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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責任保險(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程度上說責任保險是為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對于責任保險的理賠,傳統上的做法是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再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也就是采取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的方式,這樣無疑增加了責任保險三方的成本。鑒于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減少保險三方的成本,本文擬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進行嘗試性探討。
一、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的基礎分析-責任保險發展趨勢的要求
由于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為目的,因而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第三人保險(thirdparty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責任保險(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無論其如何稱謂,也無論對責任保險下何種定義,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角度上說責任保險是以受害之第三人為其存在基礎的。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可以說是責任保險發展趨勢所必須。首先我們從責任保險發展趨勢來分析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基礎分析。
誠如學者指出,責任保險是順應工業革命后分散危險(賠償)的需要而產生的1.由于19世紀后半葉,工業化國家的普遍存在的諸如工廠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產品致人損害等工業事故,使得加害人對這些責任的賠償不堪重負,而責任保險就是為分散這種賠償的負擔而順時代潮流而生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責任保險有以下兩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有影響的趨勢:
1、責任保險以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為其基本目標2.隨著責任保險的發展,責任保險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價值日益受到重視,從純粹的填補損害的責任保險中分離出“以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填補對象的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不再以被保險人實際向受害給付賠償金為先決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到受害之第三人對責任保險人“直接”請求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也就成為責任保險這種發展趨勢的必然結果。
2、適度的強制責任保險。由于社會的工業化發展,使得有些事故的危害越來越大,而被保險人處于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往往過于自信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而不愿意承擔相對較高的保險費。但正如責任保險的第一個發展趨勢所述,責任保險又是以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為其他基本目標的,如果被保險人基于保險費過重和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去投保,這樣責任保險的基本目標就會落空,也就是說廣泛不確定的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也就無從實現。基于這種考慮,世界各國紛紛將一些危害較大而被保險人又可能承擔不了的賠償責任的責任保險規定為強制責任保險,因而使得受害之第三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也就在英美國家的立法或判例中得到確立。而在大陸法系國家,早在20世紀30年代法國的《保險契約法》就有直接請求權相關的規定。該法第53條規定:保險人對于受害人因為被保險人的責任所造成的損害事故而受到金錢上的不利結果,只要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該金額尚未被賠償,保險人不得將應當給付的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支付給受害人以外的任何人。我國修訂的《保險法》第50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從該條可以看出,雖然我國《保險法》沒有從正面規定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但卻從反面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提供了可能,這種規定雖然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是不力的,但也說明了我國《保險法》有順應責任保險發展的趨勢。
二、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規定的立法例和分類
世界各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第一,受害之第三人可以有條件的請求保險人賠償。有些國家的立法上或保險實務上承認,責任保險受害人可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要么在責任保險合同中有這方面的約定,要么由受害之第三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達成合意,要么受害之第三人已經取得對被保險人的勝訴判決。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就屬于這種情況;第二,保險人有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注意義務。有些國家的立法規定,保險人在給付責任保險賠償金時,應當承擔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保護的注意義務。通常的做法是:在被保險人實際賠償受害之第三人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并可以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受害之第三人。例如韓國商法典第72條規定:1、對因可歸責與被保險人的事故而發生的損害,保險人在第三人接受被保險人的賠償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2、保險人在通知被保險或接到被保險人的通知后,可以直接向受害之第三人支付保險金額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給付保險金額的直接請求權。有些國家或地方立法規定,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的保險金額的請求權。在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紐約州等準許受害之第三人直接對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以請求賠償,并認為,保護第三人和社會大眾是責任保險的主要功能3.
從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以分成兩類,第一是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該種請求權是由責任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人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第二是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不可以以對抗被保險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可以以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
三、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
從以上三種立法例可以看出,這三種立法都從不同程度上承認了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要求賠付保險金額的直接請求權。理論界為這種請求權尋求法理上的支持做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形成以下四種理論學說4:
1、法定權利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的請求權的范圍和條件,由法律和責任保險契約規定,屬于法定權利。該種學說雖然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了法理上支撐,并且也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發生的原因以及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和責任保險的關系。筆者以為約定的權利不能與法律上規定上的權利相混淆,也不能把法定的權利和約定上的權利同等對待,因而該學說沒辦法為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法理上的支撐。
2、原始取得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人在損害發生的同時,依據法律原始取得與被保險人當時所擁有的權利同等內容、完全獨立的權利。該種學說是在第一種學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學說,與第一種學說一樣,該學說混淆了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同時認為這種權利是一種依法原始取得的權利有一定的缺陷,因為這種權利總是要以責任保險合同為基礎。而且這種學說也沒辦法解決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問題。
3、權利轉移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被保險人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由于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一種根據合同所轉移的權利,這樣,保險人就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這樣這種學說也就無法給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法理上的支撐。
4、責任免脫給付說
該種學說認為保險人處在和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的地位,如果保險人處在一種連帶債務人的地位,那么在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后就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但事實上只有在被保險人故意致人損害時或保險人依法不得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時,才可以在對受害之第三人給付保險金后才能向被保險人追償,顯然這種學說很難找到自己立足的支撐點。
以上四種學說都有其不足的地方,因而有學者主張將受害之第三人分成上文所述的兩種類型,分別為每一種類型的直接請求權尋找法理上的支撐,這種觀點無疑是有可取之處5.該學者認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撐的學說應該是原始取得說,因為該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權利,保險人不能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只能以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基于這種觀點該學者認為這種學說不但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發生的原因,也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與責任保險的關聯。正如上文所述,這種學說忽視了受害之第三人要以責任保險契約作為基礎,盡管是強制責任保險,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履行投保義務,那么這種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也就不能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原始取得這種權利。因而筆者以為,對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應該以法定權利說作為其法理上的支撐,因為該種學說恰好說明了這種權利的取得不但需要法律上的規定而且也需要責任保險契約上的約定。倒是對于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來說,正如該學者所持的觀點,應當以權利轉移說來作為其法理基礎6.因為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被保險人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而對受害之第三人來說他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完全拒絕這種轉讓或接受這種轉讓。
四、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原因分析
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主要目標在于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模式同樣也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之所以要確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原因:
1、為了更有利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
前面已經論述,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其主要目標和功能應該是對受害之第三人和大眾的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可能會使責任保險的這個基本目標落空。這個目標的落空可能性有兩個:首先是當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時,受害之第三人可能因為缺乏向保險人的訴權而不能直接請求保險進行保險金額的賠償,又由于被保險人可能無力承擔給受害之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就完全得不到及時賠償或者根本不可能得到賠償;其次,在被保險人得到賠償后,可能由于資不抵債而破產,這樣受害之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就變成了一種破產債權,只能按比例受償,這樣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大打折扣,更有甚者,當被保險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受害之第三人的獲得賠償的機會就完全落空,也就是責任保險的目標就落空了。但如果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受害之第三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險人進行索賠,保險賠償金也就不會成為一種破產債權,從而以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落空,責任保險的目標也就能夠實現。
2、減少索賠的成本和訴訟成本
