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12 14: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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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經濟穩增長項目申報指南
一、支持領域
為貫徹落實經市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深圳市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努力實現2020年目標的若干措施》(深發改〔2020〕23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對大型零售企業在深開設品牌店、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設立采購中心、制造業企業在深設立銷售公司等給予支持。
二、設定依據
(一)政策依據
1.《深圳市關于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努力實現2020年目標的若干措施》(深發改〔2020〕234號);
2.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印發《落實〈深圳市關于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努力實現2020年目標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商務規〔2020〕3號)。
(二)管理依據
1.《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
2.《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
三、支持數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數量
有數量限制,受財政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視申報情況,我局據以對資助(或獎勵)金額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申報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獎勵。
四、申報條件
(一)基礎條件
1.在深圳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
3.申報單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4.申報單位持續誠信合規經營,未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5.申報單位按要求向統計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
(二)專項條件
1.“大型零售企業品牌店”獎勵項目
國內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權均可)在深圳開設品牌店,且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報獎勵。其中新開設門店的,企業成立及門店開設時間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門店升級的且由非法人轉為法人公司的,轉法人時間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時間以工商登記日期為準)。
2.“批發零售龍頭企業采購中心”獎勵項目
批發零售龍頭企業(中國連鎖經營百強和中企500強企業)在深圳成立獨立法人公司開展集中采購業務,且2020年度集中采購額超過5億元的,均可申請獎勵。年度采購額以市統計部門統計的商品銷售額數據為基準進行核算。
3.“制造業企業銷售公司”項目
制造業企業在深圳市新設立獨立法人銷售公司,且2020年銷售額超過5億元的,均可申請獎勵。年度銷售額以市統計部門統計的商品銷售額數據為基準進行核算。
五、支持內容和支持標準
(一)“大型零售企業品牌店”獎勵項目
支持內容:推動大型零售企業在深圳設立獨立法人,對在深圳新設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轉法人且正常經營的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品牌店。
支持標準:支持國際品牌[1](不含港澳臺)企業和本土自主品牌[2](含港澳臺)企業及授權商在本市開設中國(內地)首店[3]、華南首店[4]、深圳首店[5]。對國際知名品牌在深圳開設的華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業在深圳開設的中國(內地)首店,給予企業100萬元獎勵。對國際知名品牌在深圳開設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業在深圳開設的華南首店,給予企業60萬元獎勵,對自主品牌企業在深圳開設的深圳首店或國際品牌授權商在深圳開設的深圳首店,給予企業30萬元獎勵。如年度申報門店數量超過50個,則根據品牌知名度、年度銷售額、門店數量等擇優予以獎勵。
(二)“批發零售龍頭企業采購中心”獎勵項目
支持內容:推動有意向的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設立采購中心,將全國各門店采購額集中到深圳納統。
支持標準:對限額以上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圳設立的采購中心,2020年度采購額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照0.1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上限為1000萬元。本款所述“采購額”口徑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銷售額與商品零售額之差,具體以市統計局統計數據為準。
(三)“制造業企業銷售公司”項目
支持內容:鼓勵制造業企業成立銷售公司對其產品專業化銷售。
支持標準:對制造業企業2020年在深圳新設立的銷售公司,當年度銷售額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照0.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上限為1000萬元。其中,年度銷售額[6]以市統計局統計的商品零售額數據為準。
六、申報材料
(一)基礎材料:
1.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填報申請書(網址:gdzwfw.gov.cn/),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3.企業信用報告(企業自行登陸“廣東信用網”打?。?。
(二)項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業品牌店”獎勵項目
(1)門店門頭照片;
(2)門店開業副省級以上城市級媒體報道照片或網頁截圖;
(3)2020年度增值稅納稅證明;
(4)門店的物業租賃合同或不動產證復印件。
2.“批發零售龍頭企業采購中心”獎勵項目
(1)2020年度增值稅納稅證明;
(2)年度統計報表。
3.“制造業企業銷售公司”獎勵項目
(1)2020年度增值稅納稅證明;
(2)年度統計報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多頁的還需加蓋騎縫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一式兩份,A4紙正反面打印/復印,非空白頁(含封面)需連續編寫頁碼,裝訂成冊(膠裝)。
七、申請表格
本指南第六條(一)規定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填報申請書,網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機關
(一)受理機關:深圳市商務局
(二)受理時間:
1.網絡填報時間: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時間: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報單位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在線填報、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項:網絡填報時間截止后系統將不再受理新申請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請,故請盡量預留充足的修改時間)。
(三)受理地點: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區市行政服務大廳西廳綜合窗口。
(四)咨詢電話: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請決定機關
深圳市商務局
十、辦理流程
申請指南——申請單位網上申報——初審——申請單位向市行政服務大廳收文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資質審查——專項審計——專家評審(僅“大型零售企業品牌店”獎勵項目)——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根據需要核查比對:資質情況、統計數據,是否存在重復資助情形、有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有否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有無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等情況)——核定擬資助計劃——社會公示——下達資助計劃——申請人提交撥付資料——撥付資金。
