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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賣房委托手續應該怎樣辦理
(一)出售房屋可以委托他人辦理過戶手續。
出售房屋辦理過戶手續時,房子的所有產權共有人都需要親自到現場,如果產權人不方便到現場的,可以委托其他的產權人或者是非產權人來代辦過戶手續。
(二)委托手續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房屋產權存在多個共有人,其中一個產權人委托其他產權人或者非產權人代辦房屋過戶手續。這種情況,委托人多數應該是在異地工作或在國外工作,不能親自到現場辦理。
委托方法:委托人可以在當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委托手續,需注意的是委托書必須在公證處辦理才有法律效力。辦理委托手續時須出示身份證、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土地證復印件,在公證上要注明委托事項、委托期限、委托出售房屋的詳細地址、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這樣委托才會有效。
2、所有房屋產權的共有人一起向第三者委托辦理賣房手續。
委托方法:所有房屋產權的共有人及受托人一起到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書,產權共有人須帶上產權證原件、土地證原件、結婚證原件、雙方身份證原件;受托人須帶上身份證即可,到公證機關辦理委托書,委托書上須注明上一種情況要求注明之外還要注明該產權人系夫妻關系。
公證書辦理完后受托人持公證書、產權證原件、土地證原件、產權共有人身份證復印件、產權共有人結婚證復印件,受托人自己身份證原件,在委托期限內可以在房屋所屬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二、委托賣房協議書范本
委托賣房協議書
協議雙方:
甲方(受委托方):
乙方(委托方):
甲、乙方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信用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委托賣房協議如下:
一、乙方應如實填寫《出售房屋登記表》,并出示產權證及身份證,提權證復印件。
二、乙方保證該房屋權屬清楚無爭議,無糾紛,并已征得共有人(或產權人)同意,否則造成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三、該方最終成交價,由買賣雙方自主商定,甲方只提供參考意見。乙方與甲方所介紹的賣房達成買賣協議時,須交甲方按成交價的1%的中介費,成交價低于伍萬元按500元收費。
四、乙方也可同時委托他人或自行聯系賣房,但不得與甲方介紹的買方以各種借口私下交易,否則,應承擔雙倍的中介服務費(乙方賣房一旦可以成交,因乙方原因不能成交,乙方須按規定給付中介費)。
五、甲方應通過媒體賣房信息。物色,篩選,推薦適合買方。帶客戶到乙方現場看房。如實傳遞買賣雙方的要求,積極周旋,直至買賣成交。
六、甲方還可以為乙方提供下列服務:起草房屋買賣協議、代辦產權轉移過戶手續;為定金、房款的收付提供信用帳戶,鈍化矛盾、調解糾紛,提供有關法律服務。
七、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如雙方今后另行簽訂協議或委托書,本協議終止,權利義務關系以后簽協議為準。
甲方: 乙方:
地址: 電話:
委托人: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自愿簽訂本協議,甲方 以乙方名義購買房屋一套,位于: ,房產證號: ,現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該房屋系甲方獨自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甲方 單獨所有;
2、該房屋的使用、處分、收益、增值等各項權益均歸甲方所有;
3、乙方無權出租、轉讓、抵押、變賣等處分該房屋;
4、如甲方需要辦理過戶手續等,乙方需無條件協助甲方辦理過戶手續,或將房屋過戶到甲方指定人員名下。
2016賣房協議書范本一
甲方(出售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購買方):身份證號碼:
甲方自愿將其所有的樓房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樓房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房屋具體狀況如下:出售的樓房座落于XX鎮XXX路X號樓XX單元XX樓,建筑面積為XXX平方米,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為:XXXXXX
第二條房屋價格。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該房屋按照建設面積計算,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元。
第三條付款方式。乙方應于本合同簽定時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XXXX元整,并于本合同簽定之日起10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交付期限。甲方應于本合同簽定之日起10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并應于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5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規定。在乙方全部交付房款后,甲方協助乙方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六條甲方保證對該房屋具有處分權,保證該房屋所有權無瑕疵,無抵押,產權合法;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并由此產生責任和后果由甲方一并承擔。
第七條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所產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印花稅及其他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其他約定。該房屋正式交付前涉及到的物業管理費、暖氣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繳清。
第九條該房屋的一切風險自交付之日起轉由乙方承擔。乙方接收房屋之前,應對房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簽署房屋驗收交接單。在交付房屋時,乙方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應具體、詳細地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為乙方無異議。
第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xx年x月xx日
2016賣房協議書范本二
出賣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自有坐落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房屋_________間,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灶間及其他設備。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_________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準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_________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_________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_________個月時,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鑒定屬實,甲方應于_________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墻等)所有權屬于國家。乙方取得上開房屋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執_________份,另_________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2016賣房協議書范本三
甲方(以下簡稱賣方):(獨家)
乙方:大連旺佳房地產中介有限公司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權屬,證號,權屬人
二、委托價格
上述房屋的委托出售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
房屋權屬轉移費用承擔:賣方僅承擔,其余稅費均由買方承擔買方承擔全部稅費。房屋權屬若為合同發票,委托價格為:辦理產權前的價格辦理產權后的價格。
三、委托方式甲方同意,由乙方獨家上述房屋,甲方在委托期限內不再自行出售或委托他人出售該房屋。
四、委托期限
獨家的期限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經甲乙雙方協商委托期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以補充協議為準。
五、委托報酬