在傳統的順序理賠的模式中,雖然最終的利益落在受害之第三人頭上,但卻要經過被保險人先向保險人索賠,然后被保險人得到的索賠再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或者先由被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墊付賠償金,再由保險人補償給被保險人,無論哪一種方式,都是要經過兩個程序,而在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后,只要直接由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索賠即可,也是說只要經過一個程序就可以解決索賠的問題,這樣顯然減少了索賠的成本。而在涉及到索賠的訴訟時,由于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中,受害之第三人沒有對保險人的訴權,如果受害之第三人要向保險人提起索賠訴訟,這樣就不得不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訟,或者先由受害之第三人向被保險人向提訟,但如果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只得等到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訴訟結束之后才給予受害之第三人賠償。這樣做無疑增加了訴訟成本,也造成了訴訟資源的浪費。在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之后,受害之第三人就具有了向保險人提訟的訴權,因而增加的訴訟成本就得到減少、浪費的訴訟資源就得到節約。
五、我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重構的設想
正如前面所述,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主要目標是免使現代責任保險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權益的目標落空,我國修訂后的《保險法》僅在第50條和第51條直接請求權有原則性的規定,而且只是從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反面角度規定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可能性。盡管我國已有學者在解釋責任保險的法律條款時也認為責任保險實質上是第三人保險,第三人對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是責任保險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礎7.但由于缺乏具體的立法指導,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受害之第三人很少去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或者說雖然有受害之第三人作出了這種請求,由于缺乏訴訟法上必備的訴權,這種請求通常被法院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只得懸空。基于這種考慮,筆者以為我國《保險法》完全可以借鑒國外有關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立法規定并加以改進來對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進行重構,以實現現代責任保險應具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權益。
1、強制責任保險中直接規定受害之第三人有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如前所述,適度強制責任保險是現代責任保險的一個發展趨勢,而政府之所以要把這種責任保險設置成強制性主要在于這種責任保險的危險事故會造成巨大的損害,而被保險人無法承受這種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又極大,而為了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強制責任保險也就應運而生,比如說汽車第三人強制責任保險之所以能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確立,也就是基于這種原因。但如果不設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能由于被保險人怠于行使其保險賠償請求權或被保險人破產,受害之第三人的權益就可能沒有實體法上的訴權而告訴無門,自然強制責任保險賴以應運而生的目的就會落空。這樣確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也就勢在必然。而要把這種直接請求權設定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主要在于受害之第三人持有請求權,保險人就不能用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更有利于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當然如果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由合同約定而非法律規定,那么這種請求權就是一種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自然就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強制責任保險中保險人依然可以用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而且在保險人具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可以在理賠后向被保險人追償。
2、法律應當規定在強制責任保險之外的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可以作為合法的請求權人在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賠償金請求權時,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或者在足以證明被保險人可能破產時,受害之第三人可以阻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進行保險賠償給付,以免自己的權利轉變成破產債權而只能按比例受償或根本得不到賠償。
3、法律應當賦予受害之第三人具有根據自己的便利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誰作為被請求權人的選擇權,這樣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無論在強制責任保險中還是在非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選擇被請求人,因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而非義務,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選擇權也理所當然。
4、法律應當規定作為受害之第三人應享有對被保險人的再追索權。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只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害之第三人所受的損害可能遠遠超過責任保險中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險金額,這樣受害之第三人的損害可能就還有一部分或大部分沒有得到賠償。如果賦予了受害之第三人有再追索權,受害之第三人在向保險人取得保險金賠償后,還可以就其沒有得到賠償的損害部分再向被保險人求償。這樣以來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就更完善了。
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是當代責任保險基本目標的必然要求。而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以及完善無論對于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利益還是對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1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46頁。
2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47頁。
3黃義豐,《論美國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之責任》,載《臺大法律評論》,第17期第二卷,第263頁,轉引自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33頁。
4以下內容參考了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45~248頁,但對每種理論加入了作者自己不同的評論觀點。
5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5直接請求權頁。
關鍵詞: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責任保險(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程度上說責任保險是為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對于責任保險的理賠,傳統上的做法是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再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也就是采取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的方式,這樣無疑增加了責任保險三方的成本。鑒于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減少保險三方的成本,本文擬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進行嘗試性探討。
一、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的基礎分析-責任保險發展趨勢的要求
由于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為目的,因而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第三人保險(thirdparty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責任保險(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無論其如何稱謂,也無論對責任保險下何種定義,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角度上說責任保險是以受害之第三人為其存在基礎的。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可以說是責任保險發展趨勢所必須。首先我們從責任保險發展趨勢來分析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基礎分析。
誠如學者指出,責任保險是順應工業革命后分散危險(賠償)的需要而產生的1.由于19世紀后半葉,工業化國家的普遍存在的諸如工廠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產品致人損害等工業事故,使得加害人對這些責任的賠償不堪重負,而責任保險就是為分散這種賠償的負擔而順時代潮流而生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責任保險有以下兩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有影響的趨勢:
1、責任保險以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為其基本目標2.隨著責任保險的發展,責任保險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價值日益受到重視,從純粹的填補損害的責任保險中分離出“以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填補對象的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不再以被保險人實際向受害給付賠償金為先決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到受害之第三人對責任保險人“直接”請求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也就成為責任保險這種發展趨勢的必然結果。
2、適度的強制責任保險。由于社會的工業化發展,使得有些事故的危害越來越大,而被保險人處于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往往過于自信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而不愿意承擔相對較高的保險費。但正如責任保險的第一個發展趨勢所述,責任保險又是以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為其他基本目標的,如果被保險人基于保險費過重和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去投保,這樣責任保險的基本目標就會落空,也就是說廣泛不確定的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也就無從實現。基于這種考慮,世界各國紛紛將一些危害較大而被保險人又可能承擔不了的賠償責任的責任保險規定為強制責任保險,因而使得受害之第三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也就在英美國家的立法或判例中得到確立。而在大陸法系國家,早在20世紀30年代法國的《保險契約法》就有直接請求權相關的規定。該法第53條規定:保險人對于受害人因為被保險人的責任所造成的損害事故而受到金錢上的不利結果,只要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該金額尚未被賠償,保險人不得將應當給付的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支付給受害人以外的任何人。我國修訂的《保險法》第50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從該條可以看出,雖然我國《保險法》沒有從正面規定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但卻從反面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提供了可能,這種規定雖然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是不力的,但也說明了我國《保險法》有順應責任保險發展的趨勢。
二、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規定的立法例和分類
世界各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第一,受害之第三人可以有條件的請求保險人賠償。有些國家的立法上或保險實務上承認,責任保險受害人可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要么在責任保險合同中有這方面的約定,要么由受害之第三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達成合意,要么受害之第三人已經取得對被保險人的勝訴判決。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就屬于這種情況;第二,保險人有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注意義務。有些國家的立法規定,保險人在給付責任保險賠償金時,應當承擔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保護的注意義務。通常的做法是:在被保險人實際賠償受害之第三人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并可以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受害之第三人。例如韓國商法典第72條規定:1、對因可歸責與被保險人的事故而發生的損害,保險人在第三人接受被保險人的賠償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2、保險人在通知被保險或接到被保險人的通知后,可以直接向受害之第三人支付保險金額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給付保險金額的直接請求權。有些國家或地方立法規定,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的保險金額的請求權。在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紐約州等準許受害之第三人直接對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以請求賠償,并認為,保護第三人和社會大眾是責任保險的主要功能3.
