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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區支行的職能定位
在現行體制下,上級行對縣區支行的職能定位是:縣支行要加強內部管理,強化對外履職,全面推進支行自身建設,貫徹執行貨幣政策,監測分析轄區經濟金融形勢,維護縣域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在思想認識上有新提高,在工作作風上有新轉變,在履職能力上有新提升,在精神面貌上有新變化,各項工作要處于領先和標桿位置。實現建設一流班子隊伍、一流履職水平、一流工作業績,爭當排頭兵的工作目標。
縣區支行職能定位后,上級行要求主要做的工作是:
一是加強班子隊伍建設,增強支行履職能力。以“五通過”實現班子建設“五進步”、深化干部隊伍建設、積極創建文明單位、切實轉變工作作風;二是加強內控制度建設,有效提升風險防范。加強思想教育、加強制度建設、加強督促檢查、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建設;三是強化央行職責履行,支持縣域經濟發展。加強貨幣政策貫徹執行、扎實推進“一創兩建”、認真做好“兩管理、兩綜合、一保護”工作、強化各項基礎業務工作,提升基礎金融服務水平。
在縣區支行建設中,縣區支行認真按照職能定位和以上要求認真履職,但在資源投入的經濟性、管理的效率性、工作的效果性方面,還需要提高和進一步完善。當前影響縣區支行建設更好發揮作用的主要因素是:多年未進人或進人太少,人力資源有效補充和有效利用不夠;費用指標按人頭下達,未充分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支行業務量大小等因素;在管理和工作上偏重于不出案件,不出安全事故,滿足于完成上級行布置的工作任務。業務創新,提升管理效率、工作效果不夠;薪金收入更多體現在職務上、分支機構層級上,績效上體現不夠等。
二、縣區支行履職與績效審計的關系
績效審計是指審計人員采用現代技術方法,對一個組織的活動或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客觀、系統地檢查、評價,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為有關方面決策提供信息的活動。
縣區支行履職的績效性提升,能有力促進縣區支行建設。對外,能樹立央行權威性,對縣域經濟發展、轄區金融機構指導及引導起到較好影響作用;對內,在內部管理、內控工作方面,能提高支行整體戰斗力、凝聚力,確立團隊精神。目前,縣區支行履職情況考核和評價,尚未建立科學、系統的縣區支行履職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主要是通過上級行一年一度的綜合考核及內審部門的履職審計、離任審計來完成。一年一度的綜合考核評價出來的結果,在學習先進的示范性、激勵中等的指導性、鞭策后進的促進性上指向性、督促落實不夠。
在上級行對縣區支行履職活動一年一度的綜合考核中,定性的考核及評價多,量化的考核及評價少,主要重點放在是否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工作安排布置完成情況;是否按照議事規則及程序組織和參與決策;是否履行內部控制管理職責;是否履行業務管理職責等方面。而對縣區支行履職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客觀、系統的考核及評價不夠。
人民銀行縣區支行作為人民銀行最基層的派出機構,在履職活動中,自然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工作安排布置,強化內部控制管理,不違法違紀違規,防范重大事故和案件發生,重點防控要害崗位和人員等來履行職責。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尚未常態化、系統化納入縣區支行履職活動考核評價。
應該說,近年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貫徹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卓有成效的成績。隨著經濟金融發展,在促進縣區支行建設中,不論是上級行的考核評價,內部審計、縣區支行履職的思維定式,都還未有步入績效性考核及評價常態化軌道,如在考核及評價中,分析縣區支行人力、資金、物資和信息使用的經濟性;縣區支行管理層及員工履職情況、工作運行效率、獎懲機制杠桿運行效率評價;縣區支行貫徹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履職的效率和效果評價;縣區支行完成目標任務的程度及在所屬轄區形成的影響評價。對縣區支行履職情況績效審計可以解決以上問題,對常規的履職審計、離任審計應做一些改進、完善,在審計內容中增加績效審計內容。
常規的履職審計、離任審計特點是:
(一)審計目的突出責任認定和處理,內審績效審計不夠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明確的審計目的“是指領導干部離任時,由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的審計,并確認其應承擔的責任”;《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明確的審計目的:“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領導干部在一定時期內履行業務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的活動”。審計目的突出的是確認其應承擔的責任;責任認定和處理。實際工作實踐中,內審工作的重點就是查找問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辦法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理。對縣區支行審計的重點是合法、合規、“查錯糾弊”,內審績效審計不夠。
(二)審計內容突出傳達、執行、制度制定、問題糾正及處理,績效性落實不夠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明確的審計內容:一是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決定的情況。二是組織和參與決策的情況。三是內部控制管理情況。四是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績效性落實不夠,如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決定的情況。簡單執行和深入執行,執行的程度所體現的效果是不一樣的,量化的評價“好中差”指標沒有;如組織和參與決策的情況,重大事項實行集體研究決策,不能簡單審計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從績效審計角度,要看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決策,是否體現了全局、客觀、科學,法律法規及政策把握是否準確適度,同一個重大事項換一個決策方案,是否能起到更好效果?再如內部控制管理情況。為什么有的崗位職責、工作制度、業務流程等未建立或未健全完善?為什么有的問題糾正了又犯,甚至是屢查屢犯?是操作層面、管理層面的問題,還是制度有缺陷?從績效審計角度如何進行分析、評價、提出解決建議?
