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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審計論文8篇

時間:2022-05-09 1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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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審計論文

篇1

俗語“無因不成果”,是說任何事物的發展變化都有其原因。我們一旦知其結果,只要順藤摸瓜,層層推進,總能探求其原因。材料分析查原因法,就是根據結果去推求原因,在原因處立論,確立文章的觀點。

例1:一個六歲的孩子,放學回到家,拿起刀子就要切蘋果。只見他讓蘋果橫躺下,一邊是花蒂,一邊是果把,刀子放在中間。剛要切,爸爸趕忙喊道:“切錯了!切錯了!”話音剛落,蘋果早已被切開,兒子拿起一半給爸爸看,喊道:“爸爸,好漂亮的一顆五角星!”只見蘋果的橫斷面上,由果核的輪廓組成了規則的五角星。

這是一則敘述性材料。事情的結果是小孩子切蘋果發現了規則的五角星圖案。為什么會出現五角星圖案?是小孩子不按常規而橫切蘋果。難道小孩真的不懂如何切蘋果?不是,而是小孩有一顆好奇心。小孩的好奇心是發現果核呈五角星圖案的原因。好奇心就是人們常說的創造性思維,稍作引申就能得出結論:創造性思維能獲得意料不到的成功。

二、明關系

材料中人或事物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他們總是以一定的關系而依存,我們可以從分析他們間的關系入手而立論,看看他們是什么樣的相互關系,是如何聯系在一起的,他們的正常關系是怎樣的,不正常的關系又該是怎樣。

例2:一位大學生在校花銷吃緊,寫信向在鄉下種地的父親要錢。信中只有三個字――“爸:錢。兒”

人們知道“三字信”以后。議論紛紛。請以這位大學生中學同學的身份就此給他寫一封信。(以議論為主,兼用記敘、抒情等寫法)

材料中的人物關系是父與子的關系,其正常關系是骨肉關系、親情關系,可是在兒子的三字信中,除了“錢”連接關系外,再也沒有其他,甚或一兩句問候語。這說明兒子與父親是一種不正常的關系,究其原因是兒子缺乏禮貌,缺乏孝敬心,缺乏對在鄉下日夜操勞的父母的安慰。因此,以中學同學的身份給他寫信就要勸導、教育他要懂得孝敬父母。若不從此人手,就會在“花銷緊”要節約上大做文章,而不能切中問題的要害。

三、抓關鍵

提供的材料總是有一個中心,為了突出中心,有時會在材料中設置關鍵句,抓住這些關鍵詞句就能把握材料的精髓,準確理解材料,正確立論。

例3:北人生而不識菱者,仕于南方。席上啖菱,并殼入口。或曰:“啖菱須去殼。”其人自護其短,曰:“我非不知;并殼者,欲以清熱也。”問者曰:“北土亦有此物否?”答曰:“前山后山,何地不有?”(清?江盈科《雪濤小說》)

這則文言材料中“其人自護其短”便是關鍵句,這一關鍵句意在告訴人們“自護其短”是要不得的,因此可以較容易地得出結論:不可自護其短。若抓不住這一關鍵句而贊頌北人不同凡響的壯舉就不當了。

四、辨是非

命題者在提供材料時,時而在其中將自己的褒貶愛憎的感情或明或暗地體現出來,這就是材料的是非傾向性,對此不可視而不見。辨明材料中的傾向性,可以判斷自己提煉的觀點是否正確。

例4:當斷臂的維納斯展示在人們面前時,吸引了無數好事之徒趨之若鶩。他們提出種種接上維納斯斷臂的奇思妙想。維納斯失去的手臂就如同一個充滿誘惑力的圈套。但迄今為止仍未有任何設計能取得普遍的贊賞。

這則材料的傾向性非常強。材料稱想接上斷臂的人為“好事之徒”,稱他們的行為是“趨之若鶩”,“好事之徒”、“趨之若鶩”貶斥之情溢于言表,也就是材料中對想接上斷臂這種做法持否定態度,對斷臂維納斯持贊賞態度。“好事之徒”的做法實質是把自己的想法強加于他人。據此,我們可以提煉這樣的觀點:①要有獨特的美(從斷臂維納斯的角度著眼);②要順其自然,不必把自己的觀點強加于人(從好事者的角度著眼)。顯而易見,如不顧材料中的傾向性而提煉出“攻關不怕難”、“只要堅持就能成功”的觀點,那就是不正確的。

篇2

1.明確會議宗旨,突出中心。一次工作會議,涉及的問題很多。在寫會議紀要時,必須抓住會議所集中解決的幾個主要問題,形成紀要的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同時,一次工作會議,在具體討論中必然會產生幾種不同意見,不能把這些意見都納入會議紀要,而應根據會議的宗旨,分析綜合各種意見,集中反映符合會議中心要求的多數人的一致意見,同時,也要注意吸收少數人正確的意見。對反映會議中心議題的正確意見,可采用“會議聽取了”、“會議討論了”、“會議研究了”、“會議認為”、“會議決定”、“會議指出”、“會議強調”等提法,加以集中概括、簡明扼要地反映出來;對有分歧的意見,如屬研討性質的會議可寫進會議紀要中去。

2.講究用語,注意條理。要按照會議紀要的不同用途,恰當地使用不同的用語。上報的會議紀要,就應使用對上的語氣,如“會議討論了以下幾個問題”、“會議考慮”等;下發的會議紀要,則可用“會議決定”、“會議要求”、“會議強調”、“會議號召”等。

同時要注意條理化、理論化。這是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的一個主要區別。會議記錄一般要把每個人的發言盡量客觀、詳細地記錄下來,而會議紀要則需要有一個對會議討論意見的綜合、分析、整理加工的過程,這個過程也就是條理化、理論化的過程。所謂條理化,就是要對會議討論的意見,分類歸納,層次清晰;所謂理論化,就是要對會議討論的意見,盡力給予理論上的概括,提綱挈領,畫龍點睛。當然條理化、理論化,并不是脫離會議實際,搞虛假的“粉飾”和“拔高”。

篇3

論文內容摘要摘要: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對爭端方進行司法審查,其對象主要是以各成員的抽象辦法為主,如行政行為、貿易管理行為或辦法,涉及的是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新問題。本文以此為基礎,探索了國際貿易糾紛司法審查對象在適用中存在的新問題,以期促進國際貿易糾紛的解決。

在WTO調整各國貿易關系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審查各國政府行為的情況,包括審查對外貿易、對外貿易管理政策的制定等。在國際貿易糾紛中,明確WTO體制下的司法審查對象,可以防止WTO各機構,確保爭端解決機制嚴格地在WTO法規定的范圍內運作。

WTO下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包括國內和國際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本文中提到的司法審查是WTO體制下的國際司法審查,即國際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國際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是WTO爭端解決機構根據WTO《有關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DSU)進行的處理成員間貿易爭端的國際司法程序活動。

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

司法審查針對的是被審查行為的性質,如違憲審查、行政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等。通過審查該類行為,判定哪種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而所解決的是被訴主體及其行為的可訴性新問題。

在國際貿易糾紛中,爭端的成員方一般將爭議提交WTO尋求解決。WTO協議中對司法審查,并不明確所審查的行政行為或外貿管理行為的性質究竟是具體的還是抽象的,但也沒有限定是具體行政行為。由于WTO成員的國內法院處理貿易行政案件時,更多的還是以國內法規為裁判依據,并不會直接適用WTO相關規則。即使是從國際規則方面考察政府政策或抽象規則,對國際規則的識別,除非是直接違反國內法律,否則也會作出有利于本國政府的解釋。對于抽象的法律規定提起司法審查,就需要WTO體制規定國際層面的司法審查。

國際法層面上的司法審查結果,是WTO/DSB對其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結果,表現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WTO下針對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審查成員的外貿管理權時審查其行為或辦法是否違反WTO國際規則,進而判定該規定是否構成貿易自由障礙。這就要求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首先審查被訴成員的相關立法規定和辦法是否違反GATT/WTO規則,涉及更多的是成員相關辦法的違反和非違反性。

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對象

(一)審查對象的范圍

WTO規則約束的對象是政府,所調整的是政府間的宏觀經貿政治關系,以政府間貿易政策和實踐的協調為其價值取向和終極目標。DSB是WTO在實踐中為解決貿易爭議而設立的專門的爭端解決機制,它明確規定了其司法審查對象是WTO爭端解決機構所受理的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它所接受的案件是以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為訴因的。將司法審查對象區分為審查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依據是DSU第3條第8款和第26條第1款。DSU第3條第8款規定摘要:“凡出現違反涵蓋協定規定應承擔的義務的情況下,該行為就被視為構成了利益受到抵消或損害的表面證據。這表明,正常情況下可推定為摘要:違反規則就對該涵蓋協定的其他當事成員方產生了有害影響,在此情況下,要由被告方舉證反駁訴訟”,即為違反之訴。第26條第1款則規定摘要:“GATT1994第23條第1款(b)項表述的不違反之訴”。

根據GATT1994第23條第1款的相關規定摘要:凡任何一個締約方認為,它依本協定直接、間接預期的任何利益受到抵消或損傷,或者實現本協定的任何目的受到妨害,而這是由于摘要:(a)另一締約方未履行其本協定的義務,或(b)另一締約方采取的任何辦法,不論其是否和本協定相沖突。

