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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 法律文化 培育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法治是現代國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由于發展不均衡,農村由管理向治理的轉型相對緩慢,加上鄉土社會固有的封閉性、保守性和相對獨立性,農村社區在某種程度上仍徘徊于國家法律控制的邊緣,國家主導推進的社會主義法治在農村并沒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基層治理法治化仍任重而道遠。新時期的農村法治發展應以農村法律文化的培育為切入點,通過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創新現代文化,培育農民的法律意識,進而完善農村的法治機制,最終實現鄉村的良法善治。
一、法律文化是農村法治建設的基礎
農村法律文化是指生活在農村社區的農民對于歷史法律傳統和當代法律現象的認知,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情感,包括與法律精神內核緊密相連的各種文化現象,如鄉村習俗、生活習慣、倫理傳統和社會評價標準等。法律文化具有濃郁的傳統沿襲性,是鄉土農民從事各種社會交往活動的文化心理基礎,是調處基層矛盾、推進鄉村有序治理、實現農村法治的重要前提。
法律文化是農村法治發展的基礎。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然而,完備的法律并不代表法治的實現,尤其是在農村,法律所預期的理想秩序與當下的農村社會秩序并不一致,干部和農民傳統觀念中的“官本位”、“權本位”思想并未去除,權力的濫用、誤用時有發生,公正文明的行政執法尚有較大的差距,農民對司法的信任和親近仍未形成,農村居民的重法守約意識仍然淡薄。究其原因,既有國家普法以及執法司法過程中釋法的不足,也有農民對倫理傳統戀戀不忘的因素?!胺杀仨毐恍叛觯駝t將形同虛設”。如何才能形成農民的法律信仰?在傳統觀念影響下,農民對法律產生的是畏懼感,認為其只是的工具,而忽視了其保護人權和關注民生的一面。制度層面的建構并不能解決農民的法律信仰問題,而文化層面的理念具有潛移默化的功能。通過農村法律文化的創新,使之與現代主流法治文化相銜接,能使農民認識到法律可以為我所用。李交發先生曾說,法律文化是法治扎根的土壤,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思想賴以存在、運作的條件。從這個層面來說,法律文化在某種程度上能使農民認可和接受法律,并使之在農村產生親和力,從而也有利于培養農民的法律信仰,實現農村基層治理的法治化。
二、傳統法律文化對農村法治建設的影響
重禮輕法的觀念影響到農村糾紛的依法調處。傳統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為主導,以“禮”為核心,以宗法為本位,以親情倫理為基礎,禮法相融。受禮的影響,長期以來,農村形成了典型的熟人社會,主要依靠倫理規范來調整人們的行為,深刻地影響著廣大農民的法律心理和行為,制約著人們的法律態度和對法律的認同感。
由于農村環境閉塞,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局限在一個較小的地域范圍內,基本上形成了一個以血緣關系為基礎、親疏遠近有序的倫理關系圈,即“差序格局”。在這種文化的影響下,由于農民感覺到依靠國家正式制度下的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有經濟和時間上的不劃算,更容易選擇通過家族權威或鄉村精英來調解糾紛。當政府部門執法不文明或所依據的法律與當地習俗不相符合時,農民很少去考慮法律的權威性和執法的公益性,圍觀者往往選擇“幫親不幫理”,最終導致嚴重抗法事件的發生。當農村出現山林、土地等糾紛時,由于沒有完善的登記制度,主要依靠長者的印象才能確認權屬,很容易發生偏袒,導致家族之間相互庇護甚至出現群毆的情形。盡管做證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但是村民之間的糾紛很難取證,農民由于害怕得罪糾紛雙方的任何一方而拒絕做證或者做偽證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此可以發現,盡管法律客觀公正,卻無法沖破基于血緣聯系而存在的倫理關系圈,在法的權威與人際親情間,情重于法。
重權輕法觀念影響了農村民主法治的進程。傳統法律文化以權力為本位,盡管有法律,卻只是“以法治國”,法律工具主義思想濃厚,是典型的“人治”文化。目前一些農村的基層干部權力意識仍然明顯,借助政府的權威在農村基層耀武揚威,盡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有農村管理職能,但從法律角度而言,村級實行的是民主自治,基層政府不能通過簡單的“行政命令”交辦事項和干預治理。但是,實踐中,鄉鎮干部仍通過各種“手段”左右村民委員會的決策和影響村民的行為。比如說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中的行政指導往往就蛻變為行政命令,這與行政指導的非強迫性明顯不符。傳統倫理化的法律文化以嚴格的等級思想為基礎,片面強調國家、集體的秩序和利益,這種理念指導下的農村法律文化主要體現為對宗族利益的維護和以封建家長為權威的個人崇拜。盡管當前農村村干部權力來源于民主選舉,但是仍然有不少村干部受重權輕法思想的影響,搞“一言堂”,踐踏民主。比如,在農村城市化進程中對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征地補償問題,不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民主決策,而是個人拍胸脯,最終導致村民集體上訪。又比如,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搞硬性攤派,缺乏勞動力的家庭苦不堪言,名為服務,實則造成新的不穩定。