從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以分成兩類,第一是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該種請求權是由責任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人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第二是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不可以以對抗被保險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可以以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
三、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
從以上三種立法例可以看出,這三種立法都從不同程度上承認了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要求賠付保險金額的直接請求權。理論界為這種請求權尋求法理上的支持做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形成以下四種理論學說4:
1、法定權利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的請求權的范圍和條件,由法律和責任保險契約規定,屬于法定權利。該種學說雖然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了法理上支撐,并且也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發生的原因以及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和責任保險的關系。筆者以為約定的權利不能與法律上規定上的權利相混淆,也不能把法定的權利和約定上的權利同等對待,因而該學說沒辦法為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法理上的支撐。
2、原始取得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人在損害發生的同時,依據法律原始取得與被保險人當時所擁有的權利同等內容、完全獨立的權利。該種學說是在第一種學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學說,與第一種學說一樣,該學說混淆了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同時認為這種權利是一種依法原始取得的權利有一定的缺陷,因為這種權利總是要以責任保險合同為基礎。而且這種學說也沒辦法解決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問題。
3、權利轉移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被保險人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由于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一種根據合同所轉移的權利,這樣,保險人就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這樣這種學說也就無法給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法理上的支撐。
4、責任免脫給付說
該種學說認為保險人處在和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的地位,如果保險人處在一種連帶債務人的地位,那么在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后就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但事實上只有在被保險人故意致人損害時或保險人依法不得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時,才可以在對受害之第三人給付保險金后才能向被保險人追償,顯然這種學說很難找到自己立足的支撐點。
以上四種學說都有其不足的地方,因而有學者主張將受害之第三人分成上文所述的兩種類型,分別為每一種類型的直接請求權尋找法理上的支撐,這種觀點無疑是有可取之處5.該學者認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撐的學說應該是原始取得說,因為該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權利,保險人不能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只能以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基于這種觀點該學者認為這種學說不但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發生的原因,也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與責任保險的關聯。正如上文所述,這種學說忽視了受害之第三人要以責任保險契約作為基礎,盡管是強制責任保險,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履行投保義務,那么這種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也就不能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原始取得這種權利。因而筆者以為,對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應該以法定權利說作為其法理上的支撐,因為該種學說恰好說明了這種權利的取得不但需要法律上的規定而且也需要責任保險契約上的約定。倒是對于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來說,正如該學者所持的觀點,應當以權利轉移說來作為其法理基礎6.因為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被保險人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而對受害之第三人來說他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完全拒絕這種轉讓或接受這種轉讓。
四、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原因分析
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主要目標在于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模式同樣也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之所以要確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原因:
1、為了更有利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
前面已經論述,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其主要目標和功能應該是對受害之第三人和大眾的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可能會使責任保險的這個基本目標落空。這個目標的落空可能性有兩個:首先是當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時,受害之第三人可能因為缺乏向保險人的訴權而不能直接請求保險進行保險金額的賠償,又由于被保險人可能無力承擔給受害之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就完全得不到及時賠償或者根本不可能得到賠償;其次,在被保險人得到賠償后,可能由于資不抵債而破產,這樣受害之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就變成了一種破產債權,只能按比例受償,這樣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大打折扣,更有甚者,當被保險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受害之第三人的獲得賠償的機會就完全落空,也就是責任保險的目標就落空了。但如果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受害之第三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險人進行索賠,保險賠償金也就不會成為一種破產債權,從而以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落空,責任保險的目標也就能夠實現。
2、減少索賠的成本和訴訟成本
在傳統的順序理賠的模式中,雖然最終的利益落在受害之第三人頭上,但卻要經過被保險人先向保險人索賠,然后被保險人得到的索賠再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或者先由被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墊付賠償金,再由保險人補償給被保險人,無論哪一種方式,都是要經過兩個程序,而在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后,只要直接由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索賠即可,也是說只要經過一個程序就可以解決索賠的問題,這樣顯然減少了索賠的成本。而在涉及到索賠的訴訟時,由于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中,受害之第三人沒有對保險人的訴權,如果受害之第三人要向保險人提起索賠訴訟,這樣就不得不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訟,或者先由受害之第三人向被保險人向提訟,但如果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只得等到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訴訟結束之后才給予受害之第三人賠償。這樣做無疑增加了訴訟成本,也造成了訴訟資源的浪費。在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之后,受害之第三人就具有了向保險人提訟的訴權,因而增加的訴訟成本就得到減少、浪費的訴訟資源就得到節約。
五、我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重構的設想
正如前面所述,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主要目標是免使現代責任保險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權益的目標落空,我國修訂后的《保險法》僅在第50條和第51條直接請求權有原則性的規定,而且只是從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反面角度規定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可能性。盡管我國已有學者在解釋責任保險的法律條款時也認為責任保險實質上是第三人保險,第三人對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是責任保險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礎7.但由于缺乏具體的立法指導,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受害之第三人很少去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或者說雖然有受害之第三人作出了這種請求,由于缺乏訴訟法上必備的訴權,這種請求通常被法院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只得懸空。基于這種考慮,筆者以為我國《保險法》完全可以借鑒國外有關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立法規定并加以改進來對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進行重構,以實現現代責任保險應具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權益。
1、強制責任保險中直接規定受害之第三人有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如前所述,適度強制責任保險是現代責任保險的一個發展趨勢,而政府之所以要把這種責任保險設置成強制性主要在于這種責任保險的危險事故會造成巨大的損害,而被保險人無法承受這種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又極大,而為了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強制責任保險也就應運而生,比如說汽車第三人強制責任保險之所以能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確立,也就是基于這種原因。但如果不設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能由于被保險人怠于行使其保險賠償請求權或被保險人破產,受害之第三人的權益就可能沒有實體法上的訴權而告訴無門,自然強制責任保險賴以應運而生的目的就會落空。這樣確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也就勢在必然。而要把這種直接請求權設定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主要在于受害之第三人持有請求權,保險人就不能用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更有利于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當然如果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由合同約定而非法律規定,那么這種請求權就是一種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自然就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強制責任保險中保險人依然可以用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而且在保險人具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可以在理賠后向被保險人追償。
