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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中止執行申請書,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2)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請求事項;(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2)申請人簽名;(3)申請日期;(4)附項。
二、格式:
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
年月日
附:仲裁裁決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份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執行人:××貿易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職務:總經理
被執行人:××省××市××開發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職務:經理
請求事項: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間因購銷××合同糾紛,業經××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被執行人拒不遵照裁決履行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被執行人給付貨款××萬元人民幣,并加付逾期利息。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貿易公司
執行異議是需要有充足的理由的,若異議沒有理由,應當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恢復執行程序。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與借鑒。感興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1申請人:曹__,男,漢族,__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住址:__市__市__路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x
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__x)永民執第__x2x--4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__x)永民執第__x2x--4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__x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1__x年12月x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__x年1x月1x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永川市勝利路__-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__x年12月x日至1__x年12月7日,那么,申請人應當在2__x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__x年1x月1x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__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第2x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二零__年十一月十七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2異議人(案外人):張__,女,____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__市__山街道辦事處北正街160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人)。
申請執行人__市江漢區__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江漢區青年路元辰國際A座三樓。法定代表人龔申侯,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____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區__大道鄔樹村x號。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____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東湖開發區獅子山王家灣118號瀾花語岸11棟2層01號。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張__,男,漢族,____年3月17日出生。
被執行人劉__,女,漢族,____年4月9日出生。
被執行人: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x區__x路南__學校。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__市江漢區__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____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__、劉__、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就(____)鄂江天證經字第11645號執行證書的強制執行,貴院以(____)鄂__中執字第00395號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貴院于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鄂__中執字第00395-2號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于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現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對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的執行,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張__與被執行人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于____年9月14日簽訂《__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于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給異議人、被執行人應當在____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異議人使用、被執行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辦理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____年9月28日,異議人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萬元,被執行人出具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網絡發票》。____年10月31日被執行人向申請人發出《延遲交房通知書》,預計____年6月30日啟動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執行人資金鏈出現斷裂等原因,被執行人一直沒有向異議人交付房屋并辦理初始登記,無奈異議人自行入住了該房屋。現貴院將異議人所有的房屋予以執行,導致異議人無法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另外,根據另一異議人譚__的申請,貴院已經作出(____)鄂__中執字第00001號執行裁定書,中止了對異議人譚__的府上住宅小區一期房屋的執行,而譚__的案件情況與異議人的案件性質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異議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及《最高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請求立即中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并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異議人:張__
____年 5月 12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3執行異議申請人:劉__,男,漢族,__x年1月20日生,住址,__市宏偉區東方路小區100號。
委托人:張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__省__市西崗區沈陽路205號,電話:____________。
執行異議請求
請求__市文圣區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對執行異議申請人個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__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執行異議申請人劉__并告知,現受__市文圣區法院的委托,依據(____)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____)__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要求劉__予以配合,主動將位于宏偉區美林園小區D1-15號樓的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的住房,交給他們執行。若到期不配合,__市公安局將予以強制執行。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特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理由如下:
一、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執行異議申請人并非案件當事人,屬于案外人。(____)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____)__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所涉及的房屋并無證據證明是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實系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購買,當屬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我國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可侵犯。請貴院予以考慮。
二、假設貴法院有證據證明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屬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那么貴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執行人(執行異議申請人)送達書面執行通知書或協助執行通知等相關法律文書。但不知為何時至今日,執行異議申請人并未收到貴法院的任何書面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__市公安局亦未送達給執行異議申請人。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貴法院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請依法予以糾正。如果貴法院要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請貴法院將相關執行的法律文書手續給予我們。
三、假如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屬于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沒收財產應當由一審法院執行,__市公安局并非適格的執行主體。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我們在沒有收到貴法院委托__市公安局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的事實下,有理由拒絕公安機關的執行,請貴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文規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的原則。假若該房屋屬于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貴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是否應當保障被執行人和其撫養家屬滿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備品?現在執行異議申請人就只有這一套住房,倘若被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將面臨無家可歸的境地。為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這種做法欠妥當,請貴法院予以考慮。
綜上,為了維護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人請求貴法院充分考慮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緩強制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房屋。讓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謝謝。
此致
__市文圣區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律師事務所
張__律師
__x年十月三十一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4申請人: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請求事項:解除對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___與____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
申請人與_____在合肥市開_____中心簽訂了編號為____《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____.合同約定,____應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___要求,申請人同意____在2007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承諾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約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后_____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于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_____與_____借款糾紛一案中,_____作為申請執行人,并未向_____支付剩余價款;_____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_____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于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禮!