根據以上的規定,(a)項為違反之訴,是指方指控或認為被訴方國內法規或行政辦法和其承擔的WTO體系下某項協定義務不一致或者違反了協定義務。而(b)項為非違反之訴,是指方認為被訴方的國內法規的實施或者行政辦法的結果導致其在WTO協定下直接或間接的利益損失或減損,或者認為損害了協定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即使對方辦法不和“本協定相沖突”或“存在任何其他優勢”,即使不違反GATT/WTO法律規定,亦可作為的理由或“訴因”。可見,DSU基本上沿用了GATT第23條的規定,把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作為其司法審查對象的范圍。

(二)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區別

通過分析DSU可知,適用違反之訴是基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而在GATT/WTO多邊貿易法律制度設置“非違反之訴”,最原始的指導思想是“利益平衡”原則,目的在于防止通過采用GATT未明確禁止的貿易辦法(即所謂“灰色區域”貿易辦法)而損害或破壞貿易談判和減讓表現產生的相互利益。

因此,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基于損害、依據WTO有關協議產生的正當利益而提起的,而它們的區別則表現在摘要:

產生的原因不同摘要:違反之訴是違反協定義務而造成傷害,其根據是禁止違反條約義務和具體承諾;而非違反之訴是必須實施了辦法而導致損害,但并不一定違反協定義務,其根據是禁止剝奪合法預期利益。

舉證責任不同摘要:舉證責任在哪一方,對能否勝訴具有重大影響,成為訴訟程序中的決定性因素。在國際貿易糾紛規則中,明確規定了違法之訴和非違法之訴的舉證責任。對于違反之訴而言,DSU規定了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在被告方。而對于非違反之訴,方應提出詳盡理由以證實有損失或損害存在。

救濟手段不同摘要:根據DSU的規定,在違反之訴案件中,若裁定有違反WTO義務的行為,違反方有義務停止違反WTO有關規定的辦法,并采納爭端解決機構(“DSB”)的建議。在非違反之訴的裁定中,被訴方主要是補償,即爭端當事雙方“做出相互滿足的調整”。

(三)對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的規定

1.對違反之訴的規定。絕大多數國際貿易糾紛涉及的是違反之訴。WTO項下,如《補貼和補貼辦法協定》、《和貿易有關的投資辦法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等,明確規定在違反適用協定下承擔的義務都被視為構成利益喪失或減損的案件中,可直接適用于GATT1994第23條(a)來解決爭端。

2.對非違反之訴的規定。非違反之訴是建立在這樣的一個事實基礎上摘要:政府希望從貿易協定中獲得的利益,可能為另一政府毫不相關的并可容許的行為所抵消,而有關行為是在制定協定時不可能合理預見的。各國進行對外貿易時會出現許多不可預料的情況,非違反之訴的設立可以更大地拓寬爭端解決的領域,便利于各成員解決爭端。在WTO的立法過程中,“非違反之訴”被適用到其立法領域,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WTO對GATT1994的各項補充協定中,如反傾銷反補貼、海關估價等,但對《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則規定了其對GATT1994第23.1(b)和(c)的非違反喪失和減損的適用期限。在此重點介紹GATS規定及TRIPS協議的規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在“非違反之訴”方面大多仿效GATT的規定。具體而言,對“非違反之訴”的訴因規定在兩個條款中摘要:在GATS第23條第3款里明文規定摘要:“凡任何成員方認為,按本協定第三部分規定,一成員方在具體承諾中計入給另一成員方的可合理預期的利益,在采取任何和本協定不相沖突的辦法而受到抵消或損傷時,可求助于DSB。”而GATS第6條第4、5款則規定摘要:“為保證有關資格必備的條件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條件等辦法不致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障礙”,“在一成員已作具體承諾時,該成員不得以不能合理預期的方式來適用許可證和資格必備條件、技術標準,使具體承諾受到抵消或損傷。”可知,GATS在爭端解決方面直接引入GATT爭端解決機制,包括非違反之訴在內。

《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并未明確規定有非違反之訴,只是在TRIPS協議第64條第2款規定了對GATT1994第23條第1款(b)項和(c)項的適用期。即摘要: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GATT1994第23條第1款(b)項和(c)項(非違反之訴和情勢之訴)的規定不得適用于TRIPS協議下的爭端解決。何時適用并沒有規定,也就不可能利用非違反之訴解決國際知識產權爭議。

國際貿易糾紛司法審查對象在適用中存在的新問題

非違反之訴是WTO的一項非凡訴訟機制,由于GATT/WTO未作更明確規定,其作為WTO協議的一部分在國際貿易糾紛中成為一項極富爭議的機制。

(一)對非違反之訴的規定趨于模糊

雖說WTO各協議大多規定有非違反之訴,但規定極其模糊。對于GATS和非違反之訴,由于GATT本身對非違反之訴的規定在措辭上比較模糊,這也就導致GATS在依靠GATT爭端解決機制時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非違反之訴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如在服務貿易談判中沒有“關稅制約”的概念,每一成員方在“逐步自由化”原則的指導下,遞交一份包括市場準入承諾表和國民待遇的條件和限制在內的“非凡承諾時間表”。這樣也就沖淡了各成員方可合理預期的利益,對于非違反之訴的使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而對于TRIPS而言,由于對非違反之訴的適用設置了期限,在使用效力新問題上表現得更為模糊,實踐中也就不可能適用非違反之訴解決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爭議。

(二)對于“非違反之訴”機制的啟動存在不同立場

爭端解決實踐中,爭議成員根據自身的利益,對于非違反之訴機制選擇了不同的立場摘要:“克制主義”和“激進主義”。“克制主義”認為非違反之訴應該有所限制,并要求最低限制地運用非違反之訴。這是為了避免非違反之訴機制的負面效應,從而維護WTO規則的導向性。而“激進主義”則認為針對一成員方所采取的辦法是否違反WTO協議這一法律新問題時,該成員方無須花太多精力去判別應當提起何種訴訟,而是直接提起非違反之訴。基于“激進主義”,非違反之訴被認為是“獨立性模式”,這樣就很輕易導致非違反之訴機制的濫用。所以確立非違反之訴機制的目的在于填補WTO協議的漏洞并對關稅減讓的原始利益進行重新平衡。因此,將非違反之訴視為“克制主義”而予以啟動,只將其作為對違反之訴的一種輔質的權利救濟制度。只有這樣,才能最終控制那些GATT未明確禁止成員方使用的辦法,防止由于這些辦法的實施而事實上損害其他成員方從關稅減讓中獲得的利益,從而進一步鼓勵和促進各成員繼續實行關稅減讓,達到貨物貿易自由化。

涉及WTO協議的爭議,最終都會歸結到對某個成員方的貿易政策和辦法。而WTO下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要求建立一個可以適用于各成員方的獨立的行政救濟機構;建立一套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救濟程序,從而為有關的當事人提供可能救濟的機會;對當事人的或申請給予同情的考慮并提供充分磋商的機會,同時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并告訴其有上訴的權利。因此,明確WTO下國際貿易糾紛的司法審查對象是違反之訴和非違反之訴,充分利用WTO項下的相關協定,非凡是DSU來解決貿易往來中出現的爭端,有利于促進國際貿易的進行和糾紛解決。

參考文獻摘要:

1.孫南申.論世貿組織體系下的司法審查對象[J.社會科學,2006(5)

篇4

199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司法改革全方位的推進,中國司法實踐中的法律論證尤其是以裁判文書理由陳述作為標志的法律論證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而且,這些法律論證迅速成為司法改革的一個組成部分。人們時常評論司法中的法律論證,指出這些論證的理由是否充分,進而期待從法律實踐以及法律學術兩個層面提升 “法律論證”的意義。所有這些,都預設了一個基本前提:不僅需要提出法律論證,而且需要使之充分。

從中國現有的學術話語和實踐話語來看,規范思路和實證思路是相關的兩個主要思路。規范思路積極主張從技術上研究法律論證以及積極推進法律論證的一般意義,積極主張司法實踐應該朝向“充分陳述法律理由”的目標不斷改革。[2]實證思路從現實上認為法律理由是在實際制度環境中體現意義的,指出法律理由對在不同制度環境中的法律論證而言自然會有不同的現實譜系,人為的改革努力,并不能夠解決不同環境中的實際法律論證問題。[3]實證思路雖然強調實際的制度現狀以及制度制約,但是并未因此否認 “法律論證理由應當充分”這一理想。[4]換言之,就最終追求而言兩種思路是一致的,它們都在希望中國司法中的法律論證有朝一日可以實現標準的、理想的 “充分”乃至“令人信服”。

在我看來,這兩種思路雖然都有涉及但是都未深入探討一個問題:“法律論證理由充分”從法律論證機制本身來看將會遭遇什么問題?這個問題十分重要。如果對其不能加以必要的深入澄清,那么,對法律論證真正意義的理解就會有所折扣。我將結合新近出現的一份刑事終審裁定書,[5]并且以其作為基本的材料來源和敘事平臺,分析相關的問題,從而論證一個也許看似消極實則有益的觀點:在司法中應該作出法律論證,但是這種法律論證不應追求“充分”。我將分析表明,即使在當下中國司法可以作出所謂的充分法律論證的條件下,[6]要求“使之充分”,依然可能不是一個令人期待的目標。

首先需要附帶說明幾個問題。

第一,通常認為,從司法角度來說,訴訟案件就其法律解決而言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沒有爭議的案件,比如一方起訴而另方承認或者沒有任何抗辯,而且法官之間對案件沒有爭議;其二是有爭議的案件,比如雙方各執一詞,彼此提出針鋒相對的觀點和理由。在第二類案件中,一般認為,通過相互爭論或者法律論證這個通道將會出現兩種結果。第一種結果是爭議得到解決,于是,爭議案件轉變成了沒有爭議的案件,比如一方通過庭審、辯論或者閱讀裁判理由發現自己是不對的,或者認為對方更有道理,從而承認、接受對方主張以及裁判結果。第二種結果是爭議無法得到解決,換言之通過互相爭論或者法律論證這個通道雙方之中沒有一方接受他方的主張,或者達成妥協。