2、法律應當規定在強制責任保險之外的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可以作為合法的請求權人在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賠償金請求權時,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或者在足以證明被保險人可能破產時,受害之第三人可以阻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進行保險賠償給付,以免自己的權利轉變成破產債權而只能按比例受償或根本得不到賠償。
3、法律應當賦予受害之第三人具有根據自己的便利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誰作為被請求權人的選擇權,這樣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無論在強制責任保險中還是在非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選擇被請求人,因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而非義務,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選擇權也理所當然。
4、法律應當規定作為受害之第三人應享有對被保險人的再追索權。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只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害之第三人所受的損害可能遠遠超過責任保險中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險金額,這樣受害之第三人的損害可能就還有一部分或大部分沒有得到賠償。如果賦予了受害之第三人有再追索權,受害之第三人在向保險人取得保險金賠償后,還可以就其沒有得到賠償的損害部分再向被保險人求償。這樣以來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就更完善了。
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是當代責任保險基本目標的必然要求。而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以及完善無論對于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利益還是對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1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46頁。
2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47頁。
3黃義豐,《論美國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之責任》,載《臺大法律評論》,第17期第二卷,第263頁,轉引自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33頁。
4以下內容參考了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45~248頁,但對每種理論加入了作者自己不同的評論觀點。
5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5直接請求權頁。
關鍵詞:壽險;責任準備金;精算;計算機實現。
中圖分類號:F840.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599 (2012) 17-0000-02
法定責任準備金是純保費定義,根據評估假設,這部分數額是以用來做未來的賠款[1],這種未來法定義的準備金計算忽略了公司的費用和失效率,是根據被認可的生命表和利率假設。按照保單給付的本質和一定的計算方法而得。過去法計算的準備金,則是根據評估假設得到的過去的純保費收入的積累值與過去賠款支付的積累值的差額。計算準備金的方法與保險人過去的實際經驗沒有關系,她只是依賴于生命表和利率的評估假設[2]。
然而在利用生命表計算躉繳純保費時,可以看到所用的計算非常繁雜,困難,在實務中不可行,為簡化躉繳純保費的計算,就引入基本換算函數。換算函數表達式有二種方法:未來法和過去法。下文討論將看出未來法在計算機實現時的優越性。
1 概述
1.1 責任準備金的監管必要
當保險公司的風險和整個市場回報的協方差為零時,期間成本很小,搞定成本適中,對保險人的準備金監管可能甚必要,即使消費者不知情或信息不完善。當成本或固定的成本較低進而保險公司可能會選擇次優準備金水平,這種做法主要源于“消費者的無知”,這樣如果沒有監管,保險公司自身建立的準備金通常利于社會最優化水平,而監管者能夠確定并強制執行一個至少更接近社會最優化水品的準備金方案[3]。
1.2 責任準備金估算的誤差
壽險業中往年的準備金估算誤差會影響隨后年份的財務狀況,也就是說,隨后年份中的準備金實際仍然保留了這些誤差。這樣將導致日歷年度財務狀況和報告盈余與事故年度的財務狀況和報告盈余在數值上相差甚遠。
1.3 責任準備金估算的意義
保險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負債,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是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4]。所以保險公司應該準確估算責任準備金,隨時準備履行其保險責任。
由于人壽保險采取均衡保費的繳費方式,因而在投保后的一定時期內,投保人繳付的均衡純保費大于自然保費(或支出),此后所繳付的均衡純保費又小于自然保費(或支出)。這種逐年提存的負債就是壽險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將其每年收取的均衡純保費中的“負債”部分提取出來,并累積生息,其終值就是應提取的壽險責任準備金。
按照保險制度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計量,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債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既然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在會計處理上應當確認,那么這就涉及到一個計量問題。但由于責任準備金的計量需要運用大量的假設、經驗數據和貼現率,造成會計人員難以從保險合同交易中直接計量負債的結果,它需要依賴保險精算人員運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計量。因此,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算需要精算技術的配合,這也是本論文研討的初衷。
2 責任準備金估算
2.1 利用換算函數精算責任準備金的精算現值
一般來說,為配合計算機系統完成精算,我們為簡化精算現值的精算,將會引入換算函數[5]的概念,定義如下:
2.2 換算函數下壽險的責任準備金(過去法和未來法)
設保單的生效年齡 ,持續時間 ,保額 個單位。
1.全期繳費情況
(1)終身壽險
未來法:
過去法:
(2) 年定期壽險
未來法:
過去法:
(3) 年期兩全保險
未來法:
過去法:
(4) 年期生存保險
未來法:
過去法:
2.限期繳費情況
(1) 年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未來法:
過去法:
(2) 年限期繳費 年期兩全保險
未來法:
過去法:
3 在計算機系統實現下過去法和未來法對比分析
根據上文可以看到,條件 ,只是所用準備金公式的基本基本要求。那么按照這一要求在未來法中有唯一值對應,也就是說在未來法的公式中條件 對未來法有用可定出 。但按照這一要求在過去法中,沒有唯一值對應,從過去法公式中可以看出當 時, 取任何值,條件 對過去法無壓縮作用,即在推導過去發公式是滿足條件 的 產生了增根,而未來法沒有產生增根,故采用過去法計算準備金時還要借用未來法定出 的才能計算,也就是說未來法公式在計算機系統實現的條件比較完善,故在計算機系統中計算式采用未來法計算準備金。
4 結束語
本文通過分析壽險業責任準備金換算函數概念,明確中兩類精算模型的計算方法,同時比較,兩者在計算機系統中實現時的區別,最終明確在計算機系統中應選用未來法計算準備金。對類似的壽險精算概念在計算機中實現有較高的借鑒價值。
參考文獻:
[1]王曉軍等編著.保險精算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
[2]喬治斯·迪翁,斯科特·E·哈林頓編.保險經濟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3]喬治·迪翁主編.保險經濟學前沿問題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
論文關鍵詞:保險業
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宏觀經濟的聯系日益緊密。近幾年,國際國內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隨著金融一體化和保險國際化步伐的加快,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一、我國保險業發展總體情況
1980年,我國恢復開展國內保險業務,至1986年,我國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這一時期,保險公司的發展或者說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完全取決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種政府行為。1986年,新疆兵團農牧業生產保險公司成立,結束了人保獨家壟斷經營的歷史。此后,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90年代以后,市場主體不斷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國保險機構達到120家。但不可否認,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仍屬于寡頭壟斷市場。在眾保險寡頭中金融論文金融論文,國有保險公司是保險市場供給的第一集團,控制著60%以上的市場份額,平安和太保是供給的第二集團,控制著30%左右的保險市場。其他保險公司則是市場供給的第三集團,市場供給量低于10%。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的保費收入快速增長,保險密度不斷增長,保險深度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保費收入實現第一個500億元用了15年,第二個500億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費1年實現增長500億元,2008年全國累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達到了9784.10億元,同比增長39.06%,應該說,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處于快速增長期。
二、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機遇
1、經濟體制的轉型是保險業發展的契機
80年代初,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型為市場經濟,這是我國保險業恢復和發展的直接契機,人們對于不確定性風險預期損失補償的需要刺激了保險需求。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是國有財產,政府是承擔風險的主體,企業并不需要承擔風險,個人也幾乎沒有財產和人身風險來讓保險公司經營畢業論文格式。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同時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風險,人們意識到許多風險難以避免且個人沒有能力完全承擔,因此,企業和個人不得不考慮風險的分散及轉移問題。在這種體制背景下,保險業應運而生并日益發展起來。
2、國民收入的快速增長利于保險業日益發展
國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長,推動了對保險需求的增加。從個體來講,人們對財產和自身安全進行投保,只有人們的財富積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為已經積累的財富支付保險費,而這部分保費的支出,來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質量越來越重視,從而對壽險的需求也越來越多。從企業生產來看,根據加速原理,國民收入的增加促進投資的增長,人們為擴大再生產中追加的投資部分支付的保險費,也同樣出資于新增收入部分。扣除物價因素,我國國民收入增長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費增長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險業的增長速度超過了國民經濟增長速度。