合肥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5申請人:__X
請求事項:
1、請求貴院依法終止對案外人__X的執行,(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對案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事實和理由:
天津市________X與天津市________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業經貴院一審判決終結,現已進入執行程序。現申請人對該案提出以下異議:
1、被執行主體不適格。
天津市__________與天津市________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的主體是天津市________X而不是案外人__X,,然而貴院在沒有任何針對案外人__X生效判決文書的基礎上而對案外人強制執行”,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針對的是天津市________,而不是案外人對案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已生效并申請執行,但在該判決中明確被告只有一個即是天津市________,并沒有案外第三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及判決可以證實被執行的主體為天津市__________,執行案外人__X明顯與判決不符與事實相悖。理應終結對案外人的強制執行。
據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維護申請人合法的權益,以保障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合法生存的權利。以體現法律的公正和正義。
此致
__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07)永民執第00020__4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09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1998年12月9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004年10月19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永川市勝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998年12月9日至1999年12月7日,那么,申請人應當在2001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訟,但是,原告直到2004年10月19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005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永川市人民法院
[關鍵詞] 執行難 執行立法 法院 財產
執行難表現在: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執行權力受拘束;執行結果不到位。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長所說:“所謂執行難,是指有條件執行,但是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執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關系案的影響,受到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或者強制執行將出現不良的社會后果,執行不下去,這才叫難。”本文以民事執行為范圍,以被執行人客觀上有償付能力為條件,并從改善強制執行的內外環境入手,結合執行實踐經驗以及國外的成功做法,提出四方面解決對策。
一、總結實踐經驗,完善執行立法
完善執行立法,已是時勢的迫切要求,從實體到程序,對執行行為加以規范,強化對被執行人的法律約束,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要從以下五方面加以完善:
1.關于協助執行。明確規定具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個人,以及應協助的責任范圍,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內容,進一步作細化規定,加強對不協助執行的對象進行處罰。建議該條款要更有針對性地加重對部門及地方保護主義的法律追究責任。
2.關于妨害執行。明確對妨害執行行為的確認與解釋。對利用親緣與人際關系,幫助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利用行政上下級關系干預執行的,列為妨害執行行為,并以《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為據,細化對以上妨害執行行為的法律追究責任。
3.關于委托執行。明確需要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情形的,受托法院向委托法院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具體確認情形。對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有關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權限及函告具體時間要作更確切合理的規定;對委托執行的收費及實際執行費用,要考慮到執行的總額,并以此為據作合理的比例標準規定,防止委托法院與受托法院互相扯皮以及執行效果的不良影響。
4.關于執行措施。主要是對執行手段和時機的選擇要放寬些。對被執行人妨害執行,抗拒執行的,應采取更加快捷、有效、靈活的強制措施,對財產下落不明有疑問而采用暫緩或中止執行的,要對被執行人采取定時收入與財產申報規定,對其活動要采取人身限制措施,定期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外出的時間,地點和聯系方法,以防逃脫,有利于選擇時機繼續執行。
5.關于舉證責任。申請執行人負有舉證責任,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流動去向、財產狀況或線索。案件中止執行后,要重新提出“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法律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這有利于案件的執行,也有利于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合作與監督。
二、利用輿論監督,爭取社會支持
為了打破各種人情關系對執行的干預,消除部門與地方保護主義的不利因素,徹底扭轉執行難的局面,必須創造一個良好的執行環境,做到黨委重視、政府支持、人大監督,這是改善執行環境,解決執行難的關鍵所在。
1.將協助工作列入地方兩會工作報告。黨代表與人民代表對地方的重大問題有議政決策職權。執行工作是代表社會公平正義與法律尊嚴的最后一道防線,黨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理應協助執行工作。地方政府要從組織人事、財政撥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級人大要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使執行工作轉被動為主動,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2.將強制執行情況列入社會新聞監督。廣播電視與報紙新聞監督是引導社會群眾參與輿論監督的最得力助手,是社會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現之一。執行問題牽涉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復雜的,只有實現公開新聞監督,依靠社會公眾的輿論力量,才能打破人情網、關系網,堅決地抵制部門與地方保護主義,不斷激發執行人員的良心與正義,樹立崇高職業道德,真正實現社會天平對執行的最大傾斜。