可以看出,“法律論證理由應當充分”的制度建設期待,主要是以第二類案件情形作為現實基礎的并以其作為目標。因為,這種情況似乎可以展示法律論證的話語權威,展示其所表達的邏輯知識力量或者說服力量,直至表明充分的法律論證如何可以摧毀不應存在的爭議結構,或者,直至展示法律裁判的中立的正當性,如果爭議對立是無法解決的。針對第一類案件也即沒有爭議的案件,法律論證應該是沒有實際意義的,而且可能是多此一舉的。[7]

因此,我將集中考察基于第二類案件情形而呈現的法律論證問題。本文所討論的終審裁定書,也屬于基于第二類案件而產生的裁判文書,更準確地來說是第二類案件中的第二種情況。[8]

第二,本文涉及的“充分”,應該是指除運用細節的明確法律規定(包括法律原則)以及運用一般形式邏輯推理加以論證這兩種方式之外的、對其他輔助論證資源的大量使用直至不斷使用。[9]而輔助論證資源主要包括:(1)說理方法;[10](2)經驗常識;(3)法律原理。[11]如果僅僅適用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以及一般形式邏輯推理,以論證自己的法律觀點,應當認為,這與“充分與否”是沒有關系的。當僅僅閱讀“明確法律規定與法律原則”和僅僅閱讀 “形式邏輯推理”的時候,閱讀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只會發覺這是“這么規定的”,這是“本來如此的”,不會發覺這是“很有道理的”。而“很有道理”才是“充分”這一概念的另外語匯表達方式。不難理解,如果期待促使一個法律論證“很有道理”,也就必須竭盡思考所能而去不斷地使用說理方法、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等。其實,這也是人們主張法律論證充分的主要內容。[12]我們也可以從另一角度來說,“充分”一詞隱含了“量增”的指涉。至于“法律論證”的含義,在本文中是指僅僅運用細節的法律規定(包括法律原則)以及運用一般形式邏輯對法律枝節觀點進行論證,從而支持法律基本觀點論證的推演活動。對單純的法律論證,是可以使用“嚴密”一詞加以描述的。“嚴密”一詞通常沒有“量增”的指涉。

因此,我將主要圍繞說理方法、經驗常識、法律原理,來論證“應該提出法律論證,但是不應使之充分”這一觀點。

第三,眾所周知,司法中的法律論證,包括隱蔽的和公開的。法官個人的某些思考、合議庭的某些討論,又如中國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某些討論,其中的法律論證如果并不見諸文字,則是隱蔽的。如果以裁判文書方式公布出來,則是公開的。當然另有所謂審判秘密的“內部文件”(比如合議庭筆錄)所包含的法律論證,也可說是隱蔽的法律論證。司法裁判文書表現出來的法律論證盡管是公開的,但是,其既可能表達文書形成之前的論證過程,也可能沒有表達,或者沒有完全表達。本文忽略這些區別。因為,本文所討論的觀點及內容對隱蔽的和公開的法律論證都是有意義的。就此而言,在另外一個方面來看,盡管本文觀點也許可以視為在某種意義上恢復了西方羅馬法傳統中曾經有過的一個古老觀念,也即司法裁判文書不應提供裁判理由的說明論證,然而,本文觀點僅僅是在某種意義上恢復的。我的觀點在主要方面與之有別。首先,我認為應該提出法律論證,只是不應使之充分。其次,我認為不論在公開的司法裁判文書中,還是在“內部”的司法討論過程中,都需要盡力不使之充分。這是從根本上嘗試以另一視角重新審查法律論證的“充分”。

第四,本文所依據的基本材料是一份終審裁定書。對法律實踐生產出來的文本進行分析,對本文閱讀者來說,容易造成“筆者是在支持某方、反對另方的法律立場”的印象,而且,許多相關的另外作者作出的分析的出發點也的確是如此。[13]然而,表明支持或者反對哪方立場,不是本文的論證目標。基于這點,我將盡量不去從“我認為”的角度去概括各方的所謂爭論焦點,以及所謂爭論關鍵和誰對誰錯。我不是作為一名具體法律實踐者來考察這一文本生成過程的,以及其內容究竟是如何的。因此,我將會盡量避免像法律實踐參與者那樣提出自己的“概括意見”,盡管這從敘述方法上來說是十分困難的。[14]

另外需要補充的是,這一裁定書所包含的意在“充分”的諸如“說理方式”、“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等其他論證資源,在當下中國法院許多追求法律論證充分的裁判文書中當然包括“內部”的司法討論中,也是被較為普遍使用的,[15]而且,這一裁定書是由某省高級法院作出的。因此,這一裁定書具有一定的范例意義,可以表征中國司法追求法律論證充分的主要傾向。這也是本文以其作為基本材料來源和敘事平臺的緣由所在。

不久以前,某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裁定某法官玩忽職守罪名并不成立,維持一審原判,駁回檢察機關抗訴。

案件源自一起民事糾紛的審判。民事糾紛審判的大致情形是這樣的,某原告起訴若干被告,主張被告應當還債。某基層法院立案,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并排定某法官獨任審判。原告據以主張的主要證據是“借據”,其中有若干被告的署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之一聲稱“借據署名”是在原告脅迫下簽署的,彼此之間實際上不存在借貸關系。原告否認脅迫。獨任法官詢問被告是否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聲稱沒有。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獨任法官作出被告敗訴的判決。判決之后被告沒有上訴,案件隨后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程序啟動之際,被告之中兩人在法院附近服毒自殺。再后公安機關開始介入,原告承認被告是在脅迫之下簽署借據的。這起民事判決遂被認為是有問題的。當地一機構(市政法委)與被告親屬簽訂協議,補償被告23萬。檢察機關認為獨任法官在審理這起民事案件中玩忽職守,并且造成嚴重后果,提起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中,一審法院認為:獨任法官對當事人自殺是不可能預見的,沒有主觀上的過失,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履行了法官的基本職責,而且當事人自殺與獨任法官的相關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屬于意外事件,因此該獨任法官的玩忽職守罪名不成立。

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是錯誤的,提起抗訴。在二審中,某市檢察機關提出如下法律論證[16]:

其一,該法官的行為屬于沒有正確履行職責、極其不負責任的玩忽職守行為。理由有三。第一(R1)[17],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均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舉報;1998年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被告之一已經提出“借據”是在原告脅迫下寫下的,原告有刑事犯罪的重大嫌疑的情況下,該法官沒有履行上述規定的職責義務。第二(R2),在庭審中該法官有不著制服等不規范的行為。第三(R3),該法官沒有按照主管領導批示將處理意見報告領導后再作判決,這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表現。

其二,該法官玩忽職守行為與自殺事件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理由有二。第一(R4),該法官玩忽職守行為并不必然導致自殺事件出現,但是的確是引起自殺出現的唯一原因。玩忽職守行為可能引起一個或多個不特定的危害后果,只要出現一個并且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第二(R5),作為司法工作人員,該法官應當知道自己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案件錯判,將會出現包括自殺事件在內的嚴重后果。不論由于應當預見而未預見,還是由于輕信能夠避免,該法官都有主觀上的過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某省檢察機關作為支持抗訴一方,提出如下法律論證:

第一(R6),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針對一般民事案件的規定,當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時候,應當以例外方式遵循刑事訴訟法和上述最高法院的規定。該法官沒有履行這一職責義務。

第二(R7),該法官在法院工作時間長達16年,其工作經驗應當使其預見當事人在被迫寫下借據、法庭草率判決后只能以死抗爭的后果。

第三(R8),該法官的行為最終導致國家損失23萬。當事人自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為消除影響,不論基于何種性質、通過何種程序、經過何類主體,國家均因此付出這筆補償。該法官的玩忽職守行為與這一后果存在必然的聯系。

針對檢察機關一方的法律論證,辯護人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論證:

首先(R9),民事訴訟法要求法官公平對待當事人的舉證,不能僅僅因為一方的口頭抗辯,即認為另外一方有刑事犯罪嫌疑。該法官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審理案件,履行了法官的基本職責。

其次(R10),該法官在庭審中沒有不負責任的表現,沒有排除利害關系的證據證明“不負責任”。

再次(R11),沒有排除利害關系的證據證明該法官在審判中未請示主管法院領導。

最后(R12),該法官行為與當事人自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有運用種種法律救濟方式的機會,但是當事人沒有選擇各種法律救濟而是選擇自殺。這是任何人當然包括該法官無法預見的,也是無法阻止的。

作為被告人的該名法官自己補充指出:

第一(R13),在當事人提出“脅迫”抗辯的時候,自己詢問了當事人是否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且詢問了原告是否曾經“脅迫被告”,這是履行民事審判法官職責的表現。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機制缺乏了解;

第二(R14),不能僅僅因為一方口頭抗辯,便認為“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第三(R15),如果僅僅因為一方口頭抗辯終止民事訴訟,對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同時將使民事訴訟制度陷于混亂,這才是不履行法官的職責;

第四(R16),被告放棄了所有法律賦予的訴訟救濟權利,采取自殺,其責任不能歸咎于法官;

第五(R17),事后新證據證明判決結果與客觀事實不符,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判決不能認為屬于錯案,因而也不存在錯案追究的問題。