(三)審計報告績效審計內容不多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明確的審計報告內容主要是:基本情況、主要工作業績、發現問題及評價、責任認定、意見和建議。從績效審計角度看,總體評價的績效審計內容不多。如履職評價、效果評價、發現問題及原因分析,只是簡單要求整改完善,而沒有從制度層面、管理層面、操作層面提出解決措施、辦法、建議。如問題存在于制度方面,制度設計是否有缺陷?如何建議完善制度。如問題存在于管理層,管理層監督檢查為何不到位?如何從管理層解決問題。
(四)審計成果利用不夠
履職審計、離任審計項目的實施,產生了一系列審計成果。這些審計成果在落實整改意見和建議方面,使常規審計目標得到較好實現。但不容回避的是,發現的同類問題,這次整改了,下一次又再次發生,這個支行發生,另一個支行同樣發生。審計工作年年開展,同樣問題時常出現。這就產生一個問題,一系列審計項目結束后,對內審基礎信息的歸納、整理不夠。如履職審計、離任審計發現問題主要產生在綜合組織管理,還是基礎業務運行管理,還是對外履行職責及內部管理方面?沒有從縣區支行建設績效性和內審績效性上進行深入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是制度方面?管理方面?操作方面?是共性還是個別性?如何提出建議、措施,達到對發現問題的標本兼治?績效審計的專題分析、專題意見建議、綜合研究在什么平臺和渠道?以此達到整改問題、解決問題、警示風險的作用。如果內審工作仍然習慣于傳統的“找豆子”,不在對縣支行履職績效審計上積極推進、突破,不能從全局高度上對績效性審計進行分析,站在全局、政策、管理、操作層面提出改進提高縣支行履職的措施、辦法,很難促進縣支行建設在思想認識上有新提高,在工作作風上有新轉變,在履職能力上有新提升,在精神面貌上有新變化,各項工作處于領先和標桿位置的目標。
三、績效審計與加強縣支行建設有機結合
目前,上級行對縣支行建設提出的總體思路是:加強縣支行班子隊伍、思想政治和內控制度建設,強化指導,明確方向,突出特色,找準履職切入點和突破口,充分發揮好金融支持作用,實現“以為爭位,以位促為”,進一步提升履職效能,全力支持和推動縣域經濟發展。
應該說,上級行對縣支行建設提出的指導意見,思路明確,指導性強,但沒有相應的績效性量化考核評價辦法配套,績效性量化考核評價不夠,缺乏客觀、說服力強、統一、激勵力度大的衡量評價指標,給實際操作執行、監督、評價帶來一定難度。如突出特色,找準履職切入點和突破口,“以為爭位,以位促為”,進一步提升履職效能。找特色不困難,如農業縣區以支持“三農”為特色;資源枯竭縣區以調整產業結構,增加就業為特色;中小企業較發達縣區以金融產品創新、金融業務創新解決其生產經營資金為特色,這些都是定性的指導意見。問題是特色找出來,以何種形式讓特色產生效率性?指導意見,銀企座談會推介會?宏觀調控手段及措施?調查研究能在多大范圍產生效果?這些都缺乏客觀系統的評價體系,主觀評價仍然是主導。由此就會產生,轉發個文件開2個會是支持“三農”發展;為“三農”落實惠農政策、調整信貸結構、促進商業銀行推進創新信貸產品、金融服務也是支持“三農”發展。顯而易見,兩者在縣區支行履職的深度和程度上,在對縣域經濟發展的履職效率和效果及形成的影響是不一樣的。目前,對縣區支行履職的效率和效果及形成的影響,缺乏量化的績效性考核評價。履職情況一般和履職情況深入、較好,在考核評價和激勵獎懲方面區別不太明顯。
目前,對縣區支行履職情況考核和評價,內審部門的審計最具有全面性、系統性。如果能將績效性審計融入到對縣區支行履職情況考核和評價中,在審計縣區支行履職合法、合規基礎上,促進縣區支行履職更注重履職的效率和效果,這樣,縣區支行履職突出特色,找準履職切入點和突破口,建設一流班子隊伍、一流履職水平、一流工作業績會得到更好落實。
四、意見和建議
第一,健全完善相關審計制度,增加績效性審計、制定績效審計程序、完善評價標準、審計成果利用等內容。從制度上保障審計質量,提升審計分析解決問題的分量。
第二,在縣區支行建設中增加績效性考核評價內容,提升縣區支行履職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客觀性、認可性。盡快出臺相應的配套管理辦法、考核辦法。
第三,進一步推進績效內審工作,將績效內審意見、建議等審計成果,作為考核評價縣區支行履職效率、評先評優、支行班子成員任職等參考依據。
第13號
《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 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 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 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 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 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 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 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 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為了加強對“一府兩院”及雙管部門的工作監督,促進“一府兩院”高效規范依法行政,區人大常委會對兩個政府組成部門和兩個雙管單位進行了工作評議。