重刑輕民觀念影響了國家法律在農村的親和力。中國古代法律以刑法為核心,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民法規范只表現為刑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相對輕視,而代之以刑罰制裁,過分地強調法的懲罰功能。這種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泛刑罰主義”和“工具論”, 使農民產生了對法律的畏懼與規避?,F代農村社會中,部分村民仍然保留著這種觀念,認為法只能被動地遵守,不能為我所用。由此,現代民主法治理念、市場經濟觀念和契約意識找不到載體,民法所調整的利益和權利得不到重視,公民平等的人身權、財產權被漠視,即使農民偶爾去法院打個官司也只是為了“不輸氣”或“迫不得已”。重刑輕民意識支配下的農村社會,現代法治理念難以植入,法律保護人權和關注民生的一面被忽視。對農民而言,法只是帶強制性的他律性機制,只是被束之高閣的“陳設品”,應疏而遠之。
三、培育農村法律文化的幾點思考
(一)挖掘傳統文化,培育現代法治理念
解決傳統與現代法治沖突的重要出路,不僅僅在于嫁接西方法制,還在于更新傳統的法律文化觀念,通過對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解決制度性法律文化與觀念性法律文化的沖突。梁治平先生認為:“歸根到底,法的觀念是被塑造出來的,它不能夠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盡管傳統法律文化產生于皇權制度之下,以人治為基本特征,以宗法倫理為價值取向,為維護階級統治服務,但傳統也不等于徹底的腐朽,其中仍然不乏合理性因素,我們必須在批判地繼承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上發展切合于當代農村社會實際的法律文化。由此,農村法律文化的現代化應當是對傳統的繼承、更新和超越。
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合理性資源已被運用到現代法律制度中。例如傳統中的“孝”即被《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予以確認,當我們宣揚“贍養”、“扶養”、“相互忠誠”這些現代法的觀念時,即可通過傳統文化的重申來使農民得以了解?!疤烊撕弦弧庇^念在被賦予新的內涵后,轉化為了現代法律中的“和諧”理念,運用到了《環境保護法》《森林法》等相關法律中。而傳統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教化制度,與許多行政法律規范中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相一致。
傳統法律文化中仍有合理性資源需要挖掘。筆者以為,在當前的農村治理的現實環境下,“無訟”的觀念不應作為現代法治的不和諧因素被批判。表面上看,“無訟”是對通過國家公共權威機構裁決糾紛的一種排斥,實則蘊涵了人們對和諧人際生活的追求?!爸袊牧⒎ㄕ邆冎饕哪繕?,是要使他們的人民能夠平靜地生活。他們要相互尊重,要每個公民在某個方面都依賴其他公民。因此,他們制定了最廣泛的‘禮’的規則”。孔子曾言,“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這里,“無訟”所追求的是通過非法律手段來解決糾紛。“鄉下事鄉下了”,這是“私了”觀念的源頭,與現代法治建設主張的法治化的基本治理方式相比較存在偏差,不利于定紛止爭,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受到影響,不利于現代法治的推進。事實上,訴訟并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手段,“無訟”理念最核心的價值也不在于抵制訴訟,而在于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無訟”所體現的是一種理想化的追求。即使我們從“無訟”的表面形式來詮釋,也應將其理解為通過調解而不是司法裁決解決普通民事糾紛,既能節約司法資源,也有利于人際和諧。
(二)扎實普法,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
連續六個五年普法教育盡管被人們指責為流于形式,但是如果沒有國家主導持續地向農村社會灌輸現代法律理念,今天的農民將對法律更為陌生。通過政府組織普法教育,在某種程度上更有利于農民樹立公民權利意識,接受現代法治文明。就當前現狀而言,應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普法內容的選擇上要注意實用性。應注意選擇與農民生活和其所參與的經濟社會活動緊密相聯的內容進行宣傳。二是在普法目的的確定上要注意觀念性。普法的目的在于促使農民實現法律文化觀念的更新,在普法過程中,要把現代法治精神、民主理念、平等觀念、權利意識等灌輸給農民。正如法學家田成有所說:“我們不一定要每個農民懂得法律的具體規則、規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讓農民懂得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什么,權利受到侵犯后,救濟的辦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權威和地位有多高?!盵5]三是要重視用法技能的培訓。讓農民清楚基本的訴訟規則和勝訴的必要條件。
(三)改善執法司法過程,增進農民對法律的信任
農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源于對法律實施效果的認可,執法司法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容易使農民喪失對法律的信心,改善農村執法司法是培育農村現代法律文化的關鍵一環。一方面,權力部門要徹底擯棄“權大于法”的觀念,樹立“權源于法”的理念,嚴格按照法律授權的目的和范圍行使職權。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權利運行的監督。要破除基層干部“山高皇帝遠”的觀念,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濫權行為要嚴肅查處,讓法律的利劍在農村高懸,讓農民切身感受到法的公平與正義。在農村執法、司法的過程中,相關人員要學會運用民間規則、傳統倫理、鄉村習俗等詮釋國家法律的精神,培養農民對國家法律的認同感,同時,要關注鄉風民俗,注意法律實施過程中適當的靈活性,使農民在看到法律權威性的同時,也感受其合理性。
參考文獻:
[1] [美]伯爾曼著.法律與宗教[M].梁治平譯.北京:三聯書店,1991.