從雙方的法律論證可以發現,這件案件是有很大爭議的,而且是罪名成立與否的根本性爭議。我們先看法院是怎樣表述最終裁定結果的。終審裁定書稱:

被告人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訴訟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獨任法官的職責,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判決,其行為不屬不負責任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行為。客觀上出現的自殺結果與其職務行為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其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原審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無罪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檢察機關抗訴理由不成立。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依照目前較為普遍的司法改革觀念以及最高法院相關的改革要求,如果終審裁定書所表達的裁定意見僅僅如此,那么,這屬于沒有提出法律論證理由的一份裁定意見,其中更加無從談到法律論證是否充分,而且,這是中國以往司法裁判最為普遍的也是最為需要改變的情形之一。可能因為這一現實,所以我們看到終審裁定書的裁定意見并非僅僅如此。

終審裁定書論證了裁定理由。其首先歸納了雙方爭論的焦點。其中有三。第一,兩點事實認定的問題。第二,被告人是否存在玩忽職守行為。第三,自殺事件及其他損失與被告人的職務行為是否存在必然聯系。[18]

針對兩點事實認定的問題,二審法院提出如下法律論證:

(R18)關于該法官是否在民事庭審中是否存在著裝不規范等問題,作為控方的檢察機關提出了一些人的證言,這些證言是由與自殺者有關系的若干人提出的,而且是在自殺事件發生之后提出的,因此,這些證言是有利于一些當事人的證言,不足采信。作為辯方的該名法官,提供了當時開庭的筆錄及書記員的證言,表明該法官的庭審行為是規范的。兩相對照,檢察機關的指控證據不足。

(R19)關于該法官是否請示主管法院領導問題,檢察機關提出了主管法院領導的證言和該領導接待當事人的“接待筆錄”。該領導稱已對該法官說“此案需要請示”。“接待筆錄”上寫“請先告知判決結果后簽發判決書”。但是該法官稱,該領導說“此案只能這樣判決”并表示該法官自己可以簽發判決書。鑒于不能證明“接待筆錄”已為該法官所看到,故檢察機關的指控證據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法院在終審裁定書中沒有提到一個問題:就事實而言主管法院領導與該法官在這起民事判決中的法院內部工作關系究竟是如何展現的。在一審中,控辯雙方以及一審判決都認為這是一個重要的事實認定問題。[19]因為,控方認為,如果主管法院領導的確有如該法官所說的那樣,“權力下放、自己簽發”,那么,在判決是錯誤判決的情況下,主管法院領導似乎是有責任的。反之,如果主管法院領導已說“需要請示”,該法官不經請示自主簽發判決,那么,錯誤判決的問題似乎應由該法官負責。當然,一審辯方和一審法院,都曾提到獨任法官在民事訴訟中有權獨立審判,不論是否請示主管法院領導。[20]

進而值得注意的是,二審法院與一審辯方和一審法院類似,在提到部分對抗證據也即R18、R19的認定之后,還作出了新的闡述:

(R20)根據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于落實法院審判組織權限的有關解釋,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有權作出判決,對重大疑難案件可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在實際審判工作中,向院長、庭長匯報并聽取意見,屬于法院內部匯報請示及溝通的一種方式。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有權決定是否報告以及是否需要請示院長、庭長。除經法定程序由審判委員會決定,院長、庭長不能改變合議庭或獨任法官的意見。合議庭或獨任法官審理非重大疑難案件后直接作出判決,是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檢察機關以該法官沒有聽取領導意見自行下判,作為指控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一個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換言之,在二審法院看來,似乎一審各方注意甚至自己提到的“就事實而言主管法院領導與該法官在這起民事判決中的法院內部工作關系究竟是如何展現的”問題,不是一個問題。即使證據可以證實該法官自己簽發判決,該法官依然是正確履行職責。當然,我們可以迅速提出一個問題(Q1)[21]:既然獨任法官可以獨立判決,那么,二審法院評判控辯雙方在“主管法院領導”問題上證據如何,其意義是什么?我在后面討論這個問題。

再看二審法院對焦點二的法律論證。對焦點二中的第一個問題,即“被告人沒有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規定》是否失職”的問題,二審法院指出:

首先(R21),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地位中立,審判人員對訴訟雙方均應平等對待,保障其各項訴訟權利。雙方舉證權利義務平等,無法證明自己主張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結果。因此,法官在民事訴訟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正確履行職責,體現司法公正。原告以借據舉證,被告承認借據署名,故原告舉證有效。被告辯稱受到脅迫,原告否認,被告沒有其他相關證據,也無報案資料證據,故被告舉證無效。該法官認定借貸關系成立,不采納被告抗辯意見并無不當。該法官并無失職行為。

其次(R22),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是針對經濟糾紛案件中經濟犯罪而言的。被告提出的抗辯涉及暴力犯罪而非經濟犯罪,故檢察機關引用該規定與本案無關。同時,該《規定》所說“經審理認為”,顯然是指依照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從舉證質證中,發現相關證據證明案件涉嫌經濟犯罪,才能決定移送刑事審查,并非如同檢察機關理解,只要一方提出涉嫌經濟犯罪,就必須移送。否則,民事訴訟中任何舉證不能的一方都可能以對方涉嫌犯罪為抗辯理由終結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制度將無存在必要。

再次(R23),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將如何,但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未經法院審判任何人不得被認定有罪”的基本原則,“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前提必須是相當充分的證據佐證。借款糾紛一案中,被告提出 “受到脅迫”,但無證據證明,也未提供報案證據,因此屬于“沒有相當充分證據佐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終結民事訴訟,移送刑事偵查機關不但于法無據,而且本身就是失職,沒有體現司法公正。

所以,檢察機關指控該法官違背法定職責,其理由不能成立。

在這里,我們可以再次迅速提出一個類似的疑問(Q2):在陳述R22時,既然檢察機關提出的最高法院《規定》之內容與本案是無關的,那么,為什么還要闡述《規定》之內容的真正含義?我們可以看出,二審法院在此論證是種“讓步說理”,即“即使可以適用這一《規定》之內容,檢察機關的理由依然無效”。為什么二審法院可以這樣論證?既然這一《規定》與本案無關,在裁定中不去論及這一《規定》的相關內容也就是自然而然的。這種讓步說理,仿佛意味著“就算你在這里是對的,你在那里還是錯的”。

對焦點二中的第二個問題,即“被告人是否盡職盡責、其行為是否導致錯誤判決”,二審法院指出:

其一,被告人沒有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理由有四。第一(R24),該法官確認了“借據”署名,詢問了被告是否報案以及為何沒有報案,并且庭審后傳訊了被指為脅迫者之一的張某,所以,該法官“較認真地審查了證據、負責任地對待被告方的抗辯意見”。第二(R25),原告“借據”為直接證據。被告無法對“脅迫”舉證,而且沒有報案,尤其在該法官兩次提示后仍未報案。盡管如此,該法官依然在庭審后向原告進行了調查,以期證實被告抗辯意見是否真實。經過開庭和調查,均無證據推翻原告的直接證據。該法官確認原告證據,符合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第三(R26),一方在書證面前提出異議但因舉證不能而敗訴的案件通常(注意“通常”兩字——本文作者注)是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原告與被告借款糾紛一案,借款關系、債權人、債務人明確,借款用途、借款金額清楚,借款期限確定,被告確認借條署名,辯稱被脅迫而無證據支持,故適用簡易程序沒有不當。該法官在案件雖有爭議,但按照當時證據能排除合理懷疑下,作出獨任判決,符合民事訴訟證據分析判斷的一般原則,不足以認定屬于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第四(R27),該法官在判決書中全面客觀反映了案件糾紛以及對立主張情況,清晰表達了判決理由,符合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判決有理有據。

其二,民事判決結果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責任不應由該法官負責。理由有三。第一(R28),與事實不符的錯誤判決,是因為與原告相關的另外一人作出偽證所造成的。法院和該法官受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限制從而作出與事實不符的判決,其本身也是受害者。第二(R29),被告等人不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在一審判決明顯不利自己的情況下依然沒有上訴、申訴,使判決結果進入執行程序。對此被告等人自己負有明顯的責任。第三(R30),“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在當事人無法舉證時,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取證,但是,民事訴訟中法院調查核實證據的手段十分有限,不可能也不允許采取類似刑事訴訟中取證方式獲取證據。該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已經基本窮盡補充證據的手段。之后公安機關介入,原告承認事實,這是民事訴訟中法官不可能做到的。

篇5

現在,本文必須面對一個基本困難,而且必須對其展開有效的回應:為什么有的時候,經過我在上面討論的說理方式、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的論證交鋒,人們沒有爭議了?這個困難可以用另外一種方式加以提出:盡管存在著說理方式、經驗常識的“多樣化”或“地方性”,以及法律原理的不同理解,為什么這些障礙有時沒有阻擋“一致意見”的形成?這一困難意味著,我在上面分析的說理方式、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從社會法律實踐上講,有時也許并不是可以不斷展開爭論的,而且,它們在獲得成功的時候恰恰增加了法院裁判的權威性。這點,是強烈支持法律論證應當充分的關鍵理由之一。[33]

針對本文所討論的終審裁定書的法律論證而言,也許有朝一日會出現“人們所說”的沒有爭議的情況。這是可能的,盡管從目前看來不大可能,因為,我們畢竟起碼看到裁定書明確標出“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字眼,這是明顯的“運用‘集體’應對外來某方壓力”的一種有效策略,也是暗示外在爭論持續存在的修辭象征。而且,我們的確看到了不少人還在爭論著。[34]自然,這一情形不是我所關心的核心,我所關心的核心在于回應困難。我們依然從這份裁定書入手。

