多,嚴重干擾著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建設部出臺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暫行規定》中指出:“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負責按規定范圍的工程合同價的認證或參與施工合同的簽證工程”,所以,加強合同的審核管理工作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造價管理部門對工程量清單招標采取“事后跟蹤”的重要內容之一。工程中標是施工單位對造價與施工條件選擇的一個階段,要使造價及施工條件落實,合同簽證至關重要。建設主管和造價管理部門應對合同簽訂前進行審核認證,審查合同價是否與中標價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的簽訂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條款,撥款形式與時間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證合同主體、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同條款的合理性,維護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約率。
]工作中
需要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三方合同;系統研究;
前言:我國在工程合同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長期以來采用平行發包,因此國內的工程合同絕大部分屬于較為簡單的雙方合同。但隨著現代工程項目有許多特殊的融資方式、承發包方式和管理模式,不僅使工程項目的合同關系越來越復雜,而且使合同的形式多樣化,內容越來越復雜化。其中出現的產物就是三方合同。本文擬對三方合同進行較為系統的剖析,明確其概念和本質,為三方合同的理解、實踐和管理提供理論上的依據。
1 三方合同的基本概念
根據199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對于建設工程合同有專項定義:“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合同。”[1]出于合同簡單化的原因,或者長期以來國內采用平行發包模式或者便于劃分責權利,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絕大多數合同只有兩個合同主體。但由于現代工程項目的復雜性和投資額巨大,所面臨的項目環境也日益復雜,而且項目的建設是一個超企業的行為,出于聯盟、制約或風險分擔等的目的,三方合同應運而生。
目前,對三方合同進行討論和研究的文獻較少,而且沒有對三方合同進行比較準確的、區別與雙方合同的定義。作者分析了在工程中較常出現的幾種三方合同,如三方待建合同、三方聯營合同、三方擔保合同等,試圖抽象出其共同的特征。但由于三方合同散布于工程項目的全壽命各個階段,表現形式不一,其共性較難把握。作者認為,三方合同可以定義如下:“存在三個合同主體,且合同標的必須在三方循環中才能達到平衡的合同。”如圖所示:
2 三方合同的常見類型
(1)三方代建合同。為發揮三方當事人的積極性,實現三方當事人的相互制約,防止公共工程招標中的腐敗行為,實現對公共工程建設施工和項目投資資金的專業化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計劃的執行,實現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政策目的,在北京、武漢、浙江代建制試點中采用了三方代建模式,即政府投資管理部門與代建單位、使用單位簽訂“三方代建合同”。
(2)三方聯營承包合同。在現代工程中,特別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聯營承包是經常發生的。聯營承包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見的為設計單位、設備供應商、工程施工承包商) 簽訂聯營承包合同,組成聯營體,聯合投標,與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對外只有一個承包合同。其合同關系如圖所示:
(3)三方工程擔保合同。工程擔保作為化解工程建設信用風險的有效工具、作為以經濟手段管理建設市場的有效制度,開始受到國家和人們的重視。在眾多擔保模式中,保證擔保是以債務人、債權人之外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第三方擔保人的信用作為保障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其在工程的實際應用形成的合同就是三方工程擔保合同。
3 三方合同的特征
(1)存在三個事實上的合同主體。在國內的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出于監督的目的或者長期以來國內行業習慣,業主作為鑒定方經常會出現在分包合同或者指定分包合同中。但在這種合同當中,業主其實是不在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中的,即此類型的三方合同本質上是屬于雙方合同。而在三方合同中,三個合同主體都是事實上的合同主體,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并享受相應的權力。
(2)合同關系三方連環。在三方合同中,雙向關系即可以達到權力義務平衡的狀態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標的的特點是權力義務連環,權利義務只有在三方制約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達到平衡。不能簡單的把三方合同拆分為兩份雙方合同,會失去三方合同的本意,因為三方合同中三個合同主體的權力義務關系是一個整體。把三方合同拆分為兩份雙方合同,難以對三方關系進行全局的把握和理解,從而造成合同管理的困難。
(3)部分合同關系超出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一般的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合同,都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但三方合同較為特殊,如三方聯營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和利益而聯合,所以它屬于一種社會契約[3]。
4 三方合同需要解決的問題
(1)需要對三方合同進行進一步的系統研究。對三方合同的系統研究,不僅僅需要提出更加合理準確的概念,更多的是對三方合同的基本內容、文本結構、風險分擔及操作流程進行分析,以期形成完整的三方合同理論體系,明確與傳統雙方合同的區別,便于三方合同概念的普及和推廣,便于工程合同管理人員的理解和把握,提高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水平。
(2)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就目前而言,相對應于某些三方合同的法律法規是滯后的。如代建機構作為項目法人的制度設計與現行的法律環境還存在一定矛盾。爭議在于代建關系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或是行政委托關系,直接導致代建行為的法律關系不清。通過委托代建,建設單位的民事責任風險轉移了,但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風險并沒有轉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項法定制度。
(3)統一合同文本。三方合同在內容和形式上千差萬別,對所有的三方合同進行文本統一工作是困難的,也是不現實的。但是,針對某一種類型的三方合同,統一其合同文本是非常有意義的,如可以對三方代建合同進行標準化。工程合同文本的標準化是項目管理標準化的重要方面。標準合同條件規定了工程過程中合同雙方的經濟責權利關系,規定了工程過程中―些普遍性問題的處理方法。它作為―定范圍內(行業或地區)的工程慣例,能夠使工程合同管理,以至整個工程項目管理規范化、標準化。顯然,我們在三方合同標準化的工作還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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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世玲.貴州省政府投資工程代建制情況研究[J].建筑經濟,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