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26:08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外派董事履職報告,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我國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的建設和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建設存在一定的差?e,在之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公司的監督機制完全依靠行政監督;1978年后,我國逐漸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為適應新形勢下國企發展,我國逐漸意識到完善監督機制的重要性,在這一階段逐漸構建現代企業制度,并在法律上確定監事會制度;1999年建立外派監事會制度,同時對國有企業監事會的組成和組成進行規定。21世紀以后,國家加快對國有企業進行整合,尤其是進入“十三五”以來,在國企轉型的重要時期,強化監事會監督作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是重中之重。
二、國有企業監事會監督工作當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監事會成員專業勝任能力較弱
國有企業監事會成員構成相對較單一,一般情況下,國有企業規模較大業務較為復雜,要想切實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擁有相關知識是必不可少的,還需要保持職業敏感性,這就使得對監事會成員的要求較高。國有企業監事會成員主要是上級委派和內部員工,專業的審計知識很難保證。
(二)監事會監督手段有限
監事會監督條例對監事會履職方式限定為詢問管理者經營情況,查詢管理資料,向上級管理部門匯報等權利,并不參與公司的管理。當管理者出現違規等問題時,監事會缺少立即制止的權利,只能向上級機關進行匯報,往往造成監督效力滯后,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同時《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中規定“監事會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就像一個“緊箍咒”時刻提醒著監事會不要過多干涉企業日常經營,這使得監事會在監督過程中縮手縮腳。
(三)沒有完善的內部激勵制度
國有企業監事會一般作為外派機構,工作地點不固定,需要出差,有的需要長期駐扎外地。良好的待遇水平是保障監事會成員履職積極性的基礎。但是由于監事會不參與日常經濟活動管理,不能用業績水平直接和監事會履職情況進行掛鉤。所以監事會薪酬制度大多是年薪制,和管理層的薪酬相比缺少競爭力。使得監事會存在多勞少得的情況。另外,由于監事會工作性質特殊,沒有輪崗的機會,晉升通道狹窄,使得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下降,所以需要根據監事會監督特殊性完善激勵和考核機制。
(四)監事會獲取信息不全面
監事會根據取得的信息進行監督,但是獲取信息取得相對滯后,而且由于監事會不參與經濟管理,獲得信息不夠全面,和董事會、管理層相比形成明顯的信息不對稱,信息收集不全面造成監督效果不理想。
三、如何有效實現國有企業監事會監督效果
(一)增強監事會權限
我國對監事會制度建設相對滯后,面對快速發展的資本市場,需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將監事會制度建設逐漸適應經濟發展。對于監事會制度的建設首要的問題就是增加監事會權限,突破只有簡單的檢察權和報告權,賦予監事會一定的執法權,當發現管理層重大違規時可以立即制止。同時監事會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治理情況,正確執行監督工作,需要了解公司日常經營情況,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熟悉公司經營環境。
(二)建立健全監事會工作機制
監事會的監督過程主要在事后監督,需要將工作重點逐漸過渡到事前和事中監督上來,以便及時發現國有企業發展動態,及時反應,將損失降到最小。國有企業監事會作為管理部門,完善監事會列席各種會議機制,事前了解工作環境,分析當前工作面臨的風險。
(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提高監督積極性
長期以來監事會薪酬體系較為單一,主要實行固定年薪制,缺少激勵制度。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主要是外派制度,監事會成員需要經常出差或者長期駐扎企業,工作輕度大,需要結合監事會履職特點制定考核標準。由于監事會是對公司整體情況進行監督,不能單獨靠財務指標進行考量監事會工作效果,需要綜合考慮監事會列席會議次數,監事會報告次數,日常工作記錄等考核指標,從而將工作進行量化,并建立監事會成員長效發展機制,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勵監事會成員履職積極性。
(四)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發揮協同作用
監事會不會獨立存在于企業監督體系中,可以和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審計事務所加強合作,相互幫助、信息共享。審計部門作為國有企業的監督管理機構,在行政級別上對國有公司有強制檢查權,國有企業需要接受國有審計部門的審計,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督,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規范企業管理。這和監事會監督起到異曲同工的作用,監事會在自行履職的情況下,積極和審計部門進行溝通,交流相互獲取的資料,防患于未然。
[關鍵詞]集團公司;外派;財務負責人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1)09-019-01
集團公司通常通過對下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來實現財務控制,對任職單位的重大經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以保證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子公司財務負責人能夠履行職責,集團公司對外派財務負責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管理。