第一,我們需要注意一點,也即我們通常是在什么意義上使用“沒有爭議”、“一致意見”這類陳述的。在我看來,這類陳述的使用,總是隱約地指向特定群體、特定場合、特定時間的。換言之,人們所說的“沒有爭議”和“一致意見”,是在特定群體、特定場合、特定時間內顯示意義的。在條件限定的情況下,的確有如“人們所說”的,曾經出現過“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但是,同時也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針對一個源自有爭議案件的法律論證,我們如何可以想象所有人在所有時刻產生“沒有爭議”、“一致意見”?相反的意見或者爭議,總是可能的,而且有時又是我們未曾覺察的。于是,問題在于什么主體、什么場合、什么時間出現 “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就這份裁定書而言。我相信而且某些人也會同樣相信,其中所提到的該法官和辯護人,以及二審法院里的某些法官當然包括審判委員會里的某些“重要法官”,對裁定書中法律論證的“充分”是沒有意見的。在他們之間可以看到“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然而同時,這才是重要的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中另外一些主體比如控方以及二審法院的“異議”法官,依然可能持有不同意見。這意味著,在特定主體之間是可以看到“沒有爭議”的,在另外一些主體之間是可以發現“爭議”的。而且,所有這些是在特定時間及特定場合內呈現的。之所以提到特定時間和特定場合,這又是因為并不能夠排除在此時間之前之后以及在另外場合,贊同者變成了不贊同者,還有不贊同者變成了贊同者。此案中的辯護人就一定始終而且將來也都贊同裁定書的“充分”論證?控方就一定始終而且在將來也都對其加以拒絕?顯然,這是不一定的。因此,從較大范圍來看,第一,我們要問“在誰之間沒有爭議”,第二,“什么時候沒有爭議”,第三,“什么條件下沒有爭議”,以及反之“在誰之間存在爭議”,“什么時候出現爭議”,“什么條件下產生爭議”。

此外,公開化的裁判文書是要進入社會的,其閱讀者當然并不限于具體訴訟結構中控方、辯方和二審法院。作為佩雷爾曼“一般聽眾”[35]概念的社會閱讀者,是潛在地不斷增加的。至少現在我們已經看到,這份裁定書自公布后通過網絡已經走入社會,越來越多的社會閱讀者加入了閱讀行列,或贊同或反對地加以討論。社會閱讀者的角色復雜,以及數量的不斷增加,意味著本文前面提到的說理方式、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的“多樣化”和“地方性”的進一步的加入,盡管,在這種“多樣化”和“地方性”不斷加入的同時,也在出現著新的特定群體、場合、時間的“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36]因此,不僅從更大范圍而且從動態角度來說,我們都能而且更能發現人們不經意使用的“沒有爭議”及“一致意見”等陳述究竟是在什么意義上使用的。

也是因為這個理由,本文所主張的“不應充分論證”,其沒有而且也不可能徹底否定特定群體、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的“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所呈現的經驗事實,而是直指經由潛在變動而帶來的可能的“對立意見”,同時提醒對前一經驗事實保持必要的清晰認識。誰能否定本文多次提到的“多樣化”和“地方性”在動態的社會中完全可能帶來新的“疑問招惹”、“話語紛爭”?[37]

第二,即使針對特定群體、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出現的“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我們也是可以追究其中一個問題的。在我看來,沒有爭議,主要是因為原有爭議據以作為自身基礎的說理方法、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可以出現幾方之間的暫時“融合”,[38]準確來說是特定主體、時間、場合、條件中的幾方“融合”,而這種“融合”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一方在說理方法、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上運用自己的“知識相對豐富”,得以暫時戰勝對方的“知識相對有限”,從而實現暫時“說服”對方或使對方暫時“失去”論辯能力。這是“沒有爭議”這一過程發生的基本機制。

顯然,如果情況的確如此,那么首先我們可以發現,這種“知識相對豐富”暫時戰勝“知識相對有限”,其所解決的問題是理解上的“是否很有道理”,而不是純粹的法律事實問題以及純粹的法律規定問題的“多少”,所以,其無法像連續不斷地確定具體事實一樣,更為準確來說像“1+1=2所以2+2=4是必然的”一樣,給予人們以確定不移的認定信息,從而不斷增加無法抗拒的接受份量。就此而言,暫時“說服”以及使對方暫時“失去”論辯能力,其所帶來的暫時“融合”沒有并且也不可能直接增加“科學、實證、邏輯”意義上的法律理解。我們再回到裁定書。在閱讀這份裁定書的過程中,我們接受二審法院的R37、R38(假定接受),和我們接受二審法院的R35,是不同的。前者沒有增加我們的“科學、實證、邏輯”意義上的法律理解,后者則增加了。通過前者,我們只是發覺自己被帶到了一個思路上,發覺“比較可信”,從而比較相信一個看法:因為民事訴訟中一方敗訴后采取極端行為是極為罕見的,而且因為流露極端行為情緒和傾向才有可能使人預見,所以,民事訴訟中應當預見極端行為是有基本前提的。與此相異,通過后者也即R35,我們確鑿無疑地知道了根據最高法院以及相關的具體法律規定,如果在判決之后出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判決與事實不符,那么該判決不屬錯案。在這個意義上,所謂“很有道理”或者“充分”所帶來的“沒有爭議”,不是牢固結實的,而是軟性易變的,其和運用明確法律規定(包括法律原理)和一般形式邏輯所帶來的“沒有爭議”,不可同日而語。

接著我們可以發現,“知識相對”這一概念,也許正是我們理解“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何以是在特定群體、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出現的關鍵概念。換言之,因為在說理方法、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上,“知識相對豐富”或者“知識相對有限”必定是存在的,所以,我們才能看到乃至才能談論特定群體、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出現的 “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

第三,更為重要的是,即使我們看到一個特定情形下的“一致意見”、“沒有爭議”,發現這是“令人欣慰”的,對于一個當下具有爭議的案件,我們也是無法斷定“使得法律論證充分”在將來其作用對此案件究竟是保持爭議,還是催生爭議,還是消除爭議。對本文提到的裁定書中的法律論證,當下就是有爭議的,而問題的重要同時在于,我們怎能依據過去可能出現過的特定情形中的“沒有爭議”,來斷定這份裁定書引發的法律論證“充分”注定可以消除爭議?因此,探討“一致意見”以及“沒有爭議”的機制,探討法律論證是否應當充分,也意味著我們必須關注未來時態的理解問題。只要社會存在著說理方式、經驗常識、法理認識的“多樣化”和“地方性”,那么,并不存在一種邏輯可以證明:過去具有的“一致意見”或者“沒有爭議”,在將來完全可以帶來沒有爭議的皆大歡喜;也不存在一種邏輯可以證明:過去較多的“一致意見”或者“沒有爭議”(假定其的確較多),將來可以帶來較多的“一致意見”或者“沒有爭議”,而非相反,亦即更多的意見紛爭。何況,它們本身無一不是處在特定情形之中的。

概括來說,通過“‘很有道理’或者‘充分’的法律論證有時實現了沒有爭議”這一經驗,來設想并主張推進法律論證的充分,也許不是恰當的思路。[39]

除了上節提到的基本困難,本文必須面對另外一個基本困難:縱然說理方式、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的使用,并不一定終結人們可能產生的爭議,但是,它們至少可以表明法院裁判的正當性,表明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有根有據的。[40]這意味著,這種爭論的開放不會削弱反會增加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41]這是強烈支持法律論證應當充分的關鍵理由之二。

這里涉及兩個問題。其一,通過“充分”的努力,能否表明法院的法律論證是理性的?其二,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與這種“充分”努力的相互關系是怎樣的?

先論其一。我不否認,通過所謂充分的法律論證,有時的確可以使人認為“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是有根有據的”,而且“還是具有正當性的”。在有些情況下,充分的陳述裁判理由,的確為法院贏得了“并非任意”、“并非專斷”、“理性審理”直至“司法公正”的贊譽。[42]但是,表現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有根有據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法院在不斷努力“充分”的過程中的確表現了難以指摘的“道理呈現”,至少是暫時的難以質疑的“道理呈現”。眾所周知,僅僅講出某些道理,僅僅說明某些根由,僅僅陳述某些理據,并不足以讓一種法律論證變成通常理解的“理性”或者“有根有據”。如果這些通過法律論證體現出來的道理、根由、依據遭遇了有力的反駁,或者,更為嚴重的是,經過反駁,人們認為反駁表達出來的道理、根由、依據才是“真正的”或者“可以接受”的,或者至少是“比較可以接受”的,那么,誰會認為曾經闡述出來而又遭遇反駁的道理、根由、依據是理性的、有根有據的?這意味著,準確來說,當人們提到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要求法院裁判的理性和有根有據的時候,人們不僅在希望法院應當講出一些道理、根由、依據,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在希望這些內容是無法辯駁的、不可動搖的。于是,進一步的問題就是法院裁判能否通過這種“充分”的努力,實現無法辯駁、不可動搖。在我看來,并且通過前面幾節的分析已經表明,這種“充分”的努力至少時常是頗為難以實現這一“理想”的,雖然不能認為毫無可能。

因此,可以指出,通過“充分”的努力,時常難以表明法院的法律論證是理性的。[43]

