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政法論文8篇

時間:2022-11-21 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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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政法論文

篇1

關鍵詞:科技發展環境科教興國政府財政科技教育

長期以來,關于政府財政與科技、教育之間的關系,在我國財政經濟理論的研究中有失偏頗,二者之間的辯證關系沒有廓清。本文從政府財政的角度來分析研究政府財政與科技、教育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而探討振興政府財政的可行途徑。

一、政府財政:科技、教育的主要“經濟基礎”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強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是現代科技、教育發展的重要前提。如何解決科技、教育發展所需的物質條件,換言之,是否應該由政府來承擔促進科技進步和發展教育所需資源的供給責任,這決定于科技、教育事業活動的社會經濟屬性。從公共財政原理上講,由于科技、教育具有明顯的公共物品的特征,因而科技、教育事業活動的所需投人不可能完全由市場來有效提供,即無法通過市場來完全有效解決發展科技和教育所需的物質基礎問題。因此,政府從財力和財政稅收政策上給予支持,是科技、教育事業順利發展的主要經濟基礎。

從科學技術進步的角度來看,據有關專家估計,自7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至少有2/3是由于廣泛采用了新的科技成果的結果。這一數字清楚地表明,一方面,在宏觀上,科技對于經濟增長有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在微觀領域,科技能夠給投資于科技的各微觀主體帶來巨額的利益。這似乎已經表明,市場能夠有效地解決科學技術進步問題。然而進一步地分析卻不難發現,雖然私人部門在現代科學技術發展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政府仍然是推動一個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性因素。

第一,雖然科學技術可以迅速轉化為生產力,創造巨額的物質財富,但現代科學技術的開發與研究是一個高度復雜的群體活動,在科技發展中的許多領域,私人部門往往不愿意參與或缺乏足夠的投資積極性,從而需要政府財政扮演主要“角色”。這突出表現在:其一,在基礎科學研究方面,由于基礎科學是應用科學研究的基礎,沒有扎實的基礎科學作為前提,應用科學研究就難以為繼。因而基礎科學研究是一國科技發展的“基石”。但基礎科學研究成果無法直接轉化為商品,可以說是一項很難產生直接經濟效益的工作。因而其發展所需人力物力和財力只能由政府財政來提供。其二,對于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應用科研項目,其往往是建立在多學科交叉的基礎之上,需要很多人的合作。不但其開發周期長,需要巨額的投資,而且投資風險較大。私人部門往往因考慮投資回報率和投資風險而不愿意涉足于此,因此,對于這類科學技術的發展,如果缺乏政府在財政與政策上的有力支持,私人部門雖有一定的積極性,也難于保證能有足夠的投人。

第二,科學技術是一項智力活動成果,不僅其本身具有明顯的公共物品特性,而且科技進步對公共物品和半公共物品的需求也將大大增加,如為科學技術發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就成為了當代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之所以如此,不僅是因為科學技術具有很強的外溢效應,科學技術進步所帶來的收益與其成本往往難于直接對稱起來;而且,從產權角度上講,科學技術成果的產權很容易受到侵犯。如果某個人通過學習或其它途徑獲得了同樣的知識,他也同樣會得到一樣的技術和生產出同樣的產品。發展科技事業是一項系統工程,良好的外部環境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很顯然,優化這一外部環境的所需資金,只能由政府財政來解決。因此,無論是從提高科學研究工作效率,還是從保護科技成果的產權方面來看,政府財政也是一國科技發展的重要經濟基礎。

從教育發展的角度來看,政府財政更是教育發展的經濟基礎。這是因為,現有的理論研究已經證明,一方面,雖然教育不是純粹的公共物品,但卻具有極大的溢出效應,從而離不開政府財政的投資;另一方面,政府對教育這種“人力資本”的支出進行資助有利于改善社會公平。

不僅如此,從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角度來看,政府財政作為教育發展的經濟基礎,除了改善公平和解決其外部效應外,還主要表現為在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接受教育已經成為一種基本的社會公共需要。因為,第一,現代社會已經開始進人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掌握和創新是未來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因而國民素質在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中作用更為重要。這就是說,在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教育所提供的利益雖然可以內生化和私人化,但相對于社會經濟發展來說,教育已不再簡單地表現為一種個人需要,已經成為了與人類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必需的一種基本公共需要。從而使得為教育發展提供資金成為了政府財政的一項基本職責。第二,更進一步講,從科技進步與教育之間的關系方面來看,科學技術的發展是通過科學研究來實現的;而科學研究是一種智力活動,它是以掌握現有科學技術成果為前提條件的,掌握現有科學技術成果的最為有效的方法就是教育。這就是說,科技與教育是相互依存、相輔相存的。一個國家科學技術的現代化,必須有一個現代化的教育體系;一個現代化的教育體系必將帶來其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毫無疑問,科學技術的現代化和高度發達的教育體系,是一個國家實現現代化進程的必備條件和其是否進人知識經濟社會的基本衡量標志。因此,政府財政為教育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也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科技、教育:現代社會政府財政的主要依托