3.把相關執行法律作為“四五”普法重點內容。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實現依法治國,這是解決執行難問題基礎工程。對落后的經濟狀況及保守的文化意識采取文明的執行行為是行不通的。因此,一方面要繼續抓好經濟建議,另一方面,要結合實施“四五”普法規劃,把執行法律納入普法內容,尤其要對義務協助執行以及妨害執行的法律責任列為重點加以宣傳教育。
三、建立信用網絡,實行懸賞執行
產生執行難的背景是社會信用危機。它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敗壞了社會公德,損害了法律的公正與威嚴。因此要解決執行難問題,就要從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入手,同時依靠社會的力量,讓失信者,讓逃避執行者付出更高的代價。
1.建立信用網絡。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若干社會信用查詢網絡。其內容必須包括法院判決、案件執行、借貸資訊、房屋抵押、逃匿通緝、關系人員、公司破產等資訊。此資訊要作為當事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信用依據。
2.實行“懸賞執行”。開展“懸賞舉報”活動,采取上網公告、街頭宣傳、散發資料、媒體曝光等手段促進執行工作的社會化和信息化。對于被執行人找不到或執行財產難找,法院在執行措施窮盡之后,先不急于“中止執行”,可在申請執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協約,在一定時間內,實行“懸賞執行”。具體做法如下:(1)執行局通知申請執行人到庭,征求是否同意“懸賞執行”。(2)執行局與申請執行人協商懸賞范圍、金額以及懸賞金的分擔。(3)在協定范圍內采取公開方式懸賞令。(4)法院對領懸賞令者所提供的線索執行終結后,給予懸賞金。這會對被執行人及其家屬親屬造成沉重的精神壓力,也將對被執行人的今后生產及生活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有利于扭轉執行難的被動局面。
四、借鑒他山之石,加強協助執行
強制執行工作中以權壓法,暴力抗法,紅頭文件違法,被執行人戲法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為維護法律權威,必須加強協助執行。我們可建立聘請執行協助員制度。允許各執行機構在其管轄區域內,經法院與政府考核,聘請一定所需數量執行協助員,協助執行工作。可按區域分成若干組,每組由執行庭正式執行員任組長,執行協助員工資在收取的執行費中支付。申請執行人可自由選擇各執行組強制執行,讓各執行組之間形成強烈的競爭氛圍。各執行組的執行情況要實行年終考核,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綜上所述,執行難是社會轉型期所暴露出來的司法現象。這是一個可以理解的歷史過程。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好轉,司法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執行難的問題將最終得到解決!
參考文獻:
[1]江偉.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2]簫伯符.中國法制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沈德詠.人民法院執行實務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6.
第13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24條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內容,律師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在企業破產事務中,以下兩個方面可以有所作為:
(一)作為破產管理人的律師實務
(二)破產管理人之外的律師實務
(一)作為破產管理人的律師實務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即在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后,即要從債務人處接管其全部財產以及與財產相關的各類賬簿、文書、資料、印章等,以便正常開展破產事務,保證債務人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管理人為了依法辦理破產事務,要對債務人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包括現有各類財產總額、對外承擔的債務、對其他企業享有的債權等進行全面的清理清查。在此基礎上,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作為以后工作的參考或依據。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
(4)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破產事務處理過程中,有時對于某種債權債務糾紛、財產訴訟等需要債務人派代表參與。由于管理人已正式接受債務人的財產與事務管理,此時管理人已是債務人財產的現實占有者,故涉及這方面的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應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
(5)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即根據債權申報情況或破產事務辦理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提請召開債權人會議,決定或討論破產有關事項。
(6)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計劃后,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債務人無力提出重整計劃的,律師事務所作為破產管理人為保證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有權提出重整計劃并組織實施。
(7)制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使破產財產通過最有效的方式變價實現價值最大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后,以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辦理破產財產變價事務,依法處置破產財產。
(8)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后,由律師事務所執行。
(二)破產管理人之外的律師實務
1、接受管理人的委托為破產案件提供法律服務
2、接受債權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
3、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
4、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5、債權人參加債權人委員會監督破產程序
6、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提起訴訟或者復議