此外,我們還需小心翼翼地分辨這種“理性”以及“有根有據”其在法律語境中的性質。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至少可以發現,類似本文討論的裁定書中的“說理方式”、“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其帶有對話意識、說服一方的策略,甚至帶有“化解對立”的積極預期[44].這種對話意識、說服一方的策略,以及 “化解對立”的積極預期,就一般社會政治生活意義而言是極為寶貴的也是應該竭力發揚的。但是,這不是我們將其推入司法領域尤其是法院裁判理由生產機制的一個理由。[45]因為,所有這些意識、策略和預期,其所體現的理性是種“政治理性”,在法律語境中更準確地來講是種“立法理性”。在政治領域中,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必須具有起碼民主的對話意識、相互說服的設想,以及“化解對立”的寬容愿望。這是現代政治生活以及立法運作的基本要求,畢竟,社會時常沒有確定不移的唯一正確的公共理想。與此不同,司法固然是在解決糾紛爭議,然而司法終究不是解決政治立法問題。司法至少不應是對話、相互說服、希望化解對立的過程,而是依法裁判的過程。司法是在依據某個標準(至少理想上是如此)解決相關的社會問題,盡管對此標準人們可能有時具有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反的理解直至發生爭議。[46]這是司法的特性所在。因此,司法也就需要有別于政治理性或者立法理性的某種理性。我們再看本文提到的裁定書,其中R30,尤其是我們反復提到的R22后半部分、R37和R38的理性探討。通過這些“理性探討”,我們可以發現,二審法院是在運用對話技術、說服修辭、克服對立等策略并且是在無形之中建構新的標準,這是運用政治理性或說立法理性的明顯表現。我們暫且不說是否應當允許司法活動運用立法理性方式去解決案件糾紛,[47]我們起碼可以認為,這種“理性”的司法活動是種錯位的理性表達,其不大符合司法運作的基本目標。我們至少可以認為,司法運用的理性應當是符合司法目的的自恰理性,也即司法理性。[48]其與相互印照的“有根有據”應當是司法的“有根有據”,而不是政治、立法的“有根有據”。而且,我們不要忘記了,在對話、說服、化解對立的過程中,還有一個“知識相對豐富”馴服“知識相對有限”的問題,以及與此相關的“沒有增加確定法律信息從而逐步令人確鑿無疑”的問題。司法是不應當這樣展開的。

在這個意義上,即使認為通過“充分”的努力可以表明法院裁判的理性,這種理性,依然是可疑的甚至不是我們期待的標準意義上的司法理性。

再論其二: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與這種“充分”的努力,其相互關系是怎樣的?

首先,我們可以注意,中國當代相當一部分主張法院應當充分說明自己裁判理由的學術文本,都在提到英語國家重要法官的“充分”法律論證寫作,并且時常有意或者無意地以其作為中國制度變革的藍本模式,盡管,這些學術文本時常也提示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區別。[49]在我看來,在觀察英語國家的法官法律論證寫作的時候,尤其是在“這種充分判決是否帶來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問題上,人們有時帶有了部分的浪漫想象,也即仿佛這些國家的法官“充分”的法律論證寫作與 “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有著某種內在聯系,[50]因而在中國實現“法律論證充分”是可以帶來同樣效果的。

實際上,這些國家的法官“充分”的法律論證與“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的聯系,并非像人們想象得那樣聯系緊密或者那么樂觀。相反,我們倒是可以輕松地發現,在英語國家,一份“頗為充分”的裁判文書出現后引起人們爭議是司空見慣的。旁觀者經常看到的恐怕不是“一致推崇”,而是“不斷討論”,或贊同或反對。而所有這些 “不斷討論”又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甚至法院的“公正形象”。關于“負面影響”這點,我們可以注意為什么在英語國家尤其是美國,經由法律推論從而對法院裁判正當性提出深度懷疑的現實主義法學理論、批判法學理論和狹義的后現代法學理論,首先得以產生,并且迅速蔓延;[51]以及在這些國家以律師作為標志的法律專業人士最為關心論辯修辭、對立判例、勝訴技巧,從而時常“漠視”法院可能作出的公正裁判這種行業現象竟然如此普遍;[52] 以及在這些國家關于法庭辯論、展示律師技藝、暗示法律推論的重要,從而批判法院裁判正當性的大眾文化運作,比起大陸國家而言可說大行其道。[53]此外,我們可以注意英語國家的“繁榮”的法學學術生產,尤其是美國的。在美國的法學學術文本當然包括一般媒體表現出來的文本中,人們可以看到大量的對復雜裁判論說的不斷爭論,出現了許多對法院的批評。其實,一個現象是值得注意的,也即英語國家針對法院裁判所從事的法學學術生產,時常多于大陸國家。其中原因固然是復雜的,但是有一點則是可以加以分析的。這點就是英語國家的法學學術生產時常瞄向了“裁判論說”。我們可以注意許多英語法學學術著作,時常研究討論法院的裁判論說,從中引出法律理論的研究。[54]一個較為典型的輔的例子說明,就是英語國家的法學教材時常備有大量的司法實踐裁判論說的舉要及分析。應當認為,針對法院裁判的學術生產主要是從兩個方面展開的,其一是裁判結果,其二是裁判論說。裁判結果自然可以成為學術生產的一個刺激來源,而且學術生產者可以從多重角度對其展開分析研究,這也是大陸國家法學學術生產所從事的一個重要工作。但是,對裁判結果和裁判論說進行雙重研究,顯然不同于僅僅對裁判結果作出研究。“兩個對象”和“一個對象”的區別不是決定性的,然而肯定是重要的。深入來說,裁判論說特別是“充分”的裁判論說更為涉及或者直接涉及說理、常識、法理,所以,其為法學學術生產提供了更為廣闊更為直接的刺激需求,因為,學術生產常與“推論”有著天然關聯。這從一個方面說明了為什么英語國家的相關法學學術生產多于大陸國家。當然,法學學術生產的多少并不必然說明法院裁判社會認同的問題,因為,社會公眾可以而且的確時常不去理會法學學術生產。然而,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說明這個問題的。因為,如后面將要提到的,一般社會聽眾是有可能從對裁判結果的關注轉入對裁判論說的關注的。于是,源于爭議案件的裁判論說其所引發的法學學術生產的復雜,通過媒體傳播方式以及法律教育方式,總會滲入社會意見的生產,使其變得較為復雜,從而較為可能影響裁判結果的社會認同。進而言之,針對法院裁判論說而出現的學術生產的多少,其可以從側面說明裁判論說的“充分”對法院裁判社會認同的完全可能出現的反向刺激。另外可以作為補充說明的是,在其他許多國家尤其歐洲大陸國家,并不“充分”的裁判文書反倒時常同樣可以獲得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而且,那里人們對法院裁判的反應一般來說是比較平靜的,除了一些極個別的情況。[55]

所有這些現象的原因,也許正是在于,在開始階段,廣義的社會聽眾通常更為直接關注裁判結果,對裁判論說通常并不在意,然而,當案件本身就已進入爭議視線,尤其是當這些聽眾開始進入爭議的時候,對裁判結果的關注就容易(起碼較為容易)慢慢轉入對裁判論說的關注,于是,在這里也是在這時,與其說社會聽眾更為關注裁判結果,不如說社會聽眾更為關注裁判論說,一定要對裁判論說提出若干個“何以如此”的質問,從而當法院提出裁判論說并且面對多樣化、地方性的質疑而乏力自圓其說的時候,社會聽眾也就容易出現對法院裁判的懷疑甚至不予理解。這里的轉化時常是自然而然的。就此來說,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的緣由是復雜的,同時,“充分”的法律論證和社會認同的背離關系比起兩者之間所產生的合謀關系,可能是更易出現的。也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在參考外國裁判理由“充分”的意義的時候,更為重要的是深入地理解判決理由“充分”的內在結構之中可能包含著我們并不希望的某種負面機制。這種負面機制是具有共性的。

其次,認為裁判論說充分與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同存在著某種內在關聯,有時和人們認為“思考理性”與公正有著內在關聯,是相互聯系的。人們容易認為,越是增加“思考理性”,越是容易實現公正或者達成公正共識。而公正實現了,或者公正共識出現了,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同也就自然而然的不是問題了。[56]但是,盡管我們可以假定甚至認定公正實現和公正共識的出現,是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同的一個基本條件,然而,實現公正和公正共識的出現,顯然并不一定是“思考理性”運作的結果,有時也許與“思考理性”是根本無關的,更為極端者,有時甚至越是增加“思考理性”,越有可能無法實現公正,越有可能引發“公正共識”的分裂,至少,“思考理性”的增加既有可能引發“公正共識”的實現也有可能引發“公正共識”的缺席。經驗有時說明,一些公正的實現以及公正共識的出現,是歷史變遷的自然產物、人們直覺的產物、人們妥協的產物,甚至是人們斗爭的產物。更何況“何為思考理性”其本身也是可以爭的,“何為公正”以及“何為公正共識”其本身又是可以爭論的。在法律語境中,訴訟以及司法審判制度的普遍存在,已經反向說明了利益紛爭總是普遍存在的,[57]而利益紛爭的普遍存在足以說明社會理解的多樣性和地方性是普遍的,而所有這些,又從根基上動搖著“思考理性和公正”的可能勾連。這樣,我們就有理由至少認為“思考理性”不是容易而是較為可能不易走向公正。在法律語境中,實現公正以及公正共識的達成,也許更為依賴“思考理性”之外的其他種類的實用智識資源。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也就可以理解,與其對“充分”的法律論證激起振奮的期待,不如對其保持慎重的對待。“充分”的裁判論說的解放,可能是較為容易削弱對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同的,至少是不易增加對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同的。