政府財政發展史已經證明,政府財政總是根植于相應的經濟基礎的。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下,政府財政的經濟基礎,乃至財政制度安排和財政收支結構都是不同的。人類社會的發展,總體上已經先后完成了由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的轉變,目前正向知識經濟時展。與此相適應,政府財政的經濟基礎也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模式的演變而變化。

1、科技、教育將成為現代政府財政的主要依托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到今天的必然結果

自70年代以來,科技進步日漸成為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開始變成現實。今天的世界,知識經濟撲面而來,人類社會正經歷著自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以來的第三次巨大轉型。

世界的競爭已經成為以經濟為基礎,以科技特別是高科技為先導的綜合國力的競爭。因此,調整政府財政經濟發展思路,將振興政府財政的思路建立在發展科技與教育的基礎之上,是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

因為,這種從后工業社會逐步發展起來的知識經濟,是一種明顯區別于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的新型經濟,這種區別突出表現在產業支柱的變化方面。與以農業或工業為基礎的農業經濟或工業經濟不同,知識經濟是以智力資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學技術為主的知識的生產、分配和使用(消費)的經濟。其基本特征是其資源配置以智力資源、無形資產為第一要素;其生產是以將高科技作為其資源依托的高技術產業為支柱;其消費是以高技術產品和通過信息產生的新知識為主。現代經濟的這一發展趨勢的財政意義在于:從財政收人方面來看,現代科學與技術的融合必將催生高新技術與高新產品,這些高新技術和高新產品又會構筑“新型行業”和“支柱產業”,從而創造出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提供充足的財源。因而,建立起強大的系統化、高新化、高效化的科學研究體系,以保持科學技術的強有力的發展趨勢,是實現現代政府財政良性循環的必然選擇。從財政支出方面來看,以科學技術為核心的現代經濟發展必須要有充足的人力資源和良好的科技發展環境。由于人力資源和良好的科技發展環境的獲得,是以加大對人的知識化投資,加快對人的知識化和以管理制度為主的科學研究環境建設為前提的。因此,發展多結構、多層次、多形式、多方面、多階段和多功能的教育和職業培訓體系,培養出一大批高度專業化的人才和管理有方的管理者,營造出一個科技發展所需的良好環境,就是現代政府財政以科技、教育為主要依托的重要表現。這就如同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社會的政府財政是建立在農業和工業經濟基礎之上一樣,現代政府財政也必然是以科學技術和教育作為其主要依托。

2、將科技、教育作為政府財政的主要依托已為我國正反兩方面的發展經驗所證明

我國正反兩方面的經濟發展經驗已經證明,科學技術和教育是現代社會發展經濟和健全政府財政的主要依托。

改革開放以前,在我國由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的轉變過程中,雖然我國的科技、教育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經濟建設和其它發展中國家一樣,走的仍然是一種建立在對自然資源的大量消耗甚至濫用的基礎之上的工業化發展道路,而不是以科學技術和教育為基礎來實現財政經濟發展目標的。在時期,還出現了輕視知識、排斥科技的嚴重破壞科技教育的現象。從而使我國的經濟發展與建設既沒有考慮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也沒有根據世界經濟發展的總體形勢,加大以人力資源的開發與投資為中心的新興產業的發展力度和實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其結果是我國的工業化程度雖然在不斷提高,但經濟運行中的科技含量并不高,與世界經濟特別是先進國家的經濟發展之間的差距很大,從而使我國政府財政的經濟基礎相對比較脆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僅十分重視發展科技、教育,而且通過大量引進先進技術改造傳統工業,發展新興產業。這不僅為我國經濟發展增強了后勁,也為財政收人的持續增長創造了條件。目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產值已經占工業總產值的巧%,新產品稅利已占工業稅利的10%。1994年以來,我國財政每年新增財政收人在1000億元以上,其中新興產業和新產品開發所提供的稅收占較大比重。

上述分析已經表明,從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經驗看,科學技術和教育的發展對于政府財政來說具有重大意義。我國在世紀交替時期要完成由尚未完全工業化的經濟向知識經濟過渡的任務,使政府財政擺脫目前的困境局面,其基本途徑就只能是發展科技、教育事業。

總之,我國財政經濟的持續增長,離不開科技、教育事業的發展;科技、教育事業的發展,又離不開政府財力和財政稅收政策的支持。政府財政與科技教育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