[2] 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的和諧[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人均收入的不斷提高和雙休日的實行,越來越多的人利用節假日外出旅游,特別是近年出現的鄉村旅游讓許多人度過了輕松而有趣的周末。鄉村旅游的出現為城里人提供了方便,同時也帶動了農村旅游經濟的發展。不過也出現了諸多不如人意的問題,如衛生條件較差、基礎設施不完善、缺乏整體規劃、產品形式單一雷同等。要想發展農村旅游經濟就必須采取措施,解決鄉村旅游出現的問題。如制定科學的高水平的區域發展旅游規劃,實施“政府主導型”旅游發展戰略,多渠道籌集旅游發展資金,加強宣傳等。
現代旅游最重要的特征是普及性和大眾性。所謂的普及性和大眾性,實際上就是最大程度按照大多數人的收入水平和閑暇時間來開展旅游活動,旅游業也采取各種措施吸引盡可能多的人消費自己的產品,使企業占有最大的市場份額。自上世紀六十年代大眾旅游興起以來,經常性的休閑度假已漸漸取代一年一次或幾年一次的觀光型旅游而成為旅游的主要形式,西歐發達國家每人每年外出旅游3至4次,在英國已占到全國人口的55%,瑞典更高達75%,休閑度假已成為發達國家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在我國現階段,雖然人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大多數人的收入仍然十分低下,衣食之外稍有節余卻不足以很風光地遠行逍遙。而社會時尚的召喚、追求生活質量的意識,促使現今中國平民十分渴望休閑度假。但是,國內旅游業卻在一定程度上因盲目、浮躁和急功近利而忽視他們的需求。在我國,因為人均收入水平較低,旅游者占總人口的比例依然很小,而且主要集中在城市。對大多數人來說,旅游還是奢侈品,只有少數市民節衣縮食一年或幾年才能外出旅游一次。這種“打牙祭”式的消費遠遠不能滿足廣大市民返璞歸真、回歸自然的渴望和高漲的旅游需求。一些主要面對國內游客的旅游熱點,因季節性強、旅游交通擁擠、旺季人滿為患和價格上漲、質量不佳而使游客往而卻步或掃興而歸。旅游熱點的門中門、票套票和部分旅游業的不規范操作行為,也使某些旅游企業聲名狼藉,為人詬病。一邊是豪華賓館的冷若閑置、國家財力的耗費,一邊是廣大工薪階層因阮囊羞澀而無力消費、望洋興嘆;一邊是旅游熱點的季節性人口過密,一邊是大眾化旅游產品的缺少。高漲的旅游需求與旅游產品不如人意之間的尖銳矛盾,使國內旅游市場上形成一個巨大的空白和廣闊的真空地帶。在普遍的返璞歸真、回歸大自然的休閑度假需求得不到滿足的時候,幾個人自發去郊游,在農家短暫歇腳休息卻產生了國內旅游業一個影響深遠的新生事物——“鄉村旅游”,即以農業文化景觀、農業生態環境、農事生產活動以及傳統的民俗為資源,融觀察、考察、學習、娛樂、購物、度假于一體的旅游活動。
一、鄉村旅游的興起無疑帶動了農村旅游經濟文化的發展。
1.吸納農村多余勞動力,增加農村收入。鄉村旅游以“離土不離鄉”的形式為農民提供了新的就業門路。廣東河源市的蘇家圍景區,自2000年開展鄉村旅游以來,當地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從當年的1000多元上升到3000多元。鄉村旅游,使祖祖輩輩靠老天吃飯的農民,也享受了經濟社會的成果,走上了致富之路。
2.促進農村文化發展。鄉村旅游在城鄉之間架起了文化傳播的橋梁,城市居民在鄉村旅游活動中感受到了農村生活的風貌,同時傳播了城市文明。農民群眾在旅游服務實踐中開闊了視野,學習了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生活方式。
3.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旅游活動包括吃、住、行、游、購、娛六大主要要素,這使得以農業為主的農村經濟結構得到優化和補充,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
二、鄉村旅游出現的諸多問題抑制了農村旅游經濟的發展。
1.各區域“各自為政”,難成規模效益。鄉村旅游一般以戶為單位,沒有統一規劃,盲目開發資源,不做切實可行的旅游發展規劃,導致農村旅游業不能健康持續發展。
2.缺乏宣傳,沒有品牌效應。一些鄉村旅游經營者市場促銷意識不強,缺乏主動宣傳和參加集體促銷的積極性。
3.鄉村旅游開發資金嚴重不足。旅游資源的開發需要強大的資本做后盾,農村旅游資源的開發更需要大量資金做支撐。農村一直以農業經濟為基礎,其經濟實力還很薄弱,由于鄉政府不可能對其旅游發展做大規模投入,加之農民收入有限,因而資金短缺就成為制約農村旅游經濟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4.基礎設施建設仍需不斷加強。由于資金投入不足,一些鄉村旅游點在交通、食宿、衛生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距,制約著進一步發展。
5.鄉村旅游總體水平不高,資源開發力度小、層次低,特色不夠明顯,內涵不夠豐富,缺乏上規模、上檔次的名牌拳頭產品。尤其是在鄉村文化方面的發掘和運用不夠。一些鄉村旅游點在開發建設上存在追求城市化的趨向,削弱了原汁原味的農家本色。
三、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推動鄉村旅游經濟發展。
1.制定科學的高水平的區域發展旅游規劃。資源要轉化為現實的產品必須實施科學的規劃。在發展旅游經濟的大好形勢下,鄉村旅游必須適應形勢,站在全局的高度,重新制定一個科學的、高層次的、高水平的旅游發展規劃。在區域旅游發展中突出重點,形成特色,這樣才能保障鄉村旅游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2.加強宣傳,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積極向相關媒體提供新聞線索,想辦法通過電視臺、日報、周刊、廣播電臺、旅游網等媒體的報道(轉載),把一塊荒廢的沙灘從零開始搖身一變成了可以讓農民增加收入的“寶地”,逐步擴大了知名度和影響力,做到了“花最小的錢、做較大的宣傳”。
3.多渠道籌集旅游發展資金。制約鄉村旅游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缺乏旅游開發資金,因此如何籌集資金發展農村旅游成為鄉村旅游開發中的一個難題。鄉村旅游經濟發展,在融資方面要全方位突出,多渠道引資。一是充分利用國家發展農村經濟的大好時機,抓住政策大力發展農村旅游經濟。二是利用各種優惠條件,豐富的旅游資源吸引各種投資,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和利用民間資本等多種形式的投資。
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得到了較好的發展,農民的素質,法律意識也有了相對的提高,但總體上還不夠強,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卻不懂得用法。當發生矛盾沖突時,還是用一些老舊的觀念來解決。比如這兩年我國農村被征用土地的問題,有些農民朋友不配合來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拒絕搬走或拆遷。甚至更嚴重的以跳樓、開煤氣引爆等自殺方式來威脅工作人員,也有一個或幾個村屯的人聚眾起來動用農用工具來阻礙工作人員進行征地工作。以這種古板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無法獲得明顯的效果。也許還會適得其反,嚴重的還會觸犯到法律法規。農民朋友總以為法律會離他們很遙遠,所以從不去學習和了解。一些農民工進城務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辭工,被拖欠工資,發生了工傷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賠,自身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相應的維護。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著偷盜行為,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蕩的社會青年居多,小到偷雞鴨等家禽,大至電視機,電冰箱等家電,他們在實施這些行為時,也沒有相關的人員用法律去警醒他們,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來處置,導致他們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還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毆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些都是對法律的認知程度偏低,蔑視法律的現象。有這么一句話,有錢能使鬼推磨,所以他們就不相信法律,認為有錢就可以將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為,而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終有一天,還是會敗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開放的今天,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科技的不斷發達,和法律法規的健全,我們國家的公民的素質和法律意識都有了明顯的提升,可為什么農民的法律意思還那么薄弱,一直沒有很大的突破和改變呢。在以前的封建時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們心里,儒家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影響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級倫理觀念,“三綱五?!本褪蔷S護這種等級觀念的尺度與標準。在這種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絕對的服從。而這種服從意識的影響,讓他們的自我意識喪失,只是聽從于上級的的命令,所以人們行為選擇時,最先考慮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級。儒家歷來倡導人與人和諧相處,但是這種和為貴的思想在農村就轉化為忍為上。低頭不見抬頭見,遠親不如近鄰,等這些俗語就是村里人之間相處的態度。