十一、辦理時限
按照工作要求辦理。
十二、證件及有效期
證件:無
有效期限:無
十三、證件的法律效力
無
十四、收費
無
十五、年審或年檢
無
十六、補充說明
(一)已經資助過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項目、同一筆費用支出不得向市有關部門多頭申報。經核實屬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的項目,將取消該單位的申報資格并追究責任。
(二)我局從未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企業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事宜。請相關企業自主申報。我局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員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即向我局舉報。
為進一步加大商務樓宇開發和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國內外大型企業集團在我區設立總部或區域性分支機構,推動全區樓宇經濟快速發展,增強我區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對象
1、轄區內,新開發(含在建)單體商務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務樓宇開發主體。
2、負責商務樓宇招商和日常管理的項目業主及經營單位。
3、樓宇入駐企業。指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經區政府認定的金融證券保險、現代商貿與物流、科技與信息服務、文化旅游產業、中介服務、新興城市工業等企業。
二、扶持條件
1、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在區。
2、在區依法按時足額申報納稅、繳納稅款。
3、經區政府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認定。
三、扶持政策
1.鼓勵開發建設大型高檔商務樓宇。對新開發(含在建)單體商務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務樓宇投入使用后,經審核認定,按商務樓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給予開發主體一次性獎勵。對商務樓宇配套完善員工餐廳、智能化系統、商務中心、健身會所等設施,滿足企業商務辦公需要的,按商務樓宇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開發主體一次性開發獎勵。
2、鼓勵持有自主產權并經營商務樓宇。對持有全部自主產權的商務樓宇開發主體,自該商務樓宇入駐企業產生稅收達到200萬元以上次年起三年內,按其租賃收入形成的區級地方財政收益,第一年給予50%獎勵,第二、三年分別給予30%獎勵。
3、對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務樓宇實行整體功能置換,轉為商務樓宇并成功招商,按改造商務樓宇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給予改造主體一次性獎勵。
4、鼓勵引進優質物業管理企業。新投入使用的商務樓宇引進一級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并且托管時間達到三年以上的商務樓宇業主,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已入駐我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按升級至一級資質當年托管的商務樓宇數,給予每棟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鼓勵發展專業特色商務樓宇。企業入駐率達到80%以上,且同一或相近行業企業入駐率達到60%的商務樓宇,給予商務樓宇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對稅收過千萬元的商務樓宇給予獎勵。在剔除一次性稅收的基礎上,單棟樓宇當年繳納稅收總額(不含房地產稅收)分別超過1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時,第二年度分別一次性獎勵該商務樓宇經營管理企業50萬元、100萬元。
7、對商務樓宇重點納稅企業給予獎勵。對新入駐我區商務樓宇或稅務注冊關系變更到我區且入駐商務樓宇的企業,實際繳納稅收總額100萬元(不含房地產稅收)以上,從申報納稅之日起五年內,前兩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的3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0%給予獎勵。對原入駐商務樓宇且年納稅總額200萬元以上的企業,五年內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20%給予獎勵。
8、鼓勵引進發展總部企業。對新入駐我區商務樓宇或稅務注冊關系變更到我區且入駐商務樓宇的總部型企業,實際繳納稅收總額100萬元(不含房地產稅收)以上,從申報納稅之日起五年內,前兩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的5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給予獎勵。
區外大企業(集團),將其總公司、研發中心、銷售中心或營運中心新遷入我區商務樓宇且年納稅總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自第一個完整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前兩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的5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給予獎勵。對原入駐商務樓宇且年納稅總額200萬元以上的總部型企業,五年內連續增長的,按其當年形成區級地方財政收益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給予獎勵。
對于財政貢獻顯著的企業總部,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
9、鼓勵金融機構入駐商務樓宇。國內外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區域性總部到我區新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面積的商務樓宇作為自主經營場所且稅務注冊關系落戶我區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10、鼓勵商務樓宇入駐總部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偛科髽I引進的人才和高管人員,按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區級地方財政收益部分,自引進之日起,五年內每年給予60%補助,并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區引進人才的有關政策,其在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子女入學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申報程序
1、獎勵補貼政策的兌現,由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于每年2月份準備上年度的相關申報材料,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逾期不再受理。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初審、匯總后,向區服務業辦公室申報。
2、獎勵補貼政策的審核,由區服務業辦公室、財政局牽頭,區發改、招商、國稅、地稅、工商、統計、貿易、經貿、房管、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實行聯審,報區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五、其他
1、扶持政策第8條所指總部型企業,是指國內外大企業(至少包含結算中心、營銷中心等核心運營機構)在我區以獨立法人注冊、辦理稅務登記、實行統一核算、匯總納稅,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依法經營的企業:(1)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及國內行業100強企業的地區總部;(2)各類市級以上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總部或分支機構;(3)在區外投資或授權經營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不少于2個、年主營業務收入億元以上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4)金融、保險注冊資金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制造業和商貿、物流服務業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其它中介、文化產業、軟件和信息等現代服務業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2、以上獎勵、補貼資金均從年初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中統籌使用,其中扶持政策第7、8條入駐企業上繳稅收歸屬街道的,獎勵資金由區、街道按6:4承擔。