篇6

一、宿舍文化內涵

宿舍文化作為高校和諧校園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指的是高校校園環境中,把學生作為主體,把宿舍及其周邊場所作為主要活動區域,把積極向上、健康的課外活動作為主要活動內容,把校園精神作為主要特征的一種學生共同創造和享受各種文化形態的群體文化。良好的宿舍文化對優良學風的養成起著積極地促進作用,與此同時,大學生集體主義精神的培養和教育也在宿舍文化的構建和完善中不斷地得以促進和發展。特別是在當前高校后勤社會化工作的逐漸深入,學生公寓制與社會化管理模式已經開始施行,學生宿舍越來越成為學生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高校大學生管理和大學生集體主義教育勢必要向學生宿舍轉移。

二、新時期加強大學生集體主義教育的必要性

(一)幫助大學生正確處理好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

集體主義本身是對社會主義社會集體和個人之間關系的倫理關系、經濟關系的概括,反映了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本質,它不但是社會主義勞動者個體行為的道德價值導向,同時也是社會主義集體行為的道德價值導向。在大學生群體中,每個個體來自不同的地域,受到過不同的教育和文化熏陶,因此,每個人在處理與他人、集體、社會的關系時,就會有著不同的價值取向。特別是在當前多元價值觀開放的年代,大學生對個人、集體和社會之間關系的處理有著自己獨特的思想認識和表達方式。大部分的思想認識和表達方式都是符合社會主義社會性質和發展方向的,但任然有少部分大學生對待集體和社會的態度已經超出了社會主義價值觀所倡導的范圍,甚至已經滑向個人主義、利己主義、拜金主義的深淵。這就要求高校應該及時地對大學生的精神追求做好積極的引導,教會他們如何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堅決杜絕學生個人利益至上的不良習氣,想方設法培養學生集體主義精神,在實際生活中養成集體主義至上的觀念。

(二)幫助大學生提高現實交際能力的需要

新一代大學生普遍是獨生子女,從小幾乎都是在父母的呵護下長大的,較為習慣“唯一”的生活狀態。進入大學之后,臥室由在家時的一人間變為了四人間或六人間,以前的屬于自己的私人區域變為四個人或六個人的私人區域。環境的突然改變沒有立即帶來大學生心理上的變化,當代獨身子女身上普遍存在的溝通障礙和個人主義思想在大學宿舍里面有所蔓延。其中,缺乏有效溝通更是成為了阻礙宿舍里、室友間深厚友誼養成和寢室良好學風形成最主要的因素。特別是當前網絡環境下,大學生善于運用網絡獲取信息和知識,通過網絡來學習和生活。同時,當他們在現實生活中遇到困難和挫折的時候,他們寧可選擇不相信寢室的室友,反而將這種情感的宣泄和釋放通過網絡來實現,從而使得本來應該屬于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變成了人與機器的交往,嚴重淡化了學生的現實感,忽略了構建現實良好人際關系的生存守則,導致在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大學生缺乏現實的溝通能力、協作能力和最基本的自我表達能力,進而導致不少大學生在踏入社會之后,長時間適應不了現實社會生活,存在嚴重的溝通障礙和社會融合力。對大學生進行集體主義精神教育,有助于大學生盡快適應學校群居生活,幫助大學生在集體中重新定位自己、發現自己的個人價值、集體價值和社會價值。

三、新時期大學生集體主義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一)大學生的“集體主義”觀念淡薄

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在給人們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逐漸淡化著人們的集體主義精神。受西方價值觀的影響,大學生自我意識、成長意識不斷增強,這在一定程度上對青年價值觀的形成有積極的作用,但是正是由于大學生主體意識的增強,從而導致了利己主義、拜金主義。部分大學生過度強調個人價值的實現,而忽視了他人利益、集體利益的實現,在很多大學中都存在著大學生為得獎學金、評先進資格、入黨資格等進行明爭暗斗、撕破臉皮的現象,對學校的校風、學風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這值得引起社會和學校的廣泛重視。

(二)理論與現實的脫節容易使學生產生逆反心理

目前,各大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普遍認為在課堂上對學生進行集體主義教育非常困難。其原因就在于書本上的內容和現實的發展有時并不能做到完全同步,只要在現實生活中,同學們發現書本上闡釋的內容和實際生活是脫節的時候,老師在課堂上的所有努力都會白費。同時,任課教師與學生接觸的機會往往僅限于課堂,走出課堂后,很少有時間和機會關注學生的日常生活,在這種情況下,輔導員成了鞏固課堂教育成果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一個輔導員往往要帶幾百個學生,不可能對每位學生的思想狀況都掌握得滴水不漏,而且現實狀況是大部分的輔導員常常忙于日常的工作瑣事,往往忽視掉對學生至關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對集體主義精神的培養也僅體現在每年定期舉行的各種大型活動中,并沒有將這項工作細化到學生生活的方方面面,這就造成學生在形成集體主義意識的過程中,很容易就中途淡化、甚至完全喪失了這種思想認識。

四、宿舍文化建設對大學生集體主義教育的重要性

(一)加強寢室文化建設是培養大學生集體主義精神的有效途徑

一般來說,大學里的各個學院(系)相對比較獨立,學生群體主要有學生宿舍、班級、年級、學院(系)等四種群體組織。其中,宿舍是大學生四年中呆的時間最多的場所和活動區域,生活里的瑣事閑聊、學習中的奮進拼搏、情感中的歡樂悲傷,都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到同寢室的人。因此,加強寢室文化建設就成為了當前培養大學生集體主義精神的最為有效的途徑。充分利用寢室文化的構建,引導和教育大學生樹立集體主義的意識,努力增強他們的凝聚力。例如,舉辦寢室美化大賽、寢室才藝大比拼等活動,充分釋放和挖掘同學們的想象力和創造力,讓他們在打造完美寢室的過程中,認識到集體的力量、感悟到集體的溫暖,讓大學生明白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辯證關系。只有這樣寓教育于活動中,把集體主義為原則的社會主義道德與自身的實踐統一起來,才能使集體主義教育更加形象化、具體化,才能更好地弘揚集體主義精神。

(二)加強寢室文化建設是檢驗大學生集體主義精神的試金石

當前,各高校對于集體主義精神的教育主要集中在課堂上,通過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育和引導促進大學生集體主義精神的培養。但是,對于如何檢驗大學生集體主義精神的培養情況,還沒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渠道來得出結果。目前,正值后勤改革的發展階段,探索寢室文化建設如何促進學風建設的方向正好賦予了寢室文化建設檢驗大學生集體主義精神培育情況的這一重要使命。寢室文化建設的優劣直接反映著這一寢室凝聚力的高低,體現著寢室個體最基本的集體主義意識和集體榮辱觀。一個寢室的文化氛圍營造的特別好的話,相對來說,該寢室在寢室之間的感召力、寢室成員之間的友愛度、成員個體內心的集體主義意識就要強得多;相反,該寢室各種反映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各項指標都是呈負增長的趨勢。同樣的,如果一個寢室成員之間的友愛度、成員個體內心的集體主義意識強的話,也會直接影響到整個寢室文化的構建。

五、宿舍文化建設對大學生集體主義教育的作用發揮

(一)構建良好的宿舍環境

良好的宿舍環境可以陶冶人的性情、熏陶人的心靈。構建良好的宿舍環境既要靠宿管工作人員打造好一個良好的物質環境,同時還需要大學生與宿管人員一起維護,將基本的物質環境盡量最優化,使得宿舍環境為學校的校風建設、學風建設提供最佳的教育環境。真正讓學生自己感受到在宿舍里邊住得舒心、住得放心、住得安心。這就要求,宿管人員要在衛生干凈整潔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的宿舍布局,將不同學院和專業劃定在不同的區域,這樣便于開展個性化宿舍建設評比活動;同時,根據以學院和專業為單位的寢室劃分,不同專業的同學根據他們的專業特色,從整體色調、墻貼內容、物品擺放、綠化美化等方面進行寢室風格的設計,力爭打造專業特色鮮明、格調品味高雅的宿舍文化,形成積極向上的文明風氣,弘揚團結協作的集體主義精神。

(二)強化科學的宿舍管理

“三點一線”的生活是對大學生活最簡單但卻最真實的概括,大部分學生的生活無外乎就集中在宿舍、教室和食堂。其中,宿舍又是大學生普遍呆的時間最多的地方,因此,加強宿舍的管理是大學生常規管理工作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宿舍成員一般來自不同的地區,生活習慣、性格和經濟條件等有很大差異,而且大部分學生都是第一次在學校過集體生活,要通過規范、科學的宿舍管理引導他們學會適應集體生活、學會如何與人和睦相處。通過寢室衛生的檢查、寢室大功率電器使用的規范和限制、寢室晚歸情況的登記和處理,將宿舍管理的獎懲通報情況納入到個人德育考核中,通過這種方式,不斷規范大學生的行為,積極引導他們將共同的“家”打理得更好,從而幫助他們培養起從小集體到大集體的集體主義精神。

篇7

1建立系統設計前期研發機制

以公司科技項目、管理咨詢項目研究為依托,建立系統設計前期研發機制。通過將ERP業務審計研究、智能分析審計體系研究、公司信息化環境下內部控制特性及其審計研究等項目列入公司科技項目、管理咨詢項目計劃,聯合國際知名的審計軟件開發商、公司系統信息化建設單位,深入研究審計信息系統開發、建設各方面問題,根據審計信息系統建設的最新發展,借鑒國內外優秀企業的領先實踐,研究提出了ERP業務審計系統、智能連續審計系統(審計監控預警系統)開發建設的技術路線、系統架構與功能,為系統開發奠定基礎。