1、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內將甲方的房屋銷售成功(甲方與乙方介紹的買方簽署《房地產買賣契約》或其他買賣合同)甲方同意將該房屋實際成交價的作為委托報酬支付給乙方。
2、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內無法提供訂約機會,乙方不收取任何報酬。
六、權利與義務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簽訂委托時,甲方需向乙方出示該房屋的合法有效產權憑證及甲方的身份證證明;甲方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實情況如實向乙方告知說明,家庭成員同意出售,關于影響房屋轉讓的重要事項都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2、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與乙方在委托期限內介紹并帶看過的客戶私下成交。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經辦人通過旺佳房產的連鎖店推薦甲方的房產,并由為甲方提供服務的任何經紀人定期向甲方通報房屋銷售有關情況。
2、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約定有購買意向的買方來看房,同時乙方可將買方的書面報價(如購買意向書及意向金)提交甲方協商并確認,以幫助甲方與買方進行談判磋商。
3、為甲方的房產制定營銷計劃,推廣該房屋的廣告費、宣傳費、印刷費全部由乙方支付。
七、違約責任如甲方在委托履行過程中違反上述約定,甲方賠償乙方本協議約定房屋售價的2%作為居間服務過程中相關費用的賠償及相關服務的賠償。
八、其它
1、甲方現授權為其人,甲方處理該房屋轉讓的相關事宜,該人與乙方及該房屋的買方(含意向買方)所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做出的任何承諾、確認等均視為甲方的行為,甲方予以認可。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協議,應書面通知對方并需取得對方同意,否則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
3、在事先取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甲方可變更該房屋的價格或者便更委托期限,甲方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4、如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請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大連仲裁委員會仲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九、補充協議
乙方承諾在三個月內將協議房屋售出,如若沒有售出按協議價格收購。實行日期由今日起。
甲方:乙方:
人:經辦人:
身份證號碼:電話:
甲方夫妻:(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為了確保房屋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現就住宅買賣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夫妻自愿將位于____市____區____號樓____單元____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積:130多平方米)出售給乙方。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甲方保證對其所售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沒有抵押等各種負擔。
第二條 上述住宅出售價為人民幣叁拾肆萬圓整(¥340,000元)(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此價格自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不得變更。
第三條 付款方式:甲方交此房給乙方時由乙方暫先一次性付叁拾萬圓 ¥300,000,余肆萬圓年底辦房產證過戶時付清。
第四條 乙方支付甲方叁拾萬圓款項時甲方須把此房房屋所有權證等證件原件及相關票據均由乙方保管(或甲方先保管,可協商)。將來土地證發放后甲方必須立即配合領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將來必須積極配合乙方共同到房產部門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并將新的《房產證》交給乙方。上述住宅一經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房屋的產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擁有產權及使用權等任何權利。
第五條 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繳納的稅費(具體情況可協商)。
一、賣房人(甲方)應繳納稅費:
1、 交易費:3元/平方米。
2、 營業稅:差價*5.5%(房產證未滿5年的) (乙方愿承擔一半)。
3、 個人所得稅: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一、 買房人(乙方)應繳納稅費:
1、 契稅:房款的1.5% (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3%,面積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
2、 交易費:3元/平方米。
3、 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
4、 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按各區具體規定,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第六條 違約責任:房屋買賣協議簽訂后,甲方違約不出售上述住宅,甲方除必須按乙方規定的時間退還已收取的乙方購房款外,必須另行支付給乙方五萬元整(¥50000元)違約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終止購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項的85%退回給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購房款,無論哪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整。
第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經雙方夫妻均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不斷發展,現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變為貨幣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間買賣私房的現象也將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規范、管理房屋買賣當事人的行為,確保房屋買賣的公平、公正、合法的進行,已成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在此,依現行有關法律和法規就房屋買賣協議效力談談認識。
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根據
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范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立法機關頒布的《民法通則》。其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定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不可撤銷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法律的后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強制履行處理)。
二、淺談房屋買賣存在的幾種類型
1、關于農村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近年,農村的房地產市場逐漸活躍,農民往往將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與他人。購買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來打工者,還有的則是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類似的房屋買賣中產生的糾紛也較多。該類案件訴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問題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購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則應認定合同有效。另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而無處分的權利,而出售住房的行為,實際上已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故合同應認定無效。 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于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