3、扶持政策第6、7、8條所列獎勵企業資金,可從中按不超過獎勵額的50%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人獎勵,其余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
4、企業入駐我區達不到約定年限或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當年獎勵資格。
關鍵詞:維修養護; 定額標準;預算編制;項目實施
中圖分類號: TF576 文獻標識碼: A
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2004年7月29日,水利部、財政部以水辦[2004]307號文聯合印發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和《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兩個標準是《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單位合理定崗定員的重要依據,也是財政部門核定各項補助經費的重要依據。兩個標準的正式出臺,為水管體制改革提供了更為具體的政策依據。在此基礎上,借鑒試點單位經驗,各級水管單位在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幫助下進行了定崗定員、費用測算、單位定性、人員分流等工作,實現了由“重建輕管”向“建管并重”觀念的轉變。截止到2008年改革基本完成。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調整水利建設基金和河道堤防維護費的使用結構,積極落實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和人員經費,隨著兩個標準的深入貫徹落實,有力地促進水管體制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維養經費和人員經費足額落實各地都存在困難,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貧困地區。中央補助資金的投入必將促進地方兩費的落實、改善工程面貌、恢復工程設計功能。如何爭取利用好中央補助資金和省級維養資金主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適用范圍和條件:
1.1該工程必須是縣管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有明確的管理單位,且管理單位已完成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并通過省級驗收??h級管理的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擔防洪、排澇、抗旱等公益性任務的水庫工程、水閘工程、堤防工程、控導工程、泵站工程等。
1.2管理單位中,人員經費基本支出落實率不低于80%,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地方落實率不低于50%(地方包括:省、市、縣)。
1.3往年實施的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已通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
1.4使用中央補助資金過程中未發生違規違紀行為。
2.項目管理依據的法規標準:
2.1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2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2.3河北省中央財政補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2.4《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
3.維修養護項目內容及預算編制:
3.1日常維修養護項目:符合《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的項目即為日常維修養護項目。
3.2特殊維修養護項目:(1)多年維修不及時導致的,大大超過《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工作(工程)量的項目;(2)因不可抗力對工程造成局部破壞的項目;(3)《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未涵蓋的維修養護內容; (4)按照技術規范規定每隔幾年必須進行的項目。
《項目實施技術方案》根據《水利部細則》的要求,按照水利部、財政部《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據實編制。維修養護工程量堤防和控導工程按定額的50%計列,水庫、泵站、水閘工程按實際工程量計列。維修養護單價按《水利建筑工程預算定額》、《水利水電設備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計算,不計列獨立費、預備費。維修養護項目不得改變或擴大原有工程的規模或標準,以改善面貌、恢復設計功能、保證工程完整和安全運行為目標。
中央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實施維修養護項目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等重點支出,一般不得列支獨立費、預備費。。
4.縣級申報材料:
申報中央補助資金項目的申報材料包括3項:《下年度縣級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實施技術方案》、《下年度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建議計劃》、《下年度申報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實施方案》,樣本格式詳見《河北省水利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申報2013年度中央補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的通知》(冀水建管〔2012〕189號)。
5.項目實施:
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實施。項目實行合同管理。一般性的維修養護工作宜采取物業管理模式委托;專業性較強的觀測設施、混凝土、機電設備等的維修養護應委托專業化的維修養護單位承擔。超過限額的維修養護項目應按規定實行招標。
6.項目驗收:
省水利廳會同財政廳,或委托河系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項目驗收工作。主要內容:項目建設內容、質量、資金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規范要求,竣工報告是否符合規定格式、內容深度是否符合《實施細則》要求。驗收單位討論通過驗收鑒定書。
7.監督檢查: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監督檢查的主體,使用中央補助資金的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上級水利部門的監督檢查。檢點包括內容、質量、進度及資金使用管理等。
8.省級維修養護經費
鑒于歷史欠賬較多,中央補助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使用局限性較大,市縣申報省級維修養護經費項目內容與中央補助資金項目盡量“互補”,彌補中央補助資金不能解決的維修養護內容。省級維修養護經費項目均應編報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工程項目簡況、維修養護緣由、內容、規模、結構型式及尺寸、工程量、預算、效益等。丁壩、護村壩、局部堤埝恢復、加固工程應附工程平面布置圖和縱、橫斷面圖。機電設備更新改造應注明產品名稱、型號和產品主要性能指標。投資超過50萬元的項目,實施方案應由相應水利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深度與初步設計相當,預算編制參照《河北省水利工程養護維修定額》(討論稿)。
2011年起,國家開始下達“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2011年、2012年下達我省資金均超過4000萬元,并有逐步增加的可能,爭取利用好中央補助政策為緩解兩費不足問題提供了機會,國家資金的下達,也帶動省市縣地方“兩費”投入,促進管理隊伍的配備,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工程面貌,發揮工程效益。
參考文獻:
⑴水利部,財政部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 黃河水利出版社
地點:業委會辦公室
物業參加人員:**、
業委會參加人員:
熱心業主代表:何先生
會議主要內容:
一、樓巴路線整改
二、外墻瓷片脫落問題、滲漏水維修問題
三、中軸線停車問題整改
四、經費和公共收益問題
五、游泳池問題
一、樓巴路線整改
樓巴出行問題:
現樓巴總數11臺,司機19個,其中2人備用。
物業程六一:
高峰期5分鐘一趟
業委會:
據了解5分鐘一趟未達到,樓巴路線的優化計劃必須經過60%以上的業主通過方可實施。
物業程六一:
如在推行過程中80%通過,20%反對怎么辦?是否可推行?