他們堅持一切以和為貴,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了侵害,也寧愿持著大事化了,小事化無這種息事寧人的心態去解決。他們寧可這樣委曲求全,也不愿請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觀念就是反證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贏,就算是贏了也會破壞彼此之間的關系,而且還會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農民對法律缺少了解,覺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況下就不會出現意外情況,不愿意去了解并且運用法律知識,造成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們思想相對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傳統的矛盾沖突解決方式已經根深蒂固在他們腦海里了,另外,他們沒有意識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夠保護到他們的合法權益,僅僅看到法律強制性的一面,所以這樣就對法律產生了偏見,從而產生抵觸心理。由于有些地區較偏遠,交通閉塞,信息不靈,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就算農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慮到資金問題,也就望而卻步了。當地相關的政府部門資金來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專業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狀況,還有資金短缺問題。另外一方面,就是宣傳力度不夠,一些村鎮,雖然成立了立法機構,也進行了法制宣傳,但方式很單一,比如發宣傳單,貼標語,掛橫幅等這些形式上的宣傳,并沒有深入到根本,并沒有帶領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識都相對薄弱,更別說起到帶頭作用。
3如何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
要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得從根本抓起,文化素質低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原因,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水平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首先加大對當地的教育投資力度,只有加強教育工作,提升農民精神境界,才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法律知識的接受水平。同時,應當大力發展經濟,因為有力的物質保障才能讓村民的視野更廣闊,才有更多機會去學習和接觸到法律。在各個鎮上成立法制協會,然后派代表去各鄉鎮中小學去進行深入的法律宣傳,交流學生法制教育的經驗,都說計算機從娃娃抓起,那么現在我們的普法知識就從學生抓起。大力推行有聲有色的法制宣傳,可以通過廣播宣傳還有看電影方式讓農民漸漸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在鄉下實行“一對一”的法律顧問,每個村派選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問題,可以免費咨詢和給出方案。創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們集中起來,作為重點普法教育對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現在年輕人較容易接受的一種方式,可以正確的去引導他們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搭建“手機飛信”宣傳平臺。把各村的干部,村委會,人民調解員的手機號集合為一個飛信網,不定期發送普法宣傳教育短信,讓這些干部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打造為法制宣傳骨干。創建“農家書屋”宣傳陣營。建立起法律讀書角,通過政府支持、社會捐贈的途徑,向各村“農家書屋”提供法律書刊,豐富群眾法律知識的來源。如條件允許,還可以舉辦一些以法律知識為主題的小型娛知識問答競賽,表現優秀的人員給予相應的獎勵,這是個一舉兩得的好辦法。
4結束語
農村水環境是整個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僅防治農村水污染,保護良好的農村水環境,而且維護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決定了其調整對象的復雜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具有明顯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規范、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等各種法律規范組成,這決定了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核心價值,這體現了其調整時空的可持續性。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應將可持續發展觀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視等原因,我國現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農村特點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現代環境問題起因于現代工業的發展,現代工業的發展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也帶來嚴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為我國環保立法的背景。在該立法背景的影響下,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長期存在著“重城市,輕農村”的立法思想。我國對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而農村水污染的治理卻鮮人問津。例如大中型企業的排污費返還使用制度、可低價或無償征地來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這些在農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適用。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嚴格執行
鄉鎮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一般是該農村的經濟支柱。鄉鎮企業的重要作用使得當地的環境執法機關很難在農村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使得鄉鎮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甚至沒有水污染防治設施,嚴重污染農村水資源。
(三)地方政府環境法律責任不明確
近年來,中央出臺很多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響。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監管本行政區域水環境的權力,但是并沒有規定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F如今,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越發嚴重,從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環保機構不健全、執行力不足,但歸根到底是因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沒有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
三、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目前,我國農村水污染形勢嚴峻,農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難以取得較大成果,需要我們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治農村水污染。
(一)轉變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導思想
農村水污染防治首先應該轉變立法指導思想,改變現行立法中重點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水污染的狀況,建立起城市和農村統籌協調發展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應確立為:以保護農村水源和居民飲用水安全為目的,協調農村水資源開發和水環境保護間的關系,結合農村水污染的特點,積極推廣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控制農村水污染,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和水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農村水污染。然而我國農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廣且污染源分散的特點,因此,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還需要明確環境公平原則、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原則、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分類治理原則。