2建立系統建設過程管控機制

得到各業務部門的大力支持,獲取多部門業務數據,是推進審計系統建設的管理難點。為此,審計部門緊抓機遇,以公司開展的“數據共享與業務融合”專項治理活動為契機,將審計系統建設所需數據集成需求,納入公司重點工作平臺,大力推進與相關業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獲得各部門的充分理解和對數據提供的大力支持。在系統建設過程中,通過與公司信息化主管部門建立周、月例會機制,及時研究討論系統開發建設中出現的問題,加強系統建設過程管控,提高系統建設質量;根據各單位的反饋意見和建設中出現的問題,組織業務骨干開展技術攻關,持續優化完善系統功能及其實現方式,提高系統易用性水平,為建成好用、實用、高效的審計信息系統提供有效的機制保障。

3建立系統應用情況考核機制

通過制度指導、強化考核、典型示范、知識普及,推動各單位積極應用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創新信息化環境下的審計工作方式。一是制定下發《關于加強審計信息系統深化應用工作的實施意見》,對各單位做好系統應用工作、健全系統運維體系、加強應用環境保障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制定系統應用定期考核、量化評分機制,發文通報考核情況,不斷縮短考核周期,持續加大考核力度。二是將信息化納入審計工作管理對標的四項重點之一,引導所屬各單位著力推進審計信息化,深入思考,及時提煉工作經驗,通過典型經驗的機制,共享先進經驗,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三是建立審計信息系統深化應用培訓的常態機制,培訓工作納入每年年度工作計劃,公司總部、分部、省公司(直屬單位)各司其職,開展分層、分類培訓,加強系統應用知識、管理制度的推廣、宣貫力度。

4建立審計信息化理論研討機制

組織各單位結合自身實際,認真總結、提煉審計信息化建設、應用方面的成功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開展理論研討,撰寫工作論文;抽調部分單位的審計信息化骨干組成評審專家組,對各單位提交的論文進行評選,提出修改完善意見,遴選優秀論文報送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參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優秀論文,并在審計門戶系統開辟專欄共享研究成果,在公司系統培育學、用信息系統的良好氛圍。

二、實施效果

1構建了體系完整的審計信息化體系

審計門戶系統、審計綜合管理系統、ERP業務審計系統、管控業務審計系統的相繼建設應用,初步搭建起審計信息化平臺,基本實現審計管理和審計作業的信息化。審計門戶已成為審計人員應用系統,以及公司各單位交流審計工作信息、共享審計工作經驗的重要平臺;審計綜合管理系統以項目管理為核心,實現了審計項目從計劃到項目終結的全生命周期閉環管理,促進了審計管理的信息化;ERP業務審計系統、管控業務審計系統實現了審計業務對財務、工程、物資、設備、人力資源、營銷管理等電網企業主要業務的全面覆蓋,徹底改變了傳統計算機輔助審計僅限于財務領域的狀況,標志著審計信息系統與各主要業務應用系統的緊密融合,通過信息共享和互聯,改變“信息孤島”狀況,初步實現了“信息共享,全程控制,在線監督,輔助分析”的審計信息化建設目標。

2促進了審計部門履職能力的提高

審計系統功能設計體現的是經過凝練的專家經驗,能夠為審計人員提供高效率的輔助分析工具。通過對最直接、最有效、最核心的審計專家經驗知識進行歸納、提煉,所建立的一系列審計分析模型,為審計人員提供了標準化、高效率的審計方法和工具,全面提升了內部審計在提供專業咨詢、鑒證意見和增值服務方面的職能。審計人員應用系統探索開展非現場審計,在充分發揮信息系統應有效能的同時,利用審計監督視野廣的優勢,通過對跨業務數據進行整合分析,及時為公司相關決策提供信息支持,高效提升了審計工作價值。

3保障了依法治企工作水平的提升

篇8

根據局2010年績效目標考核方案的有關規定,我處對2010年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對照檢查,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對市級財政收入征管質量檢查和農村中小學貧困生“兩免一補”資金等17項財政專項資金專項檢查完成情況

(一)市級財政收入征管質量檢查完成情況

我處在2010年11月與市國稅、地稅部門聯合,繼續開展了市級稅收收入征管檢查。這次檢點從規范市級收入征管部門的操作運行,建立健全財、稅、庫聯網系統入手,檢查核實納稅手續、憑證和稅款解繳入庫各環節,查堵征管漏洞,保證市級稅款及時、準確、足額入庫。通過檢查,共查處違規涉稅金額2373萬元,影響市級收入1186萬元。目前正督促有關部門進行調庫。

(二)農村中小學貧困生“兩免一補”資金等17項財政專項資金專項檢查完成情況

我們于2009年11月開始在全市組織開展了對與政務公開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的檢查。一是及時向各區財政局轉發了鄂財監發『20099號文件,并召開了各區財政局監督科科長會議,布置了與政務公開相關財政專項資金檢查工作,推動和督導各區認真開展檢查;二是制定了《有關財政專項資金檢查計劃》;三是組成檢查小組,按照檢查計劃認真進行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各專項資金基本做到了專款專用,基本上無截留、挪用現象,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存在現金支出現象;二是專項資金存在結余的情況,有些是因為未及時撥付到項目單位;三是有個別區的少數專項資金沒有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四是退耕還農補助資金等有少數街鎮緩發到農戶;五是糧食直補資金等有抵扣農戶水費等情況;六是個別資金有少數享受對象不符合規定;七是有些主管部門在變更補助對象時沒有向財政有關部門申報手續等。針對存在的問題,我們提出了整改措施,并逐一整改,整改落實率100%。

二、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完成情況

根據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地方開展2010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的通知,我們及時組織開展了這項檢查。一是下發了《*市財政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地方開展2010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的通知》,并制定了具體實施方案,對全市2010年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工作進行了廣泛的宣傳發動和工作部署。二是抽調檢查人員82人,組成34個檢查組,對34戶企事業單位進行了檢查,共查出企業會計核算不實金額18071萬元(資產5163,負債6973,所有者權益1768,收入2011,費用73,利潤2083),補繳各項稅款25萬元。三是在各區匯總總結的基礎上,我們按照省廳的要求認真做好了信息的匯總和總結工作,在省廳組織的各地市州交叉檢查會計信息檢查資料中,順利通過了檢查驗收。四是認真抓好整改工作,對查出的問題整改落實到位率100%。

三、審計問題整改落實督促情況

(一)省審計廳對我市2009年度本級財政決算《審計報告》下達后,按照領導的指示精神,我們認真組織整改工作,將審計反映的問題,逐一分解落實到處室,責任到人,并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對審計反映出來的問題逐一進行了認真研究,切實落實整改。另外,為了充分利用審計成果,切實提高依法理財水平,我們還督促各相關業務處室制定長效管理措施,避免檢查出來的問題再次發生。同時,我們對審計建議也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采納,督促各相關處室采取切實措施,在樹立依法行政意識,規范財政行為;加強預算分配管理,建立預算編制管理體系;大力推進財政政務公開,提高財政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績效評價體系,推進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積極深化和完善財政財務管理,不斷提高預算執行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改進。審計問題整改落實督促率100%。

(二)市審計局于2009年對我局2008年市級預算執行及其他收入情況進行了就地審計,并下達了《審計報告》。我們根據局領導要求,和局各處室密切配合,對審計出的問題逐一認真落實,并幫助有問題的處室制定整改措施,加強整改。在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認真負責的態度,按照標本兼治,規范管理的原則,舉一反三。對容易產生漏洞的地方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及時制定內部控制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對審計后仍然還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有問題的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到位,并責任到人。審計問題整改落實督促率100%。

四、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綜合協調工作完成情況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對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的要求,我們和市編辦等相關單位一起自今年4月份開始,組織和開展了全市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工作。這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責任大。在市委市政府和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我們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實,較圓滿地完成全市財政政務公開工作任務,截至12月底,全市上網公開財政資金393項,公開資金總額272109.87萬元,擴大上網公開資金127項,金額150925.07萬元。公開的專項資金中,到人(戶)資金196項,戶數3545029戶,金額116286.18萬元;到項目資金137項,項目數2950個,金額52731萬元;上網公開轉移支付資金135項,公開資金總額62155.62萬元;上網公開部門預算單位425家,公開資金總額2184.23萬元,超范圍公開265家。全市設立免費查詢點172個;按期回復群眾網上咨詢、投訴和建議100條。在省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織的考核中被評為優秀。

五、服務單位滿意率情況

服務單位滿意率在95%以上。

六、督辦件按時辦結率、群眾來信來訪回復率完成情況

2010年接到群眾舉報一件,我們及時轉交有關部門進行了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反饋給舉報人。督辦件按時辦結率和群眾來信來訪回復率100%。

七、依法行政、廉政建設、綜合治理、政務公開、財政信息、文明創建、干部隊伍建設等工作完成情況

2010年我們狠抓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把綜合治理、政務公開、財政信息、文明創建、干部隊伍建設等工作當作頭等大事來抓。

一是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廉潔從政行為規范”、“五不許”等各項文件精神開展監督工作。在監督檢查中,堅持持證檢查,依法行政,清政廉潔,秉公執法,不以權謀劃私。

二是認真開展文明創建活動,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局黨組關于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要求,我們認真開展優質規范服務,努力創建文明窗口形象,杜絕了”臉難看、門難進、事難辦”行為。同時,我們不斷加強處室內部建設,廣泛開展了理想信念、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以及廉政勤政等教育活動,掀起了“比學習、比貢獻”的熱潮,使我處形成了一個團結協作、務實高效的戰斗團體,營造出了良好的處室工作環境。

三是加強法規制度建設,制定并下發了《*市財政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市財政政務公開暫行規定》,擬定了《賬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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