業委會:
如大多數業主同意,且對大多數業主是有利的,大部分業主滿意就可實施。
業委會**陽:
在小區是否增加電頻車,可能更方便,更可行。
物業**:
①整個園區如果用電頻車需要20臺,司機20幾個
②現樓巴每月虧損20萬,公司不可能在投資這方面
③目前11臺車,每臺車39座,電頻車效率會比樓巴低,公司目前已經認為樓巴是給恒大物管拖了后腿。
④如果由外包的單位承包,公司是會支持的。
業委會**:
物業一方面可以向公司申請使用電頻車接駁樓巴車,也可跟市政公交部門商討是否將公交電瓶車線路延長到我們小區的各個出入口,這樣減輕樓巴的壓力,方便業主出行。
業委會**陽:
電頻車與樓巴結合一起來運行。
物業**總:
①前期的考察要更細化,準確、能量化的盡量量化
②為什么要做這個優化,優化的一些內容,必須做好宣傳。
③電頻車的問題要做更進一步的了解,包括業主的質疑如何回覆,將相關工作在細化后公示。
④方案由物業經理程六一完善,下周一之前將電頻車問題的情況提供出來,爭取6月20日前公示。
二、外墻瓷片脫落問題、滲漏水維修問題
物業**:
①公司會逐戶到現場排查,現已組建3組人員,樓上向下滲水的工作已開始維修,廚房滲水到下一層的我們已經在跟業主溝通維修,在4月底已開始進行了。
②外墻脫落的整修,報告已報批了,相關工作已開始在做。
③出現滲水的外墻瓷片脫落只需業主打電話到物業中心,登記、核實、查看、處理。
業委會**:
外墻維修費用由哪里出?
物業**總:
恒大物業公司出,具體花多少錢是需要根據工程量來定的。
業委會**:
①關于這些工程問題,如果是水管、燈等老化會出現一些的問題。這是很正常的,畢竟有八年多了。是業主們都可以接受的范圍。
②另外很多的工程問題是恒大物業在收樓至今,由于與開發商的特殊關系,一直就沒有進行相關驗收。提供給業委會的資料顯示大堂的空調以及有些設備都是沒有驗收的。飄窗漏水、天花脫落等問題物業回覆過了保修期,事實是在未過保修期之前都有過保修投訴的記錄。問題是為什么沒有及時維修,而導致日積月累?
③任何樓盤都會存在質量的問題,但問題存在的比例太大就不正常。如果是開發商的問題,應追究開發商的責任,如果是物業未管好,未進行維修就是物業的職責,有些是業主使用的問題,那就是業主自身責任。
物業**總:
①需要專業的人來確認問題的具體責任
②管家要多盡責任,盡快確認問題
③如果影響業主日常生活的應盡快解決
④在確認時應分清責任,要給業主講清楚是什么原因導致的,所以應安排專業人士去確認,去解釋。
⑤外墻問題因依據公司計劃的統一時間節點來完成統一維修
業委會**:
現在你們既然有專們負責維修的人員,希望在接到保修及維修的過程中要明確時間節點,讓業主知曉。避免拖拉現象。
業委會**:
由于滲水屬于房屋質量問題(是否過保)爭議比較大,之前物管高層更換頻繁,一直不穩定,以免之前申報材料有所遺漏申報時間有所差異,希望物業可以給業主半年時間申報,物業免費維修,超過時間按正常質保期報修。
物業**總:
有些滲水問題維修后一年半年又會出現滲水,如果是之前存在的問題會一直跟進,即便過了保修期也會跟進。
業委會**:
不要說一期業主了,就說9棟業主2012年才收樓,是最后一期的業主,在收樓時就有報過漏水,每年都有報修,到現在業主仍有漏水現象,這就真說明房屋質量存在很大問題。所以無論是否過保修期都是開發商的責任,都應該負責維修。
業委會**陽:
從現在開始,凡有業主報滲水,漏水,由物業的檢查確認維修至修好為止。物業與業委會的收集的數據要綜合一下。物管應建一個數據庫,將小區反映的問題全部登記在冊。落實情況及時也給業委會做備案。
物業**總:
公司2017年6月3日發文,要求9月30日完成排查與維修工作(所有小區外墻瓷片脫落)排查完后資料提供一份給業委會。
業委會**:
家里掉瓷磚的,你們可以增加樓管的人數,一戶一戶拜訪處理。
物業程六一:
針對家里掉瓷磚的業主反映此類問題我們都會第一時間去解決。
三、中軸線停車問題整改
物業**:
關于園區道路規劃:
①整體思路是靠近別墅區的兩邊的停車位全部取消,改為人行道,酒店正下方左右兩側車位繼續保留,中軸線兩側劃臨時停車位,登記分類來訪、別墅業主、僵尸車、房車這四類車分類后,逐步回訪告知業主盡量不占臨時車位,并上門建議就近辦理停車位。
②人行道:80公分高交護欄+花箱
③6月份完成小區的走訪,7月完成此項工作,方案已經完成的,希望業委會盡快蓋章公示,開始此項工作。物業也會針對中軸停車業主以溫馨提示告知業主中軸停車改善。
④車庫自動識別系統6月20日完成
⑤目前是一車一卡一位
業委會**:
在整改的過程中相關回訪數據要保存好,百分比數據必須要真實,用數據說話。
物業夏宗偉:
我們保證數據的真實性,現需要盡快安裝擺閘,到時無論什么車都需要刷卡。
熱心業主:
擺閘易出現尾隨情況怎么辦?目前小區人車未分流,要加強管理,標準要統一,一人一卡。外來人員進入小區,須嚴格登記。
業委會**陽:
7月15日硬件設施到位,最好人車分流一人一車一卡,到時候設備到位后,下一步應對快遞、學校車類需提供一個方案。
四、經費和公共收益問題(今日會議核心問題)
業委會**陽:
業委會成立,根據物業管理法規定,小區公共收益應移交給業委會。
物業**總:
6月30日之前,業委會辦公經費保證能夠到位。
五、游泳池問題:
業委會**陽:
眼前游泳池在未經小區業委會商討、同意的情況下就已外包出去了。是屬于違規行為。
熱心業主:在合同未簽的情況下,未經業委會同意的合同應該是無效的,外包合同應經業委會同意,基于這種情況是否可簽一份過渡協議。
業委會**陽:
既然已成立業主委員會,業委會就應履行職責,泳池外包應征求業委會的意見,那么希望以后關于外包的情況希望能夠跟業委會溝通,這是對我們業委會的一種基本尊重,希望**總能理解與支持!