三、發展科技、教育事業,振興政府財政

當前,我國雖然已經明確提出了科教興國的發展戰略,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的科技、教育發展水平總體上還不高,與世界先進水平之間還存在明顯的差距。如據原電子工業部估計,在代表一個國家科技發展水平之一的電子技術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方面,我國的集成電路的水平與世界水平相差15年,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國技術出口在對外貿易中所占比重很低;在勞動力素質和科技及受教育水平上,目前,我國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數占該年齡組的比重,現階段約3%,而發達國家這一比重高出我國10—20倍,美國達到80%,印度等發展中國家也達到了30%,目前我國每萬人中的科學家和工程師人數為巧0余人,而美國1988年就有200多人,日本1987年為700多人,聯邦德國1987年為400多人;在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方面,我國也大大低于發達國家,技術進步和創新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仍然較低。

這些差距一方面說明我國通過發展科技、教育來促進財政經濟的振興尚有較大的空間;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它同時也說明了,我國要實現科教興國戰略目標、完成振興政府財政的任務還十分艱巨。

如何發展我國科技、教育事業,以達到振興政府財政的目的,從財政角度來看,主要要從如下兩個方面著手。

篇2

循環經濟作為一種新興的經濟發展模式,在發展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多種多樣的矛盾和困難,目前正在實行的財稅政策雖然在排污治污、合理運用資源和獎勵優秀企業等的方面產生了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在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項政策中支持力度還是不夠全面。具體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循環經濟的界定政策不明確

循環經濟的發展對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具有重要的推進作用,政府部門出臺的政策對循環經濟給予了巨大的扶持力度和優惠力度。但是,對于循環經濟的界定并沒有一個清晰明確的政策能給予區分,這就導致許多企業打著循環經濟的幌子來騙取政府部門的優惠。這就會使許多不法企業謀取到高額利潤,從而擴大生產力度,這與可持續發展戰略是相悖的。而那些真正的循環經濟企業卻會因此得不到應有的扶持和獎勵。此消彼長,會對循環經濟的發展十分不利。循環經濟這種發展模式的區分在國外已經有了大體的模式,而國內信息交流的局限也是對循環經濟界定不明確的一大原因。

(二)循環經濟企業稅務依舊較高

發展循環經濟是能夠造福子孫后代的經濟發展模式,政府必須拿出誠心,且加大力度扶持。但是,目前的現狀是循環經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還需要繳納高額的稅款,導致循環經濟企業在資源循環利用、資源充分利用等方面發展創新上不夠全面充分,技術資金的投入就會減缺。同時,技術的發展也會變慢。而發展循環經濟已經取得一定成效的國家就會大力減免循環經濟企業的稅收,乃至不征稅。用這種方式來加大對循環經濟企業的創新投入。但是,我國政府對資源與環境的投入過少問題由來已久,日本對環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已經達到了國民GDP的4%,而我國的投入僅僅占國民GDP的1.5%。從中不難看出,我國政府對發展循環經濟并不是十分重視,想要達到“治大于污”的水平還有很大的差距。

(三)企業稅務優惠針對性較差

在循環經濟的發展中會衍生出許多種類的循環經濟,包括水循環和其他資源循環等。這些多種形式的循環經濟會有著各自的特點。但是,現行的循環經濟稅務優惠政策缺乏足夠的循環經濟種類的針對性。比如,適合水循環經濟的的稅務優惠政策對其他種類循環經濟不盡合適。這就會導致大量的資源流失和循環經濟發展緩慢。

(四)政府綠色采購不合理

雖然我國對政府的采購問題已經進行了多次研究,也已經產生了很明顯的成效。但是,至今還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正在制約著經濟的發展。首先,政府采購的規模較小,并且與發達國家一比就會發現,我國的政府采購支出遠遠低于其他發達國家,所占比重太低。其次,所采購的綠色產品缺乏明確的認證制度,有很多不符合綠色產品的商品魚目混珠進入采購的范圍。另外,政府的綠色采購行動沒有真正的起到帶動優秀企業發展的作用,監督機制不夠完善。

(五)對循環經濟的激勵政策是短板

這一問題的存在方式主要是兩方面,首先,對循環經濟的激勵方式的缺乏。目前,我們國家發展的循環經濟企業都面臨著制約多而激勵少的窘境。另外,對循環經濟僅有的激勵機制力度不大。這就是政府財政投入的缺乏,對循環經濟企業的優惠力度不大,導致循環經濟發展緩慢。

二、循環經濟發展的財政措施

(一)加大政府財政補貼

任何一個新生事物的成長都需要來自多方面的力量的維護和扶持,循環經濟的發展也一樣。國外在這一點就做得很好,每年對新興經濟的發展投入就占了當年政府財政支出的8%~10%。我國的環保事業起步較其他國家晚,更應該加大財政投入。我國也應多向發達國家學習優秀之處,為推進我國的可持續發展事業的研究和發展,應加大對循環經濟的專項資金投入。

