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4 15: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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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政府采購 事業單位 制度意義 管理建議
近年來,中國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規模空前。隨之而來的市場競爭壓力日益加劇。與此同時,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也隨著事業單位的快速發展一步步展開。政府采購制度對于事業單位具有重要意義,為此,促進政府采購制度市場化改革,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的監管、調整政府采購管理模式、鞏固信息網絡安全等一系列工作亟待展開。
一、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重大意義
(一)規范采購人員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于中國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各種相關組織而言,一方面,可以促使這些機構增強其支出管理的意識,進而規范采購人員的采購行為成為一項重要工作,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規避腐敗、投機取巧等情況的出現;另一方面,此項制度的實施便于加強事業單位對采購活動的監管,從而節約采購成本,減少資金與資源的浪費,這對發揮財政資金的最大效益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二)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可以得到一定提升
政府采購預算是事業單位預算編制的重要內容。政府采購的基礎工作便是采購預算,它的合理與否事關事業單位的預算能否平衡。因此,事業單位的上層、財政管理部門、資金監督部門等相關部門在政府采購預算的制定、實施等過程中必須通力默契合作。這樣形成的合理的政府采購預算機制不僅利于加強事業單位對自身的財務管理,而且有利于財務工作可以依照預算規律有序地開展下去,從而使財務管理方向在事業單位的龐雜的工作體系中變得清晰而具體,這也將進一步推動事業單位中的相關業務部門、財政監管部門的銜接工作可以更加良好地開展。
(三)便于政府增強對經濟的宏觀調控
政府采購行為涉及范圍較廣,幾乎囊括中國經濟的全部領域及各個環節,其采購的產品從生產、銷售到最終的消費都遵從市場化的運作模式,因此就市場需求而言,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行為是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由此看來,中國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制度的實行對政府更好地履行職能,更好的加強對國民經濟的調控,更好地服務于人民具有重要意義。
二、政府采購制度實行過程中的“痛點”
(一)事業單位在政府采購方面的認識不深
部分事業單位對政府采購預算認識過于表面化,一些操作員工由于對政府采購預算系統知識知之甚少,在實際的工作時往往按照既有的經驗進行采購計劃的制定,這使得政府采購預算計劃很容易變得不合理。而且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認為政府采購僅僅是很一般的預算種類,其操作人員與上層管理者在編制采購預算計劃時往往僅重視決算,從而對政府采購預算的重要地位做了淡化處理;另一方面,在中國計劃經濟時期,資金分配一再被強調是重點,而相應的財政流通監督和綜合績效考核制度則不太健全,這就導致中國事業單位在制定政府采購預算的計劃時具有相當強的主觀性,財政支出管理制度的久未落實的現狀使得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的制定往往僅走了一個過場。同時,政府預算編制往往出現“難產”的情況,預算從批準到最終執行所經歷的時間大多超出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開始預期的時間,這使得時間上預算空缺的情況相當嚴重,預算的正式性與可操作性往往大打折扣。
(二)政府采購制度監管體系不完善
健全的制度體系是現今激烈的市場環境下是政府執行采購行為的法律基礎和保障。然而,實際的情況是,中國現今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下,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員自律性較差等情況相當普遍。其制度體系的不足主要表現在現行制度缺乏對政府采購計劃監督和管理,制度的監督本應貫穿在采購預算制定完成之后的整個采購過程中,但目前,不少類似于超政府采購計劃甚至無政府采購計劃等現象卻長期存在,這不僅使得采購過程不具有科學性,同時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計劃與財政預算也欠缺良好的互動與溝通。總而言之,缺乏有效的完善的監管體制以及獎懲方式使得政府的采購計劃往往缺少科學合理性。
(三)經營運作中采購信息與實際不吻合
政府采購是由政府主導的一類經濟現象,然而在實際的市場條件下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時有發生。當今社會,信息對各類組織來說在扮演著重要角色,任何行為個體在一定程度上都能運用有效真實的信息來消除組織運作中的各類風險,從而為自身的盈利增加更多的保障。同時,信息不吻合、過程暗箱操作等問題的出現則常常使得腐敗以及公司破產等情況時有發生。中國政府采購計劃的實行包括制定采購預案、審察、公布采購信息等一系列繁雜的流程,這導致事業單位在采購時不能到收集到與之相關的所有采購信息。同時,政府采購信息公布方式不夠多元化、信息傳播面不廣等情況使得采購人員可選擇的提供相關商品和服務的供應方不足。
三、落實政府采購制度的建議
(一)加深認識,科學采購
由于受到中國傳統思想以及計劃經濟時期思想的長期影響,中國事業單位本身有著很模式化的運作方式,事業單位上層領導者以及相關工作人員一般都有墨守成規的特點。為了消除內部這種模式化的運作方式,強化對政府采購計劃的認識對中國事業單位而言是提高政府采購科學性的一種重要方法。為此事業單位應該重視以下基礎工作:一、擴大政府采購計劃宣傳廣度,提高單位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以及職業道德標準。二、加強從業人員采購理論知識學習和相關能力的培訓,從而建立一支具有專業素質的采購隊伍,同時在單位內部形成優良的政府采購風氣,從思想上對提高對政府采購的重視程度。三、各事業單位要將政府采購計劃細化到每一個步驟,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的原則,同時加強對財政預算使用情況的監督以及最后的考核,從而讓政府采購計劃可以有理有據的有序執行。
(二)健全體系,制度“發力”
采購制度化管理的改革與創新是事業單位必須重點關注的問題。我國現在的采購部門是依據行政隸屬關系而規定的。而現實情況是,采購方以擇優選擇的方式則更利于采購市場的公平競爭,所以政府應適當放寬采購方式;財政部門也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的的政策以保障采購工作的有序開展。同時,其實監督工作必須貫穿于在采購全過程,類似于采購計劃執行前的財政監督、事中的過程透明化監督和事后的核查監督等工作都必須做到位。
(三)規避采購信息的“不對稱”問題
當今我們正在邁向大數據時代,科學有效的信息對任何組織的運作與發展都顯得尤為重要。在事業單位中,由于采購信息與實際的市場情況的不對稱而導致的組織管理松散,供應商的可選擇面狹窄等問題使得政府采購往往無法以成批采購的優勢來達到節約成本的目的。因此就事業單位而言,在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背景下,首先要加緊打造完備的的信息服務平臺,包括網絡技術人才的儲備、信息的平臺、信息查詢的方式等。同時,還要慎重審核供應方,建立適當的準入標準;事業單位的采購人員還必須要充分合理的運用行業內部管理機構以及行業公共平臺,并且通過網絡等新媒體渠道全方位收集供應方的有效信息,建立可以長期合作的供應商信息數據庫。另一方面,堅持政府采購網絡信息透明化、及時公開政府采購的一系列流程和采購信息,從而保障更多的與政府的采購條件相符合的供應方能夠積極參與到政府的采購計劃中來,與此同時,這樣也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強對事業單位內部的采購管理部門和采購工作人員的行為的規范。