在評議工作中,人大常委會重點把握好“三個環節”:一是征求意見環節把握“實”字。評議調查組圍繞評議的重點內容,利用一個月時間,深入鄉鎮、街道、企業和區直部門等單位,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調查研究。通過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問卷調查、座談了解、個別走訪等形式,廣泛征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36條。常委會主任會議對意見建議進行分類和歸納,分輕重緩急和難易程度及時進行反饋,使被評單位聽到了平時難以聽到的聲音。二是集中評議環節把握“準”字。評議調查組根據了解掌握的情況,對有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核實,對被評議單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回避、不遷就,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設性的建議和整改措施,并形成了調查報告。12月1日,區人大常委會召開工作評議會議,評議結果當場予以公布。由于評議問題查得實、找得準,對被評單位產生了較大觸動,干部思想上受到了深刻的教育,真正達到了評議的目的。三是督促整改環節緊抓“績”字。區人大常委會將實行動態監督的辦法,不定期地組織代表對整改工作進行跟蹤督查,并召開整改工作專題匯報會和評議情況通報會,敦促被評單位落實整改措施。通過工作評議這一創新監督形式,有效地解決了被評單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收到了良好的工作實效和社會影響。(馬非)
黨委重視建平臺代表盡職促發展
樺甸市夾皮溝鎮黨委對人大工作非常重視,采取多種方式,努力為代表履職提供空間,搭建平臺,開拓渠道,這些舉措極大地調動了廣大代表履職盡責的積極性,為發展一方經濟發揮了模范帶頭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建標準化陣地。鎮黨委為保證人大代表活動的場所,專門開辟了人大代表活動室,室內重新裝修,將各項規章制度上墻,制成高檔揭示板。又投資3萬多元,購買了會議用桌椅板凳、掛式電視機、DVD、攝像機等設備。同時,完善了軟件建設,加強了檔案的積累和管理。
加強代表培訓。為提高代表履職盡責的能力,鎮人大爭取黨委的經費支持,每年都聘請省、市專家、學者對代表進行科技、法律、政策的培訓,使每名農民代表最少掌握一門致富技術。代表王子福養林蛙,每年收入10萬元;王學成種植灰蘇子,每年收入5萬元,并帶動全村200多戶村民種植灰蘇子145公頃,戶均收入1萬多元。這樣帶領村民致富的例子還有很多。
定期組織代表外出學習。該鎮黨委、人大每年都組織人大代表外出學習考察3次以上,組織到安徽學習新農村建設,到山東學習人大工作先進經驗,到遼寧學習五味子栽培技術,到外鄉鎮學習育肥技術。通過外出考察學習,開闊了視野,學習了先進技術、經驗。該鎮新農村建設被樺甸市委、市政府評為先進試點單位,投資1200萬元新建的兩個千頭牧業小區使21戶農民致富。
為總量翻番做貢獻。鎮人大主席團下發了實施方案,成立了領導小組,落實了人大主席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制,號召代表率先垂范,為爭創“億元”強鎮做貢獻。企業界代表,奮勇爭先,提高納稅能力,年納稅超億元;農民代表真正發揮“帶起來”作用,帶頭參加新農村建設,帶頭上項目發家致富,為鎮投資1200多萬元修水泥路30公里,磚砌圍墻5354延長米,石砌邊溝7517延長米,改水5個自然屯,并幫助調解占地等糾紛23起,人大代表新上項目12個, 涌現養殖大戶484戶。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有利于化解被審計人員的抵觸情緒。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干部由于忙于日常事務,很少學習審計法律法規,存在三種錯誤認識:一是認為審計是揭短找“茬子”來的,會影響自己的政績;二是認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組織上對自己不信任,會危機自己“帽子”;三是客觀上存在問題,害怕問題發現,存在抵觸情緒。因此要利用進點會宣傳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和意見,做好解釋疏通工作.
其次,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有利于掌握有關情況。在進點會上,聽取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可以彌補某些經濟活動書面資料沒有記載的缺陷。特別是一些經濟活動,在賬項和有關資料不全的情況下,可以掌握經濟活動的本來面貌,了解內部控制制度客觀真實的運行情況和單位相關人員廉政紀律的執行情況。