(二)設立優惠貸款

國外對循環經濟的企業不僅僅會加大政府的財政投入,還會對許多企業提供優惠的貸款政策,不僅貸款金額多于其他企業,貸款的利息還會比其他企業少許多。用這種方式來扶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效。循環經濟作為一種新型的經濟發展模式,不僅場地要求較高,對科技的要求也很高。因此,投資多,獲利周期長是其一大弊病,資金就成為了制約其發展的一大因素。所以,我國應建立專項資金,為其提供優惠貸款,扶持其成長。

(三)政府采購的帶頭作用

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政府的采購行動勢不可避免的。但是,在發展循環經濟的大環境下,政府應起到帶頭作用。積極采購綠色產品,對不合格的“偽”綠色產品堅決抵制。同時完善綠色產品的界定機制,讓好的產品受益,讓不好的產品進行改進。

三、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措施

(一)改進多種資源的稅收

我國資源數量豐富,但是我國的人口基數也眾多,平均到每一個人頭上就顯得捉襟見肘了。因此,發展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首先要在資源上下功夫。自然資源有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所以,政府需要調整資源稅款,調高不可再生資源的稅款,同時相應降低可再生資源稅款。對企業的資源使用形成一種正確的導向,使其多多使用可再生資源。

(二)把企業的排污費變為排污稅

在企業的生產過程中,排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排污費的征收難免會有些不法企業鉆空子,不按規定排污。因此,在筆者看來將排污費改為排污稅是一個正確的決定。這樣使得企業自己產生排污的意識,可以刺激企業改進自己的排污系統和生產結構。這對一些落后企業的產業優化也會產生積極的作用。

(三)定點征收垃圾稅

伴隨著生產水平的提升,城鎮的垃圾問題日漸突出,這給循環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困擾。早些年愛爾蘭就開始征收垃圾稅來減輕城市的負擔。由此,我國也可以嘗試征收垃圾稅,使得居民能自覺分類處理垃圾,為循環經濟的發展做出貢獻。

四、結語

篇3

在我國低碳經濟的起步并不早,導致其落后的發展,但是我國對氣候變化的關注較早,并有相應的解決方案、政策和法規的制定,因此其成效良好,發展也得到了推動。首先在節能減排上取得了不錯的成效。其次是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進展。為了從法律方面保障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國從清潔能源、資源保護、氣候治理等很多方面制訂了《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2低碳經濟在我國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2.1難以改變能源結構中煤的主體地位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處于城市化和工業化階段,需要大量的能源。但是對各種能源的消耗中,占較高比重的就是煤炭,與發達國家相比甚至是后者的3-4倍,這并不符合發展低碳經濟的主題。如果要將氣候變化和環境污染的問題解決,就必須降低煤炭的消耗量。

2.2不合理的產業結構目前,在我國的國民經濟結構中第二產業所占的比例很大,它們帶來了嚴重的污染和巨大的能源消耗,而第三產業雖然具有少污染、低耗能的優點,其發展卻十分落后,這局導致了不合理的產業結構。然而我國的發展需要工業化的推動,這樣就注定國民經濟中工業會在很長時間內占主導地位,而且調整產業結構也很困難,導致低碳經濟發展不順暢。

2.3沒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低碳經濟發展的關鍵是技術創新,但這方面我國的實習相對薄弱,因此為了鼓勵其發展,可以制定相應的激勵機制。首先,要投入足夠的資金,不能只依靠國家的政策貸款與臨時撥款,或者國際上相關機構的捐款或貸款等,這樣的機制并不穩定。其次,要獲取金融機構對該項目的支持,唯有資金需求得到滿足,才能更好的研發低碳技術。另外政府可以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并保證其貫徹實施。

3促進低碳經濟在我國發展的財政政策

3.1加快新能源開發,優化考慮能源利用近幾年,我國提高了相關方面的技術水平,開發了很多新的能源,并致力于發展可再生能源。例如,我國大規模的太陽能產業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風力發電設備也有大幅度增加,海洋能、氫能、地熱能等新的能源有巨大的開發潛力。最后,我國在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規政策使低碳經濟的發展得到促進。

3.2健全財政投入政策,落實補貼政策運用使低碳經濟發展的一個最有效而直接的方法就是對財政投入政策進行健全,投入足夠的財政預算資金。在安排財政預算時要對發展低碳產業、研發低碳技術、開發清潔能源等給予足夠重視,使投入的資金多遠而穩定,提供資金使其發展有所保障。財政補貼政策,對一些保護環境、節能減排的生產企業給予補償;將貸款貼息給予綜合利用廢物、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清潔生產之類的項目;將補貼優惠在折舊政策、還貸條件與貸款利率等方面給予低碳產業、污染治理等項目。鼓勵新技術的開發與能源的節約。在發展低碳經濟時企業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因此必須給予其足夠的財稅支持。對財稅獎罰政策進行健全,促進低碳經濟在企業中的發展。對于研發低碳技術、使用環保設備的企業可以減免稅額。對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增加其稅額。