3、積極的政策促進保險業繁榮發展
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漸開放,國家經濟發展的政策以及保險監管政策對保險業產生較大的促進作用。近幾年,為了應對國家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央采取了靈活的宏觀調控政策金融論文金融論文,提出保增長、擴內需、保民生、保穩定等一系列目標,2009年初推出4萬億刺激內需投資,2011年新4萬億投資又將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礎建設拉動了對工程險、財產險等險種的需求,汽車振興計劃拉動了車險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對“三農”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動了相關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發展。
三、我國保險業發展面臨的挑戰
1、社會觀念、文化、意識形態的影響仍是根本性的
從中國的歷史來看,中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小農經濟社會,與西方的工業化社會相比,小農經濟社會重實物而輕貨幣,重個人情感而輕法律契約,重近輕遠,這些歷史積淀無疑與保單契約性等典型特征相沖突。從中國的文化來看,中國文化推崇“富貴在天,生死由命”,信奉“養兒防老”,重視家庭共濟,這些文化基因無疑與保險所具有的防范風險、轉移風險、在全社會范圍內分擔損失的社會機制特性相矛盾。從體制因素來看,自解放以后,中國搞了近30年的計劃經濟。從保障的角度來說,這樣一種傳統的計劃經濟是以否定和忽視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雖然不高,但范圍廣泛,政府對國有部門的職工實行幾乎“從搖籃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開放以后,即使理論和實踐都在逐漸發生變化,但傳統體制對人們長期以來潛移默化的影響仍然是十分巨大的,這一影響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對保險公司發展商業保險的挑戰。
2、保險業發展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近幾年,保險業不斷發揮這保險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功能,已成為經濟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和國民經濟的重要行業,但總的來看,全行業基礎較差,底子較薄,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對保險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險還未滲透到經濟各領域、社會各行業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蓋面不寬,很多重點領域的投保率不高,無法為人民群眾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險產品和服務,保險保障的層次也較低,特別是重大自然災害的賠付率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凍災害和汶川地震災害為例,保險業分別賠付55億元和10億元,進展直接經濟損失的3.6%和0.12%,與發達國家和地區30%的水平相比差距較明顯。
3、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壓力日益嚴峻
隨著WTO承諾的兌現金融論文金融論文,近來保險監管部門大大放松保險公司的進入政策壁壘,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只是時間順序問題。從總體上來說,國外保險公司從資金實力、產品開放技術、展業方式。業務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強于國內保險公司。已在中國開業的包括美國,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48家外國保險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國設有幾百家代表機構,申請等待營業執照的有上百家外國保險公司,其經營歷史和資產總額條件均大大超過保險公司設立的基本要求。許多公司的經營歷史都在百年以上,資產總額大都在幾百億,甚至幾千億美元以上。也就是說,在中國開放保險市場以后,中國的內資保險公司要與這些十分強大的外資保險公司進行競爭,其嚴峻性是顯而易見的。
4、保險供給能力不足
從現在情況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仍表現在對現有保險市場占領上,即由保險公司通過提高保險供給能力,滿足市場已出現的保險需求。例如目前保險公司的業務結構,財產保險上,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市場占據了絕大部分的市場份額;壽險上,意外險和已出現的壽險市場占據了大半江山畢業論文格式。要改變這個現狀,實現保險業可持續發展,要開發潛在市場,如責任保險市場、健康市場保險、養老保險市場等。
四、發展策略建議
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整體效率,提升保險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提出以下幾點策略建議。
1、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
近幾年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監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險監管要根據保險機構風險程度的高低,實施分類監管,防范風險,扶優限劣,優化監管指標,對不同等級的保險機構采取差異化監管,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執行力,防范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加強對市場行為的監管和對保險資產的監管,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作為監管的根本目的。
2、規范市場運行秩序
在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保險機構相繼設立,保險業務從無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種所有制形式、多種組織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場運行中也積累了一些問題,若要保險業持續穩定發展,就必須要規范市場運行中出險的這些問題,確保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杜絕數據不真實和損害被保險人權益等違法違規問題,規范競爭手段金融論文金融論文,杜絕靠高手續費、高返還和變相降費等等惡性競爭現象。
3、提高保險公司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當前保險市場上,產品同質性嚴重,開發策略相似性極強,幾乎都沒有自己的競爭優勢,保險公司要形成核心優勢,必須盡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將經營方式從粗放擴張型轉向質量效益型。例如,人保這樣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蓋全國的網絡優勢,不斷向綜合性發展,以綜合優勢占領市場。而對中小型保險公司,則宜實行專業化的產業政策,例如市場上已經出現的長安責任保險公司。各保險公司在發展中要始終集中于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戰略,不斷推出各種服務方法。隨著金融市場的完善、可替代產品的自由進入、消費者投資意識的增強,產品種類的多樣化和產品的不斷創新以及資金運用的效果才是保險企業競爭的關鍵,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應該以此為出發點和最終目標。這才是符合保險公司職能的定位,因為產品體現保險公司對客戶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而資金運用則體現出公司對客戶利益的保護。因此,保險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產品開發,也是公司資金運用的基礎。其次是客戶服務,維護已有的客戶,并通過帶動效應,擴展新客戶;同時穩定的高收益的資金運用可以促進產品開發和保證客戶利益。
山東省萊州市文化東路770號
關鍵詞:未決賠款準備金 準備金計提利源分析
保險公司經營是負債經營,即先有保費收入,后發生賠款支付。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保險公司最大的負債項目之一,其提取的合理性對利潤的準確核算影響重大。未決賠款準備金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對于一份未到期的保險合同來說,在保險期間內,無法確定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即使已經發生了保險事故,許多情況下也難以在較短時間內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因此,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是否準確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報表能否真實反映其經營業績,決定了其績效考核結果的合理性,同時也是進行各項業務決策、合理配置資源的重要依據。但由于受到各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需求不同、未決賠案管理水平等影響,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往往與實際不符,從而導致公司經營成果核算失真。本文從準備金簡介入手,通過對非壽險公司的利源情況分析,對準備金管理提出合理建議。
一、非壽險準備金介紹
非壽險業務,主要包括車險、企業財產險、家庭財產險、工程保險、責任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險等除人壽保險以外的保險業務。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是對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保單未了責任的財務度量和資金準備。非壽險業務的保單責任,可以按有效保單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主要分為兩部分: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在報表日針對未到期保單在未來發生的賠款和費用責任而提取的準備,包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
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采用下列法定方法之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為基礎計提);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為基礎計提);對于某些特殊險種,根據其風險分布狀況可以采用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則是對報表日風險已發生但尚未完全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包含: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Case Reserve)、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賠款費用準備金。
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的法定方法:
1.對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應當采用逐案估計法、案均賠款法以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方法謹慎提取。
2.對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應當根據險種的風險性質、分布、經驗數據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提取: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B-F法等其它合適的方法。
3.對賠款理賠費用準備金,應當采取逐案預估法提取;對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采用比較合理的比率分攤法提取。
目前,絕大多數非壽險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逐單提取,方法比較確定,而未決賠款準備金在提取方法上有較大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當年末多提未決賠款準備金會直接減少當年相應金額的利潤,增加次年利潤,反之亦然。因此,未決賠款準備金一直被喻為“調節利潤的蓄水池”,正因為這種錯誤的核算觀念導致歷史上準備金計提一直存在數據不真實的問題。
二、歷史準備金計提問題
回顧歷史,數據不真實是一直困擾財險行業的“心病”。其中的準備金數據不真實是行業內多年存在的頑疾,準備金屬于保險公司的負債,并非營業收入,主要是為了支付將來可能發生的保險理賠。