三、結束語
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模式在今天看來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與優勢,政府采購制度在實際的實行過程中仍然“任重而道遠”,它有賴于事業單位的上級領導層、財政監管等業務部門的通力默契配合。通過提升各事業單位對政府采購模式的認知,加快政府采購監督體系的建立健全,結合各種措施規避采購信息的不對稱問題,未來,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模式必定大有可為。
參考文獻:
[1]魏凱.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機制探析[J].管理創新,2014年24期
【關鍵詞】價值哲學;研究思路;實踐論;視野
改革開放以來,價值哲學引入中國后就成為一個研究的熱點,很多學者參與其中,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在很多理論基礎方面沒有達成一致,研究停止不前。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缺乏對價值哲學自身的反思和規定,研究者們各取所需,從不同的角度上探討價值問題,泛泛而論。使價值哲學承載了太多本不屬于自己的對象和內容,而關于價值自身的核心理論和問題卻被遮蔽了。因此我們有必要靜下心來反問一下:什么是真正的價值哲學,它的視野應該如何界定。只有弄清楚了這些基本問題,才能打牢價值哲學的根基,使對價值問題的研究獲得規范性和現實意義。
1 科學實踐論是價值研究的根本立場和視野
恩格斯曾經對哲學的發展做過這樣的界定:“對于已經從自然界和歷史觀中被驅逐出來的哲學來說,要是還留下什么東西的話,那就只剩下一個純粹思想的領域。”[1]這種說法基本符合哲學發展的趨勢,因為隨著科學的發展和實證主義思想的盛行,使得哲學很難再進入自然科學的領域。留給哲學的研究對象只剩下思想,從而成為對思想進行反思、批判的事業。當然從唯物主義的角度講,哲學反思的對象不可能是先驗給予的,而只能取決于對其反思的哲學的立場和眼光,因此基于不同立場和眼光的哲學反思會產生不同的反思對象和效果。正因為反思的立場具有這種相對性,因此反思的結果也不可能構成絕對真理。但每一種反思在其立場上都具有自身的意義和效果,這一點正是近代認識論哲學所確立的主體性原則。
基于以上觀點,我們認為價值哲學的目標不應該是在反思中追求終結歷史的絕對真理,而要著眼于對人類的歷史性實踐做出實質性的貢獻,因此它所具有的獨特的立場和觀點只能借由實踐論的觀點和立場來解釋。實踐觀是馬克思哲學的基石,實踐本意就是指人們改造世界、實現自身目的的價值活動。實踐是人得以生成的途徑,人的一切價值追求都要在實踐中通過實踐來完成。實踐原則要求對人和人的一切活動及其結果都要從實踐來理解,簡單地說就是要從改造世界,使現實服務于人的需要來看。這并不是說我們要給價值哲學制定一個實踐本體論基礎,因為這樣做依然是一種知識論立場,并不符合歷史唯物主義從人與自然的互動來理解人類社會的基本思路。而是要把思想看做和物質生產實踐同構的實踐活動的一部分,即人的思想實踐。這樣價值活動就會成為追求自身目的、手段和結果的思想活動,這種活動本身就是創造性的實現價值的過程。
2 價值的真理性在于通過實踐改造世界
從實踐論的立場來看,價值論不應該立足于認識論,這不是從價值論反思的對象來說,而是從其反思的立場來說的。因為認識論的立場是知識的客觀性,在真理的維度中來討論價值問題,其焦點在于主觀和客觀是否統一。而價值論的立場是人的活動即實踐,是把真理放到人的活動的維度中去理解和檢驗。即像馬克思所說:“人應該在實踐中證明自己思維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維的現實性和力量,自己思維的此岸性。關于思維――離開實踐的思維――的現實性或非現實性的爭論,是一個純粹經院哲學的問題。”[2]價值哲學并不僅僅是要對思想做出判斷或是提供標準,而是要對思想在實踐中的作用和活動做出反思。因此,從實踐的觀點來看,思想要為存在的合理化來服務,價值的真理性在于在實踐中改造世界。所以說實踐的觀點就是價值哲學的觀點,只有把思想理解為實踐中的思想,理解為人的活動的必然要素,思想才能體現出其價值性,價值真理才能對人來說真實有效,有意義的價值哲學才能構建起來。
在實踐論的架構下,價值哲學把人的一切活動和思想都理解為價值活動和價值真理。科學為真而思,倫理學為善而思,美學為美而思,政治學為正義而思等等。價值真理不同于事實真理,其區別不在于對應的對象和內容不同,而在于它們是同一真理在不同的觀點和視野中展現的不同的意義。事實真理是在存在論和知識論的維度中產生的反思,這里的一切真理都是事實性質的真理,都是對存在或過程行為的描述,這其中也包括實踐活動和價值創造。如果從實踐論的維度來考察價值真理,那么真理在價值論視野中向我們所展現的就是思想如何達到自身目的的過程,表現為實踐中的有效性,而這就是價值真理,即實現價值的真理,而非對價值觀念的客觀描述。因此,價值真理是一種活動,是人的意向性在實踐中追求有效性即“真”之價值的活動過程和結構,離開人的實踐活動來談論價值的真理性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從人類學的視野來看,價值論比知識論對人的生存和發展具有更為根本的意義。因為只要是真理,從來都是為了人的生活而產生的,都是人實踐活動的結果。價值的真理性取決于人的思想在實踐活動中發揮的效用,即能不能有效的改造世界,達到需求和目的的統一。而事實真理只是為實踐服務的一個工具,只有和價值真理的實現具有內在一致性時才體現出意義。因此,價值真理的根本性和前提性意義是無可置疑的。沒有價值真理的事實真理是無效的,沒有價值論反思的認識論同樣是無效的。
黑格爾認為哲學只能是思想以自身為對象的反思活動,那么對對價值真理的反思也就構成價值哲學的旨趣所在。而馬克思的實踐論正是價值哲學構建自己存在合理性的基礎。因為價值活動只能存在于人的實踐中,只有在正確把握價值和人的存在的關系的思路下,才能啟發人們對價值理念進行更新,并最終引導人們現實地變革自己的生存狀態和生活方式。總而言之,價值哲學要能在批判性的反思中為在人們的生活和行動中設計新目標所需要的自由奠定基礎,這正是價值哲學的意義所在。
【參考文獻】
關鍵詞:框架結構施工問題探討
隨著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的速度和類型也在發生變化,以磚混結構為主體的建筑類型正在向框架、框剪、鋼結構發展,并且隨著國家為節省土地資源,嚴禁 使用粘土磚的政策,使框架結構逐步成為多層建筑的主體。
本文對框架結構施工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
1、基礎工程中施工順序的確定
合理的施工順序是節省工期,減少工序交叉最有效的 辦法。因此,在施工前要確定合理的基礎工程施工順序:
定位放線機械挖土人工清基底土方釬探驗槽澆筑C10混凝土墊層彈線鋼筋綁扎支柱基模板檢查驗筋合格拆模養護隱蔽驗收回填土基 礎梁墊層基礎梁柱鋼筋基礎梁模板基礎梁混凝土拆模養護柱模板柱混凝土養護基礎砌磚回填土。
2、在主體施工中處理主工序和模板體系
1)主體框架工程以木工、鋼筋工、混凝土工為主,或 劃分為四個流水施工段。每段施工順序為:放線綁柱鋼筋支柱模板驗鋼筋澆筑混凝土拆模板養護。
2)框架梁與現澆板支模板要采取快拆模的體系,提高 模板周轉率,劃分為四個施工段,每段施工順序為:支底模板梁鋼筋綁扎梁兩側模板加固找正驗筋澆筑梁混凝土板底模板支設板鋼筋綁扎混凝土澆筑拆模養護。
3)梁支模板采用快拆文模體系,支梁底模板時,每 3cm增加一根立柱,上頂一塊模板,拆模板時此立柱不拆,梁混凝土達到規定強度后,再拆此立柱,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的時,梁底模板就可以拆除。現澆樓板混凝土也采用此辦法,每1/3跨加木模板,增加立柱。
3、框架梁柱節點模板支設的新方法
對于框架模板,人們常常采用底木側鋼的支設方法,側模板是采用組合鋼模板。由于現行梁截面高度大部分以50mm為模數,與組織鋼模寬度模數相同,因此在保證梁高參數等各種要求的前提下,提高了鋼模板的重復利用率 。
采用底木側鋼支設方法,有兩個缺點:
1)組合鋼模板重復利用次數過多時,模板的表面平整度變差,側楞變形大,組合后模板之間的縫隙不易堵塞,以致造成梁的表面粗糙,局部平整度差;
2)由于組織鋼模板長度大都以300mm為模數,且多為900mm、l200mm、l500mm定長,這就很難適應框架梁各種凈長尺寸的要求,也給一部分工人在組織模板時帶來了隨意性,尤其是梁柱接頭部分以木代鋼,在澆筑混凝土時,該接頭部位的零碎木模板很容易錯位,被混凝土漿夾