3.3完善相應激勵制度,調整環境稅收政策我國應使現行稅制更加健全,對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加快新的環保稅種,例如碳稅、環境稅等的研究進度,使有償使用環境資源得到保證。在市場中引入各種能源,以市場的供求關系與價格規律為依據對資源價格進行調整,使環境成本更準確的被價格市場所反映,能源價格體系更加完善。為了對財力不足的地方政府進行彌補,要加大力度進行一般性轉移支付,使其基本職能得到滿足;中央也要更加支持節能減排在地方的實施,建立專項資金等;采用轉移支付的方式支持和鼓勵落后產能在經濟落后的地區被淘汰等。政府加大力度支持環保節能產品,對綠色采購制度進行完善。

4總結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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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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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論文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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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財政金融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關系

 

財政和金融活動都有著久遠的歷史,而且在經濟發展中二者有密不可分的關系。財政和金融有融通資金之意,只不過前者為公共金融,后者一般更強調民間的資金活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競爭在經濟活動中具有主導性作用,政府一般不能直接介入市場競爭活動而只能以宏觀調控者的身份參與經濟活動,因而財政和金融政策成為政府的主要調控手段。財政金融法律制度既有微觀的又有宏觀的,在選擇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手段時,要注意有關財政金融立法是否具有政策性和可選擇性。

 

1.微觀金融活動立法中的意思自治法則是民族自治地方金融市場的基本規則。

 

在微觀的金融活動中,由于資金的融通是民間主體的活動,因而主要是以商事主體活動為主的,要尊重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正如民法學者所說的:生活資源之得喪變更肇因于大自然之造化者,非人類所得任意安有b因而私法所可擔負之任務,止于順乎自然法則而作規定。[1]所以我們不能任意破壞這些法則,否則就等于違背了自然法則。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眾多的金融商事主體都是私法主體都按照意思自治法則和法律的微觀規制進行決策。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波斯納說:依照自愿交易的資源轉移,將導致高效率。[2因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活動不應當是在微觀領域因為如果一旦破壞了微觀主體的正常決策,其結果是得不償失的。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須依法構建自由和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

 

2.稅法的普適性和公平、效率原則是民族自治地方微觀財政活動的基本要求。

 

財政法在微觀財政法領域體現的是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比較典型的是稅收征管法律關系。在這個法律關系中征管機關和納稅義務人的行為應當按照基本的行政法律規則行事。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務和繳納稅款行為與征管機關的征收、稽查、強制措施等行為都不能以發展某地區的經濟為理由而加以改變。這是因為“稅法是體現稅的形成特征和規則所在”[3,“稅法的普適性,既是法制和時代的要求,也是公平、效率的要求。同時還是稅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則的要求”。[4]稅收本身的規律在民族自治地方不會有所改變。而且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本地區的行政執法水平,國家也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執法水平給予合理的支持和監督。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稅收執法應當遵守WTO的非歧視原貝IJ、透明度原則、統一實施原則、司法審查原則的要求。這樣我們沒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微觀行政法律規則上變通的可能性,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須努力使自己的微觀領域的法治狀況符合法律的要求,用體現市場經濟規律的規則來營造良好的法治、經濟和社會環境。

 

二、我國財政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問題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六章規定國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資源開發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的技術創新、農林牧產業和區域經濟發展,這些都需要財政政策的支持,因而也就需要在相關財政立法中得到體現。從我國的財政法律體系來看,包括預算法、稅法、國債法等法律部門。但是,在我國的財政法律部門中還缺少一個特別重要的法律部門一轉移支付法。轉移支付法調整的是國家的財政資金如何向特定主體或區域轉移的問題,只有規范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才能很好地扶持落后地區和弱勢群體。所以建立有效的轉移支付制度對于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財政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預算的法治化是實現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支持的最根本前提。

 

我國于1995年開始以法律的形式規范國家的財政預算活動,建立了分稅制為基礎的財政預算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但預算法仍然有許多制度缺陷,在支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內的落后地區經濟發展方面更是有很多不足。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有較大的財政自主權,應當說這是有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但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財力是比較弱的,光有財政自主權不足以促進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所以從預算制度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己經是十分必要了。

 

(1)預算法應當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預算資金安排的規定加以協調,對于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如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做出明確規定。而現行預算法僅在第31條中規定了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扶助經濟不發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文化建設事業。而該條規定實施起來是十分困難的,沒有可操作性。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9條規定了國家設立各種專項資金和臨時性的民族補助專款,但該規定并沒有在預算法中得以體現,所以預算法應當做出相應的規定,明確上述各項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

 