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并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系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创@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筑物的權利關系。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如果只能允許房隨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將影響其房屋的所有權的行使。他只能對其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的權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欲走出農村、到處面的世界開創一番事業,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過出租來發揮物的效用。無疑,這使其權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許地隨房走,即村民有權出售住房,村民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不存在任何障礙,那么此舉是否有礙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呢?筆者認為,并不影響。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并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農村的房屋發揮最大的效用。
物權法草案第十五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從草案規定可看出,草案允許農村房屋出售。該草案第272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第273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抵押的,在實現該抵押權時,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由此可見,草案對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采地隨房走。
應該說草案的規定是積極、合理并可行的。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與農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權。城市居民出售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法律并未設置特別的規定。城市的房改房與農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房改房的售價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設部規定已售公房上市應當向國家或產權單位補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國家對城市房地產二級市場持積極的開放政策。農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權與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權的權屬方面并無二致,如果對村民售房采限制性政策,對村民來說是不公平的。為此,筆者建議,國家對村民售房也可考慮參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關做法,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為村民,其無償使用宅基地是基于其特定的社員身份,通過購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員身份,完全可以通過向土地的所有權人交納一定的費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是具有社員身份的人,可分為兩種情況:其已有宅基地且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可以購買他人的住房,但必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果是沒有宅基地或達不到規定的標準,可以經過報批后,無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此考慮與國家的土地政策并不矛盾,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是采取嚴格的政策,而宅基地與耕地性質不同,經過合法報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 筑物或附著物,一般不會再恢復到耕地性質,允許農村村民出售房屋與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政策并無抵觸。因此,對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應當采用放開的政策。關于宅基地的控制應當在宅基地的申請上從嚴把關。“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議改為“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總之,筆者認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沒有其他違法行為,以認定有效為宜。
2、關于城鎮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這個問題是處理和解決房屋買賣糾紛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私有房屋買賣是私有房屋所有權產生轉移、變動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房屋的買賣與一般動產的買賣有著不同的要求:1、房屋買賣合同為要件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從而排除了口頭形式達成房屋買賣合同。2、對房屋買賣合同主體的限制。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此條規定明確了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序。私有房屋分為農村和城鎮兩方面,其中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國家并未明確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辦理任何手續,但國家對于宅基地的轉讓是有規定的,例如:1985年國務院《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分配給社員的宅基地等,社員只有使用權,即不準出租、買賣和擅自轉讓,也不準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由于買賣房屋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這一方面不再多述。3、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司法界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是否為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呢?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買賣合同是否就無效呢?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應認定為無效,因為這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筆者贊成下面一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兩種情形:一是須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這種批準、登記指的是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在規定的部門辦理批準或登記才生效。二是合同一經簽訂,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無需批準或登記。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屬于第二種情形,他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買賣后的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對買賣合同及其效力并無影響。另外從《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所有權登記手續僅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經程序,而不是買賣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能認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但不能以此來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另一方面,買賣合同是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必須證件之一,而無效合同是不能作為產權登記證件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的文件中所指的“買賣無效”應當理解為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在實踐中,如果將登記要件絕對化,不區分具體情況,則不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和財產秩序。