再次,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是向被審計單位告知義務,為積極配合搞好審計工作的重要途徑。進點會上,審計組人員要介紹審計意義、目的、范圍、內容、方法,同時告知被審計單位義務。通過介紹有關情況,以便于審計客體把握有關情況,引起相關人員的關注和重視,加強溝通,提供工作上的配合。
為開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要做好以工作:
[關鍵詞]交通運輸 統計 運輸管理
中圖分類號:F5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1-0118-01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交通運輸事業也是日新月異,成績輝煌。交通運輸統計工作作為管理工具也有了很大的發展進步。經過多年的發展,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的方法有了很大改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統計分析工作逐步加強力度,服務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大,各項統計工作都在不斷朝著規范化和合法化發展。但是,隨著交通運輸行業多種經濟成分、多元利益主體的發展,多年來交通運輸統計工作還是相對滯后,面對新問題和新情況的不斷出現,我國交通運輸統計工作仍然需要不斷的完善提高。
一、完善統計網絡,細化統計職責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交通統計網絡體系,根據交通運輸管理的工作職責,按照交通統計工作的要求及交通統計網絡有效運行的需要,明確統計網絡、各部門的統計工作職責。
二、強化落實工作責任
交通統計工作是交通運輸經濟工作重要組成部分,各部門(單位)應正確處理好微觀和宏觀的關系,強化交通統計工作責任意識,落實交通統計工作責任。各單位應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以確保各項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嚴格執行報告制度
統計報告是反映統計工作成果的重要途徑和載體,是統計人員勞動成果的體現,更是上級部門和領導決策的重要依據。嚴格執行統計報告制度是交通統計工作的基本保證。統計報告制度既包括了“條”上的統計報告制度,同時也包括了“塊”上的統計報告制度。
四、強化統計管理,優化統計手段
隨著經濟發展和現代化管理要求的不斷提高,交通統計工作面臨巨大挑戰,傳統的全面統計手段已無法適應統計工作發展的新要求,必須不斷強化統計管理,優化統計手段。
現行的統計管理和手段主要有:
4.1傳統手段。全面統計方法能確保統計數據的完整、準確,是統計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各部門應根據統計工作實際,采用相應的統計方法,以提高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4.2科技手段。信息技術在統計中的應用為統計工作提供了快捷高效的途徑。各部門應積極利用現有的信息技術,擴大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范圍,提高工作效率,滿足本部門管理和上級部門工作的要求。
4.3行政手段。在統計工作中結合行業管理要求,對交通統計工作開展不力的部門,采取適當的行政手段,確保數據被采集對象及時、高效、高質上報。
4.4考核手段。建立統計工作考核評比制度,組織對各級交通相關部門統計工作開展及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評比,對評比獲勝集體或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評比位次落后的單位在交通運輸系統予以通報,年度內多次評比位次落后的,取消年度評優資格。交通統計工作的考核評比按照交通運輸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4.5經濟手段。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一些針對性的經濟手段,調動數據被采集對象的積極性,確保統計工作順利開展,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在經費上予以保障。 以上各種手段必須同時并存,共同發揮作用。各部門應緊密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優化和創新管理手段,更有效地開展統計工作。
五、提升統計分析質量
交通統計分析是統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質量的統計分析對領導的決策意義重大。統計分析和專項調查分析,是統計工作的重要環節,要克服重數據輕分析的不足,將交通統計分析更深入、更精細、更具針對性。
5.1建立交通統計分析制度。各部門在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應按要求上報各類統計分析報告。交通統計分析報告作為考核評比交通統計工作的重要內容。