7、接受債權人的委托為破產重整提供法律服務
8、接受債權人的委托提供和解法律服務
9、接受戰略投資人的委托并購破產重整企業
1、接受管理人的委托為破產案件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可以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依法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參加企業破產程序。
(1)追回因債務人可撤銷行為和無效行為而處置的債務人財產。對債務人下列行為,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破產案件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的行為,以及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已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行為。律師對債務人下列無效行為處置的財產予以追回: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
(2)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履行債務和交回財產。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律師可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主張權利,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使債權人收到損失的,不免除其繼續清償或者交付義務。
(3)要求債務人的出資人補足出資。對于債務人的出資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出資不足、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出資被高估、增資不到位等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律師應要求該出資人補足所認繳的出資,以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4)向債務人有關人員追回其非正常收入。在企業破產之前和企業破產程序進行中,對于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通過操縱董事會以給自己過高的薪酬、獎金或者期權計劃等方式以及其他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企業的財產,律師應依法追回,保護債務人和破產企業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5)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監督債務人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督期屆滿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當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請求裁定終止執行重整計劃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6)為破產財產變價和破產財產分配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可以受托編制破產變價方案和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于非貨幣性財產需要以拍賣或者債權人會議決定的其他方式,轉變為貨幣財產,并審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于附條件債權、未受領破產財產、訴訟或者仲裁未決債權,律師應將其分配額提存。通過律師的參與更能保證破產財產變價及分配方案的公開、公正、公平。
(7)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債務人財產保全措施和中止執行程序。在破產案件中,需要對債權人的財產進行集中管理或清算,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對債務人受到查封、資金凍結等財產保全措施,依法收回債務人外欠的個別債權,以及向法院申請中止針對某種個別財產進行仲裁或訴訟而處于執行程序,以保證債務人財產的完整和整個清償的公平性。
(8)參加民事訴訟或仲裁。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律師可以接受委托接受因破產受理而中止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以及在破產程序中參加有關債務人債權債務的民事訴訟或仲裁,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2、接受債權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
(1)律師應向債權人提供專業性建議,幫助債權人選擇最有利的破產方式,當債權人的債權是有擔保的債權的情況下,律師可以建議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當債權人有意收購債務人的情況下,律師可以建議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當債權人的債務無擔保的情況下,律師可以建議債權人申請破產和解。
(2)債權人起草破產申請書。破產申請書是一份綜合性材料,按照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破產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指他們的自然情況,如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登記機關、委托人姓名及單位、主體資格證明等;申請目的,即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三種目的中的一種,根據申請人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制;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即破產原因存在的事實和申請的法定理由。
(3)債權人編制證據目錄及證據卷。證據卷是申請人用以說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而要求對其進行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的說明文件。
3、律師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
(1)提示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律師應及時提示債權人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
(2)為債權人準備債權申報文件及證據材料。破產法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關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法律要求申報人提供債權有效的證據,只是為以后的債權調查提供方便,接受申報的機關對證據存有異議時,不能以此拒絕申報。在債權人的申報的債權調查確認過程中,如果其他債權人提出該債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支持其債權時,將由法院審查證據材料后作出裁定。