3、如何解決城鎮私有房屋中雙重買賣糾紛中存在的問題
某商品房銷售中心或公民個人將自己的房屋首先銷售給了一方,之后又重復將該房賣給另一方,法律應當支持哪一方購房戶,這類糾紛在現實生活中也并不少見,這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如果先購房一方已進行了產權登記,后購房方未予登記,則可依法支持前者,認定后者的購房合同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2、如前、后兩方都進行產權登記,則應根據雙方產權登記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或登記先后順序來認定各自的效力問題。3、如果前、后兩方均未辦理產權登記,前方的購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實,買賣合同依法有效成立,雖未進行登記,但根據現實中分房、買賣房屋的交易慣例,交付了鑰匙、產權證書等,即購方就可對住房進行居住使用和控制,也并未有違反禁止性的法律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已經交付,所有權已經轉移。后者的購房合同也應認定為有效,但由于賣方已經將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轉移給他人,從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賣方對其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4、如果前者未辦理過戶手續,后者卻辦理了過戶手續,那么就要看后者是否具有侵害前者債權的惡意,或具有與銷售方惡意串通的行為,或故意采用違法的、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前者的利益,即所謂的善意取得。如具有這些因素,也應認定后者的房屋買賣合同和產權登記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不具備這些因素,則后者的產權變更登記的效力應當受到法律的維護,即不能否認已通過登記對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權,也只有這樣才能確認并保護因登記取得的權利,否則的話,產權登記的公信力難以維護。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保護后者對房屋的所有權時,會遇到一個矛盾,即前者可能對房屋進行裝修、修繕,這樣當后者要求交付房款時,前者即使已交付,也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在經濟利益上是極不合理的,如不恢復原狀,則前者對房屋所作的裝修不一定符合后者的需要,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后者一定要求前者必須搬出,這里我們應當考慮到,前者也是有責任的,因為前者應當知道在自己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自己還沒有在法律上取得對房屋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他冒然對房屋進行裝修,則應承擔這種不利的風險后果,但又要考慮到在前者的購房合同未被確認無效前,不能不說前者對房屋的占有是無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除各方當事人依法請求返還財產或支付各種損失及各種費用外,裝修、修繕的相關費用前者也應當有權獲得補償,在必要時前者還可獲得搬出房屋的搬遷費用。
四、如何解決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轉讓糾紛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如a將其所有的房屋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賣與b,并將房屋實際交付,但雙方未辦理房屋轉移登記,b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又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屋賣給c,并交付給c。上述交易活動中,對a與b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無什么岐義,但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存在如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第37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雖然b與a簽訂了房屋協議,由于雙方未辦理產權過戶,a仍然是該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處分他人的財產”以及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b與c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上述規定,故b與c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b與c之間簽訂的合同應是有效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的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由此從a公司與b簽訂協議并交付房屋時起,b事實上已對該房屋享有物權的職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雙方只是欠缺房屋產權轉移過戶的形式要件。b與c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的買賣行為應受法律的保護,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在房屋買賣案件中,常常認為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如前所述,買賣后的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買賣合同是一種債權,標的物是否轉移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當然,c為了標的物的產權有效轉移,使標的物的產權無瑕疵,尚需辦理產權過戶,但是,c不能通過與b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產權過戶。在實際操作中,a要通過與b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標的物過戶給b,b再通過與c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轉移給c,通過這種程序,也避免了國家稅收的流失。
五、拆遷戶對拆遷安置房屋進行買賣時其合同效力及相關問題法律分析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時尚未領取權屬證書,此類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著特殊性質,為此從物權理論出發,結合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和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對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與普通的房屋買賣糾紛不同的是,拆遷安置房在進行交易時尚未領取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性質也有特殊性,因此在處理之際觀點紛呈,做法不一。
實例一,XX年9月8日,原告華某與被告應某簽訂《賣房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將其即將交付的拆遷安置房一套賣給原告,房屋面積77.63平方米,總價款22.5萬元。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支付了定金和預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將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XX年4月初,被告領取房產證和土地證后卻拒絕履行協議,至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協議,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庭審時,被告以雙方簽訂協議時,轉讓的房屋尚未交付,也沒有領取任何權屬證書,原、被告之間這一買賣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這一強制性法律規定,要求確認雙方買賣協議無效。