(三)構建并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1.建立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
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是以管理農村水環境為目標,遵循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綜合考慮與農村水環境有關的地理、社會、經濟、技術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時間和排污空間,從而達到預防農村水污染的目的,實現農村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建立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制度
國家應該加大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重視程度,頒布專門的政策法規,投入專門資金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基礎設施。政府環保部門要形成一個標準體系來監督管理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實現各部門分工明確,協調管理,有效利用環保資金。
3.明確政府的環境法律責任,強化責任制度
——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理論文章
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是帶動農民就業增收和產業脫貧的重要途徑,是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重要載體,是帶動農民創業創新的重要平臺,是促進城鄉居民消費升級、發展新經濟、培育新動能的必然選擇。今年中央1號文件再次明確指出,要大力開發農業多種功能,實施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精品工程,發展鄉村共享經濟、創意農業、特色文化產業。近年來,XX市按照中央和省、州黨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堅持統籌規劃、強化政策創設、加大公共服務,推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實現多元、多樣、集聚、規范、綠色發展?!笆濉睍r期,全市休閑農業鄉村旅游接待人次和收入以年均12%和17%的增速高位增長,成為全省該項產業發展最快的地區之一。2017年全年接待海內外游客819.62萬人次,同比增長35%;實現旅游收入54.22億元,同比增長44%。整個產業規模越來越大、影響越來越廣、成效越來越明顯。
一、充分發揮“農業+”作用,推進多功能多業態發展
XX市按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思路,從拓展功能、滿足需求入手,充分發揮“農業+”作用,傾力打造功能齊全、環境優美、體驗活動豐富、產品綠色安全、文化內涵深厚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產品。休閑娛樂景區景點多達120余個,可推薦的精品線路達10余條。通過美化山水林田湖、建設特色小鎮,鼓勵開辦農家樂、漁家樂、森林康養休閑農莊,舉辦農業節慶活動、開展農業科普、農事體驗等活動,推進全市農業呈多業態復合多功能拓展方向發展,為城鎮居民旅居鄉村體驗農耕樂趣、品味農業情調、感知民俗風情,看田園風光、賞鄉村之美、享民俗民風、品地道美食氣息提供了更多選擇。
二、注重規劃引導,推動產業集聚發展
XX市堅持點線面結合的思路,積極推進“多規合一”,大力打造“綜合體”、“聚集區”、“金品牌”,打造休閑農業產業帶和產業群。近年來,共投入2600余萬元用于規劃編制工作,有條不紊地展開總規、控規和專項規劃三個層面的規劃工作,以《XX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礎,先后編制完成《XX城市總體規劃》、《XX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XX市錦屏山風景區概念性總體規劃》、《東風葡萄酒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云南紅精品酒莊規劃》、《城南甸溪河片區控規》等多個現代都市、田園價值、文化特質既融合又獨立的總規、控劃和10個城中村的規劃編制工作。土地、城市、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實現“四規合一”,為鄉村旅游定位與轉型發展拓展了更大空間,形成以“兩帶五聚集”為主的鄉村旅游發展空間布局?!皟蓭А保何鞑窟B鄉公路沿線民族文化體驗生態觀光休閑帶,湖東公路康體休閑葡萄觀光休閑帶;“五聚集”:以錦屏山為核心的XX文化聚集區;以湖泉生態園為核心的溫泉養生聚集區;以云南紅酒莊為核心的紅酒休閑聚集區;以煙草制品和種植莊園為核心的現代工業旅游聚集區;以高原特色農業為核心的現代農業觀光旅游聚集區。點、線、面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和成本分攤機制正逐步形成,品牌效應和對消費者的吸引力正逐步增強。
關鍵詞:農村法律顧問;購買法律服務;體制;政府;市場
中圖分類號:D916.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1
自2007年開始,寧波市司法局在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背景下率先實施了“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工程,這種做法在全國還屬第一家,“2007 年,市委辦、市府辦轉發《寧波市建立農村法律顧問制度實施意見》,以政府出錢買部分服務的形式,向全市農村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到目前全市2554 個建制村擁有法律顧問,覆蓋率100%?!笨梢钥闯?,這是一項實實在在的政府導向下法治民心工程。我們也應同時看到,“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需要用雄厚的財政實力作為背景,從本質意義上講政府花錢購買部分服務是一種“國家公共物品”,這與法律顧問服務“私人物品”的實質是有所區別的。綜合我國目前的經濟形勢,農村由于普遍經濟欠發達、農民對法律服務的消費能力低又迫使法律顧問體制的構建需要成為融合著“國家公共物品”性質的“私人物品”。
一、不可全放逐于市場
構建法律顧問體制在多數學者看來是市場導向下形成的,與政府導向無關,是市場經濟下的產物。但筆者認為,不能把所有的法律顧問體制都放逐于市場,僅僅由司法局律協等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管。農村法律顧問體制的建立正是針對由市場主導下形成的城鄉法律服務長期失衡狀態而形成的一種完善機制。利用政府公益性的導向,先將法律專業人才推向鄉村,讓一村一法律顧問發揮出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改變農民群眾以往選擇不合法不合理維權方式的積弊,打下鄉村法治建設的根基。在城市,國家配有法律援助制度,在對法律服務支付能力嚴重不足的鄉村,同涌梢隕柚靡惶紫嚶Φ姆律援助配套制度。如果將農村法律顧問體制完全放逐于市場,那在農村將永遠維持著原有的“找村干部調解”和上訪等維權方式,使建立農村法律顧問制度形同虛設。不可忽略的問題是,農村的法律需求依然在逐年增長,因此必然帶來的后果是農村法律市場秩序的嚴重混亂。長期以來,服務農村法律市場的以一些農村法律服務所為主,但他們卻普遍受到業內人士批評。因農村法律服務所從業人員準入門檻較低,接收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法律服務責任感不強。市場誘導下還會導致富裕的村社律師們一哄而上齊聚一村彼此惡性競爭,而貧窮的村社則沒有律師問津農民有了法律需求仍然得不到滿足。然而,政府導向下的農村法律顧問體制,不僅可以彌補農民對法律服務支付能力差的缺陷,還可對市場導向下的惡性無序競爭形成有效監管。
二、不可全由政府保障
農村法律顧問體制若要形成一種長效機制,也應充分考慮市場導向的因素,即部分法律顧問服務要被服務對象自己來支付服務費用,而不能完全依賴于政府買單。這首先是由政府公益性本身的缺陷所決定的。如果所有的農村法律顧問都由司法行政部門推動、律師顧問服務的經費都由政府來負擔,將會加大這種農村法律顧問體制對財政經費的過度依賴性。同時意味著一旦缺少經費,這種體制就立刻失去了保障。相比寧波市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范圍內較之落后的城市數量更多,不可能每個城市司法行政系統拿出大筆資金來扶持農村法律顧問體制的建立。例如,一些拆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服務需求者也成為司法行政系統財政補貼下的法律服務對象,既對國家財政造成分配失衡下的資源浪費,也間接促使那些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務價格的維權人再次浪費法律顧問資源,因為他們無需計算自己投入的經濟成本和所獲維權實效的產出比。政府保障至少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將會限制了這種公共法律服務供給在覆蓋率、服務數量和質量上優勢的發揮。完全依靠政府來保障律師們的服務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也無法調動律師及其他服務主體的積極性。筆者建議的經費構成設計為:政府撥一部分, 村委會出一部分,當事人繳納一部分, 律師所在事務所資助小部分。如果當事人因勝訴得到一部分利益時,還要按規定分擔范圍和分擔比例償還部分費用。這樣擴大了法律服務的可用資金來源,充分發揮市場因素的優勢,使得法律顧問服務資源得到最合理的配置,真正使農村法律顧問服務工作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1]張立平.我國農村法律服務的歷史與轉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2]唐鳴,陳榮卓.農村法律和社會問題探究[M].法律出版社,2008.