接粘牢,拆模后就形成了混凝土夾渣或是吃模,影響混凝土質量。
正因為上述原因,傳統的框架梁柱點中模板支設方法有必要進行整改。為此,從更改模板體系入手,詳細提出了一整套具體措施 。
改進方法如下:1)在梁柱交接陰角處設定型強剛度陰角模;2)在柱帽處設靈活性膠結木模板;3)在柱角處設定型強剛度陽角模;4)在柱帽處加活式連體模板;3)梁側模端部加可調活接頭。
這種文設方法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梁與柱接頭處采用強剛度角模后,模板結構牢固,拆模容易;拆模后的混凝土表現平整光滑,在裝飾要求不高的情況下,可稍作打磨而不用抹灰即可刮膩子、噴白或直接進行吊頂裝飾。
2)在框架結構中,模板可定型組裝化,不必用木模木板填塞零頭尺寸,故模板重復利用率高,亦可提高支模工效。
3)由于強剛度角模采用定型不定長方法處理,可用于任何矩形截面混凝土柱與梁的接頭,故與傳統的鋼模板組合方法相比,其適用范圍更廣。
4)框架柱預留拉結筋施工的新做法
對框架柱拉結筋施工在沿用習慣做法的基礎上,加以改進并精心施工,做法如下:
①針對習慣做法中L形拉結筋綁扎后在模板內不易固定的弊端,可根據現場實際操作的難易程度,把拉結筋加 工成整體式,或者加工成分離式。
②綁扎時,拉結筋按設計位置,上下順直串接式綁扎 成一線,最下面第一節柱的拉結筋可由下向上綁扎。這樣,最上面4根拉結筋便露在了模板外上側。由于鋼筋暴露在 模板外,就比較容易直觀地緊靠模板固定了。以上各節柱 可根據情況向上或向下綁扎均可,當向下綁扎時最下面的
根拉結筋可放入已澆好的下節柱混凝土剔出的凹槽內,使 其緊貼上節柱模板,露在柱兩側模板下,但要處理好,以防漏漿。
按以上做法,由于拉結筋在柱內的錨固部分與柱截面 同寬,外伸拉結部分又上下牢固地串綁在一起,最末端頭 被露出且給予可靠固定,使拉結筋在柱模內沒有活動余地,澆筑混凝土時可稍加注意,拆模后的拉結筋就會顯露于柱 表面,即便有部分拉結筋被混凝土隱埋,也不會太深,而且非常容易找到,砌填充墻時,可稍加剔鑿,便能拉出鋼筋。
5、嚴格質量保證措施
1)確保開始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處于受控狀態。
2)現場成立技術質量管理小組,并建立以項目經理、 項目技術負責人為首的質量保證體系,推行目標管理。
3)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技術規范、規程和工藝標準施工,并貫徹 "三級"技術交底。
4)嚴格執行建設部頒發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對進場 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必須進行檢驗和驗收,不符合 要求的,嚴禁使用到工程上,必須把好質量關。
5)施工中加強技術指導與檢查,工程管理中實行質量否決制,加強三檢制,質量不合格的工序,必須返工重做。
6)嚴格貫徹工程質量獎罰制度,加強質量管理,并與 經濟利益掛鉤。
6、質量管理措施,
建立由項目經理領導,項目副經理中間控制,質量監督基層檢查的三級管理系統,從項目經理到生產班組逐一落實責任。
6.1主要管理體制措施"
1)質量標準。本工程執行國家現行相關的施工驗收規范以及陽春市的有關規定。
2)質量檢查
a.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按項目法施工要求,建立質量檢查組織和工作制度。
b.項目經理部接受業主代表對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有關重要的施工方案、計劃、決定,都必須報業主批準認可,方可付諸實施。
c.項目經理部對各工種實行監督管理。項目經理部向施工班組派出施工管理人員,嚴格按照施工工藝標準和質量標準監督施工的各個環節,保證施工質量及進度要求。
d.質檢人員按分部分項工程直接對施工班組實行工序的監督、檢查、復核的指導。
e.嚴格執行三檢制、樣板制,杜絕質量通病。
6.2質量保證體系
以項目經理領導的責任工程師、材料員等,對工程項目負責把關,質檢員對工程原材料、結構施工實行質量檢查、監督與控制。公司各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工作。
6.3質量控制計劃
施工人員進場前,根據該工程特點編制詳細的施工質量管理計劃。
6.4驗收程序
1)根據合同雙方規定及作業計劃,結合現場實際情況,提前24h提出施工過程中間驗收的申請,報送業主。
關鍵詞:家長;家庭教育;知識普及
1針對青年普及家庭教育知識的重要性
(1)青少年問題大多可追溯到缺少良好家教。近年,我國青少年中出現了各種問題,如:逃學、過度沉迷游戲、過早性行為,甚至為小事傷人殺人;還有各種心理問題和心理疾病等。出現問題的青少年,多來自于家教欠缺的家庭,長期缺少成年人負責任地對其指導和管教——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留守兒童、來自于單親家庭、或父母溺愛放任造成。他們缺少是非善惡觀念,缺少規則意識,性情偏激。家長到孩子問題比較嚴重時,才意識到管教缺失,為時已晚,即使孩子行為得到糾正,也已錯失許多良機,很難再得到最好的發展。特別對于身處社會底層、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希望用辛勤工作為兒女換來富足生活、美好前途的家長,這種打擊是極為沉重的。(2)家教缺失源于家長缺乏家教意識和方法。愛孩子是父母的天性,但教育孩子的能力并非與生俱來,許多年輕父母,是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迎來下一代。要給予孩子比較恰當的教育,對他們而言不易做到。何況他們中有些人,自己成長過程中就沒受到好的教育,對下一代的教育方面更是一片茫然,甚至沒有教育的意識。(3)有些年輕人對自身的行為控制能力比較差,沉迷于游戲、連續劇、玩手機上癮、或過度喜歡打牌打麻將等,并不會因為孩子的出生而改變長期的習慣,也意識不到自己給孩子樹立了負面榜樣。(4)年輕人本身也剛步入社會不久,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的壓力,讓他們無暇學習育兒經驗,即使知道良好家教對孩子極有好處,但缺乏相關經驗,因而無從著手。(5)要提高家教水平,先要提高為父母者自身意識和水平。因此,提倡對大多數即將為人父母的年輕人進行培訓,教給他們培養教育孩子的方法,為他們提供明確可行的指導,幫助他們少走彎路。而且良好家風還能代代傳承,對整個社會將形成長期正面影響。這將是一件造福家庭造福社會的善舉。
2針對青年普及家庭教育知識的可行性
(1)由于血緣關系,父母都希望子女有個好未來,也知道良好教育的重要性,但因缺乏經驗和方法,很可能導致家教無效甚至失敗。如果在為人父母之前和之初,能得到關于孩子培養方面的培訓,初步掌握一些簡潔明了易接受的育兒經驗,知道一些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將來他們對孩子的教育培養就會順暢得多,其子女成為問題少年的概率將大大降低。如果培訓渠道方便,年輕人會很樂于接受,還可以從這種學習中看到希望。這對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極有好處。通過對家長的教育,達到教育下一代的目的,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2)對戀愛期青年進行此方面的教育,可增強其對未來美好生活的信心,激發其上進心,對下一代產生比較好影響。青年受到此類教育,對其本身也是學習塑造的過程,能增強他們的責任感,明白自己首先要上進,走正路,孩子才更容易有個好未來。(3)家教意識和方法,可以通過臨時教育獲得。家教不需要高深理論支撐,操作不難,只要對孩子有愛,可在日常點滴中進行。許多年輕家長意識不到對孩子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將其點醒,有了主動性,方法很易習得。若直接教其方法,可立竿見影用于實踐。(4)對年輕家長的培訓,如需大范圍進行,個人和團體的力量顯得單薄,應由社會來組織進行。由政府牽頭,通過社會各方面協助完成,在現有條件下完全可以做到。整體花費并不大,但后續成效卻會非常顯著,可以極大節省為問題孩子糾偏所付出的巨大代價,對社會的積極影響將逐步顯現。培訓平臺搭建完成后可長期使用,后續不斷完善即可。所以希望對家長的教育能夠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特別是有關部門的重視,并盡快采取行動,讓它早日發揮作用。
3普及家庭教育知識的方式方法