(2)我國預算法的一些基本原則也是不利于對民族自治地方實施財政支持的。我國預算法奉行的“量入為出”原則和有關復式預算的規定對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有密切關系。“量入為出”原則表面上看可以控制預算支出,防止出現大規模的財政赤字。但是“這一原則實際上是反映了封閉型經濟條件下政府預算自身收支的內在聯系和運動規律,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比較行之有效的一種預算收支原則,實質就是計劃經濟的產物”。[51這一原則不能反映政府的財力需求,政府的預算受預期收入影響很大,不利于進行科學合理的財政預算編制。這樣中央和地方預算在安排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預算資金時必然受到政府財政收入預期的約束,因而資金安排也就會受到影響。所以引入西方國家預算法一直奉行的“以支定收”原則,這樣有利于在預算編制中政府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扶持的預算開支。

 

在這種預算框架下,政府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看做是客觀的資金需求,進而提高政府的支出效率。另外我國預算法上規定了復式預算制度,但是卻規定復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實際上,我國目前還沒有真正實現復式預算。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政府則不再明確編制復式預算。[6復式預算的最大好處在于能夠把政府的經常性開支(即所謂吃飯財政)和建設性開支(即所謂建設財政)分開,政府能夠把用于經濟建設的支出明確地列出來。這樣有關政府可以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資金列入建設性預算之中,真正實現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扶持。

 

2.合理地運用稅法上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稅法一般來說為政府的財政決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間,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稅法所包含的政策手段來促進經濟的發展。而且稅收政策比預算法的實施靈活得多,因此各級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稅收政策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民族區域自治法明確規定采取稅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項目包括:(1)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2)農業、牧業、林業等生產條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3)合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本地資源發展地方工業、鄉鎮企業、中小企業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的生產。但是由于稅法本身的規律和稅法的復雜性也導致采取稅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存在困難。我國稅法目前對上述項目采取稅收政策專門扶持的立法非常之少,只是在増值稅的免稅中規定,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免征増值稅。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的増值稅一般不能作為支持特定區域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因為増值稅其征稅目的就是為了能夠促進商品在不同區域和不同環節的無障礙地流通,如果針對不同區域而采用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會破壞増值稅的內在價值。

 

此外還沒有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上述經濟發展項目做出稅收優惠規定。要把有關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相關規定銜接起來是一個很大的系統工程。一般來說作為直接稅的所得稅是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措施,“稅收收入的減少便可以成為醫生在產出下降時開出的良藥。”[8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條例也規定一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預算法明確規定了分稅制,即中央和地方財政根據各自的事權來劃分相應的稅收收入。政府在沒有中央財政支持的情況下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是十分困難的。我國目前把企業所得稅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稅,這樣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實行減免稅政策的同時不會減少本地區的財政收入,當然在所得稅返還上應盡量對民族自治地方進行照顧。

 

3.國家應當建立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真正解決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

 

我們上面提到的許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財政措施,最終都需要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配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充分地看到了轉移支付制度對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價值。民族區域自治法第62條規定: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増長,上級財政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通過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民族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方式,増加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資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逐步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通過轉移支付法來平衡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如德國在轉移支付制度方面有《聯邦財政均衡法》,該法以一定方式使聯邦政府的財力能夠在各州之間進行合理配置,以使它們的財政實力相對平均。[9而我國目前仍沒有轉移支付法,我國目前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非規范化的、過渡性的,新舊制度的混合體,[10]因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轉移支付措施也就沒有法律保障。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轉移支付有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和民族優惠政策轉移支付。

 

但由于我國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具有很強的隨意性,有許多體制上和結構上的缺陷,因而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很難達到預期效果。有學者在論證西部開發的財政轉移支付時指出:應在轉移支付目標體系中増大特定目的的非均衡政策目標比重,即要減少一般性補助,増加專項補助”。[11]上級財政應當加大專項財政轉移支付,用于發展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綜合發展的項目,如農林牧產業、地方特色經濟、合理的資源開發,以及改善基礎設施。民族區域自治法還規定上級財政應當幫助企業的技術創新,有關專項轉移支付應當扶持。特別指出的是專項財政轉移支付應當有相當數量的資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力資源的引進與開發。所以我國迫切需要建立轉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促進經濟發展的平衡和加強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內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資源開發。

 

三、金融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金融法律制度對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是比較間接的,不像財政法律制度那樣可以把資金或者減免稅的政策直接兌現給民族自治地方。在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下,必須謹慎合理地使用金融政策。因為金融政策關系到國家的貨幣政策是否穩健以及維護金融安全。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7條規定:國家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特點和需要,綜合運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一國的金融市場體系是由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構成的,而這些市場領域法律到底能夠提供多少優惠政策還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1.金融立法應充分利用貨幣政策工具為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我國基本建立了貨幣市場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為核心的貨幣市場的法律體系,但是這些法律制度中都沒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定。所以我們必須認真研究有關貨幣市場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夠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7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在開發資源、發展多種經濟方面的合理資金需求,應當給予重點扶持。”此外,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企業技術創新、商業和醫藥企業的發展,國家的金融政策也應當給予扶持。而在貨幣市場的金融立法上,沒有關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定,而且貨幣市場上的優惠政策還受貨幣市場的特殊規律的制約。對于商業銀行來講,它對于自己的信貸管理是以資產的質量和效益為核心。