物業**總:
公司缺乏主動向業委會報告與反饋
①關于泳池外包物管公司,缺乏報告與溝通,公司佛山今有三個工程一起招標,投入費用提高了,業主的消費標準降低了。是對業主有利的。
②最后簽訂合同,條款也未與業委會溝通,確認合同。這些是我們做不到位的,我們的初衷都是一樣的,希望業主能夠花最少的費用享受好的服務。
③關于招投標會以高價中標,才可以進來,但進入后相關執照辦不到就會導致關門,會影響業主,公司有一些成熟的供應商,代表公司、團隊,所以一直都是統一招標的。但是我可以代表公司承諾招投標都是公開、公平、公正。
業委會**:
①我們討論的是兩個概念,成立了業委會后,所有關于公共收益的都需要經過業委會,公司凡外包合同應通過業委會的同意。
②從物管公司提供的資料看,很多公共區域外包服務合同都快到期了,到期合同要簽,應經過業委會,物業必須尊重小區業委會。
③關于物業服務合同,我們希望與一個具有獨立法人,獨立財務機制的物業服務公司簽定服務合同。
④目前小區是2.5元/平方的收費標準,必須按照國家統一一級服務標準。目前這么一大筆錢卻是上交恒大集團公司,小區物業需要用錢,卻要層層審批,耗時之久無法接受?,F在小區的公共收益到哪里去了?小區業主都在質疑!我們需要改變現在的這種體制。
⑤我們業委會籌備組階段,曾在2015年7月25日就向許家印發了一份業主聯名公開信,從開發商到現在物業存在的問題一直未得以解決。
⑥要求恒大公司把2016年7月份成立業委會以來的公共收益開支明細交與業委會并在小區公示,將剩余的公共收益依法移交予業委會。公共收益應轉入業委會指定的獨立賬戶上。
物業**總:
①業委會在中國是一個非法人機構。
②如成立項目公司收支財務量大,存在一定的風險
③對業委會的專業程度也有一定要求。如項目維護支出開支審批需要一定的真實性,如果出問題難監管。
業委會**:
①我們希望有一個具有獨立的法人,獨立財權的物業服務公司來監管本小區,讓業主對小區的收支情況一目了然。你們可以提供有此資質的物業公司。
②這樣方便、便捷、取之于民、服務于民、服務小區、要讓業主看得,不要小事層層上報,逐層審批。
③設備清單及臺帳有部分是沒驗收的,(交接的臺帳上顯示)
④建議我們請專業人士逐項清點驗收、交接
物業:
①小區規劃圖6月9日交業委會
②6月底提交小區設備、設施、清單交業委會
建議物管將業委會的所有文件資料均需蓋集團或服務中心的蓋(公司相對應的章)
業委會**陽:
①半島的收入用于半島的建設,應設置獨立的賬號
②公共收益應打入業委會獨立的賬號上,公共收益什么時候能給到業委會?
物業**總:
①先把業委會的經費解決,6月30日之前到賬,7月份付完5.6.7月份經費(7月15日到帳)
②公共收益和體質問題,先將經費付完后,公共收益6月30日前回覆(以公函形式),體質問題是有利有弊,業委會確實是要成立這種項目公司,我們也會將風險列清楚后在向業委會表明后在協商。
熱心業主:
包干制公司收支可不公示,如果成立業委會后小區收支一定要公示。
關于泳池的承包問題目前怎么處理?