實例二,原告陳某與被告汪某房屋買賣糾紛。與案例一情況相同,被告在雙方簽訂協議并收取原告預付款,原告也入住的情況下,卻拒絕履行協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以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未經共有權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未領取權屬證書房屋(預購房屋)轉讓的效力問題
要確認兩個案例中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必須正確理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首先要澄明的一個問題是,“房地產不得轉讓”不等同于“房地產不得買賣”。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因此,“房地產轉讓”應包括簽訂合同、付款、房屋交付,過戶登記等一系列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所謂“不得轉讓”應理解為上述系列行為不能徹底完成,不能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據此認為法律禁止訂立預購房(期房)轉讓合同或所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
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從此條的立法含義可以看出,預售商品房在取得權屬證書之前再行轉讓是可行的,否則應當明令禁止。其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規定禁止預售房再轉讓,但該法正式頒布時,卻又改為上述45條的規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預售房再轉讓予以認可的基本精神。從上述兩案來看,雙方在簽訂協議時,被告的拆遷安置房尚未建成,但這并不影響該轉讓協議的效力,而且,以尚不存在或尚未實際取得的物作為標的物訂立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合同法也持肯定態度,典型的例子是融資租賃合同、期貨交易等。
當前理論界對于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已趨于統一,已認識到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而非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一做法的轉變有力地制止了一些借口不動產買賣未登記就主張合同無效,以追求更大利益的不誠信行為。而正確認識并區分預售房再轉讓合同的效力也有與之相同的社會效果。就上述兩案而言,雙方在簽訂賣房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雙方對買賣房屋約定明確,產權亦無其他爭議,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并且訴訟發生前被告已領取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僵化地理解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勢必會助長一種隨意悔約,違背誠信的不良社會風氣,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踐踏。
誠然,當前造成一些地方房價飛漲有“惡炒樓花”的原因,目前各地也都有相應的禁止期房買賣的規定,這些地方性規定或其他部門規章也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預購房買賣的原因眾多,一味禁止預購房轉讓的立法意圖也難以得到貫徹實現。在房地產市場發展初期,禁止轉讓可能會在一定范圍內達到抑制房價的作用,但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更需要的是市場因素的自然調節。
總之,上述案例一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標的物確定也未違反法律規定,并且被告在前已經領取了房屋權屬證書,應當確認買賣合同的效力。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效力
處理第二類案件時首先要查明被告汪某在出賣他們共有的房屋時是否屬于擅自處分,現實生活中相當多的情況都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處分共有財產,具體由一人出面與買方商談,當另一方對約定的價格不滿意,這種情形則不構成無權處分,不影響已簽訂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因此,本案中即使被告汪某出賣房屋沒有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屬擅自處分不動產行為,原告也構成善意第三人,其依據合同可獲得的利益也應予以保護,而房屋共有人之損失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賠償。理由在于:
1、善意取得制度作為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維護交易安全的民事制度,其適用對象不僅限于動產,也應包括不動產。因為不動產交易也會因登記錯誤、疏漏、未登記等原因發生無權處分問題,而第三人也同樣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為善意的問題。如果不動產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允許第三人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在瑞士、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上也有規定。具體到本案中,因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被告房屋尚未領取權屬證書,原告也無從審查不動產共有人情況。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當時合理的市場價格,并且已經入住該房屋,雖然這時原告尚未取得房屋的登記證明,但這也是由于被告違約,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所造成的局面,并不影響原告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地位,應當說原告在一系列過程中是善意且無過失的。
2、從利益衡量角度觀之,如果以被告主張的未經共有人同意的理由確認合同無效,則會使買受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徹底落空。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尚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若合同無效,則使這種可能性完全喪失。而我們知道,此時適用締約過失追究被告責任與正常的合同履行利益之間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如果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則交易中大量的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將極大地降低合同制度的可信賴程度,損害市場信用。不利于市場信用機制的建立,也不符合市場經濟對交易便捷的基本要求。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質一般情況下是國有劃撥土地,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許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基于這一規定,有觀點認為,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如未到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則買賣合同未生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得轉移。”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并未規定合同必須在報批、登記后才生效(這與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有著顯著區別),因此,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雖暫時沒有履行報批、登記手續,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發生轉移,當事人訂立合同之物權變動的目的無法實現。
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實例中,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戶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再由房管部門批準交易并著手核發房產證。從實際操作的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準、登記手續的影響。