(3)當債權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如期申報債權的,律師可以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延展其債權申報期限。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的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4、律師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由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及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共同組成,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債務人企業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對涉及職工利益的事項有權發表意見。債權人可以委托律師出席債權人會議,依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并行使表決權。律師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作用有:
5日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在五日內進行審查。
7日
——申請人對于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可向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10日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15日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0日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規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經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二、行政訴訟程序
3日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不服對回避申請的決定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5日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被告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其他當事人。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被上訴人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當事人。
7日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
10日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
——被上訴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但應當在口頭通知后10日內發出裁定書。
15日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0日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限制)
90日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情況下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80日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3個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兩個月)
1年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起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
5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涉及除不動產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
三、國家賠償程序
7日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起訴狀,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30日
——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個月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
3個月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1年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DVT)是外科手術常見的并發癥之一,以骨科、神經外科手術發生率為最高[1]。DVT輕者可導致下肢血栓形成后遺癥,重者可因血栓脫落造成繼發性肺栓塞(PE)、腦梗死而危及生命。2011年7月,我們科收治一例顱內血腫清除術+去骨瓣減壓術后發生雙下肢DVT患者,對其原因進行分析,并給予精心護理,效果滿意,現報告如下:
1 臨床資料
患者,男,61歲,因車禍傷及頭部、胸部后意識不清1小時,呼吸困難20分鐘,于2011年7月6日入院。入院時,呈昏迷狀態,呼吸表淺,全身皮膚多處擦傷,右顱頂可見約長3cm頭皮裂傷伴滲血,雙側外耳道見血液流出,雙側瞳孔不等大,左:右≈3mm:5mm,對光反射消失。鼻腔出血。雙側鎖骨、右側肋骨及肩胛骨有骨擦感。右肺呼吸音低。壓眶刺激可見左側肢體活動,雙下肢巴氏征陽性。于7月8日在全麻下行腦內血腫清除+去骨瓣減壓術,術后給予脫水、抗感染等治療。7月24日(術后第16天),發現患者雙下肢腫脹,皮溫降低,足背動脈波動微弱,行床邊彩超檢查,示雙下肢股總、股深、右側股、右側大隱靜脈血栓形成。采用絕對臥床休息、抬高患肢并制動、抗感染治療等防止血栓脫落引起相關并發癥。7月29日經右頸內靜脈行下腔靜脈濾器置入術,術后給予低分子肝素抗凝治療。8月18日患者轉入普通病房。
2 DVT原因分析
2.1 血管內皮損傷: 正常血管內膜是血小板聚集的生理屏障,當血管內膜損傷后,內膜下膠原纖維顯露,使血小板附著釋放出組織活酶,激活內外凝血系統,而發生靜脈血栓形成。血管內膜損傷因素有化學性、機械性、感染性,臨床常見原因是靜脈注射有刺激性的藥物,如高滲液體、某些抗生素等。
2.2 血液淤滯:正常的靜脈血流對活化的凝血因子起稀釋和清除作用,手術后患者臥床,活動明顯減少,血流緩慢,易使靜脈血液淤滯在髂股靜脈瓣袋及小腿肌肉的靜脈叢內,局部凝血酶聚集,纖維蛋白活性下降,易導致局部血栓形成。
2.3 血液高凝狀態:手術創傷出血,不僅激活外源性凝血系統,而且損傷血管內膜,激活血中的XⅡ因子,啟動內源性凝血系統。
3 護理
3.1 患肢護理:①全面了解病情,密切觀察生命體征變化,血栓形成后10~14d患者應絕對臥床休息,使血栓緊密黏附于靜脈內膜,減輕局部疼痛,促使炎癥反應消退。雙下肢置功能位,用軟枕墊高,高于心臟水平20~30cm,同時膝關節屈曲15°[2]。這種可使髂股靜脈呈松弛不受壓狀態,有利于靜脈回流,減輕血液淤滯,緩解腫脹疼痛。避免膝下墊枕,以免影響靜脈回流。②密切觀察左下肢皮溫、末梢循環色澤變化、水腫及足背動脈波動情況,每天測量雙下肢同一部位的周徑,觀察并記錄肢體腫脹程度與肢體疼痛程度的變化,并做好記錄和交接班。③患肢供血障礙,局部壓迫易引起缺血缺氧,要注意保持床單的平整、清潔。及時更換污染的床單,防止壓瘡。護士每天為患者2h翻身一次,翻身時避免拖拉等動作。④注意患肢保暖,室溫在25℃左右,防止室溫過低導致血管痙攣。⑤避免摩擦和用力按摩患肢,禁止實施壓迫性檢查。