業委會**陽:
將泳池外包的合同等相關文件交予業委會審核,同時希望讓承包商到業委會與業委會溝通協商相關開館事宜,在商定開館時間。(6月9日提交文件)在此之前,游泳池應免費開放。
業委會**補充:
一個樓管管6-8棟,人手是不夠,無法及時解決問題。
物業**:
公司本應是按800戶一個樓管,現在半島是500戶一個樓管。
業委會**陽:
希望今天的會議是有成效的,今后也希望每月有一次這樣的溝通會議,可及時協商解決小區的問題。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以下簡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管理,確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效果和資金安全,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度調控、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實施改造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利用國家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獎勵資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勵資金”)和省、州(地、市)、縣級配套資金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項目。
第四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計劃的制定,國家、省級資金的預算、撥付,項目審定、驗收評估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各州(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計劃制定、資金預算撥付、項目初審、驗收評估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省級配套資金的落實,國家獎勵資金及省級配套資金的審核撥付和監管工作;各州(地、市)、縣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配套資金的落實,并監督資金的使用。
第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份、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
第六條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優先列入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強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后建設的民用建筑不得納入有國家、省、州(地、市)、縣財政補助資金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不能保證繼續安全使用20年以上的建筑不宜實施節能改造。
第七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必須同步進行圍護結構和供熱計量改造,并同步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
第八條鼓勵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二章項目申報
第九條申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應滿足如下條件:
(一)產權單位和居民自愿;
(二)不屬于城市改造拆遷范圍;
(三)經節能診斷具備節能改造條件,節能潛力較大;
(四)節能改造技術方案應滿足《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GJ173)、《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省實施細則》(DB63/617)等現行標準和《既有居住節能改造技術導則》的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五)自籌資金已落實。
第十條申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正式申請文件;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評估機構出具的節能診斷報告;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建筑節能專項備案表和工程概算;
(五)住戶與實施單位簽訂的改造協議書;
(六)其它必要的資料。
申報材料一式五份,同時提供電子文檔。
第十一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申報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相關資料進行初審;
(三)初審合格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由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匯總后,填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匯總表(附表1),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統一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申報量不得少于當地任務量)。
第十二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進行審查、評估,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結合審查、評估、核查結果下達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核定國家獎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
第三章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三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資金,原則上由國家、省、州(地、市)、縣和產權單位(居民)按相關文件規定的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配套資金,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創新方式籌措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資金。
第十六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獎勵資金可與棚戶區改造資金統籌規劃、合并使用。由個人承擔的資金可按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和房屋維修基金。
第十七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國家獎勵資金按55元/㎡標準補助(2014年后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對應的權重系數分別為:60%、30%、10%。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組織驗收評估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國家獎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根據實際完成工作量撥付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獎勵(配套)資金必須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截留、挪用國家獎勵(配套)資金。
第十九條各州(地、市)、縣財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落實配套資金,并切實強化對國家獎勵資金和配套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二十條未按計劃完工或未按申報內容實施的項目,相應核減國家獎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通過整改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追回國家獎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于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侵占、截留、挪用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供熱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組織實施,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不得作為建設單位參與項目的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必須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依法實行招投標,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各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向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告知并向社會公布,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切實履行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監管職責,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逐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六條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改造項目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行《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GJ173)、《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省實施細則》(DB63/617)、《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省實施細則》(DB63/744)等現行標準和《既有居住節能改造技術導則》、《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等文件;選用具有《省建筑節能新技術新產品認定證書》和具有節能標識的節能材料(產品),并按規定見證取樣復檢。
第二十八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完工后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能效測評機構進行測評,測評結果作為評估驗收的依據;能效測評工作應嚴格執行現行標準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示技術導則(試行)》;能效測評機構應獨立、客觀地開展能效測評工作,并對其出具的測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評估驗收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建科[2009]261號)執行。項目完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將驗收評估報告報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驗收評估并出具驗收評估報告,并將驗收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州(地、市)、縣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進行抽驗,并形成驗收評估報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第三十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不定期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質量、安全、進度、資金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以下簡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管理,確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效果和資金安全,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度調控、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實施改造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利用國家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獎勵資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勵資金”)和省、州(地、市)、縣級配套資金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項目。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計劃的制定,國家、省級資金的預算、撥付,項目審定、驗收評估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各州(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計劃制定、資金預算撥付、項目初審、驗收評估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省級配套資金的落實,國家獎勵資金及省級配套資金的審核撥付和監管工作;各州(地、市)、縣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配套資金的落實,并監督資金的使用。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份、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
第六條 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優先列入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強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后建設的民用建筑不得納入有國家、省、州(地、市)、縣財政補助資金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不能保證繼續安全使用20年以上的建筑不宜實施節能改造。
第七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必須同步進行圍護結構和供熱計量改造,并同步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
第八條 鼓勵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二章項目申報
第九條 申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應滿足如下條件:
(一)產權單位和居民自愿;
(二)不屬于城市改造拆遷范圍;
(三)經節能診斷具備節能改造條件,節能潛力較大;
(四)節能改造技術方案應滿足《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GJ173)、《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省實施細則》(DB63/617)等現行標準和《既有居住節能改造技術導則》的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五)自籌資金已落實。
第十條 申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正式申請文件;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評估機構出具的節能診斷報告;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建筑節能專項備案表和工程概算;
(五)住戶與實施單位簽訂的改造協議書;
(六)其它必要的資料。
申報材料一式五份,同時提供電子文檔。
第十一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申報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相關資料進行初審;
(三)初審合格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由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匯總后,填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匯總表(附表1),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統一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申報量不得少于當地任務量)。