(1)推廣方式建議:因國人紙媒閱讀少,手機普及程度很高,以手機作媒體推廣最容易。內容載體可采用、網站、手機app等;形式可以是:文字音頻視頻游戲等。微信已成為許多人的生活方式,采用的方式最易被接受。因為要吸引不同文化層次的人員訪問,所以操作要簡單方便,采用掃描二維碼的方式登錄最為便捷。網站是功能最全面、容量最大的載體,各種內容可長期留存,也極適合用于家長培訓。可由鏈接進入網站,也可由相關工作人員將網址發送于結婚登記預留的電話上,或者進行產前檢查預留的電話上,或者將網址印于傳單上供隨時取用,也可以將和網站的二維碼貼在墻上和宣傳欄上,方便年輕人隨時掃碼。還可以開發育兒知識的手機app,可通過相關鏈接下載,或由結婚登記人員、工會工作人員、青年工作者,幫助把app裝入準備結婚的年輕人的手機;或者直接在針對大中專學生,技校學生等即將步入社會的年輕人的手機中預裝此類程序,讓他們能隨時接受此類知識的熏陶。鑒于中國傳統觀念,未婚青年不會在公開場合表明自己關注孩子教育問題,此類內容更適于采用網站、手機app、等形式,且最好是有文字、圖解、音頻視頻等多種形式,以方便不同文化程度、有不同習慣的人群關注。(2)紙質印刷媒體方面,可印刷成手冊隨結婚證同時發放,或存放于鄉政府辦公室、鄉村衛生院、信件收發室等處;青年人比較多的大企業,也可以在休息室?娛樂中心存放印刷品,供青年們隨時取用。
4針對青年普及家庭教育知識的內容
(1)從孕期到嬰幼兒、學齡各階段的基本注意事項和教育方法,以基本知識普及為主,簡明易懂;并可通過鏈接學習到更多相關內容。可利用各種媒體原有的內容,只需組織人員加工整理即可。(2)要有針對家長的文字、音頻、視頻,也有適合各年齡段孩子的故事、兒歌、音樂、趣味知識、有益的動畫片、有助于智力開發的小游戲等內容的影像、音頻、視頻,內容都可以在線觀看或下載,且不斷更新補充,以最大程度方便年輕家長的育兒過程。(3)作為以各種知識層次的年輕人為對象的知識普及,內容要通俗易懂,引人入勝,有理有例,正反兼舉;讓年輕人既能獲得正面經驗,也能吸取反面教訓,以增加他們主動學習育兒知識的動力。提供的教育方法,要條理明晰,具體,易于操作。
5針對青年普及家庭教育知識的注意點
(1)對家長的教育培訓對象要廣,盡量多覆蓋適齡人群。應該采取強制性的推廣方式,仿照西方,青年必須參加政府舉辦的父母學校,培訓合格才能領到結婚證——因為在沒有孩子之前,許多青年意識不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特別是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的青年,如果不采取強制措施,恐怕他們不會主動參與。(2)對家長的教育是一項長期的系統的工程,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重視,并由相關部門牽頭組織,投入經費,投入人力,長期持續進行,以取得廣泛的社會效果。
參考文獻:
[1]趙忠心.家庭教育學[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
在對象選擇上,需要指出的是,此地鐵工程并不含有甲供材料,全是自行采購的,材料的購買總費用是124,968,573.07元,其中,圓鋼與螺紋鋼這兩種鋼材的總費用是69,561,566.36元,占總材料費55.7%的比重,在地鐵工程當中,鋼筋對于工程質量的影響非常關鍵,對鋼筋購買過程進行嚴格把關,既能夠有效地提升材料的功能價值,還可以更好地保障地鐵的施工質量等等。通過經驗分析法進行對象選擇,其中參與材料購買的專家有5位,他們經驗豐富,深入分析了工程項目實施地點周邊的不同供應商,并最終選定五家供應商。
(二)功能分析
在選購鋼筋方面,即應當注重運費與價格之間的關系,還應當將鋼筋質量視為重中之重,因為它對工程的好壞造成直接的影響,另外,廠家的聲譽對于材料的購買選擇,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決策作用。所以,對材料購買的選擇造成影響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個,即:運費、價格、聲譽以及質量等等。(l)各因素的相關權重的計算針對四大因素進行深入分析,相關負責的專家編號分別是1到5,對這四大因素分別評分,同時計算出各個因素所占的權重系數。(2)計算相關的功能系數
(三)功能評價
(l)成本系數c的計算.對于鋼筋的購買量,是通過采購部門以月進度計劃為依據進行計算所得到的,在本次,所購買的鋼材數量具體地見下:100噸圓鋼(Ф16-25),200噸螺紋鋼(Ф18-25)。五個供應商所提供的運輸費用以及材料單價如表7所示。對于鋼筋的裝卸,則通過35T吊機來實現,共3個臺班,總的裝卸費約為7500元。(2)相關價值系數的計算(3)供應商的選擇由表8得知,供應商A的價值是最高的,然而,它的價值系數高達1.291,這一數據表明,它的功能存在過剩的情況,并不作為購買鋼材的最好選擇。對于C、D以及E家的供應商而言,其價值系數都比1低,特別是E供應商,盡管它的購買總費用是最低的,但其信譽上以及質量上的功能均不是很好,因此,總的價值系數是最低的,因此得知,在材料購買的時候,費用不作為最為重要的要素,為了確保工程的質,應當既要選擇聲譽較好的供應商,還要選擇質量較好的材料。其中,供應商B的價值是最為合理的,它的價值系數是1.084,這表明,它的功能與成本的相關匹配性是最好的,而且在運費、價格、聲譽以及質量上的綜合條件也是比較好的,因此,在本次購買鋼材的過程當中,最好應當選在供應商B。
(四)方案創造
1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施工質量評價內容
1.1結構部品施工前質量評價內容。在項目活動正式開始施工之前的準備階段即被稱為施工前階段,進行準備工作其存在半點疏忽,不僅需要在施工之前要做好,并且在整個施工過程中都要做到完善。施工階段的準備最主要的任務就是給正式施工提供優質的施工環境與條件,為正常施工打下堅實基礎,使得工程質量不僅完成基本要求,還需要在此基礎進一步提高。裝配式建筑結構在開始進行施工前進行質量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是否有完整的質量保證資料、是否具備齊全預制構件產品信息。(2)觀察預制構件預埋件、鋼筋、吊環、灌漿套筒、插筋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3)觀察其預制構件外觀有蜂窩、無露筋、缺棱掉角、麻面、裂縫等缺陷的情況。(4)觀察預制構件是否會出現尺寸偏差情況。(5)研究預制構件是否符合參數或結構性能等基本要求。(6)制訂專項施工方案。(7)構件保護現場存放等各方面情況。1.2結構部品施工中質量評價內容。工程在建造過程與實際生產中則屬于施工中階段,在形成工程質量的過程中,施工中是十分重要的階段,對工程的質量存在著直接影響。在裝配式建筑結構進行施工過程中,其質量評價內容主要有如下幾點:工作中機械設備的情況,在進行建設結構部品時臨時支撐是否達到安全需求,結構部品在進行安裝時垂直方向與水平方向精度,眾多結構部品連接節點的是否進行處理,合理選擇量控制點,部品安裝不合格后進行的處理情況,對施工現場進行的保護措施等。1.3結構部品施工后質量評價內容。主要的質量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保護施工現場成品,工程驗收合格率,收集整理施工資料等。
2質量評價方法的選擇
而進行質量評價主要有以下3類方法:決定型評價法、系統分析評價法及比較型評價法。因裝配式建筑時進行的施工階段過程十分復雜,為能對該工程的質量進行全面合理的評價,在本文中具體使用模糊綜合評價方法。該方法主要指運用模糊數學概念,用此評估方法對部分復雜的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對隸屬度理論將定性評價向定量評價進行轉化。
3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施工質量評價方法