部分保險分支機構沒有按照規定和精算要求計提和提足未決賠款準備金,甚至出現個別保險分支機構為了完成年度利潤目標,在年底前人為操縱進行延遲立案或降低賠案速度減少賠款金額,對財務報表數據弄虛作假,呈現出虛贏實虧的虛假利潤,從而牟取非法利益,進而造成公司經營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危機。早在1999年,就有保險評級機構對美國多數破產保險公司的調查研究發現,保費/準備金不足是造成保險公司破產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其他原因還包括業務增長過快、巨災損失、資產估值過高、核心業務變動等。
三、非壽險公司利源分析
針對上述準備金計提存在的問題,本文將通過對非壽險公司進行利源分析來解釋導致問題存在的原因。下面通過利源分析對利潤表的構成要素進行形式上的重組,同時保持與利潤表核算原理相一致,以便更加清晰地分析利潤的來源。通過對非壽險公司以前年度未到期業務在當年到期部分的業務質量情況和當年承保業務在當年已賺部分的業務質量情況進行分析,從而準確地評價一家非壽險公司在各年度承保業務的經營質量情況,進而促使公司及時調整承保理賠等管理決策、合理地開展各項績效考核。正如人壽保險公司的死差益、利差益、費差益的“三差”利源分析一樣,同樣可將非壽險公司承保利潤的來源分解為已賺保費、未到期保費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等“三項損益差”。
下面通過具體數據對非壽險公司進行利源分析,來說明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準確性直接影響到公司利潤核算,如下圖示例,某非壽險公司2015年度利潤表(保留主要科目),2015年當年承保新業務已賺部分盈利5.5億元(已賺保費損益差),2014年轉回業務已賺部分盈利4.5億元(未到期保費責任準備金損益差),但由于2014年底少計提未決賠款準備金1.5億元,因此影響2015年當年利潤減少1.5億元(未決賠款準備金損益差),因此,2015年度利潤表顯示承保利潤為8.5億元。(暫不考慮其他經營費用和投資收益等)。
由此看出,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準確性直接影響到公司經營利潤核算的準確性,進而影響公司經營成果是否能夠真實體現。但往往在公司實際運營中,部分非壽險公司分支機構,在面對盈利能力較低、業績考核壓力較大等情況下,為了完成公司經營考核指標,存在人為控制或操縱影響利潤的來源等現象。一般情況下,對于影響利潤來源的未到期保費責任準備金和已賺保費的核算方法較為固定,基本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公司難以進行人為操縱。而對于未決賠款準備金,在評估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主觀因素空間,在評估方法的選擇性上也較為靈活,因此,多數非壽險公司主要依賴對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調節來實現控制和操縱利潤來源的目的。
通過操縱準備金來達到操縱利潤的這種現象并非只在我國存在。國際研究發現這種現象早在國際上的部分非壽險公司發生過,當財險公司承保業務質量較好、綜合成本率較低、利潤較好時,公司通常高估并計提較為充足的準備金,用以隱藏當年真實的盈利情況,同時以備將來公司經營不佳期間再進行準備金的釋放;反之,當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時,通常低估并少計提準備金,用以掩蓋公司經營不佳的情況,甚至導致報表虛盈實虧的現象。
為避免非壽險公司通過操縱未決賠款準備金實現利潤調節的目的,我國保險監管機構于近幾年陸續出臺了許多相關監管文件,要求非壽險公司加強對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管理力度,必須嚴格按照保監會認可的評估方法和入賬方法進行賬務核算,真實反映公司經營成果,同時要定期對未決賠款準備金進行回溯分析與測試。
四、準備金管理建議
(一)加強數據管理,為準備金管理營造良好的基礎
數據是公司精細化管理的基礎,公司務必按照未決賠案管理辦法等保監會相關規定的要求,加強未決賠案管理,為準備金評估和準備金計提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支持。
一是加強已發生案件立案的及時性,將未決賠案及時納入業務系統,確保數據庫未決案件數量的真實性,同時,加強現場查勘估損力度,提高未決金額估損的準確性,并根據案情的發展對未決賠案的估損金額及時進行更新;二是加強數據庫未決案件結案的及時有效性,理賠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持續加強對案件處理率、結案率、理賠周期等指標的動態監控,使未決賠案控制在一個較為合理的范圍內,避免準備金計提出現大幅波動;三是謹慎對待未決賠案的注銷行為,無效未決案件的大批量注銷對準備金計提影響較大,特別是對跨年度利潤核算影響較大,因此理賠部門應加強對未決注銷率等指標的管控。
(二)嚴格按照保監會相關規定做好準備金賬務核算工作
準備金計提的準確性直接影響公司盈利水平的真實性,公司務必按照保監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文件對非壽險準備金計提方法等相關規定的要求,如實計提各項準備金,正確反映公司經營業績。
建議新小型非壽險公司可參考國內大型非壽險公司目前的準備金計提方案,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公司的準備金計提方案,如國內某大型非壽險公司目前的準備金入賬方案是,根據準備金評估結果,差異化制定各級分公司各險種的準備金入賬方法,對于總、省、地市級車險等規模較大的險種采用精算賠付率法入賬,規模較小的非車險業務賦予IBNR、ULAE等經驗比例,對于基層分支機構采用分攤處理方法,使準備金財務核算與評估結果緊密銜接,確保準備金計提合理、準確、跟賬及時,使賠付成本客觀準確反映在當期,避免歷史包袱遺留問題,杜絕了“寅吃卯糧”的現象,避免短期盈利目的,并將盈利壓力及時、準確、逐級傳導至各級分公司,促進公司客觀評價自身經營業績,實施精細化管理,提高盈利能力,降低未來償付能力不足等管理風險。如實計提時附穡正確反映經營業績。
參考文獻:
[1]《非壽險精算(中國精算師資格考試用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11)。
論文摘要:本文在傳統精算學的基礎上,對隨機利率下的財產險中的比例賠付額(賠付額與時間相關)進行了分析。計算了隨機利率下的比例賠付保險的純保費和責任準備金,以及相關公司的風險。本模型的特點是將隨機利率引入比例賠付保險,這樣計算的純保費等各項數據更加貼近實際;其次本模型中的賠付額與時間相關,這樣險種更加靈活,具有吸引力。本文對于保險公司的財產險實務具有參考價值。
引言
在保險實務中,利率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尤其在長期的經濟行為中,采用固定利率可能會帶來預期與實際之間的較大偏差,隨機利率(random interest rate)在保險精算研究中已經成為熱點問題。隨著對精算理論研究的深入,利率隨機性的研究在近年來越來越受到重視。
1976年,Boyle考慮了壽險與年金中死亡率與利率均為隨機的情況一“雙隨機性Ⅲ”。相應的隨機利率的一般理論由Panjer與Bellhouse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建立。Beekman與FueIIing在1991年得到了利率由O-U過程和wiener過程建模的某些年金的二階矩;1993年又得到了利率由O-U過程和wiener過程建模的終身壽險給付現值的前二階矩。
本文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將隨機利率引入了保險模型中,討論了在死亡率為DeMoivre分布(參見文獻[2])下的比例賠付問題,對財產險實務具有參考價值。
順便指出;當死亡率服從Makeham分布時的情況,隨機積分通常不可積,在這種情況下,則只能用數值積分來做。
1、基本原理
1.1精算現值與精算等價原理
保險實務中,純保費與理賠額的發生通常不會在同一個時間點上,應該將兩者放在同一個時間點上進行比較。一般將純保費與理賠額折現到保單(policy)生效這個點上。這樣,對純保費和理賠額的比較就不能單純的看其數額的大小,還要看資金的時間價值,保險標的物的死亡時間。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于是我們引入精算現值。精算現值與通常的資金現值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考慮了標的物死亡概率。收入(純保費)與支出(理賠額)在保單生效時的精算現值相等就是所謂的“精算等價原理”,純保費就是運用精算等價原理來計算的。
1.2布朗運動與隨機利率模型
傳統的精算理論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這往往與事實不符,因為利率是具有隨機性的。在保險實踐中,由于利率的隨機變動產生的風險,對保險公司而言是相當大的。
根據概率論中的大數定律,由于標的物“死亡”的隨機性產生的風險可以通過出售大量的保單來分散,但由于利率的隨機性產生的風險則不能通過這種方式來分散,且利率風險只存在于保險公司一方。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
2、隨機利率下的比例賠付保險模型
2.1模型描述
本文所述的保險和約主要應用于財產保險。模型如下:投保人對一種標的物進行投保,若標的物在一個指定的時間內“死亡”,保險公司會在死亡時刻提供一個與標的物價值成比例的賠付。而投保人在這個指定時期內以連續年金的方式支付其保費。
2.2純保費的計算
在上述的精算模型中,設標的物(轎車)在t時刻(0≤t≤5)報廢,在t時刻的賠付額的現值為Z1,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的現值為POZ2。
2.3純保費責任準備金
由于死亡率隨著標的物“年齡”的增長而增大,如果各年支付各年的死亡給付成本,則死亡給付成本將逐年增加,使保險公司到保險末期難以承受高額賠付。
因此在時務中通常采用均衡純保費將給付成本在整個繳費期上平攤。在均衡純保費方式下,保險前期各年度的純保費支付死亡成本有余,而到了保險末期則不足以支付。
前期的保費的剩余不是保險公司的利潤,而是其對投保人的一種負債,將會在保險末期給付。
3、實例計算與分析
考慮標的物價值P=10(單位:萬元),則P0=2,假設α=0.05,β=0.4,則a0=0.03,a1=0.22,a2=0.19,b0=e,b1=0.22,代入公式(8)(14),通過計算機編程計算可得計算結果。
從計算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到責任準備金是隨著時間的增加而不斷增大的,這是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保險公司賠付的概率不斷增大,則需要的準備金就越多。同樣,隨著賠償越來越確定,公司的損失風險就會不斷減小。
4、結論
(1)本文在傳統精算學的基礎上,對隨機利率下的財產險中的比例賠付額(賠付額與時間相關)進行了分析,計算了隨機利率下的比例賠付保險的純保費和責任準備金,以及相關公司的風險。
(2)根據精算等價原理,將隨機利率引入比例賠付保險,建立的隨機利率下的比例賠付保險模型。傳統的精算理論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這往往與事實不符。在保險實踐中,由于利率的隨機變動產生的風險,對保險公司而言是相當大的。應用本模型進行保險決策,則使計算的純保費等各項數據更加貼近實際。
(3)模型建立了“責任準備金”的概念和計算公式,使保險公司將前期的剩余提純以備末期使用。解決了由于死亡率隨著標的物“年齡”的增長而增大,死亡給付成本將逐年增加,使保險公司到保險末期難以承受高額賠付的問題。
論文摘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充分發揮商業壽險公司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作用,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論文關鍵詞:壽險公司;養老保險體系;商業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
人總是會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養,是每個人都將面臨的問題。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老齡社會臨界點為10%),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并成為世界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近20年間,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續增長,目前已達到1.32億,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占總人口的21.36%.那時平均每四個人中就有一個老年人,加上我國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到那時一對年輕夫婦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這么多的老人養老問題怎么解決,這是擺在我國面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難題。筆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應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壽險公司在開辦儲蓄養老保險方面有著極為有利的專業優勢,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能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所謂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決老人們“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況且,由于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一)社會養老保險僅涵蓋城鎮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城鎮人口中的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以及廣大農民無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涵蓋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鎮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農民,也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也應能領取養老金。但這是一個非常艱巨的任務,決不是短期內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鎮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進入了社會保障體系,也有游離在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人群,他們就是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也就是沒有工作單位或者沒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這些人的養老問題怎么解決,是擺在我國當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難題。顯然,社會養老保險在短期內是無法解決的。