第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進行審查、評估,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結合審查、評估、核查結果下達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核定國家獎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
第三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三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資金,原則上由國家、省、州(地、市)、縣和產權單位(居民)按相關文件規定的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配套資金,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創新方式籌措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資金。
第十六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獎勵資金可與棚戶區改造資金統籌規劃、合并使用。由個人承擔的資金可按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和房屋維修基金。
第十七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國家獎勵資金按55元/㎡標準補助(2014年后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對應的權重系數分別為:60%,30%,10%。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組織驗收評估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國家獎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根據實際完成工作量撥付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獎勵(配套)資金必須專賬核算、??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截留、挪用國家獎勵(配套)資金。
第十九條 各州(地、市)、縣財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落實配套資金,并切實強化對國家獎勵資金和配套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二十條 未按計劃完工或未按申報內容實施的項目,相應核減國家獎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通過整改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追回國家獎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侵占、截留、挪用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供熱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組織實施,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不得作為建設單位參與項目的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必須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依法實行招投標,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各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向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告知并向社會公布,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切實履行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監管職責,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逐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六條 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改造項目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行《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GJ173)、《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省實施細則》(DB63/617)、《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省實施細則》(DB63/744)等現行標準和《既有居住節能改造技術導則》、《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等文件;選用具有《省建筑節能新技術新產品認定證書》和具有節能標識的節能材料(產品),并按規定見證取樣復檢。
第二十八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完工后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能效測評機構進行測評,測評結果作為評估驗收的依據;能效測評工作應嚴格執行現行標準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示技術導則(試行)》;能效測評機構應獨立、客觀地開展能效測評工作,并對其出具的測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評估驗收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建科[]261號)執行。項目完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將驗收評估報告報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驗收評估并出具驗收評估報告,并將驗收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州(地、市)、縣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進行抽驗,并形成驗收評估報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第三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不定期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質量、安全、進度、資金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條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并按國家住宅建設標準(不含別墅、高級公寓、外銷住宅)建設的普通住宅。
第三條*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草案,并報市政府批準。
市建設、國土資源、房地產、物價、財政、計劃、規劃、監察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采用定點規劃、定點建設、定向供應、定額補貼、公開程序、公開監督的辦法。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綜合開發、標準適度、設施配套、保本微利、服務社會的原則,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及《*省城市住宅設計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市政府安排年度計劃,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的形式競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和項目開發總投資30%的項目資本金。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詳細規劃方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按詳細規劃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必須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施工單位,中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和成本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質量。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實行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驗收。建設開發企業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條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實行物業管理,完善小區配套建設及服務功能。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管理,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25*號)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須經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全額交繳土地使用費及工程建設各項稅費。市政府將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與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的差價和經濟適用住房應減免的費用建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基金,用于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補貼。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采取貨幣化補貼辦法。符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購買定向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差額補貼。現階段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核定補貼面積為:每戶建筑面積55平方米標準與其原居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部分。
市政府根據全市濟發展水平,每兩年調查公布一次定額補貼標準。20*年—20*年定額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50元。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異地購買住房享受政府差額補貼,不購買住房的家庭不得享受差額補貼。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分配原則是優先解決住房最困難家庭的住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嚴格審查,確保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落實到符合條件的家庭。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認購條件和標準:
(一)市區范圍非農業常住人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120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于8平方米;
符合本條規定的家庭,每戶限購一套。
符合廉租房條件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殘疾人、離退休職工、教師、轉退軍人及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優先認購。
第十六條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在兩個以上,若一家庭申購后,其他家庭的住房將超過人均8平方米的,各家庭應當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家庭購買。
第十七條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作為分攤家庭住房使用面積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到申購住房之日已經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
(二)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十八條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購家庭成員在申購前5年內已轉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五)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第十九條申購家庭現住的下列住房不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應拆除的違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程序:
(一)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房源情況,包括戶型、套數、位置、價格及供應計劃。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
(三)申購家庭夫婦的任何一方持有本人身份證、家庭成員戶籍證明、現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實際居住證明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向其所在單位領取并填寫《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無工作單位的居民向其戶口所在街道申請。
(四)單位或街道自受理申請10日內,對申購家庭的申購條件進行核實,將符合條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內容在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10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單位或街道將申購材料報轄區政府審核。
(五)區政府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7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申購條件的,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復審。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接到復審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復審結果反饋區政府,并在申購家庭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7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區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六)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對供應對象實行輪候制。在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家庭中,對其身份證號碼實行隨機搖號排序,向社會公示后,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第二十一條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持《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核定其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差額,購房戶憑差額補貼證明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辦理購房手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無購買資格的家庭。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能購房的,應當重新申請;對公示后已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家庭放棄購買的,兩年內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條鼓勵城鎮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如實填報家庭收入及現住房情況。如采取隱瞞、欺騙手段購房的一經查實,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責成購房人限期退出所購房屋,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其負責。