一、規定外派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對外派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心,以及對公司文化的認同度;二是專業勝任能力;三是財務工作以及行業管理經驗。
同時,還要注意一些限制條件,例如是否因瀆職給任職企業造成過重大經濟損失,是否有過違反國家法規,弄虛作假、貪污受賄等違法亂紀行為等。
二、明確外派財務負責人的任免權限
公司法規定,企業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命,但作為集團公司,對子公司財務的集中管理是大股東的天然權力,外派的財務負責人應該由集團公司行使任免權,這是集團公司作為大股東行使管理權的客觀要求。無論是從企業內部員工中選拔還是從社會上直接招聘,都要經集團公司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進行初步審核,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任免。
三、明確外派的財務負責人的權限職責
對外派財務負責人的權限職責要有明確規定,以便真正地履行其職責。外派財務負責人主要包括:
1、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規定、內部控制制度、監督檢查下屬公司財務制度執行情況、效益情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2、組織公司日常的財務會計管理和資金管理;檢查公司財務會計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3、企業內部財務人員的任免、聘用、晉升、獎懲等管理;
4、對集團公司批準或授權的公司董事會做出的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財務監督;
5、審核公司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報告企業經營管理業績;
6、擬定公司財務預算算方案、公司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成本費用控制計劃、融資方案;參與擬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參與公司項目投資、對外投資和捐贈、債務擔保、資產抵押、股權轉讓、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重大財務決策。
同時,對于重大資金調度、對外提供擔保、資產抵押、重大固定資產投資或購置、核銷壞賬及處置不良資產、工程項目招投標,重大信用銷售和經濟合同的簽訂、向外部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和重大關聯方交易等重大事項,應當實行財務負責人與總經理或董事長聯簽制度。
對于違反規定的事項,財務負責人有權拒絕簽字并停止支付資金,并有責任予以勸阻,對于不聽勸阻的,財務負責人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四、完善外派財務負責人報告制度
對外派的財務負責人要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工作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即時報告。
財務負責人述職報告是定期報告的主要形式之一,財務負責人在述職報告中應全面報告任職單位執行集團公司各項財務資金管理制度情況、財務負責人職責的履行情況、任職單位的財務狀況、效益情況、稅務情況、資金使用和融資情況、成本費用控制情況等。通過述職報告,集團公司可以全面了解下屬企業的基本財務管理狀況。為了規范外派財務負責人的述職報告,保證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時性,集團公司一般可以要求財務負責人每季度或半年述職一次,并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對述職的重點內容做出要求。
重大事項即時報告是指對于任職單位所發生的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有重大影響的經濟事項和任職單位的重大違規事項,財務負責人應該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以保障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五、注重業務培訓,提高勝任能力
作為企業的財務負責人,不僅要具備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還要了解企業所在行業的行業知識,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表達能力,要懂得一些領導藝術。為了讓外派財務負責人更好地履行職責,集團公司應該根據實際的情況,每年組織外派財務負責人參加培訓,以不斷提高外派財務財務負責人的業務素質,有效促進行業財務管理水平提升。
六、加強考核與評價管理
為全面衡量和正確評價外派財務負責人的工作業績,集團公司應該制訂外派財務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與評價管理辦法,采用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業務檢查的形式,對外派財務負責人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通過考核,激勵工作優秀者,鞭策落后者,督促外派財務負責人認真履行監督與管理職責。
集團公司對外派財務負責人履行職責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態度和工作紀律、履行財務監督職能的情況、對企業的財務管理情況、會計核算和監督管理情況、資金管理情況、上級公司安排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會計團隊建設情況等方面。
福田汽車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如今已發展成為“中國商用車第一品牌”。 憑借較好的公司治理基礎,其在公司治理上的實踐得到了行業內的廣泛認可。目前,福田汽車下設18家控股子公司,參股19家公司。公司治理業務體系架構下的管理人員達45人。經過多年建設,福田汽車董事會辦公室逐漸形成獨具自身特色的參股、控股子公司管控經驗。
依法依規,始自源頭