三、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購房者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包括房屋買賣行為,因為房屋買賣涉及的金額巨大,也很復雜,很明顯地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由他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監護人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所以當購房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時,必須由他的法定人(即監護人)來,或者征得法定人的同意,否則買賣行為是無效的。
②售房者必須有銷售房屋的權利,如果售房者為企業的話,那么在該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必須有房地產銷售這一項,因為企業法人必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目前各地對商品房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如北京市對外銷的商品房實行外銷許可證,內銷的商品房實行內銷許可證,預售的商品房還要辦理預售許可證。售房單位必須辦理銷售的許可證后,才允許將商品房上市銷售。所以,如果售房者銷售的商品房未辦理有關的銷售許可證,那么售房者無權銷售商品房。
(3)售房者和購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是雙方共同意愿的表示
房屋買賣合同應該是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共同協商的結果。購房者在選好房后,準備購買時,售房者通常要把事先起草好的房屋買賣合同交給購房者簽字。對此,購房者有權對合同中不合理的條款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提出修改意見和增加補充協議。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合同。
目前,售賣商品房必須使用政府印制的商品房買賣示范文本,其中內容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修改、刪除和補充。
(3)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
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國家制定的,具有強制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和法規。因此購房者和售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比如購房者和售房者在合同中約定,購房者所應交納稅費一律免繳,該條款就違反有關的稅法,因而合同中的此項條款無效。
(4)合同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乙方(買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并經房屋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現甲方自愿將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在**省**市**區**號**樓(層)室的房屋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房屋的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識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始建于***年,房屋結構為**結構,層高為**層,建筑層數地上**層,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價格
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按套(單元)計算,每套單價**元,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即人民幣小寫**元。
第三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購房款(人民幣***元),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指定賬號。因甲方提供指定賬號錯誤等原因造成甲方購房款無法到賬的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乙方出具銀行劃撥憑證,甲方應開具收款收據或收款證明。
2、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購房款到賬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賃關系自動轉為乙方,由乙方負責收租。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費用,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請記住我站域名/房價總款向甲方索賠倍處罰賠償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七條關于合法、權屬的約定
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房產合法繼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購買的房屋及所有權。
第八條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甲方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證明、甲方和宅基地所有者簽署的賠償協議復印件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甲方人(簽章):乙方人(簽章):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并經房屋宅基地所有權人____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現甲方自愿將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在____省_____市_____區_____號_____樓(層)____ 室的房屋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房屋的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識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始建于____年,房屋結構為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層,建筑層數地上____層,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價 格
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按套(單元)計算,每套單價_____元,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 即人民幣小寫_________元。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指定賬號。因甲方提供指定賬號錯誤等原因造成甲方購房款無法到賬的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乙方出具銀行劃撥憑證,甲方應開具收款收據或收款證明。
2、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購房款到賬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賃關系自動轉為乙方,由乙方負責收租。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費用,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總款向甲方索賠_____倍處罰賠償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七條 關于合法、權屬的約定
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
甲方房產合法繼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購買的房屋及所有權。
第八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甲方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證明、甲方和宅基地所有者簽署的賠償協議復印件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乙方(買方):_________
丙方(中介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規定,[甲/乙/丙][三/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賣房/乙方買房/丙方中介]事宜,訂立本協議。