5.2深化交通統計分析。各部門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不斷提高交通統計分析質量。一要以統計數據為依據,切忌無數據支撐的空談;二要有數據有分析,切忌就數據論數據;三要透過數據深入實際分析,切忌輕描淡寫回避實質問題;四要在分析問題的同時提出建議,切忌無自身觀點。交通統計分析按統計網絡逐級分析和上報。
六、建立穩固長效機制
交通統計工作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必須常抓不懈,長效管理。針對交通運輸系統統計工作存在的不足,應著重做好以下的工作:
6.1重視和加強統計隊伍建設
1.加強人員配備,保持相對穩定。要制定明確的統計職能并落實履職部門;要配備專職或專門的統計人員,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統計職能;要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變動。
2.強化業務素質,提高履職能力。配備的統計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綜合素質;加強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做到持證上崗;注重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總體要求是主觀能動性強、工作責任心強,創新意識強。
3.強化考核,獎懲并舉。交通統計工作實行獎懲考核制度。要進一步充實完善交通統計考核管理辦法,擴大考核覆蓋面;嚴格按照考核管理辦法的要求實施;對考核結果實行通報制度,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各部門也要結合各自的實際,建立部門內部的統計工作考核獎懲制度。
6.2重視和加強統計成果應用
1.建立統計信息制度。統計信息制度,包括統計信息的時間、范圍、內容、密級等;明確綜合統計部門是本部門對外綜合統計信息的歸口部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科室要密切合作,確保統計信息渠道順暢,確保統計信息及時。通過統計信息制度的建立,促進統計工作的長效管理。
2.強化統計報告在決策中的應用。統計數據有質量,統計分析有份量,確保統計報告量質并重,具有較強的參考作用;部門決策要把統計報告作為重要的依據之一,形成決策與統計報告間的依賴關系;要加強統計作用的宣傳,肯定統計工作的成果,不斷鼓勵和激發統計人員的工作熱情。
6.3建立統計工作問責機制
建立統計工作問責機制是確保統計工作長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統計工作不斷強化。問責的程序是:建立工作責任機制,在明確職能的基礎上明確責任,責任要落實到人;要建立履職考核機制,考核相關部門及責任人員的履職情況;建立問責機制,對工作敷衍、履職不力的人員必須受到問責。交通統計工作的問責按照交通統計網絡結構由問責對象的所在單位落實,上一級單位負責監督。
交通統計信息工作要跟蹤和把握好交通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新形勢下的工作規律和特點,創新理念、理清思路、完善方法、更新體系,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交通統計調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為各級政府部門科學決策、加強管理、服務社會提供及時有效的統計信息支撐。這是我們統計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也是統計信息工作的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改革開放是決定當代中國發展的關鍵。改革一詞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出現了80余次。深入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國人民以改革創新引領發展的信心無可動搖、步伐無可阻擋。經濟新常態下,改革成為解決發展難題的突破口。當前,改革已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觸及到深層次矛盾和重大利益調整,剩下的全是硬骨頭。惟其艱難,方知勇毅;惟其磨礪,始得玉成。面對艱巨繁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代表委員們緊扣全面深化改革建言獻策,提出了許多真知灼見,為深化各領域改革貢獻了智慧。
立國之道,惟在富民。民生關系民心,民心關系邦本。民生福祉是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教育到醫療衛生,從就業到社會保障,從扶貧攻堅到戶籍制度改革,兩會議題處處彰顯著民生情懷。全面深化改革所釋放的制度紅利正在持續發揮效應,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讓群眾有了實實在在的獲得感,對美好愿景有了更多期許。