課題組主要圍繞農地的權屬狀況、使用狀況、流轉狀況、稅費負擔、征用狀況以及糾紛狀況這六個方面與各地的農民、基層干部和相關部門的領導進行座談和個別訪談,并向農戶發放了問卷。此外,課題組還從各地收集了大量有價值的資料,內容涉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地方性政策、統計數據、法院典型案件判決、土地權證、各地農地運作的試點辦法等等。本報記者在對課題組報告認真整理后,將其主要部分節選刊登,希望對相關人員有所幫助。
一.權屬狀況
問題:土地歸屬一向為法律制度設計的重心。為反映出農民本身對當下土地權屬的認識,課題組提的第一個問題是“你耕種的土地是誰的”。作出有效選擇的問卷430份,選“國家的”占60%,“村集體的”占27%,“生產隊(小組)的”占7%,“個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
結論:認為土地屬于國家的占有絕對優勢。
解讀:一個從法學視角令人感興趣的問題是,即為何大多數受訪者都認為土地是國家的。雖然同為公有制的具體形式,國有與集體所有的制度旨趣仍是大有不同,而這種不同卻被受訪者所普遍忽視。相當一部分的受訪者還認為,兩者的邊界是模糊的。然而,這樣的模糊或許不能簡單的歸結于農民法律意識的淡薄。譬如,作為農村社區精英的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都持相類似觀點。課題組認為,影響集體成為適格私權主體的因素一是集體所有權所承載的公法義務淡化了其私權屬性;二是集體所有權本身是不完整的;三是集體所有權主體的“缺位”。
二.使用狀況
問題:在農民對現行土地承包政策是否滿意的問卷調查中,共有404份有效問卷對此作出了選擇,其中266份選擇“滿意”,占總數的64%;只有70份選擇“不滿意”,占總數的18%。在農民是否愿意種地的問卷調查中,共有413人對此問題作出了有效回答。其中198人表示“愿意”,占總數的48%;而有130人表示“如果稅費負擔減輕就愿意”,占總數的31%;而72人明確表示“不愿意”,占總數的17%。雖然愿種地者為多數,但仍不足50%。
結論:我國現行的農地承包政策在總體上雖然受到了農民的擁護,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普遍不高。
解讀:一些地區的調查結果反映,農民對現行承包政策普遍持“無所謂”甚至“不滿意”的態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農地上負擔的稅費過重,加之農產品價格(尤其為糧價)上不去,所以種田幾乎無利可圖,在有些地區,甚至種田還要倒貼。這自然削弱了農民對土地的感情,也影響了土地承包政策的聲譽;二是由于承包到戶的政策與某些地區的情況不符,所以實施效果不理想,從而影響了當地農民現行土地承包政策的滿意度。比如,山東平度地區一直在實行“兩田制”,而中央的現行政策是統一實行“均田制”模式的土地承包,這樣的政策調整,在基層牽涉面很大,影響了土地使用模式推行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所以很難推行開來。
三.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狀況
問題:在實行流轉是否自愿的問卷調查中,課題組設計了“如何取得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問題,回答“通過村委聯系取得”的有29人,占選取總次數的8%;回答“直接與別人聯系取得”的有258人,占選取總次數的70%;選擇“上述兩種方法都可以”的有84人,占選取總數的20%;選擇“不知道”的有8人,占選取總數的2%。在回答“如果把地給別人種,你是否會向他收取一定費用”問題時,回答“會”的有153人,占選取總次數的38%;回答“不會”的有157人,占選取總次數的39%;回答“不但不會,還要貼錢”的有40人,占選取總數的10%;回答“視雙方關系而定”的有37人,占選取總次數的9%。
結論: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絕大部分農民可以自愿選擇流轉對象,但38%的有償流轉率反映了有償流轉在農村中并不占十足的主導地位。
解讀: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的這種現狀是由我國現有土地制度及中國的鄉土社會所決定的。我國農地為集體所有,而農民為集體中的成員,集體內部成員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就像“雞蛋從左手滾到右手”一樣,并不會對原土地所有人在集體土地上所享有的權利產生什么影響,因此集體對承包經營權集體內部流轉的管理與約束極為放松;而中國農村鄉土生活、熟人社會的現狀,使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內部流轉(包括與集體外的親友之間的流轉)雙方對流轉契約的態度也頗為隨意。對集體外部人員而言,上述兩種特點均已不再占有優勢,因而此時集體與被流轉人、流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流轉的程序與集體內部的流轉相比有很大區別。
四.農村稅費、農民負擔狀況
問題:調查的地區在稅費改革上進度不一,有的尚在進行有的已近尾聲??偟膩碇v,改革成果不小,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具體可歸為以下兩點:一是稅改后,農民負擔得到不同程度的減輕,但在個別地區、個別時段也出現了“增負”現象;二是費稅改革后,基層政府叫苦,公共事業與基礎設施難以維持。
結論:農民與政府關系的稅款征收程序趨于規范、明確;農村理解、支持稅費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對未來持懷疑和較悲觀無奈的態度,對“負擔反彈”仍有顧慮。
解讀:在全國不少地方,稅改前的農戶負擔是以田畝與勞力結合的方式確定的,在改革后,農業稅則全部攤在田畝上,這樣使無勞力或少勞動力的農戶負擔增加;同樣的原因,種田大戶的負擔也因此增加;在稅改前,農村中的救濟戶、五保戶的各種費用由村集體組織予以減免,在費改稅后,村委會的減免決定權被取消,他們的負擔因此而增加。為維系公共事業運作而巧設名目、收派各種費用的現象有所抬頭,像學校的教育集資、學雜費等,使農民的實際負擔增加的遠不止統計表所顯示的那些項目。
這主要反映了幾方面的問題:(1)農村稅費改革與公共支出、社會救濟優撫的社會保障政策的沖突;(2)農村稅費改革結果與扶持農村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相抵觸;(3)基層政府機構改革人員精簡仍做得很不夠,不少地方的鄉鎮政府機構還是疊床架屋。
課題組調查時發現,有些農村道路坑洼不平,水渠斷破;在山西呂梁與鄉村教師的訪談中得知,學校破敗,老師的辦公條件更是簡陋的可憐,工資低又不能按月定額發放,這當然也有歷史的因素,而上級地方政府和中央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說得多,做得少,財政轉移支出力度確實是個問題。
五.農地征用狀況
問題:在我們402份的問卷調查中,有56.30%的人選擇“發生過土地征用”,還有32.80%的人不知道有沒有發生過征用。土地征用補償費發放率低,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發放率僅為49.8%,其中約11.40%為部分發放,沒有發放的比例為16.30%;土地征用補償費數額低,被征用地方的農戶對補償費的發放標準也不清楚,在149份問卷中,有41.60%的人都不清楚,知道按田畝數發放補償費的僅為39.6%。
結論:在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地區,土地征用情況發生率也不同;但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土地征用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將日益成為農村的一個基本問題。
解讀:土地征用已經成為農村,尤其是城市郊區農村中的一個焦點和難點問題。從調查各地的土地征用補償情況看,在征用土地后,國家的收益是村集體和農戶的好幾倍。土地的所有升值,甚至土地被征用前的價值一部分也被征去了。作為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卻由政府拿走了一塊,同時資金使用權又統歸政府。這樣,土地所有者(從土地的收益歸屬的角度看)的角色就模糊了起來。
六.農地糾紛調處狀況
問題:對廣東、湖北、山東等地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在335個選擇中,有64.2%的人面對土地糾紛選擇由村干部解決,有4.2%的人選擇由鄉鎮干部解決,有2.7%的人認為由法院解決;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解決途徑也占不小比例,為19.1%,這其中還有9.9%的人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解決方式。
結論:農村對土地糾紛的解決途徑,選擇呈多元化特點,農地糾紛交由法院解決的比例過小。
解讀:農地糾紛一段時間里在部分地方不被法院受理。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內部規定,對于大面積的農地稅費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正常解決糾紛途徑的不通暢也進一步造成農民訴諸非正常方式解決糾紛,調查問卷的統計數據表明,有超過19%的農民選擇了村、鄉鎮干部調解和訴訟以外的方式進行,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
七.規制農村土地制度九條建議
第一、對《土地管理法》第10條進行調整。修改為:農地所有權主體應明確為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但于土地發包與調整時應尊重歷史性形成的土地邊界。