首先,量體裁衣,制定有針對性的管控制度。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對參股、控股子公司董事會事務的管理分為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三個層面,分別制定了《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對控股公司董事會事務管理辦法》(全資和控股子公司)和《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對參股公司董事會事務管理辦法》,以此作為實施日常業務管理的依據和準則,為董辦體系工作搭建了制度化平臺。同時,為了更加高效地運轉體系業務,還制定了獨具特色的《董辦體系管理委員會管理辦法》,設立了虛擬工作機構,成立日常工作核心小組,確保體系工作的真正落實。
其次,進行層次分明、權責明確的分工。在董事會事務的管理上,董事會辦公室作為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股權層次,明確規定了作為管理主體的各層級董事會業務機構/人員的主要職能職責。對控股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要負責各控股子公司董事會事務的指導和督察工作,同時統一負責福田汽車外派董監事的提名和管理以及董辦體系的培訓工作。對參股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要負責參股公司外派董監事的提名、調整和管理以及提議利潤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項,同時指定參股公司股權代表。
此外,在實踐中明確定位,把關源頭。在提交董事會決策投資參股公司、設立控股子公司之前,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即參與制定,或指導制定《設立XX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XX公司章程》等新公司基本的重要文件,并進行合規性審查。從源頭上對參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公司治理進行審核把關。在制定議事規則中,對于控股子公司要重點關注防范控股子公司風險和保障公司的利益;對于參股公司要重點關注參股公司的收益保障和權限界定兩大方面。
合理、高效地實施管控
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對控股子公司外派董監事的管理職責主要為:1.負責提名(或調整)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候選人,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董事會辦公室出具文件下發,控股子公司履行程序選舉董監事及聘任高管;2.負責外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監事的年度履職考評;3.負責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外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控股子公司從事董事會事務工作的人員參加董事會事務年度培訓;4.負責制定控股子公司董監事津貼標準。
在實踐中,福田汽車獨創了“董事會事務代表”職務,為內部治理提供充分支持。《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對控股公司董事會事務管理辦法》中規定,規模較大的控股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合資公司應設置專職的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辦公室。為了確保規模較小的控股子公司治理業務的依法依規運轉,福田汽車董事會辦公室獨創了“董事會事務代表”一職,全面負責控股子公司治理業務的開展。目前,福田汽車的控股子公司共設置了19名專職/兼職董事會秘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董事會事務代表。
其職能職責主要規定為:1.負責控股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組織機構的搭建或董事會事務的管理,包括崗位及職能的設置、人員的配置情況等;2.負責制定及修訂《控股子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模版)》,對控股子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運作進行指導管理;3.負責制定及修訂年度經營報告框架,并指導控股子公司編制年度報告;4.負責指導、檢查體系內各董事會事務的檔案、重要文件、資料的存檔及備案管理。
充分發揮參股公司外派董/監事的作用。福田汽車董事會辦公室通過對外派董/監事的業務指導和調度,維護公司的投資收益。在一些重要事項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如:一是將分紅政策寫入參股公司制度:二是與參股公司共同遴選出最佳外派董/監事人員。
全面深入日常管理
集團董事會辦公室對參股公司的日常管理主要在于:
1.建立參股公司信息平臺。每半年一次收取參股公司營業執照,搜集參股公司基本情況。搜集的信息范圍包括參股公司名稱、成立時間、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持股比例、經營范圍、委派董監事人員、公司聯系方式等信息。及時更新信息。
2.及時對外派董/監事及股權代表進行委派及調整,實施動態業務管理。如遇外派董/監事工作調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參股公司董/監事的情況,董事會辦公室即刻啟動人員委派及調整程序,確保公司的利益得到保障,不受影響。
3.隨時關注參股公司的治理風險點。要求外派董/監事在參股公司的董事會、股東大會后,將會議相關資料報至董事會辦公室備案,同時相關業務部門須對決策事項進行專業的審查,給出意見,避免風險存在。
對控股子公司實施業務一體化管理。考慮到控股子公司運營管理統一由公司管控,福田汽車董事會辦公室在董事會業務管控上也同步實施一體化管理。主要在于:
一是控股子公司編制年報制度化。根據《集團董事會事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控股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或董事會事務代表應按照福田汽車年度經營報告框架編制本公司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報告通過對上年度的經營工作進行總結以及對來年工作進行展望,不但可以彰顯子公司風采,更達到了依法規范運作、為子公司的生產經營起到了梳理與查漏補缺的作用。