3.1建立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及層次模型。主要對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各施工階段進行簡要研究分析,對評估結果進行參考,建立完善的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具體模型層次見表1。3.2建立評語集。評語集是對質量評價可能出現的結果的集合v={v1,v2,…,vp}。本文取該集合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4個等級,即V={v1,v2,,v3,v4}。3.3求解二級質量評價指標的隸屬度,確定評判矩陣。隸屬度有多種方法,通常的隸屬度有這幾種方法:例證法、模糊統計法、專家經驗法、二元對比排序法。通過比較分析這幾種方法,本文采用模糊統計法,即由該領域的專家對各個影響因素進行評分來確定評判矩陣,主要是多因素評判矩陣。.4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該因素的重要程度主要是由該因素權重決定,該因素會對質量綜合評價結果造成直接影響。在本文中主要使用層次分析法來認定各因素的的重要程度。AHP有以下步驟。(1)把各個系統中的因素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分析,再建立系統的遞進層次結構。(2)將上一層次中的準則的重要程度與相同層次的各元素進行對比,構建判斷矩陣A。(3)通過判斷矩陣計算該影響因素對于該準則的影響程度。(4)對判斷矩陣進行求解,根據得到的特征向量與特征根對矩陣的一致性進行檢測,如其不滿足,則進一步對判斷矩陣進行修改,直到滿足為止。3.5確定評價等級。裝配式施工質量評價通常使用的是實行10制,評價質量又被分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眾多等級,分別表示為9,8,6,0,進行數據計算后,得到的評價結果如下所示:當分數不小于9,質量結果為優秀;如果分數為(8,9),其結果顯示為良好;若如果分數為(6,8)其結果判斷為及格;如果是分數小于6則結果不及格。
4結束語
通過在國內外傳統的現澆混凝土結構建筑工程質量評價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分析,結合裝配式建筑的各種差異特點。通過簡單方法客觀描述了裝配式建筑結構部品施工質量。
作者:馬健翔 單位:寧波城投置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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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企業要想保持永久性的競爭力,就必須有效地創造、尋找和分享組織的知識,并及時地讓這些知識能衍生新的創意和商機。然而,許多企業因為在組織發展的過程中,因為過度地分工使得組織構架很復雜,再加上沒有知識管理(KM)的概念,一直使得他們的知識雜亂無章,難以搜尋與分享,并且難以一致、不斷重復,造成了在公司的決策過程中被忽略。類似這樣的公司就需要考慮開發一套知識管理系統,以其能很好地將企業內部的知識這個無形資產加以整合并合理利用。
當然了,開發一套知識管理系統之前要先將企業所需要的知識管理系統構架規劃出來,本文將透視七層的KM構架與其重要的各個組成部分,并結合西門子知識管理系統IMS來說明如何實現一個基于WEB的知識管理系統。
1知識管理系統的七層構架
圖1KM的七層構架圖
對于一個機構而言,知識(Knowledge)是從相關信息中過濾、提煉及加工而得到的有用、有價值資料。機構所擁有的知識大致可以分為兩部分,即顯性知識(explicitknowledge)和隱性知識(tacitknowledge)。
顯性知識指內容清晰明確,易于通過圖文表述,便于整理、儲存、編碼以及傳播的知識資源;如經過濾及總結所獲得的資訊情報、方法技能、原則原理、規律規則等。
隱性知識指在個人頭腦或機構文化中隱含的,內容較為個人化、主觀化和經驗化,難以用書面形式表述的知識資源;如經驗、構思、洞察力、判斷力、機構文化下的行為模式等。部分隱性知識可以通過有效的歸納、整理和編碼后轉化為顯性知識。IT管理只能提供隱性知識交換的管道,但對于大部分情況,這個管道并不能豐富到真的轉換隱性知識,然而,IT能夠加速隱性知識的整合,特別是跨越組織內外邊界的時候。下面本文將從IT的角度來介紹七層的KM構架。圖1顯示了KM的七層構架圖。
1.1界面層
界面層整合各個獨立的平臺,優化系統內容,負責知識管理系統中信息的輸入和輸出。它把人和信息技術的基礎措施連接起來,并使員工創造,表達,使用,檢索并共享知識,是知識管理架構中的最高層。在很大程度上,它是唯一能與最終用戶直接交互的層面。為了企業內部的有效協同和結構化知識的順利分享,協同的知識管理系統必須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l高效的協議:知識系統所用的網絡協議不應阻塞網絡帶寬,并且應提供移動客戶和可移動機器在遠離系統的地方能對其內容進行安全和快速共享的功能。
l便攜式的操作:公司的不同部門經常使用各種不同的平臺和操作系統環境。協作平臺的運作應當是便攜式在所有的這些平臺上都可操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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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的價值實現;政治性工具;經濟規制;社會契約;文化本質
一、法的價值實現界定
要探求什么是法的價值,就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價值,二者是種屬關系。有的法理學者認為,價值是客體對主體即人的意義,是客體對主體的需要的滿足,是主體關于客體的絕對超越指向。[1]還有的學者認為,價值是價值主體所希求,并借助于價值客體的價值屬性而得以滿足的各種價值目標的集合。[2]根據主義經典理論,一種事物,能夠有滿足另一種事物的某種需要的屬性,我們稱之為‘價值’。“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3]因此,我們認為,價值就是一種事物對另一種事物的某種需要的滿足的屬性。價值更體現為一種關系范疇,而在這一關系范疇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價值屬性”,即一種事物對另一種事物的某種需要的的滿足的屬性。它既決定了“一種事物”在這一關系中的存在和性質,也決定了“另一種事物”在這一關系中的存在和性質,以上二者的存在性質和相互關系又決定了價值的存在和性質。沒有這一“一種事物對另一種事物的某種需要滿足的屬性”,“一種事物”、“另一種事物”之間便不會發生任何的聯系,而它們之間也自然不會存在任何某種價值關系。
法從本質上來說是規范性的。法作為客觀的社會存在物,廣泛地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發生著聯系,其作用的對象是具體的每一個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以及寬泛的人類的政治活動、經濟活動、文化活動等需要由法來加以規范的各種社會現象。因此,法也就與這些社會現象建立了規范與被規范的聯系。從更深層次上講,這種規范與被規范的聯系的發生是以法能夠滿足其作用對象受到規范的需要為前提的。從法的價值角度說,這一“受規范的需要就是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的價值所賴以存在的基礎,而法能夠滿足這種需要的屬性就是我們所探討的法的價值。可見,法的價值既有價值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以上論述中,筆者指出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的作用對象的受規范的需要,那么這種受規范的需要本質上是什么呢?其對于法的作用對象又有什么意義呢?首先,必須指明,我們切不可機械的理解”規范“這一概念,而應該在法與其作用對象的互動關系中來把握這一概念。因此,”規范“不是簡單管理與控制,這只是法對其作用對象的需要的滿足的外在表象。如果我們從法是一種社會規范的角度站在更廣闊的背景里理解這一概念,我們就會深刻地體會
到,規范的落腳點在于”需要“,規范是對需要的合理規定,其本身是需要的從屬物。當然這里”合理規定“的標準就取決于立法者的自身的立場和價值取向了。至此,我們對這一點應該會心:法的價值的中心不在法自身,而在于其作用對象的某種需要,法具有什么樣的價值完全受制于起作用對象有什么樣的需要,這不是唯心主義,而是從法的終極意義上對法的價值本質的合理闡述。可以這樣說,法的價值是被動的,是被決定的。而在探討法的價值時,我們自然就應該回到法的作用對象那里去,挖掘出其作用對象的某種需要,進而實現法的價值的發現。
法的價值實現是法的價值對自身的否定,他在揚棄自身的進路中實現了自身。法的價值是一種客觀的屬性,它要想在社會現實中實現自身,必須借助于一定的社會載體,而這一社會載體其實就是前文提到的廣泛存在于社會各領域的法的作用對象。必須強調,法的價值不可能在法或者法的價值這些法的本體中實現,其本質--法對其作用對象某種需要的滿足的屬性,決定了它在法與起作用對象的互動過程中--法對其作用對象的受規范的需要的滿足過程--實現自身。
這啟示我們,對法的價值實現進行研究,就必須超越法的價值本身,而采取這樣一條研究進路:回歸法的作用對象,在法與其作用對象的互動過程中剝離出法的作用對象的需要及法對其起作用對象的需要的滿足的全部面貌,最終在整個動態過程中把握法的價值及其實現的內涵。