3.2 并發癥的護理:DVT主要并發癥是急性肺栓塞、腦栓塞,肺栓塞多發生在DVT后1~2周,因此給予患者絕對臥床休息,保持大便通暢,嚴禁擠壓、按摩雙下肢,以防血栓脫落發生肺栓塞。嚴密觀察有無栓子脫落以致出現肺栓塞的表現,如患者突發胸痛、呼吸困難、咳嗽、咯血、發紺甚至休克,應考慮肺栓塞發生。若突發意識障礙、口角歪斜、口齒不清、流涎提示有腦栓塞的發生。
3.3 飲食護理:進低鹽低脂易消化的飲食,以減少血液粘稠度,低鹽可改善血管壁的通透性,減輕組織水腫。保持大便通暢,因血栓形成與乙狀結腸的宿便有關,避免因便秘時負壓增高導致下肢靜脈回流受阻。大便秘結時給予開塞露塞肛或者灌腸。
3.4 保護靜脈:在護理操作中應盡量避免在患者下肢進行靜脈輸液、輸血等操作。穿刺時應選擇靜脈的小分支,穿刺針頭易細,同時提高穿刺技術,力求一陣見血,避免在同一靜脈反復穿刺。對使用刺激性藥物時,應注意用藥后要用生理鹽水沖管,避免發生靜脈炎,盡量保護好靜脈。靜脈留置針每3~5天更換一次,持續靜脈滴注不超過48小時。也可以根據情況給予深靜脈置管進行輸液,可以減少外周靜脈穿刺,并可以監測中心靜脈壓,有利于指導補液治療。
3.5 抗凝及溶栓治療的護理:用藥前了解病人有無出血性疾病,用藥期間監測肝、腎功能及凝血功能,保持部分凝血活酶活化時間是對照值的1.5倍為較理想。用藥后觀察有無出血征象,如牙齦出血、鼻腔出血、傷口滲血或血腫,靜脈穿刺處及全身皮膚黏膜有無出血點及瘀斑,痰中是否帶血,每日定時做尿常規檢查和大便潛血試驗。要特別注意有無頭痛、嘔吐、意識障礙等顱內出血跡象。溶栓后病人不宜過早下床活動,患肢不能過冷或過熱。
4 小結
該患者因手術創傷、術后臥床時間長,均增加血栓的發生率,但有資料顯示,未采用預見性護理措施的患者DVT發病率為18%,提示早期對患者進行DVT的預見性護理可降低DVT的發生[3]。通過對該患者的治療和護理,我們體會到護理工作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 趙勇強.易栓研究概況[J].中國實用內科雜志,2007,27(1):49-52.
[2] 程凌燕,耿莉華.骨科圍手術期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的預防及護理進展[J].護理研究,2004,18(12A):2086.
摘 要:隨著海上油氣田開發水深和回接距離的增加,深水鉆井、開發技術和裝備成為制約我國實現南海深水油氣田自主開發的技術瓶頸,自“十一五”以來863計劃支持了一批深海油氣勘探開發關鍵技術特別是核心裝備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由于深海工程和作業的高投入和高風險特性,使得自主研發的裝備缺少在海上實際環境中進行試驗驗證的條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相關技術發展和裝備國產化的進程。因此,在逐步推進深水鉆井、開發關鍵技術裝備研制力度的同時,如何使這些自主研發成果和設備盡快應用到我國南海深水開發工程中,急需研究適應我國現有條件和政策機制的試驗技術和相關的程序和規范。因此,該課題的總體任務就是通過廣泛國內外技術調研,梳理國外主要廠家、研究機構和石油公司在深水鉆井、開發關鍵裝備研制、工業化應用過程中所開展從室內單元測試、現場集成測試到海上測試過程所建立的試驗技術和試驗程序、試驗認證體系,研究適應于我國現有條件和政策機制的試驗技術和相關的程序和規范。
關鍵詞:鉆井設備 工程設備 試驗方案 海試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ffshore oil and gas field and back depth distance increasing,deepwater drilling,development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become the South China Sea deep water oil and gas field technical bottleneck of independent developm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our country,since the"eleven five"since the 863 plan to support a number of deep-sea oil and gas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key technologies especially the core equipment,and have achieved some progress.However,due to the high investment and high risk characteristics of deep sea engineering and operations,the lack of independen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equipment for experiments in the actual sea environment conditions,to some extent,restricted the development of relative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localization process.Therefore,step by step,the development of deepwater drilling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development efforts at the same time,how to make these independent research achievements and equipment as soon as applied to South China Sea deep-water development projects in China,need to study to test our existing conditions andpolicy mechanisms and related procedures and specifications.Therefore,the task of this issue is through extensive domestic and foreign technology research,combing the main foreign manufacturers,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companies in deepwater drilling,the development of key equipment development,industrialization in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the development from the indoor unit testing,integration testing to field testing technology and test procedures,the sea test certification system,research to our country existing conditions and policy mechanism test technology and related procedures and specifications.
Key Words:Drilling equipment;Development equipment;Test plan;Sea t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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