二是對控股子公司進行巡檢考評。此舉可以監督各控股子公司開展董事會事務工作的開展情況,并使各子公司能夠規范運作,法人治理工作合法合規,防止出現法律風險。福田汽車董事會辦公室每年至少選擇一個體系內控股子公司進行巡檢,對其董事會事務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及整改意見于巡檢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在全公司通報,并進行激勵。
“體系工作年會+業務培訓”并行。每年上半年,董事會辦公室均組織董辦體系工作年會,在年會上回顧總結上年度工作經驗、安排下年度工作項目,同時進行公司治理業務知識拓展。工作年會不僅是福田汽車治理體系人員業務夯實、深化的知識講臺,同時逐漸成為各參股公司外派董/監事、各控股子公司相關人員之間溝通、交流的廣闊平臺。
關鍵詞:企業 境外投資 經營管理
2012年5月1日,國資委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以下簡稱“境外投資監管辦法”)正式實施。隨同2011年實施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以下簡稱“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管理辦法”)一起,三個“辦法”構成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以下簡稱“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三項制度的頒發對我國央企大舉實施“走出去”戰略,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共七章四十條,主要內容是: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資及后續管理過程中各個關鍵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了境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基礎管理工作的原則性要求;規定了境外企業重要經營管理事項的報告程序、內容和時限;從企業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兩個層面提出了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內容和要求。
《境外產權管理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是:規范了境外國有產權登記和評估項目管理,對境外企業產權轉讓等國有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核權限、基本程序、轉讓價格、轉讓方式、對價支付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紅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規范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設立離岸公司等事項。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是:通過定義境外投資的概念,明確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適用的范圍;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職責;提出了境外投資活動應當遵守的原則;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了央企境外投資計劃報送制度;明確了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程序和內容;對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和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個監管制度體系從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境外投資與經營行為規范、重大事項報備、監督考核等方面,對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做了詳細要求和規定,對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境外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使央企對外投資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資行為和國有境外資產的安全、可靠。
1.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與1999年財政部頒發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國資委針對央企出臺的境外資產監管辦法中對制度建設提出了一系列規定,要求央企加強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境外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保證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有章可循、合規合法。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指出,央企應當:“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中也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規劃,建立健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決策質量和風險防范水平”,“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嚴格遵守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加強境外投資決策和實施的管理”。
2.規范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行為
抓引導,宣傳監事會職能