一、當事人情況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國籍____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國籍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國籍____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國籍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資質證書號_________。
經辦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經紀人資格證號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二、房地產狀況
房產情況:
房屋[所有權/共有權]人名_________,
權屬證書號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套,
房屋地址_________,設計總層數_________層,
本房屋所在層為_________層,設計用途為[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商住兩用/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裝修情況_________。
其他設施:
附屬用房有[自行車庫/汽車庫/_________][使用面積/建筑面積]平方米,對上述房屋及附屬用房的產權或使用權限制條件等情況說明:_________。
土地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名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其他情況_________。
三、中介服務內容
第一條 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居間/咨詢/代辦手續/_________]房地產中介服務:_________
第二條 丙方為乙方提供以下[居間/咨詢/代辦手續/_________]房地產中介服務:_________
四、費用及支付
第三條 房屋價款和其他價款總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房屋價款_________,房屋裝修、設施等價款_________元(詳見備注欄清單)
乙方的支付對象、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_________
第四條 丙方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丙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甲方/乙方]的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_________
第五條 [甲/乙]方應當繳納稅費的項目、標準(如有新標準出臺,按新標準執行,多退少補)及其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_________
第六條 丙方代辦有關手續的收費項目(含代繳稅費)、收費標準及其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_________
五、房屋交付
第七條 上述房屋及附屬[用房/設施/物/證件/_________]的交付約定如下:_________
第八條 上述房地產交付前所發生[水/電/物業/電話/有線電視/_________]費用的結算及時限約定如下:_________
六、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九條 甲方對上述房地產狀況所提供的情況必須真實,證件合法有效。
第十條 乙方對上述房地產狀況已經了解,并已實地察看且核查了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丙方對上述房地產狀況已經了解,并已實地察看且核查了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 房屋交付時,丙方應到場協助做好房屋交付事宜。
第十三條 除[乙方/丙方]原因外,甲方違約不能履行協議的,本協議簽約受害方有權按以下方式得到補償,并追償因甲方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除[甲方/丙方]原因外,乙方違約不能履行協議的,本協議簽約受害方有權按以下方式得到補償,并追償因乙方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_____
第十五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除[甲方/乙方]原因外,丙方違約不能履行協議的,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本協議簽約受害方有權按以下方式得到補償,并追趕償因丙方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
1、丙方故意隱瞞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有關重要事實或向服務對象提供虛假情況的,應向協議受害方退還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務費,并按約定中介服務收費額的_________%補償協議受害方;
2、丙方利用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事項的機構,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應向協議受害方退還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務費;
3、丙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協議簽約他方利益的,按本條第1點約定處理;
4、丙方未按協議約定履行應盡義務或履行義務失責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丙方應將約定提供服務的履行情況及時告知甲乙雙方,甲乙雙方對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幫助,并自簽約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應丙方要求提供相應證件。
丙方有權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后,將約定提供的服務事項委托其他房地產中介機構代辦,由此增加的費用和造成的法律責任由丙方承擔。
丙方未經甲乙雙方同意,擅自改變房地產中介服務事項內容、要求和標準的,所增費用由丙方承擔,丙方仍須按協議約定的要求履約。
第十七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需變更協議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簽約方,征得其他簽約方同意后,各方在約定的時限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七、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爭議,或出現新的情況,各方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房屋面積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確權面積為準。
八、相關性事宜說明
第二十條 本協議約定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期限為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附件共_________頁,有以下幾件: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連同附件一式4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備注: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議書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賣方(甲方)、購買方(乙方)和具有資質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買賣中介事宜達成協議時簽用;如因客觀情況,甲、乙、方不能同時與丙方簽約時,也可用于甲方與丙方或乙方與丙方雙方簽約。
二、本協議書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已交付使用且已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的商品房,不屬存量房屋。
三、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委托房地產中介機構出售的,使用《商品買賣合同》。
四、方括號"[]"內以斜杠"/"區分的不同內容,供簽訂協議時據實選用,未被選用的應習以橫線刪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簽訂協議時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簽訂協議時,未采用的內容可不填寫,但應劃上斜面杠"/"或注上"此處空白"字樣。
六、簽訂本協議之前,委托人有權查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經辦人的經紀人資格證書等證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