 

世界各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一般要服從三個原則:安全性、有效性和規模性。因而從商業銀行的運行規律上講,它一般不愿意把資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因為這樣商業銀行有比較大的風險,而且收益率也比較低。所以國家不能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而責令商業銀行向自治地方貸款,這是違反貨幣市場規律的。因此在貨幣市場上采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政策主要靠央行的貨幣政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央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以貨幣市場的穩健運行為核心的,穩定幣值、經濟増長、充分就業等都是央行的政策目標,“但是,中央銀行并不能對這些目標加以直接控制,而只能通過貨幣政策工具對它們施加間接的影響和調節,使進入中央銀行的目標區。在充分考慮貨幣市場的經濟規律和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有關貨幣市場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1)立法應當規定中央銀行運用其貨幣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央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準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業務、貸款業務和公開市場業務。中央銀行使用再貼現業務和貸款業務兩個貨幣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是可行的。中央銀行可以對那些開展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貸款項目的商業銀行給予再貼現或者央行貸款支持,以鼓勵他們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資金。這種作法應當在中央銀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并且要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互配套。

 

(2)通過政策性銀行的直接貸款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我國借鑒國際上的作法,于1994成立3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進出口銀行。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由國家投入,貸出款項一般是專款專用,不具有派生存款和信用創造功能。政策性銀行具有很強的引導投資功能和補充功能,解決商業銀行不愿投資的領域缺乏資金的問題。但我國政策性銀行的運營還處于中央政府指揮和命令之下,其運營缺乏法治化的運作機制。有關政策性銀行的法律規定,只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該規定過于原則,對政策性銀行的貸款導向和資金安排沒有任何規定,這將可能導致把國家的資金貸給自己的關系戶。所以政策性銀行資金投向的法治化對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十分重要。在立法的改革過程中要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內容和政策性銀行的資金投向都在中央銀行法中加以規定。

 

2.利用資本市場上的國家風險投資基金孵化民族自治地方的創新型企業。

篇7

陳志勇。男,廣西賀州人,1958年4月出生,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財政稅務學院院長、湖北財政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

學術兼職。中國財政學會理事,全國高校財政學教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北省財政學會常務理事,武漢市財政學會副會長,湖北省國際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學術經歷。1981年9月―1987年7月在原中南財經大學財金系就讀,先后獲經濟學學士、碩士學位,畢業后在原中南財經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從事財政學、國家預算管理等課程的教學和研究;1999年考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學博士研究生,2002年獲經濟學博士學位;2002年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財政系主任;2003年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副院長;2005年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院長。2004年在加拿大圣馬力大學作為期半年的學術研究,近年來先后應邀到美國佐治亞州立大學、澳大利亞南昆士蘭大學、英國卡蒂夫大學、日本京都大學、日本島根縣立大學、香港城市大學、臺灣逢甲大學等高校作講學和訪問。

研究領域。主要研究財政理論和財政政策,涉及稅收、公債、公共收費、財政支出、預算管理制度、財政管理體制、財政宏觀調控、地方財政等方面,并形成了財政收支政策與預算管理制度、財政分權與財政管理體制、區域經濟與地方財政三個主要研究方向。

專業業績。近年來,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規劃項目、財政部科研項目、湖北省科技攻關項目等各類科研課題20余項,公開發表學術論文60余篇,出版專著和主編教材各三部,領銜講授的《財政學》課程榮獲國家級精品課程。代表作主要有:《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與財政政策調控》(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財政學原理》(中國財經出版社,2005)、《國家預算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公債學》(中國財經出版社,2007)、《2007―2008中國地方財政發展報告:地方財政支出結構優化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地方財政支出結構優化:理論模型與實證分析”(《財政研究》,2006.9)、“我國開征物業稅的若干思考”(《稅務研究》,2007.3)、“稅收法定主義與我國課稅權法治化建設”(《財政研究》,2007.5)、“公共財政的分析”(《財貿經濟》,2007.10)、“財政體制與地方政府財政行為探討――基于治理‘土地財政’的視角”(《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9.2)、“土地財政:緣由與出路”(《財政研究》,2010.1)。2009年度,學術論文“地方財政支出結構優化:理論模型與實證分析”獲湖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第六屆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研究報告“科學發展觀下湖北公共財政發展職能研究”獲湖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湖北發展研究獎(2006―2007年)三等獎,研究報告“本科生導師制度研究――基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實踐”獲湖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湖北省教學成果獎二等獎。

篇8

指導博士生論文答辯、逐行逐句批改論文……會議室里,三十多名嘉賓目不轉睛地看著大屏幕,眼角掛著溫暖的微笑。

他是我國會計學界的一代宗師,提出的受托責任思想、會計控制系統論、差異無序和不連鎖觀點、提高經濟效益思想以及對中國會計現代化建設與發展的研究,至今仍是業界深入討論和研究的課題。