第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作出確認,并澄清其功能。法律可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法人,承擔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
第三、關于土地權屬登記,可做出如下適當超前的規定:農地所有權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登記發證;土地承包使用權由農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后發放使用權證。
第四、探索農業的產業化經營路徑,改變目前農村以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為主的小農經濟狀態,建立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基本單位的農業經濟聯合體,使其逐步走上合作經營的道路。
第五、落實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自。一是修改《農地承包法》第3條,將農地實行單一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修改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方式相結合的農地使用體制”;二是修改《農地承包法》第20條,將該法規定的30年、50年及70年的期限確定為農地使用的最長期限,而具體每一塊土地的使用期限應由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權人于簽訂承包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權合同)時在法定最長期限內協商確定;三是轉變政府職能。
第六、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進行完善。
第七、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論文摘要:農村金融已成為我國整體金融系統的瓶頸,具有不同于城市商業金融的特質,尤其在目前農村金融改革進程中,為了構建健全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充分競爭,滿足農村金融有效需求,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強化農村金融監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的現實國情和城鄉二元分化經濟結構的長期制約,使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嚴重滯后,決定了現階段農村金融經營成本高、風險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農村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低下、虧損嚴重、資本嚴重不足、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使得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成為整個金融體系的瓶頸和“短板”。農村金融的監管無論在理念、對象、內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體金融或者商業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有效競爭不充分,農村金融機構功能錯位,農村資金回流,農民融資困難等問題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體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有效競爭,滿足農村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相對寬松的準入政策、過于復雜的農村金融局面以及難以對農村、農業經濟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來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穩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法理基礎
格萊珉銀行創立者·尤努斯認為,金融權利如同人們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權利一樣,也是一種人權,也是一種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法哲學研究中的人權理論將其劃分為應有的人權、法律上的人權和現實中的人權三個層次,農民的金融權益便屬于應有人權的范疇,不僅可以從社會公平正義理論、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等角度得以證成,而且可以通過對其在現實中的享有和實現來評價和檢驗一國金融法律的質量和狀況。首先,包括金融融資、獲得農業保險、參與并實現合作金融等各項權利的農民金融權益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正式的確認和肯定;其次,無論進行融資、獲得農業保險抑或參與合作金融,都需要在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對農民金融權益的關注和保護,決定著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價值目標和基本理念的轉化。因此,可以說,從法學的層面上,運用權利理論對農民的金融權益狀況、原因和保護進行權利理論上的分析和論證,從而在制度層面上尋求法律的保障,是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核心。
二、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
1.我國農村金融監管資源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F有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格局具有諸多方面的缺陷。具體到農村金融體系,目前主要的監管機構為銀監會,而且地方銀監分局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屬地監管機構。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具有機構小鏈條長的特點,絕大多數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都設在縣(市)及鄉(鎮)和行政村,在其轄區內只設有監管辦事處,這些辦事處并不具有獨立的監管主體資格,而且一般僅有3—5人的監管人員,應對轄區內原有的農村金融機構已是困難,再加上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大量出現以及大型商業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參與,監管資源更是難以為繼。
2.監管體系混亂,非正規農村金融游離于監管之外:(1)傳統商業性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監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也由銀監會監管,但其在資產規模、市場定位、資金運作、員工構成、貸款審批和組織結構等方面均與傳統金融機構存在重大差別,難以根據一元化的監管體系進行簡單處理;(2)農村信用社的監管比照《商業銀行法》執行,監管責任由銀監會和地方政府共同擔當,其效力通過縣聯社—省聯社的模式由聯社體制來貫徹,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聯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層社的公司治理之間沖突加劇;(3)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無需接受銀監會的審慎監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試點,實際情況是,由省金融辦把試點的權限再次下放到縣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的則為當地工商局;(4)合會、私人錢莊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應的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總體存在較大風險。
3.金融改革以及監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強制性手段,忽視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性培育。上個世紀80年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軌跡即可說明這一問題,而我國農信社的改革過程仍然忽視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力量,未能給農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創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間,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臺一攬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執行的方式,使得農信社的合作金融機制完全未能體現農民的自主參與意愿。