這一研究進路很可能使研究者陷入主觀主義的泥潭,正如有關論述指出的,在對事物價值的性質認識上,在強調主體的價值需求的核心意義的同時,也要看到價值現象在形成和變化過程中主體和客體交互作用、主觀和客觀相互交融的過程,不能單純地把事物的價值歸結為主體或主觀現象,或者客體或客觀現象。而作者卻跨過了法的價值這一本體性概念的客觀研究,而貿然進行主觀主義的探索,因此承擔著極大的風險。但是,也許這種主觀主義的探索能夠引起同仁對社會現實更廣泛、更深刻的關注,這是筆者的心愿。而卓澤淵教授的《法的價值論》便是一部專門系統研究法的價值的著名論著,讀者可參閱。
二、政治性工具
工具是為實現特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工具本質上是一種手段,與其特定目的相對應。但工具作為實現特定目的的手段又不是絕對的,其本身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轉化為目的,成為其他工具的特定目的。理解這一概念對于理解本節提出的”政治性工具“概念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所謂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現象,是圍繞國家政治問題而進行的,處理階級關系、政黨關系、國家關系以及其他社會關系的活動和過程。[4]政治在這一系列的活動和過程中集中體現的是權力的行使。因此政治又可以這樣來表述,政治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和國家管理與服務而行使權力的活動和過程,本質上是一個動態的統治秩序。在行使權力時,權力的行使方式往往會有多樣的形態,例如暴力行為、道德輿論控制、推行法治等等。而現代國家普遍崇尚法治,即用法律這種權力行使的方式來實現對社會的統治。這時法律便成為了一個政治性工具,這種工具之所以具有政治性是因為被政治所利用或滿足了政治的某種需要,其終極目的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法所包含的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由一個統治權威強加于社會行為指針的一套準則,這個統治權威通過實行強力能夠使這些準則生效“,”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高度專門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社會權力或強力之上的。“[5]法律作為這種政治性工具,其積極作用是顯著的,它在政治權力的支撐下,強制使社會成員的行為方向趨向統一,創造了一個穩定合理的社會秩序和統治秩序,滿足了人類生存的基本的安全需要,是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推動力量和保障。
政治性工具和政治的工具這兩個表面上相似的概念之間其實具有重大的區別。政治性工具只是表明,這種工具具有政治的屬性,能夠滿足政治的某種需要。因而法律作為一種政治性工具是指,在法與政治的互動過程中,政治的某種需要能夠被法滿足,從而法的價值在政治這一領域得到了體現,并進而在政治的這一需要的到法的滿足后,法的價值就在政治領域得到了實現。可見,從法的價值角度理解,實際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本質上是法律這一工具的政治價值屬性,是法的價值的政治方面的體現。而政治的工具則不僅在政治領域甚至在
整個社會領域把法當作政治的純粹的工具或手段,是完全被動的,是受政治的全面控制的。
這種認識顯然是對法的片面的理解,其產生根源正是沒有看到上文提到的工具和目的的相互轉化關系,而把工具絕對化。實際上作為政治性工具的法律在政治領域不僅不是絕對的工具,相反,在更多時候都表現為一種政治目的。
“作為一種支配性力量,權力資源是促使許多人追求它的人墜入深淵的重要原因;權力的行使以不可忍受的壓制為標志,在權力統治不受制約的地方,它極易造成緊張、摩擦和突變,不受制約的政治權力乃是世界上最肆無忌憚的力量之一。”[6]這樣的權力極有可能破壞政治所追求的穩定的統治秩序而使其自身覆滅,因為權力只有在其發揮作用的統治秩序中才能夠成其權力。因此,在一個這樣的權力行使的政治領域乃至整個社會領域,對權力進行控制就成為必需。因此,法律作為一種政治性工具即權力行使的方式就不再是工具,而成為統治者所追求的目標,它會積極營造一個穩定的法治秩序,來實現不僅是對社會的控制,更是對其自身--權力行使的活動和過程--的控制。另一方面,政治所追求的目標或權力行使的目的是多元化的,不僅是其形式上的統治秩序,也是作為支撐這一統治秩序運作基礎的公共福利、社會發展、經濟進步等非純粹的政治目標,而在法律作為政治性工具去追求這些目標時,實質上它已經超脫了其自身的政治性,,而完全表現出法律對這些目標的追求,本質上也是法律在滿足公共福利、社會發展、經濟進步等等人類社會的更廣泛的需求,這時法律的價值實現也突破了政治性對其的限制,而在更廣泛的領域內實現了。
從以上的論述中,可以看出,法律的價值實現在政治領域經過了這樣的歷程:作為政治性工具的法的價值的實現,作為超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的法的價值的實現。
三、規制經濟的本性
“經濟”從哲理高度講,是指人類從自然界或通過對物質世界的改造活動獲取生活資料或物質財富的活動,它所追求的是效益,即以最小的投入換得最大的產出。經濟的本性必然是“較少的成本,較多的產出,綜合言之--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經濟并不只有經濟學上的意義,它還是一個對社會、對政治甚至對文化都有重大影響的社會現象。馬克思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著名論斷就是對經濟加以深刻理解的產物。因此,人類社會就不可能被動的或完全放任的讓經濟按照其本性或規律一直自我發展下去,而必然要對其進行政治性的、社會性的、文化性等的干預。
19世紀末20世紀初,近代自由經濟逐漸被現代市場經濟所取代,各國不約而同的采取了由國家調控的經濟體制,加強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7]在這些干預措施中最顯著的就應屬各國都建立了比較完備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將經濟的運行納入法治的軌道。至此,我們就可以隱約感受到法與經濟在互動了。在這一互動過程中,經濟的需要是使其本性得到規制,以使其自身的發展能更全面的符合人類的需要。而法如能成功的滿足經濟的這一需要,
法的價值就能在經濟領域成功的實現。
本節使用的“規制”一詞應該在這個意義上來解釋。由于經濟的利益最大化需求,使其較少考慮經濟發展的社會、政治、文化等影響,因此需要一個相對合理的組合了人類社會各
種需求的外在體系與經濟本身的內在體系進行理性地重組,目的是建立一個符合人類全面發
展的經濟運作體系。這一規制絕不是簡單的控制、制約,而是一種抽象意義上的經濟規定,它否定了經濟本身,創造了一個人類社會的經濟。在這一否定過程中,它揚棄了經濟自身運
作邏輯的自我封閉和自我局限,使其在人類社會這個更廣泛、更全面的舞臺上塑造了自我。當然,經濟在人類社會中并沒有丟失其本體性,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是使其本體性在人類社會里得到了發展與進步。
這種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經濟運行過程的規制,另一方面是經濟運行結果的規制。
經濟運行過程的規制主要表現為: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在整合了政治、社會、文化等因素的基礎上,以尊重經濟本身的運行規律為原則,創造了一個法律化的全方位的經濟運行體系和秩序;國家通過執法手段使經濟的運行嚴格限制在為其設定的法律化的經濟運行體系和秩序中,以此避免經濟運行本身的異化或外界對經濟運行過程的干擾和破壞,實現人類社會的經濟運行的目的;國家通過司法手段,對阻礙人類社會的經濟的目的的實現的因素進行清理,徹底維護經濟運行的體系和秩序。相對應,法的價值實現也在這一過程中有三種表現:首先,法的價值因法在制度層面滿足了經濟本性受規制的經濟的需要而得到在制度層面的實現;其次,法的價值因法在實際效果層面滿足了經濟本性受規制的需要而在實際效果層面的
到了實現;最后,隨著司法對人類社會的經濟體系和經濟秩序的徹底維護,法的價值也就因經濟本性受規制的經濟的需要得到徹底的滿足而得到徹底實現。