一年來,吉煤集團監事會多渠道、多形式地強化宣傳監事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能作用。強化政策引導:印發了《監事會法律法規匯編》、《標尺與準繩》手冊,從法律層面介紹了監事會的作用和依法監督的重點內容。強化理論引導:創辦了《監事信息》內部季刊。強化言論引導:利用《監事信息》等平臺,先后刊發了各級國資委領導有關監事工作的講話和文章。強化會議引導:監事會在2009年度監督檢查工作中,第一項工作就是召開動員會議,詳細闡述監事會監督檢查的法律依據、主要內容、方式方法和具體要求。強化典型引導:將興業銀行、中石油監事會等成功范例和三九集團的治理失效兩種典型作對比,既展示了成功監事會的主要經驗和做法,也坦然面對監事會制度在我國所遭遇的尷尬局面和存在的主要障礙,引導大家對如何發揮監事會作用進行思考。
抓調研,掌握監事會底數
調查現狀,摸清監事會的組織基礎。吉煤集團監事會采取實地調查、召開座談會及問卷調查等,掌握了直屬企業監事會工作現狀。
調查直屬企業現狀,奠定監事會的工作基礎。吉煤集團監事會收集整理了各成員企業的經濟信息。此外,對集團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財務收支情況等每季度進行一次調查研究。
了解全國現狀,筑牢監事會的謀劃基礎。在《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十周年回顧》、《董事會》等上查閱了大量文章,廣泛了解各地監事會工作。在調研的基礎上,吉煤集團監事會確立了“保證中心目標一致,保證依法監督到位,保證資產保值增值,保證集團上下和諧”的工作目標,以及“堅持依法行權、規范運作、公平公正、履職盡責”的工作原則,形成了以財務監督為重點的整體工作思路。
抓制度,構建監事會體系
監事會高度重視建章立制,編制了監事會《操作與務實》手冊。監事會決策程序方面,制訂了《監事會議事規則》。工作方式方面,制訂了《監事會工作規范》和《關于開展當期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監督內容方面,制訂了財務會計工作、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業績評價辦法(2010年8月,明文規定《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年度業績評價報告》報告的內容監事會不得與企業交換意)等7個監督檢查辦法。監督保障方面,制訂了《關于向監事會提供集團公司主要經濟信息的實施意見》。工作程序方面,制訂了《監事會日常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流程》。交換意見方面,制訂了《吉煤集團監事會與企業交換意見辦法》、《交換意見方案》和提醒函范本。服務企業方面,建立了季度經營分析制度和調研制度,提出宏觀對策與建議。工作創新方面,先后創辦了《監事信息》雜志、監事網站等平臺,使監事會工作有聲有色。行為準則方面,制訂了《監事會主席巡視制度》和監事人員《十要十不要工作規范》,明確了監事會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要求和紀律。要求監事樹立“三真”的工作態度,即親企要真履職盡責,不折不扣;愛企要真轉變作風,求實干事;利企要真監督檢查,保值增值。體系、制度、程序、行為的規范,使監事會工作有了實實在在的抓手,對各級企業形成了有效制約。
抓檢查,樹立監事會形象
吉煤集團監事會確立了“自覺與企業目標上同向,工作上合拍,行動上一致,在關鍵時刻頂得上去、幫得上忙、管得上用”的工作原則,通過日常監督與集中檢查,樹立了監事會服務大局、發展、穩定的形象。
一是認真開展調研分析。堅持每季度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一次調查,形成經營分析報告。今年3月份的年度經營分析提出了“十個下功夫”的建議。
二是深入開展專項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堅持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深入開展集中檢查。去年監事會4次參加集團審計委員會組織的直屬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以及集團紀委組織的舉報案件查證。去年直屬企業監事會共進行不定期和專項檢查30次,與企業交換意見10次,實現了“監督檢查領域不斷延伸、程序不斷規范、工作不斷推進、成效不斷顯現”的目標。
三是全面開展年度檢查。對于2009年度監督檢查,監事會提出了在檢查過程中要做到“行動上更有影響力,監督上更有說服力,形象上更有親和力,威信上更有感召力”,堅持“依法操作、實事求是、重在提醒、志在發展”的檢查原則。財務組從企業管理、內部控制、財務信息等方面開展實質性檢查;考評組通過查閱資料和問卷調查,對班子和高管人員進行評價。對班子評價分為“戰略決策、管理控制、運營執行、職業操守、經營業績”等5個方面25個指標;對高管人員的評價分為“經營業績、領導能力、品質作風、廉潔從業”等4個方面20個指標。經過40天的工作,監事會提交了10份監督檢查報告,提出了6大類共128個問題,與集團交換意見63條。
抓環境,凝聚監事會合力
日常工作中,吉煤集團監事會創立并遵循“三和理論”,即對上要“和禮”,爭取政策,爭取支持,爭取理解;對中要“和諧”,和諧班子、和諧隊伍、和諧機關;對下要“和情”,合情依規,合情共事,合情一心,始終把促進集團上下齊心協力、共克時艱、確保發展作為監事會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處理好與省國資委的關系。吉煤集團監事會與國資委監事會工作處保持密切聯系,經常請示匯報工作,遇到問題及時咨詢,取得了工作上的直接指導和支持。
處理好與監督對象的關系。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就需要正確處理監事會與董事會、經營層的關系。吉煤集團監事會主動與董事會和經營層溝通,重大事項和重要活動提前通報,與之形成了互相支持、互相促進、相輔相成的工作氛圍。董事會認識到位,大力支持、積極配合,主動與監事會溝通情況,聽取監事會的意見,為監事會創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
處理好與內部監督機構的關系。為推動集團紀檢監察、審計、職代會等內部監督機構相互溝通、相互銜接、協調一致,吉煤集團監事會與其做到了“四個協同”,即監事會與審計、紀委、監察、職代會等機構的協同,致力于構筑大監督格局。通過列席相關部門會議和文件傳閱等途徑,及時了解重大情況,交換工作意見,實現了整合資源、信息共享、互相支持,形成了監督合力,提高了監督效果。
處理好與外部監督機構的關系。為提高監事會監督檢查效率,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建立了工作聯系。在2009年度監督檢查過程中,與進行年審的會計師事務所保持密切聯系,參考和利用其審計結果,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節約了檢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要淡化行政色彩