4.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督約束機制缺失。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控制體系應由三個系統構成:市場約束條件下的外部銀行、證券、保險風險監控系統、被監督金融機構自身內控系統與社會監督體系。但我國農村金融監管體系除前述已經論及的外部監管系統缺陷外,其內部治理、控制和行業自律等監督體系均存在缺失。
三、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借鑒
構建完備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良性運作、農村金融市場的規范發展和農村社會經濟的促進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發達農村金融體系的國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
1.美國以農業部為政府監管主體,輔以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內部治理結構控制以及農業保險的監管協調機制。美國的農村金融體系主要由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以及農業保險體系組成。其中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均隸屬于美國農業部管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則采取了不同于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專門設立了比較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包括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協會、資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險集團,這四種機構及其附屬機構各自獨立、職能各異。在美國,各種信用社協會或合作金融多達幾十個,這些行業協會從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為規范,進行自律管理。美國聯邦政府對農村金融的存款統一實行強制保險,具體業務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經營的儲蓄協會保險基金承擔,并承擔對投保金融組織的監督。
2.法國“半官半民”體制模式。法國的農村金融體制是從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對較為穩定。法國的農業合作金融體系主要由國家農業信貸銀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信貸合作社三級構成。其中地方信貸合作社是基層組織,直接由個人成員和集體成員入股組成,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則由地方農業信貸合作社組成,同時以國家的政策性銀行——國家農業信貸銀行作為合作金融的中央機構,對合作金融的運作提供最后的保證。1945年,省級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組成了全國農業信貸聯合會,作為省級農業信貸銀行在國家一級的代表,參與決定農業信貸政策。除此之外,法國的農業保險體制也相當發達,并與農村金融組織結構相對應地設置了三個層面的農業互助保險機構。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協調機制。在日本,對農村金融實施雙重監管:一是政府金融監管廳,對各種金融機構實施監管,以實現整體風險調控;二是全國和地方農林水產部門配合金融監管廳對農村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包括農林水產省下設金融科對農林中央金庫的監管,農林水產省在六個大區設置農政局對轄區內縣信聯的監管,以及都、道、府、縣農政部對轄區內農協合作金融部的監管。另外,為了保證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運行,日本還設立了農村信用保險制度、臨時性資金調劑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組織共同出資的存款保險制度、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和農業信用保證保險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現行農村金融監管法律的構想
1.針對農村金融的特質,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監管體系。我國的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實踐,總是將農村金融機構當作一般的金融機構看待,僅僅要求投入金融資源,沒有足夠認識到農業作為產業的獨特性和由此產生的城市和農村金融之間的顯著差別。實際上,農村金融要與國家的產業政策緊密結合,其本質主要是貼近農民,而不是貼近金融機構。作為城市金融監管首要主體的銀監會,在農村金融監管中具有監管資源不足,難以貼近農村、不了解農村金融現實需求,與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村政策之間不具有順暢的溝通、交流機制,極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監管局面。借鑒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監管經驗,我們應當以農業部為主導,同時厘清農村政策性金融的設置目標和宗旨,在農村政策性金融和農業部之間建立順暢的國家產業政策的表達和執行機制,并通過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導向、補充和支持等作用,構建農村金融的政府監管體系。同時可以在財政部的政策支持、財政補貼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建立輔助機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業公會,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我國于2005年底成立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金融工作委員會,應當引導協會發揮職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聯系機制和管理辦法,完善同業公約及規章,將那些監管部門不宜管,而被監管機構又需要的工作,盡量交由協會負責,實現行業協會自律管理與國家監管機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
3.注重農村金融主體的內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農村金融本土力量。內控制度建設是建立有效監管體制的關鍵,也是有效監管的基礎。農村金融監管中內部治理的作用集中體現在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中,基層合作金融組織中自愿入股的成員通過完善的治理結構,形成、表達并且實現自己的意愿,同時,由于基層成員是最為貼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資狀況的主體,使得對于資金發放、運用以及貸款的回收等事項具有最為直接和靈活實用的監督管理作用。另外,就農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發展方式而言,應該是把選擇權交給農民,通過反復的實踐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貸模式和本土金融組織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滿足當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一是針對農村金融監管進行理性立法,設立可以作為農村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二是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機制,將已在農村廣泛存在的非正規金融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減少非正規金融活動對農村金融監管的消減效應;三是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實現農業保險的支農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及金融機構的破產制度,完善農村金融的市場退出機制,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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