他治學嚴謹、為人師表:做學術報告,至少要提前一星期準備,再把講稿背下來;寫文章前,要列出參考書單,扎實看完看懂,再表達成自己的想法,為學生言傳身教,嚴格要求又愛護有加。

他學貫中西、通古察今,指出“天下未亂計先亂,天下欲治計乃治”,常開列史學、古文字學、古漢語的書單,叮囑學生“這些都能給做人和治學打好底子”。

他敢為人先、勇于創新,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初,首先提出高校會計教學的改革方案,將建國以來沿襲前蘇聯“老三門”的課程模式轉化為財務、管理、電算化會計和審計學的新課程體系,還按照洋為中用的精神,大膽采用英文教材進行研究生教育。

他剛直不阿、憂國憂民,“常忍不住捅出其他人不敢說的話”,在上世紀50年代奮筆疾書“萬言書”,向直陳當時黨政工作和經濟發展中的偏差和失誤。

他履遭坎坷艱辛,始終樂觀豁達、堅韌不拔,因“萬言書”被錯劃,直到1980年恢復教學科研工作,在23年的勞作與批判中,堅信“假不覆真”。

他于己一生節儉,身后不建墳墓,在晚年時卻拿出自己的所有積蓄,再發動子女,攢足10萬元,資助貧困學生。

他淡泊名利、兩袖清風,外出上課講學不要報酬、不接受饋贈吃請、不接受旅游招待,還堅決要求將捐款成立的基金會定名為“勤誠助學”,而不是自己的名字。

他留下大量鴻文佳作,對現代和當代眾多重大會計、審計問題進行實事求是和預見性的精辟分析。

在座的嘉賓均為當今會計、審計界造詣頗豐的專家學者,他們是師從楊先生的學生和曾經請教于他的同行。

“剛進學校時,看見一位老先生圍著操場慢跑,最后一圈‘噠噠噠’,一定會聽到突然變得急促的腳步聲,那是他在發力沖刺。”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廖洪說,“聽人們告訴我,這就是還沒有摘帽的楊時展,天天傍晚要跑滿6圈。”

“研究生階段楊先生讓我往當時即將重建的審計專業發展。結束后,國家重建審計系統,他力主培養更多的青年學者,推薦我為審計系統選拔的干部上課培訓。”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副院長張龍平說,“為了鼓勵時年僅28歲的我,楊先生為我打頭陣。那是一次近百人的大課,他一氣講了兩個小時,先介紹審計的基本概況和作用,再隆重推出我講解其后的主要內容。楊先生那時70多歲,前一個小時,老人家堅持站著講課,后一個小時體力不支才不得不坐下。”

“他總是站在自家的小陽臺上,為學生修改論文。”會計學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會計學院教授郭道揚說,“看完后放一個星期,拿出來批改,再放上一個星期,批改第二次,文章結尾和段落旁滿是觀后感和修改意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院長羅飛,楊時展先生的第一名博士生。他動情地說:“先生給我批改過的作業、論文有幾大疊,還有列出的書單,我一直當作文物一樣珍藏。”“他任武漢市政協委員時年事已高,去政協開會坐公交,從不讓學校為他派車。學生們擔心他年事已高出行不便,他還要求我們出門辦事盡量乘公交,不要浪費。”

“在母校時師從楊先生,畢業后至浙江任教。楊先生數次去信,讓我繼續攻讀博士。因工作繁忙,一時猶豫不決。”浙江財經學院會計學院院長汪祥耀教授說,“楊先生再次寫信,并特意強調堅持深造定會受益終身,讓我最終下定決心。”

“畢業論文答辯前,他重病在身,病榻上仍然堅持看我的畢業論文,密密麻麻的批語中,好多字跡已是顫顫巍巍。答辯時,楊先生已去世,看著老師修改的論文,百感交集。”

原國家審計署駐武漢特派辦特派員、原武漢市審計局局長余秉立說:“二十多年前的審計系統還是一片空白,我們經常邀請楊先生去上課,他每次執意不要講課費,在我們的再三要求下,才答應接受一次工作便餐。還有同行拿著自己的書稿向楊先生請教,相當部分之前素未謀面,他不論親疏來者不拒。自己的學術、教學工作已經非常繁忙,就利用出差途中的空隙閱讀批改,一頁不漏,出差回來后準時將修改稿交給請托人,而他認為做這些純屬舉手之勞。”

“楊先生離開我們10年了,可他的教誨言猶在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副院長湯湘希教授說,“多年來無論在辦公室還是在教室講課,我總是保持著領帶加襯衣的正式著裝習慣,就是受老師的影響。”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博士生導師許家林教授曾在本科求學階段,聆聽楊先生為會計專業本科生所作的一次全國影響極大的專題學術報告――“現代會計向傳統會計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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