(二)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某些現實問題
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化社會后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統計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占總人口的21.36%.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采用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這種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急劇增長,社會負擔加重,顯然,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這一問題。
(三)過高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和替代率,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部分參與者無力負擔,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定的替代率為90%左右,而國際上一般為45-50%.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的保險費交納標準占職工工資總額的28%,單位和職工個人普遍感到難以承擔。如果降低交納標準,勢必由國家財政補貼,則可能導致嚴重的財政危機。
(四)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國民收入分配變動的趨勢不相適應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收入一直呈現向個人傾斜的趨勢,國家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較弱。從1980年到1995年,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5.7%下降為10.9%.與此同時,居民個人收入增長迅速。按當年價格計算,1978年至1995年間,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長,城市居民存款余額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長,由154.9億元增加到23466.7億元。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絕大部分的社會養老費用仍然由國家和企業承擔。不僅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人們自我養老保障意識的提高,造成過分依賴國家、企業局面。
(五)社會養老保險只能解決基本的退休養老問題,不能解決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問題
根據國務院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交費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1)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提取;(2)個人按工資的8%提取。退休后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1000元,繳費滿30年則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養老金。又假定該地平均預期壽命為80歲,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的比例是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240,該人60歲退休時,如果個人賬戶累計總和為6萬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兩項合計550元,這點錢顯然只能解決基本的養老問題。并不能解決老人們退休后“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
二、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的輔助方式
我國人們具有良好的儲蓄習慣,絕大多數的人選擇儲蓄的方式就是將錢存銀行,因為銀行儲蓄具有風險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強的優點。目前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已經突破17萬億元,就充分說明老百姓對銀行儲蓄的偏愛,然而,通過銀行儲蓄本息的累積來實現自我儲蓄養老的方式存在明顯不足,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一)銀行儲蓄收益低,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按目前銀行儲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稅因素,實際名義存款利率僅為3.933%,將大量的錢放在銀行,顯然是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二)銀行儲蓄無法抵御通貨膨脹
2008年2月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指數為8.7%,如果以此來對照當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稅因素,實際利率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著你將100000存進銀行,一年后它的實際價值變成了95233元,4767元就白白地蒸發掉了。面對通貨膨脹壓力增大的預期,將錢都放在銀行里,作為自我儲蓄養老資金顯然不合時宜。
(三)銀行儲蓄屬自發,隨意性太大
而自我儲蓄養老是一個長期的計劃,在這個資金積累的漫長過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儲蓄既是一種預備手段,又是一種積累手段。作為預備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綢繆。作為積累手段,它是為了實現未來某一耗資較大的消費而有目的地存錢。兩者都是現代人實際的需要,所以,為將來老年幸福美滿生活做適當地儲蓄準備是一種非常明智的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總是難以主動地、自覺地儲蓄,即使能到銀行儲蓄,由于銀行儲戶可隨時支取賬戶上的存款,在時間上、數額上并沒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么開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儲蓄養老計劃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三、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中可發揮重要作用
在我國深化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要想進一步減輕國家財政壓力,必須提升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重新設計。筆者認為,在我國未來的養老保險體系中,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
(一)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國力所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雖覆蓋一定范圍,但還未達到覆蓋全社會的程度,正需壽險公司在社會保障的空白地帶發揮作用。同時,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無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較高的階層可通過購買壽險公司的養老保險,確保其有一個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壽險公司的資源配置
壽險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作出最佳投資策略,提高資金利用率,使養老基金產生最佳的資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更好地保護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
(三)壽險公司養老基金的積累方式
壽險公司的養老基金積累方式比較適應我國未來人口快速老齡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符合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方式向基金積累方式改革的趨勢,與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相適應。
(四)壽險公司的優勢
壽險公司之所以在許多國家養老保險中擔當舉足輕重的角色,還在于其擁有其他機構不可比擬的優勢。
1.壽險公司擁有經驗豐富的精算師,可準確制訂交費標準和給付水平,根據謹慎的精算原理保證養老金的穩健運用和給付安全。
2.壽險公司擁有眾多的投資和理財專家,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壽險公司會制訂最佳的投資組合,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證養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時,通過加強成本核算,盡力降低經營成本,為養老金所有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壽險公司承諾的養老金給付具有極高的安全性,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壽險公司的經營接受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密監管,促使壽險公司進行穩健經營,提取足夠的責任準備金,以保證充足的償付力和流動性。
4.商業壽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符合國際慣例。無論在養老保險體制比較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還是養老保險體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國家,壽險公司均在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五)通過購買壽險,可以幫助人們養成計劃儲蓄的美德
由于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帶有一定強制性的“儲蓄”,當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便要根據合同的規定按期交納保費,以維持保單的有效性,直至保單期滿為止。這樣,投保人便能有計劃地把資金積累起來,養成有規律儲蓄的好習慣。到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時,才能按時領取養老保險金,或在退保時得到現金價值。由于退保損失大,所以人們一般都不愿退保,這樣就迫使人們“存”一筆錢在人壽保險公司,做到細水長流,源源不斷,保其一生。這不僅解決了自我儲蓄養老不主動、不自覺,隨意性太大的缺陷;也解決了銀行儲蓄存款,由于支取太方便,很多人往往因為經不起物質的誘惑,令儲蓄養老計劃半途而廢的問題;還可以為愈來愈老齡化的社會和獨生子女后代減輕負擔,使老了的自己依舊擁有尊嚴。
綜上所述可見,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充分發揮商業壽險公司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作用,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參考文獻:
[1]孫國棟。充分發揮現代保險功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N].北京:金融時報,2005-2-21.