雖然國資委不屬于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但由于代表國家出資人且兼具部分行政職能的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身份,使得國資委具有比較濃厚的行政色彩。作為一個行政性出資人,其性質就不適合介入企業經營性活動。因此,行政性出資人必須有權力邊界和行為邊界。如果這個邊界不清晰就會越位,造成對企業的行政干預。
事實上,這個問題在國資委組建的時候就意識到了:國資委不能當婆婆加老板,國資委不能批項目。遺憾的是最后并沒有完全約束住,其原因是機構性質所決定的。這是未來需要自身改革的重要方面。
在深化改革中,我們應該時時把握一個度:如果被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進展緩慢,內部監管不力,作為負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重任的出資人,階段性地超常規監管是情有可原的正常履職行為。如果被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以后,這種超常規監管依然沒有改變,甚至嚴重影響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這就需要我們重視解決自身的管理問題。如果習慣于超常規監管,或者因為利益作祟而不愿意放棄超常規監管,甚至回歸到行政性、命令式監管,則更需要引起我們的警惕。
要突出出資人代表性質
國資委應嚴格執行《公司法》,進一步突出出資人代表性質,通過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機構落實好出資人職責。
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制度
在現代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中,股權、法人產權、經營控制權及監督權相互分離且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企業內部設置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等法人治理結構。國資委應進一步督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企業內部治理機構運行,完善內部治理機制,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打下牢固的基礎,也為國資委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供保障。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國資委行使出資人職責本身,需要按照法律規范和符合公司治理基本原則的股東定位來開展。國資委從資產監管向資本監管轉變,要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不干預其監管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實現國有資本所有權和企業法人經營權的分離。具體表現為:國資委通過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制定、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免、資本增減等渠道行使所有權,監管公司戰略方向、重大投資和公司績效;通過公司治理體系的構建來提高所有權監管的效率,堅持董事會在國有企業治理中發揮中心作用,使董事會具有獨立性、專業性和可問責性,凡屬于董事會的權責,交給董事會行使,國資委不應陷入企業日常管理。
加強監事會建設
選派監事是國家法律賦予出資人的法定權利。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向所監管的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是其不可分割的職責。國資委必須加強監事會的建設,提高監事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工作水平,滿足社會各界對監事會工作所寄予的期許,否則即是失職甚至瀆職。
監事會的工作職責是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狀況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對企業負責人提出獎懲、任免建議。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制度建立以來,對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在規范企業管理、糾正違規經營、防止決策失誤和國有資產流失等方面,監事會做出了很大成績。
實踐證明,監事會制度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與審計、紀檢及巡視監督機制相比,監事會制度有不同的特點。一是監督的獨立性。監事均由國資委直接委派,與企業沒有任何人事與經濟上的關聯,較為徹底地實現了監督職能與經營職能的分離,從而保證了監督的獨立性和有效性。二是權威性。監事會主席是中央任命的國家副部級干部,專職監事主要由司、處級國家公務員組成,這種高規格的人員配置,使監事會具有很強的權威性。三是長期性。監事會一個任期為三年,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連續地觀察企業的運營,判斷企業的依據較為完整充分。四是深入性。監事會可以深入企業總部、基層、項目等各個領域進行調查了解,參加各種會議,調閱各種資料,因此判斷企業的依據比較切合實際。五是綜合性。監事會出具的報告不僅僅是會計報表數字,而是全面關注企業戰略、企業經營的合法合規性,以及政策環境、經濟周期、市場環境等方面的影響,綜合地反映企業發展的真實狀況,因此具有較強的綜合性。
派駐監事會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產生的,當然應該根據客觀實際加以調整。外派監事會當初主要是針對出資人單一的國有獨資企業設計的。目前,很多國有企業經過股份制改造實現了股權多元化,特別是有些國有企業已經整體上市,性質轉變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因此,根據企業所有權性質不同,監事會的產生方式、職責權限與工作方式也將有所調整。對于國有獨資企業,國資委可以直接派駐監事會;對于國有控股企業,國資委要通過股東會履行程序,依法選舉監事會;對于國有參股公司,要依據占股比例推選監事。如果未能成功推選,仍可以采用股東審計的方式,當然股東審計的工作范圍與工作方式將會不同。
要逐步調整職能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