經濟運行結果的規制主要表現為法對經濟運行所生成的社會財富的分配格局的安排與調整。歷史已經證明,不受規制的自由主義經濟的必然結果就是社會財富分配的嚴重兩極化,其表現形式為壟斷的產生,這種壟斷是廣義上的,即少數人對大多數社會資源的不合理占有。而這樣的結果既不能符合人類社會的普遍需求,也會阻礙甚至破壞經濟自身的進步和發展(例如爆發災難性的經濟危機)。而經濟結果的規制就是要在與經濟運行過程的規制銜接的基礎上,讓經濟運行結果符合人類社會的整體利益。具體來說,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1,明晰社會財富的所有者及劃定其合理權限,從而預防不必要的經濟糾紛;2,不斷調整不合理的社會財富占有狀況,使社會財富發揮最大的效益;3,用較低的成本解決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4,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并通過改革工具的辦法提升生產力;5,遏制對自然資源的浪費,保護自然資源的良性發展。[8]
當法律對經濟運行結果的規制實現時,法的價值在經濟領域就應該完滿的實現了。
四、契約的社會存在模式
“羅馬法上的‘契約’,其拉丁文‘contractus’本義為‘相互交易’、‘連在一起’,引申到法律上,則是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合致”。[9]以羅馬法的契約制度為源頭,近代世界發展成為一個主要以私法為主的市民社會,而契約則是這個私法社會的成員普遍采用的交往方式。契約以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合致為基礎,充分實現了人類對自由這一崇高價值的追求。在一個自由的契約社會里,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都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達成的協議,這個協議被法律認可,從而獲得強制力的保證。這個自由的契約社會是一個這樣的社會圖景:在法律的保障下,人們通過契約行為,在充分實現了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基礎上,通過與社會各方的物質或者精神上的交換,滿足了自己各方面的需求。這個社會是人的本體性價值極度彰顯的社會,人在這樣的社會中充分實現了自我的存在,這無疑是人類的終極需求。又因為社會的主體和最終落腳點是每一個社會成員,因此,對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需要的滿足也就成為了法在這個社會中最高的價值追求。而這一社會圖景實質上就是本節所要論述的“契約的社會存在模式”。在這樣的社會中,法律通過契約的形式(契約由法律認可而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因此契約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合致,它也體現和包含有法律的意志)使人的自由地從事社會行為的需要得到可靠的滿足,使人的本體性價值得到了極大的實現。這樣,法的價值就在這個市民社會領域得到了實現。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契約的自由僅僅是形式上的自由,因而法在契約層面上滿足市民社會成員對本體性價值的實現的需要也僅僅是形式上的,而在這個意義上其價值的實現必然也只是形式上的。而作為活生生的存在物,人不可能僅僅將其需要的滿足停留在形式上,人必然要追求可感的、現實的乃至實在的需要的滿足。因此法的價值要在這一層次上實現自身,就必須讓市民社會成員的本體性價值需要得到世俗化的滿足,而這就要求法不僅僅是認可契約的效力,更要為契約的締造者提供實質上是自由的締約基礎和保障以在實質上實現契約化的自由,而這一實質上是自由的締約基礎和保障就是下面將要論述的契約的社會基礎。
這里我將把一個社會的社會基礎狀況成為“社會安排”。社會安排是指一個社會所有的抽
象的和具體的社會要素在構成一個整體社會的社會框架里所處的狀態,這種狀態反映了某種(抽象意義上的)或某一個(具體化的)社會要素在這個社會中所受到的社會待遇。這些社會要素包括社會成員、社會生產、社會分配、社會制度等等,而這種社會待遇即是一個社會
的社會要素在一個社會中的地位的反映。社會要素的構建形態決定了一個社會的基本結構。社會非盲目的對這些社會要素進行構建即是一個社會社會理性的體現。在所有的社會要素中,社會成員應該是最核心的要素,人是社會的主體,已如前論。實際上無論是“社會安排”還是“社會理性”最本質上都是由社會成員的意志決定的,“社會安排”是社會成員意志的社會化,“社會理性”是社會成員意志合理性的社會表現。因此,一個社會的社會基礎狀況實質上是由社會成員的意志根本決定的,反過來一個社會的社會基礎狀況或者超越社會的人類所賴以生存的客觀自然狀況也影響或制約著社會成員意志的表達,尤其可能制約社會成員意志合理性的實現。
社會成員意志合理性的最本質規定性就是社會成員意志符合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需要、體現并在主觀層面實現了這種需要,因為社會成員意志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意志的集合體,當然這個集合體并非所有意志的機械相加,而是通過協商與競爭“熔煉”而成的表現為社會整體意志的一個有機的社會成員意志的集合體,而只有基本反映并滿足了所有社會成員利益訴求的意志集合體才能算作是一個理性的社會意志。而意志最終表現為某種需求,這樣社會成員意志就必然將由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需要來決定其性質和存在。這是一個社會達致社會理性狀態所必然要遵循的規律。而正是這樣一個有社會理性的社會的社會基礎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契約的社會基礎,只有在這樣的社會中“契約”才能在實質意義上實現。
法律的任務是將以上由社會理性加以調節的社會安排從抽象的主觀層面加以客觀化。具體表現為將這個社會安排的的基本框架用擬制的方法制度化使之成為這個社會的社會規范和社會秩序,而這個社會規范很顯然就是契約的社會基礎的另一種形式,即從主觀層面落實到現實層面,而法律以強制力保證這種落實的實現。在這里,法的價值就在這一落實、落實的實現中實現了,這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實現,它徹底實現了契約自由,實現了人類要求的本體性價值的實現。
五、文化本質論
法律作為人類高度理性化的產物,本質上是人類觀念的體現,是一種文化。在社會中,
人們形成了共同的認識、理念,并遵循著一定的規則和秩序,這就是文化。文化體現于人類社會的各種活動中,包括認識世界的活動和改造世界的活動,社會中的一切存在物都是文化的體現,法律也不例外。而一個法治社會更是形成了對法文化的必要性需求,因為法的本質是文化,法治社會必然是有法文化內涵的社會,否則其就不會存在。
文化的成分是符號、意義。其中“符號”是文化的社會載體,文化通過文化符號賦予社會以文化表征;“意義”是文化的內涵和本質,是文化的本質規定,決定了各種不同文化的性質和意義。相對應的,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其文化意義上的成分也有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法的文化氛圍;其二,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
法的文化氛圍是指法作為一種文化在社會中的存在狀態,它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法通過各種文化符號客觀的在社會中建立了自己的法符號網絡,這個法符號網絡就表現為一種法文化;另一方面,表現為社會主體對法的種種認識、觀念和評價等主觀性的態度,這些態度也表現為一種法文化。
法的符號包括各項法律文件、各個法律機關(如法庭、監獄等)、各種法律活動(如執法活動、審判活動)等等有法律因素的社會現象。這些法符號表面上是形式化的,但實際上對于法文化來說實在具有重大的意義,它使一個社會具有法文化的表征,從而為法文化進一步滲透進社會運作而促進社會的良性運行打下了深厚的基礎、提供了充沛的滲透資源和載體。沒有法符號的法文化將成為人類永恒的玄思,而不具有任何現實的意義。
社會主體對法的認識、觀念、評價等主觀性的態度也是法的文化氛圍的重要方面。本來文化就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現象,它依賴于人類社會的存在而存在,不同種群的文化具有各自的特殊性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說的。因此可以看出,社會主體的法的主觀性態度不僅反映了這種法文化,也在規定著這種法文化。如果人類對某一存在物一無所知,那么就絕對不會存在有關這一存在物的文化。因此,社會主體對法的認識將在相當程度上決定法的命運。