2003年4月22日,深圳所有財產保險公司統一實行新的《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條款》。這是我國國內保險公司不斷進行產品革新的結果,和原產品相比,不但新保險的年費率比原費率降低近30%,而且在保障范圍,保障對象等方面都有所變化。在國內房地產業大力發展,住房貸款在消費者總體消費比例中大幅上漲,保險公司積極尋找新的投資渠道的前提下,積極的進行保險產品的更新,大力引進國外的住房抵押貸款償還保險,無論從銀行、保戶還是從保險公司三個方面來看都是有益的。現從壽險的角度就我國推行住房抵押貸款償還保險的可行性方面闡述一下筆者的想法。
一、抵押貸款償還保險
抵押貸款償還保險不同于我們國內現行的同名險種,國內的抵押貸款償還保險是從財產保險的角度而言的,即當購房者在申請住房貸款的同時,購買了抵押貸款償還保險,以房屋的所有權為抵押,當貸款者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時,銀行有權利處理作為抵押物的房產,從而保障了銀行的利益;而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而言,相關的產品則比較少。從壽險的角度來考慮這一險種,則這一產品填補了國內暫時的空白,即當消費者在貸款償還的過程中由于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死亡而不能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時,保險公司作為風險的承擔者去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而保單的受益人并不需要去償還保險公司代其繳納的剩余房款,同時受益人將會得到房屋的所有權,從而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因此積極引進國外的抵押貸款償還保險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廣闊的發展空間。
從人壽保險的角度而言,國外的抵押貸款償還保險屬于定期壽險的范疇,它是一種遞減的定期壽險,是以借款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貸款償還的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而死亡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向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給付死亡保險金,并且其死亡保險金與逐漸下降的抵押貸款未償還余額保持一致。在借款人利用銀行貸款購買住房后,借款人定期向銀行進行分期付款,借款人的分期付款一部分用來償還貸款的本金,一部分用來償還銀行的貸款利息,所以未償還的貸款余額在貸款的期限內呈現出下降的趨勢,當然這種趨勢在最初的幾年內表現得相當緩慢,如果借款人在貸款的同時購買了抵押貸款償還保險,那么該保險單的死亡保險金額也是遞減的,其余額與借款人未償還的貸款余額保持一致。這種保險產品體現了很濃的人性化色彩,既當被保險人死亡時,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仍然能夠繼續享有這套住房,并且在剩余的貸款期限內,沒有償還貸款而帶來的壓力。從壽險的角度來分析抵押貸款償還保險,我們可以了解到這一險種與我國現行的相關產品有著較大的區別,它既有作為定期壽險的特點,也有著其他保險產品不可比擬的優勢;
首先,該險種屬于定期壽險。作為定期壽險,保險期限是一定的,既和抵押貸款的期限是一致的,一般為10年、15年、20年或者30年,并且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不能因為利率等相關因素的變動而單方面的中止保險合同,也就是說這種保險產品為投保人提供了長期并且穩定的保障。
其次,該保險產品在銷售方式上不同于國內現行的保證保險,即采取自愿的形式,消費者自己選擇是否購買,自主決定受益人,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再次,保險費的繳付采取分期繳納的方式。因為借款人在貸款的期限內要定期償還住房貸款,并且在期初時需要繳納的費用比較高,如果同時采用躉繳的方式交納保險費,必然會給借款人在期初帶來較大的經濟負擔,而這些因素對銷售保險產品而言是不利的,因為經濟上的支付壓力有可能造成借款人放棄購買該保險產品的決定。
第四,定期繳納的保險費在數額上是一定的,既采用均值保費。繳費方式是構成保險合同的要素之一,均值保費法確定了投保人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定期應繳納的保險費,從而減少了由于經濟、政治風險或者投保人身體因素的影響而導致保險人提高保險費的風險。
第五,從銀行的角度而言,為了減少其不確定的風險,也可以要求貸款者必須購買抵押貸款償還保險,但這一保障與我國現行的住房保證保險卻存在著很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對保險金的運用方面。國內的保證保險合同規定,當發生規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金的給付對象為貸款行,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沒有請求獲得保險金的權利。而抵押償還貸款保險則規定,當發生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時,保險公司面對的唯一給付對象為保單規定的受益人,并且其受益人可以靈活的支配保險公司給付的死亡保險金,銀行沒有權利干涉受益人的行為,因為在抵押貸款償還保險合同中的當事人僅包括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兩方,而這一特點是與我國現行的住房保證保險的最大區別之一,因為這關系到了保險金的運用問題,筆者將在本文后一部分詳細說明。
在外資保險公司大規模涌入我國保險市場的情況下,從壽險的角度研究抵押貸款償還保險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并且我國國內的保險公司應該進一步去發展這一險種,在引進的同時加以革新,去更好的滿足消費者的消費需求。
二、聯合抵押貸款償還保險
聯合抵押貸款償還保險是抵押貸款償還保險的發展,甚至可以說是一個變種。這一險種與抵押貸款償還保險相比有其獨具的特色。該險種以兩個被保險人為保險標的,當其中任何一人在保險期內死亡時,保險公司負責向保單的受益人給付死亡保險金,通常這一受益人為聯合抵押貸款保險合同中另一存活的被保險人。聯合抵押貸款償還保險能夠更好的保障住房借款人的利益,因為其提供保險保障的被保險人的范圍增大,從而涉及到保單規定的保險責任事故發生的概率也相應的提高,這樣能更大范圍的防止因被保險人死亡而造成其家人的損失并且有助于減輕其經濟上的負擔。這一變革通常要求聯合抵押貸款償還保險的被保險人雙方必須具有可保利益,比如說夫妻、父母與子女等等。隨著保障范圍的擴大,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也就增大,因此反映在保險的費率上必然要相應的提高,但其聯合保險費率必然低于兩個獨立的被保險人所面對的兩個獨立保單保險費率的簡單相加,因為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看,一份保險合同比兩份保險合同的管理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是要少很多的,這樣就有利于保險公司去拓寬該險種的銷售渠道,也有利于貸款者去選擇購買滿足其消費需求的保險產品,可以說這一險種維護了保險公司、貸款銀行、借款人三方面的利益,所以筆者認為其發展的空間更加廣闊。
聯合抵押貸款償還保險的保險費采用分期繳納均衡保費的方式,這與抵押貸款償還保險是一致的,在死亡保險金的運用上雙方也遵循同樣的原則。并且在死亡保險金運用上的特點也決定了抵押貸款償還保險和聯合抵押貸款償還保險在我國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
三、完善配套措施,大力推廣抵押貸款償還保險
國外的此類險種在死亡保險金的給付后并不強調受益人必須立即將死亡保險金交付貸款銀行,而是允許受益人獨立自主的支配該筆賠償金,這樣的做法有利于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從而有利于去開拓這一產品市場。
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死亡后,保險公司給付死亡保險金,這時受益人可以立即將這筆款項交付給銀行,作為剩余未支付的住房貸款金額,這樣就可以提前清償被保險人的負債,提前擁有房產的所有權。但根據國外的經驗,絕大多數的受益人并沒有直接的將其用于償還貸款,而是將該筆資金加以運作,投資于不同的資產,比如說股票、債券、房地產、期貨等相關的金融衍生產品。如果死亡保險金的所有者認為通過這種方式進行投資所獲得的投資收益能夠支付每月的分期付款,那么其就不會選擇立即付清抵押貸款。如果受益人認為投資環境不景氣,投資帶來的收益不足以支付每月分期付款,則其會選擇立即償還抵押貸款。而這兩種選擇無論哪一種都滿足了投保人的初衷,即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其受益人能夠有足夠的資金來源,保證其受益人繼續享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