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減少政府對權力的依戀,簡政放權,管放結合仍是今年改革的重頭戲,也是今年兩會代表委員們關注的焦點。如果說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那么政治生態的山清水秀同樣福澤百姓。以權力瘦身為廉政強身,重拳懲治腐敗,在管與放的辯證法中,引導社會從權力本位走向權利本位。在這一過程中,反腐不但是建設廉潔政府的重要抓手,更成為依法治國的重要推動力。
二、遵守工作紀律,堅持著裝、佩證上崗;工作時間和工作日早中餐不飲酒;不與納稅人或工作上有利害關系人員打牌,不參與賭博。
三、嚴守稅風稅紀,不以任何借口向納稅人“索、拿、卡、要、報、借”,不收人情稅、關系稅;不參與轉引、買賣稅款、不混級混庫;不接受或參與納稅人的宴請和娛樂活動,不故意為難、打擊報復納稅人。
四、不借婚喪喜慶之機宴請納稅人或大操大辦,如有婚喪喜慶事宜,按規定事前申請事后報告;并承諾不宴請和收受管理相對人的禮品、禮金。
五、不參與經商或利用職務之便幫助特定關系人經商辦實體;家屬子女經商的,教育其合法誠信經營,照章納稅,并及時報告其稅費繳納情況。
六、恪守陽光用車制度,使用的私車(包括購入、借入或其他途徑取得的車輛)自覺執行消費報告登記制度,杜絕私駕公車和私車公用。
七、公正執法.忠于職守;嚴格執行“陽光征收”、“陽光減免”.“陽光稽查”,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稅公開,納稅公示,為納稅人保守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八、創優服務、規范行為,優化稅收環境,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減輕納稅人負擔為宗旨,做到一切以納稅人為重,一切為納稅人著想,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文明、便捷服務。
如違反規定,特別是影響工作和地稅形象并受到查處,愿接受下列處理或處分:
(一)主動請求組織免職或引咎辭職;
(二)公務員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
(三)嚴格的黨紀、政紀處分。
為了依法履行政府采購職責,保證政府采購操作行為的公正廉潔,樹立政府采購中心的良好形象,本人承諾:
一、 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中心有關廉潔自律規定,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海南省關于治理商業賄賂文件精神和政府采購治理商業賄賂的政策及有關規定。
二、 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恪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采購原則,堅持客觀公正、辦事公道、廉潔自律、不謀私利、遵紀守法的行為準則,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
三、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發現與參加投標(談判、詢價)的供應商及其附屬機構有利害關系時,主動申請回避。
四、 尊重和依法維護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五、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程序及各項管理規定,依法履職,對于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方式采購。
六、 在評標時,除參加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交流、討論外,不隨意評論參加投標(報價)的供應商,不單獨與投標(報價)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交談,不向評審委員會成員施加對評審結果有傾向性的意見。
七、 自覺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不向他人泄露采購文件的評審以及投標人,評審專家和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等應當保密的信息。
八、 發現采購人、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加以制止,勸阻不成時,將情況向采購中心有關部門的報告。
九、 在正常商業交往中對于無法推辭的禮品饋贈,嚴格執行《海南省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在業務工作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
十、 不利用從事政府采購的特殊身份和工作便利謀取各種不正當利益。
十一、 本人將認真遵守上述承諾,如有違反,主動接受組織上的處理及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