法的文化氛圍的兩方面的內容在有機的互動--社會主體通過法符號網絡形成了對法的各種主觀性態度,社會主體的主觀性態度又影響著法符號的組合和運作--中形成了完整的法的文化氛圍,至此,法的價值也在這個法社會對法的文化氛圍的必要性需求得到滿足時實現了。
一個法社會難道僅僅會滿足于自身的法的文化氛圍嗎?顯然不會。一個法社會必然會需求法滿足其更具實在意義的需求,例如良好的社會運行秩序的建立、社會公正觀念的塑造等。這就涉及到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這一問題了。
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必然要在一個存在法的文化氛圍的社會中實現,文化問題的解決有賴于文化條件的滿足。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具體是指法文化作用于社會所產生的的過程及效果。從這個定義似乎可以看出,之前談到的法的文化氛圍也應該屬于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這個范疇,因為法的文化氛圍是法文化通過作用于社會使社會具有法文化表征而形成的一種社會狀態。事實確實如此,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實際上是對法的文化氛圍的進一步展開和發展,它使法的文化氛圍不僅僅只是一個氛圍,更產生了一個實際的效果。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是對法的文化氛圍的更深層次的動態的剖析,因此,在論述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時仍從法的文化氛圍的兩個方面入手,進行更深刻分析。
前面談到,社會主體通過法符號網絡形成了對法的認識、觀念、評價等主觀性態度。那么,這些主觀性態度是如何形成的呢?這些主觀性又有什么現實的意義呢?對于這些既抽象又復雜的問題,回答起來將十分困難,也不易使讀者理解。事實上我們只要略舉一例就可有效地說明這個問題。法庭對罪犯的莊嚴判決使社會主體既由于感受到法的威嚴又由于感受到刑罰的恐懼而產生守法意識乃至守法行為,從而使社會滿足了對秩序的需求;同樣是上述例子,這一法現象還體現為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與譴責,以及對受害人的肯定與安撫,從而使社會主體感受到社會公正,有力地鞏固了社會公正的觀念,滿足了社會對公正的需求……當然社會主體通過法符號網絡形成的法的主觀性態度也可能是消極的,因為法符號也會由于組合和運作的錯位而發生異化,而且其形成過程也是一個深刻的、反復的、曲折的形態。總之,在這個過程中,法的價值也隨之漸進實現,而這一實現之路必然也是深刻、反復的、曲折的。
另一方面,在社會主體形成了各種對法的主觀性態度之后,基于其自身的需求(如公正、秩序等)也會對法符號的組合和運作是施加影響,使之按照其需要的指向進行優化,具體表現為法律制度的改良活動。有關這一運作機理的討論已經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圍,在此不論。
至此,法在文化這一領域經過法的文化氛圍、法的文化機制和意義的不斷深化中滿足了文化對滲透社會、作用社會而形成法治社會法文化內涵的需求,從而實現了自身的文化意義上的價值。
六、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窺探
作為本文結尾,以及一種超乎理論研究的現實關懷,作者主要想基于自己的社會體驗,對當代中國法在社會現實運作過程中的價值實現現狀做一下“窺視”,并作簡略探討。
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的單極化。這種單極化的現象集中表現在政治領域,主要表現為著重法的政治性工具的價值的實現,而忽略了法的超越政治性工具的政治性的價值的實現。在法律主要以“權力”的面貌呈現在權力執行者的面前時,“法律至上”成為他們為政的重要工具,但當法律主要以與其權力相對立的公民權利時,法律虛無主義在他們的頭腦中就將泛濫。這種現象很可能使法在政治領域完全淪落為政治的工具,使法成為純粹的權力的奴隸,不利于中國政治與法治的進步。
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的形式化。這是指法的價值實現止于形式,徒具其表而不具有實質性的內容。這種形式化的現象集中表現在經濟和文化領域。如在經濟領域著重建立一個表面上的經濟運行秩序,而經濟運行的實質上合理的秩序卻根本沒有建立,當前社會兩級分化現象及貧富差距日益嚴重的現象即是最好的例證。再如在文化領域,各種法符號一應俱全,但民眾的法意識卻深感匱乏,法律文化往往在實踐層面乃至理論研究層面被政治文化、道德文化奴役,不能不說這是由于形式化在作怪。
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貴族”化。這主要表現為作為現代文明社會標志的法律制度資源往往在事實上被社會的優勢群體(例如,與農村人相對的城里人,與窮人相對的有錢人,與“文盲”相對應的知識人等)獨占享受,而國家的這種制度資源本應該由全體國民平等共享,并對他們的平等的生存和尊嚴加以有力的實現和保障。
以上本文所探討的法的價值實現的四個面向--政治性工具、規制經濟的本性、契約的社會存在模式及文化本質論--構成了法的價值實現的基本框架和結構,是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的“綱”,各個面向的內在的復雜成分以及所有這些相互之間的有機聯系又構成了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的“目”。這啟示我們,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遠不像本文所分析的那樣綱目清晰,一目了然,其內在的縱橫交錯是遠非文本分析所能把握的。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本文是無價值的,因為任何的問題都必須通過一定的認識路徑加以把握,理論建構有助于認識主體認識目的的實現,當然這是見仁見智的事情。本文理論建構的目的在于,從宏觀上構建起法的價值實現的基本綱目,將這一問題“結構化”。結構是由結構各部分組建和證成的,結構各部分都在結構的存在和功能的發揮中起著平等的作用,結構各部分的異化--缺位、錯位等非正位--都會導致結構整體的異化,因此我們應該給予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所涉及因素平等的關切。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之所以會出現“單極化”、“形式化”、“貴族化”等異化形態,很大程度上是我們沒有從法的價值實現這一問題整體結構的立場去認識這一問題的理論和實踐內涵,相反,我們在認識這一問題時,往往先入為主的解構了這一問題,從片面的立場做對自己有利的闡述。這樣認識問題的結局必然是,由于片面的法的價值實現認識得不到整體的法的價值實現認識的關照,最終使法的價值實現不成其為法的價值實現、使法的價值不成其為法的價值、使法不成其為法。當代中國法治似是而非的現狀的癥結可以說就在于此,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反思與重視。
當然,當代中國法的價值實現的這種種表現很多都是根源于非法律的原因,即從根本上來說不是由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更多是由于各種復雜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現實情況造成的。(當然法律制度本身也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這里,其實涉及到了另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即社會結構的問題。因此,要想徹底改變這些非正常的法的價值是現狀,必須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入手,從整體上重塑整個社會的基本結構,使之有利于法的價值的全面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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