第二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一年無故不開工;
(二)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途;
(三)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權;
(四)改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或銷售對象未經審查;
(五)改變經濟適用住房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或增減建設工程配套項目;
(六)未獲得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許可證,進行預、銷售;
(七)未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自行定價銷售(預售)或重復收取已計入房價費用,謀取非法利益。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和《商洛市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中省市關于棚戶區改造的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丹鳳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質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隱患多、市政設施不完善、環境條件臟亂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區域(包括國有土地上棚戶區和集體土地上棚戶區)。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縣城總體規劃、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四大重點區域規劃、商於古道文化景區規劃和專項規劃,對棚戶區進行綜合改造的行為。
第四條縣委、縣政府成立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審定全縣棚戶區改造有關政策規定、年度計劃、實施方案和改造項目規劃,協調解決棚戶區改造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棚戶區改造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棚改辦)負責研究、擬定棚戶區改造的相關政策文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棚戶區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負責改造項目方案審核、計劃下達、貸款申報和進度督查,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牽頭棚戶區改造項目考核獎懲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縣政府負責全縣的棚戶區改造工作。縣棚改辦負責全縣范圍內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實施工作。
縣級有關部門和各鎮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等經營企業,應當配合、支持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六條棚戶區改造按照“科學規劃、有序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多元安置、改善民生,突出重點、因地制宜,依法征收、營造和諧”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四大重點區域規劃、商於古道文化景區規劃和專項規劃,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八條縣棚改辦應會同縣級有關部門,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四大重點區域規劃和商於古道文化景區規劃,編制棚戶區改造總體規劃,經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經批準的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且項目用地基本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與棚戶區改造同步進行。
棚戶區改造安置項目配套設施應與安置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報縣住建局審查批準。
主要地段、文物景點周邊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規劃,應在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后報縣政府批準。涉及文物保護的應按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對確需調整規劃指標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參照《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合理規劃選址,科學設定戶型面積。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計劃管理??h棚改辦根據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全縣棚戶區改造年度實施計劃。
對存在社會公共安全隱患或重點項目建設需要,確需改造的棚戶區項目,可以優先納入改造計劃。
國有企業實施或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縣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申報確定程序為:
(一)項目建設單位向縣棚改辦提交書面改造申請和改造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項目概況、改造模式、投資主體、規劃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建設方案與實施計劃、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成本測算等附件。
(二)縣棚改辦審查全縣棚改項目申報材料。
(三)縣棚改辦匯總全縣棚改項目并報縣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后由縣棚改辦向市棚改辦申報,爭取列入計劃。
(四)縣棚改辦依據市棚改辦給我縣下達的實施計劃,向各項目建設單位下達實施計劃。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持項目實施計劃批文及其他有關資料,向縣發改、國土、住建、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環評報告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建立健全用地情況調查、房屋確權測量、征收安置補償等檔案,實行臺賬式管理,并將各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將征收房屋的圖文影像資料同時建檔,一戶一檔。
第十七條已列入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得擅自變更調整。確需調整的,須按程序報批。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八條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全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優先安排,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h國土局應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匯總下一年度棚戶區改造用地規模并編制計劃,提前申報用地指標。
第十九條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市政公用設施通過劃撥方式供地。其他用地以公開出讓方式供地。
第五章征收補償
第二十條征收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房屋,按照《丹鳳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按程序公示期滿(不少于30日),并得到改造區域多數群眾同意后,由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二十二條多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縣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二十三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應在5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可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在5日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不成的,按照《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定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入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必要時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逐戶出具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訟。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房屋產權不明確的,由縣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棚戶區改造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由被征收人采取購買現房的方式進行安置。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先簽約、先搬遷、先選房的原則進行實物安置,同期簽約、同期搬遷的以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安置房選房順序。
第三十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征收、招商、建設相分離的辦法。各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的實施主體,招商、建設主體由縣政府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六章建設管理
第三十一條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除工作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實施,各鎮人民政府配合。
第三十二條房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理應嚴格按照縣城管局審批的時間、路線組織清運,不得隨意拉運傾倒,影響市容環境,妨礙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和施工技術規范。
第三十四條安置房小區應保證供電、供水、排水、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并做好小區內道路硬化、綠化、亮化,確保功能完善,環境整潔。
第三十五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竣工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綜合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回遷安置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房開發部分,應執行預售許可證制度。
第三十六條安置房小區公共服務物業用房應按《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標準設置,并與安置住房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條安置住房設計方案經審定后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正式變更文件,由項目實施單位報縣棚改辦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實施。變更內容較大的,應提請領導小組批準。
第七章資金籌措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住建(棚改)、發改、財政、國土、環保等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棚戶區改造項目申報工作,爭取中、省專項補助資金支持。
第三十九條縣財政應加大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資金投入力度,每年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棚戶區改造支出。
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優先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安置房建設以及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第四十條縣棚改辦和棚戶區改造貸款用款人應加強與各金融機構的合作,爭取更多信貸資金支持棚戶區改造。
第四十一條縣有關部門應積極落實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的各項支持政策,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第四十二條縣財政應將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數額列入年度財政支出預算,確保按期還本付息。
第四十三條縣財政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專項用于補助政府主導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拆遷、安置、建設以及相關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等開支,不得用于其它住房開發和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八章優惠政策
第四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五條縣稅務部門要落實好國務院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六條電力、通訊、網絡、有線電視及供水、供氣等企業要按照相關政策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給予50%的減免。
第九章督查考核
第四十七條縣政府將棚戶區改造工作納入對各鎮和縣級相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實行月檢查排名、季點評通報、年度考核獎懲。
第四十八條對未按進度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或連續兩次排名末位的責任單位,除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縣政府將按照有關程序對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問責。
第四十九條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資金的審計監督??h監察部門要加大對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出現的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行政問責力度。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棚戶區改造應當依法征收、文明搬遷。實施單位在改造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弄虛作假,發生侵占、私分國有、集體資產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棚戶區改造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改造,未按照方案進行改造,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方案的,縣政府將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在實施棚戶區改造過程中,違反土地、建設、規劃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棚戶區改造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的,依法依規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